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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述职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31 16:45:37

乡镇人大主席述职报告

乡镇人大主席述职报告第1篇

一、加强学习,找准站位,增强政治觉悟,提高服务能力

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契机,一是系统学习和四中全会精神,总书记系列讲话,着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二是加强对视察、检查、代表提议案等各项程序的学习,做一个门里人;三是讲政治,坚持党委领导,支持政府工作。

二、与时俱进,抓住关键,确保人大工作能力与时俱进

(一)给主席团成员浇“三盆水”,激发工作主体热情;

请县及以上部门的专家教授用以会代训的形势,给其浇“三盆水”进行三洗,一洗头,让其进一步认识开展“河北发展,人大尽责”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做好主席团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洗手,群众的利益不贪不占,手要干净,一定要做廉政的标兵,在群众中树立威信;三洗脚,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勇于进取,开拓创新,做工作的标杆,打个样给别人看,壮自己的士气的志气。

(二)给代表补“四钙”;增政治意识提高综合能力,树立良好的人大形象。用新的形式开展学习,克服念听散的老方式,建立了微信群,固定专人经常在群里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知识补政治钙;发“每日正能量”,提振代表工作生活的信心和决心及站长之家“三分钟新闻早餐”,让代表了解当前国内外大事补政策钙;发《代表法》及常用法律知识,增强代表的法律意识补法律钙;请党校及科技部门教授对代表进行科技培训,并其插上5G的翅膀补科技钙”。让各位代表进一步讲政治胸怀全乡大局,明政策做好扶贫等工作的宣传员,懂法律以法履职,潜移莫化的提高着代表的发展、绿色、环保、共享意识理念,让他们从全局看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发现问题,从而有效提高他们有能力素质,激发代表做好工作的强烈愿望和巨大热情!

(三)依法做好视察检查工作

关注健康。11月19日组织主席团到医院进行了视察,听取了健康扶贫的汇报;9月11日,到乡中心小学村小学进行视察。查看了学校防火设施、安全措施等情况。观看了学生安全逃生的演练。关注社会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7月19日,依法对某某村的光伏相目,某某村的大棚项目,某某村的户户通项目进行了视察。

(三)代表进家述职大会庄重严肃

12月,组织了3名县人大代表和9名乡人大代表进家述职,组织主席团专题研究,确定述职人选、规模和程序。对会场进行了精心的策划和布置,专门制作会标,使主题更加鲜明突出,述职大会庄重、严肃、顺畅,为代表们相互沟通,相互学习,相互提高提供了平台的同时,有效加强了原选区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述职专项工作全县第一名。

人代会,法庭听审活动,督办建议议案,民主测评所站,联系代表,脱贫攻坚再聚力,及县人大安排的执法检查按要求完成。

三、贯彻廉洁规定,增强廉政意识,做合格公务员

(一)、全面学习,增强廉政意识。认真学习各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文件精神,学习反面典型,使自己做到警钟长鸣,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服务员。

(二)、贯彻规定,做合格公务员。认真贯彻“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学习党章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分管的工作,按规定去完成各项工作。

(三)、严于律已,构建和谐的工作生活圈。工作中,我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党的纪律,无行为;对家属严格要求;不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四、尊重宪法,严格法律规定,做到依法施政

学习宪法,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工作中以宪法为总纲领,坚持执行《河北省乡镇人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信访条例》,落实主席的各项制度,按法律条款、文件办事,加强对《代表法》及涉农村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扶贫政策的学习,着力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

五、以和为贵、注重维稳,扶贫等中心工作保质完成

认真接待群众来访4次20余人,完成上级交办案件3件,使上访人的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化解了矛盾消除了隐患。两会,建国70周年安保,对重点人员成功安全稳控。

高度重视包村扶贫工作,云平台工作按要求完成,加大工作力度,14户贫困户中,13户如期脱贫,产业达到全覆盖,为如期脱贫贡献了自己的汗水和智慧。

乡镇人大主席述职报告第2篇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唐宇荧

应以乡镇人大主席团为主体

笔者以为,乡镇人代会上如需有人大工作方面的报告,应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为宜。

首先,符合法律精神。乡镇人大主席团虽然不是常设机关,但是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其在闭会期间从事某些日常工作,只要不与乡镇人大法定职权相冲突。因此,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可从事的工作进行规定。如《浙江省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条例》中就规定了闭会期间主席团需负责的工作,如检查法律法规和人大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就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等,同时规定闭会期间主席团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其履职情况向选举产生它的本级人代会报告,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其次,符合乡镇人大工作实际。当前具体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一般只有主席或专职副主席,闭会期间乡镇人大许多重要事项实际上是由主席召集主席团讨论、决定,再由主席、副主席具体组织实施。因此,以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主体向人代会报告工作,也是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的。

再次,符合集体行使职权的理念。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意见,没有实体性权力,而且作为主席团成员,开展的工作主要是实施主席团研究提出的事项,是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组织的集体行为,并不是主席、副主席的个人行为。因此,以主席团名义报告工作,也符合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理念。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蒋松柏

报告工作主体应是人大主席团

笔者认为,乡镇人代会上应该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向人代会报告工作,这是因为:

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为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但是它们和人大常委会一样由本级人代会选举产生,根据其职责,也承担着闭会期间的不少工作任务,应该对其产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所开展的工作,可以纳入主席团工作一并向人代会报告,这是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的。

二是促进主席团成员履职尽责的客观要求。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人大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将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如果每年在人代会上报告工作,既接受了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监督,又增强了人大主席团成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其积极履职,向选民交出满意答卷。

三是推动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乡镇人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乡镇人大的许多工作都是在闭会期间开展的,人大主席团(人大主席、副主席)地位特殊,其作用的发挥,具有不可替代性。许多省市根据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政府相关工作汇报、组织代表活动、反映和督办代表建议等职权,并要求主席团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是推动乡镇人大工作的有效举措。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钱明龙

以人大主席个人名义为好

笔者认为,乡镇在召开人代会时,安排听取人大主席个人工作报告有其合理性,而听取人大工作报告或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则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无现实必要。

众所周知,根据地方组织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关,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也没有要求听取和审查人大工作报告或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的规定。实际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并不开展工作,也就没有工作报告可言;同时,听取和审查自身的工作报告,也不符合逻辑。而乡镇人大主席团并不是常设机关,不具有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那样的职能,它的职权主要是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们对此心知肚明,因而也无需再报告。

至于听取人大主席个人工作报告,虽无法律上的直接依据,但从人大主席的产生、任期及工作职责来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此可见,乡镇人大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情况是符合法理和有其现实需要的,对于提高乡镇人大主席的履职能力,切实加强和完善基层人大制度建设,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等都有积极意义。因此,在乡镇人代会上,由人大主席个人名义作报告为好。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 春

报告工作主体应是乡镇人大主席

乡镇人大主席述职报告第3篇

广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费,代表活动经费以及主席团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有权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关于通知代表时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可以对会议召开过程中的有关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

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其确定的选举程序和方式进行补选;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法定的任期内,一般应当保持稳定。如果需要变动,本人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机构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后书面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人员到会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委员三至五名组成,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和代表出缺情况应当印发本次会议。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

(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二)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四)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五)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席或者副主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三)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当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副主席主席的职务,直到主席恢复工作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第三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一条 选出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代表资格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确认有效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证。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本级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本级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宣传法律和政策,宣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三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走访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不足三人的,可以同邻近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的代表组织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情况通报,开展调研和视察。

代表参加前款规定的各项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三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办理,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遇有特殊情况,答复期限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便利或者补贴。

第四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第四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职权(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人选;根据国务院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乡镇人大主席述职报告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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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述职报告第5篇

人大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

街道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基层的国家政权机关,搞好街道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让人民广泛地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就区人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一些意见与建议。

一、目前街道人大工作的基本情况

经过这次调查,总体上看,我区各街道人大都能以法律赋予的职权为依据,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结合本街道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开展人大工作,比较好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做好街道人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一条重要政治原则。在工作中街道人大都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凡是街道人大以及人大代表的重要活动,都事先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党委的同意和支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能及时向党委汇报,取得帮助和支持。大部分街道

人大主席或副主席都能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自主开展工作的关系。通过请示汇报,沟通协商,取得了党委的大力支持,街道人大工作能够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地进行。

2、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经济建设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我街道人大工作来看,都能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抓,围绕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视察,开展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

3、依照法律规定,适时开展调查视察活动。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和政府的重点工作,对带有全局性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视察是我街道人大开展活动的主要内容。在调查视察活动中,街道人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政府加以解决,确保了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社区的贯彻实施,维护了社区居民的稳定。

4、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者。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是对每一名代表的要求。目前,街道人大通过走访联系代表,督办代表意见,支持代表行使职权,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方式,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在调查中了解到,尽管街道人大能积极行使监督职能,但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使监督的效果不够理想。首先,代表

活动难以正常开展。街道人大一年一度的人代会还算正常,在人代会上,代表们能就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政府改进工作。但会后代表各奔东西,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来做某些具体工作,实施人大监督就无从谈起。

三、加强人大工作的几点建议

1、正确处理好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

人大、党委、政府是权力系统中的三个中心,只有三者协调一致,才能促进各自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一方面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党委应充分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政府要树立法制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做到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主动报请人大审议、批准。另一方面人大在工作中要与党委、政府多沟通,各项工作尽可能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

2、上级人大应加强对下级人大的监督与指导

上级人大由于地位的特殊性,加强对下级人大工作的监督指导,能给街道人大强有力的支持。一方面区人大的重视和支持,能使街道人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街道人大在开展工作时,能放开手脚。另一方面,可以帮助街道人大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街道人大干部的编制、职级、待遇、提拔、使用及人大的办公条件等问题,区

级以上人大可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督促加以明确、落实。这样,可使在街道人大工作的同志感到不低人一等,安心于街道人大工作。

3、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街道人大的影响

街道人大履行职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街道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人们知之甚少。这就要求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街道人大的影响,使各方对街道人大的地位及作用有足够的认识,自觉地维护街道人大的权威。为此,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及电视、电台等媒体加大《监督法》、《宪法》及《地方组织法》中对街道人大地位及职权规定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街道人大的地位和职权是法定的,自觉地维护街道人大的权威。另一方面,要充分宣传在街道人大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好的经验,使群众明白街道人大是能够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的,是为民做主的机构,扩大街道人大在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影响。

人大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二

一、全县乡镇人大工作的现状和绩效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和谐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有所探索,有所规范、有所作为,有所进取,有所形象,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乡镇人大工作得到保证

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乡镇人大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1、机构健全、领导重视。全县共有七个建制乡镇。高亭、东沙、岱西、岱东、长涂镇人大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设专职副主席和联络员各一名;衢山镇、秀山乡设专职主席、副主席、联络员各一名。今年四位乡镇人大联络员调配了大学生公务员,二位联络员兼任政府办副主任。这样的配备,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各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总体来说比较重视,每年都听取人大工作的汇报,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能,帮助人大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书记办公会、党委会、镇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都请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列席。2、乡镇党委研究人大工作。乡镇党委要将人大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大多乡镇党委每年都有几次听取或专题研究乡镇人大工作。人大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24次,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涉及有关重大问题时能及时向党委报告,需要党委统筹协调的,也得到了党委的支持,基本能保证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3、经费得到保障、办公条件不断改善。乡镇人大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一般采用报帐制。目前,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都配备了专用电脑,为日常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有的乡镇按照目标同一,工作同向,奖惩一致原则建立了党委领导下的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分工负责制,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二)监督与服务并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我县经济比较落后,xx年全县生产总值才27亿元,县级财政收入1亿元。自从县委号召跨越式发展和四个岱山建设以来,各乡镇人大把招商引资、统筹协调、维护稳定、创建和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人大工作的大事来抓,努力寻求人大工作与经济建设的最佳契合点。

一是各乡镇人大对政府工作实行监督的基本做法:1、召开主席团会议,适时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重点对政府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实事工程、民生问题等重要事项处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促进了政府有序、高效运作。2、督促政府抓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工作,建立会议办理、现场办理、评估办理等制度,大多乡镇采用答复时面商和办结前面商的二次面商程序,使代表建议满意率和办理解决率逐年提高。3、组织各种层次的视察活动。突出重点工程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生态绿化、转产转业、生产安全、农贸市场等方面开展视察。选择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对政府办事效率、政务公开、承诺服务的监督有针对性。如岱西镇人大把盐业享受柴油价补贴问题以建议形式,通过代表提交到省人代会和全国人代会上;还把盐业盐民生产问题的调查报告送到省人大、省政府和省盐业局后,引起省里对盐区生产建设的重视、达到原盐价格提高的效果。

二是各乡镇人大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主要体现:1、切实履行职责,审议、决定乡镇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重大事项,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扩大知政知情渠道,积极采取政府实事工程,大家提、大家议的活动,并组织人大代表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为地方发展进言献策。2、服务中心工作,始终与党委同心同调。主动推进政府工作,做好维稳工作:如衢山镇人大在鼠浪湖岛整体搬迁中做了大量工作;长涂镇人大在金海湾大型工程建设中,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秀山乡人大在常石集团和惠生集团落户中负责民生协调工作;高亭、东沙、岱西镇人大做好工业园区征地工作等。3、鼓励人大代表招商引资起作用、帮困扶贫献爱心、经济发展作贡献。据近二年初步统计:各级人大代表在县乡两级招商引资工作中受表彰达20多名;有80%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建立帮困结对户;在全县重点骨干企业老总中人大代表占50%以上;在创业创新评选全县十大人物中人大代表占6名;在县第三届专业拨尖技术人才和优秀实用人才榜上人大代表占10名。4、协助企业转型升级。各乡镇人大经常组织企业代表到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型企业学习考察,仅去年长涂镇组织代表到上海、南通等地和企业考察;衢山镇组织代表到舟山的金塘、六横船舶企业考察,东沙镇组织代表到宁波北仑港物流企业考察等,为本地企业代表借鉴创业创新经验提供平台。可以说,这几年引进全县港口企业落户和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各乡镇人大及其代表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到XX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达84.2亿元,财政总收入7.5亿元。

(三)民主法制意识加强,依法治县治乡工作逐步推进

乡镇人大在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县治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突出法制宣传教育。督促乡镇政府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义务教育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卫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普法工作的落实。2、着力推进依法行政。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督促政府部门效能建设和政务公开,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各乡镇人大多次牵头举办《生产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讲座,并开展对执法部门督查。3、有效开展执法检查。近年来乡镇人大着力对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教育卫生、农民负担、职工维权等方面要求有关部门述职、组织代表评议,如去年衢山镇人大对设立不久的交通、建设、渔业分局提出了14条整改意见、各分局有了压力,就产生动力,促使工作有很大的改观。

(四)搭建活动平台,发挥代表作用有所进取

全县192431万人,产生市级人大代表67名(现有66名、其中26名在乡镇)、县级人大代表172名(现有168名、其中111名在乡镇)、乡级人大代表446名(现有442名)。为乡镇人大工作开展确保了主体力量,并较好地发挥代表作用。1、开展代表专项学习培训。开展代表专项培训是乡镇人大工作的重头戏。xx年年人大换届结束后,每个乡镇人大对所属各级人大代表进行了专项学习培训,内容有宪法、人大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如何行权履职》、《规范人大工作用语》等讲课,多数乡镇组织培训2次以上。各乡镇人大为每位代表订阅了《浙江人大》、《舟山人大》等刊物,县人大设立网站,还专门为代表编印了《人大代表手册》,方便代表掌握知识和履职参考。2、开展代表专项活动。结合县人大在本届开展的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建设富强和谐岱山的总体活动,各乡镇人大纷纷组织有自己特色的专项活动:如高亭镇开展人大代表进百家门,解百人难为内容的代表联选民爱民利民活动,东沙镇设立人大代表工作室活动,岱东镇每年开展人大代表活动周活动,长涂镇组织人大代表深入社区调研、为发展献一计活动,岱西镇和秀山乡开展重点工程联选民维稳定活动,衢山镇组织三级人大代表视察、检查、评议活动保持每月二次,充分发挥了各级代表的整体作用。3、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去年七月份起,每个乡镇都在每月15日按排县镇二级代表接待选民,要求代表倾听群众呼声,关注社会热点,掌握第一手民情资料,撰写好代表议案建议。

(五)加强自身建设,人大工作有所评价

乡镇人大自身建设主要是在制度、作风、阵地三个方面:1、在制度建设上,各乡镇人大基本上都建立了各项工作制度,主要有主席团会议制度、向党委汇报工作制度、代表建议交办和督办制度、规范代表活动制度、代表学习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以及人大主席、副主席,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履行代表职责等一整套制度和职责,建立了五簿一册(主席团会议记录簿,人民来信来访记录簿,各级文件登记簿,代表议案和批评、建议、意见记录簿,代表小组活动记录簿,代表分组情况及代表花名册)。另外,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小组每年工作年初度计划,年终有总结,规范了乡镇人大的运作机制。2、在作风建设上,各乡镇人大每年都要安排8_15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进行口头述职,加强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乡镇人大负责人一般都有分管和联系社区及渔农村指导工作、岱西镇和秀山乡人大副主席还兼任一个社区党务工作,廉洁自律方面都没有问题。3、在阵地建设上,东沙镇和长涂镇人大还设立了人大代表活动之家,挂出了代表信箱。高亭镇人大有《人大工作简报》和人大宣传之窗,使群众和代表能够及时了解人大工作情况,人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工作都有好的评价。

二、全县乡镇人大工作的问题和不足

调研中我们感觉到,虽然乡镇人大在谋求地方经济发展、推进政府工作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乡镇人大主席述职报告第6篇

第一,乡镇人大与党委的关系

民主政治离不开政党的作用,这是近代世界的普遍现象。有的西方学者直截了当地指出,“现代民主国家是掌握在政党手里的”①。当然,世界上的政党有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种性质之别,不同国家的政党制度,政党影响民主政治的方式与程序也有所不同。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人大制度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乡镇人大与各级人大一样,也必须接受党的领导。既要服从整个党通过其路线、方针、政策所实施的领导,也要服从本级党组织的领导。乡镇人大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向党委请示报告,主动争取党委对乡镇人大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搞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反之,“撇开党委闹民主”,人大工作就会走偏方向。

但是,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说,人大可以把自己的担子推给党委,由党委代替人大去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这样做的结果势必是,党委成了政权机关,人大成了“橡皮图章”、“政治摆设”,整个政治体系将会乱了套。须知,中国共产党建立人大制度的初衷并不是要使人大成为“政治摆设”,而是真心实意地要通过它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从老一辈革命家的许多论述中可以看到。例如,1954年9月,正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之时,刘少奇同志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②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坚持人大制度,如何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点,这往往成为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有的时候或有的地方,片面强调人大作用,以致出现削弱党的领导的倾向,而另些时候或另些地方,又可能片面理解“加强党的领导”,结果出现以党代政、削弱人大作用的倾向。关键是如何认识“领导”的涵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强调了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从根本上说,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的新生活。”③这实际上已经指明了党的领导与人大制度的“最佳结合点”。在我们国家,当家作主的只能是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重要组织形式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党不能代替人民和人大去当家作主。但人民与人大需要党去“组织与支持”。具体来说,乡镇党委不是包办,而是应当积极“组织与支持”乡镇人民通过人大去行使乡镇一级的国家权力,实现当家作主。

论及人大与党委的关系,我们经常讲,“党的主张要通过人大变为国家意志”。这是对的。乡镇党委应当高瞻远瞩地就乡镇大事提出带有方向性、原则性、指导性的主张。但这种主张本身还不是国家意志,还不能直接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来推行。要使党委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首先得使这种主张进入人大系统。问题是,现行法律尚未规定政党或社会团体可以直接向人大提出自己主张(或议案)。在笔者看来,比较可行的正确做法应是:乡镇党委的主张可由乡镇人大代表中的中共党员依据“五人以上联名”的方式,作为“议案”等向本级人大提出;也可由党委以“建议”的方式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主席团或政府认为恰当的,再由它们依据法定程序以“议案”等名又提交人大会议。这方面,党中央把自己关于制定“九五”计划的主张,作为“建议”提出,又由国务院根据此“建议”偏制计划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便是一个范例。乡镇人大对于实际上是党委主张的那些“议案”等,不是“转个手”、“过个堂”,而应根据人民的意愿,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加以审议。须知,人大审议党委所主张的“议案”等,是人民意志与党的意志的一个结合过程。不认真审议,即轻率地否定或简单地通过,都是对党对人民不负责任的表现。经过审议,认为恰当的,乡镇人大就应表决通过,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认为不够完善的,可以作适当调整或补充,然后表决通过。少数情况下,乡镇党委所主张的议案等不太恰当,或多数代表一时尚难认清其正确性,乡镇人大经表决未能通过,也应视为正常现象。不能指责人大或代表“对抗党发”、“与党委唱对台戏”,也不能命令人大强行通过。关于这一点,八十年代中期,中央就专门发文强调过。因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尊重宪法赋予人大的职权。

总之,乡镇人大要服从党委的领导,又要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认真负责地行使好职权。

第二,乡镇人大与政府的关系

乡镇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应该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人大代表在人民面前也是公仆,但在政府面前应该是主人(人民)的化身,而政府在代表面前就象在人民(主人)面前一样,都是公仆。

当然,人大与政府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应为人民谋利益。因此,人大对政府的工作应当支持。但支持以监督为前提,以监督的形式出现。笔者不同意一种说法,叫做“人大对政府的错误行为进行监督”,而认为人大对的各项重要行为都应监督。因为未经监督怎么可能先断定哪些是正确行为,哪些是错误行为呢?只有监督在前,然后才能分清“正确”与“错误”。监督与处理有联系,又有区别。监督中发现正确的,就支持;发现错误的、不合法的、不恰当的,就依法追究责任(质询)或进行处理(撤销有关决定甚或罢免有关责任人)。

现在有些乡镇人大不敢对政府进行监督。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怕“得罪”政府领导人,怕“搞坏”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其实,人大认真监督政府,就是正常关系,人民看到人大正代表自己在监督政府,就会放心。反之,人大不敢监督、放弃监督,就是不正常的关系。人民选举产生这样的人大有什么用?如果选民认真起来,就要罢免那些不敢监督政府的代表。你就不怕“搞坏”与选民的关系?就不怕“得罪”人民?

应该看到,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不是个人与个人的关系,而是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个人与个人是平等的。但是当个人进入政治系统,扮演一定的政治角色后,就出现这些人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与那些人组成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两个机关之间就构成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平起平坐的个人同志关系。这是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大制度所决定的,也是我们的根本大法,即宪法所规定的。只要想到自己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人民的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在行使人民以及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就会理直气壮地去进行。

当然,敢于监督,还要善于监督。所谓“善于”似有三方面的涵义。一是善于抓住大事、要事进行监督,而不是事无巨细、吹毛求疵,弄得政府手足无措。二是善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准情况进行监督。有些代表没有深入调查,情况不甚明了,结果总是说不到点子上,甚至说些外行话,政府官员心里很明白,知道你这种监督没份量。因此,有的代表抱怨“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而另一些代表的体会是“说了不白说,看你怎么说”。经过认真调查研究,说到要害处,政府官员就会感到有压力,有份量,监督就能见效。三是善于运用各种监督与处理方式。监督方式有多种。如听取与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包括全面报告、专题报告)、视察、执法检查、评议活动等。至于质询,既是在监督基础上对政府追究责任,也是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进一步对政府进行监督。现在对质询用得很少,其实它是一种较为有力、有效的监督方式。应当善于使用。监督中发现严重问题后,还应善于动用一些处理方式。如湖南省人大曾由质询引出罢免副省长。必要时,乡镇人大也可以罢免那些不称职的政府领导人,还可以撤销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关于乡镇人大支持政府,笔者觉得,一是要协助政府向人民群众宣传政府的正确决策,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二是对于政府确实存在的困难,一时办不到的事,应协助政府向人民群众解释清楚;三是通过监督,纠正政府错误行为,撤销不适当决定,从根本上说,也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第三,乡镇人大与法律的关系

我们国家正在从人治走向法治。“九五”计划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人大在法制建设中担负着重大的责任。乡镇人大虽无立法权,但与法律的关系依然十分密切。

首先,乡镇人大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与执行。”

还有,乡镇人大本身要严格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一方面,乡镇人大要敢于依法办事。只要法律赋予的职权就要敢于去行使,以法律为靠山,腰杆子就硬。据说,有一种观点把“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问题,竟然提出“搞依法治国,把党委放到什么位置上?”这起码是无知。我们国家的法是怎么制定出来的?还不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我们的宪法、法律正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条文化、规范化、定型化。我们的宪法、法律正是体现了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遵守宪法、法律也就是遵循党与人民的意志。彭真同志说过,“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⑤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整个党尚且如此,基层党组织,谁可以不讲法治,不讲依法治国?乡镇人大敢于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正是带头依法治国。

另一方面,乡镇人大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也包含着这样的意思,即乡镇人大的一切活动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法律不仅是靠山,也是“界河”。除了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外,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人大制度要操作起来,必须化作成千上万的具体程序。甚至具体到如何召集会议,如何提议案、提质询案、罢免案,如何计票、唱票等等。以往我们的人大制度难以落实,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具体制度与程序不完善。没有各项法定程序,人大就无法走向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不依法定程序操作,民主很容易演变成无政府主义或演变成个别人操纵的假民主、真专制。人大的工作应该最讲程序。讲程序似乎会较麻烦,没有随心所欲那样痛快、利索。但正如彭真同志所说,“民主就不能怕麻烦”。⑥例如,人大的选举或表决,都必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而不能以出席会议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还有一个方面,就是乡镇人大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否则就无效,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就有权撤销之。

既然乡镇人大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就给乡镇人大代表以及人大主席学法知法提出了高要求。乡镇人大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有必要的话,似可特约兼职法律顾问,似应建立法律资料专柜。

第四,乡镇人大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人大系统的上下级关系不同于行政系统的上下级关系。后者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涉及到事先请示汇报,上级对下级发指示等。前者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及必要的指导关系。法律监督主要表现为事后审查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否违宪违法。不违宪违法,就不加干预;违宪违法,就要求纠正,或者由上级人大常委会直接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错误的决议、决定。由此可见,乡镇人大的任何决议、决定应及时报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不是报批),主动请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实际上就是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多把一道关。

工作联系与指导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县级人大常委会下发有关人大工作的信息资料,组织乡镇人大之间的经验交流,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培训乡镇人大干部等。

第五,乡镇人大主席和主席团与代表的关系

乡镇人大是由乡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代表的素质、代表的工作和活动直接关系到乡镇人大工作的水平。

乡镇人大主席和主席团应该经常组织代表开展学习与交流,以此促进代表素质的提高,尤其是让新当选的代表尽快适应人大工作。一名普通选民被选为人大代表,不可能自发地、突然地掌握了当代表所应有的知识与经验。虽然在实践中可以逐步积累,但缺乏理论知识、法律知识的学习,实践往往是盲目的,提高就不快。组织代表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是首要任务。通过学习,了解人大制度的理论,认识乡镇人大的地位、职权、作用,认识乡镇人大代表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了解行使代表职责的各项必备知识与法定程序,例如,什么叫议案,它与批评、意见、建议有什么区别?提议案的程序是什么?什么叫质询、询问,二者有何异同?如何提质询案?如何确定投票态度?等等。组织代表交流执行代表职务的体会与经验,对于提高代表素质很有帮助。老代表向新代表介绍,干得出色的代表向其他代表介绍,或者一起探讨代表工作中所碰到的难题等。有的乡镇带领代表去别的乡镇取经,这也是一种好办法。当然,本乡镇的经验更应总结与重视。

乡镇人大主席和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应经常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如视察、执法检查、评议政府工作等,要鼓励代表广泛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把即将在人大会议上审议的主要议程尽可能提前通知代表,并组织代表围绕大会有关议题认真开展调查、视察,以便开会时有话可说,说得有质量。会议期间,应鼓励代表畅所欲言,敢于反映民意,发表各种意见。特别要尊重来自最基层的代表的发言权,避免把人代会开成“干部会”(即只有来自干部的代表发言,没有来自普通工人、农民的代表的声音)。人大制度的一大优势就是广泛的代表性。不能把广泛的代表性看作是装饰品、宣传品,仅供欣赏,而应充分发挥这种广泛性的优势,广泛反映各方面选民的不同意见、要求,在此基础上再按法定程序形成统一的意见,作出决议。

乡镇人大主席和主席团要积极为代表行使职权创造条件。一是通过各种方式让代表知政知情;二是要求代表所在单位充分支持代表参加人大工作,履行代表职务,包括从时间上、精神上、经济上给予支持与帮助;三是要向社会广泛宣传代表法,让社会了解人大代表的崇高地位,认识到代表不是他个人,而是由选民选出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大事的重要人物。要让全社会尊重代表,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坚持杜绝各类侮辱代表、非法扣押代表的行为发生。

当然,乡镇人大主席和主席团也应倡导代表带关遵守宪法法律,珍惜自己的代表身份,积极参与人大活动。包括要求代表认真参加人大会议。按照代表法规定,对于“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乡镇人大有权通过“公告”形式,宣布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六,乡镇人大与主席团的关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已从1979年后建立了常委会,实践证明效果很好。近十多年中,不少地方建议乡镇人大也设常委会,但全国人大一直未同意,去年修改地方组织法仍未采纳这一建议。这是考虑到:一则,乡镇执行性事务多,决策性事务少些,乡镇不设法院、检察院,因此乡镇人大行使决定权、监督权的任务相对较少,不必专门设立常委会经常地行使权力。二则,乡镇在一年一次人代会后,有重要事项需要人大决定与监督,只需多开几次全体会议,而不必设常委会(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自然允许一年开两次或两次以上)。

依笔者所识,上述考虑是有道理的。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设置。就理想而言,任何一级人大,由其全体代表经常集会行使职权总比从代表中再选出少数人组成常委会(即“代表的代表”或“常务代表”)来行使职权,更利于发扬民主。问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所辖区域大,代表人数多,分布又散,不便于召集全体会议。要经常行使国家权力,就只能从全体代表中再选出常委会。常委会人数人,便于经常召开会议,便于深入讨论。从这一意义上讲,建立常委会是不得已而为之。众所周知,乡镇人大的代表较少,分布也较集中,如有必要,多召集几次全体会议也并不太困难,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也易组织,易深入。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象县级以上人大那样,非设常委会不可。

乡镇人大无常委会,由谁来召集全体会议呢?1954年以来,乡镇人大会议一直由乡政府或公社管委会召集。召集起来后,才选出主席团主持会议。会后主席团即解散。这样做法弊端明显:一则,政府是受人大监督的,监督机关的会议却由被监督的机关召集,关系不顺;二则,有些政府确实不愿意,不主动召集人大会议来监督自己。为了理顺关系,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作用,1986年地方组织法修改时,改为乡镇人大主席团不仅主持大会,且负责召集下一次全体会议。召集起来后,再由大会选举新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现在,乡镇人大与它的主席团的关系应是:乡镇人大选举主席团,主席团主持乡镇人大的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人大会议。对此,必须注意依法办事,准确把握主席团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一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性质上不同于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可行使人大的部分职权。而乡镇人大主席团则不可行使本级人大的职权。乡镇人大主席团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只有一点相同,即负责召集本级人大会议。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可行使人大的部分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让乡镇人大主席团成了“乡镇人大常委会”,这就明显地违反地方组织法了。

二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性质上,有点类似于“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它们都不可行使实体性权力,即不可代替人大行使本级国家权力(哪怕是“部分”),它们主要在程序性方面发挥作用,在会内主持会议。但也有区别,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的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即五年一届。而乡镇人大主席团按法律规定,每次召开乡镇人大会议时都得重选,也就是说,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任期最长才一年。三是,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否“常设”?法律未规定。但是,法律既然规定它“负责召集下一次人大会议”,就说明,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似乎存在着。否则,一个不存在的机构怎么能去召集人大会议呢?从这一角度看,乡镇人大主席团有些“常设”的特点。有些地方性法规明文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常设,而没有让它行使乡镇人大的部分职权,仅赋予它办理人大方面的一些程序性工作或其他日常工作的职责,应该说是可以的。

第七,乡镇人大与主席的关系

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与乡镇人大工作关系最大的一点,是规定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乡镇人大主席的前身是各地从1987年后陆续设立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实践中,常务主席负责处理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于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正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由此可见,主席一定要设,副主席“可以设”,也可以不设。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由乡镇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他们每届的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即三年。显然,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与人大主席团的任期不同。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主席、副主席是主席团当然成员。这样,届内每次会议选举主席团时,不必改选其中的人大主席、副主席。

主席、副主席是否专职?法律未作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这一规定,类似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由于乡镇未设法院、检察院,因此只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

有同志提出,主席、副主席可不可兼任其他职务?如党内职务,如法庭职务,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律未作明文禁止。但正如上述,从法律精神看,至少有一人应把主要精神放在人大工作上。为此,有的地方(如上海市)已正式规定,党委书记兼主席的,必须配备专职副主席一人。凡主席是专职的,就不一定配备副主席。在笔者看来,主席、副主席不宜兼法庭职务,也不宜兼企业领导职务,应集中精力搞好人大工作。

关于主席、副主席的性质,也值得注意,他们同样不是乡镇人大的常委会,不能行使属于人大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有三项任务:一是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二是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三是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另外,从法律的有关规定推理,笔者认为至少还有这样几项任务:

(一)负责召集主席团。法律规定,人大主席团负责召集下一次人大会议,主席团成员平时分散,总要有人先召集主席团才能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召集下一次人大会议”。即使规定主席团为“常设”,也不排斥主席团需要开会时应有人召集(各级人大常委会虽是“常设”,也需要委员长或主任召集常委会会议)。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由谁召集?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不难断定,由人大主席来召集是顺理成章的。有同志提出,人大主席可否直接召集人大全体会议?法律既已明定主席团召集人大会议,主席就不可越俎代疱。否则便是违反纪律。有同志提出,除了为召开人大会议而召集主席团会议外,平时,主席可不可召集主席团会议?从工作需要出发,主席召集主席团商议有关代表活动或其他方面的事项,应该是允许的,只要不代行人大职权即可。

(二)选举法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代表法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大。具体来看,所谓向乡镇人大“提出辞职”或“报告”,只能先由专职的主席(或副主席)具体接待,而不可能为此立即召开人大会议。不过,是否接受代表辞职,还得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以后召开的人大会议审议决定。对于“执行机关”的“报告”,若有重要分歧,主席应及时召集主席团会议,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即可召集人大会议予以审议,人大会议若认为执行机关的报告确有问题,应以本级人大的名义向执行机关指出。

乡镇人大主席述职报告第7篇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依据《地方组织法》、《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监督条例》和《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评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于6至11月份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检查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森林法》情况、视察退耕还林有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和评议林业局及其局长的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一、执法检查、视察及评议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法律、工作监督力度,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靠群众、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支持和促进县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推动我县依法治理进程。

二、执法检查、视察及评议的目的:近年来我县人民政府积极贯彻《森林法》,林业规划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林业局认真行使职责,各项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视察和评议活动,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林业局工作中还存在的不足之处,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使我县林业工作沿着法制轨道再上新台阶。

三、执法检查、视察及评议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25日—7月15日)

1、成立工作组

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工委主任)

成员:××××××(自治区人大代表)

×××××(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人大代表、县科协主席)

××××××(县人大代表、县气象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县人大办公室副主任)

×××××(记录)

工作组成员利用半天时间集中学习《森林法》、退耕还林有关内容及重点检查内容。

2、执法检查、视察及评议内容:

(1)执法检查、视察内容:

①全县林业事业宏观调控基本情况;

②林业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

③对《森林法》贯彻执行情况;

④贯彻落实退耕还林工作情况;

⑤优质林苗引进栽培管理情况;

⑥开展特色林业政策引导情况;

⑦生态林业建设情况;

(2)评议内容:

①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③廉洁自律的情况;

④办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3、书面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准备《森林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报告;退耕还林有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工作的报告;通知林业局准备自查报告,局长准备述职报告。通知审计局作有关审计工作。

4、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评议动员大会(7月19日-20日)。

县政府主管领导、县有关部门领导、县林业局全体职工,各乡镇人大主席、各乡(镇、场)长、主管副乡(镇、场)长及乡镇林业部门干部,工作组全体成员参加。

(1)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作动员讲话。

(2)宣布工作实施方案。

(3)县林业局长分别作《2003年以来的工作报告》及《局长任职以来的述职报告》(含表态内容)。

(4)发放征求意见表及测评表。

5、政府主管领导讲话。

(二)调查阶段(7月15-7月30日)

1、确定执法检查日程安排及地点,提前通知各乡镇(见下表)。

地点

时间

月日

未列及的乡镇由乡镇人大主席组织自查,向人大常委会报自查报告。

执法检查和评议工作组深入各乡(镇、场)采取听政府汇报,召开座谈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政府主管领导、林场负责人参加)、现场调查询问等形式开展工作。每个乡镇场至少实地走访两个地方。主要任务是广泛收集意见,并及时整理。

2、工作组总结,有异议的进一步反馈复查核实。

3、两组总结前两队阶段工作情况,形成工作视察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评议工作报告,提交主任会议审定。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委会会议。

(三)评议阶段(在县人大常委会例会上举行)

1、县人民政府作关于《森林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2、县人民政府作《关于退耕还林工作的报告》。

3、审计局作有关审计结果的报告。

4、工作组负责人分别作《关于检查<森林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退耕还林情况的视察报告》和《关于评议林业局及其局长工作情况的报告》。

5、林业局局长表态。

(四)反馈整改阶段

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评议意见交县政府办及林业局,要求政府督促林业局一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整改方案,三个月内报整改报告。

乡镇人大主席述职报告第8篇

目前,全党上下正在广泛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实践活动,各级人大机关要求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要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到选区或选举单位述职,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体现了人大工作在实践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了明确要求,代表应当联系选民,应当联系群众,向选民述职,对选民负责。《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由此可见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联系是法定职责。目前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还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人大代表如何搞好联系选民向选民述职活动,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和思考。结合县镇人大工作实际,谈一点个人粗浅看法与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在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工作当中,开展专项视察、调研、开展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述职等形式,促进了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有“四个不够”:

(一)联系不够正常。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多数农村县镇代表要靠外出经商和搞劳务,并且外出时间多数在三分之二以上,很少有时间和选民直接联系;县镇推荐到选区的领导干部代表,由于忙于自己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很少有时间到选区了解民情民意;农村外出群众较多,在家选民较少,代表到选区述职选民难以组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比例,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县级人大代表所在选区有的由几个村组成,加上有些选民聚居山大沟深比较分散,组织选民开会很困难,代表述职工作开展难度比较大;由于镇级无专职办公人员,靠人大主席组织时间很难保证,靠村级干部组织述职效果难达到。还有许多因素导致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述职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二)联系不够广泛。直接选举在原选区居住或工作的县镇人大代表大多数能够深入选区和选民保持一定的联系,也能做到向选民述职,但是政党提名推荐安排到基层参选的人大代表中的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和镇属单位工作人员代表深入选区联系选民较少。特别是由县级政党和社会团体提名推荐到基层参选人大代表的领导干部或人员当选人大代表后,很少以人大代表身份到原选区联系选民和述职,有多数企业老板代表,在选举时都很少到所在选区与选民见面,选民根本不认识,当选代表后几乎没有到选区联系选民,更谈不上向选民述职。间接选举不在本行政区域的代表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更少,这样选民或选举单位成为代表联系或述职的一个盲区。

(三)联系不够规范。《选举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明确要求县镇人大代表应当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但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选民人数难保证,全体选民不可能都同时参加,有时只有部分选民参加。《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级以上的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按要求向选举单位述职,没有统一规范的要求,虽然要求代表每年向选举单位述职,但实际上未做到也难以办到。特别是代表到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述职评议意见没有规范的处置办法,评议好坏无所谓,监督效果不明显。

(四)联系不够密切。述职是人大代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主要方式之一,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是人大代表在人代会议期间工作的延续,也是在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之一。代表由于受到时间、工作、交通和保障等条件影响,也受其他条件的制约,农村条件比较差,没有便捷的电子信箱、互联网站、电子对话,不能通过这种便捷方式实现代表与选民联系,只有面对面与选民交流沟通,了解民情民意,很难达到与选民联系密切程度,就目前这种条件主动与选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很少。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一是法律宣传不到位。对《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还比较模糊,对代表法规定的人大代表的职责、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一知半解。二是部分人大代表责任意识不强。个别代表自从当选上代表后,错误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称号,没有把人大代表当做一做责任,更没有很好地执行代表职务。三是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行使监督权不到位。对极少数不履职评议不称职代表没有进行罢免。四是重视支持程度不高。少数领导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错误认为代表联系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反映社情民意视作是给政府唱“对台戏”、“找茬子”、“添麻烦”,对人大代表视察调研、专项评议、联系选民、向选民述职工作不够重视。

(二)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地方组织法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区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缺乏刚性,只是规定“应当”,而不是“必须”,对代表平时是否联系、如何联系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民没有统一衡量考核标准,联系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广度和深度没有明确。二是监督代表形同虚设。法律明确规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在实际工作中,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怎样监督如何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谁来组织监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三)代表建议难以落实。一是建议办理不到位。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目的就是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每次县镇人代会上,大多数意见建议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代表在充分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基础上收集归纳提炼而成,凝聚了代表的心血,但是有些建议意见连续多年提出得不到解决,对建议意见办理不满意,一府两院的个别承办单位通过给代表做工作,求得满意。二是有少数建议受经济条件和政策限制,部门确实难以办理到位,要给代表做好解释,征得代表谅解。三是有些意见建议应由县镇政府解决或由县镇政府决定后交由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还存在部门办理无法解决或办理不到位现象。四是有些一府两院应该可以

解决的意见建议,但存在不够重视,办理不及时或不得力,挫伤了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存在选民对个别人大代表失去了信任。

(四)保障措施难以到位。一是时间难保障。县镇人大代表除了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镇级人大主席是专职外,其他都是兼职,他们忙于本职工作、生产劳动和社会活动,没有专门时间去主动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二是经费难保障。镇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下拨到政府账户,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展活动要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征得同意,还得向镇政府要活动经费,二者缺一不可,往往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县级人大代表到选区联系选民经费代表所在的单位没有专门的预算经费。而现在县镇人大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成本大幅度增加,代表联系选民所需要的交通费、住勤费、伙食费以及务工补贴等费用难以保证和落实。三是服务难以保障。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为本级人大代表提供活动服务非常有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只有一名专职主席,个别镇还有一名专职副主席,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构,也没有专职办公人员,平时多数在忙于中心工作和政府事务,没有时间组织县镇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镇级人大主席团成员组织代表活动的权限。

三、开展联系选民活动的对策与思考:

法律对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要使县镇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主要应当完善以下四项制度。

(一)建立完善述职制度。实行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是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实行述职制度过程中要坚持 “四性”: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常委会指导性的原则。述职的主体是选区或选举单位选出的 人大代表,要想把此项工作开展顺利,离不开党和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在开展活动之前要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人大常委会请示活动实施方案,争取党的领导和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支持,但不要过于干涉代表述职具体过程。二是坚持普遍性的原则。在述职时,不论领导代表还是一般代表,老代表还是新代表,单位代表还是农村代表,都要主动到选区或选举单位述职,接受监督。领导代表要带头述职,可以增强普通代表述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达到述职的普遍性。三是坚持评议主体(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参与广泛性的原则。对代表开展评议述职活动,必须真正体现民意,这就要求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人数要达到法定人数,广泛征求选民或人大代表的意见,严防以偏概全,违背民意的事情发生。四是坚持公正性的原则。人大代表相对来说是素质较高的群体,但他们不是十全十美的圣人,受各种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 ,他们在执行职务时难免会有不到位的地方,对参加述职评议的选民或人民代表要按照代表述职制度的要求,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客观公正对述职代表进行评议。

(二)建立完善监督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样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制度要达到“三化”:一是代表履职述职要制度化。县镇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每年可到原选区在召开群众会和相关会议上以口头或书面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执行代表职务情况;间接选举的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在列席下一级人代会时向代表大会或代表书面报告履职情况。二是代表接受询问要常态化。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帮助人大代表按照《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立定时、定点接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询问制度,面对面倾听意见和要求,面对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实打实了解社情民意,对有些意见建议要在人代会上提出。三是选民行使罢免权要规范化。对只挂名,不履职,不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不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对代表承诺兑现极差的,对其履职不满意的代表,要按照《选举法》第十章有关条款严格执行,同时要按法定程序、方式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

(三)建立完善分工制度。《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要求代表分工联系所在选区的选民,应当把握好“三关”:一是要把好分工关。对一个选区有两个以上的代表的选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协助代表小组做好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分工,每个代表联系选民数不一定相等,可以按村(居)民居住情况、划片分工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本着代表联系方便的原则划分,为代表联系提供方便。二是把好抽查关。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对代表联系选民情况要不定期开展抽查,及时与代表电话联系、上门联系或在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时让代表同选民集中联系,向选民述职。三是把好代言关。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目的是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应认真收集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归纳整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的乡镇人大和县人大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建议,镇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交办、跟踪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