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医疗机构未充分说明医疗风险的赔偿责任 【正文】

医疗机构未充分说明医疗风险的赔偿责任

作者:马永利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医疗机构   赔偿责任   医疗风险   损害后果   注意义务  

摘要:【要点提示】医疗机构未尽基本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未向患者充分说明医疗风险,没有将相应的术后并发症列入告知范围,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手术选择权,对术后并发症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应根据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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