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问题的提出——由两个真实案例引发的观点 例一:1992年3月,某县一位分管政法的县委副书记决定离婚,把该县法院院长召唤到他的办公室,吩咐这个院长给他办好这件事。这个院长不敢怠慢,回院后立即吩咐民事庭长给这位副书记书写诉状并立案。但是,在法院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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