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法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构造 【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构造

作者:黄野松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继承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争点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得继承说认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得作为遗产。'理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户不绝则主体不灭,故仅是户内成员死亡不发生继承,即便出现绝户(指户内成员全部死亡或者举家迁入城镇)情形,亦应理解为户的主体消灭,只能是由集体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亦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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