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但相关监管人员却很少因渎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事件不具有构成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现行刑法在渎职犯罪中未规定追诉危险犯的情形,造成追诉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类危险犯无法可依的情况。针对现行刑法,建议采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食品安全监管等渎职环节增加追诉危险犯的情形,变结果犯为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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