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派出所工作 如何把握开设罪的客观行为和立案追诉依据 【正文】

如何把握开设罪的客观行为和立案追诉依据

客观行为      追诉   立案   违法犯罪案件  

摘要:柳警官你好:近年来,我县的类案件大幅度上升.其中开设违法犯罪案件亦大量出现。然而,我们派出所查获的开设案件,有些虽然具备开设的行为特征,但不好把握。例如,行为人虽然明知他人仍为他人提供场所并收取费用,但收取的只是正常的牌租费,提供的次数并不多。再如,有人提供场所收取相应“水费”用于共同消费,等等。对上述行为民警经常会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罪,应提起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其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不作为犯罪处理。请问,应该如何把握开设罪的客观行为?如何把握开设罪立案追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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