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本人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本人是以实物形式注资,具体实物为房产.该房产是很久以前购买的,经评估后的价格为60万元.对于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我并没有取得所得.请问,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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