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西安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是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此,被申请人不具备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的行政职权。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与法相悖。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连必须依据的《评估报告》都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更无从谈起。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申请人的房屋不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所以,假设可以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那么,申请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载明“如该户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按政策予以货币补偿”,按什么政策?补偿多少?申请人如何选择?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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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深圳城镇低保申请流程提出申请
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以下称“申请人”)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街道办事处审查
1.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委托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委托核对机构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工作,并在收到核对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3.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4.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材料。
5.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形成或者收到调查评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社区公开栏以及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公示中应当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无关的信息。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公示期内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
1.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发送至街道办事处,并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信息通过有关公开栏、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进行公示。
公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待遇额度等内容,但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信息。
公示后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2021深圳城镇低保申请条件1、户籍居民;
2、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未达到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1、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3、超过社会平均浪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4、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
5、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6、购买商品房、经济使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7、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
8、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1深圳城镇低保申请材料1、《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的有效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证或者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4、户主及其他已婚家庭成员计划生育证明;
5、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说明及承诺书。
6、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的,还应当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的居住证明。
一、我国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现存问题
(一)适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主体不明确
1. 适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公司类型不明确。我国《公司法》在75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异议请求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异议请求权则是在143条中作为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形之一,这样简略的规定引发了许多问题。首先,这引发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享有回购请求权这一问题。仔细观察143条便可以发现,其关于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而非强行性规定,即该权利的确立需依赖于公司章程的确定,未经公司章程确定,股东不具有回购请求权。而大多公司不会将股东回购请求权写入公司章程,这不利于股份有限公司中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其次,该条例未明确该制度是适用于上市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规定的不明确致使有少数学者认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仅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哪类公司适用请求权的不确定不利于该制度的施行,也无法达到该制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
2. 请求权主体的范围不明确。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程序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第75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必须是投反对票的股东,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的范围做了具体的规定。但在第143条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却过于简单,仅仅规定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有异议的即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这条规定中没有规定股东是否应该参加股东大会以及股东是否需要投反对票,也就是说弃权和投反对票的股东都具有股份回购请求权,这扩大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的范围。过大的范围容易使部分持观望态度的股东搭异议股东的便车,造成公司股份的不稳定。
(二)程序适用上的不明确
《公司法》的75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必须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从中可以看出异议股东必须参加股东会,该权利的确定必定在股东会之后,但却没有规定异议股东应该何时像公司提交回购申请、公司应该在哪个期限确认异议股东的回购申请、公司确认申请之后何时给付异议股东相关股款等程序性问题。未规定明确的请求权实现程序,令异议股东在实现回购请求权上无从下手,公司并不积极去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或者阻饶异议股东的申请。
(三)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不明确
如何评估股权也是回购请求权中一大重要问题,其关系到请求权是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但是纵观所有公司法相关规定,无一有提到此问题。股份价格是股东是否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股份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部分异议股东可能宁愿承担风险也不愿出售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受到阻碍。
二、我国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一)构建完善的主体制度应当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首先,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是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不能因为公司类型的不同而剥夺。其次,不管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抑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是为了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不管在何种公司类型中,都有可能发生大股东凭借其资金和信息的优势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最后,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相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更具有可能性,但不排除无法转让的可能性,因此权利的救济还是需要的。上市公司的拥有高效的交易市场,其股份转让快。对于上市公司,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异议股东的股权无法转让的话,由公司收购。因此,应当修正现有《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将任意性规定改成强制性规定,明确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二)构建完善的主体制度应当明确异议股东的范围
在这个问题上,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会议的召集上存在很大的不同,故应当范围上做严格区分。有限责任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较强,股东数量少,要求异议股东参加股东会并投反对票并无不妥。反观股份有限公司,有些公司由于股东数量庞大,要求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成本过高,不强制要求必须在股东大会中投反对票合情合理,但不能不做相关规定而扩大异议股东的范围。针对这种状况,应当缩小和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的范围,将现有制度中的“异议”改成“反对”。
乙方:_____移民留学服务中心
双方就合作开展有关到______技术移民/留学业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的职责:
1、负责向甲方提供由澳洲政府批准的有关营业执照,移民执照等文件;
2、负责向甲方提供______国情,移民政策与法规的详细资料;
3、向甲方业务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______定居政策变化的最新信息;负责回复甲方提出的与业务有关的咨询;
4、负责终审与鉴定定居申请人(以下简称“客户”)的申请资格;
5、负责指导客户准备各种必要的申请材料;
6、负责客户与______政府移民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包括代客户提交评估申请,递交签证申请等;
7、负责定期将定居申请人的申请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甲方合作者;
8、当客户获得签证后,为客户提供有偿的后续服务,如接机,安排住处等服务。
二、甲方的责任:
1.作为乙方在中国的,开展有关______的定居服务;
2.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业务推广手段(包括广告宣传),进行业务推广活动;
3.组织“定居报告会”,由乙方负责派专家赴会,向客户讲解有关国家的定居法律政策;
4.提供长期固定办公地点及配备专职业务人员;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接待客户,并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初步评估;将初步评估结果迅速转达乙方,以便由乙方对客户申请尽快作出 最终评估;
5.在乙方确定受理客户申请后,与客户签署合同,并负责向客户收取所规定的各项申请费用;
6.将客户准备的各种材料,及时递交乙方;
7.将客户提供的各种前期必须支付的申请费用,及时支付给乙方;
8.负责监管客户所交的服务费用;如果客户申请成功,及时负责将属于乙方的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或由乙方指定人员前来提取;如果客户申请失败,负责按与客户签署的合同规定将款项及时退还客户。
三、业务收费标准,双方收益分配原则及其付款方式:
1、职业评估费:所有客户的文凭,专业证书和工作经验需经______移民部指定的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评估费,从_____美元到____美元不等。预收____美元押金,多退少补(如配偶也需评估则收____美元押金)。此费用应如数缴纳给有关鉴定评估机构。甲方需将客户的评估材料及评估费押金一并如数支付乙方。如客户评估失败按实扣评估费并扣____美元服务费;
2、签证审理费:____美元。此项费用是______政府移民部审理客户定居申请的费用,故此项费用需如数缴纳给有关国家的移民部;甲方需将客户签证材料和签证费用一并支付给乙方,即使客户申请失败,此项费用也不返还给客户 ;
3、服务费,技术移民____美元。此项费用为甲方与乙方共同业务收益,并按以下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得____美元,乙方得____美元。如非客户个人原因申请失败,退____美元,扣____美元,甲方得____美元,乙方得____美元。如因客户中途中止申请,或提供虚假材料,被移民局查出,或不能提供应该提供的材料(如护照、无刑事犯罪公证、存款证明、合格的体检表等),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能成行,所收费用不退。以上费用在客户获得签证后由甲方支付乙方。
四、甲方如不按规定(附操作程序)收取客户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办理公证、护照、体检、机票费用由客户自理。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双方无异议可以延长____年。
甲方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托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项目的房地产估价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估价内容、估价目的、估价时点
1、估价内容:*********
2、估价目的:甲方因*******的需要,委托乙方对上述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3、估价时点****年**月**日。
二、双方责任和协作事项:
1、甲方应将委估房地产的权属证书等有关资料提供给乙方,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配合乙方实地勘察委估房是产的状况。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4、乙方力求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自资料齐全、实地勘察后,在***个工作日内每宗房地产向甲方出具一式***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并对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负责。
三、估价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每宗房地产估价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评估费用,具体协商确定按(***)方式收费。收费方式分别如下:
(1)按累进费率计:
评估值(万元)规定收费累进费率(‰)协商确定累进费率(‰)
1、100(万元)以下(含100):规定收费累进费率(‰)****;协商确定累进费率(‰)****。
2、100-500(含500):规定收费累进费率(‰)****;协商确定累进费率(‰)****。
3、500-xx(含xx):规定收费累进费率(‰)****;协商确定累进费率(‰)****。
4、xx-5000(含5000):规定收费累进费率(‰)****;协商确定累进费率(‰)****。
5、5000以上:规定收费累进费率(‰)****;协商确定累进费率(‰)****。
(2)按物价部门规定,经协商确定:本项业务按****元收取。
2、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时,甲方先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交付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时,甲方支付全额评估费(已支付定金予以抵冲)
四、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完成委估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前,甲方提出中断估价请求的,乙方有权不退还已支付的定金;乙方提出中断估价请求的,甲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2、在乙方完成委估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后,无论甲方是否提出中断估价请求,乙方均不退还已去付的定金,并有权向甲方提出收取全额评估费。
五、争议解决方式
1、甲方接到乙方出具的估价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如对估价结果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可向乙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出具复核意见书。甲方如对乙方出具的复核意见书仍有异议的,可以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当乙方完成委估房地产估价报告书10日后,甲方仍未支付评估费用的,乙方可以按以上第(***)种方式处理。
3、在履行本公司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按以上第(***)种方式处理。
六、其它约定事项
*******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进行房地产估价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估价时点原则、公平原则、谨慎原则。各原则的要求如下:
1、合法原则:遵循合法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估价。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保持现状前提:认为保持现状继续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为前提估价;
转换用途前提:认为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转换用途后再予以使用为前提估价;
装修改造前提:认为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为前提估价;
重新利用前提:认为拆除现有建筑物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拆除建筑物后再予以利用为前提估价;
3、替代原则: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4、估价时点原则:遵循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我国广阔的市场需求和连续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越来越吸引国际资本,外资并购国内公司日益增多。其中,上市公司更成为外资青睐的目标。而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成为外资并购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当前立法模式下,外资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庞杂。本文结合本所近期经办的一起外资收购某上市公司的国资大股东项目,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实务问题予以简要分析。一、关于收购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因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内企业首先涉及外资准入问题,因此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外经贸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外经贸部等四部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因被收购公司为国有企业,故收购属于外商收购国有企业行为,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3)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4)中国证监会等三部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3.因被收购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收购还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事项
(一)产权转让及改组申请的审批
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国资部门(产权人)编制产权出让及改组申请。改组申请材料应当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的情况、外国投资者的情况(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改组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和企业重整方案)、改组后的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等文件。
(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
国有产权持有人组织被收购的国有公司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评估立项
被收购公司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资管理部门。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2.评估目的;
3.评估资产的范围;
4.申报日期;
5.其他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须附产权出让及改组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资管理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资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四)资产评估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五)评估结果的验证确认
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六)签订转让协议,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产权转让的申请的批复及完成资产评估后,地方国资部门和外国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购买股权的份额和价款;
(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转让协议应当附国有产权登记证、被改组企业的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协议、企业重整方案、改组方及被改组企业的有关决议、被改组企业职工 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决议等文件。
聘请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就国有产权转让事宜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七)转让协议逐级报批
在转让协议签订后,由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将协议连同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外资主管部门审批事项
1.外国投资者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
2.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
(3)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上述报送文件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审批。
四、股权转让的完成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被并购境内公司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批事项
(一)编制收购报告书、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外资公司作为收购人编制收购报告书,律师就收购和申请豁免事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
(二)上市公司提示性公告
收购人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上市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和专业机构意见一并予以公告。
(三)申请豁免
外资收购人如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关于要约收购豁免条件的规定,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向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四)股权性质变动登记
上市公司凭财政部批复文件依照规定程序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持续信息??
在收购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通知或批复等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告有关内容。
六、目前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
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遵循审批主义原则。普通的国内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采取成立生效主义,合同成立之日即为合同生效之日。但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遵循批准生效主义。即使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合同已经签订,但未经批准,仍然不能生效。这里的“批准”部门,过去主要指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在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则主要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审批程序问题
目前,虽然外资介入上市公司并购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形成,政策与法律的基本障碍已经消除,但是外资并购的牵涉面十分巨大,具体工作繁多细致,而目前此类行为的主体依据是各部门规章,此类规章往往由各部门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制定出台的,从体系上看,没有建立起完善健全的并购配套制度,缺乏明确细致的并购法定程序。所以,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部门之间的扯皮与推诿现象。
(三)审批权限问题
我国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审批手续一直比较复杂。根据有关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有变动)等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20__年11月20日财政部虽然取消了对地方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中,因司法冻结、质押担保引起的股权变动(或有变动)事项的审批,但大量的股权变动还是需要财政部审批。《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确认了向外资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中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更需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实际上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转让的审批权全部收归中央部门。
审批权的高度集中也必然导致审批速度的缓慢,这在实践中早已成为影响上市公司重组的重大瓶颈。相对于大量需要审批的项目,实际承担审批事宜的却仅为财政部企业司的几个相关处室,其审批周期之长就可想而知了。对于一些急需通过外资并购来改善经营状况的公司及其外国投资者来说,审批迟迟不能通过很可能导致购并时机丧失、公司状况恶化乃至上市资格丧失等等难以预料的后果。
因此,应根据十六大精神,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地方国有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尤其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上市公司)国 有股法人股向外资转让的,可以考虑向省级国资部门下放审批权,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四)外商再次转让股权合同的效力
外商既然取得了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股东权,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性质就变为外商股或者外资股。外商可以选择继续长期持有其买入的股份,也可选择将其买入的股份转卖他人(包括中国投资者,也包括外国投资者)。如果外商决定将其股份部分或者全部再次转让给第三人,股权合同效力原则上不必再次履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转让核准程序。因为,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转让核准程序针对的股份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而非外资股。
规范员工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工作办理程序,确保公司上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公平与合理。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总裁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手续的审批;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手续的办理;
3.3各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建议。
4 程序要点
4.1转正
4.1.1 转正条件
a) 正常转正的条件:员工试用期满,经公司绩效考评合格;
b) 提前转正的条件:员工于试用期表现特佳,有显著工作业绩;
4.1.3人力资源部参考《员工试用期面谈表》,对新员工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作出评价,报用人部门分管总监及总裁签批;
4.1.4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员工,用人部门经理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将《转正申请表》、《试用期转正申请评估表》报分管总监、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批准。
4.1.5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员工,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总裁签字审批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员工。
4.2晋升/调薪
4.2.1晋升/调薪的条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予以申请:
a) 工作成绩优秀,本岗位成绩突出者;
b)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被评为良好以上者;
c) 工作有突出贡献或重大立功表现者;
d) 有突出才能,为公司急需者;
e) 为同行业竞相争取者。
4.2.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晋升/调薪
a.近三个月内有迟到、早退行为者;
b.本年度内有旷工行为者;
c.本年度内工作有重大失职行为者;
d.本年度内有其他严重违反规定者。
4.2.3晋升、调薪办理流程
各部门经理提报晋升、调薪幅度建议,填写《人事异动申请表》,经分管总监审核,报人力资源部复核,经总裁审批后;人力资源部调整员工岗位等级或工资标准。晋升人员均有为期三个月见习期。
4.3降级
4.3.1降级的条件
a.管理不善者;
b.多次重复违反公司标准作业规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c.一年内记大过一次,记小过两次者;
d.绩效考评连续两个月考评分数均为末位者;
e.其他须给予降职、降薪的处分者。
4.3.2降级办理流程
各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提报降级建议,并提交《奖惩单》,员工填写《人事异动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及总监签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裁审批后;人力资源部调整员工岗位等级。
4.4内部调职
4.4.1 调动和借调
1)相对于晋升和降职,调动是公司内平行的人员异动。
2)借调是指公司内平行的人员短暂性异动,人事关系仍隶属于异动前所在公司。
4.4.2公司内部调动
凡属公司内人员的调动,由调入部门与调出部门协调后,进行员工面谈,员工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提出申请,交调出部门经理、分管总监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级以上人员的调动,报总裁批准。
4.4.3跨公司调动
凡属跨公司调动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协调后,进行员工面谈同意后,员工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提出申请,交调出部门经理、分管总监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裁批准。
调动经总裁批准后,调出部门务必安排调动员工于指定日期内完成交接工作,完毕后就任新职;调动员工从到新岗位报到之日起,执行新岗位的相关待遇。
4.4.4借调程序同调动程序,借调期间绩效考核在异动后所在部门考核,工资由异动后所在公司发放。
4.4.5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上述程序擅自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4.5离职管理
4.5.1书面通知
a)辞职:员工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b)辞退:公司辞退转正后的职员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公司阐明辞退理由。被辞退职员在收到辞退通知的三十日内,仍算公司职员,应照常上班,三十日后应立即办理手续离开公司。
c)试用期人员离职应提前三天提出申请。视实际情况经公司批准获提前离职者不在此限。
4.5.2离职面谈
离职前,公司可根据职员意愿安排上司或人力资源部进行离职面谈,旨在查明员工离职的原因,听取员工的意见或建议。
4.5.3离职审批
离职前十五天向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申请表》按要求至各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并经由部门经理、分管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批准。
4.5.4离职交接
离职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工作交接单》,员工必须按《员工离职工作交接单》指引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手续办理完整后方能正式离开公司。
4.5.5离职通报
离职手续办理完成之后方能领取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并告知相关部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将在员工离职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6资料记录
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将调动员工在《员工花名册》中登记,将《转正申请表》、《试用期转正申请评估表》、《人事异动申请表》存入员工本人档案。
5 记录
5.1《转正申请表》
5.2《试用期转正申请评估表》
5.3《离职申请表》
5.4《离职审批表》
5.5《离职面谈表》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要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第四条普通高中认定学生学分须具备的条件是: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选修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第五条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条件是:
(一)学生修习时间要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以上,其中,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
(二)学分认定考试成绩合格;
(三)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技能、参与过程(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表现等考核合格。
第六条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学分认定申请,教学班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情况、考试考核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须有实践场所、服务对象单位的书面评鉴意见和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过程的翔实记录。
第八条学分认定委员会下设的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是否认定学分的意见。
第九条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是否认定学分。
第十条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公告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对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学分认定委员会要书面向学生通知原因。
第十二条未获学分认定的学生对学校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召集有关教师、认定小组复议,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对学生。学生对学校给予其他学生的学分认定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反映,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有权得到答复。
第十三条学生因学分认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或申请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不得超过2次,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得放弃,选修课程中要求获得必修学分的模块有其他选择的除外)。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1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
第十四条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不得奖励学生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相应栏目予以真实记录。
第十六条本省普通高中之间学生所得学分可以互认。跨省转学的学生,其学分是否被承认,依据转入省(市、区)的规定确定。普通高中学生经学校同意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修习的课程可以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第十七条学分认定情况要分别记入学校学分认定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内容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过程中所用时间(课时)、考试、考查、考核成绩、学分认定时间(年、月)等。
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特别要建立学分认定的诚信制度。学校要为任课教师、学分认定小组成员、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建立诚信档案。在学分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暂停或终止其学分认定资格。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普通高中学校的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文化课学习领域科目学分认定质量的检查评估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为主要手段;其他学习内容学分认定质量以学校为单位,采用验证、访谈、考试考查、试题试卷分析等方法进行检查评估。学分认定质量检查评估的依据是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告普通高中学分认定质量情况。学分认定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贯彻教育方针和课程方案情况及其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评估普通高中是否达到合格学校标准,达到省、市级规范化学校或国家及省级示范性学校的重要依据。对学分认定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认定资格、取消认定资格,直至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获得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要求学分,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条件是:
(一)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二)3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课程II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
(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基础素养评定合格。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中要按照本规定制定学校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