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纳税 法院判决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仍在使用,房产税由谁缴纳 【正文】

法院判决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仍在使用,房产税由谁缴纳

作者:严峻
法院判决   房产税   被告   缴纳   贸易公司  

摘要:问:我们是通南市一家商业银行.2006年初贷款1000万元给苏东大厦贸易公司,贷款期限2年(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该贸易公司以经营房1~4楼2000平方米作抵押.由于苏东大厦经营管理不善,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又不同意将原抵押经营楼房交予我行以抵偿贷款,我们被迫于2008年1月向法院起诉.同年6月法院判决该公司房产归我行所有.在法院判决后,该贸易公司仍不交出经营用房,而是继续侵占使用,致使我行无法转让与拍卖.2009年7月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到我单位进行检查时,要求我们申报该经营房房产税.请问:人民法院判决归我行所有的房产,被告苏东大厦贸易公司继续占用,房产税应该由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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