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由原来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7%(广告费2%+业务宣传费5%)提高到了15%,而且销售(营业)收入额扩大到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并且超过部分均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结转扣除.这与一般企业过去的扣除比例相比优惠了许多,但对原来执行8%以上扣除标准的企业来说并没有享受多少优惠,如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制造等高新技术企业反而没有原来享受的优惠高.请问,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怎样执行此方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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