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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04 17:18:40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第1篇

(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部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部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部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1、项目常年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周期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后(需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第2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用于支持本区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和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利用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产业发展。

第三条贴息资金从当年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如遇预算执行完毕,则根据企业申报时间,依次纳入下一年度操作。

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的审核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第四条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选择市内的部分银行作为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协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企业在其他银行办理贷款的,经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审议认可并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增设为协作银行。

第二章贴息条件与方式

第五条贴息资金适用对象为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含技改项目)。

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经营业绩、没有逾期未还银行贷款的记录,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

(二)获得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以及省“6·18”专项资金资助企业;

(三)符合《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政[]106号)第三条规定的软件企业;

(四)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产业扶持导向:

1.光电、光伏等高新技术产业;

2.电子信息、物联网、工业设计、软件开发、动漫游戏、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生物与新医药、农产品深加工、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

3.区政府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定的其他科技产业。

(二)科研产品或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可迅速进入批量生产和产业化阶段。

第六条在同等条件下,以下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一)纳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以及获得省“6·18”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8号)(简称“”)、《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委办[]2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委办发[]21号)要求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市《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委办发[]22号)(简称“双百计划”)要求引进的领军型创业人才领衔的科技计划项目;

(三)面向本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生产配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

(四)纳入本区组织的银企校对接活动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为确保贴息资金的高效率运作,申请贴息资金补助的企业除应满足上述实质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二)有项目尚未按规定要求验收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科技创新贷款贴息实行按年度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额度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当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时以实际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贴息标准利率”),根据当年区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项目技术质量水平、资金落实情况、创新能力、市场潜力等状况综合评定。

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自贷款之日起两年。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企业申请贴息采取事先申报、事中监控及事后兑现的方式。

(一)事先申报。企业事先向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近期财务报表、资金使用计划等),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条的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报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确认后,通知协作银行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评审,银行评审通过后,予以放款。

(二)事中监控。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后应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主动接受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贷款银行对每笔提款和资金流向的监管,研发项目应独立核算、实行专户管理。

(三)事后兑现。企业偿付了相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后,凭《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银行出具的企业资金使用评价及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贴息;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打分,确定贴息额度,上报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给予兑现。

第四章评审规则

第十条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贴息资金申请的专家评审工作。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3名技术专家、2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技术评审与财务评审,并邀请区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评审形式为实地考核、会议验收、综合评分。

第十二条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核,主要是对项目贷款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会议验收是指评审委员会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听取企业对项目执行情况、合同书规定指标完成情况、贷款资金使用去向的介绍,通过查阅申报材料、质询等程序,对项目的技术内容与财务执行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价。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实地考核、会议验收情况,参照《区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项目验收评分表》的标准,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采取百分制,其中:技术评审(科技创新指标)占60%,财务评审(资金使用情况)占40%。由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单人独立评分后,取平均分值,即为验收项目的最终综合评分。

评审委员会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或挪用挤占贷款资金情况的,将终止评审、不予贴息,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贴息资金的申报。

第十五条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贴息标准利率、项目综合评分,按下列原则确定贴息额度,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一)项目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以贴息标准利率的100%为标准,根据贷款数额、期限,计算得出贴息额度;

(二)项目综合得分80-89分的,以贴息标准利率的85%为标准,根据贷款数额、期限,计算得出贴息额度;

(三)项目综合得分70-79分的,以贴息标准利率的70%为标准,根据贷款数额、期限,计算得出贴息额度。

(四)项目综合得分70分以下的,不予以贴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第3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__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明确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特制定__市市区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城镇和农村新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的需要,提出年度资金预算方案,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五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始创业补贴,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跟踪服务和创业表彰等项支出,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支出。

第六条初始创业补贴。凡20__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

第七条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对经认定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元标准的创业实物补贴。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元的创业升级补贴。

第九条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凡市区各类新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十条“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个人1000元补贴。

第十一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对本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市、区、街道(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对大中专(技、职)院校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实验基地,安排大中专技职校学生进入创业实验基地创业实验,经评估认定为创业实验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按新建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改建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创业实训基地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后,创业成功人数高于80%的按参加创业实训总人数给予补贴,低于8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

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市创业专家评审团确认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每个项目500元的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性征集补贴。

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推介的创业项目从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推介补贴(对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推介补贴)。标准如下:

(1)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1000元;

(2)从业人数在6—10人(含10人)的,补贴元;

(3)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补贴3000元。

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补贴(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享受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七条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市人社局就业管理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创业扶持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创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拔付严格按照再就业资金拔付程序执行,实行绩效评价管理。年度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条辖区财政应配套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对上述符合扶持条件的对象进行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创业专项资金审核、审批程序。

初始创业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市区户籍,20__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等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1000元初始创业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创业服务站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须提供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__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社区(村)创业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__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街道(镇)创业服务所;街道(镇)创业服务所复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__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__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领花名册》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抽查、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为20__年12月31日。

__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姓名性别

文化程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经营地址

经营实体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开办时间

人员类别

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残疾人

根据镇发20__4号文一次性给予壹仟元初始创业补贴

社区(村)

创业服务站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街道(镇)

创业服务所

复审意见

(单位盖章)

复审人(签字):年月日

区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核实意见

(单位盖章)

核实人(签字):年月日

市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

(2)需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提供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据;

(3)需提供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

__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领花名册

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序号姓名性别

就业失业登记

证号所属

街道(镇)

经营实体名称

经营地址

人员类别

联系电话

领款人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负责人(签字):制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2)人员类别:①下岗失业人员;②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③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④被征地农民;⑤返乡农民工;⑥农村劳动力;⑦复转军人;⑧残疾人。

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市区户籍,自20__年1月1日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不挑剔就业岗位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元的创业实物补贴。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创业服务站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和《__市特殊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表》、购买生产经营性用具发票原件,填写《__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社区(村)创业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街道(镇)创业服务所;街道(镇)创业服务所复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申请表、《__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领花名册》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抽查、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为20__年12月31日。

__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请表

姓名性别

联系电话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何时被认定为特殊就业困难群体

户籍所在地

创业项目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地址

补贴金额

申请人:年月日

社区(村)

创业服务站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街道(镇)

创业服务所

复审意见

(单位盖章)

复审人(签字):年月日

区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核实意见

(单位盖章)

核实人(签字):年月日

市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2)需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和《__市特殊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表》、购买生产经营性用具票据。(3)需提供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

__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领花名册

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就业失业登记

证号

所属

街道(镇)

经营实体名称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领款人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负责人(签字):制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

个体工商户升级私营企业享受升级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市区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20__年1月1日起由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与创办私营企业非同一人的不得申请升级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每户元的升级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升级后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填写《__市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升级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后,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发放补贴。

3.申报申批日期为20__年6月30日至20__年12月31日。

__市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升级补贴申请表

私营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人员类别

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残疾人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

原个体工

商户信息

名称号码

成立日期

经营者姓名

根据镇发20__4号文一次性给予贰仟元的升级补贴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2)需提供相关材料:升级后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3)需提供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

市区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享受升级补贴

认定证明(存根)

经调查核实,同志于年月日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于年月日升级创办

(企业)。

特此证明。

(单位章)

经办人:年月日

---------------------------------------------------------

市区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享受升级补贴

(来源:文秘站 )

认定证明

经调查核实,同志于年月日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

现于年月日升级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号:,法人代表:,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经办人:(单位章)

年月日

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20__年1月1日后市区新创办的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标准

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直企业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区属企业向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南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企业向南山联合社区申请,个体工商户到经营所在地的街道(镇)创业服务所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个月以上正常生产经营相关凭证;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填写《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市直企业由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核。区属企业由所在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南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企业由联合社区)初审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核。

个体工商户由街道(镇)创业服务所初审后于每月15日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复审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核。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抽查、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在就业困难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为20__年12月31日。

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

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企业个体工商户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数

申请补贴金额

创业实体

情况简介

街道(镇)

创业服务所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初审人(签字):年月日

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复审意见

(单位盖章)

复审人(签字):年月日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2)需提供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个月以上正常生产经营相关凭证;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__市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__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1.“三新”企业。享受补贴的“三新”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和__目前优先发展产业范围,其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导向,主要包括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及生物技术、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新传感网等产业。

2.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专业对口,在“三新”企业从事科研、技术等工作。

二、补贴标准

“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1000元补贴。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认定

(1)认定申请。企业根据条件自行向大学生就业 主管部门申报,提交《__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①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②企业简介及企业运行情况;

③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或产品先进性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2)部门会审。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召开会审会,对申报企业进行会审认定,并征求环保和安监部门意见。

“三新”企业认定当年有效,仅作为发放就业补贴的依据。

2.补贴申请

(1)补贴申请。企业自行向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交《__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就业补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①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录用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__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2)部门审核。对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联合进行审核。

企业申请时,一并填写《__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就业补贴申请表》。

3.补贴发放

1.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于部门会审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领取审核通过的《就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领取《就业补贴申请表》后,应提前将个人补贴部分垫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并制作《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

3.企业凭《就业补贴申请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到市财政局社保处领取就业补贴,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

4.由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5.申报截止期限为20__年12月31日。

附表:1.《__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

2.《__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__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

表一:

__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产业类型

新兴产业技术领域说明

(含发展状况、阶段和规模等情况)

部门会审意见

备注:1.“产业类型”栏目填写内容为“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医药产业、环保产业、软件和服务外包、新传感网产业、其他”中的一种;2、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需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

表二:

__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吸纳就业人数

补贴金额

产品或服务介绍:

企业盖章:

人签字: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__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专业岗位

表三: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联系方式

本人签字

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进入__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本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对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

三、申报程序

1.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被列入见习计划的人员应在一周内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入基地上岗见习。

2.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市级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建立《__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花名册》)。《见习人员花名册》连同见习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推荐表原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统一汇总。

3.办理生活补贴卡。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为审核通过的见习人员统一办理生活补贴卡。

4.发放生活补贴。见习期间每月5日前,市级见习基地将见习人员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录入《见习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汇总,并报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即可将补贴存入个人补贴卡,并由人社局相关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5.申报截止期限为20__年12月31日。

附件:1.《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2.《__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

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样本)

甲方(市级见习基地):

乙方(见习人员):

为帮助乙方提升职业技能和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就业见习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见习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二)加强对乙方的 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乙方见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和考核工作,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四)见习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的见习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五)乙方见习合格后,甲方应协助安排、推荐就业;

(六)见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甲方可与乙方中止见习协议:

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有主观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甲方的管理,主动接受指导老师的见习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

(三)经考核合格,可获得《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优先聘(录)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

(四)见习期间,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见习期间,乙方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在甲方继续从事见习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与甲方协商,并报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以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六)见习期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乙方造成严重伤害的,乙方有权报请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调处理,情形严重的,可报请__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中止见习协议。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调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负责鉴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签章)

年月日

__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

市级见习基地(公章):

编号

见习基地名称

见习岗位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

是否是特困或低保家庭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学历专业手机

进入基地时间

离开基地时间

出勤情况(天)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第4篇

第一条为保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市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60号)和《市应用技术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宝市财办教[]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新基金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专项拨款200万元,用于支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市创新基金是市科技计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旨在与国家创新基金有机衔接,鼓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市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技术政策,并紧密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市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两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市创新基金贴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贴息。每个项目的贴息额不得超过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4、市创新基金每年用于贴息项目的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市创新基金资助数额5倍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市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市科技局每年年底以前制定并向社会年度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申请市创新基金的项目应符合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九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市创新基金,应按市科技局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市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辖县(区)企业申报市创新基金需要经过辖县(区)科技局推荐。无主管上级的企业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报企业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由市科技局组织立项审查,立项审查方式以专家评审的方式为主。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进行立项审查的时间。

第十三条市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选择,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市创新基金计划草案,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当年计划。

第十五条经市科技局、财政局批准的项目,需要与市科技局签定《市科技项目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由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

第十六条未获得市创新基金立项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向项目申报单位发出《不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批准立项的市创新基金项目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市创新基金项目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其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按照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第5篇

(一)优秀企业家和优秀创业者的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

1、评选范围: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规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

2、评选条件:①优秀企业家: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三年以上(含连续在几个企业担任正职累计满三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所领导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税收贡献、社会公认度测评优秀率在全县排名前10位,且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②优秀创业者:所领导企业成立满两年,不满五年;企业前两个年度(含当年)产值均在2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均在100万元以上;社会公认度测评优秀率排名在全县前10位。

3、评选程序:被推荐人所在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申报,提供有关事迹材料;县工业发展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推荐单位的有关指标和被推荐人事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优秀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4、相关指标说明:企业销售收入以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年终核算结果为准;税收贡献以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社会公认度以测评结果为准(采取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职工代表进行测评的办法,进行测评)。

(二)入库税金纳税增幅十强企业的认定范围、依据和程序

1、认定范围: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企业。

2、认定依据:入库税金纳税增幅以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年终统计的数据为准。

3、认定程序:县工业发展局牵头,县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提出十强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三)成长型企业和位次上升最快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1、认定条件:①成长型企业: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年被认定为规模企业,或已纳入规模统计且近三年产值逐年增长,增幅排名在前10位;所处行业为国家鼓励或重点扶持行业(建筑业除外),产品市场前景较好;企业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②位次上升最快企业:从当年产值较上年增幅排名前10位,纳税总额增幅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中选取5位。企业产值增幅以县统计局提供的统计结果为准;纳税总额增幅以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认定程序:县工业发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推进品牌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有关奖励指标认定依据和程序

(一)认定依据

1、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分别以国家名推委(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省名推委认定,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质量管理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结果为准。

2、驰名(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为准;省著名商标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结果为准。

3、各类体系认证:标准化体系、计量体系、ISO9000体系和HACCP认证以国家和省级质监部门认定结果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为准;企业销售收入以县国税、地税等部门核实后的数据为准。

(二)认定程序:各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县工业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通过审核名单,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三、鼓励企业技术升级有关指标认定标准、奖励依据和认定程序

(一)项目建设主体认定: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建设单位须为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企业,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建成投产,新增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二)奖励依据: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结果以国家或省工信、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鉴定结果为准。

(三)认定程序:各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工业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认定意见。

四、加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指标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

(一)认定依据: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当年省、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认定程序: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供资质材料,经审核无误的,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鼓励企业吸纳剩余劳动力有关奖励(补贴)发放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

(一)大学生及下岗职工认定标准:企业所招大学生应为国家统招应届或往届未就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下岗职工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与所招录大学生、下岗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

(二)企业申请时限及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须在与大学生、下岗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3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工业发展局、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大专以上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下岗职工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申请资料审核程序:采取联合审查的办法,县工业发展局就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县人社局就招聘双方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县工业、人社部门联合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每招聘一名大学生(下岗职工)每月奖励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并对下岗职工社会保险金进行全额补贴。

(四)奖励(补贴)资金划拨方式及期限:企业招录大学生或下岗职工的奖励金给付期限为一年,一年合同期满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付。企业按规定为招录的下岗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年度核拨,且期限不超过三年。

六、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奖励返还办法

(一)新增产值、入库税金认定依据:新增产值以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入库税金以县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企业所得税奖励返还数额及程序:符合返还条件企业申请奖励返还比例为50%;返还方式采取即征即返的办法;由县工业发展局牵头,县统计、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依照国税、地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七、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及奖励办法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申请条件:企业为县境内零售类企业,且直营门店数量在3个以上(门店数量认定以县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二)省级企业名称或以集团形式登记申请办法:注册资本等条件符合国家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可申请省级企业名称或集团登记;批复同意以集团形式登记的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工业发展局、县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联合审查,县财政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八、县境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一)贷款增量认定范围及依据:认定范围为县境内各金融机构,贷款对象为县境内中小企业、涉农和重点项目;贷款增量以县人民银行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奖励标准及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奖励标准按照(泾发[]1号)文件执行;县工业发展局依据县人民银行提供的统计数据,按照贷款总量、贷款增量两项指标,对排名前两位的金融机构提出奖励,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九、初始型创业活动税费限额返还办法

(一)认定范围:在法律、法规许可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的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人员,均为鼓励扶持对象。

(二)认定依据:以县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三)返还程序: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者携带营业执照、缴纳税费收据等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协调有关部门按程序予以返还。

十、国家发明专利认定依据、奖励标准及确定程序

(一)认定依据:国家发明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为准;专利所有人创办科技型企业达产达效或将专利转让县境内企业并达产达效的,应具备新产品开发备案、专利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奖励标准:给予专利所有人一次性1万元奖励,若专利系多人或法人享有,则以集体名义受奖,且奖励总额不变;专利所有人创办实体或将专利出让并达产达效的,最高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确定程序:专利所有人或受让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由县工业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十一、新办企业职工技能免费培训申请办法

(一)申请条件:新办企业应制定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并按照岗位及国家初、中、高级职业标准确定培训内容。

(二)申请程序:企业须在开班15日前,向县人社局提出免费培训申请。通过审核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员工在县人社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颁发结业证等相关证书。

十二、支持工业发展先进镇和优秀部门的认定办法

(一)先进镇认定办法:由县工业发展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随机选取镇辖区10户企业和10个县级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测评满意度在80%以上,且上年度工业与民营经济半年、年终考核结果均在全县排名前5位的镇中确定先进名单,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优秀部门认定办法:由县工业发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分企业对涉企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从测评结果排名前10位的部门中确定优秀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十三、企业申请设立警务室程序

由企业直接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设立警务室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县境内企业家和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群众享受同等待遇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企业家为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厂长、经理等领导;外来务工人员为与县境内各类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待遇标准:享受标准参照企业所在镇居民享受的各类社会保障标准和水平。

十五、专业技术人才认定范围、程序以及申请临时住房的条件、程序

(一)认定范围:与县境内非公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在企业研发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第一学历)的人员或取得国家承认的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且从事工种与本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

(二)认定程序:企业与专业技术人才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县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及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县人社局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查认定。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第6篇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专项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财政部、商务部以“通知”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

1、申请贴息贷款达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九条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

(一)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三)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的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按本通知规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财政部、商务部;

(二)中央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和地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补助金额的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级次由财政部拨付。

第十七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国家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时间等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第7篇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0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科学技术,加快全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省经贸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第四条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开展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第五条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产学研联合创新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负责企业与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不断提高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充分利用企业外的研究开发力量和成熟的技术成果,使企业用最少的投入、最短的周期和最便捷的办法获取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

第七条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训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

第八条产品、技术的服务。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第九条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服务。分析市场需求,跟踪和研究行业和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十条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第十一条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参照行业系数分级)。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技术产业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产业不低于1亿元。

第十四条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第十五条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第十六条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第十七条已被所在市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第四章认定

第十九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条申请企业向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附件一《*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附件三《*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再经各市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上报。经济强县(市、区)申请材料初审后须经各市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申请企业行业情况组织相关专家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见附件四)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公布。

第二十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二十五条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评价

第二十六条依据评价标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七条初审。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附件二《*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三《*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报送当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与认定申请程序相同),由各地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于考核年度的6月底前报送省经贸委。

第二十八条核查及评价。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

第二十九条数据分析与反馈。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并反馈相关企业。

第三十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评价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评价结果的确认。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调整与撤销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企业有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

第七章管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上报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三十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省经贸委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八章有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开发并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经贸委技术创新计划。

第三十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考核评价优秀的技术中心列入省示范企业技术中心,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省有关部门每年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四十条省政府《关于印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3〕25号)附表一《拟培育的全国性制造中心》和附表二《拟培育的全国重要产业基地》中列举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第四十一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类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批准,可集中提取。

第四十二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盈利企业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直抵扣到应纳税所得额零为止。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第8篇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是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于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时间: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

形式

注册

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

范围

主要

产品

职工

人数

利润

总额

上缴

税金

资产

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