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统计法律法规是统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和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1996年修改了一次,《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也于2000年和2002年修改了两次,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有些方面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 1.统计体制问题。《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按照这一规定,省及省以下设置的统计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在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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