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兰州学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及规范构造 【正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及规范构造

作者:康京涛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赔偿磋商   协商行政性执法   行政契约   规范构造  

摘要:赔偿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在我国大力推行。但实践表明,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尚不清晰。置于协商行政谱系来看,磋商行为属于协商性行政执法,磋商协议属于行政契约。在规范构造层面,需要强化公众参与,构筑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专家、证人、第三方中立组织的磋商主体;凸显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及履行,确定磋商内容;兼顾权力控制与权利保障的消极面向,以及面向行政效率的积极面向,建构磋商程序;采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进行磋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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