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讨论在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然而,宪法是否可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在裁决文书中直接援引以及宪法是否可以司法适用等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可以在司法中适用。部门法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就应该首先诉诸于部门法;当部门法缺失时,法院就应当诉诸于宪法,而不应当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审理。同时,宪法的司法适用存在适用的主导:一是宪法间接性援引,二是使合宪性解释成为一种宪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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