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一套承租房,我是承租人,我儿子一直和我一起居住。请问我去世后我的一儿一女谁有权利得到这所房子?如果房子拆迁了,拆迁补偿款属于我的遗产吗?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去世后,与承租人一起居住一年以上的成年直系亲属有权利继续承租。
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几乎所有的解约纠纷都会涉及装潢问题。多年来,围绕装潢的性质、承租人求偿权的性质、装潢纠纷的处理原则等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颇多争议。实务界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做法。探析租赁房屋装潢纠纷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助于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
日前,拉萨市八廓街派出所大力开展租赁房屋“挂牌”工作。截至目前.八廓街派出所已为辖区内400余个租赁房屋完成“挂牌”工作并全部实行“挂牌”管理。
作者: 期刊:《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09期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姜伟新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租赁办公楼(厂房)分摊水电费是很普遍的现象,如何进行水电的分割有一定的讲究,操作不好会加重双方的税负。下面以一个案例进行说明。[案例]乙公司与甲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作为单一承租方,向甲公司租赁房屋作为办公用房。甲公司采用公用水电表方式,与乙公司分摊其租赁合约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用。
一、保全证据公证个案列为公证指导性案例的意义 第一批公证指导性案例第3号案例为“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及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保全证据公证”(下称“单方收回租赁房屋保全证据公证”)。这一指导性案例表明,保全证据公证在社会治理以至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者:荆龙; 郑玉祥 期刊:《中国审判》 2010年第08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相应地,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对装饰修物的处理成为租赁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建设部2001年11月11日颁布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要点提示】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应保证租赁房屋处于适格的使用状态,这是一项持续性的无过错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这项责任既不等同于维修义务.也不因第三方侵权而免除。地铁施工导致的房屋损坏,造成承租人的经济损失,虽不属于出租人过错,但也应当由出租人承担风险,由其首先向承租人作出赔偿。对该项赔偿责任的认定不仅应适用合同法分则关于减免租金的规定,还应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正>【裁判要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请求权,当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行为无效。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行为宣告无效后.合同标的物的权属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房屋仍属出租人所有,法院不能强制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承租人,卖与不卖应由出租人自行决定。承租人要求确认以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条件(同等条件)为内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承租人未经同意将租赁房屋给他人使用构成违约时,出租人应依法或依约行使权利救济。出租人强行收回租赁物并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时,其自助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自力救济行为,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正> 根据笔者从事拍卖工作以来的实际经验,房产的拍卖在法院强制拍卖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这其中有不少是带租约房产。因此,会经常出现买受人在竞得标的后无法正常得到标的使用权、收益权而与拍卖公司产生法律纠纷,从而给委托人(法院)、拍卖人、买受人都带来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的损失。
1.租赁房屋新建门楼的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我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亲属自有的商业用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间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3年5月,公司在大门外新建一个仿古门楼,土建和装修支出共计19.8万元,公司拟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四条:“对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
问:我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亲属自有的商业用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间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3年5月,公司在大门外新建一个仿古门楼,土建和装修支出共计19.8万元,公司拟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四条:“对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
<正>雁峰区现辖1乡1镇、5个街道、49个社区。自市委、市政府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体服务、全民终身教育、社会管理服务、劳动保障服务、城市配套设施"六进社区活动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坚持把它作为全面延伸政府服务、着力改善民生、主动提升百姓幸福指数的"家门口工程",迅速进行了科学部署和精心组织,确保活动有序推进。
作者:杨会 期刊:《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5年第02期
<正>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如果从罗马法算起,现在已有较长时间的历史;国外立法对此有规定,我国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可以说,该制度历久而弥坚、愈千年而不衰。其强大的生命力似乎表明了该制度的合理性;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欠科学性,不仅在理论上引起混乱,在司法实践中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许多学者提出一些建议,试图使该制度更加完善。笔者不揣浅陋,也参与这一问题的讨论,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求教于学界。
<正>一、房主卖房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深圳市盐田区李生陈述:我租住了房主的房屋已经3年,但是在不久前他以低于市场价格很多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他的妹妹,如果我知道他以这个价格出卖房
作者: 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05期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为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