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出租人应对地铁施工导致的房屋损坏承担瑕疵担保赔偿责任 【正文】

出租人应对地铁施工导致的房屋损坏承担瑕疵担保赔偿责任

作者:周峰; 李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瑕疵担保责任   赔偿责任   租赁房屋   出租人   施工  

摘要:【要点提示】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应保证租赁房屋处于适格的使用状态,这是一项持续性的无过错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这项责任既不等同于维修义务.也不因第三方侵权而免除。地铁施工导致的房屋损坏,造成承租人的经济损失,虽不属于出租人过错,但也应当由出租人承担风险,由其首先向承租人作出赔偿。对该项赔偿责任的认定不仅应适用合同法分则关于减免租金的规定,还应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