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纳税 租赁房屋新建门楼的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正文】

租赁房屋新建门楼的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作者:韩业君
租赁房屋   费用支出   会计处理   门楼   企业所得税  

摘要:问:我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亲属自有的商业用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间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3年5月,公司在大门外新建一个仿古门楼,土建和装修支出共计19.8万元,公司拟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四条:“对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5年”的规定,将这19.8万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5年期内分期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5年2月28日租赁协议到期后,将剩余的摊销额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请问,我公司这样进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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