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权即司法参与者在司法活动中,基于其角色或身份所应当享有或实际享有的基本人权。尊重和保障司法人权构成司法运作根本的规范性要求。司法人权的确立依赖于对司法人权的证成。道德上的正当性、法律上的合法性以及实践上的可能性构成司法人权证成的三个方面;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构成司法人权证成的两个层次。以聂树斌案为例,内部证成揭示了司法人权之于司法过程的合逻辑性;而外部证成则彰显了司法人权之于司法过程的正当性...
<正> 法官所作之判决,须为争讼两造、上诉法院、社会公众所接受,方产生法律效力。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及其价值观念,阐释作此判决而非彼判决的理由,此一理由,可能存在于成文法中,也可能存在于成文法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或基本价值中。在确认所要解决
法律论证即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明裁判理由的程序和方式,其包括对法律推理过程的验证,也包括对作为推理大前提的法律依据和作为推理小前提的法律事实的论证。在法律论证领域,共识是论证的出发点,也是论证的归宿。在法治社会,要使得法官对裁判理由的说明获得更广泛群体的认可和接受而成为有效的论证,对公众法律意识的培育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思想层面具有一定同质性的社会才是共识的真正来源。
<正> 在司法过程中,法律论证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正如陈金钊教授所言,"法律论证的主要任务就是论证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法律推理能否得出正确判断和结论的保障。法律论证一方面能使论证者清晰法律背后的原则、政策、原理,另一方面可以解决现行法中模糊和空缺的部分。另外,法律论证也是阐
<正> 引言从司法实践的历史发展来看,我们很难考证法律推理到底起源于何时。学界普遍认为,法律推理作为人类抽象思维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人类早期思维活动水平相适应也有一个与"前法律社
通过对哈迪蒙"角色义务"理论的批判性考察后可知,由于制度角色及其附属义务的存在本身是一个道德上中立的事实,因此,单纯凭借制度角色来证成政治义务的尝试无法成功。无论是反思的可接受性还是角色认同等主张,这些论证均将制度义务的道德效力建立在外部道德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哈迪蒙的学说难以逃脱"外部证成"的指责。进而,制度角色的性质以及它的局限性可以被揭示出来,它也无法为政治义务的证成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