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法官所作之判决,须为争讼两造、上诉法院、社会公众所接受,方产生法律效力。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及其价值观念,阐释作此判决而非彼判决的理由,此一理由,可能存在于成文法中,也可能存在于成文法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或基本价值中。在确认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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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周期:半年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