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阐述了建国以来我国廉政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开拓。七十年来,我国对贪污腐败犯罪的治理,形成了从民主运动式治贪,量变到质变的依法反腐,进而向法治化反腐道路不断迈进的中国模式。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通过专门的惩贪立法开端,到1979年首部刑法典夯实了廉政法治建设基础,但复杂多变的贪腐形势下未能严格执行依法反腐的司法实践。1997年及至现行刑法典框定贪污贿赂罪的基本法律框架,适应不断社会发展变化完善相关立法,逐步形成中...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大幅度提高了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罪的数额标准,但其理由并不充分,而且必然导致贪污、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罪之间的不协调。当下,需要思考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方向。《解释》全面提高了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罪的数额标准,其依据的与人均GDP增长相适应、与司法实践相符合等理由并不具有充分性。在某种意义上说,《解释》大幅度提高贪污贿赂罪...
作者:李颖 期刊:《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年第02期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特别重大贪污贿赂罪增设了判处同时宣告终身监禁的制度。我国新增的终身监禁和国外绝对终身刑相似,但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项量刑制度。终身监禁的适用目的在于减少死刑在贪污贿赂罪上的适用,并通过加重生刑的方式填补死刑和死缓之间的格差。对终身监禁的适用应进行严格解释,尽量减少其消极作用。从刑法完善的角度看,我国有必要设置最低期限的相对终身刑制度。
全国人大学常委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有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
作者:武志坚 期刊:《印度洋经济体研究》 2004年第06期
我国古代社会各朝统治者均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其法律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律的出台,更是集历代立法之大成,把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吏治立法的重点进行了严密而科学的规定,从侵占型、挪用型、贿赂型三方面对唐律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进行探讨,以期在法律上为我国的反腐倡廉提供借鉴.
作者:王亚妮 期刊:《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05期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自古就存在,我国各朝代都规定其最高法定刑是死刑,然而这种现象并未因为刑罚的严酷而减少,而现在各国刑法都普遍走向轻缓化,并开始逐步废除死刑.然而,我国的贪污贿赂现象却与日俱增,对此问题本文拟从贪污贿赂罪中死刑的有关立法沿革及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有关贪污贿赂罪死刑立法的有关问题.
作者:钟正 期刊:《乡镇论坛》 2004年第218期
从首法官到阶下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走崇楷的角色转换充满莫大的讽刺。从前,威严的走院长大笔一挥,在一份份判决书上挥笔定论,让犯罪嫌疑人个个胆战心惊;如今仍是那双手、那支笔,他却只能在逮捕证、认罪书、忏悔录上一次次签下自己的名字……
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 所有制关系、经济资源配置、发展机制等各个领域发生 了一系列重大变革,极大地冲击了人们长期形成的思 维定式和价值观,而管理上的改革转轨状态、示范状态 和界限模糊状态,则给一些经济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导致近几年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呈持续攀升势头。为了 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遏 制经济犯罪的法律对策,我们对1998年以来淄博市两 级法院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及...
作者:郑小玲 期刊: 2004年第04期
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构成要件的独立性与实践上的附随性相冲突,规定的行为与定性处罚存在矛盾;该罪的设立违背了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私有权,且与国际司法人权保护原则相矛盾。应当去掉该罪名,加强侦查机关的侦查力度与责任,努力查清被追诉人的财产来源,证实其贪污贿赂罪,从源头上制止贪污受贿行为,才是解决矛盾的根本。
终身监禁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被判处死缓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罪增设的特殊刑罚执行措施,它的提出弥补了现今我国刑罚体系的不足,对贪污犯以及社会分别产生了惩治和警示的作用,并促进了我国反腐倡廉的进程。但是,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受到限制,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并且还与死缓变更的死刑减刑制度相冲突。我国可以尝试建立独立的终身监禁制度,将其合理适用在其他严重犯罪中,并制定适用于终身监禁的具体裁量和执行方式...
作者:李壮; 王立波; 萧潇雨(整理) 期刊:《税收征纳》 2005年第08期
主席台上,一个中等个头戴着眼镜的犯人时而低泣,时而伏案哽咽。他如泣如诉的忏悔,使与会的听众唏嘘不已,都为他痴迷、自毁前程感到惋惜。这是最近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船营区地税局等单位联合在吉林监狱召开的警示教育大会上的一个镜头。
判处死刑没有吓住腐败分子,面对贪官不断攀升的涉案金额,司法实践中的死刑标准在节节后退。废除死刑是否应该先从经济犯罪开始?如果废止了经济犯罪死刑,是不是等于纵容了腐败分子?“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与经济犯罪死刑的保留难道成了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
国企改制是一项意义深远的经济改革,通过对企业进行去行政化的改革释放了国有资本的经济活力。然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将一些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重新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中,不仅再次强化了国家企业的行政化色彩,更在实务中产生严重影响。本文站在刑法教义学的角度,通过系统解释的方法对...
作者:孟波; 陈超远 期刊:《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04年第01期
1997年新修订颁布的《新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对打击腐败犯罪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在犯罪主体、客观特征和法定刑等方面存在着立法方面的不足,在个人财产申报、金融监管和监督制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从立法与配套制度两个方面继续进行完善和加强,才能使该法条在更加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方面为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作者:邓迪 期刊:《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第04期
2016年4月18日,两高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和处罚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当前国情。然而,《解释》中存在的体系化漏洞也是不可忽视的,正确认识《解释》的进步性和局限性,有助于今后的立法和司法,更好地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不断发展。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度提高了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罪的数额标准,但其理由并不充分,而且必然导致贪污、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罪之间的不协调。当下,需要思考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方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没有达到贪污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但达到盗窃、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的案件,应当以盗窃、诈骗罪论处。为了使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
作者:何荣功 期刊:《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年第06期
严峻的贪腐违法犯罪形势和国民对贪腐的感知适应,是'两高'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升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数额的现实和社会心理原因。《解释》提升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数额虽然有助于缓解眼下实践办案的难题,但却面临更为根本性的法治疑问。提升贪腐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意味着国家'严惩腐败'刑事政策和法治立场的让步。刑法对贪腐犯罪治理意义原本就相当有限,《解释》的做法具有导致国民反腐意识...
作者:王亚妮 期刊:《西藏民族学院学报》 2006年第05期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自古就存在,我国各朝代都规定其最高法定刑是死刑,然而这种现象并未因为刑罚的严酷而减少,而现在各国刑法都普遍走向轻缓化,并开始逐步废除死刑.然而,我国的贪污贿赂现象却与日俱增,对此问题本文拟从贪污贿赂罪中死刑的有关立法沿革及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有关贪污贿赂罪死刑立法的有关问题.
一般来说。职务腐败的人很害怕刑法。都不想对应刑法条款“对号入座”.但是有一条则是例外,那就是刑法第395条,对这一条,腐败官员喜欢得不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