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刑法分则中对渎职罪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纵观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由于国体和政体的不同,法律文化和传统存在的区别,对渎职罪理解和规定的差异,其对渎职罪的立法模式也不尽相同。一、关于渎职罪的立法模式问题概括地说,目前,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中对渎职罪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在其刑法分则中单独设立渎职罪一章,比如,《日本刑法》第25章,《韩国刑法》分则第7章,《德国刑法》第28章等等...
<正>过失犯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当然不能按照未遂处罚,那么是否可以按照危险犯进行处罚?过失犯的危险犯是过失论中较少涉及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过失犯的危险犯的存立有着较大的分歧。在德国刑法理论上,是肯定过失犯的抽象危险犯的,即以实施一定的危险行为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过失犯,而且在《德国刑法典》中也有关于过失犯的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规定。对比中德刑法的规定,对于我们...
作者:沃尔夫冈·弗里希; 蔡圣伟 期刊:《刑事法评论》 2012年第01期
<正>译者说明:二十年前,客观归责理论对华语圈的法律人来说还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后来经过诸多学者的引进、介绍,现在的法律系学生则是对之耳熟能详,这可说是德国刑法理论发展史上的一小段缩影。在德国刑法界,客观归责理论从过去的默默无闻到现在的"家喻户晓",其实经历了一段不算短的时间。其间曾经出现过相当复杂且激烈的讨论与争辩,甚至到目前为止也还是有不少未决的问题。无论如何可以确定的是,当下
<正>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在个体自由不断扩大的同时,社会"组织化"特征也愈加明显,监督、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大,深度也越来越强,监管关系成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生活领域不可不重视的关系。传统刑法学在严格、机械地遵守"个人责任"的前提下,偏重于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忽视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自工业社会以来,分工日益扩大、组织化特征日益显著,工业灾害未见减少,不可知、不可控的新型风险也不断涌现,而组织内的监督者、...
<正>定罪与量刑,是刑罚适用的两个阶段,刑罚机制的合理运作包含合理定罪与合理量刑两个方面。相对于以犯罪构成为基础的定罪环节而言,法官在刑罚的裁量过程中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了使量刑更具客观合理性,就应当对量刑标准、量刑时应当考虑的事实,即量刑因素进行研究,并对量刑过程予以一定规范。德国刑法第46条对量刑因素进行了规定,那么确立这些量刑因素的根据是什么?如何实现量刑因素在具体量刑过程中的应用?本文将以...
<正>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教授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也是具有世界性影响的刑法学家。耶赛克教授与中国刑法学的关系,可以为这一评价提供佐证。中国刑法学与德国之间的联系,在20世纪初中国近代刑法学诞生的时候,主要是以日本为媒介的。当时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德国刑法和刑法理论的影响。耶赛克教授在其《德国刑法教科书》的中文版前言中,曾经对中德之间刑法的学术交流作了以下勾勒:
作者:亨宁·罗泽瑙; 蔡桂生 期刊:《刑事法评论》 2014年第01期
<正>一、导论"防卫人因为慌乱、恐惧或者惊吓而超越紧急防卫的界限的,不受处罚。"《德国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第33条如是规定。罗克辛(Roxin)将紧急防卫过当称为尽管具备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举止但却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之中最为黑暗的一种情
作者:约阿希姆·赫尔曼; 黄河 期刊:《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0年第02期
<正>一、简要回顾在过去的一百年里,犯罪被害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曾多次发生重大变化。在日耳曼和加洛林王朝时代,被害人是诉讼程序的发动者和程序进展的推动者。随着国家专断刑罚权利的强化以及纠问制程序的引入,被害人逐渐丧失了其主体地位。尽管在理论上尚保留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告发权(Anzeigebefugnis),但实际上被害人对诉讼程
作者:苏永生; 朱晓平 期刊:《青海社会科学》 2018年第01期
择一罪过立法是中德刑法中共有的立法现象。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80%。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90%。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罪过形式,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罪过形式;中国...
医师的释明义务在传统德国医事刑法理论上占据重要位置,最近又借"假设同意"理论再次成为医事刑法上的热点问题。在《德国民法典》以立法形式确认医师的释明义务之前,释明义务的相关发展多由司法判例和学者讨论推进,而司法实践对医师释明义务的态度也并非一以贯之。本文试图梳理德国医事法实践中医师释明义务的发展历史,描述司法机关从反对到支持,再到不断扩张释明义务范围以至于不得不通过所谓"假设同意"制度进行限制的过程,进...
进入风险社会以来,各领域内新型风险不断涌现。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常出现下级从业者承担责任、上级监督者逃避责任的情形。监督责任是为解决监督者责任承担问题而发展出来的理论,是刑法防范、控制风险机能的体现。德国刑法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框架下发展监督责任,并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判例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监督责任理论体系。我国应重视监督责任在风险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借鉴德国相关理论与实践经验,建立符合本国法律实情的监督责任...
作者:刘亚娜 高尚 肖茜莹 期刊:《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0年第01期
偷逃税收罪是各国刑法分则中非常重要的一类经济犯罪。为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专门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修改。同时,鉴于德国刑法关于逃税罪规定的精细、操作性强等特点,本文在对照我国新旧刑法异同的基础上,着力进行了中德刑法关于逃税罪的比较性探究,认为德国刑法值得中国刑法逐渐探索和借鉴。
适当性原则是德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由适用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三部分组成,其基本内容是要求法官通过对行为人的行为作整体性评估,使矫正和保安处分制度与行为人业已实施的行为或预期实施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行为人今后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该原则较好地指导了德国保安处分措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给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也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德国刑法由《德国基本法》第四条引申出良心行为这一超法规的排除刑事可罚性事由,对于良心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界研究介绍较少,大多数研习刑法者对于良心行为知之甚少乃至于一无所知。对良心行为的内涵之正确理解、良心行为作为排除刑事可罚性事由适用的范围和界限以及良心行为作为超法规的排除刑事可罚性事由的体系定位作了详述,期能有益于刑法学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