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下,现代科技赋予每个人在事实上更多的表达自由。'微博上民间预报地震违法'作为自媒体言论自由的典型争议之一,可以此为例,引入并浅谈时下自媒体的定义以及特征,并从宪法基本权利的角度,分析得出自媒体上的表达自由当属狭义上的言论自由,而非新闻自由、学问自由等其他自由。以'预报地震'为线索,借鉴外国宪法学理论与案例,讨论'事实陈述'在宪法上得到的保护与受到的限制。自媒体上的表达在新时代里有重要的价值,应当给予...
随着计算机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移动通讯设备的广泛普及,尤其是微博、微信、QQ等社交平台的建立与完善,人们进入具有高度表达自由的自媒体时代,但是自媒体时代也带来了表达自由的泛自由化问题,进而导致公共利益和个人私益受到损害。因此,需要对于该问题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在具体的规制路径上,立法上先进行有针对性和侧重点的规定,而由此留下的法律漏洞,应该交由个案的法官进行填补。
作者:宁望鲁 期刊: 2013年第01期
市场竞争与市场竞争秩序问题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问题。加强对市场竞争与市场竞争秩序问题的研究,无论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是强化工商竞争执法工作,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一、市场竞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是市场主体产权明晰、权利义务平等、自身意志表达自由。或者说,市场主体是否具备完全的法律人格,是判断市场经济的根本环节。
长久以来,"表达自由"作为公民的法定权利,保障着人们对于自身思想、主张、诉求的表达。随着网络技术的开拓与革新,"表达自由"从现实世界延伸到网络虚拟领域,形成了网络"表达自由"。然而,由于各种现实问题,源于网络"表达自由"的权利义务冲突愈演愈烈。在此情境下,对于网络"表达自由"及其有效治理的确定至关重要。
作者:罗伯特·G.沃恩; 马驰骋 期刊:《公法研究》 2013年第01期
<正>引言在1958年美国电影《变形怪体》〔1〕中,一个外星生命体开始吞噬挡在它路上的一切事物。一群由史蒂夫·麦奎因领头的年轻人警告小镇上的人们危险即将到来。不像电影中的那个"怪物"一样,信息透明度既无害也不必使人害怕,但是像"怪物"一样,它正在膨胀,并因为吸纳的诸多思想而变得更庞杂以至于更让人看不清。有时候,它也像"怪物"一样,透明度已
案例:2006年8月中旬的一个午后。重庆彭水县某单位科员秦某填了一首《沁园春·彭水》,并以手机短信和QQ的方式发给了数十名朋友。其词中暗喻了传言中的该县某些领导和轰动一时的官民纠纷与几个政府公共工程。彭水县民警发现此事后报告局领导,局领导又报告了县委领导。当时,县委领导认为目前是换届敏感期和抗旱关键时期.有些人可能要“跳出来”。为防止事态扩大,于是就此事展开调查。当天,民警查实那首词系秦某所作,随后搜查...
文章认为,从约翰·弥尔顿的基督徒的出版自由到约翰·密尔的个人表达自由之间,有詹姆斯·密尔政治表达自由的过渡。这样,从基督徒的"真理探讨"自由到公民的政治表达自由,再到个人自由,整个自由主义的表达链环才前后有序地衔接起来。文章用历史语境主义的方法,分析了密尔父子俩不同取向的表达自由思想及其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论证了这一衔接产生的必然性,并指出詹姆斯重在对政治表达自由进行申辩,对当时的英国的宪政进程有一定的影响,...
<正>在我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处在一种相互纠葛和冲突之中。西南政法大学学者高一飞曾用复杂关系和简单关系来形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媒体与司法关系因为涉及到两种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的冲突,所以是一种复杂的关系;但是二者又是一种简单的关系,即媒体与司法
作者:张凡 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1年第01期
在网络时代,民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关注热点刑事案件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即网络民意。网络民意是表达自由的结果,也是司法民主化的表现,其天然的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因此,在网络语境下要加强刑事法治建设就必须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时除了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还需要对网络民意进行科学分析,吸收民间智慧,同时对非理性的民意进行规制,以实现判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作者:真田芳宪; 霍亚苹; 万钧剑 期刊:《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07年第01期
<正>一、日本的修宪问题1.现在,宪法修改问题成为了日本国民最大的议论话题。各政党都已经公开发表了关于宪法修改程序的法案纲要,而且,以司法界为首,财界、新闻界、文学界、宗教界以及其他更多的各种市民团体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书和愿望书。目前,国会正在举行会议,估计迟早都要对《日本宪法修改国民投票法
作者:宋慧献 期刊:《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03期
到1911年,沙俄版权法基本达到了西欧国家的立法水平。十月革命后,在苏维埃法律框架下,版权法屡经修改。按照苏维埃所理解的表达自由,苏联当局一直实施严厉的舆论控制,作者受到迫害,文化遭遇整肃,版权法没有实现其应有的效力。相反,在专制主义体制下,现代版权畸变为政治特权。
作者:雷蕾; 郑涵 期刊:《中国文化产业评论》 2009年第02期
<正>冷战以后,传媒业在地区、区域、民族国家和国际与世界性组织四个层面上,在冲突和合作中不断地重新整合,整个国际社会处在"错综复杂的全球化变革转型期"之中。而在这个过程中,一系列重大的变化和矛盾深刻地影响了国际传媒制度的历史性转型。在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历史语境下,国际传媒制
作者:付永春; 郑涵 期刊:《中国文化产业评论》 2005年第01期
<正>回顾近几年电影业的是是非非,最热闹的恐怕就是有关"分级制"的提案了。一向喜欢制造"新闻炸弹"的著名编剧王兴东在全国政协上提出了一个有关电影改革的提案——《实施"儿童不宜"审定标准,电影产品分级势在必行》,呼吁中国电影分级法规尽早出台。一时间分级制引起了电影业的高度关注。围绕着中国电影分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作用,电影业界讨论得沸沸扬扬。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地域文化传承的国家,一个多民族、多种宗教语言并存的国家,一个区域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
表达自由作为天赋人权,在世界上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然而,作为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沉默自由在我国却并未获得足够的认识。虽然我国没有沉默权这一项法条,但从现有法典中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中可以推断出沉默自由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近年来,虽然微博以其公共性和无边界的便利性受到中国网友的热捧,但是这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已经揭示出一个问题:我们对于他人沉默自由的侵害并未获得足够的重视。
表达自由是基本的人权。网络推手或打手、网络水军、五毛党等等,他们在网上发表意见,为什么会遭到如此的诟病呢?他们的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淫秽色情物品一直是我国政府重点打击的对象,国家一贯的态度是,淫秽色情信息即使对国家安全危害不大,但对人民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有危害,特别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如何认定和规制淫秽色情一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不仅要和正常的生理知识、艺术作品相区分,同时也是保护一部分表达自由的过程。
表达自由是世界人权条约和现代各国的宪法性法律承认和保障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权利和自由。表达自由制度则是保障人们充分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安排。文章认为,表达自由制度要在实践中发挥其功能,需要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有准确的功能定位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
经常有研究者声称舆论审判在我国愈演愈烈,甚至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司法独立与公正。他们大声疾呼,为了避免舆论审判,必须尽快出台新闻法,对舆论实行严格管制。然而仔细研究,我们会发现他们的结论不仅缺乏社会科学研究的证实,也存在诸多矛盾。本文认为,在我国舆论审判并没有论者们所说的那么严重,它主要是新闻职业伦理问题,其规范途径应主要靠舆论主体的自律;立法对舆论审判应持宽容态度,其核心应该是将司法对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