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理论经纬 关于马克思主义法本质的思考 【正文】

关于马克思主义法本质的思考

作者:刘振宇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法本质   特定属性   共相   国家强制力   德意志意识形态  

摘要:<正>"本质"一词的最早使用者,可以追溯到亚里上多德.。"对亚里士多德来说,获取知识的第一步是用我们的感官来经验个别事物;第二步是从偶然性中抽象出本质和共相。"在其后的哲学发展中,"本质",又称为"实质",作为与"现象"的一种对立而存在,是指某一对象或事物本身所必然固有的,从根本上使该对象或事物成为该对象或事物,否则该对象或事物就会失去其自身的特定属性或特定一套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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