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交易关系的调整存在着民法方法和经济法方法。基于制度分析和干预工具的选取,公权采取不同的干预模式和干预强度介入交易关系。由于存在干预强度和干预深度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调整交易关系的民法方法和经济法方法。二者的界限并非不可逾越。私人和公权的意愿和能力、交易的频度和重要性、交易成本等问题影响着公权干预从民法到经济法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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