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二、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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