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会计师 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正文】

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合作中心   国家税务局   自用设备   出口货物报关单   建设物资  

摘要:财税〔201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现就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心封关验收后,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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