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会计师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正文】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购房人   契税   退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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