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循环经济的实现需要闭合回路中各个主体的共同实施与配合。消费者在“全过程治理”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应负有参与循环经济的法律责任,本质上是对社会与环境的义务,包括适度消费义务、循环消费义务以及洁净消费义务。实践中,循环经济法体系中并未明确消费者责任,主要有三个现象导致规制困境:法律责任虚无化造成的规制效力质疑;消费者责任与生产者责任关系异化导致的片面单重规制;功利需求引导下的成本收益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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