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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05 16:45:00

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

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第1篇

[关键词]城市废弃物;循环经济;资源化

[中图分类号]F1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11-0015-04

一、引言

我国经济在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这种发展是以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为特点的,在这种经济模式中,伴随着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的同时,必然是城市废弃物的大量增加和由此产生的生态环境的恶化。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城市废弃物历年量堆存量已高达70亿吨,占地约5亿m2,约有2/3的城市陷入城市废弃物的包围之中。城市生活废弃物人均年产达到440千克,并以8%~10%的速度增长,按估算,到2010年城市废弃物将达2亿吨。1986年我国的城市数量为353个,2000年增加到663个,在今后的50年我国的城市还会不断扩大,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那么城市废弃物的增长也将随之达到一个高峰。[1]目前,我国城市废弃物给环境带来现实和潜在的污染危害日趋严重,严重威胁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有必要在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下,变废为宝,加强城市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资源化、再循环,大力发展城市废弃物循环经济,实现我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三赢的局面。

二、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

(一)循环经济的基本概念

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出发点是减少消耗资源,保护生态,实现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和谐统一,它要求我们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实现经济的生态化转向,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传统经济与循环经济的区别

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构成的单向流动线条经济。它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两高一低”――高开采、高排放、低利用。简单的说,就是把无限的资源投入到一个生产的大环境中再产生无限的废物。传统的“末端治理”,即“先污染,后治理”。强调在生产过程的末端采取治理措施。包括城市废水和工业废水的处理,对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废弃物的处理。其局限性显而易见:“谁污染,谁治理”,其实就是对“先污染,后治理”的默认,但在这种模式下,往往治理的技术难度大,治理成本也高,从而常常使治理有名无实,经济、社会、环境很难达到预期目的。与治标不治本的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的不同在于:它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构成的可循环的环形流程。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两低一高”――高利用、低开采、低排放。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所有物质和能源都能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使整个经济系统不产生或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从而从根本上消除长久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

(三)循环经济的“3R”原则

1.减量化Reduce原则

在生产的投入环节尽可能减少输入的自然资源。在城市废弃物的处理上,对废弃物的产生是通过预防的方式,从源头节约资源使用和减少资源投入,从而达到减少废弃物排放的目的。

2.再利用Reuse原则

即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尽可能最大限度的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率,要求产品多次或多种方式再利用,以延长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周期,避免过早成为废弃物,从而减少废弃物产生。

3.再循环Recycle原则

即在产品的输出端要求物品完成功能后,可回收和综合利用,变成再生资源。在提高产品和服务利用效率的基础上,使废弃物资源化变成其他产业或产品的原料,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

(四)循环经济的三个层次

1.企业内部的小循环――生态企业

即单个企业内部的循环经济。企业内的物资循环,就是企业在清洁生产的同时,把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废弃物直接或经适当处理后,作为原料返回原生产流程或者作为其它生产流程的资源。

2.区域间的中循环――生态工业园

即相关联企业之间的循环经济:这种联盟就是为了弥补单个企业内部循环始终不能完全消化的不足而建立的。在这样的生态工业园区,企业之间的资源可以共享还可以互换彼此的副产品。如此一来,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物资实现的合理流动,上游企业生产环节的废弃物可能成为下游企业生产的原料和能源。

3.整个城市的大循环――生态城市

在已取得的生态企业和生态工业园区实践的基础之上,扩大循环经济的辐射范围,即把整个城市乃至全社会都纳入循环经济圈中,挖掘整个城市或社会一切可利用的资源潜力,使整个社会的资源实现合理流动,在生产和生活之间建立连接,形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大经济共同圈。

三、我国城市废弃物存在问题的分析

近年来,我国发展城市废弃物循环经济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在操作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市居民普遍缺乏分类收集回收、投放的意识

生活废弃物是城市废弃物最复杂、种类最广、处理起来最难的一种。许多城市的可回收物与不可回收物的分收处实则形同虚设。生活废弃物不分类、直接投放到生活垃圾回收站,便无法大量回收其中的可回收物―资源。如干电池等未经过分类就直接进入垃圾,造成了严重污染。可回收物难以回收,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有关研究资料显示,部分城市生活废弃物中可回收物含量在16%~38%之间,对49个城市调研资料显示其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含量也在5%~50%。如此可观的可回收物难以回收,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这种浪费对于像我国这样的资源不足、人均占有量很低、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而言,简直是一种消费上的奢侈。

(二)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我国城市废弃物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管理及其配套政策不完善,措施不力,管理缺乏有力保障。长期以来,城市废弃物的处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由政府包揽,环卫部门既是监督机构又是管理、执行部门,政企不分。政府对违规企业的处理力度不够,导致许多企业宁愿交罚款也不愿意进行环保投入,更别提从源头的减量化控制了。

(三)资金投入不足

1990年以前,城市政府在生活废弃物处理方面的投资非常少,尽管2000年以后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资金投入有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欠账多,资金投入不足仍制约着城市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的良性发展,政府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等项目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投资补助,导致企业对循环经济的投资项目积极性不高。

(四)技术瓶颈的限制

城市废弃物的资源化循环利用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发展循环经济,必须要有相关的技术支撑,提高资源节约的技术水平。把废弃物转化为资源,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甚至可以说,只要不惜成本,没有什么废弃物不能转化为再生资源。所以现阶段我国科学技术也是一大瓶颈,废弃物的处理技术一旦得以突破,那么废弃物的再生资源化率便可得以长足进步。

四、发展我国城市废弃物循环经济的对策

我国要实现城市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再利用,真正“变废为宝”,就必须把循环经济的理念充分融入城市废弃物的资源化过程当中, 从而解决我国城市废弃物问题,以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府方面

1.建立并完善废弃物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处置法》和日本的“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的成功经验,都充分证明我国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并且还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与义务,更缺少具体的专项法律法规。譬如,废弃家电回收中明确规定居民废弃一台家电应交的处理费,以及资源回收、回收率等等,特别是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法律体系都还没有建立起来。

2.政策上的支持、激励

在政策上,给予更具实效性的经济激励或其他刺激手段促进发展城市废弃物的循环经济,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鼓励和限制相结合,用价格、税收、信贷、征费等手段进行引导,形成城市废弃物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

(1)价格方面。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研究并落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和收费政策。通过水价和电价的调整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比如在用电、用水高峰期实施差别定价等等。目的在于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材行业的盲目发展,有效地保护、合理利用资源。

(2)税收方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财税政策。继续实行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行业的发展政策,鼓励低消耗、轻污染、科技含量高而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发展。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的税收政策;鼓励低耗油、小排量车辆的税收政策;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不易回收的大宗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实施收费或押金制度。

(3)信贷方面。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对一些重大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的支持,并发挥好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特别是金融机构对有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4)征费方面。建立合理的费用机制,完善促进废弃物循环发展的收费政策。如征收居民废弃物处理费、征收废弃物丢弃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为废弃物的收集、存储和利用提供资金。

(5)深化企业改革。要求企业都要对其所生产的商品实行全过程负责制,直至商品彻底完成功能成为垃圾,再负责回收、利用或转至相关领域投入新的生产;要减少或不生产一次性使用商品,并在商品包装上注明此商品对环境有害,对于一次性商品使用后所产生的废弃物由生产企业进行回收,从而奠定废弃物循环发展的组织基础。

3.倡导“绿色消费”

政府应大力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居民减少一次性商品(如:一次性饭盒、一次性塑料口袋、一次性碗筷等)的使用;引导消费,在生活中购买商品的时候认准“能效标识”,使用节能产品(如:节能冰箱、节能灯等),提高商品的使用效率;杜绝过度包装商品的消费;并规定企业生产商品的包装力求简化,只能对商品进行必要包装,杜绝浪费性包装,比如每年一到中秋佳节,必提到“黄金月饼”等等奢侈浪费、不切实际的包装,不仅让许多老百姓望而却步,在造成了极大浪费的同时,还产生了大量难以处理的包装废弃物。通过一些宣传、教育、引导的方式,最后让这种消费理念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

(二)企业方面

1.从思想上转变

企业是实践循环经济的主体,发展循环经济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首先要提高对循环经济的认识,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思路,在商业目标与环境目标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改变企业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注重环境保护。

2.在企业内部开展小循环

在单个企业内部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和“零排放”。企业在产品设计和生产中应充分考虑到环境因素,广泛使用可再生的材料,注重从源头削减和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尽可能为社会提供高品质、低环境负荷的产物,以生态企业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3.在区域内开展中循环

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相关联企业集聚成群而形成生态工业园区。在这样一个生态工业园内,企业利用自身人才、技术优势,自主、自觉、自发地参与到循环经济的事业中去,尽可能充分、合理地利用来自上游企业的废弃物,将其转化为可利用资源,得到合理的循环利用。除了基础设施、公共资源、能源共享之外,由于把相关企业都联系起来,互相交换彼此的副产品,上游企业生产环节的废弃物可能成为下游企业生产的原料和能源,从而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物资实现合理流动而组成有机联系的产业链。如此一来,既减轻了自己企业废弃物的处理成本,还大大节约的社会资源。

4.努力构建整个城市的大循环

要按照“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大力开展城市的废弃物分类回收利用,把生产、生活和消费领域相连接,提高全社会可再生资源利用率,实现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大循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以实现生产成本低、经济效益高、生态环境好的目标。企业在已建立的生态企业和生态工业园区的基础上,利用二者所产生的辐射效应,加大示范试点和典型企业的推动和辐射作用,树立先进典型,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和借鉴,以扩大辐射范围,让生产和生活实现很好的衔接,把整个城市或者说在物流允许的情况下乃至全社会纳入到大循环经济体系中去,为构建生态城市贡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民众方面

发展城市废弃物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倡导、企业的自律,当然也离不开人民大众广泛参与和支持。

1.树立分类回收、投放的意识

日本公众非常重视废弃物的分类工作,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局每年向家庭发放介绍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状况的宣传手册排放废弃物,积极参加废旧资源回收和废弃物减量化活动。在“岩松带你看日本”这个节目中我们看到日本人在家庭中就有专门的垃圾分类,在小区内定时、定点投放,若今天提垃圾出去倒的时候,正好垃圾车已经开走,当地居民会将垃圾再提回家去,等到明天再来投放,绝不会随处乱扔垃圾。另外,对于已经使用过一次性饭盒,居民都会进行清理之后再到指定垃圾箱进行投放,此举大大降低了废弃物回收后再分类的成本,提高了废弃物的回收率,也减轻了废弃物的处理难度。这点十分值得我们借鉴,分类意识要从娃娃抓起。

2.树立节约意识,从生活中的细小处培养

生活水平提高了,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浪费。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要努力做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包括防止使用过量包装的物品,尽量减少包装垃圾或一次性生活用品,做到绿色消费;还要尽可能减少排出垃圾,如市民应该购买净菜,饭菜不要做得过多,适量就好,不要铺张浪费;增加反复利用意识,对购买的生活用品,反复、多次使用,自己动手也许会发现更多的生活乐趣,如:用完洗发水的空塑料瓶,可做成漂亮的塑料花,废旧的雨伞可做成简易手提包等等;对生活耐用品如家电、家具等自己不用了可以送给亲戚朋友或其他需要的人使用,切勿随意丢弃。

(四)技术的支持

科学技术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柱。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提高资源利用途径或效率的技术上有了一些进步,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还远远落后。我们知道,新技术的发展会大大减少原材料的使用量。例如:现在手机的广泛使用代替了座机的使用。便减少了铺设固定电话时对铜导线的大量需求。据统计,到2005年全球使用的手机数量已超过固定电话,因此可节省几百万吨的铜导线。

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努力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研究并开发出资源节约或资源替代技术、再利用技术、回收处理技术,以及节约成本的技术、不断提高废弃物资源的利用水平,使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都达到最小化,从源头缓解废弃物资源与环境的压力。另外应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发展废弃物循环经济的先进经验与技术,并不断创新,让科学技术起到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五)中介机构的推动

中介组织是连接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如德国的DSD大大促进了德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日本的回收情报网络提供的旧货信息为废弃物资源的减量化和回收和再利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这些成功的经验都值得中国借鉴和吸收。希望通过中介组织这个平台,让社会各界更广泛地认识到发展城市废弃物循环经济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1]王立红.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途径[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2]吴季松.新循环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张坤.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4]冯之浚.郭强.循环经济干部读本[M].北京:中国党史出版社,2005.

[5]刘鸿亮.生态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思考[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6]刘炜. 陈景新.基于循环经济的城市垃圾资源再生开发利用的思考[J].企业经济,2006,(10):124-126.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Developing Recycling Economy in Our Cities

He Xionglang1,2,Zhu Xuguang3

(1.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Public Management,Yibin College,Yibin 644007,China; 2.Mobile Station for the Post-doctors,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engdu 610074, China; 3.The College of Management, Zhejiang University of Media and Communications, Hangzhou310018,China)

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第2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 理论研究 哲学分析

“循环经济”是最近几年国内学术和政策研究领域频繁出现的一个学术词语。国内学者对循环经济的理论进行了大量探讨,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循环经济的实践。但是,国内生态经济学界、环境经济学界以及主流经济学界对循环经济实质的认识至今仍存在较大差异。为深入揭示循环经济理论内涵,部分学者从哲学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如,董艾辉在分析循环经济与中国传统哲学价值观一致性的基础上,指出循环经济是对近代西方哲学思维方式的扬弃,也符合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张连国等认为,循环经济的哲学基础有二,即知识论基础与存在论基础。崔胜辉等则从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在内涵和目标上一致性的角度,分析循环经济的哲学内涵和经济伦理观。

应该说,从哲学角度探讨循环经济,既是对循环经济理论研究的丰富,也为哲学研究领域引入了新的研究课题。但从已有研究来看,循环经济的哲学研究在哲学分析与梳理上还不够全面和系统。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比较系统地分析循环经济的哲学内涵、本质属性与内在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展望循环经济的未来发展。

1、循环经济的哲学涵义

1.1 循环经济的产生、发展和目标具有鲜明的实践性

循环经济思想起源于人们对自身生活环境和质量的忧虑,也是对上世纪五六十年达国家工业化带来的环境后果的直接反思,主要针对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这种对环境的忧虑逐渐变成一种全球性的反思,环境问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1.2 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符合马列主义的认识论和否定之否定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并对认识起决定作用;人的认识的发展总是从感性到理性;认识总要有一个过程,充满着复杂性和曲折性。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正完整体现了上述观点。首先,循环经济在特定时代产生体现了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在工业化以前和工业化的低级阶段,人类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消耗较少,还不足以使人类对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消耗产生像今天这样的深刻后果。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环境和资源的产生足够大的冲击和影响时才可能产生循环经济思想。其次,对循环经济的认识是循序渐进的。人类不可能一下子就认识到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内涵或全部规律,而且,认识的深化不可能脱离经济和历史发展阶段。最后,对循环经济的认识是能动的认识。这不仅仅停留于理论层面,也不是对实践的简单反映和被动认识,而是为了应用于实践,改造经济发展的模式。通过循环经济的这些特点,可以较好地理解当前在我国开展循环经济所遇到的种种思想障碍。

1.3 循环经济的模式特征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普遍联系规律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整体,联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正是将社会看成一个整体,而不是孤立地探讨经济问题,或单纯采用经济手段分析解决问题。它要求综合考虑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来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公平与进步。循环经济深刻分析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对人与自然和谐模式进行大量有益的探讨。同时,将生产和生活各个领域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作为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加以考虑,既注重分析经济生产领域各个部门、行业及其相互联系,又注重生产流程的各个阶段及其相互联系,还注重生产与生活两大部类在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中的具体情况与相互联系,统筹考虑城市与农村、地区之间、工业与农业、国内经济与对外经济等在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方面的关系。循环经济在分析问题和提出对策时,也认识到单纯经济知识和经济手段的局限性,强调学科间的联合,强调经济社科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学科领域的统筹并重。

1.4 循环经济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统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正确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的本质,为理解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和认识论基础。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范式,强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代际公平以及国际视野,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些思想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的统一,既包含科学的逻辑推论,也汲取国内外经济发展的正反经验;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态度,也体现了向历史、向子孙的负责态度。循环经济是在环境已遭受重大破坏、资源过度消耗的情况下产生的。根据环境破坏和资源过度消耗的历史教训、现代科学和经济学的推断,如果这种趋势不加以阻止和逆转,造成的后果将不堪想象。但环境破坏和资源过度消耗的趋势并非不可逆转,通过循环经济的途径,人类完全有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分析和对比揭示了人类对自身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统一。

2、循环经济的本质属性与内在要求

循环经济的定义是目前国内学者争论的焦点,根本分歧主要在循环经济的本质属性问题。笔者认为,只有解决本质属性问题,学科的理论基础才能更加扎实,学科才能逐步走向成熟。本质属性问题解决了,相应的内在要求就容易了。前面分析的循环经济哲学内涵已为探讨循环经济的本质属性与内在要求作了铺垫。

2.1 循环经济的本质属性

笔者赞同齐建国教授关于循环经济的描述,即循环经济是一种技术范式的革命,是中国新兴工业化的最高形式,是通过制度创新建立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2.2 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

(1)特定的时空观念。(2)统筹观点。(3)理论联系实践。(4)公众参与。

3、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建议

(1)系统的工作思想。(2)制度和技术并重。(3)建立长效机制。(4)自主创新与学习借鉴。

4、未来展望

发展循环经济是历史的必然。这个必然既凝聚着人类对自身处境的深深忧虑,也包含了对更高级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美好愿望。马克思主义认为,尽管过程往往充满曲折,世界一直是向前发展的。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形态和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有着自身发展规律,虽然当前还有很多争论,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氛围,将促使循环经济研究更快走向成熟。循环经济在中国已经启航,并将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的进程长期相伴。尽管道路充满艰辛,但前途是光明的。

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第3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 企业经营 绿色环保

一、循环经济对企业的新要求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发展循环经济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协调统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非常重要的途径和实现方式。循环经济对发达国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企业在本国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扶植下,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其长期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绿色生产与管理,不仅为国家宏观循环经济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一直在进行着发展循环经济的艰难探索,经过一定时期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在政策管理、企业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较低,发展循环经济也凸现出很多问题。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国内循环经济理论研究的实践,依然集中在大循环和中循环(部级、省级生态工业园的建设)这两个层面上,对消循环(企业)层面循环经济的独立研究很少。另外,很多企业经营者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如何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上知之甚少。认识的不足导致坚持经济利益导向的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这对更广泛的在企业内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制约。还有,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大量的科学研究作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国外发展情况的研究;经济政策法规的研究;污染治理技术、废物利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和生态工业链接技术的研发。目前,中国企业对这些理论和技术的研发还处在初级阶段,应当着力进行研究。

众所周知,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企业行为的转变将有力的促进经济循环的实现。企业是实行循环经济的主体,无论是经济的大循环,还是经济的中循环,都是建立在经济的小循环基础之上的。因此,企业层次循环及理论与实践是我国进行循环经济建设的基础,企业层次循环经济的建设特别是企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仅从循环经济微观的角度——“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战略”进行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二、什么是循环经济?

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把经济活动和物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和“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循环利用模式。使得经济系统顺畅地并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实现自然与经济协调发展,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这就是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在循环经济中,企业将其经济效益目标同生态效益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对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另一方面在生产全过程中加强对污染的控制,降低废弃物的产生,加强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以实现废弃物更为有效为目标。企业对其产品也不仅从经济效益而且从环保角度出发,进行生产改造,实施清洁生产,将其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因此,通过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制定与实施,解决了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下企业追求经济效益而又无法提高环境效益这一难题,是一种具有可持续性的企业行为,是企业适应日益增长的环境压力,提高自身竞争力与生存能力的必然选择。

三、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战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清洁生产和全过程污染控制战略。

清洁生产和全过程污染控制战略是指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实行清洁生产,充分考虑产品的生命周期过程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形成从生态设计——绿色制造——生态包装——绿色运输的全过程考虑,尽可能减少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并在企业本身实现资源和能源的循环利用,实现污染零排放,同时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环境监管。

在产品设计阶段实施生态设计,要求企业尽可能根据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生态设计和环境标志产品要求,开发出低能耗、低(或无)污染、经久耐用、可维修、可再循环和能够进行安全处置的产品。

选用产品原材料时禁止使用某些危害或风险极大的污染物质,寻找相应的无害替代物,选用清洁能源和环保型原料,或是改变产品的生产原料,从源头直接降低污染的潜在机会。另外还要减少原材料的消耗,尽量使用能够回收再利用的材料,减少进入循环的物质量。

在生产过程中选用先进的技术工艺,配合生态设计,生产低能耗、低消耗、低(或无)污染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实现水、余能和原料的再循环利用、开发、回收本公司产品的新工艺,在企业内部实现物质的循环利用。

在产品包装阶段,实行生态包装,包装材料减量化,并充分回收利用,减少包装废物填埋与焚烧的数量。

在产品运输阶段,利用现代第三方物流业进行运输,倡导绿色物流。

第二,企业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战略。

企业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战略包括三个阶段,产品销售、产品售后服务以及废物产品回收阶段。

将循环经济理念延伸到生产过程之外,在产品销售阶段,提倡绿色销售,宣传绿色消费,开拓网络经营模式,减少销售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在产品服务阶段及回收阶段,通过提供产品保养维护、产品主要部件升级、产品零部件功能梯级使用等服务,一方面延长了产品的使用寿命,降低资源的流动速度,从而达到物质的减量化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废旧产品的回收,实现产品的功能梯级利用。同时,这一战略的实施还提高了服务质量,赢得了更多的客户。

实践证明,实施企业生产者责任延伸战略,加强企业服务终端的功能,将成为企业循环经济的增长点。

第三,产业链拓展战略。

产业链拓展战略是为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物而提出的,这些中间物虽然不能利用于原有的生产系统,但却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拓展产业链主要是在于考虑企业自身条件的基础上,开发多产品联系系统,改变原有的单一生产路线的做法,充分利用生产路线中的中间产物,利用其为原料开发新型生产工艺,生产新的产品,构建共生系统,在为企业解决废弃物的同时,获得新的经济效益。

第四,废弃物综合利用战略。

在充分考虑了减量化和再循环原则之后,再利用原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最后一项重要原则。因此提出了废弃物综合利用战略。这里所说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战略,主要强调生产的最终废弃物在企业生产系统以外的综合利用。

废弃物综合利用方式在有很多种,在微观(企业)层次上主要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将废弃物用于企业的绿化建设,例如说可以将废水用于浇灌企业的绿地,部分废弃物可用作肥料,再减少废弃物排放的同时,改变了企业的环境面貌。

二是将废弃物用于农业畜牧业建设,尤其在一些食品行业,其废弃物有些是很好的饲料,有些具有很好的肥力,可以用于养殖业或是种植业。

三是通过废弃物交换或买卖,将废弃物转手给有需要的企业,既解决废弃物的治理排放问题,又为企业创造了效益。

第五,企业加强循环经济实践战略。

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企业来说,不仅意味着设施、设备等“硬件”的建设,还包括在企业文化等方面“软件”的实践。企业要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融入到企业文化中,通过员工集中培训和其他方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树立其环保理念,规范其在生产的各个环节中的行为,促进其在节约能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与周边和相关企业的信息交流以及发展生态经济方面的合作。企业的循环经济实践可以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展开,企业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问题,有重点、分阶段的进行。

第六,企业加大循环经济理论指导下生态建设和环保建设等方面的奖励和惩罚力度。

在政策层面上,用更具实效的经济奖励以及其他刺激手段促进企业进行循环经济的实践,采用价格、税收、信贷、征费等手段,建立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引导企业自觉自愿的发展循环经济。与此同时,利用逐步提高各项排污费用及其他惩罚性措施,使企业不论在成本上还是在社会影响上,都会自觉自愿的选择在环保方面进行投入。

第七,推广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采用试点的方式进行推广是上佳的选择,我国应深入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使更多地区、更多行业的企业走上发展循环经济的康庄大道。另外,我国企业的循环经济的试点工作主要是进行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具体表现为很多地方建设了或者将原来的工业区改造成生态工业区,很多生态园区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生态和经济效益,这项实践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广。

第八,加强国际合作,追踪先进的前沿学科理论和工程技术的战略。

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中,应当加大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际知名企业、科研机构等在循环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发展绿色贸易。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汲取其失败的经验教训,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并展示我们的成果,彼此联合、实现共赢。

四、结 论

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第4篇

人与自然是一对永恒的矛盾。随着人类改造和支配自然能力的不断增强,尤其是传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掠夺式资源开发等,直接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日益紧张。面对人口增长、资源短缺、环境破坏以及生态失衡的巨大压力,通过对以往发展 理论 与实践的深刻反思,永续发展战略已逐步成为全球的共同选择与潮流。值得关注的是,20世纪90年代末,由德、日、美等国家首先提出并加以实践的新型经济发展范式——循环经济[3-4],通过近年的发展演变,现已被看作是实施永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最佳模式,同时也是保护环境和削减污染的根本手段,一些发达国家已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 社会 作为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大陆,“循环经济”也正由一个陌生的名词和概念,逐渐上升为指导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战略,并从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很大的发展。 目前 ,大陆已在辽宁、贵阳、广西贵港、广东南海、内蒙古包头、新疆石河子、湖南长沙等地区进行试点。但从总的来看,即使是在 工业 体系,循环经济也刚刚起步,在属于薄弱环节的农业更是困难重重。但这并不意味着循环经济在农业上难以取得进展,恰恰相反,农业同样需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何况与一般循环经济相比,由于农业自身及其产业结构等方面的独特性,农业发展循环经济还具有许多先天的优势!

受循环经济思想与 方法 的启发,在多年卓有成效的中国生态农业等持续农业理论与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只有从循环经济的角度加以引导和拉动,才能协调好 现代 农业各系统和层次以及农业生产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最终全面实现生态品质、生物产量以及经济收入三者间的良性循环。于是,人们试图通过模拟和遵循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 规律 ,重构农业生产和生态系统,进而逐步开发出了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模式——循环型农业,以使农业系统能够更和谐地融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循环过程中[5]。

从总的来看,在我国正式发表的 文献 资料中,最早提及农业循环经济的当属吴天马(2002)的《循环经济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一文[5],最早出现“循环型农业”或“循环农业”一词的,当属陈德敏与王文献(2002)共同撰写的《循环农业——中国未来农业的发展模式》一文[6]。然而,2003年全国上下在这方面的学术研究还相当少;直到2004年,才有一些文献对此进行探讨;刚刚过去的2005年,各地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与理论研究,则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良好势头。

二、大陆循环型农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关于发展模式

尽管循环经济在我国的提出不过是近几年的事情,但我国其实早就有了循环经济的实践,如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等,不少案例也已 总结 出来(解振华②,2003)。从现实看,一些地方丰富多彩的农业循环经济实践已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涌现出了诸如河南天冠 企业 集团、广西贵糖、北京蟹岛绿色生态度假村、上海崇明的前卫村模式以及辽宁省“四位一体”日光大棚生态农业示范区等先进典型。其中,辽宁省农民首创的以生物技术为主体、以沼气为纽带“四位一体”日光大棚能源生态工程,实质上就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循环经济,是农业现代化新路线的体现。

此外,福建圣农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主抓肉鸡主业链、生物工程副业链和有机肥副业链“一主两副”产业链③,近年来也走出了一条“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型农业发展之路;江苏省宿迁市则根据循环型农业的发展优势与 影响 因素,也逐步开发出了适合当地发展的7个模式:“生态家园”循环模式、食用菌生物链循环模式、有机农业开发模式、设施农业生态模式、立体种养循环模式、农林牧渔结合型循环模式和花卉苗木生态农业模式(高良敏等,2004)。

与此同时,刘慧娥等(2005)提出了通过采用节能、环保、绿色、清洁生产等一系列农业高新技术,构建以生态农业为核心的“低消耗-无污染-高产出-再利用-佳效益”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刘志(2005)、王鲁明等(2005)分别根据陕西及山东青岛的实际,归纳、总结了当地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典型模式及其技术支撑体系;黑龙江及另外一些民族地区也发展出了一些典型的模式(陈青,2005;李玉明,2005;袁久和,2005)。李书民等(2005)则探讨了以畜牧业为核心,实现农作物秸秆三段循环利用与畜禽粪污两段利用的主要技术路线;汪怀建(2005)探讨了适合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农业生态工程模式;王奎旗等(2005)提出了我国水产业实施循环经济的“社会大循环”、“企业间循环”、“企业内循环”三个可供选择的基本模式,等等。

但以上述各种模式并不代表我国循环型农业的全部,各地在研究、设计具体发展模式时,还应从当地实际出发,既可以采用一种模式,也可以多种模式并用。而且不论实行什么模式,都必须严格遵循生态学的客观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使经济和谐地融入到自然生态的物质循环之中。限于篇幅和现实条件,我们无法就各地蓬勃发展的循环型农业进行系统分析、归类,但黄贤金等(2004)曾比较全面地总结了发展循环型农业大体可以采用的模式:区域循环模式、能源综合利用模式、生态养殖模式、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以及绿色和有机农业模式;并认为上述每一类型模式又包含有一些具体的实践形式,如:生态养殖模式,就包括基于农牧结合的畜禽养殖模式、稻田生态养殖模式、高效集约式养殖和健康养殖模式等[7]。

(二)关于发展方向

对于如何发展我国的循环型农业,吴天马较早提出了两种面向循环经济的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路径):一是以生态农业建设为基础的渐进式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二是以有机农业建设为基础的跨越式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并认为前者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和实践意义,应大力提倡,而后者则为从根本上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为直接的实现途径[5]。陈德敏等也认为,要实现农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以至社会效益的最优化,必须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并以我国的生态农业为基础,发展我国的循环型农业[6]。 (三)关于发展策略

与德国等先行国家相比,我国无论是在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距。从总的来看,源于对传统农业环境后果的反思以及受循环经济思想的启发而提出的“中国循环型农业”,目前甚至还没有比较明确、统一的定义,全国上下就农业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理解性或者概念性的初始发展阶段,尤其是对于物质循环和价值增殖等揭示农业循环经济最本质 内容 的量化研究和系统分析更是难得一见,仍有许许多多的理论、技术、政策以及 法律 法规等方面 问题 亟待学术界研究解决。

具体来说,一是迫切需要对循环型农业进行更系统、深入的理论分析和 科学 解释,真正理解和把握农业循环经济丰富的科学内涵及其发展方向;二是鉴于各地丰富多彩的实践已在某种程度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对各地比较有代表性的循环型农业发展模式,如:立体农业,农业生产物质循环利用(规模化养猪业等),土地、技术、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优化配置模式(休闲观光农业),农业一、二、三产业的产业链联接模式(新型农业产业化),以及生物能的开发利用(循环农业发展的新领域)等,进行更系统、深入的分析与研究(主要进行物质代谢分析及经济效益核算等,重点突出案例中的循环过程和效益评价及生态性三个方面),努力做到既总结经验(与理论研究相呼应),又努力发现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也是非常迫切和有益的;三是在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的循环型农业评价指标体系之前,对循环型农业进行全方位探索和多视角的科学研究,逐步建立一个适合当地特点的农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与发展规划,也是学术界需要大力研究的现实课题;四是人们还应从各地资源及环境等禀赋以及当前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有选择地分析、比较有关国家或国内先进地区(包括 台湾 地区)循环型农业发展的一般经验与教训,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层面,对循环型农业的发展战略与制度 (政策)创新进行研究,为农业循环经济建设提供扎实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导。

三、海峡两岸循环型农业协同 发展 之探讨

(一) 台湾 循环型农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尽管台湾岛内鲜有诸如“循环型农业”等提法,但台湾省在永续农业的发展、研发与发展策略等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另一方面,我们也已注意到,台湾地区是世界 经济 、 社会 较发达的地区之一。特别是近几十年来,台湾地区因经济快速成长,以致 工业 、农业污染严重,人民健康与生活环境也日益受到威胁。一方面是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升,尤其是对饮食安全等越来越重视,绿色(有机)蔬果产品广受消费者的青睐;另一方面是人类活动已对环境造成危害及长远的不良后果,并逐渐地恶化、蔓延,正在对自身居住环境和社会发展带来负面作用。因而,面对循环经济 时代 的到来,两岸人民都应该从更高层次上重新探索人类到底应该生产什么、怎么生产,怎样消费、怎样生活……又以岛内香菇生产废弃物(废渣)处理 问题 为例。2004年台湾地区的香菇总产量为4866吨,其中袋栽香菇4714吨,约占总产量的97%。除了木屑等残渣外,袋栽香菇还产生了大量的塑料废弃物。显然,面对如此大量的废弃物,各乡镇垃圾处理场已无法代为处理,而且如此大量的废弃物也不是传统之掩埋与焚烧 方法 等所能解决的问题。为此,有学者提出通过立法与民间协助,进行“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与再生”,以降低废弃物清理成本及避免废弃物清理时所产生的环境问题;更进一步地,他们提出了基于经济诱因机制的“课税”与“补贴”的“两政策工具”,等等(魏乾城等,2006)。 诚如台湾有机农业发展协会执行秘书陈琦俊所言:人类唯有再度回到“与大 自然 共生”的原点,来取得安全的食粮,才是环境和人类永续生存之道。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一切恰恰也是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祖国大陆所需要进一步面对和妥善解决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两岸循环型农业的发展均处于初始发展阶段,而且都迫切需要进一步推进循环型农业和永续农业的发展,其发展前景看好。

(二)海峡两岸循环型农业协同发展的策略选择

为促进两岸循环型农业的协同发展,结合当前循环型农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建议尽快 研究 、建立起两岸循环型农业交流与合作的制度性安排。

一是要充分利用两岸现有 科技 合作政策和人员往来的渠道,积极开展两岸循环型农业研究人员的互访讲学、互聘客座研究人员、交换培养研究生等,通过人员的交流带动产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发展;

二是要通过两岸科技交流机构的协商讨论,每年轮流在两地举办1次以上综合性的循环型农业 理论 与实践发展研讨会,为两岸循环型农业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者们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和成果共享的新平台。从总的来看,福建省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建议由闽台科技交流协会牵头组织、发动两岸有关科研、教学单位从事循环型农业研究与实践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率先举办海峡两岸循环型农业理论与实践发展学术研讨会;

三是要深入研究、探讨两岸循环型农业交流与合作的具体项目与方式方法。审视近年两岸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目前尚无循环型农业方面的项目。从两岸农业资源与科技和市场整合的现实需要出发,可以考虑共选项目、共同研发、分别出资、成果共享等的具体方法与途径。而且我们建议,作为全国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福建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在漳州、泉州等传统对台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区内,增设闽台(两岸)循环型农业合作示范区;

四是要以本次两岸经贸论坛为契机,抓紧抓好新增“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与“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尤其是要积极创造便利条件,欢迎台湾农民、农业 企业 到大陆投资、兴业,积极寻求与台湾循环型农业专家与投资者们多种形式的合作与共同发展。

可以肯定,通过上述努力与制度安排,必将有力促进两岸同行专家与实践探索者们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议从大陆及台湾地区循环型农业的提出与内涵、发展的历程与成效、研究的进展与成果、发展的模式与方向、发展的策略与目标,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潜力等方面,深入 分析 、比较两岸循环型农业的发展现况与前景,得出两岸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异同以及两岸合作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研究、探讨两岸循环型农业合作的目标、模式、途径及其配套措施等,进而提出框架性的两岸循环型农业合作发展的策略及目标,以期促进海峡两岸循环型农业的协同发展。

四、结束语

循环经济是国际社会在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中逐渐探索和 总结 出来的具体实践模式,农业循环经济也已在全球悄然兴起,并成为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首先简述了 中国 农业循环经济的提出与内涵,着重探讨了大陆循环型农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初步分析、比较了两岸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异同及两岸协同发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从以上分析与讨论中可以看出,两岸在循环型农业发展、研发与管理过程中,既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又呈现出了互补的态势;通过两岸交流与合作,既可以充分了解台湾地区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业发展和永续农业的运行轨迹和政策措施,进一步了解台湾地区有关永续农业的一系列发展模式与经验教训;通过两岸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对比分析,还可以提出一些可相互借鉴的发展模式与对策措施,以及两岸循环型农业合作发展的目标、模式及其配套措施等,达到既促进两岸循环型农业科技、信息、资源、环境等方面的优化与共享,促进两岸循环型农业的协同发展,又可为海峡两岸共同迎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的挑战开创出新的契机。

注释:

①刚刚结束的两岸经贸论坛,就如何加强和深化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其中,“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问题”又取得了许多新的突破,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肯定。本次论坛由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海研中心与中国国民党国政研究基金会共同主办,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与两岸和平发展基金会共同承办,时间:2006年4月14日至15日,地点:北京。

②解振华. 关于循环经济理论与政策的几点思考[N]. 光明日报,2003年11月3日.

③①肉鸡主业链,即以种鸡饲养、鸡苗孵化、饲料加工、肉鸡饲养、肉鸡加工、深加工为主的肉鸡主业链;②生物工程副业链,即以鸡下脚料,如用鸡羽毛开发多肽氨基酸、鸡肠子提取胰蛋白酶等开发利用为主的生物工程副业链;③有机肥副业链,即以鸡粪加工成生物有机肥,带动有机种植业,实现资源的综合、高效利用。

④韩超. 循环经济与农业实践——经济日报循环经济发展战略高层研讨会(2005年9月24日至25日)侧记. 经济日报网站,2005-10-10.

【 参考 文献 】 [2]邓启明,李建华,黄献光. 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的现状与发展[J]. 农业经济问题,2005(12):34-37.

[3]冯之浚主编. 循环经济导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欧明豪,宣亚南,郭忠兴,等. 循环型农业若干问题探讨——以江苏省为例[A]. 见:黄祖辉,杨列勋,陈随军主编. 农业经济管理论文集[C]. 北京: 科学 出版社,2005,450-459.

[5]吴天马. 循环经济与农业可持续发展[J]. 环境导报,2002(4):4-6.

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第5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立法,必要性

循环经济在环境法制建设中属前沿领域,目前主要囿于少数经济和环境法制发达国家,且无论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差异很大。这一“阳春白雪”型的新事物能否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生根,能否适应我国的实际成功地“本土化”,这些问题正成为我国环境法研究的新的热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对这种新型的立法也有不同的评价。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无论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也好,还是被认为是孪生兄弟也好,在立法上必须充分借鉴。清洁生产法立法必要性的争论事实上一直持续至今,因此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更需要首先解决立法的必要性问题。

一、循环经济概念的取舍

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新事物,循环经济在各国理论界尚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国,学者们则主要是对这一概念的存废有不同认识,循环经济是否有必要存在直接关系到其立法的必要性。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是肯定说。

我国理论界目前肯定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概念是主流,而且表述也基本都是沿用如下的定义:“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曲格平:《发展循环经济是21世纪的大趋势》,载于《机电产品开发与创新》,2001年第6期)类似的定义还有:所谓循环经济,就是按照自然生态物质循环方式进行的经济模式,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循环经济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也可称为资源循环型经济。(冯之浚、张伟等:《循环经济是个大战略》,载于《光明日报》,2003年9月22日。)所谓循环经济,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排泄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奈民夫?那顺 梁继红 邢恩德:《新形态的循环经济与循环经济学的研究》,载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第23卷,2002年3月第1期。)所谓循环经济,即在经济发展中,遵循生态学规律,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王成新、李昌峰:《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决择》,载于《理论学刊》,2003年第1期。)

上述定义旨在与清洁生产这个相似概念区分开:循环经济建立在生态学基础之上,而清洁生产则是以“少废或无废工艺”为基本目标,本质上是建立在机械论规律的基础上。因此,在我国循环经济的定义在理论上已界定了特定的范围,特别是厘清了与清洁生产的界线。

二是否定说。

也有学者认为从“耗散结构理论”出发,在把物质从“高熵状态”转入“低熵状态”这一问题上,推断出“人工的推动难免要增加能量的消耗,这又从另一个方面加快了环境的熵增。同时,即使增加能源消耗,由于技术和经济条件的约束,也很难让所有的物质材料完全得到循环利用;而且,能够进入循环的,很多也不得不降格使用”。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能量的传递是有方向性的,在地球上,被转化的能量最终都会以热的形式向太空散射。至于散射到太空去的热能否重新聚集起来为人类所用,在可见的历史时期内恐怕很难有明确的答案。因此得出结论,“要建立循环经济,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目前尚很难成立。” 而应代之以“建立节约型经济系统”。[1]

三是替代说。

目前国外尚无任何一个国家同时系统地制定清洁生产法和循环经济法,而以清洁生产立法为多,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制定有循环经济法,而且学者们也往往将这类循环经济法纳入清洁生产法之列。[2]相应地,有些国家的清洁生产立法在学术界也被视为循环经济法。因此理论界已形成了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可以相互代替的认识,如果单纯从立法的经济性来看,这种替代似乎也是必要的。

笔者认为,就现时的实际情况看,“难让所有的物质材料完全得到循环利用”、“能够进入循环的,很多也不得不降格使用”是事实存在的。“否定论”提醒人们注意这样的事实,不可片面地、扩张地理解资源和能源的循环,更不可把循环经济作为滥用资源和能源的借口,所谓循环利用是有限度的,而且主要局限于生态学的方法领域,而不是可以解决一切环境问题的万能的灵丹妙药。也正是从这种认识出发,循环经济需要与清洁生产等制度相配合。从实践发展看,“循环经济”是在全球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在“清洁生产”之后产生的更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在一定的地区与行业已有成功的范例。从立法的目的上看,我们所以要推行循环经济,也并不是要真正建立一个毫无废物产生、一切都在做着周而复始运动的经济发展模式;我们提倡循环经济,只是反映了立法者的一种价值取向-即使完全的、呈闭合回路式的循环经济是无法达到的,我们也要让我们的经济发展模式无限的、不间断的向它靠近。从名称的选择上看,采用“循环经济”更能反映出这种经济模式的流程特征,它可以涵盖“末端治理”与“源头控制”两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模式,又可以将二者有机联系起来,突出“循环”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位置,更好的协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与“经济”之间的尖锐矛盾。此外,循环经济依据的是生态学原理,与热力学、物理学原理基础上的清洁生产或节约型经济系统功能和机制均有所不同,不可替代,但可以互为补充。事实上,我国目前关于循环经济的概念也旨在强调它的生态性特征,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概念已经将其于我国清洁生产法的概念区分开来。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运用生态学规律组织建立的,以构造无限接近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闭路循环为具体实施手段的,旨在最终实现环境、资源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运行模式。

二、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

循环经济的思想源于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他将地球比作一艘在宇宙中飞行的宇宙飞船,必须依靠自身有限的资源才能生存。如果对飞船的有限资源进行过度的索取,就会加速飞船的灭亡;反之,如果对飞船的资源加以循环利用,则会延长飞船的寿命。但在80年代之前,循环经济的思想都未能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当时盛行的仍然是末端治理的模式。进入80年代,循环经济的思想在政策上有所体现,开始关注废弃物的再利用。1991年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和日本《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则标志着循环经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㈠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是在1987年由布兰特伦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代表作《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的,其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生活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来组织和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

循环经济主张“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经济活动原则。减量化原则要求用尽量少的原料和能量,来完成既定的生产任务或消费目的;再使用原则要求产品或其包装能够被多次使用,延长产品的淘汰周期;再循环原则要求产品在完成使用功能后、与产品伴随而生的废料在产生后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依据此三项原则,自然可以减少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资源的需求量,给后代人留下相当的可利用资源量,实现资源利用的代际平衡。

㈡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大趋势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几个主要发达国家如德、日、美等国均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循环经济的立法工作。其中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是德国。德国在1986年通过对1972年《废弃物处理法》的修改,制定了《废弃物限制处理法》,该法扩大了前法“处理生产消费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的目的,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3]可以说,该法已具备了循环经济的基本因子。1991年,德国又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此法按照循环经济的思路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要避免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或对其进行有效的利用。之后,德国于1994年又公布了《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将循环经济思想的适用领域从包装废物扩展到全部废物(但书条款除外),并且明确了循环经济的范围。

日本则是西方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完善的国家。这些循环经济立法中有涵盖了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如《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1年颁布)。也有旨在促进某类物品循环利用的专项性法律,如《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5年颁布)、《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1998年颁布)、《建筑材料循环法》(1999年颁布)、《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2000年颁布)、《多氯朕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2001年颁布)。但最能代表日本循环经济立法成就的应当是在2000年颁布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该法确立了日本在世界循环经济立法方面的先进地位。

美国虽然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立法,但是其1976年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及1990年的《污染预防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循环经济的思想。但从各州的层次上来说,“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4].

在欧洲,北欧国家是最早实践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地区,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和冰岛虽然还没有专门立的循环经济的法,但是在其环境保护中包括了大量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内容,如瑞典在1979年制定《废物收集和处置法》、1983年制定的《铝质饮料容器回收法》等。在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等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多部单项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5]

㈢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尽快建立支撑循环经济的科学体系

循环经济的建立需要大量现代科技的有力支撑,这些现代科技应当包括清洁生产技术、信息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回收和再循环技术、资源重复利用和替代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等等。[6]而这些现代科技活动的普遍化、复杂化又要求它就是一种高度组织化、规则化和程序化的活动,是排除更多偶然性、任意性和专断性的活动。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可以有效的建立循环经济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组织、协调和管理这些科技活动,包括通过立法规定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权限职能和活动程序,确定循环经济科技研究计划、投资方向和基金预算,规定循环经济科技组织制度、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制度、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科技情报与档案管理制度、科技标准化制度、科技进步奖励制度等,并设置这一系列制度运作的具体程序。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可以将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法定化,并将这一战略具体化、细则化、程序化,确定循环经济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和人、财、物的合理分配。另外,立法还可以调节发展循环经济科技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使国家为发展循环经济所建立的奖励与处罚机制以法的形式得以公示并落到实处,使科技成果等到合理的使用和推广,为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服务。

㈣循环经济立法有助于我国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随着全球环境保护的不断加强,以关税和传统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进口的余地越来越小,许多国家正在转向以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来构筑新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即要求各国在制定国内法规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使这些标准具有更大的约束力。要想使我国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符合这些规则的规定,就必须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将这些国际规则国内化。同时“按照循环经济,经济增长并非简单地意味着生产和消费更多的产品,正是此类增长给环境造成了额外的负担;而是必须提高用于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价值。随着产品使用寿命的延长、耐用性的提高,虽然从件数上看会减少需求量,但不会减少价值量。相反,消费者会转而去购买产量越来越少的、但价值越来越高、越来越昂贵的产品。”[7]可见,推行循环经济可以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增强外国消费者对我国产品的认同感。

三、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分析

㈠充分借鉴西方环保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选择适合我国的立法模式

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是十分必要的。循环经济的思想本身便是源于西方,其后经过四十余年从实践到立法的发展,西方已有相当数量的发达国家完成了循环经济法的体系的建构,尤以日本、德国为代表。这些国家在推行循环经济的科学技术与循环经济立法技术方面各有特点,均有值得我们学习之处。而且循环经济作为环境保护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与技术性特征,完全可以大量借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移植。世界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这种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就是在认真研究、比较各发达国家和某些发展中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成熟技术和先进经验后,并大胆引进而建立的。

就立法模式而言,日本和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体系均有统领全局的基本法(如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与特别法(如日本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等、德国的《废弃物限制处理法》等)之分。而且在时间上,日本和德国也均是采用先对特别领域立法,再制定基本法的立法顺序。所以有如此相似之处,笔者认为这是与循环经济的特性有关。从循环经济的内涵看,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推行循环经济必须树立新的系统观,从整个生态这个大系统来建立循环经济。它不再局限于某个行业或某个领域,推行循环经济的立法也就不能只以特别法为限,在特别法之上必须有一部上位法统领全局。否则,就无法在整个社会领域内建立循环经济,也就不能最终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循环经济同时又需要科技与实践的支撑,这些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尤其对于日本、德国这样的循环经济先行者,在推行循环经济之初还没有相对成熟科技与实践支持,所以只能先对个别领域进行立法,在时机成熟之时,制定统领全局的循环经济基本法。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也应遵循循环经济的一般规律,采取与日本和德国相同的基本法与特别法并存的立法模式。在立法顺序上,则不必局限于先特别法后基本法的顺序。因为在循环经济的科技与实践方面,西方国家已有一套相对成熟科技与实践经验可以借鉴,即使在我国也进行了循环经济的实践与科技研发,与日本、德国制定循环经济法时的客观条件有相当大的不同,应当说我国已具备了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的条件。因此,在基本法与特别法的立法顺序上,我国则可以不按照日本和德国的模式,直接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同时在科技与实践已经相对成熟的领域制定循环经济特别法。

㈡继承清洁生产法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原则,对循环经济基本法采用“促进法”的立法形式

我国的清洁生产法基本上贯彻了“政府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清洁生产活动进行引导、促进和必要的行政强制,同时强化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清洁生产状况的知情与监督”这一大多数国家清洁生产法所共有的原则,该原则是“即使‘看不见的手’,又使‘看得见的手’有效调节”以及“以社会制约权力”等清洁生产指导思想和利益基础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8]这是我国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所闪显的一个亮点。循环经济虽然是一种先进的经济运行模式,但它对科技与资金的要求却不是一般经济活动主体所不能够独立完成的。另言之,循环经济的建立需要政府的主导与各经济活动主体地积极参与才能够共同完成,需要“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共同发挥作用,而且更主要的是“无形之手”的作用。因此,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应当更注重政府对市场主体清洁生产行为的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障,而不应当对企业清洁生产过程进行过多的直接行政控制。

对于循环经济立法的名称,笔者认为也以“促进法”的形式为宜。循环经济本身是分层次的,它可以在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全社会范围之内实现,而且其各层次所需的科技与实践也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我们可以对循环经济立法,却不能希望依托该法便迅速建立一个贯穿于各领域的循环经济社会。从企业内部到企业之间,从企业之间再到全社会,是政府不断用“两只手”不断“促进”的过程,是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相结合、以宏观调控为主的过程。日本在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时,“推进”二字便有促进之意。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从形式上看并无“促进”字样,但在其第1条“本法的目的”之中也明确说明“本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所以我国的循环经济基本法应直接采用“促进法”的形式。

㈢借鉴清洁生产法的经验,加强循环经济法立法的可操作性

《清洁生产法》的出台,有着积极的意义,但诚如学者指出,它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虽然涉及政府在清洁生产方面的某些职责以及企业在清洁生产方面的某些权利义务,但过于抽象、笼统,缺乏协调与配合,可操作性差,政策宣示的性质较为明显而法律意义不突出。易言之,原有立法并未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支持与保障措施”。[9]而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的循环经济基本法需要采用“促进法”的形式,必定是宣示性、鼓励性的规范占据主要位置,而且客观上循环经济本身的系统性与复杂性也决定了它的建立绝不是一部《循环经济促进法》就能完成的。但笔者认为:在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之后,应及时在已经有成熟的科技与实践支撑的领域制定循环经济特别法,以加强循环经济法体系整体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支持与保障措施”的任务应落在各特别法之上,而不是由循环经济基本法来完成,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管理条例》等。

㈣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制度构想

第一,延续使用环境保护法中原有的一些基本制度。既然循环经济是基于环境保护领域中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而来,那么循环经济理应是环境保护战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已规定于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些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同样可以适用于循环经济立法当中,可以作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以“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为例,它要求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并制定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的最佳方案。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虽然在不同的时期范围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呈现出扩大的趋势: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三资企业”的建设项目)都要适用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在推行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主观上的出发点是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但在客观上推行循环经济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却不一定都是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事实上,对于这些循环经济中的建设项目,如果不坚持适用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同样可能造成环境与资源的破坏。环境保护法中的其它一些制度,如“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经过适当修正同样可以继续适用于循环经济的建立过程中。但有学者提出:“三同时制度属于末端治污治理方式,其与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少污染或不污染相冲突。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少建或者不建,如此方可根本消除污染”。[10]对于此种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循环经济要求少污染或不污染,是需要相应的手段作为保证的-三同时制度正是一种经过我国环保实践检验的有效保证手段。“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少建或者不建”,但是应是有条件的:如果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方式,污染少或无污染,当然可以“少建或者不建”,其实这也是三同时制度的应有之意。可见,“三同时制度”与循环经济的“少污染或不污染”是不冲突的。

第二,积极完善循环经济所特有的基本制度。循环经济是环境保护的新发展,必然要出现传统环境保护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一些新制度。这些新制度包括:

1.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过去在计算国家的GDP总量时,从未把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对环境与资源的破坏计为经济发展的成本,其结果是“不仅引起社会成本和效益不清晰,使GDP总量与经济发展实力发生脱节,而且会误导经济决策”[11].如果建立了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就能使我们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效益与所付出的代价有清醒的认识,进而可以对我国的后续发展能力有正确的估计,这一点在资源不足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对于我们制定正确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至关重要。

2.环境标志制度。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环境标志是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宣传环境品质或特征的用语和(或)象征符号。环境标志标明产品从生产、使用以及回收处置的整个过程符合保护特定环境的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或损害极小,有利于资源再生和回收利用。[12]环境标志制度有助于消费者选择优质的环境安全产品,在消费的过程中激发其环保主体意识,同时也可以促进产品生产者将环保因素贯穿于整个商品生产过程,努力改变其产品的环保形象,生产出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

3.环境税收制度。美国为控制二氧化碳而征税,并对采用环保先进工艺建成的设施5年内不征税;日本对法定污染防治设施免征不动产税,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减少企业纳税,对“低公害”车辆减免产品税。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较薄弱,目前仅限于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资源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税收制度也有所规定,如第35条“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第36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在未来的循环经济立法中,也应把环境税收制度列入其中,作为推行循环经济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4.绿色消费制度。绿色消费实质上是指以可持续的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进行消费。绿色消费在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使自然资源的消耗最少,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最少,从而使消费的结果不致危及人类后代的需求。[13]该制度鼓励使用耐用产品,有限使用可降解的一次性消费产品,而对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的一次性产品的生产与消费通过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限制。

5.财政环境投入与信贷鼓励制度。一些国家对企业的污染防治设备、技术研究及开发项目提供财政补贴、贴息贷款或优惠贷款。如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努力采取必要的金融和税收措施,鼓励企业修建和改进公害防治设施”。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有规定,如第33条“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第34条“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循环经济的立法中,来自国家财政的直接支持,将成为循环经济资金的重要来源。

6.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源于美国的可出售的排放许可证制度,它规定排污权可以出售给排放者或非排放者,而且可以进行转让,是一种灵活的污染控制手段。目前我国已在6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的试点,我们可以逐步将排污权交易制度推广全国,并在循环经济的立法上把它确认下来。

㈤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想

第一,推行循环经济的阶段构想。循环经济的建立和推行清洁生产的过程一样,应分阶段、分层次进行。我国的清洁生产历经准备阶段、试点示范阶段、大力推进阶段和全面实施阶段四个阶段,最终才得以确立。尽管我们在立法时可以同时制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法与特别法,但在内容的规定上,确不能要求在全社会的范围内迅速建成循环经济体系。全社会范围内的循环经济体系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有着不同层次与阶段,仅通过若干立法活动便立即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在实践上是无法完成的。

第二,明确政府推行循环经济的义务。对于政府在建立循环经济的作用,应以义务性规范为主,而且这种义务主要应集中在“利益机制的建立”方面。另外,公众信息系统的建立也是政府工作的重点。

第三,强调法人、组织、公民等在循环经济建立过程中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权利本位”本就应是各种立法的应有之意;循环经济立法这种以利益机制为基础的促进型立法中,就更应该将这种思想贯彻始终。之所以说是“强调”“权利”,并不是说法人、组织、公民不需要履行义务,而是说与义务规范相比,更应该强调他们在建立循环经济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更应该通过权利性规范来调整他们在循环经济法律关系中行为。法人、组织或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应主要在“利益机制”与“公众参与制度”等中得到保障。

第四,扩大生产者的责任。发达国家推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虽然对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回收义务均有所规定,但往往对生产者规定更重的责任。这是因为只有生产者才最为了解自己的产品,比消费者更有能力担负起回收或处理废弃物的任务。同时,在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进一步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扩大生产者在回收与处理废弃物方面的责任,应该也是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参见 欧阳志远:《论节约型经济系统-〈中国21世纪议程〉实施的理论反思》,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2] 参见 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4、192页。

[3] 刘国涛 主编:《循环经济?绿色产业?法制建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7页。

[4] 同上,第11页。

[5] 参见 吴季松 著:《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北京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5页。

[6] 参见 王成新 李昌峰:《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抉择》,载于《理论学刊》,2003年第1期。

[7] 诸大建:《循环经济理论与全面小康社会》,载于《论循环经济》,毛如柏 冯之浚 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67页。

[8]参见 王明远 著:《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22-223页。

[9]同上,第220页。

[10]刘国涛 主编:《循环经济?绿色产业?法制建设》,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23页。

[11]同上。

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第6篇

舒尔茨对原始技术与现代技术异质性的论述表明他已敏锐地觉察到从原始技术到现代技术进化中的断裂。随着技术的进化,经历了从原始技术范式到现代技术范式的转换,按照技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不同,可以列出3种不同的技术范式:原始技术范式、现代技术范式(末端治理技术范式、线性经济技术范式)和循环技术范式。现代技术范式通过反向增长的自然代价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是其显著特征,是不可持续的发展。循环经济技术范式视生态阈值为客观存在,认为环境的净化能力和承载力是有限的,一旦社会经济发展超越了生态阈值,就可能发生波及整个人类的不可逆的灾难性后果。因而,循环经济技术范式要求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

2循环农业技术范式理论的形成依据

循环农业技术范式理论建立在生态学、系统论和经济增长理论基础上,它以技术哲学领域关于“技术范式”及其发展转换的研究成果为生成本源,以生态伦理学与现代科学技术的耦合为支撑体系,以人与自然关系演变及中华传统生态文明为文化渊源,形成循环农业技术范式理论基本框架。

2.1循环农业技术范式的结构分析

循环农业技术范式是生态伦理学与现代技术的耦合体,生态伦理学的理论思想和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构成了循环农业技术范式的主体框架。基于循环经济的目标诉求,生态伦理学与现代技术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性。一方面,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其生命力主要在于把人的生态伦理意识转化为现实的生态伦理实践,使其提倡的生态维护、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道德原则对人类经济活动提供重要的价值引导;另一方面,只有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才能够把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自然环境的可持续经济思想变成现实。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的层面分析,生态伦理学为现代技术提供了“生态观”的价值导向,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起一种稳固而持久的道德关系;而现代技术则作为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观“载体”,为循环经济提供了实践工具,二者交融互动,既推动生态伦理学的不断升华,也促进现代技术的理性发展,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起一种合理而长久的经济社会关系。循环农业作为一种体现生态环境价值要求的经济发展方式,只有将人类技术经济活动建立在生态伦理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实现维护生态环境和提高经济效率的双重目标。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试图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道德关系的生态伦理学,与倡导提高经济效率的现代科学技术,就成为互为补充、相互支撑、相得益彰、臻于完善的耦合体,成为循环农业技术范式的支撑和本源,共同支撑循环农业理念和循环农业实践的深化。

2.2循环农业技术范式的特征分析

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科学生态伦理观是循环农业技术范式的决定要素,树立了技术范式的“生态哲学”或“生态学世界观”。

2.2.1循环农业技术范式的技术价值观认知

循环农业技术范式的技术认知基于科学生态伦理观。它强调“生态价值”的全面回归,主张在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向生态化转向,承认“生态位”的存在和尊重自然权利,摒弃人类统治自然的价值观,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这样的技术价值观指导下,技术创新的实践过程由技术效益化向技术生态化转换,倡导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技术。

2.2.2循环农业技术范式的技术特征属性

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生态技术学等关键性原理及其基本规律与各种现代技术耦合构成了循环农业技术范式技术“硬核”的理论基础。在其指导下,技术研究者建立基础性的技术类型选择与发展效果的评价体系,使技术创新活动始终实践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与原则要求,使技术系统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像自然界整个生态系统循环一样,对环境的影响(负作用)最小,资源生产率最高。循环农业最主要特征是产业链的延伸和资源节约,因此其技术支撑重点体现在资源的节约与高效利用、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农业产业链延伸过程中的清洁生产以及农村生活环境建设几个方面。

2.2.3循环农业技术范式的技术共同体

从生态学角度看,循环农业技术范式的技术共同体构成已经突破一般性技术范式的技术共同体定义,把范围从“人-技术”关系扩大到了“人-技术-自然(环境与资源)”系统。在微观层次,主要包括技术人员的组成;技术人员与生产人员(技术使用者,包括农户、农业企业等)以及与技术之间的相互关系;人、技术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之间的耦合方式。在宏观层次上,主要指循环农业的组织方式及其运行模式,包括:以生态农业模式的提升和整合为基础的循环农业模式;以农业废弃物资源的多级循环利用为目标的循环农业模式;以及以循环农业园区为方向的整体循环农业模式。

3循环农业发展与技术范式升级

循环农业是循环经济理论应用于农业生产、实现生态的良性循环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农业的发展需要传统技术范式的变革。现代农业发展所依托的传统工业经济技术范式的逆生态性,使之在“改造传统农业”的同时,却导致生态问题的日益严重,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而且,这些问题在旧的技术范式下无法得到根本解决,我国循环农业发展将最终依赖于技术范式升级。需要探讨的是,从现代农业技术范式到循环农业技术范式,虽然是一次全新的技术范式选择,但这种变换不仅承载着厚重的历史经纬,而且也仍然离不开现代工业化技术基础原理的支撑。尚未发生由于技术“硬核”变革导致的技术认知和共同体的嬗变。也就是说,还不足以引发一次技术范式的“革命”。

3.1传统农业技术范式的“理性回归”

中国古代“天人调谐”的思想强调人与自然的协调统一,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要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和客观规律,要肯定人的主观能动性,天人调谐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合理模式。剔除其包含的信仰成分,不难发现这与循环农业技术范式的科学生态价值观具有一致的思维原则和价值观。虽然循环经济符合天人调谐的理念,然而中国传统农业技术主要还是依靠农业生产活动中的经验积累,靠直观的或表观的观察形成一套技术思想体系。传统农业技术在不断的积累过程中逐步完善,而且长时期处于较为稳定的状态。这种稳定状态一方面维持了传统农业的繁荣和传承,使中国传统农业和技术长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另一方面又阻碍了技术革命和创新,使得近代以后远远落后于西方。因此,引进和结合西方现代农业技术成果对农业传统技术进行彻底的改造和提升,是实现现代循环农业的外部动力。可以认为,现代循环农业是在中国传统农业生态理念延伸基础之上对现实农业生产方式的革新,既不是对传统农业技术范式的“回归”,也不是现代农业技术范式的“革命”。

3.2现代技术范式的“技术硬核”尚未突破

拉卡托斯(Lakatos)认为,一个技术范式体系的建构是在技术硬核和外层保护带基础之上的。其演进也有2种类型:一种是技术硬核的变革,称之为技术范式革命;另一种是技术硬核不变,只是外层保护带技术进行了完善和提升,从而改善了技术范式的支配效果。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生态技术学等关键性原理及其基本规律与各种现代技术耦合构成了循环农业技术范式体系的理论基础,在其指导下,技术研究者遵循农业经济增长与生态系统质量改善的动态均衡机制,将农业经济活动与生态系统的各种资源要素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加以统筹协调,并据此建立基础性的技术类型选择与发展效果的评价体系,使技术创新活动始终遵从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与原则要求,最终使技术系统在实践过程中能够像自然界整个生态系统循环一样,对环境的影响(负作用)最小,资源效率最高。

鉴于从技术形成与发展的本质特性来看,各种现代技术及其基本原理依然是循环农业技术范式“技术硬核”的主要部分,变化只是发生在技术间的组合方式与应用方法,属于完善和提升阶段,因此,尚不能够把这种技术范式的演进称为技术范式的“革命”。综上,从概念的内涵看,“进步”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其内涵相当宽泛,不利于对现象的精确表达;而“创新”虽然是一个比较具体的概念,却又包含了明显的“破坏性”成分,必然会有人要经历痛苦的过程。同时为了避免与“技术创新”混淆,笔者认为把这种技术范式的转换称为“技术范式升级”更为恰当。

4结论

发展循环经济绝不能陷入对技术本身的盲目“崇拜”,而要透过技术表象看到决定技术效应的、最根本的、观念层次的价值和标准。因为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首先要求观念层次的变革,从注重技术的社会价值转到兼顾技术的生态价值,从注重技术的历史意义、现实意义到兼顾技术的未来价值。而只有建立起新的生态道德标准和价值理念,才能实现技术效益化向技术生态化的转换。技术哲学领域关于“技术范式”及其发展转换的研究成果,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认识问题的思路和方法。通过建立循环农业发展的技术范式升级研究模式,可以看出,现代农业的“弊端”是技术范式的落后,现代农业发展所依托的传统工业经济技术范式的逆生态性导致生态问题的日益严重,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这些问题在旧的技术范式下无法得到根本解决,技术范式升级是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路径。循环农业技术范式强调在生态阈值的范围内,从原来的仅对人力生产率的重视转向提高资源生产率。

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第7篇

循环经济概述

循环经济以闭环流动为核心,建立基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循环反馈模式,是对传统“资源-产品-废物和污染排放”的单向线性生产模式的根本改变。循环经济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通过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绿色消费等融为一体,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与知识经济一起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支柱。

循环经济不是一种新的学说,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就说过:“地球好比是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如果人类经济像过去那样不合理地开发资源和破坏环境,超过了地球的承载能力,就会像宇宙飞船那样走向毁灭。”钱学森同志多次强调:“废旧物资及资源回收利用是国家大事之一”,“如果搞好废弃物的再生,两个世界难题(资源与环境)就同时找到了解决的途径”。

循环经济大力倡导资源使用的“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原则(“3R”原则)。我国20世纪90年代引入了循环经济的思想,提出了在国家、区域、城市以及企业等不同的层面发展循环经济,并将资源再生作为一种产业来看待。中国工程院院士魏复盛先生指出:“世上没有废物,只是放错地方”,叶文虎教授在《循环型经济论纲》一文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生活提高、生产发展、生态改善”的“三生共赢”的目标。邹平座先生认为循环经济是指经济发展中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知识文化等三种基础资源的良性循环,而不仅仅指自然资源的良性循环。吴季松先生基于对世界与中国经济发展实践的总结,创立了新循环经济学。新循环经济学研究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和自然生态三大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动态平衡关系,认为科学技术是循环经济实施的主要保证。

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

20世纪80年代开始,德国、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为减轻环境污染,实现实施可持续发展,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效益,引起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

加强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1986年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对废物处理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随后几年内,制定了《包装条例》、《限制废车条例》、《循环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美国1976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加州1990年通过《综合废弃物管理法令》,要求企业通过资源减量和再循环减少50%废弃物;由7个州组成的州际联盟规定40%~50%的新闻纸必须采用再生纸;威斯康星州规定塑料容器必须使用10%~25%的再生原料。

瑞典1994年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要求生产者对产品在最终消费后继续承担有关环境责任。同年,瑞典通过了关于产品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规。其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法规也都在《环境法》基础上相继出台。

日本颁布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等七项环保法律。2003年5月还颁布了《环境立国宣言》,提出企业经营要促进环保,用环保技术扩大企业经营。在鼓励企业对废弃物再利用的同时,对不遵守清洁生产原则的行为依法进行制裁。

很多国家还通过提供补助和低息贷款以及免税等多种手段帮助企业建立循环经济系统,并成立中介服务公司,协助企业开发相关技术并帮助转化为经济效益。

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实践

许多发达国家针对各自特点,依靠科技进步,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实践,形成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风气。

丹麦是循环经济的先行者,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是世界上第一个典型的生态工业园区,采取以发电厂、炼油厂、生物技术制品厂、塑料板厂、水泥厂等为核心,农业、生活服务业为辅助,实现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对蒸汽等热能进行多级利用,以一个企业的废物作为另一个企业的原料,力争达到污染物的零排放目标。

英国伯丁顿社区提出了零能源发展系统的设计理念,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能源,减少环境破坏与污染,实现零化石能源使用的目的,使能源需求与废物处理实现基本循环利用。

美国杜邦化学公司通过建立循环经济系统,从废塑料中回收化学物质,开发出耐用、可多次使用的乙烯产品。该公司通过放弃使用某些对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减少一些化学物质的使用量以及发明回收产品的新工艺,将公司生产造成的废弃塑料物减少了25%,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了70%。

法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特点在于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配合政府,组织个人和企业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如法国的旧轮胎回收与环保协会发动米其林、固特异等14家生产销售商成立联营公司承包了废旧轮胎的回收、分类、翻新、分解和再生材料生产,实现旧轮胎回收一条龙服务。

以色列水资源极为缺乏,政府极为重视自主创新和节水技术开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发明了可以节水40%~50%,使农作物增产300%的“滴灌”技术。以色列还加大了循环水利用和海水淡化的力度,基本解决了缺水的问题。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现状分析

我国当前的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据统计,每创造1美元国民生产总值,消耗的煤、电等能源是世界平均值的3~4倍、美国的4.3倍、德国和法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为改变经济发展“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道路,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推行循环经济,1995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2年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上海市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战略与实施计划,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确定辽宁为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省,江苏省明确提出了建设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经济体系。经过短短几年的努力,许多省市循环经济的研究已从理论层面进入到政府操作层面。近年来,我国开始了基于循环经济理念的生态工业示范区的建设,较典型的是广西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在传统的冶金、纺织、化工等支柱行业,中国石化、宝钢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发展循环经济的行列。江苏省800多家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取得了8亿多元的经济效益。尽管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法律和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处罚力度有待加强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体系还没有形成,只有《清洁生产促进法》,没有具体明确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法规,对循环经济的支持和配套力度还有待加强。对一些高污染行业、高资源消耗行业以及资源再生行业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规定损害环境的行为,虽然有了一些处理办法,但处理的力度不够,惩罚力度不大,还不能对企业的行为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许多企业对循环经济本身和推进循环经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环保意识不强,往往坚持经济利益导向,宁愿支付罚款也不愿意在环保方面投入,这对更广泛地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产生了很大制约。

尚未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科技创新体系

目前,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层面上的研究很多,但在科技层面上似乎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的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不够,污染治理技术、废物利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以及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循环经济的产业体系不完备、技术水平低、专业化分工不足,资源节约综合技术装备水平也有待提高。

由于有大量的理论与相关技术有待进一步研究与开发,即使引进国际上现有的先进技术,也不能彻底解决中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问题,必须加强自主创新,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科技创新体系。

加强自主创新 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科技创新体系

世界各国经验表明,依靠科学技术是解决资源和环境瓶颈约束的根本途径,科学技术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性因素。加强自主创新,建立创新型国家是我国的战略选择。循环经济的每一个原则的贯彻都离不开先进的处理和转化技术,必须大力加强自主创新,建立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组成的发展循环经济的科技创新体系。

加快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和科技规划

要根据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和长远目标,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制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发展规划,建议国家尽快组织起草《循环经济法》,建立适应新型工业化要求的循环经济运行机制,研究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技术领域和重大项目领域,并把它纳入到国家的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构建一个和谐的科学、技术、经济和政策环境。在循环经济中,科学研究提供基础理论和发展方向,技术创新提供具体实施办法,经济发展提供物质支撑,政策法规保证发展战略的实施。要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努力营造安全、友好、健康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

2004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在上海召开了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首届年会,着重探讨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意义,交流了一些地方试点的经验,确立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思路,达成了《上海宣言》。2005年在厦门召开了第二届年会,主题为“循环经济在实践”,会议总结了各地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探讨了推进中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措施,达成了《厦门共识》。通过上述一些研讨交流机制,开展循环经济的理论和实践运作研究,推动循环经济在中国的快速发展。

加强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基础研究

要进一步加强循环经济理论研究和基础研究,不断增加研究经费,加强包括循环经济的基础理论、国内外发展现状、标准化以及支撑循环经济决策的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方法在内的各项研究工作。此外,还要加强循环经济与生态工业的发展模式与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利用科学的手段,根据有关基础数据,评价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和建设成就,从而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咨询和服务。

构建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

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加强自主创新,建议设立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基金,努力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防污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及废物回收处理技术、污染治理技术,重点加强对节能技术、节水技术、链接技术、新材料技术、生态技术等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循环经济综合技术示范,加强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与应用,建立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

建立循环经济的信息交换平台

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第8篇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三R”为原则(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以生态产业链为发展载体,以清洁生产为重要手段,实现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构建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与体系已成为世界的共识,日本、德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循环经济的发展及其立法实践都走在世界前列。

1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的立法和实践

循环经济思想源于西方,其后经过四十余年从实践到立法再到实践的发展,已有不少发达国家完成了循环经济法体系的建构。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而日本是一个经济大国,也是循环经济发展卓有成效的国家。分析日本立法实践的主要过程是先在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进行综合立法和单行立法,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并根据实践发展再将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扩展到其他特别领域。

1970年日本制定了《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排放工业废物的企业责任。这与当时工业垃圾引起的污染事件屡屡发生以及末端控制的环保理念是一致的。随着环保理念的更新,工业污染控制方式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发展以及对资源综合利用理念的实际运用,1991年出台了《可循环资源利用促进法》。这两部法律分别是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指导着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其他具体法律的制定。

为处理包装与容器废弃物,1995年、1998年日本分别颁布了《包装容器分类回收和循环利用法》和《家用电器回收法》。这两项立法很好地把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初步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在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综合立法和具体立法实践之后,随着循环经济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于2000年12月颁布了《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这是整个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在该法制定后,日本对《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可循环资源利用促进法》都予以修订,以便体现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新理念以及与《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相协调。此后又在建筑废物处理、食品回收、政府采购、及报废汽车处理等特别领域分别制定了《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绿色采购法》及《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这样,由基本法、综合性法和特别领域的单行法构成的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基本完成。真正体现了循环经济闭循环的理念。

其他发达国家的许多企业在微观层次上,运用循环经济的思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些良好的运行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杜邦化学公司模式。

2发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带来的借鉴与启示

(一)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为保持立法的稳定性,应当尽量利用已有的立法。目前我国已颁布了《清洁生产法》,这是循环经济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应大力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现有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有的关注经济利益甚于环境利益,有的还是以污染“末端控制”为基点,难以满足有效防控污染、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循环经济是生产、消费、废气物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综合,仅在生产环节进行法律调控是不够的。

目前循环经济立法的重点应该是加强对消费领域的规范,制定《绿色消费促进法》,减少超前消费、过度消费、不合理消费对环境资源带来的压力。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废弃物再生利用和最终处置方面的立法,实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控制。循环经济立法要有其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认识上要走出误区

误区一:认为循环经济只是单纯的经济发展问题,忽视与整个社会的关联和互动。循环经济并非仅属于经济范畴,而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及环境等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问题。它从单纯的经济及管理转向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整合和优化,旨在构建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发展的社会。

误区二:认为发展循环经济只是单纯地提高资源利用问题,忽视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并非仅限于资源经济学范畴,而是建立在产业生态学基础上的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它融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为一体,强调资源系统与环境系统和谐共生。建立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创建以保护地球和人类可持续发展为标志的环境伦理和生态文明。

误区三:认为发展循环经济只是政府行为,忽视市场作用和广大民众参与意识。目前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其实质并非单纯的技术问题,也是文化观念和市场价值取向问题。要解决面临的危机,人类必须进行深刻的反思和变革。要建立起“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法律规范、市场推进、政策扶持、科技支撑”的运行机制。

误区四:认为发展循环经济主要靠法律等强制性手段保障,忽视经济手段的引导调节和科学技术的核心作用。当前我国的环保法律仍然是基于末端治理或分段治理,过分强调污染发生后的被动惩罚,难以根治循环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所以,发展循环经济还应利用经济手段,在发挥科学技术的核心作用上,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加快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继续研发,开发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技术、“零排放”技术等,提高循环经济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快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误区五:认为发展循环经济仅是工业企业生产问题,忽视区域和社会层面以及其它产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包括企业、区域和社会三个层面。应在重点行业形成一批循环经济企业和生态工业园;在重点领域形成若干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示范区;同时,也要注重在农业、第三产业等其它产业领域大力推进循环经济,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三)循环经济的实施范围

循环经济的实施范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在企业内部应实施清洁生产,减少产品和物料、能源的使用量,减排污染物,加强物质的循环利用。最大限度可持续地利用可再生产资源,体现“3R”原则。第二,在企业之间实施生态工业。生态工业是指生态经济原理和知识经济规律组织起来的基于生态系统承载能力具有高效的经济过程和和谐的生态功能的网络型进化型工业。它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体系或环节之间的系统耦合是物和能量多级利用。第三,在全社会范围内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建立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行政管理体系和完全价格体系。

现今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能满足循环经济的部分需求,在此基础上逐步修改、制订和完善,为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循环经济的实施还应当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使市场成为配置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的主体,通过完全价格体系的建立,利用税赋转移和补贴转移等手段,保持经济发展的连续性。

参考文献:

1.孙文营.对循环经济研究的几点思考[J].南方论刊,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