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立法的协调性既包括刑法内部之间的协调,又包括刑法外部之间的协调。我国刑法立法既有来自与宪法、相关法律以及与国际公约精神之间的失调,也有来自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以及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的失调。我国刑法立法产生失调的原因较为复杂,有的是因为立法的仓促,有的是因为行政立法缺乏整体性意识,有的是因为立法指导思想的不足,有的是因为法律梳理工作不及时。为了促进刑法立法的协调工作,宜采取及时梳理立法、增加新的条款和强化刑法解释三种路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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