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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09 12:27:44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第1篇

【关键词】 五行 帛书 竹简 圣智

在短短二十余年的时间里,《五行》分别在马王堆汉墓和郭店楚墓中两次出土,说明这部后来曾一度遗失的典籍在当时却颇为流行,在思想界产生过重要影响,同时也使我们能够对二者的文本进行比较,以搞清《五行》的抄写、流传情况,并最大限度恢复其原貌。简、帛《五行》的最大差别是帛书有经、说两个部分,而竹简有经无说,出现这种情况,可能因为说是后人对经的解释和阐发,竹简抄写时它尚未完成,因此,经、说可以看作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而没有必要将其混为一谈。单就经的部分而言,竹简与帛书在结构和次序上也存在一些差别,考虑到经文应该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整体,那么,竹简与帛书哪个更为合理,哪个更接近《五行》的原貌,便是我们这里首先要讨论的问题。

(一)

简、帛《五行》经文虽在抄写上有一些出入,但最大的差别却集中在帛书(以庞朴先生整理为准,见《帛书〈五行〉篇研究·校注》,第43—90页。)的经十至经二十之间,也即是竹简的经十九至三十六简之间。为讨论方便,先将帛书和竹简的次序分列于下。帛书本的次序是:

【经十】不变不悦,不悦不戚,不戚不亲,不亲不爱,不爱不仁。

【经十一】不直不肆,不肆不果,不果不简,不简不行,不行不义。

【经十二】不远不敬,不敬不严,不严不尊,不尊不恭,不恭无礼。

【经十三】不聪不明,[不明不圣],不圣不智,不智不仁,不仁不安,不安不乐,不乐无德。

【经十四】颜色容貌温,变①也,以其中心与人交悦也……爱父,其继爱人,仁也。

【经十五】中心辩然而正行之,直也……不以小道害大道,简也。有大罪而大诛之,行也。贵贵,其等尊贤,义也。

【经十六】以其外心与人交,远也……恭而博交,礼也。

【经十七】未尝闻君子道,谓之不聪。未尝见贤人,谓之不明……

【经十八】闻君子道,聪也。闻而知之,圣也。……圣②,智礼乐之所由生也,五行之所和也。和则乐,乐则有德,有德则邦家兴……

【经十九】见而知之,智也。知而安之,仁也。安而行之,义也。行而敬之,礼也。仁义,礼智所由生也,四行之所和也。和则同,同则善。

与帛书相比,竹简的不同主要有两处,一是将原属于帛书本第十三章的“不聪不明,不明不圣……”一段前提到第十章“不变不悦……”以前;二是与此相应,把原属十七、十八、十九三章的“未尝闻君子道,谓之不聪……”、“闻君子道,聪也……”、“见而知之,智也……”前提到第十四章“颜色容貌温,变也”以前。如果借用帛书的章节,竹简的次序为:经十三、经十、经十一、经十二、经十七、经十八、经十九、经十四、经十五、经十六、经二十。可以看出,这一处文本的差别在于二者对仁、义、礼与圣智的关系理解不同,帛书先谈仁、义、礼,后谈聪明圣智,而竹简则先谈聪明圣智,后谈仁、义、礼。那么,这二者哪个更为合理呢?从表面看,先谈仁、义、礼,或先谈聪明圣智,似乎并没有一定的必然性,二者均可以成立。但如果考虑到“不聪不明,不明不圣,不圣不智,不智不仁,不仁不安,不安不乐,不乐无德”一句较特殊,特别是结尾的“不安不乐,不乐无德”在前面曾多次出现,它往往具有结论性的作用,那么,帛书将它放在“不变不悦……”、“不直不肆……”、“不远不敬……”后,显然更为合适。更重要的,诚如庞朴先生所言,由于竹简将“不聪不明……”一句前提,随即将解释、说明这一句的“未尝闻君子道,谓之不聪……”、“闻君子道,聪也……”、“见而知之,智也……”等章也同时前提,而这几章分论五行和四行,实际是对前面内容的一个总结,竹简“把一个总结性的论断提到了不前不后的中间位置,便未免进退失据,露出马脚了”③。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五行》这一部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提出了变、直、远,由变、直、远推出仁、义、礼,那么,变、直、远具体何指?这便是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帛书在十一、十二、十三章提出“不变不悦……”、“不直不肆……”、“不远不敬……”,接着又在第十四、十五、十六章解释何谓变、直、远,提出问题与回答问题紧连在一起,这种处理在文理和逻辑上显然是合理的。而竹简由于在二者之间插入“未尝闻君子道……”的一大段论述,则多少将原有的文义打断了,使人们不容易明白变、直、远究竟具体何指?为什么能由它推出仁、义、礼?

另外,丁四新博士的看法也值得重视:“需要指出的是,在楚简《五行》中,‘金声,善也;玉音,圣也……’与‘不聪不明,[不明不圣],不圣不智……’二者是共章的,或者说它们被划到了一个共同的逻辑段落中。然而这样的一个段落划分并非合理,实则‘金声,善也’语段与‘不聪不明’语段,截然两分,不可缀属。这应当说是帛书编纂者改动文本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帛书的文本挪动在今天看来又是否合理呢?帛书编者将‘不变不悦,不悦不戚’语段挪前,将‘不聪不明’语段挪后,依愚见看来,实较简本更为合理,因为挪动后的文本上句‘唯有德者,然后能金声玉振之’与下句‘不变不悦,不悦不戚’,从论乐之作用来看多少可以衔接起来。这样,我们才能说二者真正可以共章了。”④说帛书编纂者对文本进行了改动,似还可以再讨论,但认为帛书优于竹简,则无疑是正确的。所以很可能是竹简被进行了改动,而帛书至少在这一部分则更为合理,更接近经文的原貌。

以上所论应该说是言之有据,持之有故,但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其根据是:一,楚简《五行》可分为两个部分,从一号简“五行:仁形于内谓之德之行”到二十号简“唯有德者,然后能金声而玉振之”(帛书第九章)为第一部分,从二十号简“不聪不明,不圣不智”到篇末为第二部分。这两个部分都贯穿着“圣智”的线索,而第二部分的“‘聪明圣智’之论,有着承上启下、贯通全篇的核心作用,帛书作者将其置于‘仁’、‘义’、‘礼’、之论后,显然未解此句‘圣智’之论的深义”。二,“不简,不行;不匿,不察于道……简,义之方也。匿,仁之方也”(帛书二十、二十一章)与前面的“……不果不简,不简不行,不行不义”(帛书十一章)存在思想上的联系,“或者说,仍是在解释‘不简不行,不行不义’等等的意义。显然,这些内容原本是属于‘颜色容貌温,变也’一段的内容,两者本是意义相续的一个整体,”“在楚简中,‘颜色容貌温,变也’一段与‘不简,不行’一段前后相接……是非常合理的有机整体,”而“帛书本将往复论述‘圣智’之说的‘未尝闻君子道,谓之不聪’一段,移至‘颜色容貌温,变也’段后”,“不仅割裂了‘颜色容貌温,变也’段与‘不简,不行’段之间的关系,而且支离了《五行》全篇的‘圣智’之说”⑤。如果真如论者所言,那么,竹简无疑要优于帛书,但问题是以上看法本身是有疑问的,《五行》前后两个部分并非是划在“唯有德者,然后能金声而玉振之”,而是应在帛书的十九章“见而知之,智也……和则同,同则善”。我们先来看《五行》的内容:

《五行》首章(仍以庞校本为准,因为这一部分帛书与竹简次序相同,故不作区别。)提出“仁义礼智圣”“形于内”的“德之行”与“不形于内”的“行”,并将其归为“德”与“善”,这是全篇的总纲。

第二章提出“中心之智”与“中心之圣”。《五行》确实十分重视圣智之论,这同它区分“德之行”与“行”或“德”与“善”密切相关,在《五行》中,德、善往往是指实践、认知的对象,而圣、智则指实践、认知的主体,二者具有一种对应的关系。

三、四章提出“善弗为无近,德弗志不成”,照应前面的德、善之论,同时提出“思”,为下文的过渡作准备。

五、六章通过“思”分论仁、智、圣,把仁、智、圣看作由内而外的显现过程。

七、八章讨论“慎独”、“为善”与“为德”,九章提出“金声而玉振之”,对德、善进行概括。

可以看出,第九章的“金声而玉振之”确实有小结的作用,但它是否就如论者所言,将《五行》分为前后两个部分,是否在《五行》中已占有这样一个突出地位,却是大有疑问的。在《五行》的下半部分,也即是帛书的的二十一章,也有一段与此类似的论述:“君子集大成。能进之,为君子,弗能进也,各止于其里。”这里的“集大成”显然也即“金声而玉振之”,《说》也是这样理解的:“大成也者,金声玉振之也。”因此,“君子集大成”一段与“金声而玉振之”应当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而它在《五行》的后半部分只起到过渡的作用,并没有总结全文。所以,单就“金声而玉振之”一段的内容而言,尚不足以成为划分《五行》的标准,这是其一。另外,“金声而玉振之”一段后,《五行》接着讨论仁、义、礼,虽然其具体论述形式与前面的仁、圣、智有所不同,——这一定程度上是由圣、智与义、礼自身不同的性质造成的——但就其都被看作由内而外的显现过程,二者则无疑是一致的。因此,《五行》有关仁、圣、智与仁、义、礼的论述应该是前后照应,处在同一个思想单元中的。更重要的,只有讨论了仁、义、礼,“五行”的内容才算是全部登场,也才能谈到“五行和”、“四行和”的问题,所以,庞朴先生主张应该按帛书本的次序,把十七、十八、十九章看作是对前面的总结,无疑是正确的。而若按竹简,“五行和”、“四行和”一段被嵌在仁、义、礼的论述之中,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与其说是帛书“支离了‘圣智’之说”,不如说是竹简扰乱了仁、义、礼的次序。其实,不论在帛书中还是竹简,有关圣智的论述都依然是存在的,只是次序发生变化。论者认为帛书“失落‘圣智’大义”,主要同他对《五行》的理解有关,而如果把“聪明圣智”一段不是看作第二部分的开始,而是第一部分的总结,那么,就这一部分而言,圣智之论不仅没有失去,反而被强化了。

当然,论者认为竹简优于帛书,根据不仅仅是“圣智”之论,更重要的,乃是他认为第二十章“不简,不行。不匿,不察于道”以下内容仍是在解释前面第十一章的“不简不行,不行不义”,是前面内容的延续,而这一看法同样值得商榷。其实,《五行》在第十一章提出“不直不肆,不肆不果,不果不简,不简不行,不行不义”后,紧接着在第十五章“中心辩然而正行之,直也”一段中即对此作了解释:“不以小道害大道,简也。有大罪而大诛之,行也。贵贵,其等尊贤,义也。”那么,它还有什么必要用这么大的篇幅再来对其进行说明呢?而且第二十章“不简,不行”后接着是“不匿,不察于道”,而这一内容在前面根本就没出现过,它又是在解释什么呢?人们之所以认为这一部分是前面内容的延续,主要是看到其中有个别雷同的字句,但仔细观察不难发现,《五行》这两个部分虽然都提到“不简,不行”,但在思想倾向上却存有差别。我们知道,《五行》的基本思想是将仁义礼智圣区分为“形于内”的“德之性”与“不形于内”的“行”,前者是内在道德律,是主体自觉,后者是外在道德律,是客观规范,这样它实际是用一组概念在表达两种思想。《五行》前十九章主要谈“形于内”的“德之性”,把仁义礼智圣理解为由内而外的显现过程,其中对仁、义的论述是:“不变不悦,不悦不戚,不戚不亲,不亲不爱,不爱不仁。不直不肆,不肆不果,不果不简,不简不行,不行不义。”(第10—11章)仁、义分别是由“变”(经文云:“颜色容貌温,变也,以其中心与人交悦也。”)“直”(“中心辨然正行之”)的外推、显现过程。而第十一章的“不简不行”乃是义自我扩充、发展中的一个环节,是由内而外的表现,具体内容是“不以小道害大道,简也。有大罪而大诛之,行也”;第二十章以下《五行》则主要谈“不形于内”的“行”,这一部分虽然也谈到仁、义,但在具体理解上与前面已有所不同:“不简,不行,不匿,不察于道。有大罪而大诛之,简也。有小罪而赦之,匿也……简之为言犹练也,大而晏者也。匿之为言也犹匿匿(慝)也,小而轸者也。简,义之方也。匿,仁之方也。”(第20章)“简”指从事实出发,对客观、公正原则的贯彻实行;匿则指从私情原则出发,对小的罪行的赦免。简、匿分别为义之方、仁之方,即仁、义的具体原则。作为君子就要在大的原则(“大而晏者”)和小的灵活性(“小而轸者”)方面分别从简、匿的原则出发,这样才可由外而内,集善成德,上达君子之道。可见,这里的“不简,不行”与前面是有所不同的,用《五行》的话来说,前者主要是“形于内”的,后者则更具有“不形于内”的特点,二者在《五行》整个思想体系中的位置是不同的。若不加区别,笼统地将其看作是一个部分,显然不合适。

除此之外,《五行》前后两个部分还存在着诸多差别,《五行》前半部分非常重视“思”,重视内在情感体验,论述仁、圣、智时如此,论述仁、义、礼时亦如此,只不过仁、义、礼没有直接说到“思”,而是提出作为内在情感、理性活动的变、直、远,由变、直、远推出仁、义、礼,而这同样是建立在情感体验基础之上的,与仁、圣、智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而《五行》后半部分则提出“目(侔)而知之”、“喻而知之”、“譬而知之”的类比、归纳法,以此作为探求、认知仁、义的手段,表现出将仁、义外在化、对象化的特点;另外,《五行》前半部分多谈论圣、智,并以圣、智对五行、四行作一总结,始终贯穿着圣、智的线索。而后半部分从二十章到篇末,圣、智之论则根本没有出现,所谓帛书《五行》“支离了全篇的圣、智之说”,似值得重新考虑。因此,“不简,不行;不匿,不察于道……”以下各章并非是对前面内容的解释、发挥,而是另起一个角度对仁、义重新展开论述,《五行》前后两个部分存在着思想倾向的差异。在帛书本中,这两部分的区别是清楚的,因而它的次序更为合理,更接近《五行》的原貌;而在竹简本中,由于将“聪明圣智”之论前提,仁、义、礼的内容被一分为二,显然是改动过的痕迹。而竹简本之所以这样作,可能如前引论者一样,是误解了二十章与十一章的关系,以为后者是对前者的解释,故不惜改变原文的结构,以使这两个部分联系在一起。但这样以来,《五行》原有的思想大义一定程度上被模糊了,为照顾开篇“形于内”、“不形于内”之论,而在前后两个部分表现出来的不同思想倾向也隐而不彰,这不能不说是竹简不及帛书,而帛书优于竹简的地方。

(二)

除上面一段外,帛书、竹简其它部分也存在着一些差别。帛书第二章:“君子无中心之忧则无中心之智,无中心之智则无中心之悦,无中心之悦则不安,不安则不乐,不乐则无德。君子无中心之忧则无中心之圣,无中心之圣则无中心之悦,无中心之悦则不安,不安则不乐,不乐则无德。”竹简则只有前面一段,略去了后一段“君子无中心之忧则无中心之圣……”。在帛书本中,智、圣对举,显然更为合理,竹简本只谈智不谈圣,与文中的“聪明圣智”之论已不相符,所以帛书本应该是《五行》的原貌,而竹简本的缺省乃是它在抄写过程中的遗漏。

帛书首章论及仁义礼智圣五行时,称“仁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智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义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礼形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圣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而竹简圣一行作“圣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与前面的表述有所不同。这可能是竹简抄写者看到,圣在《五行》中主要是指“形于内”的“德之行”,若说“不形于内谓之行”,多少与圣的内容显得矛盾,故对原文作了改动。竹简抄写者看到《五行》的表达方式与仁义礼智圣自身的性质存在矛盾,是正确的,但由此改动原文却大可不必。因为《五行》虽然对仁义礼智圣分别作了“形于内”、“不形于内”的规定,但这只是一种表述形式,不可过分拘泥。《五行》的本意是说,仁义礼智圣五行中有一些是“形于内”的,另有一些则是“不形于内”的,但是由于它把仁义礼智圣五行看作是一个整体,已无法按其自身的性质来进行分类,而只好象目前这样,一方面说它是“形于内”的,另一方面又说它是“不形于内”的。这样在五行概念体系与“形于内”、“不形于内”的主张间实际存在着表述上的矛盾,因为仁义礼智圣五行中有一些如“圣”只能是“形于内”的,不可能是“不形于内”的,说它“不形于内”,只是表述上的需要。所以《五行》在对仁义礼智圣做了“形于内”、“不形于内”的区分后,接着说“德之性五,和谓之德;四行和,谓之善”,说明自己主要还是将仁义礼智圣分别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讨论的是德之行与行也即德与善的关系,认为二者分别具有“形于内”与“不形于内”的特点,这样上面的表述就只是一种形式,理解它的内容才是最重要的。帛书本的表述上下一致,故是《五行》的原貌,而竹简本圣“不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一句与前面无法协调,显然是改动的结果。另外,帛书首章论述“五行”的次序是仁、智、义、礼、圣,而竹简是仁、义、礼、智、圣,二者有明显的差别,这一点,竹简整理者已经指出。但问题是帛书与竹简哪一个是原貌?哪一个又是后来的改动?还有,这一文本的差别是否具有特殊意义?从表面看,竹简的次序显然更为合理,特别是仁义礼智以后基本成为一个固定的说法。但帛书本的次序是否就完全就没有根据呢?帛书本中仁、智相连,这在先秦典籍中时有所见,如“度功而行,仁也;择任而往,知也”(《左传·昭公二十年》)。孔子也常常仁、智对举,如“仁者安仁,智者利仁。”(《论语·里仁》)“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智者动,仁者静。”(《雍也》)“知及之,仁守之。”(《卫灵公》)帛书的表述可能即与此有关。至于义、礼的次序,同样也常见于先秦典籍,如“夫乐以安德,义以处之,礼以行之,信以守之,仁以厉之。”(《左传·襄公十年》)“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昭公六年》)“非礼不终年,非义不尽齿。”(《国语·晋语》)“明度量以导之义,明等级以导之礼。”(《国语·楚语》)这是否意味着帛书的次序更早、更为原始,而竹简乃是改动、完善的结果?当然这仅仅是一种推测,尚不能成为定论。不过即使认为竹简这一处次序更为合理,更接近原貌,也很难说帛书本在整体上不及竹简,至少从全文来看,这一处差别并没有实质的意义。

《五行》靠近结尾处论“目而知之”一段,帛书与竹简的叙述也有不同,帛书的顺序是:目而知之,譬而知之,喻而知之,几而知之;竹简的顺序是:目而知之,喻而知之,譬而知之,几而知之。譬而知之与喻而知之的次序被调换了,但这个调换诚如庞朴先生所言,“只是用语上的不同,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差异……即使不是传抄之误或笔误,也很难说有优劣之分。所以似乎可以忽略不计”⑥。此外,帛书与竹简互有讹字、脱字、衍文、脱文现象,可以互相参照、补充,前人对此已多有论述⑦,故不再赘述。

(三)

对于《五行》经的部分,现多数学者倾向认为是子思的作品,或至少是子思学派的作品,这一看法应该说是有根据的。首先,早在二十年前马王堆帛书研究中,庞朴先生已指出,仁义礼智圣五行即是荀子所批判的思孟学派的“五行”⑧,揭开了思孟五行说之谜,这次《五行》与《缁衣》等相传是子思的著作相伴再次出土,无疑证实了以前的判断,并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首倡五行的子思。试想,这部名为《五行》的儒家著作,曾在战国中期以后的时间里如此广泛地流传,而子思又曾“案往旧造说,以为五行”(《荀子·非十二子》),以至引起荀子的激烈批评,那么,虽不排除成书于他人之手的可能,但如果把它看作是子思的作品,可能性无疑是最大的。当然,要确立《五行》与子思的关系,《五行》的写作年代无疑是另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而前面关于《五行》经文的讨论,可以有助于这一问题的判断。现学术界一般认为郭店一号楚墓在公元前四世纪中期至三世纪初,不晚于公元前三年⑨,考虑到《五行》流传过程中的复杂情况,特别是竹简并非《五行》最早的传本,那么,它的书写时间可能还会更早,虽不排除完成于子思弟子的可能,但基本可看作是子思(前483—402)的思想。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指出,有些学者注意到荀子在《非十二子》中有“案往旧造说,以为五行”一句,又看到郑玄在《中庸》“天命之谓性”一章后注曰:“木神则仁,金神则义,火神则礼,水神则信,土神则智”。于是认为子思的五行应该是借用了古代的思想资料,是与水木金火土相配的,而《五行》没有水木金火土的痕迹,因而只可能是子思后学的作品。其实,郑玄这里主要谈到的是仁义礼智信五常,而仁义礼智信成为固定的说法乃是较晚的事情⑩,所以郑玄明显是以汉人的观念附会古人的思想,对于理解子思的五行说并没有太大价值,就目前的资料来看,还是将《五行》看作子思的作品为好。

注释:

① 帛书本作“恋恋”,据竹简本改。

② 帛书本此句脱漏,但说中有“仁气,礼乐所由生也。言礼乐生于仁义……”等。

③ 庞朴:《竹帛〈五行〉篇比较》,《中国哲学》第二十辑,221—227页。

④ 参见丁四新:《郭店楚墓竹简思想研究》,第三章第一节《简帛〈五行〉文本比较》,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4月。

⑤ 邢文:《〈孟子·万章〉与楚简〈五行〉》,《中国哲学》第二十辑,第228—242页。

⑥ 见上引庞文。

⑦ 见上引庞朴、邢文、丁四新文。

⑧ 庞朴:《马王堆帛书解开了思孟五行说之谜》,《文物》1977年10期。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第2篇

关键词:汪容甫;章实斋;乾嘉学术;后戴震时期

汪中(1745―1794)字容甫,章学诚(1738―1801)字实斋,在清代乾嘉学术中,两人治学皆以识力超拔见长,思想多有相通之处。然实斋论学对容甫多痛加诋毁,容甫对实斋学术也不赞一词,钱穆先生在论及此事时曾颇为之遗憾,发出“何不相嘹知之甚耶”的感叹和疑问。关于这一问题,除钱穆外,胡适、柴德赓、美国学者倪德卫(David S.Nivison)等都有所论述;冯乾、倪惠颖等当代学人也分别撰文予以讨论,但综观各家意见,颇有异同,疑义尚多。笔者结合个人读书体会,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从以下两个方面就此做进一步探讨,不妥之处敬祈指正。

一、汪容甫与章实斋的交往和矛盾

柴德赓先生生前尝作《章实斋与汪容甫》一文,指出汪容甫与章实斋曾分别在朱筠幕府、冯廷丞幕府和毕沅幕府有三次共事交往的经历。对此,诸家皆无间言,但论及两人初次见面和三次共事的具体时间,学者们则意见纷纭,兹考叙如下:

(一)朱筠幕府

钱穆、柴德赓皆认为,汪、章二人于乾隆三十六年(1771)冬初识于朱筠幕府,尚小明关于清代学人幕府的研究也定1771年冬汪、章两人同就安徽学政朱筠幕。而倪德卫则认为,章实斋于1772年和汪容甫见面;冯乾也提出汪、章两人首次在朱筠学幕共事时间是乾隆三十七年(1772)冬及三十八年(1773)秋。

关于汪、章两人第一次共事的时间段,柴德赓认为止于乾隆三十八年(1773)朱筠离任,冯乾意见与之相同;但尚小明指出,乾隆三十八年(1773),实斋初客宁绍台道署,旋因朱筠之介,于是年春应和州知府刘长城之聘,纂修《和州志》,从此离开朱筠幕府。查《章实斋先生年谱》,乾隆三十六年(1771)十一月二十八日,章实斋随朱筠同到太平使院;次年(1772)冬,朱筠试士徽州,实斋参与校文,岁暮返会稽。第二年正月,实斋访邵晋涵于余姚,二月至和州。据此,章实斋在朱筠幕府的时间段应是乾隆三十六年(1771)冬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底,尚小明意见较为准确。

据《容甫先生年谱》乾隆三十六年辛卯条记载,是年冬,郑虎文作书荐汪容甫于朱筠;同年冬,容甫有当涂之行,并“从沈太守署归”。依此推测,乾隆三十六年(1771)冬容甫应持郑虎文荐书去拜见朱筠,并顺利进入朱筠幕府,故从沈业富幕辞去,年谱于是年条目下标明“在当涂朱学使筠幕”不误。此时应为汪、章二人首次见面时间。第二年八月,汪容甫有《上竹君先生书》,自称“门人汪中顿首奉书先生门下”,可见此时他已入朱筠幕府,与其有师生之谊。《年谱》乾隆三十七年(1772)冬,记容甫“谒朱学使于当涂”,只能证明容甫此时身在朱筠幕中,但不能将此时定为他初入朱筠幕与章共事的时间。

综上所论,我们认为:汪、章二人初次见面时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冬,两人第一次共事时间段大致为乾隆三十六年(1771)冬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底。

(二)冯廷丞幕府

柴德赓指出,乾隆三十九年(1774)冬,汪、章再次见面于冯廷丞宁波道署,两人二度共事至乾隆四十年(1775)年春冯迁台湾道止,其意见与双方年谱记载事实相合,故无异议。

(三)毕沅幕府

柴德赓认为,“章与汪三次共事,都是章先到而汪后至”。乾隆五十三年(1788)毕沅改任湖广总督,“实斋到武昌,直到五十七年止,均在武昌为毕修《史籍考》、《湖北通志》等书”,“容甫于乾隆五十四年才至毕沅幕中,第二年夏自武昌归里”。由此可知柴先生意见为:汪、章二人第三次见面在乾隆五十四年(1789),两人第三次共事时间段为乾隆五十四年(1789)至乾隆五十五年(1790)夏。尚小明认定章实斋初到武昌毕沅幕府的时间与柴氏同。冯乾认为汪、章第三次共事在湖广毕沅幕府,时间是乾隆五十四年,意见也略同。但是,笔者认为柴先生以上的意见颇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是自乾隆五十三年(1788)毕沅改任湖广总督到五十七年(1792)止,实斋并非“均在武昌为毕修书”。据《章实斋先生年谱》载,乾隆五十四年(1789),实斋辗转太平、安庆之间:三月至太平、六月留扬州、七月抵毫州、八月游湖北、十月返毫州,于是年秋冬至明年二月,为知府裴振修志。

二是章与汪三次共事,并非“都是章先到而汪后至”。在武昌毕沅幕府,应是“汪先到而章后至”。汪容甫到达的时间是乾隆五十三年(1788)底或是乾隆五十四年(1789),而章实斋到达的时间应是乾隆五十五年(1790)春三月,较汪为晚。

柴先生认为章实斋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到武昌的依据,当是《章实斋先生年谱》乾隆五十三年“岁暮,先生到武昌,投毕沅于督署”的记载,而《章实斋先生年谱》于此条标明的依据是《洪北江年谱》。吕培等编《洪北江先生年谱》五十三年戊申条载:“岁暮,毕公甫从荆州堤工回署。汪明经中、毛州判大瀛、方上舍正澍、章进士学诚,亦先后抵署。谈燕之雅,不减关中。”若以此为据,则汪、章二人第三次见面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底。

《容甫先生年谱》五十四年己酉条明确记载容甫于是年游武昌、入毕沅幕,五十三年戊申条则没有相关记载,但在该条下载有汪容甫《题机声灯影图序》,却启人疑思。《序》云:“中年多病,久不作诗。比至居忧,此事遂绝。某出此卷索题,有伤其事,聊作数章,以当一哭。五十三年十二月孤子汪某记。”⑧按:《机声灯影图》是洪亮吉(号北江)为追念其寡母寒夜纺绩、灯下课子的劬劳,倩人绘就的画卷,曾请不少名人题咏。《诗序》中的“某”当指洪亮吉,从《诗序》的时间和洪亮吉出卷索题的行为可以推测:汪、洪两人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十二月曾见过面,见面地点很有可能在毕沅督署。因此,在没有其他旁证情况下,《洪北江先生年谱》所记汪容甫抵达毕沅幕府的时间虽与《容甫先生年谱》不合,但不妨两存。

然而,《洪北江先生年谱》记载章实斋亦于是年冬抵达毕沅督署,笔者对此则表示怀疑。《章实斋先生年谱》记其在戊申(1788)冬失归德馆,冬末移家亳州,依知府裴振;第二年己酉(1789)则如上文所引,辗转多地,十月后在亳州修志,至明年二月告竣。考索实斋与戊申、己酉年有关的文字,以上行踪皆能找到佐证,唯独找不到实斋对戊申(1788)岁暮武昌之行的记录。如:《裴母查宜人墓志铭》:“乾隆五十三年戊申,学诚游古梁宋,遂以家侨。俄失所主,将为湖北之游,因移家依毫。”《甄鸿斋先生家传》:“今年戊申,主讲归德之文正书院。……明年又将为湖北之游。”《丁巳岁暮书怀投赠宾谷转运因以志别》:“戊秋洪水割荆州,大府移镇苏虔刘。坐席未又偈偈,故人官毫聊相投。己酉春夏江南北,驰驱水陆无休息。秋冬往还江汉间,灾平岁稔旌门闲。”等等,从中反映的是实斋于戊申(1788)冬有到湖北依毕沅的打算而没有成行。有学者推测实斋于戊申岁暮至毕沅武昌节署后“仅作短暂停留后即返回”,但细读实斋在乾隆五十四年己酉(1789)十二月的《上毕制府书》,这一说法似不成立。《上毕制府书》云:“事未及殷,而阁下移节汉江。学诚欲被相从,则妻子无缘寄食,欲仍恋一毡,则东道无人为主。盖自学诚离左右之后,一时地主,面目遽更,造谒难通。……阁下抚豫数年,学诚未尝来;及其来也,阁下便去,进退离合,夫岂人谋?不得已还往亳州,辗转于当涂怀宁之间。”实斋若在上书之前一年曾在武昌见到毕沅,必当在书中提及此事,以敦旧谊;而自己当时欲从不得的苦衷也无须在来年的书信中再次喋喋不休。因此,我们认为,自戊申秋毕沅移节江汉到第二年实斋上毕沅书期间,他们没有再见面(己酉八月实斋游湖北,见到的是史致光)。据《与邵二云论学》,实斋自述到武昌毕沅幕府的时间是乾隆五十五年(1790)三月十五日,云:“仆于二月之杪方得离毫,今三月望始抵武昌。”

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认为:汪、章二人第三次见面时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春,两人第三次共事时间段大致为乾隆五十五年(1790)春至是年夏。倪惠颖认为“汪、章二人在毕幕重逢的时间当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春夏之际”,意见和笔者近同。

考订汪、章三次见面和共事的具体时间,是深入探究两人矛盾及产生原因的重要基础。

关于汪、章两人交恶的最初时间,可供参考的是章实斋《又答朱少白书》,云:“淮扬间人有从先生游者,其才甚美,学问虽未成家,记诵则甚侈富,亦能为古文辞,尤长辞命。仆向以为畏友。近见之于湖湘间,与之款谈,一妄人耳!……此人才华,倾倒一世士矣,能窥其微而知其不足畏者,前有邵先生,近日有沈枫墀耳。仆必将见其谬而始知,至愧见晚于二君也。”

柴德赓认为文中“淮扬间人”指汪容甫;倪惠颖推论此文约作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对此笔者都表示赞同。但是钱穆、倪德卫、倪惠颖据该文断定汪、章矛盾始于乾隆五十五年(1790)两人同事武昌毕沅幕府期间,笔者则不敢苟同,而更倾向于柴德赓意见:汪、章两人在武昌会面前就已经交恶。交恶的最初时间应在两人第一次共事朱筠幕府期间。柴先生提出的证据是洪亮吉《卷施阁诗》卷八《有人都者偶占五篇寄友》第三篇《章进士学诚》,其中提及当洪氏把汪容甫的学术观点转述给实斋时:“君托左耳聋,高语亦不闻。”并注:“君与汪论最不合。”倪惠颖考定此诗写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甚确。洪亮吉于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即离开武昌北上,根据本文对《洪北江先生年谱》五十三年戊申条的考订,汪、章、洪三位不可能在毕沅武昌节署同事,他们唯一共事的机会是在朱筠幕府,作为亲历者,洪氏关于汪、章“最不合”的描述当是对汪、章两人在朱筠幕府关系的追忆。除上文柴先生所引洪诗外,洪亮吉在乾隆五十九年还写有《续怀人诗十二首》,其中《章进士学诚》有句云:“未妨障麓留钱癖,竞欲持刀抵舌锋”,下注:“君与汪明经中议论不合,几至挥刃。”同样也是追记汪、章在朱筠幕府的紧张关系,由“几至挥刃”可见两人矛盾之激烈。

汪、章两人在朱筠幕矛盾已很尖锐,而实斋在《又答朱少白书》自述向以容甫为“畏友”,柴德赓对此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解释,认为“是章有意人人于罪的手法,想以此反衬汪的浅陋,更可取信于朱少白,并非由衷之言”。笔者认为,实斋向以容甫为“畏友”与两人交恶并不矛盾,仔细分析实斋的“畏友说”,我们可以窥见两人矛盾的深层次原因。

关于汪、章两人矛盾的原因,钱穆认为是容甫恃才傲物,得罪实斋所致,倪惠颖意见相同;此外还有汪容甫学术暗袭章实斋说,但钱穆、冯乾都予以驳正,此暂不论。笔者的看法是:两人交恶固然有性格不投的因素,但“议论不合”才是他们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

如前所述,汪、章最初交恶是在两人乾隆三十六年(1771)冬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底共事朱筠幕府期间,而这段时期正是两人治学生涯的关键期。

乾隆三十七年,容甫年二十九,其《上朱学使书》云:“古人为学之方,至今岁始窥其门户,任重道远,莫能自致。”这里的“为学之方”据其子汪喜孙解释,就是“由声音、训诂之学,兼通名物、象数;由名物、象数之学精研大义”。可见从这年开始,容甫治学受到以戴震为代表的朴学研究的深刻影响,他基本接受了戴震“由故训以明理义”、“由字以通其词,由词以通其道”的治学理念,倾心投入到朴学研究之中。《容甫先生年谱》三十七年载其在朱筠幕府与邵晋涵、王念孙“俱以古经义、小学相切磋”,又言其治小学在是时,所校书多述王念孙说等都反映了这一情形。

乾隆三十七年,实斋年三十五,是年始著《文史通义》,《上晓徵学士书》云:“学诚自幼读书无他长,惟于古今著术渊源,文章流别,殚心者盖有日矣。……故比者校雠其书,申明微旨,又取古今载籍,自六艺以降讫于近代作者之林,为之商榷利病,讨论得失,拟为《文史通义》一书。分内外杂篇,成一家言。”可见实斋在此年已有自家心得,欲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的文史校雠之学于主流考证学之外别立一帜,与容甫论学自然“议论不合”。因“议论不合”,加上言语龃龉而交恶在乾嘉士林并不少见,如实斋《上辛楣宫詹书》曾论及戴震与钱载结怨事,云:“戴东原尝于筵间偶议秀水朱氏,箨石宗伯至于终身切齿”即为典型。

实斋虽与容甫交恶,但向以其为“畏友”,这也是章氏内心的真实流露。余英时在《论戴震与章学诚》一书中曾从历史和心理两个角度,揭示实斋在治学生涯中始终面对着以戴震为代表的“考证的挑战”。乾隆三十一年(1766),实斋初晤戴震于休宁会馆,听到戴氏“今之学者,毋论学问文章,先坐不曾识字”的高论,不禁“重愧其言”,为之惭惕、寒心,学术自信有所动摇;之后数年他精研史学,渐有所得,到乾隆三十八年(1773)两度与戴震会面,论史、论修志皆不合,开始“从东原的经学考证的笼罩下摆脱出来,并持史学的观点与东原相抗衡”。实斋其时治学正如钱穆所评:“议论尚未入细,而识趣大端已立。”但当时,著名学者钱大听、其幕主朱筠和好友邵晋涵皆盛推戴震为“乾隆学者第一人”,在朱筠幕府,弥漫着浓厚的考证气氛。在此环境下实斋学术虽然主脑已立,但还不成熟,不足以完全克服考证学的巨大压力。而且他貌寝、讷于言,自承“吾读古人文字,高明有余,沉潜不足,故于训诂考质,多所忽略”,为文多有卤莽疏漏之处,辩论起来易授人以柄。面对“其才甚美,记诵侈富,亦能为古文辞,尤长辞命”的汪容甫,此时实斋亦不能以完全自信将其驳倒,内心存有压力,以容甫为“畏友”当不是虚言。

但是到了乾隆五十五年(1790)汪、章再次见面时,较前则大为不同。此时两人学术都已臻成熟,思之愈深则持之愈坚,两人“议论不合”就越发明显。就汪容甫而言,据《容甫先生年谱》,乾隆四十一年容甫撰《经义知新记》,又与刘台拱论“因声求义”甚详,其重要论文,如《释媒氏文》《女子许嫁而婿死从死及守志议》《妇人无主答问》《周官证文》等皆作于此时;乾隆四十四年,容甫始撰《述学》(《述学故书》),欲博考先秦古书,三代学制兴废,使知古人所以为学,表示“某之志,乃在《述学》一书”;之后治学益精,刘台拱尝述其学云:“晚年颛治经术,举其大者,释以义例,纵横贯穴,博大淹通,卓然成一家之言。”就章实斋而言,自与戴震论学之后学业日进,特别是在汪、章武昌重会的前一年――乾隆五十四年己酉(1789),创获尤多,其《姑孰夏课乙编小引》自言:“起四月十一,迄五月初八,得《通义》内外二十三篇,约二万言。生平为文,未有捷于此者。”钱穆也指出“己酉一年,亦实斋议论思想发展最精采之一年也”。就章实斋观点而言,学贵自得、切己,考据家不晓此,“误以襞绩补苴谓足尽天地之能事”、“不知为己,而骛博以炫人。……以有尽之生,逐无穷之闻见:以一人之身,逐无端之好尚,尧舜有所不能也”,故实斋直斥其为“竹头木屑之伪学”,包括汪容甫在内的考据家,记诵再侈富也不足以对其挑战。因此,到乾隆五十五年实斋再和容甫论学时,就能自信以其识见压过容甫的考据(实斋对容甫考据背后的思想较为隔膜,详见下文),对容甫由“畏友”转变为“知其不足畏”,再为意气所激,视其为“妄人”也就不足为奇了。

实斋在《又答朱少白书》曾说,邵晋涵在自己之前对容甫“能窥其微而知其不足畏”,因此他表示惭愧。其实,邵晋涵本人是《尔雅》专家,汪容甫也曾对《尔雅》做过多次校订,其校本较邵晋涵《尔雅正义》多四十三条,意见颇为郝懿行《尔雅义疏》所采纳。邵晋涵对汪容甫所谓“能窥其微而知其不足畏”,主要是指在考据学内部小学研究上不认可汪氏的研究;而章实斋对汪容甫“知其不足畏”,主要是从以文史校雠对抗考据学的角度而言,两者内涵完全不同。

总之,我们认为,汪、章最初交恶是在两人第一次共事朱筠幕府期间,主要原因是“议论不合”;实斋以容甫为“畏友”到视其为“妄人”,反映了其学术的发展和治学心态,考究汪、章二人的矛盾具有学术史意义。

二、章实斋对汪容甫的驳难及两人学术的异同

汪、章两人因“议论不合”而反目,但后来学者却多津津乐道于他们学术的相通、相合之处,甚至有“造车合辙”之论。下面我们就此略作探讨。

(一)章实斋对汪容甫的驳难

章实斋对汪容甫的批评除《又答朱少白书》外,还有《读书随》直斥容甫“恬不知耻”,以及《立言有本》《述学驳文》对汪氏学术的驳难。对于这些意见,钱穆、柴德赓,包括为实斋做年谱的胡适,都是汪而非章,认为《驳文》“太迂腐,实无道理”、“真‘绍兴师爷’之伦理见解!”在此,笔者以汪、章二人的学术观点为依据,本着“了解之同情”的精神,力求客观地分析章实斋对汪容甫的驳难,进而对章氏批评的有效性予以评估。

在《立言有本》篇,章实斋指出:“诸子杂家与文集中之具本旨者,皆著述之事,立言之选”,汪容甫为学虽“聪明有余,而识力不足”、“求其宗本,茫然未有所归”。具体表现为汪氏《述学》名为“著述”,实为杂集,体例上强分内外篇,“初无类例,亦无次序”、“无著书之旨”,与“古人著书,各有立言之宗,内外分篇,盖有经纬”的精神相悖。实斋对孙星衍、洪亮吉等都有“聪明太过”的批评;对其挚友邵晋涵,也批评他“立言宗旨,未见有所发明……恐于闻道之日犹有待”,可见这是实斋一贯的学术理念,其指责亦不无道理。但从容甫方面,则至少有三点意见可辩解:一是从其本意而言,是欲“撰《述学》一书,博考先秦古书,三代学制兴废,使知古人所以为学者”(此即汪氏计划的《述学》内篇,外篇是考证文字的杂集),但没有完成,只留下几卷稿本,包世臣犹及见之。之后刊行的《述学》只是汪氏的文集,不是整部著述;而且《述学》初刻三卷本、包世臣见到的小字二卷本、嘉庆三年阮元刻的二卷大字本都没有分内、外篇,因此实斋对《述学》体例的批评是无的放矢。二是从汪容甫的整体学术看,他“立言有本”,治学有内在条理可循。乾隆五十七年,容甫上书毕沅云:“中少日问学,实私淑诸顾宁人处士,故尝推六经之旨,以合于世用。及为考古之学,惟实事求是,不尚墨守。”这里所说的“合于世用”正道出其治学宗旨,“实事求是,不尚墨守”也是其治学理念的总结。从用世宗旨出发,汪容甫重视对《礼》的研究,他对制度名物的考证大多属于礼制范畴,对社会的批评也主要是通过对礼义的阐发来实现。他在周代文明的广阔背景下考镜学术源流,又特别强调了礼的学术传统,指出:“古之史官,实秉礼经以成国典,其学皆有所受。”其阐扬诸子之学,一本于礼:晚年构思写作《述学故书》,也与礼经关系紧密。三是汪容甫作为深受戴震学术范式影响的学者,其秉持的治学原则、治学方法、义理取向等基本理念已经戴震充分论述,无须再专门阐发,只要通过自己的具体研究成果就可以体现,这正如库恩指出的:“一旦接受了一个共同的范式,科学共同体就无需经常去重新考察它的第一原理,其成员就能全神贯注于它所关心的现象中最细微、最隐秘之处。”这和章实斋必须别创“六经皆史”理论回应考证学挑战不同。

在《述学驳文》篇,章实斋针对汪容甫的《释媒氏文》《女子许嫁而婿死从死及守志议》《墨子序》《释三九》等予以驳难,而这些都属于汪氏最富思想性的篇章之列。

关于《释媒氏文》,主要内容是对《周礼・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於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的解释。其核心是对周礼“奔者不禁”规定的维护。在此,对“会”与“奔”两字的解释是理解原文主旨的关键。关于“会”,汪氏指出“‘会’读若‘司会’,其训计也”。意谓由政府出面统计男女的婚姻状况,给予符合条件的男女在中春之月“奔者不禁”,选择配偶的机会。这里的“会”不是“会合”之“会”。关于“奔”,当时学界对“奔”的解释是“不聘为奔”。戴震有“奔之为妻者”、“奔之为妾者”两种解释。从《释媒氏文》的文意看,容甫的意见更倾向于前者,他在此赞成的“奔”,不是现代人理解的带有婚姻自由、个性解放色彩的“淫奔”,因此将其标举为“近代的男女婚姻自由的思想”有过度诠释之嫌。汪容甫在此表达的主旨是:政府要充分履行教化职能,在礼制上有经有权,为人民及时嫁娶创造条件,故曰:“昏姻之道可以观政焉,先王之所重也。”章实斋对此文的批评集中在“淫奔”上,似有误读。

《女子许嫁而婿死从死及守志议》是汪容甫鉴于当时女性因受到未嫁之前不能改聘别图的束缚、最终导致不幸的事实,根据《礼记・曾子问》中相关记载推准古人制作婚礼背后的礼意,将整个婚礼的过程区分为“礼之所由行也”、“礼之所由成也”两个阶段,论证“请期之后其可以改嫁者凡四焉,而皆谓之礼”,由此推论“婚姻之礼,成于亲迎”。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女子许嫁而婿死从而死之与适婿之家,事其父母为之立后而不嫁者非礼也”、“‘烈女不事二夫’不谓不聘二夫也”的主张,强调“不谓一受其聘终身不二也”。章实斋批驳汪文所引郑玄注本误,又疑“三月庙见之礼亦废”,似难服人;且对容甫多诛心之论,称“汪氏几丧心矣”,易给人以“绍兴师爷”的印象。其实,实斋对妇学多有进步论述,对当时妇女的不幸遭遇曾给予深切同情,并非迂腐之士。这里他主要要表达的是未婚守志者“抚孤立后、昌大其宗,续绝举废,为功不小”,这和容甫的观点其实是两个问题,只是由于掺杂意气,反而治丝益棼,辩之不明了。

章实斋对汪氏《墨子序》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汪中之叙墨子,至谓孔、墨初不甚异,墨子诬孔,孟子诬墨,等于诸子之相非,则可谓好诞之至矣”,这一点实斋显得过于保守;二是“孔子未修《春秋》以前,并无诸子著书之事,……而汪中叙六家为墨氏渊源,不其慎乎?”实斋指墨家《尹佚》等六家之书为伪书,这一意见是正确的。但章氏固持“孔子未修《春秋》以前,并无诸子著书之事”之论则尚可商榷。汪容甫在《述学故书》中提出:“自辟雍之制元闻,太史之官失守,于是布衣有授业之徒,草野多载笔之士,教学之官,记载之职,不在上而在下。”意谓在西周末期官学下移的过程中,出现有史官散在列国教授士子的情况,如果成立,那么在孔子之前是否存在私家著述就很难确证了。

在《释三九》中,汪容甫提出了“学古者通其语言则不胶其文字矣”、“学古者知其意则不疑其语言矣”的重要见解,强调学者在研读古学时,要发挥心知的功能,透过古人含蓄委婉的表达,明了作者的言外之意。这与章实斋在《为谢司马撰楚辞章句序》中指出的著述者“往往旁申反托,侧出互见……是以读古人书,贵能知其意也”非常契合,但实斋却指责汪氏“广引文法不可执者以见类例,则如才人作赋,好为敷张”,殊不知以归纳法推考义例,孤证不立,必须旁征博引方能证实,这是考据学的学术规范,和实斋“高明者由大略而切求”的治学路径是大不相同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章实斋对汪容甫的学术精义比较隔膜,其批评的有效性相当有限。

(二)汪容甫与章实斋学术的异同

汪容甫与章实斋治学皆注重“神解精识”,在阐发“博而能约”、“道器合一”、“经史会通”、“学尚实用”等思想方面,共通之处甚多,限于篇幅,此不详论,仅就易导致两人“议论不合”的学术异同具体谈以下几点:

1.汪、章两位都对其所处时代的学术风尚比较敏感,并对学术的发展有较为自觉的总结意识,但两人也有区别:章氏重整体纠偏,汪氏重继承发展。章实斋对于当时学术风尚的利弊有深刻反思,并通过“六经皆史”等创见和构建“浙东学术”谱系与主流考据学抗衡。而汪容甫更多的是以一个圈内人的身份,对考据学内在的传承进行总结和承继。他叙述当时的学术状况是:“是时古学大兴,元和惠氏、休宁戴氏,咸为学者所宗。自江以北则王念孙为之唱,而君和之,中及刘台拱继之,并才力所诣,各成其学。虽有讲习,不相依附。”由“是时古学大兴”,他更追溯到“古学初兴”时的学术状况,拟为“国朝六儒颂”清理出这一学术发展的内在脉络。其大意云:“古学之兴也,顾氏始开其端;《河》、《洛》矫诬,至胡氏而绌;中西推步,至梅氏而精;力攻古文者,阎氏也;专言汉《易》者,惠氏也。凡此皆千余年不传之绝学,及戴氏出而集其成焉。”其对朴学流弊的纠偏也主要是谨守朴学路径,通过在考据研究中“精研大义”、努力会通实现的。

2.汪、章治学都重视“心知其意”,但在实践中也有所区别。汪容甫作为后戴震时期朴学研究的重要学者,基本遵循的还是“由训诂而知理义”的治学理念,他本人精擅于文字考据之学,其“心知其意”的特色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扎实考证基础之上的。在治学实践中,坚持“实事求是”对于学者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心知其意”探求真理起到了一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不至于师心自用、人人言殊。而章实斋则生性不喜考证,在史学研究别重视对“史意”的把握,并以此自负。为了保证历史著作的客观性,他不是借助文字训诂而是通过特别强调著作者个体道德因素(“心术”)的重要性,提倡史德、文德,来保证著述的客观性。这种对主体道德性的特别关注,也使得他在伦理观念上比较敏感,且有主观臆断之嫌。

3.汪、章二人都重视史学研究,这使得他们能以时变、发展的观念看待学术的变迁,自觉地考镜源流,以明道为旨归。但是,汪容甫重视阐发的是“以情絮情”的“人道”,而章实斋则更关注政教合一的“治道”。故此他力辩周公、孔子之不同,对“时王”的治世作用予以肯定,直言:“集大成者实周公而非孔子……孔子于学周公之外更无可言。”这使其思想具有“权威主义”倾向,政治态度表现得比较保守,《上辛楣宫詹书》自言:“夫著书大戒有二,是非谬于圣人,忌讳或干君父,此天理所不容也。”

4.汪、章都有经世之志,但具体表现则有所不同。汪容甫重情,治学强调“推六经之要旨合于世用”,表现为“以礼经世”,即从人情出发,调节理与欲的矛盾,维护社会个体的基本权益;而章实斋则贵势,强调“贵约六经之旨,而随时撰述以究大道也”,注重从宏观、历史的角度把握当下,“以史经世”。这一方面体现为通过著述对学术风尚的纠偏,谓“君子经世之学,但当相弊而救其偏”;另一方面又期于世用,体现为实事实功,尝谓“读书著文,耻为无实空言,所述通义,虽以文史标题,而于世教民彝,人心风俗,未尝不三致意,往往推演古今,窃附诗人义焉”。从社会整体利益着眼,实斋热心维护社会秩序和世教伦理,其思想带有卫道倾向。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第3篇

“难”是“问难”、“疑难”之义,“经”指《内经》,“难经”即问难《内经》。作者把《内经》中某些理论性问题作为难点和疑点提出,然后逐一进行解释和阐发。

主要内容

《难经》内容多源自《内经》,但其把《内经》很多理论变成了具体的实用性极强的方法,如脉诊法、配穴法等。《难经》全书共八十一难,实质上可归纳为六大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主要讨论脉学,包括脉诊的部位、机理及内在含义,为第一难至第二十二难;第二类问题讨论经络理论,如十二经脉及任督二脉的部位、走行、相互联络、功能作用等,是从第二十三难至第二十九难;第三类问题讨论脏腑气血理论,阐述了脏腑形态气机与营卫气血等的关系,为第三十难至第四十七难;第四类问题讨论病症,阐述了邪气和饮食、劳倦等致病因素的发病规律、病变的发展规律以及病症脉象表现等,为第四十八难到第六十一难;第五类问题是从第六十二难至第六十八难,主要论述穴位,讲述了五腧穴的含义和意义;第六类问题从第六十九难至第八十一难,主要讨论针刺方法。

阅读指导

《难经》对于中医初学者及爱好者是一本基础奠基书籍。可选择有详解的书籍阅读学习,如牛兵占主编、中医古籍出版社出版的《难经译注》,张登本主编、三秦出版社出版的《难经通解》以及柴铁劬校注、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的《难经》等读本。

精彩选读

十二经皆有动脉,独取寸口,以决五脏六腑死生吉凶之法,何谓也?然:寸口者,脉之大要会,手太阴之动脉也…故五十度复会于手太阴寸口者,五脏六腑之所终始,故法取于寸口也。

——《难经·一难》

注:人体十二经脉皆有动脉搏动之处,为什么单独取寸口(切脉的部位,即腕后桡动脉搏动处,为手太阴肺经之脉)的脉象来判别全身气血吉凶呢?答:寸口这个部位,是人体经脉重要的汇聚之处,是手太阴经脉的动脉,人体气血循环五十周期后汇聚于此,是五脏六腑气血开始和结束循环的地方,因此诊脉多取寸口部位的脉象。

经言春脉弦,夏脉钩,秋脉毛,冬脉石。是王脉?将病脉也?然:弦钩毛石者,四时之脉也。

——《难经·十五难》

注:《内经》言春天的脉象多弦(端直而长如张弓弦之脉象),夏天的脉象多钩(像洪水一般来盛去衰的脉象),秋天的脉象多毛(即轻浮于皮表的脉象),冬天的脉象多石(即深伏于皮肉之下的脉象),这些是四季应时的正常脉象还是将有疾病的脉象呢?答:春弦夏钩秋毛冬石的脉象,是四季应时的正常脉象。

经言望而知之谓之神,闻而知之谓之圣,问而知之谓之工,切脉而知之谓之巧。何谓也?然:望而知之者,望见其五色,以知其病。闻而知之者,闻其五音,以别其病。问而知之者,问其所欲五味,以知其病所起所在也。切脉而知之者,诊其寸口,试其虚实,以知其病在何藏腑也。经言以外知之曰圣,以内知之曰神,此之谓也。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第4篇

答: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的上一次修订,是2007年民进十大通过的。它在过去五年中对于我会进一步巩固政治交接,建设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素质参政党,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五年来,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共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明确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奋斗目标,形成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并对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

民进十大以来,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理论与实践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我会积极推进自身建设,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积累了新的经验。

在中共十精神指引下,在会章修正案中体现吸纳五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成果,体现参政党自身建设的成果,对于保障我会的政治纲领和组织制度不断与时俱进,更好地统一全会的思想、意志和行动,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民进十一大对会章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问:本次会章修改工作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本次会章修改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充分发扬会内民主,集中全会智慧。

审议通过《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修正案)》,是民进十一大的一项重要议程,为此,会中央从2011年年底就开始了会章修改的各项准备工作。2011年12月6日,经民进十二届十七次主席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民进十一大筹备委员会会章修改工作组,主席会议同时对会章修改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重点以及会章修改的工作计划进行了认真研究。2012年3月26日,会中央正式下发《关于征求对〈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修改意见的通知》,面向全会充分征集意见,要求各省级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的意见建议。严隽琪主席、罗富和常务副主席等会中央领导亲自带队,专程或利用省级组织换届大会之机,在29个省级组织分别召开专题座谈会,全面听取民进十二届中央委员、十一大代表、各省级组织领导、委员、机关专职干部、市、县(区)级组织负责人、基层干部,特别是基层会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在整个会章修改期间,会中央累计召开座谈会30个,听取了500多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提出200余条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会章修改工作组对会章修正案(草案)进行认真修改,经主席会、常委会审议后,形成提交民进十一大审议的会章修正案。十一大期间,全体代表对会章修正案进行认真讨论,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综合这些意见,形成了会章修正案大会表决稿。12月19日,大会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会章修正案。

会章修正案充分反映了我会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的意见和愿望。经过认真研究,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提出的很多意见和建议已经被采纳,有的意见和建议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问:本次会章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会章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中共十精神,坚持把中共中央的大政方针政策同我会的实际结合起来。既要继承和发扬我会的优良传统,保持章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总结新经验,适应新情况,使修改后的会章更好地体现时代精神和广大会员的共同意志,体现民进的特色,更有利于推动建设高素质参政党目标的实现。

基本原则是:(一)体现多党合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符合民进的实际,代表广大会员的意愿。(二)既要保持会章的稳定性,又要与时俱进。遵循小改不大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的原则,以保持会章的权威性、严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问:本次会章修改的重点是什么?

答:本次会章修改的重点是:(一)适应新形势,在总纲中体现时代精神与执政党治国理政的理论创新的有关成果。(二)总结新鲜经验,在工作总则中反映民进十大以来建设高素质参政党的经验。(三)针对多党合作和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在组织条例方面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完善组织制度和机制。

问:如何理解会章修正案总纲部分增加了有关“同心”的内容?

答:2011年初,同志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最鲜明的特质,是我们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有力保证。中共十报告中指出,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促进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

有关“同心”的这些重要论述,是对多党合作历史经验的总结升华,是对多党合作理论的创新发展,为派深化政治交接、加强自身建设、履行参政党职能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会章修正案中吸纳了这一重要成果,在总纲部分增加了有关内容。

问:会章修正案对政治纲领作了哪些充实和完善?

答:会章修正案政治纲领部分,一是把科学发展观列入了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二是明确提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共十七大以来,科学发展观经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理论内涵不断丰富,实践成效不断显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得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广泛认同和拥护。中共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作为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将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对于全会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民进全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服务科学发展和促进自身科学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去,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中共十报告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派学习贯彻十精神,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最基本的政治共识,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民进十大会章修正案政治纲领部分已经明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本次会章修正案进一步提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强调全会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一步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问:会章修正案对基本任务的充实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答:主要体现在会章修正案将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基本任务的第五点写入章程。

中共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会章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充实到基本任务之中,吸纳了中国共产党对自然规律及人与自然关系再认识的重要成果,对于全会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进一步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必将产生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会章修正案对基本任务的充实和完善,还体现在丰富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关内容,增写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民进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面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

问:如何理解会章修正案把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写入工作总则?

答:中共十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

近年来,全会把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题教育活动的延伸和深化,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思想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坚持把学习践行活动贯穿于履行参政党职能与加强自身建设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在切实推进政治道路认同、奋斗目标认同、文化价值认同中取得了较好成效。

会章修正案在工作总则中把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突出其重要性和指导性,旨在强调全会要深刻认识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在学习践行活动中进一步增进政治共识,搞好政治交接,不断提高自身建设和履行职能的水平。

问:会章修正案对会员和会的干部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总结和体现我会十大以来自身建设的新经验,会章修正案对会员和会的干部提出了一些新要求。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严守国家机密”;第二款修改为“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生活,按时交纳会费”,同时将原来七款合并为五款。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是有利于增强会员的参政党意识,并使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二、第十八条为新增条款,其内容主要是原第十七条第七款,表述为:“会员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应转组织关系。会员如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其组织关系仍属原所属组织。”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是针对新形势下会员流动性日益增强,保证会员与组织的紧密联系,方便组织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第四十六条有关内容修改为“本会各级组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会员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在“德才兼备”的基础上强调“以德为先”是进一步贯彻中共十精神,以之作为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对于建设高素质参政党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会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均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届”,这是根据我会实际情况,经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对干部任期制作出的补充表述。

问:会章修正案在会内监督方面作了哪些必要的补充?

答:针对多党合作和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会内监督工作在中央和省级组织的逐步展开,会章修正案在组织制度、中央组织及地方组织等章节对监督委员会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第二十五条为新增条款,其内容主要是原四十七条,并根据目前会内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出新的修改和补充,表述为:“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机构,对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中央和省级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同级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主任一人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省级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和中央监督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对中央和省级监督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及工作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第二十九条由四款增加为六款,其中新增第二款、第五款规定,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具有“听取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和“选举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权;第六款增加“必要时可以调整少部分中央委员、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的内容。这是根据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央委员会的职权进行的必要补充。

三、第三十九条在地方各级委员会职权部分,针对省级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了补充修改,规定“省级委员会应听取同级监督委员会的报告,选举产生同级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这是根据会内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省级委员会的职权进行的必要补充。

问:会章修正案对中央组织章节作出了哪些修改?

答:会章修正案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常务委员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并且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增加了对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规定,表述为:“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问:会章修正案对地方组织的相关表述和有关规定作出了哪些内容上的完善?

答:一、为规范本会地方组织的表述,使之更为全面,尽量涵盖所有地方组织,会章修正案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本会的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县)委员会;县(旗)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员会”。

二、第三十八条明确了新一届地方各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对地方组织会议制度的细节部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对相关内容产生歧义与误读。

问:会章修正案对基层组织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哪些改变,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为了更加规范基层组织的名称、成立条件和相互之间的层级关系,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委员会可设小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或按会员的业务系统设立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可设支部委员会”,“本会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可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小组。不能编组的会员,应由其所属会的组织直接联系”。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第5篇

    论文摘要:宪法结构是宪法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宪法发展的时代特征和历史使命。在百年的宪政进程中,我国的宪法结构经历多个发展事情,呈现出了多种结构。从整体上看,我国我国宪法结构的发展主要有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结构形式上的多元性和发展趋势上的稳定性三个特征。

    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其实质是指“成典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1]在宪法发展过程中,宪法结构具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作为宪法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的宪法结构表征了特定时期的宪法的时代特征与历史使命。在中国宪法的百年发展过程中,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内容和宪法价值的发展固然见证了中国宪政百年历程的发展与进步,但形式意义上的宪法结构的发展,同样表征了中国宪政百年历程的曲折与反复。笔者就拟以我国百年宪政进程中的宪法结构为视角,分析各个历史时期主要宪法文本的结构模式及其基本特点,希望能为解读我国宪法的百年发展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宪法结构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同时宣布预备立宪期限为9年。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君上大权”,共14条,第二部分为附则“臣民权利和义务”,共9条。《钦定宪法大纲》的两部分结构正好反映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内容,即控制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这说明,在立宪之初,我们就已经意识到了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处理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这就为后世的宪法起草与制定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需要注意的是,在《钦定宪法大纲》中,将近代立宪主义所推崇的基本权利条款以“附则”的形式,附在君上大权之后,实际上反映了清末立宪之时,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价值关系,即在当时的语境下,“君上之权”优越于“臣民权利”,也即是国家权力优越于公民权利。

    1912年3月1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共七章56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参议院”,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五章“国务员”,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则”。其中第二章“人民”共11条,系统的列举了人民所享有的种种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三、四、五、六章则是对国家权力的种种规定。在《临时约法》中,基本权利条款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权力机关之前,其隐含的逻辑关系就是人民权利优先于国家机关而存在。而在国家机关部分,将参议院放到总统、国务员等之前,也隐含着立法权优先于行政权而存在的逻辑含义。所以,从立宪主义价值来看,《临时约法》中基本权利条款在宪法结构中的模式,基本反映了近代立宪主义所追崇的权利优先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的基本价值观。

     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为是在袁世凯的操纵下制定的,所以史称“袁记约法”,共十章68条。第一章“国家”,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大总统”,第四章“立法”,第五章“行政”,第六章“司法”,第七章“参政院”,第八章“会计”,第九章“制定宪法程序”,第十章“附则”。在结构上,该约法具有以下形式上的特点:第一,将基本权利部分置于带有总纲性质的“国家”之后,而排在国家机关部分之前,隐含着人民权利优先于国家权力之立宪旨意;第二,在国家权力部分,除了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之外,又单设参政院和会计部分,行使国家权力,尤其是会计部分,负责国家财政、预算、税收等适宜,显示了对立宪之根本的财税权之重视。第三,将宪法制定程序单独成编,彰显了宪法制定程序之特殊性与重要性,以与立法程序相区别。所以,尽管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在内容上屈从于袁世凯的称帝野心,但是在形式上已经具有了现代宪法所必需的结构要素,涵盖了宪法所必需涉及的基本内容,为以后的多部宪法奠定了结构框架。

     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除一个简短的序言外,共十三章141条。第一章“国体”,第二章“主权”,第三章“国土”,第四章“国民”,第五章“国权”,第六章“国会”,第七章“大总统”,第八章“国务院”,第九章“法院”,第十章“法律”,第十一章“会计”,第十二章“地方制度”,第十三章“宪法之修正解释及其效力”。1923年宪法尽管背负“贿选宪法”恶名,但是在宪法结构上确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宪法,其主要特点表现在:第一,在内容上,本宪法由十三章内容组成,章节结构非常多。结构众多必然导致内容的细化,所以,在本宪法中,“国土”、“主权”、“国土”等可以统一用“总纲”来规定的内容分为了三章来予以规定;第二,在1912约法、1914年宪法中,对于基本权利部分统一的称为“人民”,而在1923年宪法中,则改称“国民”,从“人民”到“国民”,反映了基本权利部分的主体改变;第三,在第五章和第十二章规定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明确了区分了“国家事项”与“地方事项”;第四,将宪法的修正与解释单独作为一章来加以规定,这表明了对宪法修正和宪法解释问题的重视,并且在宪法修正条文中规定了“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以及宪法解释的主体、组成和程序,极具前瞻性。

     1946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除序言外,共14章175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第三章“国民大会”,第四章“总统”,第五章“行政”,第六章“立法”,第七章“司法”,第八章“考试”,第九章“监察”,第十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第十二章“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第十三章“基本国策”,第十四章“宪法之施行及修改”。1946年宪法在宪法结构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以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为基础,确立了五权宪法的基本宪政框架,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每一部分国家权力都单独成章、分别规定,因而,各个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清晰、职责明确;第二,将“基本国策”单独成章,放到人民权利、国家权力部分之后。这是基本国策部分单独写入宪法的第一次,其意义在于突破了将基本国策纳入总纲或序言中加以规定的常规模式,具有结构意义上的创新性。第三,1923年宪法第139条规定:“宪法有疑义时,由宪法会议解释之。”而在1946年宪法第173条则规定:“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这就意味着在宪法解释的主体上,由1923年宪法确定的立法解释机制转向了司法解释机制,这对于我国现在正在构建的宪法解释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结构

    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先后通过了四部宪法,即通称的54宪法、75宪法、78宪法和82宪法。尽管从形式上看,建国后我们制定了四部宪法,然而,严格的从逻辑关系上看,75宪法、78宪法和82宪法都可以看作是54宪法的修改,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新中国的宪法历程表述为“四部宪法、九次修宪”。由于75宪法、78宪法和82宪法都是在54宪法的基础上修正而成,受54宪法的影响非常大,因而54宪法的结构直接影响了其他三部宪法的结构和内容。

     在结构上,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序言外,共四章106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54宪法所确立的“序言加内容四章”的结构为以后的历次宪法所遵循,因而54宪法的宪法结构可以看做新中国宪法结构的范本,集中的体现了新中国对宪法结构的认识。54宪法的结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54宪法的结构比较简单,除序言外,就只有四章,与《临时约法》的七章、《中华民国约法》的十章、1923宪法的十三章和1946年宪法的十四章相比,可以说是百年宪政历史上,章节结构最少的正式宪法。第二,在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部分的顺序上,除了《清末宪法大纲》外,新中国之前的四部宪法无一例外的都将基本权利置于国家权力部分之前,其隐含的意思是权利优先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但是,在54宪法中,我们却将“国家机构”部分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这不能不说是对宪法结构中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的一种误读。所以,到了82宪法的时候,我们才从宪政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在逻辑重新理顺了基本权利部分和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顺序关系。第三,54宪法将“国旗、国徽、首都”单独作为一章入宪,这在中国历次宪法中也是颇具开创意义,因为在其他历次宪法中从无单独成章的先例,通常只是将其规定在总纲中。

    三、 我国宪法结构发展的基本特点

    相对于宪法内容来说,宪法结构属于形式上的东西,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安排对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宪法内容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宪政建设的发展不仅仅体现在宪政价值的弘扬、宪政理念上的更新上,而且首先还更为直观的体现在宪法结构的安排上。因此,从百年立宪中的历次宪法的结构演变中可以管窥我国宪政发展的百年进程。通过对百年中的六部最具典型性的宪法的基本结构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法结构在百年宪政进程中主要呈现出一下几个特点:

    第一,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在百年宪法发展中,中国的宪法结构呈现出了鲜明的阶段性特征,这种阶段性特征主要是指,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我国宪法结构具有中不同的结构特征。从整体上来看,根据每个时期的宪法结构的主体特征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宪法结构的演变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清末立宪时期,这一时期由于处于立宪预备、宪政萌芽时期,对于宪政理念和宪法价值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因而这一时期的宪法结构就表现的尤为简单,如《钦定宪法大纲》就只有短短的两个部分组成,总共才23个条文。第二阶段是中华民国时期,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为代表。在这一阶段中,随着民主宪政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宪政实践的逐步开展,宪政建设逐步步入正轨,立宪的技术逐渐走向成熟,表现在宪法结构上,就是各个时期宪法的结构逐渐趋向合理,宪法结构和宪法内容逐渐有机的融为一体,宪法价值与宪政理念通过宪法结构本身就可以有效的表达出来。第三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到现今的宪政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中,54宪法所确立的宪法结构模式已经成为新中国立宪的范本,75宪法、78宪法和82宪法的宪法结构都深深铭刻着54宪法的烙印,成为54宪法的一个缩影。所以,新中国所通过的四部宪法在结构上可谓一脉相承,都是遵循着54宪法所确立的序言加正文模式。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第6篇

先让我们了解第五世热振活佛的生平及他所处的历史背景:

五世热振活佛

第五世热振活佛,全名热振呼图克图・图旦绛白益西丹巴坚赞(呼图克图为蒙语,即俗称活佛),是近代史上一位爱国爱教的杰出活佛。

第五世热振活佛于藏历第十五绕迥水鼠年即公元1912年,在东南部塔波下如地方(今山南加查县境内)诞生。由于他天生聪慧,智慧超常,被十三世达赖喇嘛看中,便通知热振寺寻访其是否为第四世热振活佛转世,并予以保护。热振寺僧侣查访结果认定他就是第四世热振活佛的转世灵童,即迎至热振寺。并报告给十三世达赖喇嘛,同年谘请北京政府蒙藏院备案,奉准为灵童举行坐床大典,并取法名为图旦绛白益西丹巴坚赞。

随后,按传统惯例第五世热振活佛被送到色拉寺拜师学习,开始了诵经学法的生涯,最终成为了一位“通达者”。后由十三世达赖喇嘛亲自为他主持“立宗答辩”,取得了格鲁派最高的学位――“拉然巴格西”学位,这时五世热振活佛刚20岁。

热振活佛回热振寺后出任了寺主,并开始了他弘法利生的事业。热振活佛心地宽厚慈悲,他深入民间,接近基层民众,以了解民间生活疾苦,为他们解决困难。他的行为作风,深获十三世达赖喇嘛的称赞。

册文内容

1933年,五世热振活佛出任十四 世达赖喇嘛的摄政,民国24年(1935年11月8日),国民政府特派专使黄慕松代表中央用藏汉两种文字册封热振呼图克图,并封为“辅国普化禅师”名号,以示优隆。随后,热振呼图克图致电国民政府,表示了感谢。册文内容如下:

册文封面写有:加给热振呼图克图辅国普化禅师名号册文

册文汉文内容为:

“宏法利生为行持之本愿敦教导俗洵治世之良规热振呼图克图妙契玄微广穷正觉扇宗风于宝树化溥乌斯沛法雨于珠林德弘鹿苑风声所树厥德懋昭着加给辅国普化禅师名号于戏布中枢之德意涣汗遥颁永西土之教思边陲长奠式颁册命尚其承。”

落款: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八日。

册文藏文为:

解读为:“传播佛法有利众生是修行护持佛法的本来目的,遵守教规引导俗人是诚实治理世界的良好规则,热振呼图克图(活佛)精妙细微,扩充觉悟达到极点,宣扬佛教于宝树;十方国土乌斯地;充沛佛法于珠林地。恩德弘扬佛法,风声震慑,于是勉励公开晓喻加给辅国普化禅师名号于戏布中心之道德愿望,功德涣汗从遥远颁赐,永久在西方传佛,我希望边疆永奠,于是颁册给予尊崇其秉承此名号。”

册文反映出了这样几层意思:

1、中央加给五世热振辅助国家普渡众生的宗教荣誉,充分肯定了五世热振在地方的宗教地位和高超的智慧,及超凡的佛法精神。

2、对五世热振施行摄政权力及地位给予了认可。体现出十四世达赖还未掌管地方政教之时,五世热振活佛全面施行地方政教事务的政治地位及独有的政治权利。

3、摄政制度的产生有着它必然的历史原因,而民国政府对于的治理基本沿袭了清代的举措,其发挥的历史作用是积极的。

4、黄慕松的入藏,对于民国政府关心边疆地区,共同反抗入侵,安定民心和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总之,自清代乾隆朝开始在实施摄政制度以来,历代摄政是在前世达赖圆寂至后世达赖亲政之前,达赖喇嘛行使职权,加强对地区的治理。因此,摄政是特殊时期联系达赖喇嘛与中央政府的纽带与桥梁,其作用和历史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五世热振的册封,为当时地方实行摄政制度,为当时地方的政治稳定、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五世热振所处时代的历史背景

五世热振・图旦绛白的一生是反帝爱国的一生,他因十分珍惜历史上形成的藏汉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传统,坚持爱国反帝的立场,最后被地方政府少数上层分裂分子杀害,酿造了历史上著名的“热振事件”。

藏历水鸡年(公元1933年)10月30日,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经当时的噶厦政府讨论,按十三世达赖生前意愿,呈请民国中央政府批准,册封第五世热振活佛为摄政王,掌管政教事务。

由于在抗战时期第五世热振活佛亲近祖国,扶植爱国力量,打击亲帝分子,引起了亲英分子的仇视,对热振活佛进行造谣诽谤,迫使热振活佛退位。热振活佛为了缓和当时的矛盾,决定三年暂辞去摄政王之职,由达扎活佛。热振活佛向当时的民国中央政府呈报了辞去摄政王的请求,并经中央政府批准,于藏历金龙年(1940年)12月正式辞职。之后,达扎正式热振政权。

原定三年期限已到,达扎应“奉还政权”,但达扎迟迟不交政权。加上当时社会上要求第五世热振活佛再次出任摄政的呼声甚高,引起了以达扎为首的亲帝势力的恐惧,于是他们以莫须有的罪名,将第五世热振活佛逮

捕入狱。以达扎为首的亲帝分子,惧怕爱国力量大规模武装暴动,加之除掉第五世热振活佛心切,于是无视中央劝告,于1947年5月7日,将年仅35岁的第五世热振活佛秘密毒死在布达拉宫霞钦角的一间牢房里。其他与热振有关联的人士亦受株连,这就是亲英分子在策动的“热振事件”。

从13世达赖喇嘛时期开始,乃至全国都呈现出乱事频发、内忧外患,日趋腐败,地方内部矛盾、斗争日趋激烈的政治局面。在中央政权削弱,尤其是在英帝国主义的挑唆和引诱下,地方上层的分裂势力开始投靠英印,断绝与祖国的联系,进而谋求所谓的“”。正是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年仅23岁的热振活佛走上了历史的舞台,开始了他的政治生涯。在热振摄政的七年期间,地方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得到了改善和加强,也给地方带来了暂时的稳定。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第7篇

国学的内容范围,前人多以中国传统的四部分类来列举。经、史、子、集四部分类是古代书籍的分类,但也反映了对书籍所承载的学术的一定分类。

近人章太炎1922年讲《国学概论》时,明确把国学的本体内容分为经学、哲学、史学、文学,这也是从四部借鉴而来,虽然子部并不都是哲学,集部也并不都是文学。可见他的国学讲法已把四部的书籍分类概念转换成学术分类的概念,而且使用了近代的学术概念来表达国学的主体内容。

另外,章太炎晚年的《国学讲演录》把国学的内容分为五大类:小学、经学、史学、诸子、文学。这一分类也主要是参照经史子集四部的分类而来,但又不拘于四部。其实小学在传统分类中属经部,章太炎重视小学,认为音韵训诂的小学是治国学的基础,故独立为一类,不再从属于经学。其实,从体系上说,小学是治学的方法,和经史子集并不能并列。章太炎的分类是基于重视国学研究的角度。

我们今天讲国学,应先依照传统的书籍分类与体系加以介绍,而后可以做国学内容分类的说明。

古代中国典籍的分类不完全等同于知识学术的分类,但书籍的分类也是根据书籍的内容进行分别的,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对知识、学术的分类。中国学问知识的传统分类有两个主要代表,一个是《汉书・艺文志》,一个是《隋书・经籍志》,前者是六分法,后者是四分法。

汉哀帝时刘歆写成《七略》,把当时的皇家藏书作了分类整理。班固作《汉书・艺文志》,采用了《七略》的分类体系及其说明。《七略》中的辑略是综述学术源流绪论,班固未加采用;其余六略三十八种是分类体系,这就是六分法:

一、六艺。有易、书、诗、礼、乐、春秋、论语、孝经、小学,共九类。《六艺略》结语称:“六艺之文:《乐》以和神,仁之表也;《诗》以正言,义之用也;《礼》以明体,明者著见,故无训也;《书》以广听,知之术也;《春秋》以断事,信之符也。五者,盖五常之道,相须而备,而《易》为之原。故曰:‘《易》不可见,则乾坤或几乎息矣’,言与天地为终始也。”可见这里所说的六艺即是六经。

二、诸子。有儒家、道家、阴阳家、法家、名家、墨家、杂家、农家、小说家、纵横家,共十家。《诸子略》结语称:“诸子十家,其可观者九家而己。皆起于王道既微,诸侯力政,时君世主,好恶殊方,是以九家之术蜂出并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驰说,取合诸侯。其言虽殊,辟犹水火,相灭亦相生也。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相反而皆相成也。《易》曰:‘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今异家者各推所长,穷知究虑,以明其指,虽有蔽短,合其要归,亦六经之支与流裔。使其人遭明王圣主,得其所折中,皆股肱之材已。仲尼有言:‘礼失而求诸野。’方今去圣久远,道术缺废,无所更索,彼九家者,不犹愈于野乎?若能修六艺之术,而观此九家之言,舍短取长,则可以通万方之略矣。”其实子可以是家,但家不一定是子,而这里把“子”和“家”混同,如“小说家”列入诸子,可导致任何“家”皆可以入于“诸子”之类,为后来的子部内容脱离诸子,而收入许多杂家杂类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诗赋。有赋三种,加上杂赋、歌诗,共五种。结语称:“传曰:‘不歌而诵谓之赋,登高能赋可以为大夫。’言感物造端,材知深美,可与图事,故可以为列大夫也。古者诸侯卿大夫交接邻国,以微言相感,当揖让之时,必称诗以谕其志,盖以别贤不肖而观盛衰焉。故孔子曰‘不学诗,无以言’也。春秋之后,周道渐坏,聘问歌咏不行于列国,学《诗》之士逸在布衣,而贤人失志之赋作矣。”

四、兵书。有权谋、形势、阴阳、技巧,共四种。

五、数术。有天文、历谱、五行、蓍龟、杂占、形法,共六种。

六、方技。有医经、经方、房中、神仙,共四种。

六大类共三十八种。在《七略》六分法的分类中,兵学、医学、占卜与经学、子学、文学并立,占有重要地位,反映了当时知识体系与书籍数量分布的状况。

《七略》的六分法中,六艺相当于后来的经部,诸子相当于后来的子部,诗赋相当于后来的集部,只是当时还没有史部,也说明这个时期的文化中,史学书籍还没有兵书、术数、方技的书籍来得多而重要。可见,书籍的分类是以一定时代书籍的数量分布为基本依据,盖汉代史学书籍还不够多,故不以立为一类。所以书籍的分类和知识的分类在出发点上就不是同一的。当然,不同时代的知识生产状况不同,也会随着文化发展而变化。

再说四分法。魏晋以后,历史、佛经、文学的文献增多,而古代科技发展较为缓慢,汉代《七略》的六分法已不能适应书籍分类需要。魏晋的郑默、荀勖进一步收集文献图书,郑著《魏中经簿》、荀著《中经新簿》,将群书分为甲、乙、丙、丁四部,甲为六艺等、乙为诸子等、丙为史记等、丁为诗赋等,次序为经、子、史、集,初步形成了后来四部分类的体系。李充以经、史、子、集的四部分类法对图书进行了整理编目。与汉代的《七略》相比,此种分类把《七略》六分法的后三部分兵书、术数、方技并入了诸子,表明这部分书籍当时已不占重要地位;而把“史记”独立出来为单独的一部,突出了史学书籍的重要性,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唐初官修的《隋书・经籍志》中,虽然在具体类别上沿袭《七略》,但在总的部别划分上,以经、史、子、集四者命名分部,正式确立了四分法在古代书籍分类中的地位,也进一步提高了史部的地位。此种做法虽有其合理性,但较大的问题则是把在《七略》中独立的兵书、术数、方技并入了诸子,使诸子类变得很繁杂,很多并入其中的科技类书籍与诸子并无关系。最后,清朝编辑《四库全书》时,也是按经、史、子、集四部分类,表明经、史、子、集分类法自隋唐以来居于主流地位。

《隋书・经籍志》中的四部分类如下:

经:易、书、诗、礼、乐、春秋、孝经、论语、纬书、小学,共十类。

史:正史、古史、杂史、霸史、起居注、旧事、职官、仪注、刑法、杂传、地理、谱系、簿录,共十三类。

子:儒、道、法、名、墨、纵横、杂、农、小说、兵、天文、历数、五行、医方,共十四类。

集:楚辞、别集、总集,共三类。

以上共四部四十类,子部最杂,姚名达《中国目录学史》亦早指出此点。

此外又有:

道经(附):经戒、饵服、房中、符篆(均不列书目)。

佛经(附):大乘经、小乘经、杂经、杂疑经、大乘律、小乘律、杂律、大乘论、小乘论、杂论、记。

道、佛书共十五类,加上四部的四十类,共五十五类。

清代的《四库全书》,沿用了《隋书・经籍志》的四部分类法而略有变化:

经部,即经学,经部之下又分易、书、诗、礼、春秋、孝经、五经总义、“四书”、乐、小学十类。四书列为经部,显示了宋以后的经典变化,是很有意义的。

史部,即历史,史部之下又分正史、编年、纪事本末、别史、杂史、诏令奏议、传记、史钞、载记、时令、地理、官职、政书、目录、史评等十五类。

子部,包括政治、哲学、科技和艺术等类的书。分为儒家、兵家、法家、农家、医家、天文算法、术数、艺术(书画)、谱录、杂家、类书、小说家、释家、道家,共十四类。《隋书・经籍志》把兵书、术数、方技并入了诸子,已经使得诸子类变得繁杂,《四库全书》更把佛、道典籍并入了子部,使子部的问题更加突出,虽然这种做法并不是始于《四库全书》的。

集部,收历代作家的散文、骈文、诗、词、散曲集子和文学评论、戏曲著作等。分为楚辞、别集、总集、诗文评、词曲等五类,共四十四类。

《四库全书》类别广泛,书籍浩如烟海,几乎囊括了中国古代学术文化的全部。但在四部分类上,子部的两大问题(科技类、宗教类的并入)已十分明显。

为了便于学习,近代梁启超曾提出“国学入门书要目”,便于学习者确立国学的根柢。他的最基本书目也是依据四部的思路:

经部:“四书”、《易经》《书经》《诗经》《礼记》《左传》。

子部:《老子》《墨子》《庄子》《荀子》《韩非子》。

史部:《战国策》《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资治通鉴》、宋元明史《纪事本末》。

集部:《楚辞》《文选》《李太白集》《杜工部集》《韩昌黎集》《柳河东集》《白香山集》。

这些便是他认为最基本的国学典籍(书目前的经史子集部名是我们所加)。他说:“以上各书,无论学矿、学工程,皆须一读,若并此未读,真不能认为中国学人矣。”

以上是依中国传统书籍的四部分类及其呈现的中国学术的范围。不过,近代国学大师已经不完全按照传统书籍分类的四部说明中国学术的范围。如章太炎的《国学讲演录》,不再执着于四类的分法,认为国学内容分五类:小学、经学、史学、诸子、文学;不仅在四部外增加小学,也把集部直接提炼为“文学”。他在《国学概论》中则表示,中国传统学术的主体内容是以经学、史学、哲学、文学四大类为主,这是把子学直接提炼为“哲学”、集部直接提炼为“文学”。这些都对传统的四部观念从国学内容的角度作了近代学术化的诠释和改进。

图书的四部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主流学术的分类观念,但因四部本是书籍的分类,不仅从学术知识的分类角度来看并不是完全合理的,就其沿袭的分类概念本身也不尽合理。据前面所说看来,其中问题最突出的是“子部”。从概念来讲,“子”本是诸子学,但先秦以后,墨家、名家、法家等皆已断绝,汉代虽还保存不少诸子的书,实际仍在传承的子学唯剩儒道两家,所以“诸子”的概念已经不能贯通整个中国文化的历史。《汉书・艺文志》已经把“诸子”向“百家”转变,而魏晋以后的子部内容越来越繁杂,名实混乱,问题最多。

与子部相关的大问题有二:

一是如何安排宗教类的书籍。《四库全书》把佛道列入子部,并不合理,因为佛藏、道藏在唐宋以后已经成为独立浩大的典籍体系,成为专门的知识部类。而且佛教、道教也不是“诸子”。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魏晋时期佛教、道教书籍开始大量增加,在书籍分类中也产生影响,并占据了独立的地位。如梁阮孝绪编《七录》:“一曰经典录,纪六艺;二曰纪传录,纪史传;三曰子兵录,纪子书兵书;四曰文集录,纪诗赋;五曰技术录,纪数术;六曰佛录;七曰道录。”《七录》在经、史、子、集四部外加了佛、道二录,反映了佛教、道教书籍急速增多的事实,也提示出国学内容分类需要有所变化,用今天的话来说,即在经学、史学、哲学、文学四大类外再加宗教类的合理需求。《隋书・经籍志》中的四部分类后面,又附加了道经、佛经,显然也是关注到佛、道经典书籍的规模数量和独立地位。《四库全书总目》子部释家类小序注意到《七录》和《隋书・经籍志》的做法:“梁阮孝绪作《七录》,以二氏之文别录于末;《隋书》遵用其例,亦附于志末,有部数卷数而无书名。《旧唐书》以古无释家,遂并佛书于道家,颇乖名实。然惟录诸家之书为二氏作者,而不录二氏之经典,则其义可从。今录二氏于子部末,用阮孝绪例;不用经典,用刘煦例也。诸志皆道先于释,然《魏书》已称释老志,《七录》旧目载于释道宣《广弘明集》者,亦已释先于道,故今所叙录,以释家居前焉。”(《四库全书总目》,1236页)其实《隋书》并不是把佛道书附于子部之末,而是把佛道书附于四部之外,故《七录》和《隋书》中佛、道书都有独立的地位。而《四库全书》不仅把佛道书录于子部之中,而且佛道之书也没有相对独立的类目,比起《七录》和《隋书》来就更不合理了。

二是如何安排科学技术的知识。《隋书・经籍志》和《四库全书》把人文社会知识与自然科学书籍混合在子部之中,显示出对科学技术的不重视,这是当时科技知识发展缓慢造成的限制;而在《汉书・艺文志》中属于科学技术的部分另为独立,不与诸子混杂,从知识内容分类的角度看,应是比较合理的。中国古代天文、历法、算学、医药学、农学等十分发达,应在分类中有自己独立的部类地位。

以上主要讲的是书籍的传统分类的问题。从书籍分类转回国学内容,考虑到以上所说,如果我们像章太炎一样,用现代的学术语言表达我们对国学内容的分类的理解,那么,参考《汉书・艺文志》《七录》以及《隋书・经籍志》的书籍分类做法,可界定经学、哲学、史学、文学、宗教、科技六部为国学内容的主体,庶几可以较合理地成为中国古代知识的主体分类。其中哲学主要是儒家和其他各家思想,宗教主要是佛教和道教,科技即包括兵学、农学、医家、天文、算法、术数等。就学术分类与书籍分类的对应关系来说,经学对应于经部书籍,史学对应于史部书籍,哲学对应于子部书籍一部分,文学对应于集部书籍一部分,宗教对应于佛经道经,科技对应于天文术数类书籍。至于主体内容之外的细节,就数不胜数了。

严格地说,国学知识体系包罗广大,如张岱年先生所说:“总起来说,中国传统学术包括哲学、经学、史学、政治学、军事学、自然科学以及宗教、艺术等。其中自然科学有天文、算学、地理、农学、水利、医学等,这些都是国学的内容。”(《国学丛书序》)而今天我们向一般社会大众概括介绍的“国学”内容,则是关注其主要部分,并不是巨细无遗地介绍。当代的国学介绍,又是根据当代社会文化的需要,如主要是介绍其历史人文的部分,对科技、艺术的部分一般就不作介绍了。

同时,介绍国学主要内容时可以参照传统书籍的四部分类,但参考四部分类只是一种方便,不必全拘泥于传统四部的分法。如《四库全书》子部书籍中兼有儒、释、道,前面已经说过这是不太合理的,改良的办法如上所说,是把释、道两家移出子部,另为独立之宗教类,子部中保留儒家等各家作为哲学类。于是,基于这个思路,如果不考虑科技的部分,则可以说国学的主要内容是经学、史学、哲学 (思想)、文学和宗教五大部分,而不是章太炎所说的五个部分。这个办法的特点是既增加了宗教的独立部分,又包容了经、史、子、集的主体结构形式于其中。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第8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修养和综合素质,指导和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文明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发扬共青团“朝气蓬勃、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树立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和团干部“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条书记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日常工作中不便于书记个人决定的各项事宜,以及书记认为需同有关部门共同商量或研究的问题。

第三条书记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⒈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的精神,提出在团内贯彻落实的意见;

⒉酝酿、研究需提请团县委常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

⒊讨论决定与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工作协商,讨论决定各单位报送团县委的重要请示以及团县委各部门向书记办公会请示的重要事项;

⒋审定团县委报送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团委的重要报告;

⒌讨论决定以共青团×县委名义举行的会议和活动,协调上级团委或县委交办的重大活动、会议的组织落实;

⒍研究加强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事宜;

⒎讨论、决定团县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及上报的重大事项,负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作出推荐、提名、任免、处分决定;

⒏研究机关及直属单位思想组织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

⒐机关财务预决算的审定和重大开支的决策;

⒑讨论需要书记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凡需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均由各分管的副书记于会前提交办公室汇总,送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审定。

第五条凡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准备,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六条书记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由团县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决定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当书记不在机关时,由指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

第七条参加书记办公会的人员为团县委书记、副书记。列席人员由召集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八条书记办公会议的与会人员必须在会前就议题准备意见;凡需办公会议定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先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书记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整理,经主持会议的书记签发后,尽快印发与会人员和有关部门,书记办公会研究审定需向上级团委或县委上报的材料,由团县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条书记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需督办的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一条与会人员对会议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机关实行书记负责制。

第十三条机关实行挂牌上班办公制度。

第十四条机关的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重要事项由书记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副书记按照各自分工协助书记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范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处理具体工作。书记外出期间,应指定一名副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室要根据职能范围和工作分工,将职责和任务分解到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七条各部室要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单位领导要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发生事故或者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报告,执行紧急或者重大任务时,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出国(境)、探亲或外出执行公务,时间较长的要定期向领导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机关工作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办事制度

第二十条办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准确、求实、高效、保密。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要讲求职业道德,端正服务态度,待人接物要和蔼热情,办事要诚实公正,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第二十二条要养成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第二十三条单位实行办事承诺制度:

⒈当天能办的事决不拖到第二天办;

⒉领导签发的文件力争当天处理完毕,最多不超过天;

⒊明传电报必须当天处理完毕;

⒋对外来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有关工作人员态度要诚恳,能办的事要优先办理,不能办的要给予明确答复,一时无法办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

⒌不能办的事不得盲目承诺,不该承诺的事不要擅自承诺。已承诺的事要抓紧办理,决不拖延。

第二十四条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各单位应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办事时限,对基层单位的请示件或应该答复的报告,属于职权范围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办理,逾期无办理、无答复、无解释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外出办事要注意维护单位形象,说话态度要谦虚、诚恳。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书记办公会议,全部工作人员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书记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日常工作中不便于书记个人决定的各项事宜,以及书记认为需同有关部门共同商量或研究的问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参加,若有需要,有关部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⒈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⒉讨论决定管理权限内的人事安排;

⒊讨论部室请示的重要事项;

⒋分析工作情况、交换意见。

第二十八条全体工作人员办公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

⒈贯彻县委、县政府重要指示和决定;版权所有

⒉听取各部室汇报,总结工作,部署任务;

⒊协调各部室工作,讨论需要提交领导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⒋通报有关情况,并就重大工作问题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书记办公会议和全体工作人员办公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由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记录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准时开始,出席人员要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需事先向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请假。与会人员在开会期间要关闭移动电话、传呼机。会议考勤由办公室负责,与会人员出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五章行文与文电阅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各级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发的文件要求内容准确、简炼,逻辑清楚,文字(包括标点符号)正确,行文一般要求一事一文。

第三十二条文电呈送阅批必须做到“准确、及时、保密、安全、简便”。

第三十三条办公室要负责做好文电的接收、登记、送达、回收、归档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文电呈送阅批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迅速、畅达、不拖延、不停滞。

第三十五条文电呈送阅批通常由办公室接收登记后,呈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批示后,送有关部室办理。

第三十六条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的批示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并催促其办理和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对于阅存性文电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应按要求进行阅存。

第三十八条办公室要根据实际,制定规范的电脑文印管理制度。

第六章学习制度

第三十九条机关每周要确保半天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学习的内容主要是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各方面的知识。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第四十条各部室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和人员情况,有计划地组织科室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和科学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业余学习。同时,要有计划地选派工作人员参加各级举办的集训、培训班学习、深造。个人要服从组织的调训。

第四十二条机关的学习活动,由党支部、工会按照上级部署和各自的实际负责安排进行。

第四十三条机关每周集中学习,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出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所有正常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项目开支应事先编造预算,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按权限签批。各种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用途,经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借用公款的,应按审批程序办理,签订借款协议,注明还款日期,报正职领导审批,到期要及时归还,不得拖欠。因公出差需要预借差旅费的,应先填写借款凭据,报正职领导审批。出差回单位后,应在五天之内报销并还清预借款。逾期未还清借款的,每月从本人发放的工资中如数扣还。

第四十六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确实需要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正职领导同意后,方可乘坐,但不得乘坐一等舱位。

第四十七条节约电话费开支,严禁公话私用。领导干部电话配备和使用办法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不准公费私配电话和报销电话费。

第四十八条机关所需的日常办公用具和招待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第四十九条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接待客人应坚持“有利公务、节俭简朴、杜绝浪费、从严掌握”的原则,严格接待标准,控制陪餐人员。

第五十条所有基层收缴的团费、书刊征订款、开展活动募捐的现金或其它渠道的临时性现金除领导指定由某一部门管理外,其他均应移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办公室要定期向领导汇报经费开支使用情况,并根据财务制度,监督机关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管理。所有公物、资金必须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严格管理。要节约用电、用水。

第八章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车辆是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工具。车辆的使用应有效地服务于机关工作,应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机关同志工作为目的。要用够、用足、管好。

第五十四条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超过半天需经领导审批。

第五十五条书记不设专车,保证公务用车。

第五十六条其他干部用车范围:

⒈上级团委、兄弟团委同志来×出差,可派车接送;

⒉由团县委召集的会议、组织的活动,需要用车的,保证会务用车;

⒊领取大宗邮包、车站提货、财务到银行提款、送款予以派车;

⒋干部职工亲属因病送医院予以派车;

⒌干部职工调动、探亲派车到车站接送;

第五十七条各部室符合规定的用车,应填写派车单,由办公室根据车辆情况,用车缓急和先后顺序安排车辆。

第五十八条车辆管理规定:

⒈严格用油制度。建立用车用油登记制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车辆。

⒉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对车辆保管要做到三勤:勤擦洗、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保证随时工作,安全用车。

⒊驾驶员要自觉遵守机关规章制度,在没有出车任务时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

第五十九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章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档案管理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六十一条机关各部、室在各种工作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等(包括收文、收电、发文底稿、领导讲话稿、会议记录、出版物原稿、印模、照片、录像以及各部室文件等),均应作为档案材料。在规定时限内,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档案材料。

第六十二条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向办公室调阅一般文件、材料,均应办理借阅手续,附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文件、材料、电报、领导重要讲话稿等,必须根据领导批示传阅,但不能带回家中,阅后当天归还。

第六十三条外单位要阅资料,需持有该单位的介绍信并征得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阅。

第六十四条绝密文件、材料、密码电报、领导讲话稿,不得翻印、复制或随意抄录。秘密文件如需翻印复制,应经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及时做好登记(日期、份数、收回时间)核对,同原件一样保存。

第六十五条调阅一般文件,材料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均按时退还。如需要继续使用,调阅人应说明理由,再行续借,调阅人如调动工作或因事外出、学习、出国等,所调档案材料不论是否期满,均须离开机关前退还办公室。

第六十六条调阅人所调阅的档案材料应严加保管,注意保密,不得转借、拆卷或修改,若有遗失应及时报办公室并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七条调阅人应将档案材料及时退回,并及时与办公室人员核对清楚,并在借阅登记本上注销。

第十章机关印章、钢印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下列事项使用团县委党组印章:

⒈以团县委党组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⒉以团县委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和报表等;

⒊需要使用团县委党组印章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九条下列事项使用团县委印章:

⒈以团县委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⒉以团县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和报表、证书等;

⒊需要使用团县委印章的其它事项。

第七十条公章使用和保管办法:

⒈团县委党组、团县委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不得多头管理。

⒉使用团县委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审核签字批准;使用团县委印章须经正、副书记或授权办公室主任批准;

⒊对不符合使用印章规定的,监印者不予盖章;

⒋不得在空白纸及空白证书上加盖公章,特殊情况则须经书记批准。对未用完的加盖公章的空白纸及空白证书应及时上交办公室销毁。

第七十一条青联、青企协、少工委以及其它青年社团和临时机构,都要制定相应的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并抄送办公室备查。

第七十二条团县委印章由上级配发,基层团(工)委、团县委所辖各团体、临时机构印章的制发、启用、销毁均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十三条团县委钢印主要用于团员证的颁发,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并登记造册,便于团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