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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02 12:11:50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党政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对本规定第五条所确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方式投入;

(三)对县(市)区社会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投入。

第七条根据政府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本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确定的项目。凡列入政府投资储备库的项目,应达到机会研究或项目建议书深度;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章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超过总投资30%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政府要求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划、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要点;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初步意见;

(三)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四)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单位方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评估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方案;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资金落实情况;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明确用地规模,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七条根据项目不同行业,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建筑面积的10%。

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的政府出资比例,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三章适当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原则上贷款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工程建设期。

第二十条采取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建设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应以书面方式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涉及县(市)区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申报。

第二十二条申请投资补助的县(市)区项目或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项目市级不再安排投资补助。

第二十三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资金筹集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四条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

(六)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使用政府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七条使用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招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三十条因水文、地质等项目实施环境变化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设计理由。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报告,再按程序报批。

未按程序审定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报告前,不得组织对设计变更部分的施工。对未按程序办理,擅自决定造成既成事实、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的资金拨付,暂缓项目所在县(市)区和部门同类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审计或财政部门规定,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统筹平衡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提交市人大审议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政府投资计划应于市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和拟安排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安排资金额、年度投资额,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情况;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安排资金的条件: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已按程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并具备新开工条件;贷款贴息只安排在建项目,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付息清单。

第三十五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应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价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发改委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市发改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专项稽察。对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由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罚。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第2篇

[关键词] 政区 建置沿革 管理 设置

[中图分类号] G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7) 01-0060-04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n How to Compile the S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in Chorography

Wu Jing

(The Office of Local Records,Xinle City,Hebei Province,Xinle,050700)

[Abstract] Local “administrative region”category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perspective reflects the vavious types of card. In the “administrative region”in the compilation process to collect relevant information, scientific proof, objective truth, the systerm fully reflect the changes in the course of polital and historical heritage of Civilization and tradition. Mainly reflect the basic features the local, the real, vival display and promotion of local, reflect all walks of life, new style of the new achievements in economic and social construction units, promote domestic and interncition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exchanges, promote the city’s urban and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social progess, cuctural prosperity will play a postive role. In history, geography, local recorder studies, research and division name politics, land planning, regional planning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and other fields. To promote exchanges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culture. It has a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Building evolution Administration Set up

地方志是以一级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资料性书籍,是一地内容的载体。“政区”是地方志内容的依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开始的时候,曾经有过二轮志书设不设“政区”或者对这一部类详写还是略写的争论,后来主要意见是要设这一部类,但意见双方各自在所编修志书中体现了自己的观点,有的详记这一部类,有的略记。

其实,这个争论的命题是不存在的,双方都忽视了志书“政区”部类的本质特点和作用。《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中国政区法律上设三级,地方志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冠名的,那么,志书的空间范围就设定在县级行政区域以龋行政区就是志书所有内容的承载体。每一历史阶段的历史发展状况,都是在这一政区内展开的。所以,志书必先详写政区。有人认为,首轮志书已经详写了政区内容,二轮可以略记,这种认识是不对的。首先,两轮志书之间“政区”是有变化的;其次,二轮志书有修订前志的任务;第三,也是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展开内容,先要标明内容的承载体;第四,从著述特点来说,不管首轮还是二轮志书,都是独立的著述,不能缺项。所以,志书“政区”部类的本质特点是以行政管理区划来约束记载内容,二轮志书“政区”部类不仅要详写,还要作为重点来写,要拾遗补缺,“政区”以时间下限行政区划为准。

1 二轮地方志“政区”部类编纂中存在的问题

全国第二轮志书编修工作已经开始一段时间,从已出版的志书看,存在一些问题。仅以“政区”部类来说,在编纂中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专业概念表达有误。一是“政区”概念不清,种属关系混淆。比如某区志设“政区建置”,下设“境域位置”“镇(乡)、街道概况”两节,“境域位置”下设“区位”“区划”两目。“区划”为行政区划的简称,比“政区建置”概念内涵大;“境域位置”是“区划”包含的内容,是其外延之一,不能领属“区划”。而且,该区志没有设“建置沿革”,政区概念不完整。二是建置概念使用不准确。“建置”只说明“建立”,建立什么,必须加定语说明,所以,在政区部类准确的表达应该是“政区建置”。此外,由于志书更注重政区建置的历史演变,因此,用“政区建置沿革”更合适。三是纵横概念表述失误,有的志书以该县的几何形态定“纵横”,长为纵、宽为横,这是错误的。地域概念的纵横,是经为纵、纬为横,即北南合为纵,西东合为横。

第二,历史概念表述不当。比如冀州问题。“冀州”不属于行政区划,而是地理区域概念,最早见于《尚书・禹贡》记载的“九州”,传说为大禹治水后划分的九州之一。秦代以前,“九州”没有作为一个行政区划存在。许多志书的“建置沿革”都说这一县“唐尧时属冀州”,是把“冀州”当行政区划了。又如《赵县志》记:“宋代,大观三年(公元1109年),升赵州为庆源军节度”。宋代的行政区划实施三级制,最基本的是路―州―县;州级单位有府、州、军、监,县级单位有县、军、监。领县的军监与府、州同级,隶于路,不领县的军、监与县同级,隶于府或州。大体说,凡政治、经济、军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设府,有驻重兵的军事地区设军,工业区如煮盐、冶铁、铸钱等重要地区设监。在地方行政建置上,府与州平级,但在现实身份上,略尊于州,府多由州升。军与州、府平级,现实身份次于州、府,高于监。宋代仍保留唐代节度使官名,设节度使称号的州(府)称节度州,大都赐有军号,也有不加军号的,州的等级分为节度、防御、团练、军事四等。另有一种称军的地方是由县升的,或领数县或不领县,这种军仅比县略高一级。所以,宋代“军”比府州和节度规格低,《赵县志》记载应改为:“赵州改庆源军,节度州级”。

第三,“建置沿革”缺乏严格考证,朝代记述存在不当之处。有的志书将“建置沿革”作为一节,但表述非常笼统,既不充分罗列朝代,也不分段落,只是简单地将前志内容剪贴过来,不加考证地列为章节,导致一些随着学术发展应该修订的建置状况没有得到反映。还有一些处理不当的问题,如不分段简略记述各朝代建置,国家政权和地方政权并列等。按照历史沿革,中国朝代分为夏、商、西周、东周(春秋战国)、秦、西汉、新、东汉、三国(魏\蜀\吴)、两晋(西晋\东晋、十六国)、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北宋(辽\西夏)、南宋(金)、元、明、清。“建置沿革”要按此朝代顺序罗列。而有些志书把“十六国”中的一些政权,以及辽、金都作为朝代罗列,这是不妥的。虽然魏(南北朝的)、辽、金都曾长期占据河北,但它们都属于地方政权,不是代表整个中国的政权。这种记述属于历史概念的错误,有地方主义的嫌疑。又如某县志记“建置沿革”,在东汉之后列“魏”。这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东汉之后的“魏”是地方政权,中央正溯应是“三国”;二是历史上称“魏”的政权比较多,有战国魏、三国魏、东晋十六国魏,南北朝的北魏、西魏、东魏,修志时要注意分辨,这里的“魏”是南北朝的“魏”,应有标注。

第四,对民初政区建置及地名更改问题的记述不清。以河北省部分志书为例,其对民国二年(1913年)废府设道、民国三年(1914年)改名的问题普遍没有记述清楚。民国二年政府以“大总统令”的形式公布《划一组织令》,其中“教令第四号”为:“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设巡道各省份,该道官名均以为观察使,辖区照旧,设观察使公署”。河北省当时设顺天府(三年改京兆)、渤海道(三年改津海道)、范阳道(三年改保定道)、冀南道(三年改大名道),特例是口北道(三年改察哈尔特别区)。但不少河北省志书对此问题的记述不清,如“中华民国成立后,昌黎县初属津海道,后隶属直隶省(民国17年改称河北省)”,史实是民国初先设“渤海道”,次年改“津海道”。 河北省志书中涉及的需要注意的地名还有直隶省、保安县(后改涿鹿县,因陕西有保安县)、东安县(后改安次县,因湖南、广东、四川有东安县)、龙门县(后改龙关县,因广东有龙门县)、广昌县(后改涞源县,因江西有广昌县)。

第五,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一些区域的陈述不妥。一是对日伪政权侵踞区域的记述。比如第一轮《石家庄郊区志》把日伪政权作为“政区”的一部分,在其“政法”部类公安节机构目有这样的记载:“市郊的公安机构始建于1941年3月。石门市建立后,市成立了警察署,市郊第三、四、五、六区也分别建立了警察分署。日本投降后,于1946年改Q警察分局。”在其军事部类,有“自1939年建市后市郊各区区公所只有壮丁队”这样的表述。在其“政府机关”部类“机构”节设六目:区公所、区人民政府、、郊区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和郊区人民政府。把日伪侵踞机构和中国政权机构并列,把日伪政权侵踞区域视为“政区”之一,显然是错误的。行政区划,不只是地域概念,还是行政概念,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以在不同区域内为地方国家机构实现各种职能而建立的政权机构为标志。换言之,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是一个国家在自己的国土上为了施政而划分的各级政体权利覆盖范围,是一个国家政体权利的体现,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因此,在每一个国体施政期间,只有国家的正统权力机构设置的行政区划,才算“政区”。民国的行政区划,要以民国政府颁布的行政区划为准。日伪侵踞区域,是外国侵略者为了侵略需要而建立的管理区域,日伪政权,是侵略军占领后设置的政权,虽然权利覆盖一定区域,但它是不具备法统地位的,把它写为“政区”,等于承认它的合法,这已涉及国家问题。

二是对中国共产党出于抗日战争和民众解放的需要,在中华民国政区内设定的一些政区性质的省、区、县的记述,如“束北县”“束冀县”“束晋县”。多数志书将其列在“政区”部类,这显然不科学。民国期间国民政府所设政区仍在,并不是政权的空白。抗战和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在一些地区设置了政权,但除了陕甘宁边区是国民政府行政院的一个直辖行政区域,其他都不是中华民国行政区,是中国共产党为了斗争需要而设立的区域性权利建置,属于党政建制。在“政区沿革”部类列入党政建制,不符合“政区”定义,也不能反映历史事实。较为科学的做法,是将之设在“军事”或“中国共产党”条目下。

总之,行政区划虽有明显的阶级性,但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不能否认其历史连续性。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之前,占据法统的国家政制是中华民国。所以,对中华民国期间“政区”的记述应以中华民国划分的行政区为准。

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之后政区变化比较频繁,比如撤县、建县,设专区、撤专区、设地区等,导致地方志在这方面普遍存在记述不清的问题。比如这一段记载:“1958年11月,昌黎县与卢龙县、抚宁县合并,仍称昌黎县。隶属唐山市。”当年调整行政区划,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撤销六十余县级政区,其中,撤销卢龙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分别划归昌黎、迁安二县,撤销抚宁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分别划归秦皇岛市和昌黎县,不是“合并”。唐山专区也没有撤销,昌黎不会“隶属唐山市”。1960年4月国务院批复撤销唐山专署,昌黎县才归唐山市辖。第二年5月又重新设立唐山专署,辖昌黎县。这类问题好解决,可以在“中国政区网”找线索,然后查文件确定。

此外,现在出版的志书,在篇目安排的逻辑性方面也有一些问题。多数志书的结构是先写一段无题概述,再写区位、建置,再又写区划,顺序不对。还有很多志书的“政区”没有标明下限时间状况,只记述了一些变化,列了一些表,这也需要完善。

2 对地方志“政区”部类编纂的修改建议

地方志“政区”篇目指的是行政区划,编纂要做到标准化、程序化。标准化指行文中的概念使用要准确,程序化指篇章结构应按政区逻辑,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规范。

2.1 政区部类篇章结构的设置

行政区划是国家宪法规定的一级行政管理地域范围,包括区域的管辖级别、行政设置、绝对位置、相对位置、通达坐标、历史变革等。“行政区划”首先要“明政区”,即“政区设置”,包括政区的归属、级别、分设等;次要“明位置”,即“政区位置”,包括绝对位置和相对位置,绝对位置是经纬度,相对位置是距首都和上级政区驻地、周边同级政区的方位、距离;再次是“明沿革”,即说明下限时间的行政区划是怎样演变而来的;最后是“政区具体化”,即本级政区的组成。

据此,笔者认为“政区”篇目可以设为一章五节:

第一章 行政区划

概 述

第一节 政区设置

第二节 政区位置

第三节 政区建置沿革

第四节 区划管理

第五节 政区概览

2.2 政区部类章节内容的设置

“第一节政区设置”记述在下限年的政区设置状况,包括隶属关系、政区级别、面积、人口、下级政区数。(下转65页)

(上接62页)

“第二节政区位置”记述政区的绝对位置、相对位置。要先有坐标,再写绝对位置(经纬度)、相对位置(四至)。坐标要写出距上一级政区的方位、里程;四至要写出四正四隅,按规范标注东、西、南、北(四正)和东南、西南、东北、西北(四隅)。

“第三节政区建置沿革”记述该区域内有政区形态后,历朝历代的变革。注意,要写“区域”,虽然超出“政区”概念,但志书是以下限的行政区划为准归纳内容的,所以在该区域没有出现政区的时代,它属于哪里,也要记述清楚。建置沿革包括行政区域的人文设置,即在有行政管辖区域之前的政治管辖形态,以及一级行政区域的形成,政区的建、废、省、并等。

“第四节区划管理”包括勘界和划入划出;地名管理,包括改名、定名。

“第五政区概览”记述建置划分,深入反映区划状况,将某一级行政区划下设的行政单位标列出来。中国宪法规定,行政区划为三级,一级为省、直辖市、自治区,二级为县,三级为乡,县级政区包含宪法规定的县、乡两级政区,所以在设置篇目内容时要考虑“乡”的因素,应包括县城、乡镇概况并附行政村概况。同时,不要忽视人的因素,可以把乡镇书记、乡镇长纳入“概况”中。所附“行政村概况”应包含“自然村”情况,不宜忽略或以“某乡所辖村经济情况发展表”取代对行政村的直接记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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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昌黎县志[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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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唐县志》(1991-2005)[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0

[11]新乐县志[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7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及实际需要编制。

(二)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市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平衡、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综合验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监察、财政、审计、国土、环保、规划、建设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项目库建设,并抄送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筛选。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立项的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审批权限属市审批的项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市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省管理办法审核后上报审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业主单位应提供:

(一)项目业主单位要求可研批复的申请(主管部门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或经市政府同意急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5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简易程序(即表格式)审批;但在项目批准前,项目业主应提供规划、国土、环保、财政和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委托进行),项目概算应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定后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第十七条未经初步设计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允许进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采用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乡、街道)申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分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一般性项目建设计划,分别由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前期项目三部分组成。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从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乡、街道)申报的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中筛选提出。项目初步设计未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一般性政府投资新建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论证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新建项目。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列入计划的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乡、街道)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过程中,应与市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资金预算的初步衔接,并于当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投资项目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国土、财政、人行、规划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衔接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因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投资总额。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市政府明确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综合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逐步推行建设制度。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初步方案需报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经招投标后签订的有关合同,应于5日内报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局、审计局和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担保金。

第三十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重新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批准: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工程预算由项目业主报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备案。送审材料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等。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当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同时办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重点建设项目按月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等内容,并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规划实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经审核、审计)完成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三十六条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综合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考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管。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加强监督。

第四十条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稽察结果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等有关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三)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即支付工程尾款或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对因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第4篇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时,应当遵守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及省市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相关依据。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利用以上资金开展的建设项目,不分建设部门类别和资金管理渠道,均应纳入投资评审范围。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

一、项目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点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评审结论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负责人签字。在规定时间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时,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项目预算评审

一、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二、项目预算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及时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四、建筑安装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五、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六、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等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七、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八、对招投标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标底和相关内容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九、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十、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条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七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一、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二、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及时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评审机构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三、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

四、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五、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七、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八、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九、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等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十、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十一、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十三、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报告

一、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三、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

(二)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意见第三条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所附各种表格;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五、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九条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和公正性;

三、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投资评审的方式

根据我市情况,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采取财政部门与社会审价机构相结合的方式。

1、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为主进行的评审方式。以市财政局评审科为主,局内各涉及专项资金及项目的业务主管科室参与,主要是对市直各部门的基建项目和局内各科室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项目进行评审。

2、委托社会审价机构进行评审的方式。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选择资质优良的社会审价机构,对部分财政投资规模较大的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付评审费用。社会审价机构审理的结果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科,经过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下发评审结论书。

3、联合抽审的方式。为了对社会审价机构的评审质量进行把关,对委托评审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科、财政监督科和市审计局联合组织抽审,抽查面在20%以上。对社会信誉好、评审质量高的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对评审质量差、对项目建设不负责任的审价机构取消其参加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资格。通过抽查,掌握情况,积累经验,提高评审质量。

4、成立评审委员会,建立制约机制。对重大和有争议的建设项目的评审结论,实行集中研究,集体讨论,专家把关。评审委员会由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评审机构和不同行业专家组成。建设项目的类别不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人员应分技术种类设置。

第十一条加强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协作。

1、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准确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主动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并安排专人配合。

2、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底都要经过评审,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的招标项目,财政业务主管科室不予确认其招标造价和拨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明确职责,加强局内科室间的协作。

市财政局投资评审科作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负责从技术角度对建设项目开展投资评审,局内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资金分配、财政财务管理及监督。投资评审科与其他科室间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

1、财政部门的业务主管科室依据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计划,应及时抄送投资评审科,以便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评审。

2、财政部门的业务主管科室在要求各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各项文件及工程概算、预算文件时,应同时要求向投资评审科报送,以便对应评审的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根据财政部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对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进行追踪问效、签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规定,财政各业务主管科室应在接到投资评审科对建设项目评审的意见后,拨付结算资金。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第5篇

第一部分 摘要(整个计划的概括)(文字在2-3页以内)一. 项目简单描述(目的、意义、内容、运作方式)二. 市场目标概述三. 项目优势及特点简介四. 利润来源简析五. 投资和预算六. 融资方案(资金筹措及投资方式)七. 财务分析(预算及投资报酬)第二部分 综述第一章 项目背景一. 项目的提出原因二. 项目环境背景三. 项目优势分析(资源、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四. 项目运作的可行性五. 项目的独特与创新分析第二章 项目介绍一. 网站建设宗旨二. 定位与总体目标三. 网站规划与建设进度四. 资源整合与系统设计五. 网站结构栏目板块六. 主要栏目介绍七. 商业模式八. 技术功能九. 信息资源来源十. 项目运作方式十一. 网站优势(资源内容模式技术市场等)十二. 无形资产十三. 策略联盟十四. 网站版权十五. 收益来源概述十六. 项目经济寿命第三章. 市场分析一. 互联网市场状况及成长二. 商务模式的市场地位三. 目标市场的设定四. 传统行业市场状况(网站市场资源的基础)五. 市场定位及特点(消费群体、消费方式、消费习惯及影响市场的主要因素分析市场规模、市场结构与划分,特定受众等六. 市场成长(网站pageview与消费者市场)七. 本项目产品市场优势(对于特定人群的市场特点的省事、省时、省力、省钱等)八. 市场趋势预测和市场机会九. 行业政策第四章 竞争分析一. 有无行业垄断二. 从市场细分看竞争者市场份额三. 主要竞争对手情况第五章 商业实施方案一. 商业模式实施方案总体规划介绍二. 营销策划三. 市场推广四. 销售方式与环节五. 作业流程六. 采购、销售政策的制定七. 价格方案八. 服务、投诉与退货九. 促销和市场渗透(方式及安排、预算)1. 主要促销方式2. 广告公关策略、媒体评估3. 会员制等十. 获利分析十一. 销售资料统计和销售纪录方式,销售周期的计算。十二. 市场开发规划,销售目标(近期、中期),销售预估(3-5年)销售额、占有率及计算依据第六章 技术可行性分析一. 平台开发二. 数据库三. 系统开发四. 网页设计五. 安全技术六. 内容设计七. 技术人员八. 知识产权第七章 项目实施一.项目实施构想(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与股权结构)二.网站开发进度设计与阶段目标三.营销进度设计与阶段目标四.行政管理部门的建立、职工的招募和培训安排五.项目执行的成本预估第八章 投资说明 一. 资金需求说明(用量期限)二. 资金使用计划(即用途)及分期三. 项目投资构成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分类 四. 主要流动资金构成五. 投资形式(贷款利率利率支付条件转股-普通股、优先股、任股权对应价格等)六. 资本结构七. 股权结构八. 股权成本九. 投资者介入公司管理之程度说明十. 报告(定期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和资金支出预算)十一. 杂费支付(是否支付中介人手续费)第九章 投资报酬与退出一. 股票上市二. 股权转让三. 股权回购四. 股利第十章 风险分析与规避一. 政策风险二. 资源风险三. 技术风险四. 市场风险五. 内部环节脱节风险六. 成本控制风险七. 竞争风险八. 财务风险(应收帐款坏帐亏损)九. 管理风险(含人事人员流动关键雇员依赖)十. 破产风险第十一章 管理一. 公司组织结构二. 现有人力资源或经营团队三. 管理制度及协调机制四. 人事计划(配备招聘培训考核)五. 薪资、福利方案六. 股权分配和认股计划第十二章 经营预测一. 网站经营1.访问人数成长预测2.会员增长预测3.行业联盟预测二. 销售数量、销售额、毛利率、成长率、投资报酬率预估及计算依据第十三章 财务可行性分析一.财务分析说明二.财务数据预测1. 收入明细表2. 成本费用明细表3. 薪金水平明细表4. 固定资产明细表5. 资产负债表6. 利润及利润分配明细表7. 现金流量表三. 财务分析指标反映财务盈利能力的指标a. 投资回收期(pt)b. 投资利润率c. 投资利税率d. 不确定性分析第三部分 附录一.附件1. 主要经营团队名单及简历2. 专业术语说明3. 企业形象设计宣传资料(标识设计、说明书、出版物、包装说明等)二.附表1. 市场受众分析(人群分布数量等)表2. 互联网成长状况表3. 主要设备清单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第6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市财政部门和政府性投资公司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和安排资金。

市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业经济、招标采购监管、行政监察、统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有较明确的建设内容、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九条列入市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新开工项目,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已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急需建设的,并已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具备开工条件的。

第十条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财政、规划、国土、政府性投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拟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其中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批准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或政府性投资公司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支付资金,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安排的总量及重点支持方向;

(二)年度投资项目的名称、项目法人、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年度建设内容等;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一次性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涉及财政预算调整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等。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拟申请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采取竞争的方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批。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采取竞争的方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文件、市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应采取竞争的方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委托评估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采取竞争的方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内容、规模、标准,严格按有关规范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查

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

项目投资概算应包括征地、拆迁、建设等所需的一切费用。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的5%,超过5%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比照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将概算抄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并将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拟申请政府采取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应征求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对市政府审定的资金申请项目,由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批准资金申请报告。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地产、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程序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审批手续,实施并联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在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代建制管理办法出台前,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法人单位,可以是政府授权的具体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也可以是市本级财政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预算单位。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

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实施。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不增加政府投资或增加政府投资不超过概算1%的,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增加政府投资超过概算1%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调整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五章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在3个月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并将竣工决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抄送市财政部门,并作为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决算批准前,建设资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0%。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未按相关规定审批或办理时间超过本办法规定时间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未按本部门承诺规定办理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咨询、审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六)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的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生活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投资计划管理体制。即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分工协作,部直属单位及流域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六条部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编制要求,要与水利发展要求相适应,与水行政管理职能相匹配。

第七条规划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或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送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国家规定水利部批复限额(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建议书为项目立项。

限额以上的项目,除编制项目建议书之外,还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项目立项。

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设计方案或设备购置方案、单价及概算、实施步骤等,设备购置还要包括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指标,设备价格必须附有2-3个供货单位的报价单,或市场询价单等。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批复的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对项目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的初步设计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CE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总投资在限额以上(含限额)的项目,按照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总投资在限额以下、部直属单位和流域机构机关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由部规划计划土管部门组织审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签。

第十四条总投资在国家规定水利部批复限额以下、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相应业务主管部门会签;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审批,概算报部复核。

部直属单位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部业务土管部门审批,概算由部规划计划部门复核:流域机构机关300万元以下或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流域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技术审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承担单位在技术审查后必须以正式文件向审查委托部门报送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估算投资10%(含10%)的,要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含10%)的,要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或审批后,三年内未能按规定报送下一阶段文件的,原报告要重新编制报批。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等。

第十八条部直属各单位根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重点,于每年9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已完成投资和前期工作状况;③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并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2、建议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总体方案,报部长办公会审定后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办文按程序、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部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的工程项目,须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部规划计划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投资计划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观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重大问题须及时报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部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检查、审计、稽察、监督,确保投资的安全和效益;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投资计划安排、资金到位、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和审计、稽察等检查报告上报部规划计划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建设管理的法令、法规,建立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相适应的建设管理体制。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必须明确项目法人,由其对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质量管理和资金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设备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基建资金的支付要按照《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支付,要建立严格的建设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建设质量,控制项目成本,努力节约投资。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按照水利部相关文件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竣工报告等文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和竣工验收申请,并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验收规定、规程,及时组织审计和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部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十四五规划内容概括第8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第三条项目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对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五条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第七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编制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组织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第九条农业部行业司局和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等具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或本单位项目检查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负领导责任。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十一条项目程序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前期工作检查。检查项目立项报批是否符合规定;初步设计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复衔接,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施工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第十三条施工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第十五条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计划(包括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工程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第十六条招标投标及合同检查。检查是否按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投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合同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履行合同。第十七条项目组织机构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配备专职人员、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开工条件检查。检查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已经批复,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是否完成,施工图设计是否完成,建设用地和主要设备材料是否落实。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第二十条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二十一条项目运行情况检查。检查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第二十二条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监督检查信息。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在组织项目检查前,一般应将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部直属单位。第二十四条项目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四)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检查组应当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检查结束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第二十五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项目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二)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三)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四)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及分析评价;(五)工程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六)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第五章检查结果处理第二十六条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农业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四)冻结项目资金;(五)暂停项目建设;(六)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七)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对违纪、违法人员,农业部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农业部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相应行业司局。农业部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农业部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度投资及项目安排时给予倾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农业建设项目,是指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