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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监部工作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28 02:30:28

企业安监部工作总结

企业安监部工作总结第1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相关的方针政策,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进一步推动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进一步摸清化工企业的底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化工企业加强管理,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实施停产和关闭,促使一批化工企业转产、兼并和搬迁;清理在建和拟建的化工项目(系指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加强化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督促化工企业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化工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模式,进一步推动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整治的重点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做出全面部署,动员各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内化工企业,积极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专门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在建的化工建设项目逐一核查和登记,清理在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情况,核查化工企业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查清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调查化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查找化工企业采用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三)自查自纠,依法整治。化工企业要严格对照现行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自查本企业的执行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安全投入情况,隐患整改、人员培训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认真督导化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在建和新建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实施安全许可;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未落实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的化工企业,继续按照《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字[*]10号)的要求督促限期整改;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化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采用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淘汰。

(四)认真研究,加强许可。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门槛的条件和措施,为制、修订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奠定基础。各地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换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同时,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

四、步骤和安排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分准备部署、调查摸底、整治检查和考核总结等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

*年5月中旬前,各地制定其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部署和动员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6月20日前,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本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部署、动员工作情况及《*年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二季度整治工作情况。

(二)调查摸底阶段

7月至8月,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化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情况和专门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各化工企业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自查。

9月,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9月20日前,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向市局报送对化工企业和化工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及相关登记表格,《*年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三季度整治工作情况。

(三)整治检查阶段

1、*年6月至*年3月,化工企业对其自查和安全监管局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进行整改。期间,各地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认真做好整治工作。

12月21日前,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报送督促企业整改隐患问题的工作情况及《*年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四季度整治工作情况。

(四)考核总结阶段

1、*年4月中旬前,各地安全监管局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完成辖区内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考核和总结工作。并做好迎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的考核工作。

*年3月21日前,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总结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年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开展化工企业和专用区域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地可根据本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挂帅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化工企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地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加强调度,积极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的各项工作。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或者化工安全管理的相关专业的专家,认真检查每个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排查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有关部门参与整治工作的责任,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及时、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

企业安监部工作总结第2篇

特种设备企业双重安全风险的,决定了安全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没有安全监督的生产就会导致事故。作为特种设备企业,在生产中不仅存在交通风险,也存在井上作业风险,两重风险的叠加,对于加强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经过分析,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井上生产事故,都有一个基本的规律,那就是管理的疏漏、人为的失误、设备的缺陷、安全技术的滞后,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危害。而管理的疏漏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企业各管理部门应该负有控制各种事故发生的相应责任和能力。追本溯源,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不尽如人意,并不是因为缺少必要的管理技巧和手段,而是因为缺少足够的动力和监督约束机制。

特种设备企业建立安全监督机制要求

转变管理理念,实现管理创新。由过去的重设备管理向重人本管理转变,进而向能本管理的方向发展,达到最大限度的调动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质效能,实现本质安全。

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各级安全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已经建立健全了一整套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安全生产规章和企业标准,形成一套科学严谨的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作为基层生产单位,如何做好落实,就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

监督管理体制要健康完善。在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体系,强化HSE监督检查职能。油田各级安全监督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形成安全生产一把手负总责、安全总监负监督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以重点强化对各级管理层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安全监督力度,堵塞安全管理上的疏漏,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发生各类事故,除了要严格“四不放过”原则从严查处外,还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建立起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这是强化安全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最有效措施。油田领导最近提出的“奖的心动、罚的心痛”就是这个道理。

强化外部监督

HSE体系在特种设备企业运行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体现出实施HSE监督很有必要,其主要模式是:自上而下建立安全监督体系,施行安全监督、安全管理两条线,实现异体监督;普遍在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在重要作业施工现场、关键生产装置和关键施工作业项目派驻安全监督,并赋予他们安全执法监督的权力和职能;关键环节管理实施作业安全许可制度,完善安全约束机制,使安全管理真正工作到位、责任到位、监督到位。通过加强异体监督,能够更好地发挥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部门的作用,以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安全总监制的有效推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建立监督体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定,在企业实行安全总监负责下的安全监督体制,企业及其所属二级单位设置安全总监制度。安全总监向企业行政正职领导负责,对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这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具体体现,并且在工作中得到很好的落实。

企业及企业所属二级单位设置安全监督站。由各企业根据专业性质不同,在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设立各专业安全监督站(中心),业务接受上级安全部门指导。安全监督对下派驻,按要求规范运作。安全监督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认可部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方能上岗。

基层单位安全监督的设置。企业的基层单位(车间、队)的安全监督,可由安全总监委派,或基层单位从相应专业的安全监督中心聘请,其业务管理与考核归口上一级监督主管部门领导。作为特种设备企业,安全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专人监督,全员参与。

健全异体监督管理制度。异体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5个方面的内容:

应形成监督派出机制,规定工程项目的HSE监督由HSE监督站派出。

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的责权利,这是保证监督工作能否有效实施,能否取得效果的关键。

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宣传部门有责任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加大曝光安全生产的违反违规行为。

强化民众监督。在安全工作上要形成“你要讲我,我也讲你”,大家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并形成制度,对举报的要给予奖励,对消除重大隐患的要给予重奖,充分发挥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自行监督,特别是对事故的处理要及时曝光。

HSE异体监督的特征。HSE职责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衡量性。没有衡量,就没有控制。职责应明确干什么?怎么干?干多少?要有计量,有量的概念。在以上职责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监督工作细则。这需要根据不同的项目、工区、组织模式来确定。

总结性。没有总结就没有提高。HSE监督要及时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由于现场施工环境在不断变化,制定的制度可能自行适应任何情况,HSE监督就应该根据环境的变化,采取相应的管理行为,并督促落实到全体员工。

约束性。没有约束就没有规范。通过制定严格的责任,规范监督的行为,形成监督工作的持续性、有效性,达到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协调处理好安全监督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处理好监督和安全管理的职责关系。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抓好安全生产。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分工不分家;既有监督,又有支持,互相补台;认真抓好“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细化安全管理”和“强化安全监督”这三关,逐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并探索将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的具体途径。

不断强化安全监督的措施。安全监督是从安全管理分离出的一门新技术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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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监部工作总结第3篇

2013年2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局、银监会联合召开了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视频会,以进一步落实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从无到有 从少到多 从点到面

会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总结了近2年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他指出,从行业上看,2010年只有冶金、机械、危化品领域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目前已发展到工贸行业全面开展。从企业数量上看,2010年,全国有一级达标企业171家,二级、三级达标企业7790家。2012年末,一级达标企业达到396家,二级、三级达标企业13万8206家。从地区分布上看,2010年只有17个省(区、市)开展工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目前所有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开展。从企业类型上看,2010年只有国有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目前包括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都已开展达标创建。从评审队伍建设上看,2010年有一级、二级、三级评审单位182家,目前已达到2076家,评审人员和专家队伍达到2万7841人。从标准体系建设上看,2010年只有机械、危化品等个别行业领域有评定标准,目前已制定公布了40余项评定标准,覆盖工贸各行业。至此,各地已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制定激励政策和约束机制,赢得了企业的积极参与;建立并完善评体体系,为加快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标准化的推行也有助于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提升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管理 服务指导

“虽然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了良好开端,但各地各企业工作进展并不平衡,激励约束机制存在不健全的情况,评审管理及法规标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孙华山表示。因此,7部委联合下发了《意见》,以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就如何贯彻落实好七部委联合下发的《意见》,孙华山在会上进行了工作部署。

一是理解《意见》出台的意义,用《意见》指导和推动工作。《意见》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落实国务院23号、40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体现了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能够有效解决工贸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抓手少、合力少、办法少的问题。

二是把握《意见》精神实质,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依靠党委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各部门的支持,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三是加强评审管理,确保达标创建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和“走过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

四是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政策法规宣贯。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原则审查通过《工贸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暂行规定》,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此外,为推进小微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将组织制定《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结合各地示范城市的经验做法,编制《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引》,针对安全标准化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措施办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宣贯,将《意见》作为年度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国家安监总局将于2013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召开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推进会,检查各地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加强服务指导。

建言献策

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方向在会上说,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在2012年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继续深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有一定工作经验基础的区域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争取形成若干示范区(市)。选择石化、索道运营等重点行业进行推进,下一步,质检总局将择机在全国索道运营行业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在质量品牌管理方面,质监部门要在工贸行业企业中深入贯彻《质量发展纲要》,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的评选中,要对安全生产达标企业予以优先支持。对于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不达标企业,不予受理和申报国家、地方质量奖励和优秀品牌的资格和荣誉。

方向表示,在标准化工作方面,各级质监部门要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做好相关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提出标准制修订需求;组织有能力的企业参与特种设备领域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要在满足相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国家质监总局制订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稿)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完善地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标准,以提高达标工作的适用性。

同时,各级质监部门在推进工作时要与当地安委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和配合,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内容之中。对安全标准化建设内容已经包含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要求的,质检部门要予以认可,不搞重复达标活动。

支持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司副司长金鑫在会上指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总体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督促企业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事故风险大、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安全的落后产能。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和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对由安监部门检查发现或企业自行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引导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按照《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和《关于开展2013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予以优先支持,引导支持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造。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引导和支持,以危险化学品、民爆、冶金、石化、有色等高危行业为重点,加大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信息化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力度,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改进完善安全管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充分发挥费率浮动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颜清辉在会上说,通过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可以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补偿的比例,把更多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和康复,从而能更全面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也能够促进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的建设。

《意见》明确提出,经核准公告达到国家规定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要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起责任,按照当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及规程,根据相关企业一定期限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或因工死亡人数等费率浮动考核指标,对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及时下浮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以充分发挥费率浮动机制促进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的作用。

国有企业要发挥重要作用

国务院国资委综合局副局长刘源在会上说,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按照七部委联合下发的《意见》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企业的管理提升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对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和先进企业的做法,查找不足,制定措施,持续改进并赶超先进。同时,要把这项工作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淘汰落后、转型升级结合起来,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能力。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班组和一线员工上,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监督考核等方式,使广大基层员工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并落实到日常的工作中,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够落实到位。

国有企业也要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围绕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大胆探索、破解难题、积累经验,广泛开展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交流,带动全行业、全社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向纵深推进。

严格审查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许可文件

企业安监部工作总结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业秩序,切实提高我乡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建立食品生产加业的长效监管机制,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推进和谐平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含家庭式小作坊,下同)的普查摸底、登记建档工作、食品生产加企业普查建档率达100%。

(二)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整治和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必要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三)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区域监管责任覆盖面到100%。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检查的覆盖面达到95%以上。

三、工作重点

整顿的重点对象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重点品种是粮油制品、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白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企业是无卫生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必要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家庭式小作坊;重点区域是村组和圩镇村结合部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较为严重的村。

四、工作措施

(一)认真做好对全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普查摸底,登记建档工作,各村委会(居委会)要通过普查摸底,彻底查清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分布情况、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找准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普查情况由乡安全协管员及时报县质监局汇总建立监管电子信息档案。

(二)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通过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回访制度,对新增、停产、倒闭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做到早发现、早汇报,以便加强有效的动态管理。

(四)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进行说服教育,帮扶整改,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及时上报坚决取缔,同时各村委会(居委会)要将小作坊的监管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区域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对小作坊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食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督促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季节性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两申报”制度。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协助执法部门查处滥用添加剂、使用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上报一起,决不姑息。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年6月1日至10日,对本次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和宣传。

(二)调查摸底。年6月11日至30日,完成本辖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食品加工小作坊)普查摸底、上报汇总、登记建档工作。

(三)集中整顿。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协助执法部门对本辖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集中整顿。

(四)总结验收。年12月1日至20日,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各村委会(居委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村组要对本乡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依照本方案,对本村的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村、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积极配合执法监管部门强化信息沟通和交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于敷衍塞责,工作拖拉,措施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企业安监部工作总结第5篇

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仅仅是安吉县2016年的工作目标,也是县安全监管局的工作目标。

三方联手解难题

像其他基层安全监管部门一样,在监管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如何有针对性地做好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一直是全国所有基层安全监管人员探索解决的课题。安吉县进行了有特色的探索。为此,记者采访了安吉县安监局局长章熙翔。

章熙翔介绍,2015年以来,安吉县安监局以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为切入点,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短板问题”,发现三类突出问题:一是从安监部门事故数据统计来看,由于轻伤类安全事故还不在安监部门事故统计范畴之内,对各类生产性事故底数情况掌握还不全面,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不透彻,导致事故隐患源头管控上还存在一定的盲区,特别是预防轻伤类事故演变成重伤、亡人类事故的过程监管存在缺失。二是作为安监部门,一直缺乏有力的措施手段,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比较突出,即使一些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涉及人员受伤、无亡人的情况),由于工伤保险赔付足额的原因,企业所承担的经济损失极少,就不能引起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三是从安吉县历年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情况来看,事故大部分集中在综合类企业,而综合类企业的量大、面广,监管任务相当艰巨,无法面面俱到。使执法检查缺乏针对性,不能突出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执法成效甚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安吉县安监局牵头,以工伤事故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平台,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为推手,与县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联动机制,以“重源头、抓事前、严执法、强教育”为工作重点,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堵塞监管盲区,补齐工作短板。2015年5月20日,安吉县安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联合了印发《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简称《实施意见》)。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进行事故及职业病预防工作,三方联合开展的工作内容、形式及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建立机制 分工合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联动机制主要10项工作内容。

建立三方联络机制

安吉县安全监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及县总工会建立工作协调联络机制。联络机制分为日常联络机制和定期联络机制,日常联络机制主要通过电话、传真、联系单、公共邮箱等方式沟通。加强联络沟通;定期联络机制主要是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定期互通总结性信件等方式沟通。定期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召开。通过联络机制建设,通报、总结、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及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工作等情况,及时商议应对措施。

建立工伤和职业病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安吉县安全监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和县总工会依托“智慧安监”建设,建立工伤认定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交换、情况互通的平台。指定专人负责将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情况、职业病发生情况和工伤认定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统一的信息平台,每月互相通报,为确定联合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提供依据。并及时商定重点监管对象,制定阶段性事故高发领域专项执法方案,明确联合执法工作目标,突出工作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切实提升执法实效。

建立“三色预警”及约谈机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率,三部门联合向企业下发“三色预警”通知书,针对企业的事故发生率情况,分别下发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通知书,事故发生率3%以上的企业为黄色,5%以上的为橙色,8%以上的为红色,并将近年来发生过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工伤事故发生率超3%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约谈的重点对象,开展多部门联合集中约谈活动,每半年开展一次。同时责成事故多发单位出具自查报告,并落实整改,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015年以来,安吉县共开展集中约谈2次,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130余人次。

通过“三色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了与企业的互动,增强了企业负责人的主体意识;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预警结果运用,对未按预警通知书要求落实相关整改措施的企业上浮费率,有效引导企业开展隐患的自查、自报、自改工作。

建立生产性重伤事故报备机制

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在向县人力社保局申请认定工伤的同时,规定必须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备,并提供企业事故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事故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县安全监管局对企业事故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进行审查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县总工会组织职工主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自查后未及时落实整改的,由县安全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三方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隐患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县安全监管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事故进行立案查处,督促事故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管理。县人力社保局强化劳动合同实施、工伤保险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同时,县人力社保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也可至县安全监管局调取有关材料。县总工会强化监督作用,通过组织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维护职工权益。

建立奖惩机制

充分应用各部门现有对企业的考评机制,通过采取奖惩措施引导和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人力社保部门实施的费率浮动办法、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与标准化建设评定、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保护分级管理“笑脸”评选等工作过程中,将企业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工作、安全生产状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对好的企业采取优惠措施加以扶植,对差的企业采取限制措施督促改进。

建立事故预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经费保障机制

安吉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安全技能分别纳入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和企业职工“菜单”培训内容,县安全监管局提供有关师资力量。在年度宣传计划及每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中,联合开展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广大从业人员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探索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比例列支。

建立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教育警示基地机制

安吉县安监局挖掘企业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先进做法,有针对性地培育一批优秀企业,建成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教育警示基地,树立典型,加大先进工作经验宣传力度,规范一家,带动一片。

建立职业病患者劳动关系确认合作机制

安吉县安全监管局及时向县人力社保局通报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情况,县人力社保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决,方便劳动者能及时通过劳动仲裁快捷得到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事故通报机制

安吉县人力社保局和县安全监管局定期将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工伤事故率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同级政府报告、向县总工会通报、向社会通报,情况严重的,确定为县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企业,并在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评先评优、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将典型事故案例在各新闻媒体曝光,提高社会关注度,促使生产经营单位提高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联合起来促安全

通过建立工伤事故信息资源共享联络机制,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此,湖州市在安吉县召开了现场会,在全市推广安吉县的工作经验。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

从安吉县人力社保局的数据显示,在参保人数每年上升的情况下,2013年安吉县安全事故发生率是1.56%,2014年安全事故发生率是1.4%,同比下降10.30%,2015年,安全事故发生率是1.02%,同比下降23.21%。数据表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联动工作,促使企业守法意识逐步增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意识不断提高,有效降低了事故发生的频次,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了企业的安全风险。

行政执法的重心进一步前移

开展事故多发企业的执法检查,拓展了安全生产事前执法,与新安法“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精神契合。2015年,安全生产事前执法案件数为77起,罚款总额42.2万元。2015年与2014年相比,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6.23%,罚款数额同比上升23.95%。通过事前执法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心从事后查处转变到事前预防,倒逼企业主动把功课做在前面,真正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企业的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经过联合执法、集中约谈、“三色预警”、示范企业创建、警示教育基地创建等事故预防联动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深企业及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通过加大“轻伤”以上事故多发企业事前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机制,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投入,据统计,企业新增安全生产投入310余万,消除各类隐患1 900余处。

执法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联动工作,加强部门联络沟通,共享事故信息资源,及时分析事故多发原因,大大提高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反映速度;加强部门协作,联合执法,通过“安监执法”“三色预警”“集中约谈”多种手段,使制止力度、制止效果和查处效率都有了显著提升。2015年以来,安吉县三方共开展联合执法52次,检查企业234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文书》218份,办理案件31起,其中办理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类案件23起,占案件数的74.2%。

企业安监部工作总结第6篇

1、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市政府和省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效能的理念,全面加强和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创新和转变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面推行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网格化管理制度以及制度化的落实,实现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主要任务。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勤制度,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形成以施工企业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执法检查,“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非”等监管职责,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安全监管方式,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督办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3、工作目标。把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继续降低百亿元死亡率,所有建筑工地达到质量安全标准化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2015年,我市百亿元建筑业产值死亡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全部达标,其中,优良率达到80%以上。

二、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

4、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极端气候条件下,施工企业要实行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每个月至少要带队一次到所属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归档。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上岗打卡制度,在重要工程、重点时段、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到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对未能执行带班和打卡制度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和记有关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凡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5、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每年

至少对本企业所有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凡发现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上岗的上述人员,将作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处理。逐步推行农民工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平安卡”制度。

6、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2012年年底前,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合格率”要达到100%;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以上,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底,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10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70%。

市城乡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奖惩措施。对取得国家AAA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及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在招投标中予以适当加分。同时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选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企业。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在下一年度仍不达标的要给予行政处罚。

7、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类企业要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信息监控平台的推行和使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做到可知可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城乡建委将把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作为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挂钩。

8、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和使用。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均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和完善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与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挂钩;探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制度对建筑安全生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降低企业事故风险。

9、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行为。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人数;建筑施工总承包特、一级企业要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企业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覆盖到企业的所有项目,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长效机制。实行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度,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均由施工企业直接支付,到2013年年底前,一律与项目部脱钩。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10、制定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以文件形式或在承包合同中赋予施工现场班组长(施工队长)在遇到险情时,有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保持有效衔接。项目部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防止事故的扩大。

11、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单位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向工地派驻工地代表,并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承担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要准确真实,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作业时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要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一律下达暂停施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2、建立和强化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深入排查治理建筑安全生产隐患,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挂牌督办,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整改,隐患消除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应该挂牌没有挂牌督办的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不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3、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体系。以防范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高大模板、脚手架、深基坑、施工升降机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告和应急预案制度。全面强制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与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2011年年底前,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类施工企业建成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2015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信息化监控体系。结合信息监控系统建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普遍使用认可的的程序软件进行规范化编制。

14、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和境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督指导。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淮)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信用诚信体系挂钩,与招投标和安全许可挂钩。

15、严格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进一步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主体责任,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安全报监手续。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即擅自开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等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城乡结合部、村镇等建筑安全监管薄弱区域的工程项目的重点监管。对于未办理安全报监的施工项目,依法给予停工等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6、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办法,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建筑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要及时予以媒体曝光。对群众举报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查清并督促整改。

17、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落实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季度、分管负责人每个月至少到施工现场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打击建筑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的有关部门,将通报批评;对辖区内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上级督办发现的非法、违法建筑工程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8、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坚决执行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制”,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市城乡建委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9、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要把建筑施工企业或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项重要审核指标进行指标进行审查,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建筑企业技术装备和安全管理水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停工整改,拒不执行整改的,依法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20、加强村镇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县(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主动和当地乡、镇政府协调,切实解决村镇建设和农民建房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限额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的安全监督管理。整合监管资源,实行分类监管,督促村镇建设限额以上建筑工程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开展对农民建房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

21、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因建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含农民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足额发放。

四、实行更加严格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企业安监部工作总结第7篇

一、公司系统监理企业及管理现状

目前,湖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共有监理企业8个,其中甲级3个,乙级5个。共有职工981人,其中注册监理师138人,注册造价师17人,行业总监62人,行业监理师310人;职称情况为教高11人,高工133人,中级370人。截止到2010年底,公司系统监理企业资产总额已达6715万元,利润总额823万元。2011年,公司系统共有10kV以上项目监理部220个,其中属于湖北电网建设项目的监理部有215个。2010年,公司系统监理产值为6716万元。进几年来,公司监理企业努力开拓市场,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湖北环宇监理公司于2010年夺得青藏750工程监理,湖北鄂电监理在成功完成1000kV晋东南-南阳线路D标段监理,为公司系统全面参与特高压建设做出了贡献。

此外,各监理公司普遍建立健全了监理部的项目总监负责制、监理部普遍配备了自动办公设备、数码照相机,部分监理部还配备了混凝土回弹仪等快速检测设备,有效地改进了项目监理的服务质量,提升了服务水平。目前,公司对监理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及项目经济考核实现。在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方面,主要是设立了与项目建设业绩挂钩的考核体系,通过年度业绩考核这种行政手段引导有关企业(主要是公司直属监理企业)加强企业和项目管理;在项目经济考核方面,公司系统监理管理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招投标为主要方式的监理任务取得机制、以安全稽查、质量检查为主要手段的监理服务过程控制体系,以项目目标实现为依据,根据安全质量考核兑现和项目激励评价进行分阶段支付为主要方式的经济管理模式。

二、公司系统监理企业管理存在的不足

目前,公司系统监理企业管理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1.思想认识有误区

一方面,不少监理企业自身定位为辅业多经企业,加之目前监理项目利润较为丰厚,公司又有一定保护,市场意识、改革意识、拼搏意识与系统内其他基建企业有一定差距。另一方面,由于工程项目较饱满,目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着对外省、对省内重点工程重视度高,对省内、对一般项目重视度低的问题。这种现象从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从最后审查资料等方面都有所反映。

2.管理机制待完善

目前,各单位对监理项目部均采用了总监负责制。采用总监负责制赋予了总监很大的人事、财务权利,为总监开展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也有利于提高总监的积极性。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总监的管控监督不足。一方面,总监选聘人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也是造成部分监理部不能严格实施异地监理的重要原因,个别监理部近亲繁殖。另一方面,目前还没有形成严格的总监业绩考核办法,对监理业绩的考核仅限于安全质量无事故等结果性考核,没有进行过程考核,这是造成部分项目管理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

3.人才问题较突出

监理人才缺乏,特别是高级监理人才缺乏是目前困扰各监理公司的一个普遍问题。业主对工程监理的高要求与现在监理队伍的专业和层次的配置,难以满足监理发展需要。监理人员老化,也是各监理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因电力建设监理人才具有特殊性,来源范围小,目前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中,从施工、设计单位退下来的老同志占有较大比例,老同志经验丰富,对监理队伍能起到带头人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队伍稳定性差,活力不足的问题。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电网建设多数项目建设条件比较艰苦,有的项目需要登高作业,年纪大的同志不能胜任。

4.职业培训要改进

监理是一种高智商的服务,职业培训尤为重要。目前工程数量及规模都急速增加,监理人员的培训较少,相对滞后,以至监理专业人员的总量和高级监理人才的比例都不能完全满足现阶段及将来监理行业的需求。并且监理的培训仅仅限于考试培训、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一般培训,真正有针对性、现实性的培训很少,且培训的形式单一,主要是课堂培训,而交流调研型培训、实地考察学习型培训很少,由此带来监理工作亮点缺乏、监理工作走过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5.标准管理需加强

近年来年,国家电网公司颁布了一系列标准化管理的文件,有效地促进了监理“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作的标准化,但是在安全控制方面,个别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出现较大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在质量控制方面,监理的创优管理从规划到实施,始终处于创优的从属地位,在质量通病防治上,对通病了解不够、防治意识不强、质量通病屡有发生;在进度控制方面,控制手段落后,里程碑工期分解、分级控制工作没有得到执行;在投资控制方面,有关工作人员缺乏、流于形式,节约投资的合理化建议基本上没有提出;在合同管理上,数据报送把关,签证报审工作也有待进一步严格;在信息管理上,普遍存在管理手段落后,时效性差的问题;在协调工作方面,监理项目部存在定位不明的问题,个别监理部没有建立服务业主的观念,代之以服务代建单位的观念。

6.精益控制难突破

近两年,湖北电网建设正在进行跨越式发展,电网建设项目数量众多,监理工作据精细化的监督管理尚有不少差距,尤其是对隐蔽工程的旁站监理与签证有待进一步精细。最近,国家电网公司决定以采集工程施工过程数码照片资料为手段,强化对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工程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各监理项目部不论是从拍摄数码照片的数量,还是质量上,离要求差距较大。

三、加强监理企业管理的具体思路

从“十二五”电网发展规划看,湖北电网建设要继续在高位甚至是超高位运行,项目建设管理的压力有增无减。建设监理作为项目管理监督体系的主体,必须为电网建设特别是湖北电网服务,加强监理企业的管理十分重要。加强监理企业的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省公司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管理,二是各监理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管理。针对当前监理管理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理企业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快构筑资信体系

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要参照这个规定制定省公司系统的有关规定,并且考虑到监理企业的行业特殊性,我们将对监理从业人员进行资信管理,尤其是强化总监的资信管理。对企业和人员建立数据库,结合监理考核对有关企业、人员进行阶段性审核,推行监理人员参与湖北电网建设的准入制度。通过这些方法,逐步构筑公司系统监理人员及机构的资信体系。

2.严格监理招标评标

目前,监理招标的决定性作用还不强,致使个别监理公司对承接的监理业务态度不积极,完成监理任务流于形式,通过竞争性招标,发挥其内在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各监理公司按自身的实力与服务质量承接监理任务,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监理企业普遍存在的“等、靠、要”“埋怨、敷衍”的现象。为改变当前项目多、招标工作量大的问题,可以逐步实行总监招标制、多项目合并为一个包招标等方式。具体操作可从少部分工程试行,逐步过渡到大多数工程,直至全部项目的办法。

3.强化服务过程控制

目前对监理服务行为的过程监控仅限于结合安全稽查和质量检查进行控制,今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监理工作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不仅要查现场、查资料,还要结合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还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考试,评价的结果不仅作为合同执行的依据,还要作为以后选择监理单位、选择总监的依据。

4.严格监理合同履行

目前的监理合同虽经多次讨论,但仍不完善,履行也不够严格。今后须进一步完善监理合同,要把里程碑节点的完成情况纳入合同考核、要把有关工程项目监理创优的工作纳入合同考核、要把采集数码照片资料的工作纳入合同考核。同时,对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费用支付审批、扣款、罚款等项目也要进一步严格按合同履行。

5.监理企业要推进标准管理

实现监理部组织的标准化,即明确规定监理部的组织形式、岗位设置及职责,明确每个岗位人选的任职条件及经历条件;实现监理服务行为的标准化,即对监理的旁站、见证、签证等行为进行规范与标准,明确监理服务行为的要求、配备的检测工器具等;结合典型设计、标准化工艺进行配套的标准化监理。

6.监理企业要改进精益控制

实现安全控制的精细化,即精细化控制危险源的辨识与预防,精细化控制危险作业的人员、机具,精细化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策划的落实等;实现质量控制的精细化,即精细化控制实体质量,确保工程本体安全,精细化控制作业环节,防治质量通病,精细化控制施工工艺,确保标准工艺全面实施;实现进度控制的精细化,即精细化分解进度目标,确保里程碑节点的执行;实现投资控制的精细化,即精细化核算工程量,确保工程量与投资相符,精细化变更管理,确保投资不突破概算。

7.监理企业要严格绩效考核

各监理企业要建立监理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并纳入项目总监及项目班子考核的范畴。绩效考核制度采用360度评价方法,按照同业对标模式,通过主观评价与客观计算对总监、监理师、监理员进行评价,评价的结果与业绩、后续项目挂钩,目的是促进优秀的总监脱颖而出,优秀的项目部得到实惠,优异的监理人员得到发展。

企业安监部工作总结第8篇

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炭安全;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1-0207-02

政府监管,又可以称之为政府规制或管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主要通过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资质、价格及涉及国民健康、生命安全、可持续发展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同时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必须依靠公平合理的法律法规条文,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对市场经济的主体和客体进行包括行政处罚、裁决、许可和监管等具体监管行为。而作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能源行业,煤炭行业是高危险行业,就其本身的工作性质而言就必须依靠独立于生产的来自政府的监管力量来管理。煤炭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管可以总结为:政府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为保障工人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个人的财产不受损失,预防和降低煤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通过制定煤炭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设定企业行政许可、对具体安全事故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直接干预和控制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

一、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重要性

煤矿事故频繁多发是“市场失灵”的结果和表现。市场机制本身不能自发解决,因此政府作为公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解决因“市场失灵”所引发的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垄断等弊端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由于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能源需求急剧增加,煤炭价格大幅上涨,一些煤矿企业片而追求经济利益,忽略安全生产,造成煤矿事故多发,其安全生产的成本转嫁给矿工和社会承担,负外部性明显。其次,煤矿经营者与矿工在煤矿安全信息方面非常不对称。煤矿企业的经营者熟悉煤矿生产的自然条件、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等信息,处于优势地位,矿工不可能完全了解煤矿真实的安全状况,处于劣势地位。最后,矿工为了维持生计,对工资和安全水平几乎没有选择余地,只能接受现有甚至更低的安全水平。因此,政府必须加强监管,促进外部性内部化,减少信息小对称,矫正市场失灵,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现阶段对煤炭安全的监管机制主要有两个部分,一个是煤矿企业里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责任是向矿工宣讲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知识,加强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另一个是国家设立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家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和验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同时,定期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以促进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在有安全事故发生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还要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处理善后工作事宜。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监管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双重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不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承担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监督部门,其内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涉及煤矿安全方而的工作进行监察。这是典型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格局下,形成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和煤矿安全地方监管的双重体制。省、地市均设有安监局、煤监局,负责煤炭的安全监管。这样的双重监管使得机构的职能存在严重的交叉,导致权力分散,最终造成监管不力的局而,大大地降低了监管的力度。

2.监管执行存在“印象”效应

由于安全监管工作的各方面原因,在进行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监管人力和物力的缺乏,但是严格的监管规定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硬性完成监管的流程。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出现监管的质量与数量的冲突,在监管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对监管结果的疏忽。另外一方面,无论是否有监管质量与数量的冲突,监管人员都容易出现,由于历次监管加过均为“优秀”进而出现“印象”效应。例如,一个历来拥有良好安全生产记录的煤炭企业,在接受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就容易给监管人员造成该企业一直生产安全的印象,以至在监管中出现“放水”的情况。还有就是相较于中小型煤矿,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都拥有较好的“印象”效应。监管者普遍都认为大型煤矿无论从生产技术上,还是安全设备的投入上都相对安全,所以在实际的监管中会疏忽对这些企业细微处的监督,这样反而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3.监管执行的矛盾问题突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做出的关闭煤矿的行政处罚,应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做出决定”。这一规定直接导致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完全独立的监管权。此外,地方煤炭企业在拒绝煤矿安监部门的强制关停指令时,依据《煤炭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煤炭安监部门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要移交到相关的部门执行。这直接导致煤矿安监部门权力的弱化。此外,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一些地方安监部门无视地方煤矿存在的问题,用拖延的方式确保这些地方煤矿企业的经济利益。

4.煤矿安全行政问责制的偏失

每一起煤矿安全事故均不同程度地与政府官员在行政行为中的不作为和失职有关。我国于2001年4月2日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员有了惩戒的依据,保障了广大煤矿工人的权益。但是,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制也存在着一些偏失,主要表现为行政问责制在执行的过程中被弱化和异化。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仅仅是为了转移公众的注意力,被调离职务的官员在一段时间以后,又在别地委以他任,这样的“假问责”不能切实起到完善监管的作用,最终会破坏政府的公信力。

三、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有效监管的策略

现阶段加强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监管的任务艰巨,依据国内外煤炭行业发展的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而完善我国煤炭安全的政府监管。

1.明确安全监管的责任

针对我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煤监、质检、安监等部门共同管理的局而,政府应该细化各个部门的职责,将其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样既可以避免职能的交叉和监管权力的分散化,又可以实现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明确政府监管的责任划分,加强监管执行的成效。首先要明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归属,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指导下,履行“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将煤炭安监工作纳入企业所在地方政府的工作议程中,确定地方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机构,按照煤炭行业相关规章制度确定地方安全监管机构的责权,任务和工作范围。其次,确立安全监管工作的合理性。企业的安全生产离不开方方面面的联系,并不是孤立的监督或者管理就能顺利完成的,要将事故预防工作和事后处理工作有效结合,在抓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管理措施的落实工作,杜绝单独的抓生产而不管理其他的情况。再次,分清政府监管与企业自身生产的责任。煤炭企业是安全生产活动的主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生产活动,而政府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外部监管因素,只负责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不插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分清两者的具体责任,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的意识。

2.切实解决政府监管的冲突问题

从法律上着手,解决现存的政府监管执行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冲突。理顺国家煤矿监管与地方煤矿监管之间的关系,赋予煤矿安全监管独立的执行权。虽然现行的一些规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约束了煤矿监管部门滥用权力,但是也导致了对煤炭企业安全问题整改的滞后。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煤矿安监部门独立的执行权力。

3.要确保行政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

行政问责制度使广大的官员认识到,自己不仅仅享有权力,更大程度上,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遏制矿难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在现实中要确保行政问责落到实处,避免“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对于因不作为和乱作为而导致矿难的官员,要切实追究其责任,切实树立政府的公信力。

4.借鉴西方第三方监管机制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度

我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的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样的机构在监管中容易出现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因此,仅仅依靠政府和安监部门的力量来遏制矿难的发生是不够的,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第三方监管”的经验,建立以志愿团体、煤炭工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为代表的第三方社会性的监管力量。这里的第三方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成立的,具有专业性质和一定的权威性、独立于煤矿企业和政府的安全监管机构之外。其合法性、专业性、权威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对于强化煤矿安全的监管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总之,我国独有的能源结构特点使得煤炭行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而如何更好地完善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管,是一个摆在政府和煤炭企业而前的关键问题。我们要正视自身监管体制的弊端和缺陷,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不断理顺关系,改进监管举措,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韩欣玲.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管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12.

[2]王英平,杨思留.浅析政府对煤炭企业的监管责任[J].煤炭经济研究,2009,(6).

[3]张浩.关于煤矿安全管理的辩证思考[J].山东煤炭科技,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