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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标语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02 09:52:01

公共场所禁烟标语

公共场所禁烟标语第1篇

6月8日清晨,柳芳南里居民庄子喧突然被一股从门缝中传过来的浓重的香烟味呛醒,他知道邻居大妈又在楼道里吸烟了。“这老不死的又在害人了。”庄子喧从床上爬起来拨打了北京市禁烟热线12320,但是令他失望的是,接线员认为居民楼道不属于公共场所,而是私人场所。“楼道里谁都能来,怎么就成了私人场所?”

禁烟标志上没有控烟热线

6月7日,《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落实后的首个工作周结束,市卫计委统计,禁烟头5天执法部门对696个场所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而在控烟热线接到的投诉中,来自写字楼办公楼、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商场超市的最多。

庄子喧从不吸烟,但是这辈子没少闻二手烟,先是自己抽烟的老父亲,庄子喧小时候有时爱追着父亲闻他吐出的烟圈。长大后庄子喧却没有学会抽烟,老父亲房间中飘出的烟味常常把住在隔壁房间的庄子喧呛得睡不着,直到父亲去世。此次北京开始实施禁烟令,这令庄子喧感到非常兴奋,“解放区的天是明亮的天,解放区的人民好喜欢。”看到抽烟的现象还是减少了,庄子喧会高兴地哼着小曲。新闻报道中说,北京不少公共场所的禁烟标志不够规范,上面只有禁烟的标语却没有举报电话12320。想为禁烟事业做点啥的庄子喧每看到这种不规范的标志就会拍张照片,然后给认识的报社记者发过去。庄子喧发现,除了快客等商家,符合标准、刊登了举报电话的标志比例很低,连麦当劳的禁烟标志都不合标准。

先劝阻 不成再打控烟热线

就在6月3日,在一家烤翅店二层就餐时,他看到几位青年男顾客根本就不把禁烟令当回事,熟练且自如地一棵接一棵地抽烟。“打电话举报吗?”庄子喧进行着激烈的思想斗争,“执法部门能快速赶到吗?最近举报电话肯定多,会不会觉得我烦人?”

怕麻烦的心理赢了,庄子喧没有举报,只是用手机偷偷拍了两张照片。但是6月8日早上,庄子喧被楼道飘来的烟味呛得从梦中熏醒,他忍不住举报了一把,结果是工作人员并不认为楼道是公共场所。 禁烟标志上没有控烟热线

“公共场所”这个名字最近成了禁烟令中争议最大的词语。什么是公共场所?禁烟令中并无详细解释。有所谓的社会名人站出来说,“产权私有的地方,例如一些私有的餐厅,就是私人场所,不是公共场所,而不是看这个场所谁能来。”

“放屁,”庄子喧骂道,“要按照这种标准,有些商场也是私有产权,有些写字楼也是私有产权,有些幼儿园、学校也是私立的,难道这些地方都可以随便抽烟了?”

公共场所禁烟标语第2篇

公园 游人抽烟安保人员很无奈

6月17日下午,记者首先来到太原市千峰北路的漪汾公园,在公园的西门,各种禁止事项的标志牌格外醒目,禁烟标志也在其中。公园内到处是休闲娱乐、纳凉的人们,在“健康长寿”的木桥走廊上,几位农民工模样的人盘腿而坐,每人手里拿着根烟边抽边聊,毫不顾忌周边的人,记者上前询问公共场所从5月1日起的禁烟通知,几人纷纷摇头说不知道。这时,一位安保人员走了过来,记者向安保人员了解禁烟情况,安保人员说:“公共场所禁烟的通知我们知道,公园门口也设有禁烟标志,但是很难管,有时候管也没有人听,我们也很尴尬。”记者在公园走了一圈,见到有家长领着孩子边走边抽烟,也有坐在长凳上抽烟的,一圈下来记者见到十多位抽烟者。

随后,记者又来到迎泽公园,在公园里的小山包上、草坪中、垃圾桶周围,随处可见丢弃的烟头,一位清洁工人告诉记者,公园里抽烟的多以青年人为主,抽完的烟头还会随处乱丢……

医院院外花池成了烟灰缸

记者来到山西省人民医院,刚到医院的门口就见到三三两两的人坐在台阶上抽着烟,一位大叔告诉记者,他来陪爱人看病,医院里面不让抽烟,只有出来抽。在医院的门诊大厅,无烟医院和禁烟标志赫然入目。一位安保人员介绍,多年来医院门诊和病房都不允许抽烟,只要发现就会规劝他们到医院外边去抽。记者在医院外边的花池里看到,丢弃的烟头遍布花池。

在山西省残疾人康复医院的四层楼梯拐角处的墙上,用一张白纸写着“禁止吸烟 罚款一百”字样,一位工作人员说:“由于一些患者不敢在病房抽烟,就跑到楼梯的拐角处偷着抽,烟头还随处乱扔,所以只能提出罚款一百作为警示。”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门诊和住院楼,禁烟和无烟医院的标志也很醒目,记者没发现有抽烟的,但在医院院内的停车场以及树荫下,到处有丢弃的烟头。

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太原市人民医院、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访时见到,医院门诊和病房禁烟的状况都比较好,但是院外的花池却被当成了烟灰缸。

饭店、网吧不愿得罪客人很为难

连日来,记者在多家餐厅、酒店、网吧等室内公共场所看到,虽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有的甚至在网吧门口竖着“网吧内禁止吸烟”的警示牌,但很多人对此“视而不见”,烟雾缭绕下网吧空气污浊。而在一些饭店内,人们酒足饭饱之后的一支烟,更是常见。

“不好意思,我们这儿不能吸烟。”在太原市师范学院附近一网吧,见一男子点了一支烟,网管即走到他身边说。“劝了也没用,一会儿趁我们不注意又点上了。”网管坦言。

在宾馆、酒店,同样,有不少人在吸烟,服务人员看到后,并无上前制止的意思。当记者建议劝阻吸烟者时,得到的答复多为“饭后聊聊天抽一支烟很正常,我们要做生意,也不能为此得罪客人”。记者在亲贤街上的一家酒店餐厅看到,聚会的人们,找不到烟灰缸,饭碗、茶杯、饮料瓶就成了他们弹烟灰的地方。

禁烟令形同虚设 一纸空文

“形同虚设、半心半意、一纸空文……”连日来的明查暗访之后,让记者很是失望,全国各地的媒体同样为这一口号响亮的禁烟令打出了类似的修饰语。

事实上,这样的意外已难言新鲜。早在1995年,作为国内最早一批规定公共场所禁烟的城市之一,珠海就规定,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者可处以20-50元的罚款。然而,15年来,仅开出两张罚单。“珠海公共场所禁烟的尴尬也是全国控烟工作的一个缩影。”珠海疾控中心一位官员如是说。

这样的“缩影”比比皆是。北京控烟法规生效十五年,未罚一人;武汉禁烟条例实行逾五年,未罚一人。2009年9月1日,将办公场所亦列入禁烟范围的广州控烟令出台,然而,投诉接近六百宗,罚单却无一张……

据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公室统计,早在卫生部的禁烟令出台之前,我国已有157个城市出台了公共场所控烟的地方法规,除上海、杭州等极个别城市情况稍好外,其余城市均难掩有令难行的尴尬。在人流密集的餐馆、车站等地,以“禁止吸烟”标识为背景吞云吐雾,俨然已成为一幅幅中国式控烟的讽刺画。“不像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因素,二手烟带来的危害是可以很容易就避免的,因为只要室内环境禁止吸烟就可以了。”2006年,美国卫生署的一份报告这样解释。的确,这个“好消息”已经在诸多国家变为现实,中国暂时除外。

口号固然响亮,烟雾依旧缭绕,中国公共场所无烟难道只是梦一场?

求解中国禁烟困境

“关键在于政府的意愿,如果意愿强烈,政府想做就一定可以做到。”在中国政法大学控烟法律诊所负责人吉雅杰看来,政府的“做”,首要的就是国家层面的立法。“我们法律的层次比较低。”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副主任姜垣说,“80号令”只是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提到的简单一条,而非专门的全国控烟法。

在诸多控烟人士看来,“80号令”从一产生就注定了执行乏力。

吉雅杰认为,“80号令”中的禁烟细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可执行,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却大打折扣。“谁来执法?如何取证?对吸烟者进行处罚的标准是什么?”这些本应与禁烟令密切配套的规定均付之阙如。

世卫组织出台的防止公众接触烟雾的实施细则,最为重要的一条原则是,“处罚数额应足够大,以威慑违反行为,否则,违反者就会视而不见或仅仅将之视为交易成本。”

该细则还规定了对企业违反者处以更高的罚款,必要时动用“作为最后手段的制裁”――吊销营业执照。“英国的主要成功之处就是人们对于吸烟可引致癌症、心脏病等有很高的认知。”英国慈善组织“无烟日”首席执行官阿密特・阿加瓦尔说,在二三十年之前,英国公共场所禁烟还是阻力重重,但是现在,由于公共教育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的禁烟在更大程度上是自动执行的。中国非吸烟者对二手烟危害的认识仍严重不足。二手烟会令非吸烟者罹患冠心病的风险增加25%到30%,肺癌的风险增加20%到30%。1993年,美国环保署的报告宣布了ETS(环境烟雾,即二手烟)是一种已知的致癌物,每年导致美国3000例癌症死亡,且与下呼吸道感染、中耳炎、哮喘等存在因果关联。然而在中国,这样已被确知的风险仅仅被一句“吸烟有害健康”轻巧替代。此外,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吸烟文化可谓根深蒂固,包括一些公务人员在内,诸多国人仍将烟草作为礼品或社交的工具,这已是控烟难的中国特色。但在世卫组织驻华代表、“无烟草行动”技术专员萨拉・英格兰看来,一旦烟盒上张贴了有效的图片警示信息,香烟也就不可能被作为礼物了。“谁会希望收到疾病或者死亡当礼物呢?”萨拉・英格兰不解地说,“这就是香烟的本质,它是一个致命的礼物。”

山西启动“控烟随手拍”行动

今年5月31日是第24个世界无烟日。当天,在山西省卫生厅召开的媒体座谈会上,来自卫生厅疾控处、省健康教育中心的专家就当前室内公共卫生场所的控烟难点做了探讨。专家表示,控烟工作要落到实处,全民达成共识、公正的立法、强有力的执法三方面要素缺一不可。省健康教育中心有关负责人在会上透露,近期将开通官方微博,启动“控烟随手拍”行动,形成全社会监督的舆论氛围。

新规实施一个多月后,在饭店、茶吧等营利性室内公共场所控烟,成为全国多个城市普遍暴露出的难点。对此,山西省健康教育专家提出,在饭店、宾馆等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不失为一个过渡性的解决办法。针对当前“建立公共场所吸烟责罚机制,加大处罚力度”的呼声,疾控专家认为,新加坡等国家对公共场所吸烟的严惩体制可能并不适合我国当下的国情。因为烟民众多,短期内需让大众对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必要性达成共识,从这点上,健康宣教必须先行。“对烟民进行健康宣教,是卫生部门目前承担的主要职责。尽管难度很大,但做总比不做强!”山西省健康教育中心主任董海原表示,这个过程不会立竿见影,但必将在一定时间后显现出成果。“就像20年前,人们在大街上拿气枪打鸟是一种时尚,可经过多年的自然生态方面的宣传教育,这种行为早已被人们不齿了。控烟过程也是一样的道理,在形成严厉的责罚机制前,有必要通过宣传教育让大多数民众达成共识。”

山西省卫生厅于去年率先提出目标,到2011年6月底,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在座谈会上,山西省卫生厅再次提出,要求所有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无烟环境设置,在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志,并加强监测和巡查,单位所有员工都有责任主动戒烟,主动劝阻吸烟,保证做到医疗机构内无人吸烟、无烟头、无烟味。为了巩固控烟成效,山西省卫生厅于6月中旬对全省医疗机构开展了抽查,7月至11月将组织暗访,并向媒体通报违规行为。

国外控烟现状

“我们的《无烟法》执行顺利,服从率达到了98%。”爱尔兰控烟办公室(OTC)主席诺尔玛・克罗宁有些自豪地说。2004年3月29日,爱尔兰成为全球首个在国家层面立法全面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的国家,曾一度是吸烟重灾区的餐馆和酒吧也被列为禁烟区。

这一世界首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国家法案在草拟阶段曾引发了反控烟派的强烈反弹。爱尔兰酒商协会等组织指责禁令“过头”、“是建立在虚假经验之上的”,并提出了设立缓冲期、加装通风设施、只让一半的酒吧成为禁烟酒吧等“温和”替代疗法。然而,这些提议最终都未被政府采纳。“除了采取行动,我没有任何更道德的选择。”爱尔兰卫生部长在宣布这项禁令时如是说。法律确定之后,根据OTC的统计,首月即有97%的公共场所实现了全面无烟化。

而早在199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就正式开始试行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中国卫生部首席卫生经济学专家、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胡德伟说,十余年的控烟下来,“加州的吸烟率已经由当年的25%降到了现在的12%。”虽然美国尚无全国立法,但特拉华、纽约、缅因等州也已纷纷效仿加州,加入全面控烟行列。

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供给南方周末记者的一份不完全名单显示,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乌拉圭等多个国家,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亦都已成现实。

香港早在1982年即颁布了《吸烟(公众卫生)条例》,2007年最新的一次修订中,将法定禁烟区扩展至包括食肆与酒吧在内的所有室内工作间及公共场所。“虽偶有违反控烟法例的人,但绝大部分市民是奉公守法的。”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主席刘文文说。

然而,“好消息”并不是瞬间炼成的,在全面的禁烟令出台和执行中,来自各方的压力从未消失。

记者手记:

控烟任重而道远

造成中国控烟困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控烟不力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烟草GDP”崇拜。今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数据显示,刚刚过去的4个月,我国卷烟产量又同比增长了5.1%。

公共场所禁烟标语第3篇

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净化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公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防病机构负责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

(二)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

(三)学校的教学场所;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宫)、青少年宫公众活动的室内场所;

(五)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

(六)商场(店)、书店和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

(八)会议厅(室);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七)项规定的等候室,可以设置吸烟室(区)。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管理工作。但不得与第五条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 提倡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九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置吸烟室(区)的,还应当设置明显的吸烟室(区)标志;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场。

第十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设立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对在该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场。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经典禁烟标语1,健康随烟而灭!有多少生命可以重来?

2,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3,有时候相爱是一种无奈,有时候离开是另一种安排。为了爱你和你爱的 人,请不要吸烟。

4,现在吞云吐雾,以后病痛缠身。

5,No smoking , No crying.

6,青烟长在,恶梦长随。

7,香烟是魔鬼的契约。

8,提神不妨清茶;消愁不如朋友;若吸烟,又何苦?

9,If you smoke , tomorrow is a good day to die.

10,不一定烟雾缭绕的地方才是天堂。

11,小小一支烟,危害万万千。

12,无烟世界,清新一片。

13,吸烟,我们可以选择,那么,生命呢?

14,还人类一片清新,请丢掉手中的香烟。

15,点燃香烟的一刹那,你也点燃了死亡的导火索。

16,不抽一支烟,快乐似神仙!

17,让你的肺清亮一点。

18,烟缈缈兮肺心寒,尼古丁一进兮不复还。

公共场所禁烟标语第4篇

2011年07月18日08:53来源:《宁波日报》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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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对不起,这是公共场所,请您不要在这里吸烟!”7月15日下午,在宁波汽车南站候车厅里,一名手臂上戴着“控烟劝导员”红色袖章的工作人员正在对一名抽烟的男子进行禁烟劝导,随即该男子很谅解地掐灭了烟头。旁边一名正要点烟的男子听到后,也自觉地将香烟和打火机放进了口袋。

据了解,自5月份卫生部的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次明确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后,汽车南站就积极响应,迅速行动,推出了若干项禁烟、控烟举措。

公共场所禁烟标语第5篇

2006年,法国才终于通过了在公共场所前面禁烟的法令,相比其他欧美国家,落后了许多。美联社就评论说,很难想象崇尚个性的法国人会像英国绅士一样,裹着毯子站在餐厅阳台上过烟瘾。

2008年1月2日,在巴黎著名的爱丽舍宫咖啡厅外,一些犯烟瘾的人士只能顶着寒风,哆嗦着站在人行道上吸烟,而咖啡厅的墙上和入口处,新悬挂起的禁止吸烟标志异常醒目。根据法国政府2006年11月15日颁布的法令,法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在所有的公共场所里禁烟。

禁烟总动员

此次禁烟是法国政府对其2007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禁烟范围进行扩大和补充,之前的禁烟范围是办公室、车站、学校和医院一类的公共场所,而最新执行的禁烟令则“进驻”了包括咖啡馆、酒馆、香烟店、旅馆、餐馆、游戏厅、、迪厅、夜总会等几乎所有公共场所。禁烟令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者将被课以68欧元的罚款,如果管理者对在其场所的吸烟者视而不见,则要被罚款135欧元。如在某一禁烟的公共场所屡次发现吸烟者,该公共场所负责人受到的处罚最高可达750欧元。

法国旅馆业联盟副主席勒鲁说:“80%经常光顾咖啡馆的法国人都是烟民。”对于习惯了在咖啡馆里喝一口咖啡品一口香烟的法国烟民来说,这项“过于严厉”的法令有些令他们难以接受。为了避免与烟民发生冲突,法国政府特意将实际执行时间推迟至1月2日零点,以便让法国烟民们最后一次在烟雾缭绕的咖啡馆和酒吧中度过新年。

尽管法国民意调查机构TNS-Sofres在2007年夏天的抽样调查显示,58%的受访者认为没必要在咖啡馆彻底禁烟,对在酒吧及餐馆或咖啡馆的露天座位彻底禁烟持不同意见的人分别占66%和75%。法国烟草业零售协会表示目前没有抗议禁烟令的计划。更让禁烟支持者开心的是,戒烟热线已经从以前每天100多个咨询电话,猛涨到700多个。

据说,法国也有一家咖啡馆公开挑战法律,不仅不禁烟,而且故意贴出“本咖啡馆允许吸烟”的招牌。但知情人透露这其实是这家咖啡馆为了做广告宣传自己,“一旦交完第一张罚款单,达到了‘出名’的目的,老板就会遵守法律的。”

一个时代的结束

2007年12月31日,法国《巴黎人报》刊登了题目为“明天,抽烟的时代将在法国终结”的文章。文章称抽烟的时代从此将在法国终结!对于即将告别的香烟时代,有太多理由值得法国人缅怀。

自从哥路伦布将烟草从美洲大陆带回欧洲后,法国人就开始了对香烟的迷恋。甚至,连英语中香烟一词也源于法国,而尼古丁一词则来自16世纪一位法国外交官让・尼科特的名字,他是第一个将烟草从葡萄牙带入法国的人。1945年以后,法国烟民队伍迅速膨胀,甚至打破了欧洲吸烟年龄最低的纪录:12岁。而到20世纪50年代,有四分之三的法国成年男子都有吸烟的习惯。曾几何时,“一口咖啡、一口烟”俨然成为了法国式生活的标志。法国著名心理学家菲利普・戈姆波特曾分析说:“吸烟是适合法国的,因为法国人天生具有反抗精神,吸烟就是告诉人们:我活着,但我是在和死神玩,如果吸烟没有危险,人们就不吸烟了。”

当然,香烟带给人们的绝不仅仅是浪漫美好的回忆。随着吸烟人数越来越多,吸烟对健康的危害逐步显现出来。

根据法国官方统计的数据,法国每年约有65000人死于吸烟引起的疾病,其中有5000人是死于二手烟,而每两名吸烟者中就有一名死于吸烟导致的疾病。目前法国6070万总人口中,有1350万人是吸烟人口。法国政府其实很早就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早在1964年,法国政府强制通过了法令,规定在香烟壳上必须写上“吸烟危害健康”类的字样。1971年法国禁止了电视和电台的烟草广告。1976年,通过了禁止向16岁以下的青少年售烟的法律,当年法国烟草的销量下降了45%。1991年,法国颁布了《埃万法》,规定全面禁止香烟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必须在香烟盒上注明焦油和尼古丁的含量并印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告文字。2003年,时任法国总统的希拉克宣布“向烟草宣战”,而后加大了烟草的附加税,香烟价格提高了50%,这使香烟的零售量减少了24%。

“禁烟运动”毕竟也触及了法国人形成已久的文化传统与生活方式,其遇到的阻力也可想而知。1991年,法国曾在餐馆和酒吧禁烟,但允许这些地方划分出吸烟区。然而,此举没有获得太多成效,很多餐厅和酒吧都钻了空子,几乎将其整个区域都标注上“吸烟区”。直到2006年,法国才终于通过了在公共场所前面禁烟的法令,相比其他欧美国家,落后了许多。美联社就评论说,很难想象崇尚个性的法国人会像英国绅士一样,裹着毯子站在餐厅阳台上过烟瘾。

禁烟与自由的博弈

有人赞成禁烟,就一定有人抵制禁烟。在法国这样一个酷爱自由的国度,法国政府屡次改革社会福利的尝试几乎都遭到过民众的抵制,禁烟运动也不例外。

尽管多数法国人赞同禁烟,一些评论员则认为,禁烟冲击到法国的自由气息。法国社会学者热迪就指出,禁烟法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政府以公共卫生开支为由,更严厉地管制私人生活。”专栏作家贝纳塔尔则批评说,禁烟是法国迈向“专制社会”的第一步。她在自己的专栏中写道:“没错,二手烟是值得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可是,发动汽车引擎难道不比点燃烟草祸害更大吗?”

而一些咖啡馆老板、舞厅经营者对禁烟的不同意见则出于更现实的考虑。他们担心,禁烟令会给生意带来不利影响。对于咖啡馆和酒吧这样的娱乐场所来说,喜欢在那里吞云吐雾的烟民是消费群体的大多数。巴黎一家酒吧的老板无奈地表示,“那些吸烟的顾客泡酒吧的时间肯定会缩短,如果他们以前能喝两杯酒或咖啡,现在只会喝一杯。”

公共场所禁烟标语第6篇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带头示范

(一)专门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做好第27个“世界无烟日”的相关工作,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从党政办、社会事务中心、规划建设办、卫生院抽调骨干力量为成员的宣传“世界无烟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为民服务大厅,全面负责此次活动。

(二)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精神,经济开发区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签订了控烟责任书,在公共场所不吸烟,公务活动不用烟,待人办事不敬烟等等。为控烟、禁烟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开展宣传活动,落到实处,注重实效

围绕“提高烟草税,保护下一代”的主题,开展了内容丰富多样的现场宣传教导活动。一是通过举办健康讲座、播放广播喇叭、出动宣传车、悬挂戒烟标语、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吸烟危害健康以及开展控烟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居民的文明健康意识,积极主动地戒烟并劝阻他人吸烟,使吸烟危害健康的理念深入人心,以增强广大居民的控烟意识和自我保护保健意识。二是严格落实区制定的有关控烟规章,落实责任制,领导干部带头控烟,广大居民人人参与活动,做到不敬烟、不劝烟,人人争先,相互监督。同时,为了推进控烟工作,还采取一定的强力干预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控烟制度和有关规定,对吸烟的广大居民及时教育和劝阻,对不遵守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此次活动,共开展讲座10场,出动宣传车3辆,悬挂标语50余幅,发放明白纸20000余份,处罚不遵守控烟制度案例10起。提高了辖区居民控烟禁烟的意识,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营造健康、清洁、无烟的社会环境。

公共场所禁烟标语第7篇

【关键词】餐厅;禁烟标识;PM25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9822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5542-02

任何允许吸烟的地方都会有二手烟草烟雾暴露问题。接触二手烟草烟雾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已被众多的科学事实证明[1]。国内外的研究表明,人们在公共场所包括餐厅在内接触的二手烟草烟雾比家里接触的更多[2-3]。在公共场所通过立法禁烟可有效减少二手烟草烟雾暴露[4-5]。2012年某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全面禁烟,餐厅也不再有过渡期,要求全面禁烟。为对条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我们于2012年5月和7月两次对该市部分餐馆进行了调查研究。

1资料与方法

11调查对象根据国际通用的餐厅分类标准,在该市共选择了餐厅26家。

12方法

121抽样方法采用方便抽样的方法选择该市人口密集餐馆聚集的两个区,按“大众点评网”上的人气排名,选择前26名的餐厅,包括20家中式正餐厅、2家中式快餐厅、2家西式正餐厅和2家西式快餐厅。

122调查方法采用自制调查表,以顾客用餐的方式在就餐高峰期对餐厅进行现场观察并填写调查表,调查的内容主要有餐厅面积、现场用餐人数和吸烟人数,并对室内外细颗粒物进行监测,通过检测细颗粒物PM25浓度来反映烟草烟雾浓度,检测仪器采用美国TSI公司生产的AM510型个人智能防爆粉尘检测仪。先在餐厅外测量至少5min作为基底值,进入监测区域后至少连续测量30min,同时记录外环境情况、监测区域的空间大小、座位数、通风情况、禁烟标识摆放情况,每15分钟收集1次就餐人数、吸烟人数等。

13统计学分析统计分析数据经过审核合格后,采用EpiData31软件双录入,用SPSS16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2结果

21餐厅PM25监测情况条例实施前:26家餐厅室内平均浓度明显高于室外,二者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吸烟餐厅17家,室内平均浓度近为室外的4倍(z=3517,P=0),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说明吸烟餐厅室内浓度升高的主要因素是吸烟。无吸烟餐厅9家,室内平均浓度与室外接近(z=1784,P=0074),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说明不吸烟餐厅室内与室外PM25浓度无明显差异。

条例实施后:26家餐厅室内外平均浓度监测结果与条例实施前一致,见表1和表2。

条例实施前:中式正餐厅室内平均浓度明显高于室外,二者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z=3921,P=0),吸烟比例高达75%,即说明餐厅室内浓度升高的主要因素是吸烟;中式快餐厅、西式正餐厅和西式快餐厅经检验P值均大于005,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说明这三类餐厅室内与室外PM25浓度无明显差异。

条例实施后:各类餐厅室内外平均浓度监测结果与条例实施前一致,吸烟比例增高达80%,见表3、表4。

22餐厅禁烟标识情况见表5。

禁烟标识条例实施后达到百分百,但有些餐厅数量还需要增多,让标识更明显,且条例实施后粘贴禁烟标识的餐厅所占比例显著高于条例实施前(p=00026),存在显著性差异。

3讨论

我国是世界上吸烟人数最多的国家,被动吸烟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早已得到公认,公共场所控烟势在必行,行之有效的方法是立法。2012年某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正式实施,为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我们对该市部分餐厅在条例实施前后进行了观察和监测。本次所调查26家餐厅中,16家餐厅PM25的平均浓度均在100μg/m3以上,这可能是与该市室外环境细颗粒物浓度比较高和有些公路施工有关。现场观察期间,中式正餐厅内发现有人吸烟,条例实施后大部分餐厅醒目位置张贴了禁烟标志,但是仍设置与吸烟相关的器具,并且餐厅都没有张贴监督部门电话,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民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弱了民众对餐厅控烟行动的参与。

由于观察和PM25浓度测定都是在一个相对随机的时间点测定的,只要监测时间内有人吸烟监测值就会明显上升,所以数据结果可能存在偏倚。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且决定餐厅不再有过渡期,实行全面禁烟,但未对控烟工作未做出具体责罚。禁烟工作的主体应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由经营者加强对顾客的劝导,可实际情况不尽如人意,经营者顾及自身经济利益而没有有力劝导顾客,对顾客吸烟视而不见,仅在墙上、厕所等位置张贴禁烟标志和吸烟警语宣传草草了事,并且禁烟标识上都没有举报电话,所以人民监督力度也很差。现在我们已经有法可依,以后工作的重点将放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面来。

参考文献

[1]崔小波,李强,牛丕业,等北京市部分公共场所吸烟与二手烟暴露情况研究[J]心肺血管病杂志,2009,28(1):50-52

[2]Michael BrauerAndrea MannetjeRestaurant smoking restrictions and environmental tobacco smoke exposure Am J Public Health,1998,18(12):25-29

[3]杨功焕,马杰民,刘娜。等中国人群2002年吸烟和被动吸烟的现状调查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5,26(2):77_83

公共场所禁烟标语第8篇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 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 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八条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和变相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