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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保险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06-17 07:10:54

三农保险论文

三农保险论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低保群体,商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疾病是许多边缘低保人员踏上致富道路的障碍,虽然2003年建立推广起来的新农合在帮助低保人员克服疾病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新农合也面临保障水平低、受益面窄、筹资层次过低和基金运行效率安全等问题,这无疑给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雪上加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当前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是在制度上的创新,它能较好地利用商业保险的优势解决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

1.当前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农村低保对象参与新农合是免交参保费的,其参保费是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一旦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将由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按规定共同解决医疗费用。对于低保对象来说,新农合的参与率都比较高,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新农合基本由政府一手操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首先体现在补偿比例上,一般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在30%左右,低保户自付比例大;其次是封顶线过低,一般是在2万元左右。高昂的医疗费用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与低收入的低保户和有限的政府投入形成了较大反差,以致使“保大病”的目标难以实现。二是合作基金运行效率低,管理能力薄弱。卫生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风险控制能力,技术无效率将增加制度运行成本,同时缺乏控制供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措施会导致基金使用无效率。

2.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的最典型例子是“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这两种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基金管理模式,即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提供经办服务,并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新农合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新农合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资金筹集等工作。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实现了新农合的“征、管、监”分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承办新农合的业务管理,这样既可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资源和技术,又能促进政府职能有效转变。第二,降低了新农合的运行成本。在江阴市由政府办理新农合日常报销等事务的管理成本800万,相比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到400万,费用开支缩减达到一半。[1]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经费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了至少600万元左右。[2]第三,提高了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保险公司利用管理经验和精算技术及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审核、补偿支付流程,搭建了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从而提高了服务质量。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3]

3.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的方案设想

在借鉴了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设想,即政府制定政策,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和资金筹集,保险公司经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征、监、管”分离的模式。具体方案如下:政府制定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承担低保户医保基金的赤字和透支风险,并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有关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设立低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财政性经费支付参保费和管理费,民政部门还应该监督整个业务操作流程,保证农村低保户的权益,同时与卫生部门共同确定试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成立专业服中心,负责报销、结算、审核等业务,并向政府收取管理费和参保费;在基金运作方式上,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拨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资金管理和财务预算,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4.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具体如下:一是缺乏政策的明确支持和法律保障,国家对低保户的政策保证其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保险,这会造成政府养懒,以致使政策出台的随意性,进而影响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风险控制问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与医院形成利益共同体,以致造成赔付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最终使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三是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问题,保险公司在办理低保险的过程中,会考虑到怎样与地方政府协商好管理费与参保费,同时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地方政府的过多地干预。

5.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完善措施

5.1在法律上和政策上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

尽快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征、管、监”相分离的运作机制的核心--政府、民政部门及保险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对基金的运作和监管作出相应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保持有限参与的原则,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写入税法中。

5.2建立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在有关方面加强与医院的合作,建立起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比如在药品价格的协商以及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地方医院来加强合作。

5.3完善保险机制,推动模式创新

在商业保险参与低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掌控保险费,对于定点医院难以监控,并且保险公司的支付业务很可能受到政府的干预。[4]]为此,应该进行制度创新,采取层级管理模式,即将低保险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保险层次和补充保险层次。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基本保险层次按基金管模式运作,补充保险层次的医保基金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自负盈亏。[5]

参考文献:

[1]夏莉艳.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6;(01).

[2]关于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函保监厅函[2005].152号,2005.8.19.

[3]邹龙.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9,(10):117~118.

[4]李留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化保险运作模式探讨[J].投资于理财(理论版),2007,(05).

[5]姚俊.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模式与路径研究[J].农村经济,2008,(7):99~101.

三农保险论文第2篇

关键词:期望效用;风险偏好理论;风险规避度量;农业保险;政府补贴

一、引言及相关文献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强的基础,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04—2010年中央已连续出台七个“一号文件”都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支农政策的创新,越来越引起国内学术界和政府的重视。然而,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较低的层次,实践中也很少有成功的经验[1-2]。2004年以来,国内很多地区开始试行农业保险,从而使农业保险有了更多的试点,然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论根据的研究仍不充分。

对农业保险的研究更多的是停留在福利经济学的层面上,国外理论界对农业保险较早使用福利经济学进行分析的主要有Roumasset和Hazell等人,其中Hazell认为农业保险带来的产出增加不仅有利于生产者(农户),也有利于消费者,如果需求曲线是缺乏弹性的,农场主的平均收入可能会降低,而农业保险带来的收益将被消费者全部占有”,从而提出农业保险具有收益外溢特点的正外部性存在[3]。Siamwalla、Valdes和Mishra用图形的方式将农业保险影响作物曲线进而影响社会福利的过程表示了出来,但是对是否补贴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4]。国内对农业保险福利分析大都源于Siamwalla、Valdes和Mishra的总结。在分析农业保险福利问题时,国内学者大多都使用了Siamwalla和Valdes的消费者剩余分析方法,同时都使用了农业保险影响作物曲线右移、需求曲线不变的假设。李军(1996)在分析农业保险的性质时,提出鉴于农业保险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在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应当属于准公共产品[5]。庹国柱、王国军(2002)认为农业保险的利益是外在的,农业保险经营处于农户和保险公司需求双冷的状态,因而不能够相交。孙香玉利用开放二分选择式的条件估价法(CVM)获取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从而测度不同补贴率下的福利值大小,该文通过个人支付意愿的加总扣除农民支付的保费和政府补贴的成本,测算出总体的福利值[6]。张跃华、顾海英、史清华(2007)从经济学理论上对有无补贴时农业保险的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变化推导出社会福利的,实证研究部分主要是对农业保险对作物产量的影响方面进行了分析[7]。

国内经济学家在认同国外学者对市场失灵原因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联系我国的实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具有的双重外部性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如李军(1996),庹国柱、王国军(2002),费友海(2005)等。冯文丽(2004)指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供求的双重正外部性是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原因,但在我国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则是制度供给不足,缺乏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规范,因而提出了颁布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以纠正市场失灵的主张[8]。也有学者指出,农业保险外部性的概念在市场失灵理论中并不严密——农业保险在微观上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然而在宏观上却并不足以导致市场失灵,如张跃华、顾海英(2004)等。同时认为农民在收入低下的时候其风险偏好趋向于中性,从而导致农业保险这种风险管理方式对农民没有足够的吸引力[9-10]。

张跃华(2005)认为以农民为风险偏好型作为分析我国农民风险类型起点的假设太弱,他在文章中引用von Neumann 和 Morgenstern 创造的VNM效用函数,借鉴经济学对于风险偏好的分类及对风险规避程度的度量,构造伯努利效用函数分析中国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足情况。他们的假设是如图1所示,效用函数中存在A点,在A点处的曲率为最大,这意味着在A点处消费者对于风险的规避程度最强。当财富或收入的值超过A点时,其对风险的规避程度越来越低;同时在财富或收入的值低于A时,随着收入的增加,其对风险的规避程度越强。当收入水平或者财富水平在A点以左的时候,随着财富或者收入水平的增加,农民对于风险的规避程度增强,即购买保险的动机增强;当收入水平或者财富水平在A点以右的时候,随着财富或者收入水平的增加,农民对于风险的规避程度减少,即购买保险的动机减弱①。其效用函数概念模型的表达形式如下:

文献的回顾,我们发现,国外的学者在分析农业保险供需现状时,多以农民是风险规避型偏好为前提,而国内传统农业保险分析中也多把农户的风险态度假设为风险规避的理性人,如有部分学者认为农民的风险态度是风险中性。而事实上,农户的风险态度是否为典型的理性人或单纯的为风险中性,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因此,本文在张跃华对农户风险规避程度度量分析的基础上,对农户风险态度采用变化的假设前提,运用期望效用理论和福利经济学分析方法对政府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行分析,并通过模型计算得出政府对农户的保费补贴的范围。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也是弱质产业,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的威胁。发展农业保险,发挥其在分散农业风险中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快速发展。1982—1992年我国农业保险得到快速发展,保费收入从23万元飞速增长到8.17亿元,在这期间,农业保险险种不断增加,覆盖面也得到不断扩大,发展非常迅速②。第二阶段:业务萎缩。1993—200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进入萎缩阶段,不断出现波动下滑趋势,如表1所示。第三阶段:新的探索。在经历了长期波动下滑之后,农业保险迎来其发展的新契机,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首次确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③;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给出了在部分地区选择部分农业保险产品进行试点的部署④。2004年3月,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批准了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三家保险公司,并在黑龙江、吉林、上海等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农业保险试点。新一轮的试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从表l可看出,2004—2009年保费收入呈快速增长趋势,保费收入由2004年的4亿元增加至2008年的110.7亿元。赔付率有所下降且较为稳定,总体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

纵观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即便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比较高的年份,如2008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10.7亿元,其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仅为0.39%,占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仅为4.53%。此外,纵观农业保险业务开办以来的赔付情况可看出,农业保险的赔付率比较高,自开办业务以来,有8年赔付率超过100%,其他年份最低的赔付率也在55%以上,再加上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实际情况是保险公司经常盈利甚微,甚至存在较大亏损。但这也预示着我国农业保险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且从第一阶段快速发展到第二阶段的业务萎缩的原因可看出政府引导和政府补贴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从实践上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方向。

三、效用理论与农业保险市场失衡分析

(一)农户风险态度的新讨论

在Von Neumann 和 Morgenstern 创造的VNM效用函数中,把人们对于风险的偏好分为风险规避、风险中性和风险偏好三种情况。大部分学者对于农户的风险态度,几乎都假设为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其风险态度都为风险规避型,所做的分析也都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前提得出的。但笔者认为农民的风险态度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收入增加或者政府对农业相关补贴的增加,农民的风险态度是会发生变化的,甚至可能会产生质的变化,即便同为风险规避型,其风险规避程度也会随着农户所拥有的财富值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变化。

1.需求层次理论

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提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方面: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11]。他认为,人们只有在满足了低层次的吃穿住行等问题之后,才会考虑其他层次的需求。不失普遍性,农民只有在自身收入达到一定程度、自身低层次需求得到完全满足之后,且同时又具有规避农业风险的需要时,才会考虑购买农业保险这样的高层次需求产品。

2.弗里德曼和萨维奇假说

关于收入的效用,1948年弗里德曼和萨维奇在他们的经典性论文中提出了颇负盛名的假说。为解释许多人既参与同时也购买保险,他们提出效用函数一定既含有凹的片段,也含有凸的部分(见图2)。在凹形部分,个体会选择参与(冒险自担风险),即使得到的收益可能低于自己所付出的成本;而在凸形部分,个体会选择购买保险。在不确定条件下,如果该个体要在结果R1和R2之

转贴于 间作出选择,该个体可能会将他的财产投保;如果该个体要在结果R1和R3之间作出选择,该个体可能会选择(冒险自担风险)。

3.风险规避程度的度量

关于风险规避的理性人,其规避风险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按照西方学者的理论,风险规避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个人收入财富超过一定临界值时,其选择规避风险的方式可能就是风险自留,因为自身所拥有的财富已经足够抵御可能发生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12]。西方学者采用的风险规避程度的度量指标是:rA=-u''(x)/u'(x),如果rA(x,u)是x的递减函数,则称货币伯努利效用函数u(x)显示出递减绝对风险规避。即随着财富的不断增加,如果效用曲线曲率越来越小,其对风险的规避意识越来越弱。

4.农户对待保险产品的风险偏好函数推测

基于以上理论可初步推断出农户对于农业保险产品的风险偏好情况如图3所示。效用曲线分为凹凸两部分,且在农户收入水平较低(WW1)的层次上是凸的。其经济学涵义为:在农民收入比较低的时候,农民更多的考虑是满足基本层次的需求,无暇顾及购买农业保险的需求,所以在0

(二)效用函数分析

假设投保人(农户)在无风险情况下的收入为W0,其效用函数u(X)为VNM效用函数,在保险期间内其农产品可能面临的损失是一个随机变量X(0≤X≤W0),且E(x)=W为农产品遭受损失的期望值,Var(X)=?滓2为农产品遭受损失的方差。基于上述分析,可把农户的收入层次分为两大部分:当0W1时,农户属于高收入层次。

1.保险公司所能接受的最低价格

假设不考虑保险人的投资收益,即保险公司唯一的收益是保险费,保险价格为p(0W/W0。

2.低收入层次投保人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

根据上文的假设,若农户不购买保险,其效用u(W0-X)将是一个随机变量,这种情形下农户的预期效用为E[u(W0-X)];若农户购买足额保险,其效用u(W0-pW0)是一个确定的值。显然,农户能够购买农业保险的唯一条件是购买农业保险所得到的效用要高于或者至少不低于不购买农业保险的效用,因此构建方程:

E[u(W0-X)]≤u(W0-pW0) (1)

将方程的左右两边泰勒展开得到:

左边=E[u(W0-X)]

此时p无解,即农户不会购买农业保险。

四、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的市场均衡分析

农业保险市场具有其特殊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业保险市场依靠自身很难达到供需平衡,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是必要的。

(一)政府补贴使得农户风险态度发生改变的下限

在农户处于低层次、风险偏好者阶段时,政府的补贴必须达到一定下限使其改变为风险规避者,才能够真正达到刺激农业保险需求的目的。假设政府给农户比例为s的保费补贴,则上述分析过程会产生如下变化:在不投保的情况下,农户的预期效用为E[u(W0-X)];在投保的情况下,农户的效用为u(W0-pW0+sW0)。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唯一条件变为:

E[u(W0-X)]≤u(W0-pW0+sW0) (4)

方程左边泰勒展开与(2)式相同,方程右边展开式为:

右边=u(W0-W+W-pW0+sW0)

≈u(W0-W)+(W-pW0+sW0)u'(W0-W)(5)

将(2)(5)代入(4)式得:

(二)基于伯努利效用函数推导政府补贴的上限

根据张跃华等的观点,当农户拥有低于W2的收入时,其风险规避程度会随收入增加而递增;但当其收入水平超过W2时,其风险规避程度随收入增加而递减。其经济含义为当农户收入水平处于中等水平时①,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欲望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是当其收入水平超过一定水平W2时,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欲望会逐渐递减,因为其拥有的财富足以使自己承担所面临的农业风险,所以政府补贴不能超过农户风险规避程度最强的A点所对应的收入水平。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商业保险的需求是自发形成,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有效调节并最终和供给实现供求均衡。而农业保险需求无法通过市场实现调节并达到供求均衡。实践证明,离开政府支持的后果就是农业保险需求明显不足,保险经营无以为继,农业保险市场萎缩消失,所以农业保险需求水平的提高有赖政府的大力扶持。农业风险与农业保险需求息息相关,农业保险需求的产生源自农业风险规避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农户风险态度的讨论和重新界定,建立了农户风险态度随收入水平而发生变化的模型,得出以下结论。

(一)低收入层次农户受政府补贴影响更大

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其收入水平处于较低层次,农户必然优先考虑其基本层次的需求,而对于购买保险规避农业风险这样高层次的需求基本无暇顾及。政府应加大对这些地区的农业补贴力度和农业保险补贴力度,同时创造条件发展这些地区整体经济状况,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加快这些地区的农民由风险偏好转向风险规避,进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和推广。

(二)政府对于收入处于中等水平的地区应加大补贴力度

我国中等发展地区农民的效用曲线很可能位于图4中A点左侧,这里假设A点为效用曲线的最大点。此时,农户的风险态度已经处于风险规避阶段,具有购买保险的欲望,因而其对货币的边际效用非常高,政府补贴能够刺激购买欲望转化为有效需求。

(三)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不能过高

引入风险规避程度度量有力的解释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并不是越多越好,补贴也要有上限。过高的政府补贴,可能会造成农户的风险规避程度下降,更趋向于用风险自留的方法规避风险;同时,过高的政府补贴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和,皮立波.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应实施“三阶段推进”战略[J].经济研究参考,2004(31).

[2]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

[3]Hazell. Mathematical programming for economic analysis in agriculture[M]agrecon.mcgill.ca,1986.

[4]A Siamwalla. Should crop insurance be subsidized?[M].PressBaltimore (USA),1986.

[5]李军.农业保险的性质、立法原则及发展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1996(1).

[6]孙香玉,钟甫宁.对农业保险补贴的福利经济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8(2).

[7]张跃华,顾海英,史清华.农业保险需求问题的一个理论研究及实证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7(4).

[8]冯文丽.美、日农业保险制度对我国农险模式选择的启示[J].农村经济,2002(12).

[9]张跃华,顾海英.准公共品、外部性与农业保险的性质——对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理论的探讨[J].中国软科学,2004(9).

[10]张跃华,顾海英,史清华.农业保险需求不足效用层面的一个解释及实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5(4).

[11]马斯洛.动机与人格[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三农保险论文第3篇

关键词:2006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问题探讨

学者苏颖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角度出发,认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快于城市”,加之“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养老功能的弱化,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从中国农村的养老现状出发,强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迫切需要发展。因为:一是农民养老不完全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其对社会稳定会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农村传统养老方式功能弱化,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农民的生产生活越来越依赖市场,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学者赵慧洁,周田宇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党的十六要求出发,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学者鲁晓明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论述了我国农村构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学者秦建文,石文伟从社会发展的微观和宏观层面指出:“随着中国农村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深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福建省福州市社会科学院张忠松通过对山区65岁以上老年农民养老问题的样本分析,发现山区老年人口面临经济供养总量低等诸多问题,呼吁山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亟待建立。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问题

关于中国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学者赵建萍认为“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职能”。关于政府在个人账户基金组成方面的作用,学者刘汉屏,李英娟认为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体之一,“在坚持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根据农村农民的不同分类,承担不同的作用,利用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学者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政府应发挥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其主体地位来制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推进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强化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监控管理,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国家应该“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力度,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提高土地保障功能、大力推行社区养老、逐步建立省级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构建和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黑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赵瑞政认为,公共财政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投入,建立起农民、集体、政府三方出资的新模式。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政府应承担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资金投入,对基金运营采取兜底措施,基金管理层次下移,养老金核定、保值、增值、安全运营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并有责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问题

关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学者刘汉屏,李英娟提出分层分类式农村养老模式的理论,认为可根据农村的现状将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分为四类: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以县或市为单位,直接在这些务工人员所在地设立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农民在外打工时可以定期向家乡的账户注入一定的资金,数额以个人承受能力或选择为准,前提是政府对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设立级次,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人群的需求;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的形式’;对于贫穷落后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险,应该以政府为主;对于普通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各地gdp层次的高低分为三小类,逐步增加国家财政补贴,适当减少个人的缴纳比例。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选择“多支柱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张忠松建议在山区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并探索多种社会养老的办法,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老年人口养老需求;山西省忻州市委党校的王申堂提出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过渡模式”

的设想,指出要多途径解决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措问题

学者涂余华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存在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的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等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土地资本化、税收等渠道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问题”。学者秦建文,石文伟则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应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探讨

为了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学者涂余华认为,应该“设置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学者邹德新,曹旭杰认为,应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学者王令耀认为“必须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从开始收缴到存储及投资,均由专业对口银行运营,民政部门负责调控与监督,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定期向各方面公布有关情况,增加透明度,提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以确保基金安全”。建议“在保证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基础上要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组合,同时可以放宽投资的领域,选择投资回报较高而且稳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投资,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

五、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

学者宋斌文,张琳结合浙江省宁波市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提出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设想。学者胡婷婷也对宁波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进行了思考,建议“积极稳定和规范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加紧研究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学者高民庆探索推进成都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对策:“逐步建立统一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层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资金筹集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资金筹集机制,推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政府社会补贴政策,农民工应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学者史维良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陕西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陕西省农村居民的养老宜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与社区(集体)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保障形式:家庭保障仍然是该地区农村养老的保险的主要方式,同时应赋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进入原则,本着“先易后难、由点到面、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方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本着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行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的“两个先走”的原则,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进行。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方面,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由于农村保险费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公共财政没有投入,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但国家并没有同时提供优惠的利率和特种的定向国债,影响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致使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

学者彭嘉圣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重视不够;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要求;国家和集体的财力有限;传统的、落后的保障方式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农户对参保缴费顾虑较多。学者朱红瑾,吴昊认为:“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呈现‘盛世危机’的迹象,及时而妥善地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然之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财力为后盾,借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先进经验,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发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成为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学者孙涛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原因是:农村人口多,老年人比重过大,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养老基金的运营及管理不合理,银行利率持续递减,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过低,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国家“财政支农费用中应该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把减免的部分农业税转变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允许农民以产品或劳务抵支养老保险金;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允许农民实行土地权投保;建立赞助基金”。学者邹德新,曹旭杰在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发展中存在“制度覆盖面小,缺乏共济性;政府责任模糊,保险缺乏社会性;保障水平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基金管理水平低,难以防范金融风险;缺乏强制性,参保率低”问题的同时,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思路:“坚持低水平、广涵盖、可持续、强制性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支持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

学者李永成认为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困境是:“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不够;在农村采取完全是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带来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大部分是收入较高的居民,而其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与此同时,李永成也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困境的解决之道:“破除在相关管理部门那种以土地养老的观念;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开拓资金来源,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适当为农村养老保障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尽快开展进城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学者鲁晓明认为:“层次低、不统一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多重制约、破解难度大是建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立足实际、制度创新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思路。”

学者张献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保障水平过低;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忽视了农民养老的文化因素;忽视了农民养老的心理因素;忽视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同时认为,应该积极总结和分析苏南模式和广东模式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渐推广。学者秦建文,石文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村民的思想意识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普遍很低;缺乏政府财政支持”。应该通过“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明确基本保障标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等措施予以完善。学者蔡鸿铭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违规存放基金,造成巨额损失”等问题。其原因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改革措施步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蔡鸿铭建议采取“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益;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等方法予以完善。

而学者杨翠迎、张晖等人在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西部的大部分省分则不具备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学者任保平认为:在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坚持城乡接轨、地域与职业相结合、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的策略。

学者肖云,文莉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提高政府和集体的出资比例,强化青年农民的投保意愿;提供发展多种收入途径的有利环境,促进传统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化;实行三种保险多重结合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不断改变青年农民的养老观念;提高政府信誉,增强农民投保信心”。吴承平、吕世辰学者认为,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要先行,即首先要制定和颁布《农村社会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同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内容,最终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在2006年老年学学术高峰论坛上,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唐钧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突出:享有退休金的老人仅占5.5%,享有集体养老补贴的仅有0.4%,认为自己经济没有保障的农村老人高达45.3%;农村老年人中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充分重视,政府对农村老龄化程度已经大于城市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的问题,至今没有研究专门的应对策略。唐钧认为,国家应重视老龄化问题的真正难点——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应建立一个“可持续、求适度、行得通”的有自我发展潜力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新农村建设一周年论坛上,刘从龙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参保率低,覆盖面窄,保障不足和保障程度低;二是政府责任特别财政扶持没有到位;三是基金保值增值存在较大困难三方面的问题。刘从龙认为应该采取如下的对策:一是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纳入国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配套政策,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业务管理;三是落实政府责任特别是加大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投入,积极引导农民参保,逐步扩大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刘从龙认为,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地方,则应该:一是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二是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稳定的筹资机制;三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贾立春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是由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模式本身存在缺陷;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决定了公共财政更倾向于投向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集体补贴微乎其微,保险金的增值幅度与银行利率大致相当,缴纳保险金影响到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所以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其建议国家必须形成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否则会给农民的流动造成障碍。赵瑞政建议:尽快建立和推行强制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较好的乡镇可优先发展;分阶段推行强制性储蓄积累,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学者胡婷婷针对传统农村养老保险的弊端,提出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构想,并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对象、保险费缴纳、养老金给付以及与现行农保衔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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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保险论文第4篇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近10年的篇名含有“农村社会保障”的文章,达1000篇有余。通过对上述文章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社会保障整体制度研究;二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研究;三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研究。本文着重讨论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1.整体研究状况

1.1农村社会保障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分析讨论农村社保制度。其观点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总体上对健全或完善农村社保制度进行思考,二是提出了建立我国农村社保制度的基本思路或构想,三是关注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保制度的构建,四是分析了社会转型期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下的农村社保制度建设问题,五是从具体角度分析了立法、财政支持、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村社保制度的影响和作用,六是讨论了农村社保制度的责任主体及其框架建设和现实选择问题。其他论文还涉及到农村医疗保障,特别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以及农村生育保障问题。此外,还有几篇是基于上海浦东、贵州贵阳以及福建的实证研究,不仅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对供求关系进行了研究。

1.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的研究,是近年来社会保障的热点、焦点话题。归纳起来,有如下观点:一是从总体上对农民工的社保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提出要妥善解决好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保问题;二是具体分析在解决农民工社保问题,特别是建立农民工社保制度时遇到的障碍和挑战;三是提出了构建农民工社保制度的基本思路或对策,如“以土地换社保”、“以实物换保障”等;四是强调农民工社保制度的建立要有法律作保证,关注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权益缺失问题的研究。

1.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是指因经济发展、城镇建设或公共事业需要被依法征占土地后,由于土地改变使用权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目前还停留在呼吁阶段,即从总体上进行思考,强调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保是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根本途径。由于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因此,在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障农民就业、生活、医疗、养老等体系之前,土地必将是“农民社保的载体”和“农民家庭最基本的经济基础”。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进而成为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被征地农民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而且也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种地无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问题,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卢海元基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的分析,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与社保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进行了可操作性构想。此外,也有人提出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的原则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设立与管理问题。

2.简要评述本文由收集整理

2.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研究

2.1.1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重点的讨论

第一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保机制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农村原有的集体保障机制和土地保障制度受到冲击,农村家庭的保障功能被大大削弱,这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非常重要和迫切。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基本模式是以农民家庭自筹保障为主、国家保障和集体保障为辅,首先把重点放在社会救助保险和福利服务的层面上,重点是救灾救济、养老保险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服务。第三种观点认为,现阶段中国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责任重点应当集中在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家庭保障,同时, 还可以考虑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1.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讨论

对于现阶段怎样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当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最佳路径的选择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分类分层。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考虑到农村居民的分层,制度设计因分层化后对象的性质、需求不同而有所差别。第二种是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刻不容缓。李迎生认为目前要做到社会保障体系完全实现统一是不可能的, 他设计了一个“ 有差别的统一”的城乡整合模式。第三种观点,建立弹性、创新制度。

2.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2.1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归口问题

农民工的社保问题作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一定时期内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 理论界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讨论异常的激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农民工社保的“统”与“独”。

“独”派基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以及传统农民的工作、职业性质和需求的区别,提出建立独立于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社保模式。“统”派又有将其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和农村社保体系之分。

2.2.2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

鉴于农民工数目庞大和短期内其转移潮流不可能停下来的事实,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也成为学者们关心的焦点。卢海元(2005)提出了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缴费门槛较低、缴费方式灵活、可随人转移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徐赛嫦(2003)认为,应该建立“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2.3农民工的其他社会保障及保障权益问题

依照《劳动法》以及现有的各项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工与其他类型的职工一样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即现有制度并未排斥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2.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卢海元(2007)提出以被征地农民为突破口,建立城乡统一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的问题,国内专家学者基本达成一致,认为现阶段应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以土地换就业”、“以土地换长期收入”的方法,建立以就业为支撑的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但是,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专家学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见。李扬、陈文辉(2005)认为,现阶段在农村适宜推广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这种模式考虑我国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有利于将政府行政手段和商业保险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党国英(2004)提出,建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宋斌文、荆玮(2004)提出实行“三方”付费制,倾向于给失地农民建立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账户式的完全积累制,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成德礼、董克用(2004)提出,吸收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即“农转工”。

三农保险论文第5篇

【关键词】种植业保险 保险区划 灾害频率

农业保险区划能够将一农业保险市场划分为多个区域,不同区域的保险要素不同导致农业保险行业发展情况不同。安徽省各市种植业生产的风险因子存在差异,此差异导致各市的种植业作物产量损失的不同,同样使得保险人进行赔付时出现偏差。现今需要在安徽地区根据种植业生产的风险因子的分布,确定分析风险等级。

一、发展安徽省种植业保险区域划分的意义

(一)安徽省灾害频繁发生,有必要加强风险管理

安徽横跨长江、淮河、钱塘江水域,天气变化程度较大,有频繁的冷暖气流活动。省内的各种灾害存在很强的季节性,特别是在洪涝灾害频繁发生的长江和淮河流域,而且江淮地区旱灾的发生频率也相当的高。这两种灾害常常对安徽省作物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国内外广泛采用农业保险完成对种植业灾害风险的经济补偿。农业是我国的保证人民正常生活的基础行业,有必要利用农业保险来加强对行业的风险管理,这样农业保险的良好运营成为关键。利用保险能分散风险、加速生产从灾害中恢复、保证经济免受影响的功能完善种植业生产的保护工作。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在解决“三农”问题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大力支持农业保险业在乡村地区的推广宣传活动。但是到目前为止安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省内的农业生产总值无可比性,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二)统一的风险方案与农业生产不适合,有必要进行风险划分

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尚且还不成熟,由于相当大部分的农业生产人员没有意识到种植业保险重要性,导致保费的收取工作有不小的困难。省内的农业保险公司时常因为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影响到种植业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截至2011年底,安徽省种植业投保超过27000亩,投保人次达到6309万人次,累计已支付赔款25亿元,简单赔付率超过70%。

由于农业灾害具有十分明显的区域性,在安徽省内部,各个地区的农业生产风险往往有明确的区别,如果实施统一的费率制度,对不同地区保户不公平,往往是保户要付的保费和自己面临的风险不相互对应,不利于种植业保险行业的发展。

因此,一定要以实行详细的种植业保险风险区分方案,既能确保保险公司不会面临过高的风险,同样可以让更多需要投保的种植户加入到种植业保险之中。

(三)有利于开发指数保险产品

指数保险是一种以降雨量或温度及其他气象指标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是否达到了触发水平而决定是否赔付金钱的保险。为克服传统农业保险产品存在的弊端,国外发明了指数保险,因为指数保险的赔偿与否与单一的投保人行为没有关系,有效解决了传统保险产品中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难题,同时缓解了保险公司的高赔付。指数保险的开发的各项技术指标的确立依赖于保险风险区划工作的实施,所以需要发展地区保险区划。

二、安徽省种植业灾害风险区域划分研究

(一)风险划分理论

为了控制和管理风险,时常以形成风险的要素为指标,将风险发生程度近似的地区划分在一起,作为同一风险等级,进行有效的风险区域划分。对于农业生产的特点,马克思先生的看法是:不管是怎么样的社会体制,种植业在某一范围之内的生产,相同的自然影响因素对农业的生产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事实上,农业生产的性质:以具体的生物出发,生产的开始到结束都与外部环境因素所决定的自然条件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二)具体实施方案

由于安徽省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不同,可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源是有区别的。所以本文以安徽省17个地级市为风险区划单位(使用统计数据2010—2001年,数据期间地级市巢湖市没有被取消,地级市亳州市也已经建立。),通过对比各个地区种植业作物的受灾面积与各市农作物面积之间的比值区分安徽省17个地级市的风险等级。

灾害发生的频率反应了过去10年之内各地级市过去几年的灾害发生情况。通过数据观察分类,每年的平均受灾面积与市农作物种植面积比值在0.2—0.3之间的有10个地级市,包括合肥市、淮北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以及安庆市。每年的平均受灾面积与市农作物种植面积比值在0.3—0.4之间的有巢湖市、宿州市、六安市、铜陵市这4个地级市。而每年的平均受灾面积与市农作物种植面积比值在0.4—0.5之间的有亳州市池州市和黄山市3个地级市。由于每年遭受的风险具有较大的变化性,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六安市、马鞍山市、铜陵市的标准差值都高于0.20,代表此六市的自然风险的变异性较大,有可能在某一年遭受比较严重的灾害。

(三)灾害发生频率风险等级划分

综合平均受灾面积与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均值和标准差值,进行如下风险等级划分:

隶属于高风险水平的城市有铜陵市、黄山市、池州市、亳州市和六安市6个地级市。风险水平为中等水平大的城市有阜阳市、巢湖市、淮北市、合肥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蚌埠市、宿州市和淮南市共计9个地级市。风险水平为低水平的城市有芜湖市、安庆市和宣城市三个地级市。

保险公司设计种植业保险时,应该参照风险等级区域划分,高风险区设计较其他区域高的基础费率。低风险区,设计较低的基础费率。参考地级市下,县域地区的风险分布,再结合不同作物面临的自然风险不同,设计相应得到附加费率。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的基本公式如下:保险费率为纯费率与附加的费率、成本利润率之和。

三、结论

本文依据灾害发生频率对安徽省各地级市进行了风险等级区域划分。以此将各市风险划分为高级、中等风险、和低级风险三个级层。对于安徽省这样的产粮大省,实施区域风险区划和费率区划,有利于设立有地域特色的农作物保险,对于安徽省种植业保险的远期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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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保险论文第6篇

1.1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保险公司可以依靠现有的机构覆盖优势,通过建立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和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为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作出贡献。一是健全农村保险服务网络。通过引导保险公司将机构延伸到乡镇地区、推广驻村保险服务员制度,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中介服务渠道。同时可以探索成立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农村保险互助合作组织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解决农村保险市场主体较少、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二是通过加强与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联合成立一站式金融服务场所,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三是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与创新。通过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挥保险在风险防范、人员培训、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支持村镇银行运作试点。

1.2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

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发挥自身的金融职能,着力解决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一是扩大业务范围,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通过创新大宗农产品、特色农产品、高附加值农产品生产等特色农业保险,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创新企业等提供风险管理与转移服务,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信用保险的融资服务。二是完善农村金融产品体系与服务形式,满足农民保障与理财需求。开发面向“三农”的人身险、财产险等产品,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稳步发展理财类保险,为农村闲置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发挥驻村保险营销员的作用;为农民提供金融咨询服务。保险业是体制机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都比较早的金融行业,在市场营销、风险管理、投资理财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在优化配置农村金融资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降低农村金融运行成本。推动农村金融资源的整合,探索建立保险与信贷等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模式,以达到节约运行成本、提高金融机构收益的目的。二是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发挥正规金融机构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民间资金向符合政策方向的领域流动;指导农民将闲散资金按照合理的比例,投向保险、储蓄、证券等金融渠道。

1.3加强农村金融风险控制,推动农村金融环境建设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推动农村信用、法制、政策和社会等环境建设,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一是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加大对涉农企业和农民的信用教育与宣传,提高其诚信意识。在保险公司内部逐步建立农村信用档案,及时记录相关企业和个人的骗保骗赔、违法犯罪等信息,条件成熟时可与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对接。区别涉农企业和农户的信用状况,给予不同的服务待遇。二是争取有利于金融发展的支持政策。加强与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提高政府机构对金融工作的认识,促成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协助解决影响农村金融发展的突出问题。三是扩大金融机构在农村中的影响降低农村金融风险。加强保险机构与信贷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解决信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不良贷款问题,促进农村小额贷款的安全发放。四是通过推广贷款人的人身保险业务、为贷款项目提供配套风险保障服务,以及与担保机构、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合作,适当发展农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为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创造条件。

2金融发展理论最新进展及对保险在金融改革

和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启示当前保险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发挥的作用仍存在以下不足:①目前农村金融改革与市场化仍有一定差距;②保险对于促进经济主体贷款成功的作用仍较小,现有的农村金融市场中,贷款成功更多取决于资本、资历甚至关系;③政府对于保险在金融改革中发挥的作用的认识仍有不足。依据Schumpeter的创新理论,创新应成为新经济增长理论中的核心变量。在“三农”领域,支持“三农”应明确界定为:以市场化的方式支持三农领域内的创新,方能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形成持续有效的支撑,如生产方式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组织创新等,这些又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支持和发展。保险公司依靠其自身的独特优势,尤其是企业家精神,在新农村建设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①保险是合理配置农村金融资源的重要渠道。在后税费时代,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的直接联系相对减少,农村融资渠道转变为保险及银行机构。相较而言,保险公司的机构覆盖优势更明显,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和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为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做出贡献。同时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信息收集和把握能力,更加懂得运用现有的农村有限资源创造更大的市场价值。②保险是保障调整产业结构的主导力量。保险公司拥有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处于外部市场与农业生产互动之节点上。他们头脑灵活,观念前卫,在之前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中拥有大量农业数据,熟悉市场行情,对市场信息敏感,有一定的市场发展趋势的预见性,知道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与方式;同时,保险公司利用信息资源优势不断与市场磨合,以市场为导向创新推出合理的保险产品,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结构调整的盲目性带来的损失。以上分析说明,从现阶段中国的状况来看,如果农村金融发展着眼于向具有企业家精神并且在农业金融创新中具有比较优势的保险公司提供支持,则将有利于提高中国农业的生产效率和促进中国农村金融结构的完善。

3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和企业家精神的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和反思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实践,并运用该理论框架实证检验了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对保险业发展的作用。本文研究发现,现有农村改革在不断推进的同时仍需改进,由于忽略了对农村金融市场核心功能的讨论,特别是放大了农村金融的功能而带来扭曲。基于最新的金融发展理论,我们提出应该在农村金融改革的过程中,重视对保险业企业家精神的发展,最终在提高农村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体到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对保险业作用检验显示:近几年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对保险业企业家精神发展的影响仍有限,保险公司的创新行为仍需得到更多的财政及金融支持,据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3.1完善差异化补贴政策,发挥保险强农惠农富农作用

各级财政还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保险的支持力度,推动建立适度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系。对于大宗农产品保险,要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健全大宗农产品风险保障体系,结合实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及时恢复再生产。对于特色农业保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其发展,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财政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财力状况和地方开展情况等,选择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符合国家战略、具备可行条件的险种,如渔业保险等,研究相关的支持政策并开展试点。

3.2保险公司要不断开拓创新,促进农业保险多元化服务

推进产品多样化,不仅要继续认真做好大宗农产品保险,还应加强产品创新,因地制宜地研发特色农业保险品种。探索保障多层次,结合农户需求与农业发展需要,通过附加险等多种方式,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开发符合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需求的保险条款。同时,推进农业保险条款的通俗化,以便于农户理解和工作开展。还应当加强金融协同性。拓展农业保险服务内涵和外延,积极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等农村金融手段的结合与创新,加强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3.3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政策,推动农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制度。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农业保险实践和基层工作需要,落实中央强农惠农精神。同时,从财务管理角度,进一步规范基层服务体系的发展。二是研究推动农业保险法制化建设。考虑到基层服务体系制度、渔业互保协会法律定位等问题,均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农业保险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建议结合农业保险业务、政策等特殊性,进一步推动制定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则、政策支持、各方权责利关系等作出规定。

4结语

三农保险论文第7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 农村信贷 Engel-Granger 两步法 互动效应

一、引言

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重要的金融活动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贵州省属传统的农业省,农业人口和农业产业比重较大。2007年,贵州省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之一,农业保费快速增长,保险保障范围和险种涉及到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水稻、等产业。截止至2014年,贵州省农业保费已达4.3亿元。目前,贵州省已形成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2014年末,贵州省涉农贷款余额已达4850亿元,且呈现年年攀升趋势。2009年中央首次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这为推动农村金融合作互动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应存在一定协同关系。实践中,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呢?为此,本文以贵州省为例,实证研究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互动效果。

二、文献评述

发达国家保险业起步较早,关于保险影响信贷等其他金融活动的理论研究也较多。Binswanger&Hazell[1](1980)认为农业保险对农业贷款人的风险预期有削弱作用,而对收益预期有增长作用。另外Zou和Adam[2](2006)保险和银行服务间具有共生关系,保险因其独具转移风险和补偿的优势,可扩大银行的贷款额。国内学者大多数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助于农村信贷业务的发展。顾银宽[3](2009)认为农业保险业务的缩小不利于农村信贷规模的扩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而方首军[4](2012)等利用1985至2009的农业贷款和农业保费年度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未发现两个变量的协同关系。叶明华、卫h[5](2015)通过建立农业保险波动与农业贷款波动间的VAR模型,发现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在短期增长方面已初步实现协同发展效应,但是互动程度还需提升。

本文针对上述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对本问题提出以下假设: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二者之间存在互相协同的良性互动机制。本文取长补短,选取贵州省2005~2014年的时间序列统计数据,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之间的互动机制进行研究。最后根据实证结论,对贵州省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之间的互动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借鉴。

三、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市场互动效应实证检验

(一)指标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以贵州省2005~2014年的数据为样本期间,采用以下两个指标:农业保费收(PI)、涉农贷款(AL)。PI反映农业保险的总体发展情况;AL对农村信贷的发展程度进行衡定。为消除在建模时异方差的影响,对PI和AL进行了取对数处理,对数后分别为:LnPI、LnAL。

本文数据来源于2006~2015年《贵州省统计年鉴》、历年《贵州省金融运行报告》。

(二)单位根检验

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它是对经济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的一种基本方法,可以避免出现伪回归。若LnPI、LnAL非平稳,进行差分处理,使之变得平稳。利用SC信息准则选取最佳滞后期数。本文检验结果如下(见表1)。

由单位根检验可知,变量LnPI、LnAL非平稳,经一阶差分处理,变量LnPI、LnAL表现平稳,所以LnPI、LnAL都是1阶单整,即I~(1)。由协整理论可知,若变量之间同阶平稳,那么他们之间就有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因此,本文对农村信贷(AL)、农业保险(PI)进一步运用协整检验来判定两者之间的协整关系。

(三)协整检验

由于本文基于双变量间的协整关系进行研究,故用Engel―Granger两步法。具体步骤可归结为:第一步,用OLS法对LnPI和LnAL进行协整回归;第二步,ADF法检验协整回归残差的单整性。设协整方程为LnAL=α+β×LnPI+et,则其残差估计值为:et=LnAL-βLnPI-α(其中,α和β表示回归系数的估计值)。若et~I(0),LnAL和LnPI之间具有协整关系。本文对2005~2014年这10年的LnAL和LnPI进行回归,得如下结果:

因此,残差et可表示为et=LnAL-3.1972-0.4056LnPI。对et进行ADF单位根检验,得到ADF检测值-3.0197,大于10%水平下的麦金农临界值-3.22,其残差是非平稳的。对残差进行一阶差分,得到ADF统计值:-4.04,小于5%水平下的麦金农临界值-3.59,所以残差et为1阶单整。又因为农村信贷(AL)、农业保险(PI)1阶单整,因此,认为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之间并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四)回归分析

由于LnAL、LnPI均为一阶单整,所以采用经典回归模型方法进行回归分析,表达LnAL和LnPI之间的短期关系,消除了变量可能存在的趋势因素,从而避免了虚假回归。设一元回归模型为:LnAL=β1+β0LnPI+ut(其中β0、β1表示回归系数)。回归结果为:LnAL=0.05916LnPI+0.4069+ut其中,R2=0.0809 D.W=1.7899

回归结果得出模型拟合优度R2=0.0809,拟合度非常低,且LnPI的系数也未通过t检验,所以LnPI对LnAL的解释能力非常有限。因此,该结果反映出原始序列LnAL和LnAI之间的短期关系极其不显著。也即,短期内而言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的影响作用并不大。

(五)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为考察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存在何种因果关系,有必要对Ln AL和LnPI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本文先用VAR模型确定恰当的滞后阶数,为0阶,其次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LnAL和LnPI的关系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表3所示:

由两变量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运行结果可知,既不拒绝“LnPI不是LnAL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也不拒绝“LnAL不是LnPI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所以LnPI和LnAL皆不构成对方的格兰杰原因。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结论: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并不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且短期内农业保险对农业贷款的影响不大,两者互不构成对方的格兰杰原因。这与前面基于理论分析建立的理论假设并不成立。

四、总结与建议

本文的研究结论建立在贵州省阶段性历史数据的基础上,随着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结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信息共享的机制,加强二者主体之间的协同与合作

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应该搭建信息共享的平台,保险公司可以将关于农户的相关信息共享给农村信贷机构,这将节约二者拓展业务的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互惠共享,提高农村保险市场和信贷市场的活跃程度,最终达到获取更高水平收益的结果。

(二)努力开发创新型银保合作产品

近几年贵州省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协同发展有增长的势头。因此,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对二者的协同发展进行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开发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信贷保险,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比如“保险+银行+期货”的模式,从而解决农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最终实现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两方面的经营主体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局面。

(三)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加强对农村信贷投资的力度

保险公司应通过媒体宣传与深入农户家中进行详细讲解等方式对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赔偿的标准以及保险理赔的程序进行多渠道立体化的介绍,对“农业保险+农村信贷”的现实意义进行有力度、有重点的宣传与介绍。同时,增加农村信贷投资力度以便加强农村金融的发展。

参考文献

[1]Hans P.Binswanger.Attitudes toward Risk,Experimental Mea- surement in Rural India[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1980(3).

[2]Zou,Adams.The corporate purchase of property insurance:chinese evidence[J].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2006(2):156-196.

[3]顾银宽.信贷风险、信用机制与农业保障的地方政府行为[J].改革,2009,(05):75-80.

[4]方首军,黄泽颖,孙良媛.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关系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1985~2009[J]农村金融研究,2012,(07):60-65.

[5]叶明华、卫h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模式与绩效评价[J].经济体制改革2015,(05):92-96.

三农保险论文第8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问题;对策

一、引言

自古以来农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就占据着重要地位,农业相比于其他产业来说生产过程、劳动力和资产都更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危肋。我国农业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当中处于“弱质”,我国又是人口大国,土地有限,每个农户的土地相对较少,经营也比较分散,不易进行了大规模作业,我国农业的风险机制更具有脆弱性,农民的收益和我国的农业经济的不确定性更大一些。因此我们更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做到分散风险和分摊损失,而农业保险更好可以符合我们的要求。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完善对于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和保障农业经济的平稳以及对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大的意义。

二、农业保险在我国发展的基本状况

从2004年首次试点开始到现在农业保险发展已逾10年。我们国家一直很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中央一再强调“三农”问题,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也非常重视。中央一号文件2004年到2017年连续十四年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2004年到2010年,都在文件中提到了有关农业保险发展的确问题。有了政府的支持,我国的农业保险有了很大的进步,发展迅速。2016年我国的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中央财政提供的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3大类,共15个品种,覆盖了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及棉花、畜产品等,承保的主要农作物超过14.5亿亩,稻子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承保率超过了70%。同时财政对农民的保费补贴接近4/5,其中中央财政的补贴最高可达到一半。保险覆盖全国所有省区市,承保农户近2亿户次。但是,我国作为传统的农业的漫长时期中,农业保险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务,农业保险在发展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三、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民收入太低,剩余收入微乎其微,保险消费受阻

农民在我国的收入分配中多年来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的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在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近十年间连续增长幅度都不超过5%。2014年我国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过万,这只是平均可支配收入,以农业为主,尤其是内陆山区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更少。虽然近几年我国正在逐渐关注农民收入问题,但农产品价格因为供求关系,导致价格增长缓慢,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收入减少,尤其是完全依靠农业收入的农民的收入增长更加困难。收入低,仅能够满足一般的温饱生活需要,也就没有剩余的收入用于农业生产保险消费。

2.尚未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受天灾影响大,需要用一些金融工具来降低市场风险。“当前农业保险的实际保障水平其实比较低,比如三大粮食作物保险,每亩保障水平是300元左右,但实际上平均成本是400多元,另外,粮食作物的投保率约为50%,其中三大粮食作物平均投保率为65%,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提高空间。”目前我们国家的农民保险也没有建立一个大灾的风险分散机制,对于农业的保障和整体的覆盖率也需要提高,怎样去建立一个中央与地方的风险分担机制,地方政府由于其与农民的密切联系性也要求增加政府保险补贴,这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3.法律及政策层面需要完善

农业保险虽然在我国已经存在了几十年,但是我们缺乏农业保险方面的专业的立法,有关农业保险的部分我们只在《保险法》、《农业法》中有相关的规定。我国政府更没有把农业保险划分到政策性保险的范围,农业保险的立法一直处于无法可依,有关问题一直处于法律真空状态。农业保险因为享受不到政策性保险的优惠,商业保险机构从事农业保险的业务,收益及市场都不及普通的商业保险业务,若农业保险业务发生了亏损,只能从商业保险的其他业务来弥补这种损失。因此从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的角度来看,这些企业不会愿意从事这种保险业务,他们代办国家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受到打击,农业保险业务久而久之会越来越少。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1.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首先在保险当中充分体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的性质,给农业保险大量补贴,补贴应占到全部保费的一半至3/5。同时为商业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再保险。还应建立巨灾风险储备基金,解决像冰雹、严重旱灾这样的巨灾风险。政府提供了补贴及税收方面的优惠,保险公司的营利的空间相对也大,会更有积极性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在政府的主导下也应将农业保险与其他业务区别对待,单独核算。

2.发展农业保险,立法先行

因为农业保险缺乏法律支撑,没有法律保障,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因此政府应尽快颁布有关农业保险的专业法律,将农业生产过程中易受到灾害的农业种类和行业用立法确定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由政府对其提供保费补贴、业务费用和免税支持,并配套经营规则,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等。

3.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意识

国家继续实施对农业生产的补贴政策,农业利用绿色农业及科技农业节约劳动力,提高产出,使现农业规模化,提高生产效率,保护农产品价格,提高农民收入。同时加大对保险在农村的宣传力量,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度,让农民自身认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提高自动投保的比率。

五、结语

“三农”问题是我国目前的重要问题,农业保险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业,稳定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我国的农业保险已经起步,发展迅速,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政府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及政策措施,依照我国实际,建立我国的保险制度,促进农业发展。

参考文献:

[1]尹培培.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发展情况分析[J].每日经济新闻,2014(9).

[2]什锦倪.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2014(5).

[3]王和,皮立波.论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策略[J].金融研究,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