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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经济作用赏析八篇

时间:2024-04-22 15:22:54

税法的经济作用

税法的经济作用第1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税务筹划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为中国经济发展确立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税务筹划作为一种对经济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方式,其本身就是在追求和谐,税务筹划对和谐社会的作用,不应当仅仅站在国家税收核算者的角度,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

一、税务筹划可以优化经济权利和利益配置,推动社会“全面发展”

(一)税务筹划符合依法纳税

现阶段,关于税务筹划概念的界定虽然不尽相同,但“税务筹划必须是合法的,至少是不违法”却是理论和实务界达成的一致共识。进行税务筹划,是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法律依据,在熟悉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而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纳税人选择高税负,并不是税收的法律要求。“现代税收应该是法定税收,即税收法定主义,异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或税收法定性原则”(盖地,2003)。税收法定主义是现代法制国家普遍接受的税收基本原则,它是指所有税收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税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税种、税目、税率和税负的差异性的存在,且税法体系中税种之间具有的可替代性或互补性,使得税法本身客观上就存在可以筹划的空间。纳税筹划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由此可见,进行纳税筹划是鼓励企业依法纳税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税务筹划强调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应享受的与纳税义务相对称的特定权利,进行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觉醒的标志。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宪法明确的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它不仅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而且它也有利于激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一直以来,纳税人的义务是税法规范的重点和核心,我国宪法仅有的涉税条款即是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对纳税人权利,现行税收法律规定的内容较少。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内在地决定了各经济利益主体权利和利益的配置。纳税人作为税法所要规范的当事人一方,享有维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权利,并有权依据法律上的“非不允许”原则对未规定的事项进行选择和采取行动。税务筹划正是纳税人运用税法所赋予显形或隐形权利,通过对组织内部经济事项的事先安排和选择,实现税收减免或推迟纳税。税务筹划的实施,使纳税人掌握和行使税法所赋予的权利(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选择隐形权利(法律不禁止的权利),实现税收法律权利的优化配置。

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而权利的顺利实施,还离不开权利主体的主动行为。“税务筹划就是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盖地,2005)。可以说,税务筹划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有权选择是否对该权利实施。首先,税务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其次,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属于企业应有的社会权利。但必须强调的一点是,企业对税务筹划权利的行使,都有特定界限,超越了界限就成为对企业义务的践踏,属于违法行为。税务筹划是企业对其权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

(三)税务筹划保护纳税人应得利益和未来利益

任何税务筹划实施主观原因就是纳税主体自身利益的驱使,主流经济学“经济人”假定的理性体现就是在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纳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首先就是使企业明白自身所应当承担的义务,避免企业交纳“冤枉税”。其次开展税务筹划必需建立在财务会计账证齐全、行为规范并照章纳税的基础和前提之下,这就在客观上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潜在地增加了企业的未来收益。税务筹划在经济组织运营过程中的开展,减少或推迟了企业税收支出,使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可见,税务筹划保护了纳税人应得利益和未来利益。

(四)税务筹划涵养税源,体现国家利益

前已述及,税务筹划的结果使企业在减轻了税收负担的同时,又促进产业布局的逐步合理调整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稳定发展。企业作大作强了,国家税收也势必与之同步增长。所以,从长远和整体上看,税务筹划有利于涵养税源,促进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繁荣。

二、税务筹划可以促进税收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税务筹划可以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可持续发展”

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制度通过利益安排对个体的行为产生影响,可以认为,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不同的制度安排就会导致不同的利益安排。运用到纳税筹划中,就是当国家税法“有意引导”、“有空可钻”时,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利用税收制度提供的可能性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而现实中,一定时期的法律往往存在不合理或者诱导的地方。诚然,任何税法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不可能对征税中所涉及的各种问题都作出周密而周全的规定。税法作为贯策国家权利意志的杠杆,不可避免地会在其立法中体现国家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导向意图,主要体现在公平税负原则下的税收优惠,势必造成了非完全统一的税收法制。此外税收法律制度也会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各种瑕疵,即真正的缺陷或不合理。比如,我国现阶段税收法律条文的漏洞有:①税法条文过于具体,使一部分应税行为游历于税法的规定之外;②税法条文不明晰,缺乏可操作性;③税法条文不一致;④税法条文不严密,可能出现滥用的嫌疑。

1.税务筹划在相当程度上正是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者盲点来实现筹划的目的。税务筹划及时发现税法中不成熟的地方,在利用税法漏洞为企业谋求利益的同时,也向征税机关展示了税法的缺陷。国家立法和征税管理中应权衡利弊,有针对性地对税法显露出的缺陷通过法律程序采取一系列的修正、补充调整等改进措施,促进税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由此,纳税筹划起到了健全税法的作用推动了税收法律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制度安排的经济效率。

2.纳税人纳税遵从的实现,取决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等,纳税人要想做到既获得税负减少的好处又不违反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就必须谙熟并随时随地密切关注着国家的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发生变化,纳税筹划主体就应当调整相应的选择和采取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从这一层面上讲,税务筹划有利于推动对税收法律的掌握和实施,更好、更快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

(二)税务筹划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税务筹划在相当程度上运用国家税收的各种优惠政策,进行投资融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革、产品结构调整,也在客观上就起到了在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有效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逐利性的特点使其向利益高的行业或部门流动,资本的流动实际上代表着其在全社会的合理配置。资源向经营管理规范、规模大的企业流动,实现规模经济,达到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可以说税务筹划在过程上突出了纳税主体经济权利的行使,在结果上有利于资本向效益好、管理规范的企业流动,从而实现社会资源配置达到优化,提高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可持续发展”。

三、税务筹划可以实现环境改善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从一般意义上讲,税收职能通常表现为财政收入(保证)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两个基本方面。税制结构、税收优惠对经济调节一个重要方面体现为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进而优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动机与行为则是实现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必要条件。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是以高投入、高消耗和牺牲后世人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发展、人们的需求与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冲突愈来愈明显。显然,这些冲突如果得不到稳妥有效的化解,长期积累下去加之某些偶然因素爆发,势必出现“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指对自然界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后果将不堪设想。在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问题上,对环境征税作为一项显著的宏观调控工具,其作用凸现出来。庇古理论主张通过对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之差)征税,来解决单纯市场调节形成的价格无法反映资源生产和消费的外部性成本。可持续发展就是要谋求使当代人满足自然需求的同时不危及后代人对需求的满足,这就要求资源的定价必须是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而征税后价格能反映对后代人造成的外部性成本,这部分税收称为可持续价值。

现实生活中,税法往往对保护环境或者不破坏环境的企业、行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主张从资源密集型发展战略转向资源低耗高效的发展战略,实施生态税制,运用税制上的差异或“缺陷”,对社会经济结构进行能动地、有意识地优化调整,通过对环境损害成本对污染排放等的征税和资源开采或对原材料征收资源税或原料税,将外部性成本和可持续价值都能内部化,从而使资源密集产品或污染重的产品价格更大幅度上升,起到运用税收经济杠杆鼓励引导企业对环境的保护。通过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整矫正其行为,引导企业资本向这些领域流动,这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创造了客观条件。因此,税务筹划过程必然涉及此类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了追求税赋成本的优势,必然会考虑环保投入和相关领域的投资,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来降低能耗,积极寻找替代资源,从一定程度上抵消资源产品价格的上升压力。纳税筹划在引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功不可没。

总之,税务筹划的实施,其本身就是在追求和谐,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税务筹划是明智之举、文明之举、进步之举。

主要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税法的经济作用第2篇

一、我国当前税收收入现状

(一)税收计划分配方式不合理。主要表现在:①是“以支定收”、“基数递增”的分配方法不合理。每年国家下达的收入计划任务都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为基础,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然后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以此作为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数。②是层层分配下达的方式不合理。目前,税收计划一般层层分配下达至省辖市局、县局,直至基层分局。为了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有的甚至落实到分局内的股室乃至个人。③是地方政府对税收任务层层加码的方式不合理。地府政府每年往往都要根据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在税务系统内部下达的年度收入计划基础上,再追加一块任务指标。

(二)政府行政行为过重,税收执法秩序混乱。主要表现在:①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干预。税务执法是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它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执行公务。但在一些地区,地方越权干预税收的情况严重妨碍了税收执法。特别是当税务机关清理欠税和查处偷漏税案件时,有些政府领导便会出面干预,甚至施加压力。②税务干部业务素质不高。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大量企业转为私人所有,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有些企业甚至不惜重金聘请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做假帐,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而如今税收干部从总体上看,业务能力、法治意识仍达不到现代经济的要求,加上有些企业对税收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给税收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③税收执法随意性大。有些干部对税收政策、税收规定重视不够,加之工作责任心不强,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随意性,有些税务干部甚至,越权执法,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严重打击了纳税人的积极性,影响了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

(三)公民纳税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①各地税法宣传流于形式。目前的税法宣传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仍停留于城市,停留在每年的税法宣传月,而且形式单一,内容单薄,很难与快速的经济发展相适应。②纳税人纳税行为不够积极。我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税收意识的发育先天不足。一些企业负责人(尤其是中小企业)文化层次较低,对国家税法理解不够,对纳税存在抵触情绪,个体工商户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偷逃税款现象仍比较普遍。③利用管理漏洞进行犯罪的行为仍不容忽视。税务机关税源监控手段不多,极大地束缚了税源管理的手脚。今年我省发现的一系列大要案,就是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进行犯罪的表现。

二、制约税收收入可持续发展的成因分析

(一)税收工作考核不合理,“依法治税”难以实现。税收计划源于计划经济体制,具有指令性和相对固定性特征。不可否认,它作为一种行政责任制的管理方式,在一定时期确实有效的调动了各级税务机关依法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在的收入计划管理已明显与依法治税产生了矛盾。如今,很多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为了完成计划任务疲于应付,常常根据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决定多征或少征,于是人为调节收入进度,以均衡入库的方式组织收入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了。但这种税收收入不能真实反映一定时期的经济提供的税收情况,只会导致税收征管秩序发生混乱,对经济发展十分有害,而且从长远来看只能使税收任务计划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

(二)盲目引进投资,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如今各地投资环境不一,为了招商引资各地政府可谓用尽了心思。但各地在引进投资项目的同时,却忽略了地区经济结构的协调性,从而造成地方经济受外来因素波动影响很大。今年上半年我国出现的投资过热现象,部分地区经济甚至已走入了经济发展“以量取胜”的误区,虽然国家进行了经济宏观调控,但局部范围内盲目投资的情况仍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经济的畸形发展。

(三)税源监控不力,不能体现“应收尽收”。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中税源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时刻在发生变化,税源的流动性和可变性大大增强。而目前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措施,由于本身不够完善、严密,加上缺乏其他相关的配套设施,很难发挥其监控税源应有的效果,且有些地区过分强调税收稽查职能,忽视了管理职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税源失控,极大地影响了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

三、确保税收收入可持续增长的对策与建议

税收的可持续增长必须依靠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税务部门确保税收收入可持续增长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坚持依法治税,形成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①提高队伍素质,实行依法征税。培养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深刻体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和不规范执法的危害性;同时针对目前税务干部业务水平总体不高的现状,强化业务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在规范执法的基础上,增强执法的效率和质量。②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税收宣传是税收工作的民生基础,只有让纳税人了解了税收的重要性,才能从源头上保障税收的可持续发展。③加强部门合作,形成良好的协护税环境。建立与地方政府定期汇报的工作制度,取得地方党政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依法治税顺利实施。此外,加强与公、检、法、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协调配合机制,实现税务机关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力量的有机结合。

税法的经济作用第3篇

税收调控经济行为要求经济活动主体行为的合理化,是把事物之间的联系以有序而富有成效的方式结合起来,从而取得相对稳定的形式。政府的征税行为是基于一定的社会职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维护本身的单向利益。因此在调控经济过程中遵守的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而不是单纯的从某一级别个别的利益偏好而随意变动征税行为。必须明确的是:尽管征税寓含着政府的权利意向,但它也只能是政府的经济行为而非权力行为。如果把征税视为政府的一种权利职能,必然会导致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形成市场的混乱,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约束,强化政府权利对经济运行的推动功能,进而实现税收杠杆的平衡。必要性:

第一,可以使经济活动主体(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合理化。其实质就是市场配置的合理化,减少企业不规范行为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运用税收杠杆作为导向机制,规范企业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原则,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用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进行自我规范,借以制导企业运用按照社会的轨迹良性运行,从而实现以最少的资源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

第二,通过财政扩大经济内需,可以调整消费者与投资之间的关系,从而在保证供求平衡的基础上保持经济快速平稳发展;

第三,利用财政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向环境友好型转变,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口环境相协调发展;第四,利用财政杠杆的倾斜,通过落实发展机制,形成东中西的优势互补,区域经济良性循环发展的模式;第五,在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可以加大对教育、医疗等社会各项事业的投资力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调节国民经济往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当前税收调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至今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还需要有步骤的进行改革和完善,因此这就决定了我国税收会在执行的过程中会同某些政策会产生矛盾:

(一)现行法律体系不健全

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正是因为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市场不能对某些相关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导致了许多市场经济问题的出现,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关于税收调控的法典很有必要。首先,就市场来说,税收在被越来越频繁的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现行税法对于宏观调控职能表现不突出,不能从经济法上真正去解读税收;最后,税收调控法作为我国宏观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的必要手段,因此必然会走向法制化。

(二)现行税收制度

调节居民的收入差距乏力,不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的增长实现以国民消费为主导的经济增长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差距过大、税收分配政策不合理的现状导致了很多居民收入水平低而缺乏消费的能力。其政策不合理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制虽简单明了,但在当前收入来源多元化、复杂化的现状中却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合理负担原则,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能力。例如现在有些实际收入多的人缴税的金额却比收入少的人要少,有失公平。其次,财产税征税面积狭窄,难以有效应对收入结构失衡、财富集中的形势。由于现行税法的不完善性,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只有房产和车船,而遗产等更巨大的财产却没能纳入开征范围,因此就造成了我国大量富二代的出现,也使得贫富差距更加显著。

(三)现行税收制度

很难有效的调控产业结构的不平衡首先,就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体制来说,主要还是依赖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由于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发展的需要力度不够,因此造成发展滞后,并未实现第三产业的协调拉动;其次,当前税收政策未能有效的引导社会各个方面向农业投资,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表现在:第一,政府财政支持是我国目前农业最主要的投资来源;第二,我国涉农的税收制度几乎都集中在农产品的种植和农业科技的推广上,而最主要的农产品销售和养殖业却缺乏优惠。

三、关于构建和完善我国财政税收调控法的思考

所谓财政税收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制化就是以人民大众的意志为出发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税收决策国策的规律进行决策,财政税收决策者的权利受到公众监督和法律约束的过程。

(一)制定宏观调控

基本法社会主义是法制经济,必须以法制为准绳,良好的财税法律法规是控制经济的前提,而财政税收调控法属于宏观法律调控体系,因此可以通过创建《税收调控基本法》来对税收调控法做出最基本的规定,如原则、特征、手段等等,通过细分来对税收调控体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税收调控基本法》时,要注意同《税收基本法》的区别。要尽量在书中完善税收调整法的各税种法,从而可以加重或减轻经济主体税负,从而起到影响其它经济活动的税收调控措施。

(二)加大税收对分配的调节作用

缩小居民差距,拉动国内总体需求首先,纳税人的综合纳税代替分类税制,通过一次性对纳税人的收入综合进行纳税可以更直观的了解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从而实现多收入者多纳税;其次,完善税收来源,例如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发挥税收在保障高收入、保障低收入方面的作用。

(三)发挥税收在调节产业结构中的作用

首先,要加强对第三产业等密集型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调控,例如可以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等,鼓励其发展,从而缓解我国目前紧张的就业压力;其次,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可以通过将税收的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农业、养殖业等相关产业,对能够促进发展的组织机构给予税收优惠,从而促进农民组织成立或中小企业的建立。

(四)以良好监督、社会关注和信用体系

为后盾一方面政府要严格公正的执法,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时时刻刻关注执法者的行动,督促执法者在执行权利时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公民个人也要发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四、结束语

税法的经济作用第4篇

(一)财政政策的根本含义及其对调控经济行为的作用剖析

总体来讲,财政政策是指一国政府为完成一定的宏观经济目的,而调整财政收支范围和收支均衡的指导准绳及其相应的措施。财政政策贯串于财政工作的全过程,表现在收入、支出以及预算均衡和国度债务等各个方面,它是由支出政策、税收政策、预算均衡政策与国债政策等构成的一个完好的政策体系。在我国古代历史上理财家们就有“量入为出”与“轻徭薄赋”等朴素的财政思想,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意义上的财政政策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大萧条时期。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迸发了大范围的经济危机,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实行新政,主要是运用财政政策刺激经济的上升,偏重运用财政政策干预经济行为的凯恩斯学说也悄然兴起。在我国,财政政策依照其作用空间停止划分的话,能够分为微观财政政策、中观财政政策与宏观财政政策,总量调理的财政政策与构造调理的财政政策,无论哪一种财政政策,其作用的发挥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条件都密不可分。

财政政策调控经济行为的作用笔者以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坚持经济的平稳较快开展,经过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展国内需求,调整消费与投资的关系,加强消费的推进力,坚持社会供求总量的根本均衡;第二,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把节约资源作为根本过程,应用财政政策开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开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谐和;第三,进步自主创新才能,应用财政政策把自主创新才能作为科学开展的战略基点,特别进步原始创新才能、集成创新才能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才能;第四,促进区域经济谐和开展,应用财政杠杆的倾斜,支持“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乡村的建立开展,落实区域谐和开展机制,构成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循环的场面;第五,促进社会主义调和社会的建立,财政政策在经济增长的根底上,优化支出构造,加大对教育、卫生、医疗和社会保证等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谐和开展。此外,财政政策还有坚持物价程度的根本稳定、提供更多的就业和再就业时机、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化以及进步社会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在此不再逐个赘述。

(二)税收政策的根本含义及其对调控经济行为的作用剖析

税收是指国度为完成其职能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以政治权益为后台,经过税收工具强迫性和无偿性的参与国民收入以及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具有强迫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根本特征。而税收政策是国度依据特定的经济社会开展的目的而肯定的用以指导制定税收法令制度和展开税收工作的根本方针与原则。需求指出的是税收担负问题是税收政策的中心问题。

总体来说,税收政策在调控经济行为中的作用主要包括组织财政收入、调理社会经济与监视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等几个方面。笔者分离本人的研讨经历和心得,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税收政策在调控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第一,税收对劳动供应的影响。税收对劳动供应具有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是指征税后减少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促使其为了维持既定的收入程度和消费程度而减少或者放弃闲暇从而增加工作时间,替代效应是指由于征税使得劳动和闲暇的相对价钱发作变化,人们选择以闲暇替代工作,依据这一原理,加上我国目前的劳动力供应非常充足,又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主要问题是消化剩余劳动力的问题,所以合理应用个人所得税至关重要。第二,税收对居民储蓄的影响,普通来说,影响居民储蓄行为的两个主要要素是居民个人的收入程度和储蓄利率程度。个人的收入程度越高,储蓄的边沿倾向就相对较大,储蓄率也高,税收对居民储蓄的影响主要是经过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和间接税影响居民的储蓄倾向以及整个社会的储蓄率。第三,税收对投资的影响,劳动力和资本是最为根本的消费要素,投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决议要素,而投资决策是由投资的净收益和投资的本钱共同决议的,税收对投资的影响主要是经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前抵扣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影响征税人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钱。第四,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收入分配能否公平是现代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税收作为一种调理收入分配强有力的工具得到全社会的关注,政府经过征税不只仅能够对高收入者课以重税,还能够经过转移支付手腕进步低收入者的收入程度,详细来说主要有个人所得税、税收支出和社会保险税几个手腕,此外,所得税的指数化是减轻通货收缩的收入分配扭曲效应的一种良好的办法。

二、我国财政税收调控经济行为的根本状况及其窘境剖析

(一)我国财政政策调控经济行为的根本状况

依据我国财政政策的理论和经历笔者以为能够将我国财政政策调控经济行为的根本状况分为三个阶段,即1997年以前的财政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详细来说,1996年以前我国的宏观调控不断处于一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再放”的恶性循环状态,这一时期的财政政策目的是在扩展与紧缩之间不时调整中,但根本取向是以减税让利为代表的放松政策。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迸发,加上国内消费需求低迷,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迟缓,经济构造性矛盾突出,通货紧缩的趋向凸显,经济增长率呈现下滑的趋向,国度开端施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从收支两个方面,经过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直接作用于投资、消费和出口,扩张力较大,奏效较快。但是到了2005年的时分过快的投资增长速度和信贷扩展引发了经济过热的现象,而且在长期经济增长的同时还存在着国际国内诸多不稳定要素,国度开端施行政策转型,从积极的财政政策转型稳健的财政政策。在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开端提出积极稳健的财政政策,着力于坚持现有范围的赤字程度,坚持财政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增强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根底性作用,优化财政支出构造,进步财政效率。

(二)我国税收政策调控经济行为的根本状况

我国全国统一的税政开端于1950年1月,其根本根据是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制定的《全国税收施行要则》,这一要则规则,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开征14种工商税,这一税制保证了当时国度财政经济的需求,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开展,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这一税制明显不契合请求,如税负不均,国度和企业的分配方式不标准,税收体系不健全,税收征管力度不够,手腕落后等问题严重。1994年我国实行了工商税制变革,又称分税制变革。工商税制变革之后对经济行为的调控主要经过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以推行标准化的增值税为中心;二是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三是统一个人所得税;四是调整、撤并和开征一些其他税种。初步完成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的统一。

(三)我国财政税收调控经济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是一个开展中国度,又处于经济体制从方案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期,这就决议了我国的财政税收的开展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需求有步骤地停止变革和完善。目前我国财政税收存在着一系列同社会请求不相顺应以至产生摩擦抵触的状况,主要是财政税收政策的构造性失调,对经济行为的调控弱化;局部财政政策存在着互相穿插或某些税收政策的税种自身存在亟待处理的突出问题,如增值税和停业税在征税的范围上就存在着穿插堆叠的问题;社会经济的开展对财政税收政策提出新的请求,如财政政策必需顺应瞬息万变的国际国内经济状况,税收要顺应社会需求开拓新税种。但是在这一系列的问题,笔者以为最为重要的是财政税收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制化问题,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国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在法制化方面还存在着较大问题,其稳定性连续性由于短少法制或遭到行政权利的过度干预得不到保证,其公平性和标准性依然任重道远,如固然我国的税费变革曾经在某些方面获得停顿,但是乱收费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政府收入的方式短少法制标准,在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上存在诸多疏漏和单薄环节。

三、法制化——财政税收调控经济行为的开展途径

财政税收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制化是指以国度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为根据,本着表现人民意志,依照反映财政税收决策过程规律的准绳停止决策,并使财政税收决策者的权利和行为遭到法律的约束和公众的有效监视。笔者以为在公共财政税收形式中,法治的肉体应该浸透到财政税收管理的方方面面。财政税收的法制化是完成财政税收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证。主要在于:财政税收决策程序的法制化;财政税收决策权利的法制化。详细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推进财税法制进程,注重立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需以法制为准绳,良好的财税法律法规是依法调控经济行为的根本前提,如在税收方面依法治税不只仅要管好征税人、效劳好征税人,确保征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则实行征税义务,同时还要保证征税人享有充沛的涉税权益,经过合理的立法,合理表现征纳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标准双方关系,这关于推进财税的科学合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在财政税收的立法中要留意法条的可操作性,注重效率。要完善立法过程中的听证和逃避等制度。

税法的经济作用第5篇

一、当前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随着经济增长质量和税收法治水平的提高,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分配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税收聚财为国的作用发挥比较充分,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彰显不够,在具体税收实践中存在不和谐之处。

(一)税收收入的增长与经济发展不尽和谐

近年来,全国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但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完全同步,税收总量与收入结构不均衡的特征较为明显,税负结构不尽科学,“吃饭财政”特征没有完全消除,公共产品提供还不够充分。在节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税收扶优限劣的作用发挥也十分有限。

(二)税收分配作用的发挥与社会公平的诉求不尽和谐

现阶段由于税制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不够协调,税制结构矛盾致使利益分配畸轻畸重,出现了一系列有碍社会公平的问题,税收维护公平力度明显不足,特别是对过高收入的调节与社会心理预期比还存在较大距离,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三)税收征纳环境不尽和谐

由于我国在较长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全社会税收观念普遍薄弱。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税权法定原则贯彻不彻底,造成税收的违法成本偏低,更使税收刚性受到削弱。

二、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促进税收和谐,关键是要提高税收调节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反应速度,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全面服务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税收与经济和谐发展

实现税收与经济的和谐发展,必须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应市场机制要求,宏观与微观、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的思路,抓住当前全国税收增势良好这一机遇,积极推行税制改革。加快实施两税合并,积极推行出口退税改革、增值税转型试点,提高经济税源质量。科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改进税收优惠方式,优化税源结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坚持统筹协调发展观念,实现税收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实现税收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调节机制。一要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调节制度,规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分配,缓解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压力。二是要切实关注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市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增强税收政策扶持弱势群体、鼓励自主创业、扩大社会就业的作用。三是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深入研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等税收政策,统筹整个社会的均衡发展。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税收与生态的和谐发展

在当前日趋严峻的生态状况下,应着力打造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制度。一方面,改进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科技、环保产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另一方面,增加资源消耗型、环境污染型行业和产品的税负,限制其发展。通过鼓励和限制并举的税收政策,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全面建设自然和经济循环发展的节约型社会。

三、加强和改进税收工作,营造和谐的税收秩序

实现税收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税务部门的依法治税和纳税人的诚信纳税。因此,加强和改进税收工作,营造和谐的税收秩序十分重要。

(一)坚持依法治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财力保障

税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建立规范的税收秩序。同时,注重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科学制定考核机制,既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又考核调节功能的发挥。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促进就业、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的税收政策,尤其是深入研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可行措施,最大限度地支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科学管理,优化服务,创造和谐征纳环境

税务部门要把服务理念融入税收工作中,充分依托信息化建设基础,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强化诚信纳税意识,提高公众的纳税遵从度。逐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估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共同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税法的经济作用第6篇

第一,税收政策要保证市场机制对经济结构调整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税收政策最基础的作用始终是作为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外部制度条件,对纳税人来说应尽量减少除税额和奉行成本之外的税收成本,对征税人(政府和税务机关)来说应尽量减少税收的征收成本。此外,税收政策还应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采取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通过经济利益诱导生产要素的配置,实现经济结构向预定目标调整。鼓励性税收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鼓励研究与开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2)鼓励企业兼并联合、资产重组,鼓励企业集团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3)鼓励投资于落后地区,发挥中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税收为城镇建设筹集资金,实施城镇化战略,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良性互动。

第三,采取限制性税收政策,抑制某些经济行为,辅助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比如: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发展,限制某些与我国目前人均收入水平存在差距的高档娱乐消费行为等。

总之,税收政策的作用在于通过中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经济主体的市场选择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通过鼓励性和限制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主动调整。

二、当前我国税收政策不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表现

(一)当前税收政策不利于经济结构自我调整、自我转换机制的形成

1.1994年税制改革时面对的宏观经济形势是通货膨胀,表现为投资过热,因此税制改革侧重于用重税抑制投资,调控宏观经济。为了达到此项目的,国家对增值税的税基和征税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从税基角度看,我国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其结果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一直较重,这导致各行业增值税税负不平等,扭曲了资源配置,使资源过多地流向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从征收范围角度看,我国对在本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而对在本国境内提供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由于大部分的劳务被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增值税链条不完整,其“中性”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和劳务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司要消耗大量的劳务,但对劳务征收的营业税并不能作为劳务使用者的进项税额来抵扣。知识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企业会因为增值税不广泛的征收范围而承担较重的税负。可见,我国当前的税制不利于产业重心向资本密集型或技术密集产业转移,这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我国税制抑制投资的另一措施是通过企业所得税实施的,即通过限制可扣除性的费用来高估应税利润,以减少企业税后利润抑制投资。费用不能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致使税后利润不能完全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企业要达到预定盈利目标所付出的成本因为企业所得税的存在而加大,这可能会使企业改变经营方向。例如,计税工资制较低的标准工资扣除不鼓励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实现向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转变。

2.地方市场分割的存在使要素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不利于确定地区比较优势,更不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培育企业的市场意识和竞争能力。而地方市场分割的重要根源则是分税制的不合理性。另外中央和地方划分财权的标准不是按事权财权一一对应原则来确定的,再加上当前政治体制的某些不合理环节,使得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短期的地方利益,推行地方保护主义,人为地造成地方市场分割。此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经济结构自我调整、自我转换机制的形成。

(二)税收政策缺少对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支持

1.缺乏实现企业集团化的税收政策。除了源于分税制不合理的地方市场分割使要素不能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自由流动,阻碍资产重组外,另一个不利于企业集团化的因素是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力流动风险难以化解,劳动力倾向于滞留于原来的企业,企业为解决冗员问题困难重重。社会保障资金以收费形式而不是以税收形式征集,权威性、强制性不足,拖欠现象严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得不到及时充足的资金支持。

2.缺乏支持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小企业在科技创新、吸纳劳动力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小企业的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政府应采用一定的金融、财政(包括税收)等政策扶持其发展。但我国目前却没有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专门税收政策。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税。此规定的对象并非是全部小企业而只是盈利少的企业,这会诱使企业避税。这种以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企业规模为标准判定适用税率的做法,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营业税优惠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三)中观税负结构与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不符

理论上讲,要快速发展第三产业应有较优惠的轻税政策相配合。可是我国目前三个产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布并不符合这一理论。如表1所示,1996年第三产业税收负担率大大高于第一产业,也高于第二产业。

同时,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逐年上升,而第二产业则逐年下降。从税负方面来说,相对其它产业,对第三产业的重税政策,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宏观经济政策是矛盾的。

表2中列出的部分产业的“两税”税收负担率中,基础产业较高,而轻工业和商业则低的多。主要行业中与产业政策意图相左的税负分布状况反映出税收政策未能及时根据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形成一定程度的偏离。

(四)税收优惠政策手段单一,产业导向薄弱,对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不足

税收优惠可分为税率式优惠和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以降低税率的形式存在(免税可视为零税率的税率式优惠),而税基式优惠内容较多,主要包括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投资抵免等方式。我国税收优惠(1)的主要形式是税率式优惠,税基式优惠较少且力度不够。

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产业导向作用差。主要表现为:(1)以区域作为界定税收优惠对象的依据,急需税收政策扶持的西部地区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税收优惠。(2)以资金来源作为划分税收优惠对象的依据,使内、外资企业面对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待遇。(3)以所有制作为划分税收优惠对象的依据。由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受到多重条件的限制,企业资源难以按照产业导向进行配置,产业结构难以向预定方向调整。

科技创新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核心内容。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应发挥一种基础性的激励作用,但现实中税收优惠政策只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是对科技创新成果的奖励,而非对科学研究和中试过程的支持,同时对转化阶段的支持也不够;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新建高科技企业,而忽略了传统企业的技术改造与创新,使高技术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成为空中楼阁。

(五)税收收入目标与税收政策的经济结构调整目标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税收收入中采用比例税率的流转税占绝对比重,说明税制的累进性不太强。按理论分析,税收收入对GDP的弹性系数应大致维持在1左右。但是通过实证考察我国历年来GDP与税收收入的资料(见表4),可以看到与以上理论分析相悖的结论:1994~1996年间,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但弹性系数却一直低于1;1997~2000年间,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弹性系数却快速拉升至2左右,1999年甚至达到了3.37.

这种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存在。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弊端在于:一是税收计划的编制存在问题。我国的税收计划编制和分配一直采用“基数×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税收计划任务逐年加码。二是税收计划过于刚性,灵活性差。在我国,税收收入是各级政府执政业绩的主要考核指标,允许财政超支但不允许短收,并且更为严重的是税收计划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层层追加任务的情况,这使得税务部门疲于应付收入任务,而执行税法、落实经济调控的职能难以贯彻。在不发生税制调整的情况下,完成任务的地方就可以“藏富于纳税人”,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完不成任务的地方便会发生“寅吃卯粮”、征“过头税”的现象。

指令性税收计划歪曲了税法利用税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意图。税收脱离经济状况的独立发展,篡改了市场形成和税法修正过的税后受益的部门分布状态。更进一步,由于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存在,各地区形成了不均衡的中观税负分布。地区间税负水平的不统一引起资源低效率流动,容易导致地区分割,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受此影响,市场经济中产业结构自行调整、自行转换机制也难以成熟。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改革与创新

(一)税收政策主体应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订和实施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通过税法表现出来的,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合理化,首先,应改进立法授权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在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对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评价,对达到要求的行政法规及时上升为法律,消除立法主体与执法主体一体化现象的长期存在,增加税法的权威性。其次,根据《立法法》规范税法的立法程序。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代表公众利益,所以税收政策的制订要坚持平等原则,即使是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其前提应该是能增进全社会的福利,而不应是某些利益集团的福利。这要求税收政策的制订要民主化——充分听取来自各部门、各地区、政策执行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公开制订过程,防止集团利益的产生。

一项科学的税收政策,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率的守法的税收政策执行主体——税收机关的贯彻执行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所以税务机关的正确执法是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保证。为了保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效果,就应严格执法,加强征管,但不能就征管论征管,还应做一些其它工作,比如,修正和改变影响税收执法和征管的因素(如税收计划等)和加强司法监督。

(二)弱化税收收入目标,保证税收调控目标(特别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弱化税收收入目标的关键就是改革指令性的税收计划,主要建议如下:(1)改指令性税收计划为指导性税收计划,尤其是税收计划不能硬化为任务,其关键是将税务机关的考核标准由收入改为执法水平。(2)实行零基税收计划。零基税收计划的主要特点是取消基数在计划编制和分配中的基础作用完全以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重新编制每个年度的税收计划。从效果来看,零基税收计划优于基数法中的税收负担率法。零基税收计划的编制必须以科学的税收预测为基础,为此必须在税务系统内部建立健全税收预测机构。

指导性的以税收负担率法编制的税收计划或零基税收计划的目的是使税收计划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有利于实行依法征税,确定税收收入目标的恰当位置,完整、准确地贯彻税收政策。

(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1.改革不利于经济结构自动调节和优化机制形成的税收政策。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目标首先是为各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水平竞技场”,保证同类企业公平税负,维护经济结构自我调节和优化机制的运行,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必须消除和改革阻碍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

——改革增值税制度。第一,尽快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以减少税收对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鼓励产业重点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转移。第二,尽快拓展增值税的覆盖范围,完善增值税链条,进一步发挥其中性作用。当前应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其它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提供劳务(如广告、技术和无形资产转让)的部门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解决由于企业投入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公平问题。第三,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以解决当前一些小规模纳税人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按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特别是应废除计税工资制,放宽对其它费用或基金的税前扣除,让税后利润更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激励企业的发展。如果考虑到收入因素和会计核算水平因素暂不废除计税工资制的话,则应适当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数额,以促进企业引进人才,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改革消费税。与当前的经济形势相比,消费税的部分税目有些过时,而应当征收消费税的一些劳务或产品却迟迟没被纳入征收范围。对此,第一,废除过时税目,如工业酒精、医用酒精、护肤护发品、轮胎等。第二,新增税目。有些产品或劳务如桑拿浴、高尔夫球、夜总会服务等已达到了甚至大大超过了消费税调节的标准,为了产业结构的健康发展,应对其征收消费税。

——改革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相关的税收。在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会发生重复征税。土地增值税的存在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应考虑废除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也有重复之嫌,建议合并,以促进房地产交易的进行。房产税和城市房产税是对房产的价值或租金征税,而房产中包括地产的价值,同时租金是房产价值的现金流,自然也包含地产的价值,而另外一个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恰好是对土地征税,所以两个税种有重复征税现象,建议协调两者关系,通过改革,降低房地产成本,刺激房地产消费,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发展。

——改革现行分税制下的税收返还机制,尽快建立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机制。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量化后的比例,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机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财力,满足各地执行事权的需要,以期达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一致。为此就必须改革税收返还机制,淡化地方收入与地方产值的联系,打破地方市场分割,促进要素自由流动。

2.改革与产业组织有关的税收政策。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基础条件之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社会保障费拖欠严重。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开征社会保障税,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收缴。但是,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只能保证收入及时入库,却难以解决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的问题,解决此问题还得依靠其它措施,如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减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联合,实现企业集团化,同时也可促进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为了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应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划分适用税率的做法,改为按企业组织类型决定税率,为小企业专门设立一档低税率,小企业不论应税所得额的高低均适用低税率。同时由于目前小企业的判定标准为产值、产量等指标,不包括雇佣人员数量标准,为鼓励小企业吸纳劳动力,建议修订小企业的判断标准。

3.确立以产业导向为主,区域导向为辅的复式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税率式优惠(包括免税),较少运用税基式优惠政策,特别是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投资抵免、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方式。“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广泛的税收激励措施(如免税期和公司税率的降低)是成本很高的促进投资的方法”,但“在激励投资政策中,目标定位于机器设备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新投资且提供预先激励的选择性税收激励具有成本效率”(2)。而且实践中西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正在从侧重于税后优惠的税率式优惠向侧重于税前优惠的税基式优惠发展演变,其原因是税基式优惠总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及技术开发和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有助于增加其资金来源,充分体现出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基础推动作用。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应努力实现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当前已有的一些税基式优惠(如加速折旧)运用范围较小,力度不够,今后应面向高科技企业和科技改造的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加快资金回流速度,加快其发展。

要发挥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应做好两件事:一是明确税收优惠的效力范围。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其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内起作用,那些不适宜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域应交由财政支出政策来调控。为此;我们应该清理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中效果不明显、漏洞较大且易引起税收套利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福利企业、高等学校后勤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简化和明确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主线中税收优惠政策“以产业导向为主,区域导向为辅”的目标,使全国的税收政策系统化、条理化,废除对享受税收优惠所规定的无谓限制,如区域限制、资金来源限制、所有制限制、盈亏限制等,保证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均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对高新技术产业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农业开发项目、技术过硬竞争性强的出口产品项目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

在产业为主导的前提下,税收优惠政策重心应从东部向西部转移,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现,并且东西部优惠方式可以根据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已具备了相当的经济总量,经济结构在原来基础上的升级显得尤为重要,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应成为其优惠目标,所以宜采用税基优惠,其效果会更好。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较差,当前应侧重于对其增量结构的调整,保证新增投资能保持一个良好的结构,所以,税收优惠采用较长时间的税率优惠(包含免税)会更有利于吸引投资,并在新增投资中实现经济结构调整。

我国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进一步改革。第一,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究和开发方面的投入已是当前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我国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也应从对企业、科技成果的优惠转向对科技研究、中试和转化过程的支持。增加R&D费用扣除、加速折旧、提取科技开发基金、税收抵免等都是可采用的方法。另外,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对风险基金的经营者和投资者应当实行优惠。第二,放宽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优惠额度。除了软件业和大规模集成电路等高科技企业外,生物制药、化学制药、新材料、生物工程、基因工程、光电工程等新科技行业都应划入税收优惠的范围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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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经济作用第7篇

一、税收调控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全面挑战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制约着世界经济与社会发展,也必然会对我国经济和税收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对我国税收宏观调控提出新的挑战。

(一)税收调控要更多地服务于多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传统上,我国税收调控比较单一,主要侧重于保证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国家在运用税收政策调控经济时,基本上是一种自主行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技术等流动性要素禀赋占有不同,导致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更为明显;科技教育正成为影响各国竞争力的首要因素;保护本国资源和生态环境,谋求可持续发展愈益成为各国政府共识。这表明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环境的改变,必然影响到税收调控目标上来。任何一个处于开放经济中的国家,在运用税收这一调控工具时都必须考虑全球经济与税收环境的变化,并更加注重使税收同时服务于多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如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科技进步、优化资源配置、协调国际经济关系等等。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收调控服务于多重性目标将是一种必然选择。

(二)税收调控要更多地着眼于在经济全球化中谋取最大效益

经济全球化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的确立,拓宽了不同国家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活动范围,关税壁垒作为国内经济的屏障因关税减让而弱化了保护作用,国内税制的作用开始凸现。全球资本、商品、技术、知识、人才等经济要素对各国税收制度调整的反应将更为敏感。国内税制同样会对全球资源配置产生重要影响,如消费者会在不同国家商品之间作选择,厂商会在不同国家生产要素之间作选择,居民会在储蓄和消费之间作选择等等。同时,由于生产要素流动频繁,市场准入程度提高,国际流动性税源税基的出现,使税源的涉外性明显增强,地区之间、国家之间各种形式的税源争夺和转移将更加激烈。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必须加强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更加倚重运用税收工具减弱经济全球化对本国内部经济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谋取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

(三)税收调控要更多地在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中有所作为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关税作为限制商品流动,保护本国产业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将大大削弱,各国政府必然将视线转向国内税制和税收征管,在降低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展开国际竞争,以吸引资本、技术等经济要素的流入。不同国家的税收竞争也促使经济行为主体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套取税收利益的机会,从而形成政府和纳税人之间以及政府和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税收竞争不可避免。为了保证税收竞争积极作用的发挥,约束其负面影响,加强国际税收协调愈益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事实上,国际税收协调是参与协调国家以让渡一部分税收为前提的。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对一国税收带来了极大挑战,国家已不再拥有完全的税收,税收调控也已经不再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税收调控必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税收制度的矛盾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制度的冲突,在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中,趋利避害,才能减少税收调控的外部影响,强化本国税收调控政策措施的有效性。

(四)税收调控要更多地依赖创建现代国际税收征管机制来实现

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兴起,使社会生产、流通方式和手段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跨国公司、电子商务、网络贸易的迅速发展,对税收征管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现代科技的高度发达使得巨额资本交易、大宗贸易和信息技术的转移通过网络瞬间完成,并游离于传统课征手段之外;国际流动性税源税基不断遭到避税港、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的侵蚀,税源监控难度加大,逃避税现象日益突出;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助长了税收征管的冲突和税收流失的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调控的效率。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的今天,仅仅依靠一个国家自身的力量是无法完全解决日益严重的逃避税问题的。只有在税收征管领域寻求国际合作,创新现代国际税收征管机制,才能减少由于征管冲突和逃避税而造成的税收调控效率损失。

二、以经济全球化眼光审视我国当前税收调控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是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初步体现了国际惯例,改善和加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但从经济全球化的视角分析,当前我国税收调控还有许多不适应,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宏观税负和政府收入的税收依存度偏低,税收总量调控乏力

税收不仅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劳务的补偿,也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财力保障。在经济活动国际化背景下,要增加税收调控能力,税收必须保持一定的收入规模。宏观税负和税收依存度是衡量税收调控能力的两个主要指标,目前我国这两个指标均低于正常水平。从宏观看,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在12%左右,税负水平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发展中国家。与此同时,却存在着大量的非税负担,各种收费和基金成为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大大降低了政府收入对税收的依存度,造成收费对税收的冲击,严重影响了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从微观看,则存在名义税率偏高,实际税负偏低的问题。在各国普遍减税的背景下,我国增值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税率已明显偏高,同时,各种收费吞食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所得,大量侵蚀税基,导至欠税、逃税增加,税收实际征收率下降,抑制了企业对税收调控导向的灵敏度。

(二)税收调控资源配置存在偏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力不足

现行税制在调控资源配置方面,存在重成份优惠、地区优惠,忽视产业优惠的问题,导至资源配置的区域结构向东部倾钭,加剧了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在税制结构上,过高的流转税比重,强化了税收对价格机制的干预,容易扭曲市场中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而过低的所得税比重,抵制了其在调节公平、防止市场失效中的作用能力。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这种比例差距与全球资源配置市场化的要求极不适应。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对资本投入推力不足,如“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投入;对科技进步推力不足,如高新技术产品税负偏高,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范围狭窄、方式单一;对重点产业推力不足,如扶持农业和新兴产业的税收倾钭政策较少;对商品输出推力不足,如出口退税率低于法定税率等等。在调节社会公平方面,与国外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极小,调节对象主要是工薪收入者,而对私营企业主、高层经理人员、演艺明星等高收入者调节力度不够,未能发挥调控个人收入分配的主力作用。同时,我国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缺位,使税收调控社会分配手段体系不健全。

(三)税收调控缺乏弹性,对经济周期的适应性较差

现行税制是在总需求膨胀、经济短缺的背景下设计的,税制结构缺乏必要的弹性,对宏观经济波动的“反周期”调节能力不足。一方面,缺乏收入弹性,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相对滞后于经济结构、税源结构的变化,未能覆盖和涵养新兴、后续税源,税负仍主要压在对

GDP增长贡献份额低的国有企业、内资企业、生产性行业和传统产业上,造成税源老化、税基弱化,税收增长乏力,制约了税收占GDP比重的提高,使税收应对形势需要实行增税或减税的空间极为有限。另一方面,缺乏经济弹性,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不具备充分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并直接减少了其他税种的调节空间,而且流转税的政策效应和传递速度不如所得税来得明显和快捷。近几年面对有效需求不足,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空间十分有限,税收调控经济周期乏力的问题表现得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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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个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较低,税收调控传导机制不畅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期,由于开放统一的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市场秩序不规范,在许多环节形成税收真空和税负的不规则转嫁,扭曲了税收调控效应。如地下经济逃避税收、利用寻租减轻税负等;由于政企分开不彻底,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缺陷,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还不具备完全自由竞争的特征,企业对税收调控导向反应迟钝,税收调控传导机制存在着体制;由于市场开放度低,对民族工业和本国市场的保护并未反映到税收限制上来;由于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不健全,税收立法层次低,税法透明度不高,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稳定性,降低了税收调控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税收执法水平不高,征管手段和措施跟不上,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造成税收执法的宽严差异,降低了税收调控的质量和效率;社会成员懂法守法程度较低,税收司法保障体系较为薄弱,行政干预税收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一些故意违抗税法的纳税人偷逃税款,造成税收调控的漏损。所有这些,都大大影响了税收政策的乘数效应。

三、经济全球化下拓展税收调控职能作用的若干思考

(一)确立税收调控的基本思路,构建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税收调控目标体系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调控应当是面向全球统一规范的调控,是一个不断适时调整、趋于优化的过程。我国税收调控总的思路应是顺应经济全球化和WTO规则的要求,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调整结构、强化征管的原则,改革完善税收制度,构造一个协调有序的动态税收调控目标体系,实现远期优化与近期接轨的有机统一,以加快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从远期优化看,税收调控目标应注重迎合经济全球化下的多重性趋势,与现代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从近期接轨看,税收调控目标应立足本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现状,在保持政策目标一定延续性的基础上,逐步向多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靠拢。要拓宽税收调控视野,注意税收调控目标的协调。既要着眼经济增长,调节资本、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和利用,又要注意经济稳定,调节社会总供求平衡,熨平经济增长周期的波动;既要着眼经济和社会公平,调节收入水平和财产数量,合理税收负担,又要注意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减少对市场机制的干扰,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既要着眼资源配置,调节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和城乡结构,又要注意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既要着眼发展高科技,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及企业集团,又要注意扶持传统弱势产业,保护好农林牧业,支持服务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既要着眼参与国际竞争,调节资本、商品等经济要素流入流出,发挥我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又要注意协调国际经济关系,调节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维护国家经济和利益。只有处理好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关系,解决好国内与国际经济目标的冲突,将短期、总量目标与长期、结构目标衔接起来,才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的整体效应。

(二)寻求经济全球化下税收中性与非中性的最佳结合点,改革和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现代市场经济是有政府宏观调控而非自由放任的经济。政府既要遵循市场规律,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又要更多地承担起减少市场效率损失,抵御市场波动和风险的责任。因此,要发挥税收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加快融入全球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必须把税收中性与非中性的辩证结合作为改革完善税收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1.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增强税收调控的收入弹性。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界定政府支出范围,确定合理的税收总量规模,保持一定的收入增减空间;理顺税费关系,界定和规范税收调控范围,适时推进费改税和开征新税种,如社会保险税、环境保护税、资本利得税等,解决税收缺位和关税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提高政府收入的税收依存度。

2.统一税制,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遵循国际惯例,按照WTO无歧视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完善个人所得税,逐步取消内外资企业及个人在适用其它税种方面的差异;逐步消除内外资企业在进口税收政策方面的不平等待遇,减少税收对要素流动的限制和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促进各类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

3.明晰税收调控导向,强化税收在市场失效领域的调节功能。充分运用WTO的“例外”条款,针对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通过税负的有增有减,调整产业性和区域性税收政策,加大对国家重要产业和领域的支持,如保护农林牧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发展服务业、促进西部大开发等,促进国家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

4.优化税制结构,发挥税收调控的整体功能。适应多重性税收调控目标要求,通过税种的增、减、并,合理分布税种,调整我国税收结构,适当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保持一定的税制弹性,增强税制的“自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功能。通过税制的内部协调性与外部适应性来实现税收调控目标。

(三)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与合作,维护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中的经济和税收

经济全球化推动了税收国际化。税收调控职能要向国际税收领域拓展,必须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与合作。应用好关税政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顺应世界税制发展趋势,逐步实现国内税制与国际惯例接轨。针对当前新一轮世界减税浪潮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可借鉴西方国家“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经验,采取适当的减税政策,如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适当降低所得税名义税率,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应面向国际市场,重新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在清理整顿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国际间税收优惠比较,制定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税收优惠办法,如对外资可采取选择性税收优惠。应尽快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实行全额彻底退税,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应加强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协调国际税收关系。制定税收政策时,既要有利于世界范围内税收中性作用的发挥,又要发挥税收的国内调控作用,同时还应注意相关国家的反映,尽量避免国家间税收权益的矛盾和冲突;加强国际税收协调,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前提下,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订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对跨国纳税人重复征税,避免引发税收方面的国际争议,减少税收竞争带来的外部性。

(四)加快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和现代国际税收征管体系的步伐,提高税收调控质量和效率

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调控既定目标的重要保障。要适应融入世界经济主流对税收法制的要求,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立法行为,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奠定税收征纳行为规范的法律基础。要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出发,科学设置征管机构,对征管专业职能进行重组优化,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程序,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增强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广泛高效的税收征管监控系统,提高对税源税基的跟踪监控能力;重视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税收服务,建立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纠正机制,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最大限度减少由于执法不统一,造成纳税人税收待遇事实上的不公平。要着眼税收征管的国际化,创建现代国际税收征管机制。针对跨国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要加快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大以打击逃避税为中心的国际税收管理力度;加强国际税收协定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增进国际经济的交流与合作,避免因税收管辖权差异造成税收征管的冲突和漏洞;积极与国外税务机关合作,建立长期的情报信息交换系统,减少国家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损失;适应全球未来发展趋势,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探索建立海外投资税收管理机制、国际税收审计体系等。

主要参考资料:

(1)金人庆《中国当代税收要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与我国税制改革》(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4期)。

(3)安体富《当代中国应采取适当减税政策》(载《财政与税务》2002年第6期)。

税法的经济作用第8篇

一、税收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内涵

税收可持续发展从经济内涵来说,是指建立在经济速度增长和经济质量提高基础上的税收收入的持续均衡增长。它能尽可能地满足以国家为主体的财力分配的需要,又不至于损坏未来需要,从而使整个税收运行有利于经济、政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1)税收体系的运行建立在长期、稳固、健康、平衡的经济发展基础上。(2)税收政策的职能作用与每个特定经济时期的现实需要相适应。(3)税收制度成为促进经济、政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之一。

从外延来说,可持续税收要求:(1)整个国家税收体系健全,有稳定的税收来源,可取得稳定可靠的税收收入。(2)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的数量增长和质量提高两个方面,这是税收可持续增长的源泉。(3)国家税收制度较为完善,有规范、科学的政策法律规定,能有效地保障收入,这是税收可持续增长的基本要求。(4)税收征管体制较为科学,能做到责权利高度统一,征收效率较高,这是税收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要求税收体系自身的健全、税收运转的有序、有效及其良性循环。从经济学角度讲,在税率水平不变的条件下,gdp的增长必然引起税收增长,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税收弹性反映了税收对经济变化的灵敏程度。在一国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税收的情况下,为保证财政收入的正常增长,税制应当具有较好的弹性。但是,税收的弹性并不是越高越好,如果弹性过高,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税基薄弱的情况下,有可能会损及税本,阻碍经济的发展。如果目前税收政策和税收计划任务将导致非正规经济的持续增长和正规经济的持续下降,则表明此时的税收政策是不可持续的。

税收的持续增长必须有丰裕的税源支撑,不同的税收增长来自不同的税源形态。税收增长中,由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增长称为经济型增长;由财税政策调整带来的增长称为政策型增长;由加强税收征管带来的增长称为管理型增长。与此相适应,税源也分为潜在税源(即一定经济发展状况下税源蕴涵的最大量)、可收税源(即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征收入库的税源)和入库税源(即实实在在的税收增长)。其中,潜在税源是税收增长的基础和前提,是理论税源和名义税源,它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可收税源是政策税源和应收税源,是税收增长的直接前提,它与税制优化、税基拓宽和课税深度密不可分;入库税源是可收税源减去因征管和外部环境制约等因素而导致的滞漏部分后的税源,它直接受税收征管力度和水平的制约。研究税源状况既不能只看到潜在税源,也不能只看到入库税源;既不能夸大税源拥有量,也不应放弃挖掘税源潜力。税源研究的重点应当是可收税源,其根本出路则在于优化税制、拓宽税基、拓展税源。

二、非可持续税收的弊端分析

经济发展与税收增长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突出表现为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任务之间的关系。在计划符合实际的情况下,完成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是一致的。但由于需要与可能、主观与客观、宏观与微观之间存在矛盾,税收计划往往不是以经济增长为依据,而是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定任务,形成税收任务年年加码,高位运行。近年来,由于税收计划制定、分配不尽科学、合理,税收计划和实际税源不符,特别是税收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指令性过强,行政行为过重,诱发了涉税执法秩序的混乱。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工作苦乐不均,对纳税人的执法松紧不一。有的地方在完成任务后有税不收,有的地方已应收尽收却还完成不了税收计划任务,两者都不能真实地反映一定时期的经济实现所提供的税收。一些地方为了完成计划,实现收支平衡,搞提前征缴税款和无税空转虚假入库,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使税收征管秩序发生混乱,在长远和根本上对经济发展是十分有害的。

三、西方国家有关税收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及其借鉴

一国课税水平通常可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率来衡量。达一比率的直接决定因素有三:一是政府支出的需要;二是非税收资金来源(包括举债和货币创造)的可利用性和意愿;三是该国的税收能力,取决于人们的支付能力和政府的征收能力。

西方经济学历来认为,税收是有极限的,包括税收的自然极限和制度极限。

关于税收的自然极限,拉弗曲线一般被认为是社会制度既定情况下税收极限的典型理论。它告诉人们,税率提高过大不一定能增加税收收入,反而有可能减少税收收入,因为个人和企业减少了劳动和资本的投入,并可能转入“地下经济”。在私人部门中,当政府强加给个人和企业的负担过重时,他们就会逃离正规经济,转入不征税的非正规经济,国家的税基将缩小。如果国家管制和征税所适用的范围越来越萎缩,那么政府提高管制和征税的强度无异于杀鸡取卵。

关于税收的制度极限,一是直接的制度限制。指强加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可以通过对税收收入占gdp比率设置制度限制而直接予以约束。美国就作出种种努力制定一些规章制度,限制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超过某一限度,或限制他们征收某一税种。二是间接的制度限制。体现在税基或税率的制度限制和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法漏洞的制度限制两个方面,包括限定税基和禁止使用累退税率等。

笔者认为,税收管制是政府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税收和公共支出接近极限的情况下,管制会越来越重要。但是,管制确实存在自然极限,如果超出这一极限,政府就缺少了理性。所以,建立税收可持续发展机制,促使税收体系自身的健全和税收运转的有序、有效及其良性循环是非常必要的。

四、税收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

依法治税是由税收本质决定的,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法治税的首要任务是在保证税收计划任务的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实现税收计划任务的圆满完成,尤其是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做到该收的税要足额收齐,不该收的税分文不取。否则,就会破坏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进一步优化税收法制环境,必须营造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政府部门依法用税的良好法制环境。要尽快健全以《税收基本法》为代表的税收法律体系;大力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对偷逃骗税实行严惩;尽快建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严厉打击涉税犯罪行为;加强税收电算化网络建设,实现科技兴税;制定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依法用税加以规范和约束。

(二)坚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原则

当前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现象较为突出,重复建厂、重复引进投资、设备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资源紧张、产品滞销,影响了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税收应充分发挥对产业结构的调控功能,达到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能增收和培植后续税源的目的。

(三)建立经济税源分析预测制度

税源按gdp的产业、构成项目和所有制性质分类统计,重要税源按分税种的税收来源、税收入库与gdp中各产业、各项目构成相对应。通过经济税源分析,明确各产业、行业经济运行质量和税收贡献率、税源变化和入库情况、税收潜力和征管薄弱环节。

(四)不能把税收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唯一指标

税收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不应当成为考察和评价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能否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情况。对税收工作的评价,应该既有量的要求(即税收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也有质的要求(即依法治税的力度)。没有质的量是没有意义的。应适当弱化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考核。发挥税收计划预测性、科学性、指导性、调节性作用。要使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机制成为推动和促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因素,使其成为促进税务机关防止和清理欠税、严格审批缓缴、避免变相预征税款以及混库的有效手段。要把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管理统一起来。税收计划的制定方式应当改进,尽快建立科学的税收能力估算体系,把税收计划的确定建立在一个地区的税收能力基础之上;运用“税收负担率计划分配法”调整不同地区百元gdp税收能力指标,把不同地区税收计划与税源实际水平的不适应状态调整过来;通过立法明确税收计划的制定权限,并把立法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级政府,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通过规范、适度、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解决在“税权”集中后某些地区可能产生的财政缺口;建立全方位的税收考核体系,包括税收计划、纳税人登记率、正常申报率、稽查税款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缓缴增减率、涉税案件立案率、结案率、处罚率、涉税复议变更撤销率等。用经济相关考核指标考核收入计划,逐步淡化“任务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