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税法及构成要素

税法及构成要素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15 15:13:22

税法及构成要素

税法及构成要素第1篇

一、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重新解读

(一)税收要素的传统学说的不足

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学界亦称为税收要素或课税要素,是在实体的税收规范中,所规定产生税捐债务的各种抽象前提要件的整体而属于一项总括的概念。[3]它所解决的是税收之债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具体形成问题。学界对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研究是较为深入的。如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课税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的归属、课税标准以及税率五种。[4]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税捐主体、税捐客体、税捐客体的归属、税基、税率。[5]此外,我国学者则提出了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税务争议和税收法律责任等税收要素。[6]

从税收之债的成立的角度来说,学者们对税收要素的概括仍有所不足。具体说来,纳税人仅仅代表了税收之债的一方当事人,即承担税款给付义务的税收之债的债务人,作为享有税款受领权利的税收之债的债权人则并未予以反应。尽管以税捐主体取代纳税人,足以弥补上述缺失,但由于征税客体仅仅表明税收之债所依存的对象,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它或者可以作为各个税种相互区别的标志,却很难表征税收之债成立与否。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以商品和劳务为其征税对象,但单纯的商品或劳务的存在本身并不会产生增值税的税收债务,而仅仅在商品经销售或劳务经提供之后,税收债务才会现实的发生。税法上所规定的征税客体,仅仅限定了税收之债所指向的对象,而该对象只有与税收债务人的经济行为相联系,才能现实的导致税收之债的发生。我国学者对税收要素的总结几乎囊括了对税收之债产生影响的所有要素。但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环节所涉及的仅是征纳的程序问题,即如何以及何时履行债务的问题,并不影响实体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另外亦有学者认为,税收优惠措施也是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7].但税收优惠措施仅在个别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并非一般的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而是特殊的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税务争议本身即是针对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争议,并不最终决定税收之债的成立与消灭。而税收法律责任是在税收之债未被完全履行时由相关义务人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是在税收之债成立之后发生的,也不会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

(二)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与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

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是否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进而成为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与税收权力关系理论存在较大的分歧。基于税收权力关系说,认为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的满足并不成立税收债务,只有在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税收之债的数额时,税收债务才现实的发生。这以奥托﹒梅耶为代表。基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之债于课税要件满足时成立。征税机关核定税额的行政处分,只是在于确定已成立的税收债务的具体金额,使得税收债务人能够现实的履行其义务。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只影响税收债权的行使而不影响税收债务的成立。《德国租税通则》第81条即认为税收债务在法律规定的租税要件充分时成立。为确保租税债务而必须确定税额的情形,不得阻隔该税收债务的成立。税收债务不以行政权的介入为前提。即为此说的代表。

两种学说争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权力的介入是否影响税收债务的成立。基于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债务的成立与否,只与法律的明文规定有关,而排除行政权力的干预。以稽征机关的核课作为债务成立的前提,则稽征机关是否核课,何时核课都不可避免的影响税收债务的成立。“法律保留”即只是具文。更何况稽征机关的有限理性,更不可能于任何满足课税要件的事件发生时及时予以评价。税法要求“对相同的经济事实应以相同的评价”[8],在评价时点的差异上亦必会影响各个债务人期限利益的取得。在课税处分被变更或暂时被撤消时,其债务的成立时间亦难以确定。[9]此外,纳税申报作为债务的履行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采用时,税额通过申报即可予以确定,过分强调税务机关的核定处分是没有意义的。核定处分和纳税申报只在于宣示已存在的债务数额,而非创立新的债务。因此,为确保成立税捐债权债务的法律效果对于一切税捐义务人均适用相同的基准时,而不受不同的税捐核定的时点的影响,应以法定的课税要素满足时为准[10].税务机关的核课行为不应成为税收要素的构成要件之一。

(三)税收之债构成要件新解

就笔者看来,借鉴私法之债中相关学者对法定之债的构成要件的归纳与总结,税收之债应包括以下要件:

1.税收主体

税收主体亦即税收债务关系之当事人,应包括税收债权人和债务人。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目的,基于法律的规定,无偿的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税收债权人是为国家,国家是所有税收利益的最终享有者,税务机关不过是国家的人,仅仅是基于国家的授权,作为国家的人而向税收债务人行使债权,是代行税收债权的主体,债权的行使后果必须归属于国家。当前在我国行使稽征权的包括税务机关、海关、农业部以及财政部。

关于税收主体,更为重要是无疑是税收债务人。从抽象的层面来看,所有的公民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能成为纳税人。具体而言,本国公民享受本国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应当为此而支付对价,并无疑议。而外国公民亦可能基于偶然的税收联结而受一国管辖而承担税收债务。我国宪法即明定,人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已将所属的公民纳入潜在的税收债务人之中。这是从政治意义的角度来判明主体资格。但亦有学者认为,一般系以可以体现经济上给付能力或在技术上可以被把握经济上给付能力者,作为税捐权利主体。[11]即在税收债务的承担中,仅有政治意义上的联结是不够的,还必须把握经济给付能力,始能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

这仅是从抽象的阐明何为可能的税收债务人。在具体的税收债务关系中,税收债务人还需由各个税种法明确予以规定。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债务人是取得收入的个人,在营业税和消费税则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债务的承担,即意味着须无偿转移一定的财产与国家。这必然会造成对税收债务人财产的侵夺。因此,关于税收债务人的规定应有议会严格保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使公民在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可以预测自己是否会因此而承担税收债务。

2.应税事实的发生或存续产生某项经济后果

(1)发生某项经济事实

,产生某项经济后果。

租税法所重视者,应为足以表征纳税能力之实质的经济事实。[12]税收应保证其侵夺公民财产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因此,即需考量潜在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以实现量能课税,实现税负公平。而其衡量的基础,仅在于某项经济事实的发生。静态的财产存续是难以表彰纳税能力的。只有在动态的财产变动中实现经济的流转始有可能基于由此发生的增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只有基于此种经济增值才有必要重新配置所增值的部分(收益)在各主体间的分布,达到国家重分配的目的。需要强调的是该经济事实并不仅限于经济行为。从事经济行为取得收入固可以征税,由于自然事件而使财产自然增值亦可就其增值部分征税。如1969年台上字第1415号判决即认为,土地增值税,系以都市土地之自然涨价为标的。[13]

(2)该项经济事实具有可税性。

所谓经济事实具有可税性亦即该经济事实所产生之经济利益与经济后果经由税法评价,属于应纳税的范围。由于课税必须和表彰经济给付能力的标的、状态、或事实经过相联结,[14]因此,必须切实把握何种经济利益属于“可税”的范围。有学者认为,一项经济利益必须具备收益性并排除公益性才是“可税”的。[15]首先,由于国家收入是由私人财产的收益中分享,性质上即为对人民自由权及财产权的限制。租税之对象限于所得及消费,不得及于私有财产本身。[16]为避免对私有财产的侵犯,租税应尽量不及于财产本身,而仅对财产上的增值部分为征收。其次,由于税收中性的要求,为避免由于征税给市场竞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亦要求仅于某项经济收益发生时,对该收益进行征税。最后,税收是对社会财富的分配与再分配,只有存在收益时才有再分配的可能。就主体的收益而言,包括诸如商品(包括劳务)的销售收入,各类主体的所得,源于财产的收入或利益三大方面。以上述收益作为征税对象,便形成了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这三大税收的划分。[17]

(3)经济事实可归属于税收债务人

为成立税收债务,必须在发生的经济事实与税收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可归属性”即关注该经济事实与特定的税收债务人有某种结合的因素。此种归属一般而言系基于私法上的法律行为,所有关系等而实现结合的。但这仅仅是由于借由私法中的法律形式来考察纳税人与某财产的关系以实现税法评价具有某种便宜性,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的整体性。在民法对某种经济事实的形式归属不能完全反映经济生活的实质时,税法即有可能越过相关的民法的形式归属而直接考察其实质的经济归属,即税法的可归属性更重视经济事实与税收债务人的实质性联系。因此,有学者主张,应在归属性中导入实质课税原则,认为实质上相同的经济活动所产生之相同经济利益,应课以相同的租税。对有关课征租税构成要件之判断及认定,自应以其实质上的经济事实关系及所产生之经济利益为之,而非以形式外观为准。[18]在当前诸多的税收规避案件中,即有不少是利用私法的法律形式了掩盖某项经济事实的实质归属以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因此,更应注重对实质的经济归属的考察。

3.税基和税率

税基即课税计算基础或课税标准[17],即是应税客体的数量,反映的是在某征纳关系中具体“可税”的量化的收益的额度,是从量上来限定征税对象,属于量的规定性[19].如所得税中的所得金额。以此为基础,适用税率,即可计算税额。

税率是指对于税基应纳税捐金额的比例,反映的是征税的深度,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

税基和税率相结合即可确定税额的具体数量,明确税收债务所实际及于的财产范围以及税收债务人实际承担的税收债务的范围,是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核心,同样必须在法律中予以确定。

二、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理论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税收是对公民财产的侵夺,是对公民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权利的限制,要求税收的征收应当严格的依税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到实体的层面,要求当且仅当税收构成要件满足时,税务机关才现实的严格依照税收构成要件所确定的范围行使债权。

(一)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理论与税收之债的成立时间

税收之债的发生时点关系到已存在的债权何时得以现实的行使其请求权。如果说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关注的是是否发生债的关系及其具体的状态,那么税收之债的发生则关注何时成立债的关系,两者关系密切。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直接决定了税收之债的成立时间。

对于税收债务的成立时间,我国税法并无统一规定。而由各个税种法分别予以规定“纳税期限”。《税收征管法》亦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并无对纳税期限的起始点予以确定的标准。一般认为“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征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在纳税期限之前征税机关不能征税。[20]就笔者看来,纳税期限应自课税要件满足时起至其后的合理期限为止。而新《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而在纳税期之前纳税义务是否已经成立尚不得而知,税务机关以何为据认定其有逃避纳税行为,以何为据行使债权,又以何为据确定债务数额。就此看来税收保全制度的规定违反了课税要件满足时税收债务始成立的要求,应有完善的必要。

正因为税收债务的成立时间关乎税收债权于何时得以行使,纳税人何时承担债务,因此,为避免不当的期前债权行使与期后延期行使,应有必要按税收构成要件实现说于法律中明文规定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满足时成立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以使征纳双方可据以按时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税务机关仅在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满足后才能向税收债务人行使税收债权,而税收债务人也仅在税收构成要件满足后始承担税款的缴纳义务。

(二)税收之债的成立与行政权力无涉

1.税务机关对税收之债的成立无裁量权

税收之债的成立仅与法律明文规定的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有关,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税。税收之债仅于具体的经济生活事件及行为可以被涵摄于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前提下,国家的税捐债权始可成立[21],而不以行政权力的介入为前提。对税收之债的成立,应排除法律效果层面的行政裁量权。税收机关的核课行为仅仅是对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满足情况的认定,进而确认税收之债的实际存在及其实际数额。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人而向税收债务人行使债权,只能于税收构成要件满足时于授权的范围内依税收构成要件所决定的税收债权的范围确定并行使债权。它无权随意创设税收之债,也无权随意减少税收债权的数额,仅有如何实现税收债权的自由而无变更税收债权的权利。因此,税收之债的发生及范围并不取决于行政裁量,税务机关在租税法内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为,原则上并不能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

2.税收之

债不容和解

税收之债是为法定之债,因此,无论是税收债权人还是税收债务人,其意思表示都不足以影响税收之债的成立,即税务机关与税收债务人之间就税收债务的内容及征收日期、方法进行的和解或达成的协议,都不足以改变税收之债的成立及所确定的债务的范围。租税之额度不容税捐机关与纳税义务人私下妥协,让步达成协议,而应完全依法定之课税要件课征,[22]税捐协议或税捐契约原则上为法所不许。

此外,不仅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就各项税捐债权所达成的税捐契约不足以改变税收构成要件被满足的事实进而改变税收债权成立的事实,基于税捐债务关系的请求权的债务人与第三人间进行契约协议,约定由该第三人负担债务时,则此项约定对于税捐债务关系之请求权的发生也没有任何影响,亦即其并不影响公法上的税捐债务关系。

3.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与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由于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直接决定了税收之债是否成立,并由此确定税收债权的范围,因此,税务机关为证明税收债务的存在,应当首先证明有符合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的存在。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对于税收债权的成立和税收数额的提高的事实,税务机关应当负有客观的举证责任。在此范围之内,国家承担无证据的后果,倘若未能确实认定其事实存在时,则不论是对确认税收债务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负担还是减轻负担的或给予优惠的事实,税务机关均不得加以斟酌。税务机关与税收债务人之间对可涵摄于税收构成要件的事实关系无法取得一致意见而无法判定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满足时,税务机关也仅得对已确信已实现的事实关系所确定的权利范围行使税收债权。

为此,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对税法所规定的各个税种的抽象构成要件有足够的了解,掌握对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事实进行可税性判断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事实发生时,能够依据税法所规定的抽象构成要件对其进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可以涵摄于何种税收构成要件之内以及是否成立税收之债及税款的数额。

三、结语

在德国著名法学家阿尔拜特。亨泽尔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之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经历几代税法学者的发展和完善之后,对各国税收法治建设发生了深远的影响。税收之债也成为新型的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另一种代名词。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对税法理论进行全面的重构,也成为近年来税法学界努力的方向。而恰恰是作为税收之债认定标准的构成要件,学界似乎有意无意的忽视了对其进行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为理念的重新解读。构成要件的概括仍简单以税收学上的认定标准为蓝本,使得税收构成要件理论无法融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之中,更影响了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因此,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作为基本的学理基础,对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进行全新的总结,是相当必要的。

税法的侵权法的特性决定了税收之债的法定性和严格的拘束性,这也就决定了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在税收债权实现中的基础性地位。从实体上说,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即是税收成立的法律标准,只有依税收构成要件所确定的税收债权进行税收征管,在此范围内的税收债权的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从程序上说,税款征收程序是为保障税收债权的实现服务的,征收程序的展开应当是围绕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的满足的认定而展开,并以此为核心安排其债权行使的顺序。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对税收法治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如果说,税收之债成为税收法治构建的新平台的话,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恰恰成为税收法治起始的基础性内核。

「注释

[1]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3页。

[2]蔡震荣:《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第2版),(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59-87页。

[3]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34页。

[4][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学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页。

[5]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3-328页。

[6]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283页;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6页;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1版),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7]参见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

[8]林进富:《租税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70页。

[9]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页。

[10]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页。

[11]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4页。

[12]林进富:《租税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70页。

[13]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350页。

[14]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5页。

[15]可参看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

[16]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17]可参看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

[18]林进富:《租税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70页。

[19]陈清秀:《税法总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7页。

[20]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页。

[21]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页。

税法及构成要素第2篇

关键词:税收遵从成本影响因素

早在1934年,美国学者海格对美国联邦和州税收的税收遵从成本进行了研究,但是没有明确地对税收遵从成本进行定义。直到20世纪80年代,国外才开始重视税收遵从成本的问题研究。其中,尤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在此领域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与国外相比,我国对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则显得比较落后,我国是在近二三十年才开始关注和研究税收遵从成本的。在我国,税收成本通常被分为三类,即经济成本、征收成本(也称管理成本)以及税收遵从成本。长期以来,有关前两类成本的研究细致入微,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是有关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却相对较少,甚至可以说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显得比较滞后。但是国内外已有研究对于加深税收遵从成本相关方面的理解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

一、税收遵从成本的组成及影响因素

(一)税收遵从成本的组成因素

雷根强等(2002)指出,税收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为遵从既定税法和税务机关要求,在办理纳税事宜时发生的除税款和税收的经济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选择的扭曲、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税收遵从成本的测算和计量相对比较困难,这是因为税收遵从成本的构成比较复杂。从目前已有研究来看,税收遵从成本主要由以下几类成本组成:货币成本、时间成本、非劳务成本、心理成本以及税收筹划成本、贿赂成本、诉讼成本等(雷根强,2002;薛菁,2010;王琨,2006)。但是主流研究认为税收遵从成本主要由货币成本、时间成本、心理成本以及非劳务成本组成。

一是货币成本。货币成本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向税务顾问进行咨询所支付的咨询费用或者交由税务等中介机构办理纳税事宜所支付的中介费用及拜访税务机关所花费的交通费用等。这是由纳税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发达国家由于税制复杂,纳税人如果不聘请专业的律师或者会计师,他们自己很难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因此必然产生货币成本,这部分成本一般可以通过调查计算测量。

通常货币成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所安排的办税人员经费。这部分开支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必不可少的开支,这部分费用一般反映在企业的管理费用当中,不能够剥离开来。在一般的大型企业中都有专门的办税人员,在中小型企业中则多由企业的财务人员兼任。

办税设备经费。办税设备如同办税人员经费一样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地税部门的税控收款机,国税部门的防伪税控机及IC卡、发票认证软件、扫描仪,办税用计算机等。这项费用属一次性投入,其费用可以在一定年度内分摊。当然存在更新换代的情况,这又需要企业投入一笔经费。

税务费用。纳税人雇请税务机构或人员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的费用。税务费用的发生是与纳税人委托行为的发生相联系的。服务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需要也催生了纳税服务的产生,不仅方便了纳税人员,也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

其它还有一些费用视情况而定,如有些纳税人在与征税机关发生纠纷时,需要聘请律师,就会发生行政诉讼以及费用;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限期缴纳税款需要缴纳的罚款以及税收滞纳金。

二是时间成本。时间成本是指纳税人搜集、保存必要的资料和收据,填写纳税申报表所耗费的时间价值。时间成本又分为个人纳税人的时间成本以及公司纳税人的时间成本。个人纳税人的时间成本,表现为个人纳税人和无偿援助者在办理纳税事宜中所花费的时间数量和单位时间价值的乘积。公司纳税人的时间成本,表现为公司雇员办理纳税事宜耗费的时间数量和单位时间价值的乘积。

三是心理成本。心理成本是指纳税人认为自己纳税并没有得到相应报酬而产生不满情绪或者担心误解税收规定可能会遭受处罚而产生的焦虑情绪。心理成本的测量相对来说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心理成本却又是比较重要的。

税收征管由以前的源泉扣缴向纳税申报有了一个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心理成本表现得比较明显。因此它与税制的公平性、税负的适度性和税收政策的普及性有很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税制的公平与纳税人的心理平衡是正相关的关系,即税制越公平,纳税人的心理便越容易平衡;纳税人在承受税收负担的能力之内,其心理压力便越低;而税收政策普及得程度越高,纳税人对税收的恐惧感便越少。

四是非劳务成本。非劳务成本主要是指纳税活动发生的如计算机、复印机、电话、传真、信笺、邮票等通讯设备和办公用品的成本以及专门拜访税务机关所花费的交通费用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非劳务成本是目前税收遵从成本研究中的难点,也是经常被忽视的部分。

(二)税收遵从成本的影响因素

税收遵从成本是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由纳税人承担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约束,特别是遵从成本中包含了“心理成本”这种难以计量和测算的成本以及“非劳务成本”这种难以定义的成本。与遵从成本相互联系的因素比较多,一方面遵从成本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遵从成本也会影响如政府税收收入等因素。考虑我国纳税实际情况,目前对税收遵从成本影响的因素主要有:税收体系的成熟程度、税收环境安全程度、税收立法稳定程度、税制简化程度、征管部门专业化程度、个人纳税意识程度、中介组织完善程度,当然还包括诸如税率的高低、税种的不同以及税收腐败程度等。其中有些因素与税收遵从成本负相关,有些则刚好相反。近年来,我国纳税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让广大纳税人体会到了前所未有的好处。从税收遵从成本的角度看,企业认为税收信息服务可以为其节约搜集查找资料所需的时间成本和非劳务成本;征管部门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为广大纳税人节省了不少时间成本;针对不同税种的不同税率让企业最优化生产,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产品。

薛菁(2010)从实证研究的角度,采用问卷调查方式获取基础数据,运用因子分析方法对中国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薛菁采用的指标包括税法的稳定性,税法的明确性,税制的复杂性,税率的高低,主体税种的不同,税收政策的公平性,税务机构的设置(国税、地税合一还是分设),税收征管效率,税务人员的职业素质,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措施的完善,对偷、逃税的稽查、惩罚力度,税收腐败程度,税务机构完善程度(独立性、专业性、守法性),企业办税员或财会人员对税法和纳税事务的熟悉情况,企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等,同时笔者将所有指标分成税收征管情况、税制特征、企业的纳税素质、税收环境、税法特征和税收要素的规定等六个因子,运用所搜集的数据逐步进行实证检验得出结论。当然,笔者只选取了125家的基本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具有代表性的,没有说服力,但是就选取的样本情况,笔者得出一些结论,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税率的高低、税收制度的复杂程度以及税制是否公平等依然是影响税收遵从成本的主要因素。这一结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结合我国近年来的税收改革,目前影响我国税收遵从成本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税务机构设置的变化。1994年,我国税收管理体制有了较大变化,主要是组建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虽然这样的改革对于确保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以及调动积极性有重大意义,但是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则是严重的负担。纳税人需要在两级机构登记注册纳税,这样加大了纳税人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这与前面所讲的应该着手努力降低成本是相违背的。

科技发展带来的税收征收手段的现代化。不可否认,科技发展带来的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在长远意义上来说是具有极大意义的,但是从短期来看,由于公众并未熟悉现代化的征管手段,不仅需要时间成本,同时还需要适应成本;由于缺乏统筹规划,各自为政,各地自主设计一些软件,当旧软件不适用时,开发新软件又带来巨大的成本,这都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法制不健全。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统一、完整的税收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现行的两部法律,其它税法条律由于缺乏规范性以及存在随意修改的现象,造成了法律效力的缺失。然而这导致了广泛存在的自由裁量权,相应产生了执法的随意性。执法随意性导致公众对于税收征管的抵触情绪,这无疑是加大心理成本的主要因素。

税收服务发展滞后。税收服务应该包括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和税收机关的专业服务。而目前我国税收服务,尤其是税收专业服务例如税收信息服务、税收环境服务、纳税技能服务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到位的现象,在服务中质量不高、不规范、不专业。另外,有些税收部门为了提高业绩,违反法律法规提供一些有偿服务,这都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当然,由于我国税务出现时间不长,行为还存在较多不规范的现象。种种问题都加重了我国的税收遵从成本。

二、我国税收遵从成本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税收遵从成本的时间成本较高。首先,纳税人申报纳税,申报表多,填报纳税表时间长;其次,我国科技发展水平还不够先进,不能像美国等发达国家那样采用电子化申报,还需要纳税人到纳税申报机关或银行缴纳税款;最后,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够强烈,又不主动去熟悉了解相关政策。这些都导致时间成本提高。

二是货币成本不断提高。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将带动我国税法法律法规的完善,加之竞争驱使的企业规模化发展,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向税务顾问进行咨询或交由税务等中介机构办理纳税事宜的现象将不断增多,这必将导致货币成本不断提高。

三是税收遵从成本的心理成本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伴随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将变得更加复杂,纳税人了解税法将越来越困难,同时激烈的社会竞争导致现代人产生的各种焦虑以及不满情绪愈发严重,心理成本必然增加。

三、降低税收遵从成本的建议

深化税收体制改革,构建简单高效的税收体制,减少纳税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是要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简明的税制可以清晰界定税收义务,减少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减少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的时间成本、劳务成本以及各种费用,进而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定期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规范纳税程序,加强税务服务人员再教育,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探索研究更加简单明了的税收表格以及高效快捷的电子化纳税申报系统,方便广大纳税人。

加强立法。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国有关税收的法律不多,一方面应该加强立法,另一方面应该改善现有法律法规。这一点可以效仿欧美以及澳大利亚等,将税收遵从成本最小化写入法律。

加强普法意识教育和宣传。首先,政府应该改进税法的宣传。相关研究表明,对税法知识的了解和税收遵从程度高度相关。政府不仅要在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中做好本职工作,还应该将税法宣传和教育工作常规化。政府的各项工作应该落到实处,将宣传工作做到全年税收工作的始终。知法方能守法,只有了解税法,才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事,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学习、了解税法的成本。其次,宣传工作应结合纳税人自身知识和能力,应尽量简化相关程序,免费提供通俗易懂的税收手册。这不仅提高了效率,也有利于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给纳税人带来了诸多方便。

参考文献:

1.雷根强,沈峰.简论税收遵从成本[J].税务研究,2002(7)

税法及构成要素第3篇

关键词:税收成本;征管模式;税收法制;税收环境

1776年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就提出了着名的税收四大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少征收费”。斯密对于税收成本概念的主要贡献在于他完整地提出了“最小征收费用”的原则,即“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并突破了税收成本仅限于有形费用如税务费用、纳税费用等的范围,涉及到课税经济效应的领域,这体现在他分析人民付出与国家收入不等的第二条原因中,即“它(指税收)可能妨碍了人民的勤劳,使人民对那些会给许多人提供生计和职业的事业裹足不前,并使本来可利用以举办上述事业的基金,由于要缴纳税款而缩减乃至于消灭。”斯密的这一重要思想对现代税收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税收工作中不仅要税收收入列为首位,同时还要考虑税收成本。

所谓税收成本,是一定时期内国家为筹集税收收入而加诸社会的全部费用和损失。税收成本按其影响范围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一般指征税成本;广义的税收成本除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外还包括税收经济成本。征税成本是指税务部门在实施税收政策、组织税收收入、开展税务检查所投入的各项费用;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付出的费用;税收经济成本是指在实施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过程中对经济产生的效用损失。

一、目前我国税收成本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成本随之增加亦属正常,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两套税务机构的分设,无论从人员机构、办公场所,到交易工具、业务经费等都必须增加投入,不论其来源于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总体上税收成本都是要增加的。由于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比较落后,税务人员具体业务能力及执法水平也较欠缺,跟不上征管改革的发展需要,税收征收管理中的效用不广,现代化程度不高。另外,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机制设计上,出发点往往是最大限度地组织税收收入,而不是力求以最小的税收成本业换取最大的收益,税务机关为了便于监控、避免税收流失制定了许多严密甚至苛刻的征管制度,这些都会给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带来很多不便,增加了税收成本。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成本一般在1%至2%,低的如意大利为0.5%,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大拿大为1.6%,法国为1.9%.我国由于长期对成本和效率问题缺少系统的认识,自然也就谈不上广泛运用,因此,税务部门一直没有进行专门的成本计算,税收总成本的高低,分税种成本的高低始终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可供考核和参考,据散见于各类报刊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地区税收成本有说5%至6%的,有说7%至8%的,各案调查有说达20%的,无一定论,而且差距悬殊,我国各地区税收征收成本大致与经济布局相吻合,东部及沿海地区较低,为4%至5%,如山东为4.3%,广东为4.7%,西部及欠发达地区较高,为10%左右,如内蒙古为9.6%,贵州为11%;中部地区大致为7%至8%,但北京较低为4.6%。

二、我国税收成本偏高的形成原因分析

我国税收成本之所以偏高是有诸多因素结合起来的。

(一)税收法制不健全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现代税收事业的基础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人治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在税收上表现为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加上税制不健全,法规漏洞多,偷逃税或越权减免税现象严重。1994年我国实行的新税制,多数以条例形式出现,法律地位不高,有许多问题还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税目、税率过于复杂,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易产生分歧,具体操作很复杂,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使税收成本加大。从现行税制的税种设置来看,现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制度都较为繁琐,不利于纳税人简单明了的缴纳税款,提升税收成本。特别是目前我国设置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执行税务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讲,确保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但这种重复管理、征收、检查和复杂的税收制度,都无疑加大了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

(二)税收环境方面的原因

从经济环境看,在走向市场经济之初的现实经济运行中,滋生了大量的“地下经济”,由于信息不灵、政策的贯彻难度大,给税源的监控带来很大困难,税务机关要把潜在的税源变成收入就必然要加大税务要素的投入,增大了征税成本。从社会环境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使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逐渐明确,相应地由财政利益分配引发的政令不通现象日益严重,表现在一些地方过多考虑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强行收费,弱化收税,甚至越权减免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追求所谓政绩而不顾税法的严肃性,严重妨碍税收执法。从文化环境看,由于尚有很多纳税人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很差,税收法规的执行不仅得不到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反而有人千方百计地逃避纳税义务,有的甚至抗拒、敌视税务执法行为,这必然会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带来难度,为了维护税法尊严,税务机关必须加大税务要素的投入,结果导致征税成本的增加。虽然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税务机关同其他政府管理机关实行信息共享。但各职能部门的配合不够,税务部门与工商、公检法、 银行的有关数据达不到共享,有关信息目前不能实行联网,一些政府管理机关为了部门利益会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政策落实遇到阻力,使税务机关为全面掌握纳税人情况,加强监督而加大税收成本支出。

(三)税务人员素质方面的原因

税收征管和正常纳税秩序的维护,要依靠广大税务人员。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是很高,受教育程度低,专业人员少,据有关资料显示:国税系统税务人员研究生学历以上仅占0.08%,大学文化程度占4%,大中专的占57%,高中以下的占38%.尽管各级税务机关均已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现代化办公设备,但由于目前缺乏既精通税收业务又掌握现代化科技的税务人才,计算机的应用仅限于征管方面业务的操作,但是在此基础上的稽查选案的计算机处理仍缺乏充分、完整和有效的数据依据,大量的工作仍需要人工来完成。随着国家有关法律的完善,一些规范税务机关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行,税收工作中不但要求重实体,更要加强程序的规范,因此税收工作需要一批高素质,懂税收、会计、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因此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培训力度、并且引进高素质的人才。而这都会加大税收成本支出。

(四)纳税人纳税意识方面的原因

虽然经过多年税收宣传,全社会整体纳税意识有所提高,但在市场化进程中,许多新办企业、新兴业户对税收的本质功能仍缺乏应有认识。农村地区、零星税源分散隐蔽很多私营业主、个体业户账证不全,迟迟不办理登记。使税务机关无法实行税务监控。还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税务系统采用的IC卡、数据采集器等电子申报手段不能适应。落后的办税能力与高科技电子申报的反差很大、制约了税收征管改革的进程。纳税人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整体纳税质量,干扰了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秩序,是制约税收征管效率的主要因素。

(五)其他方面的原因

因征税而导致私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增加的社会经济利益,就会发生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损失;如果税收对市场经济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的生产和消费决策,即发生了税收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额外损失。

三、降低税收成本的途径及措施

(一)树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

要降低税收成本,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成本观念并非是企业的专利,税务机关也要强化成本观念,那种不计投入,不问产出,只求完成任务的观念是与市场经济的效率要求背道而驰的。长期以来,税收征管工作被视为纯粹政府行为,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计划,保证应收尽收,不惜一切代价增加人员、增设机构,造成税收成本过高。因此,必须在思想上彻底摒弃过去的“无本治税”的旧观念,增强税收成本意识,把税收成本观念贯彻到税制改革、征管机构改革和税收日常管理之中,科学地进行税收成本的预测、决策、计划和考核,变税收粗放型管理为集约型管理,变人海战术为现代化管理,变进一步明确税务经费的支出去向和结构,促进税收机关采用更科学、更有效的手段,充分挖掘税务部门人、财、物的潜力,使税收工作达到最优化。作为税收事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应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树立税收成本观念,既注重税收事业发展,又考虑税收成本的优化和节约。

(二)建立科学、现代化的征管模式,努力提高征收效率

首先,税制设计要考虑税收成本。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表明,税制结构和程序的过分繁杂,会加大税收成本,使税收征管弱化,薄弱的税收征管反过来又损害了所期望的税制结构的有效性。如在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时应尽可能减少交叉,避免两套机构的摩擦损失效率;应尽可能共用税基,节约征管稽查费用;另外税种、税目、税率的设计应尽量简洁。

其次,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模式。2003年,我国税务总局明确提出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较原有模式更突出了“强化管理”的要求,强调进一步优化和重组税收业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最终达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在改革的过程中,税收成本提高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逐步完善,在提高征收效率的同时税收成本必然不断下降。

最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就是要建立科学、现代化的征管模式,适应现实征管环境,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统一开发征管软件,统一规范征管业务流程,使办税程序公开、简化,大力推广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和方便、快捷的税款缴纳方式;建立联系密切的网络,与工商、银行、企业等单位联网,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进行现代化的严密税源监控、征管;加强税务稽查,加大惩罚力度,增加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风险成本,促进全民遵守税法。

(三)调整优化结构设置,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首先,税务机构设置必须打破 行政区划的框框,其机构和人员密度应视税源而定,撤并部分收入规模小的税务所,全面推广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以降低税收成本,从根本上控制机构膨胀、人员增长过快等问题。其次,调整税务人员分布,职能分工应上粗下细,这样既能强化管理、堵漏增收,又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第三是要尽可能地扩大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最后,合理设置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充分发挥稽查职能,防止稽查机构的重设和虚设。此外,税务机关要切实更新工作理念,改变传统的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有力支持,密切与公、检、法及工商、财政、银行、海关、质检、电信等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和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人力的节省是最大的节省,人力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要降低税收成本,必须建立一支素质高、文秘站:业务精、敢打硬仗、高效廉洁的税收队伍。针对一部分税务干部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情况,应该大力举措致力于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从培训现有人员和引进人才两方面入手,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强干部政治业务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拓宽知识面,掌握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政策水平,努力实现一支思想成熟、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文明高效的税务干部队伍,使税务行政管理人员更适应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条件。

(四)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改善税收环境加

强法制建设主要是解决税收法制和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公民自觉纳税意识不强,良好的治税环境尚未真正形成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严格执法。首先要制定科学进步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税法的级次,增强税法的刚性与震慑力,降低税收机会成本;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走税收工作社会化路子,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积极营造机关部门配合的环境,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全体公民的税收法制意识;其三坚决治理地方领导对税务执法的干预;最后要完善税收司法制度,健全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组建税务警察队和设立专门法庭,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效率的执法质量。

结论税收成本牵涉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降低税收成本必须综合考虑,除了树立成本意识、建立科学的征管模式、调整优化结构设置,提高税务人员素质以及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和改善税收环境方面对税收成本影响较大外,税务经费的管理、税务等中介机构的推行和信用体系的建设等问题也制约着税收成本的高低。只有全面治理,才能从根本上寻求出降低税收成本的途径,提高整个税收经济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童大龙。关于税收成本的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00,(1)。

[2]贾志勇。税务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

[3]赫占良。对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的几点思考[EB/ol]南方网,2003-07-31。

[4]中国经济周刊。降低税收成本从何入手[EB/ol]中国税务网,2004-05-25。

[5]湖南日报。努力创造良好税收环境[EB/ol]新浪网,2004-07-13。

税法及构成要素第4篇

物流业税收政策乃利益相关者间关联的契约网,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需合理满足与考量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各利益相关者均有权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展开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具体应涵盖如下几类:

1.政府管理部门在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不仅具有合法性,还有影响力,并且有着紧迫性,属于完全利益相关者。从政府的税收管理职能来看,政府采用法律、经济、税收等手段调节国民经济,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调解物流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雇员、客户、供应商间的冲突与矛盾。政府希望解决社会就业问题,而物流业作为服务业能够安置社会成员解决一定的就业问题,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绩效与发展前景好坏,直接关系到行业储备人员的规模,进而牵涉到社会就业水平与社会秩序的安定性。同时,维系政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石来源于税收,企业偷漏税或经营不善会减少政府财政收益,进而影响到政府的正常运转及职责的履行。此外,政府的物流服务采购需求也要经由物流企业实现,如何确保物流服务质量乃政府部门所关注的内容之一。在物流企业的运营活动中,政府的物流业税收政策与物流企业经营业绩有着密切关系,乃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水平的间接体现。政府管理部门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之一是毋庸置疑的。

2.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有着紧迫性要求,但不具备合法性,影响力不大,属于苛求利益相关者。物流企业不仅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管理对象,又是税收政策的服务对象,物流企业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显现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管理的核心准则,也反映了物流业税收政策以物流企业满意为服务导向,物流企业对物流业税收政策有着最真实、最深刻、最直接的感受,让物流企业合法地参与到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中去,是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进行评价的科学有效方法。

3.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有合法性与影响力,但紧迫性不强,属于占优利益相关者。立法机关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评价权利,对物流业税收政策行使权力实施评价乃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立法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能够获取更为翔实、丰富的资料数据,拥有更先进评价方法与手段,也更为理性。物流业税收政策综合绩效评价乃一种科学民主的治理工具,是科学民主的制度安排,为立法机关绩效管理职能的顺利实施与强化提供了高效合理的选择路径,且经由翔实具体的指标体系来全方位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可以精准有效的对物流业税收政策进行绩效判别,进而调整物流业税收政策,这也正顺应发扬立法机关绩效评价效力,实现国家民主化、法制化的革新方向。

4.社会公众社会公众拥有影响力,但不具备评价的合法性,紧迫性也不强烈,乃潜在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乃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最终感应主体,因此也应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主体之一,这也符合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以民为本的价值导向。但社会公众参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时,具有分散性、感性及孤立的属性,欠缺专业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技术知识,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充分。社会公众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进行评价时,要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对物流业税收政策进行,代表社会公众意愿而非个人意愿展开,经由绩效评价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在开展物流业税收政策的专项绩效评价时,要关注社会公众作为绩效评价主体的制度设计与组织建构,从而有效发挥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5.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拥有合法性,但紧迫性与影响力不大,属于自主利益相关者。第三方评价乃指聘请多位专家成立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组织,依照一定的评价标准与指标,运用一定的手段把专家个人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整合为整体评价,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做出全面判断。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的评价专业性较强,需要由专业人士进行评判,从而获得具有精确性、可信性的绩效评价结果,为政府部门实施相关物流业税收政策调整提供可靠科学的智力支持与信息咨询。让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能够保证评价的专业性与中立性,从而确保评价的可信度,因此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必要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主体之一。

二、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体系的选择路径

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链日益多元化与繁杂复杂,任一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皆有着自身独特的评价视角,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与无法取代的比较优势,这必定要求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多元化组成。我国应学习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实际,经由构建多元化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体系,来保证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有效性、权威性与公正性。

(一)法律保障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为了规范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利益表达、确保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利益诉求及确保弱势评价主体的利益,各级立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实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多元化体系的构建编织牢固的法律制度保护网。经由法律法规明确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建构,并对各评价主体的评价范围、评价手段与评价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制,从法律上保证了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多元化主体的合法性、权威性。

(二)合理选择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针对不同物流业税收政策展开评价时随意采用人人参与的绩效评价主体是不适宜的。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中不仅要引入多元化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且要对各绩效评价主体进行恰当的组合和配置。在各绩效评价主体组合中,要以立法机关为核心主体,在立法机关引领下,各绩效评价主体从各自特定的视阈、利益诉求出发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绩效,形成各评价主体间长短互补的搭配格局和联动机制,从而增强绩效评价的精准性与可靠性。扩大社会成员参与绩效评价的广度和深度,实现社会成员的全面参与。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功效,确保第三方评价的常态化、全面性和中立性。对政府管理部门要形成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赋予物流企业参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合法性。

(三)恰当配置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比例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构成是一个多元结构,但这并不表示各评价主体是相同分量,各评价主体间是一种相互合作、竞争与耦合的关系。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已明确的前提下,针对同一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对象,各个绩效评价主体间的比重会对绩效评价结果产生关键性的影响,这也是绩效评价主体结构的组合是否合理的重要根据。通常,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的比重关系主要体现于各评价主体承担的指标在整个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构成与权重分配比率。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过去皆为行政主导、评价主体较为单一。但从长久发展看,以社会成员、专家、第三方评价机构为主的外部评价主体在物流业税收绩效评价中的分量会逐步加大,这是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必然发展态势。

三、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发展对策

在合理确定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基础之上,还需从内部与外部要素的视角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以切实提升绩效评价的成效。

(一)内部要素的优化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作为物流业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伴随物流业税收政策的发展,绩效评价在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中日益重要。为规范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提升绩效评价的质量,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相当关键。

1.健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需要考量各地区、时间等各个因素。由绩效评价主体利用各自资源一道合作,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扩大到物流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各个方面,全方位对物流业生产经营展开分析,且采用经济指标,从性质角度实施模糊分析,有机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以提升绩效评价的准确性、科学性与可靠性。也便于绩效评价机构对各指标的搜集、统计、评价与处理。

2.合理设置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流程绩效评价乃一个搜集信息数据、分析应用信息数据、反馈信息数据的全方位活动,依照绩效评价活动的内在要求与规律,基于绩效评价活动各环节分工负责,为保障评价结论的真实、可靠,绩效评价活动需要遵照严肃、合理的活动流程,具体工作流程见图2。

3.提升绩效评价人员素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专业性较强,对从事绩效评价活动的人员有着较高的素质要求。纵观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制度健全的国家不仅有完善的绩效评价机构,还有专业的绩效评价队伍,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素养直接关系到绩效评价活动的质量。由于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专业性,要求绩效评价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计算机、法律及相关税收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还要对物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所认识,并要有丰富的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及评价能力等,能够合理利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与自身的经验积累来综合评价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真实绩效。但当前,我国开展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人员专业素质良莠有别,多数绩效评价人员未达到绩效评价工作的素质要求。因此在实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初期,需采取一定举措提高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首先需实施严格的绩效评价人员选拔机制,选拔专业综合素质高、有物流业税收相关工作经验,有较强责任心的专业人才从事绩效评价工作。其次,需对从事绩效评价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与评价技能,以达到绩效评价活动的要求。对与绩效评价活动有关的物流业税收业务、财会知识、计算机技术、各项绩效评价指标的应用分析及调查技巧等内容展开系统培训,并结合绩效评价活动,组织绩效评价活动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快速提升绩效评价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及绩效评价技能。

4.研发应用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充分的涉税信息乃绩效评价活动的基础,而现代信息技术为绩效评价提供了坚实的支持。当前计算机技术系统在涉税信息的提供及处理上未达到绩效评价的要求,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依然处在发展阶段,需要研究开发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统一应用软件,避免各机构各自研费过多资金。一套统一规范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软件应用系统可以提升数据信息的自动读取、指标的分析、评价对象的选择及评价结果的处理水平,还能经由人机合理耦合补充人员素质与数量上的不足,将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推向规范化、程序化与现代化发展轨道。

(二)外部要素的优化

1.健全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法律法规发达国家在推进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中,相当关注法制建设,明确规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范围、内容、依据、方法等,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为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提供法律依据。在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制度化建设中,需要完善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绩效评价的法制化程度。作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社会经济范围的法律法规体系,会影响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的质量与效率。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发展到现在还没有统一、科学、规范的法律制度,在缺乏法律支持的状况下,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依据仅仅为财务和税收的内在关联关系,绩效评价不具备确定力、执行力与约束力。构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使得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此外,还要健全政府部门与有关部门共享涉税信息领域的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各有关部门配合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活动,积极主动提供物流行业的涉税信息。

2.构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信息网络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的准确有效乃以真实涉税信息为基础,而税收政策数据信息化乃开展绩效评价活动的基石。信息失衡会使得绩效评价难以取得预期结果。为确保税收政策数据传导顺畅、准确,需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发达的信息网络乃获取涉税信息的保障,国外发达国家投入大规模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来建设信息网络。我国可学习国外模式,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构建起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信息网络体系,经由网络体系实现信息数据的存储、调用、交换、档案管理等绩效评价管理活动。此外,在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内部信息网络之时构建外部信息网络,建立国税、地税、工商、统计、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外部网络。实现不同部门间信息数据的共享与交换,提供信息交互平台。

3.增强金融监管物流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目的乃获取经营利润,资金流动不仅为财务核算的主要客体,也反映物流企业生产经营的运作情况,若绩效评价部门可以及时掌握物流企业的实际资金流动状况,就能把握物流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态数据,以此为基础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必然可以获得乘数效应。伴随经济社会的进步,企业经由金融体系展开经营交易已是主流,需要加强金融机构在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中的辅助功效,通过详细规范的法律法规,确保金融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对企业资金流动实施监管。可以进一步健全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使金融机构采用企业的税务机构代码作为企业银行账户账号,实现税务部门网络与金融机构网络的交互沟通,达成资金结算数据的共享。还可学习发达国家的丰富经验,从法律上硬性约束金融机构主动配合税务部门。譬如美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发生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且款项存入银行,银行要向国内收入局报告,若银行不主动报告,银行会受到相应处罚;银行组织法也依照法律规定,明确规定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且存入银行或由国外汇入10万美元的,银行要报告给国内收入局。同时要加快改革金融体制,健全银行结算方法,激励企业在交易中使用银行转账或信用卡付款,尽量少用现金交易,若有大额现金交易需及时报告税务部门,从而为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有效开展提供完整、真实的资金流动数据。

4.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状况和社会经济间有密切关联,良好的信用体系有利于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恶劣的信用体系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信用涵盖政府信用与民间信用,良好的政府信用乃社会信用的保障。在社会成员和政府间的委托—之中,宪法乃社会成员经由民主程序和政府订立的合同契约,就税收法律关系而言,政府在履行契约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用,涵盖立法机关在税法制定中的制税信用、税务部门在征税中的征税信用、政府在税款使用中的用税信用等。所以,政府信用不仅指政府具备值得社会成员信任与否的要素,履行合同契约的能力为社会成员信任的水平,也是指政府对社会成员的责任心及对社会成员的期望与信任的反馈,核心在于社会成员对政府的信任及政府对社会成员的信用。民间信用乃指对合同契约执行状况的遵循及自身社会经济活动的诚实度。社会信用情状对税收政策领域有很大影响。在充满诚信的社会,多数纳税人会诚实申报纳税,纳税人申报内容有较高的真实度。与此同时,社会上各个涉税部门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及宏观经济数据有着较高的可信度,在此基础上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更为有效、更为真实。而在信用欠缺的社会,纳税人不申报、虚假申报等情况比比皆是,偷税、逃税、骗税遍地都是,黑色经济和灰色收入规模庞大,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大规模流失,还会扭曲社会经济信息弱化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可信度,使得以纳税人涉税真实信息为基础的税收政策绩效评价失效。简而言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能够推动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绩效评价得到有效执行。而公平有效的物流业税收政策绩效评价也有利于提升纳税人对政府的信任度,从而推动整个社会信用水平的增长。打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复杂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一道努力。

税法及构成要素第5篇

一、当下我国税务部门行政管理效率的缺陷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效率是资源配置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运用有限的资源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效率的核心就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运用到税务行政管理效率上主要就是指税收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资源的配置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成本维度:成本维度就是指在保证财力、物力资源相对节省并不变化的情况下,完成了预定的收入目标后税收的成本投入同往年相比减少,那么就说明税收征收管理资源配置效率是高的。

2.收入维度:通常而言,收入维度就是指作为选择平均征税额的衡量指标。当前,税收收入依然是体现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通常情况下,人均征税额越高那么行政效率也会相应较高。

3.努力程度维度:所谓的努力程度维度就是指在执法公正的前提下,对征管资源的合理配置中所取得的实际税收同税收能力的趋向度进行测量而得出的结果,如果越接近,就代表征管资源的配置效率越高。努力程度维度在一定程度反映了人力资源配置产生的效果。而要想使配置效率高效化,就要充分发挥税务工作人员的努力程度,激发他们的工作创造性和积极性。

这三个方面的维度对税收行政管理效率做了表面上的解释,忽视了税务行政管理效率的特殊性,而太过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这造成了对税务行政部门的工作目标歪曲并误解,给税收工作人员造成工作上的误导。另一方面,税收征管资源来源于社会的总体性资源,社会大众将税收的权利委托给税务部门,两者是委托的关系。

二、制约我国税务部门行政管理效率的因素

(一)环境影响因素。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就包括环境影响因素,而环境影响因素进一步可以被划分为经济因素、组织因素以及法律因素等。下面作具体的分析说明:

1.经济因素。税收是属于经济范畴的,由于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的具体状况同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来源的结构模式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经济因素也是影响行政管理效率的因素之一。

通常来看,一个国家在税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经济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税收的多少。具体关系表现为经济水平高,税源多,人均征税额高。反之,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经济税源状况是很差的。

2.组织因素。只有充分发挥出税务部门的行政组织的整体力量,才能提高行政效率,也可以说税务组织结构的设置对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有着巨大的影响。依据行政管理学来看,组织结构对行政管理效率有三种影响方式:其一,组织结构的层次是否明确划分,即行政中的管理、决策及执行是各司其职。其二,组织机构是否合理设置,即组织机构是否在职能目标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设置。其三,组织中的人员的能力、年龄以及知识是否进行了优化。

现阶段,我国的税收机构施行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税制关系。虽然分税制的施行使我国的税收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就,但是当前分税制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分税制导致我国税务部门人力、财力、物力的急剧膨胀,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成本;增加了纳税的遵从成本,导致纳税人降低了对税务部门的满足感;发生国税与地税争抢税源,出现恶性竞争。

(二)制度影响因素。本文阐述的制度主要指的是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而税收制度则是税务部门实行行政管理的主要依据。

1.税收制度。一个国家在税务部门人员以及税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实施税制的简化改革,能很大程度上降低征税的成本投入,同时减少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当然税制的简化是保持在一定界限范围内的。税制模式指的是在某个时期税收的体系构成。当前,我国税收的模式主要是单一的税制以及复合的税制。

2.税务部门人事管理制度。我国现行的税务人事管理主要强调的是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具体到考核方面来说,实行的是年终考核。考核内容则集中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只要不出现重大的差错和失误,就能完成考核。然而,由于考核时间长,且考核缺乏科学性与公正性,使得税务人事考核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提高我国税务部门行政管理效率的对策措施

(一)创新管理理念。一般来说,公共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是低于私人部门的。而在税务部门可配置的最大资源就是人力资源,并且对税务行政管理效率有着重大的影响。首先,要保证税务人员在权利的行使中具有政策选择的权利,从而能行使因税收法律法规不严密形成的行政自由权。其次,税务部门的公共性要求我们应当做好目标间的权衡以及效率地位的合理确定,从而使税务部门脱离管理学效率的优位传统。再次,要加强税务部门行政管理效率提高的内部因素,做到内部与外部因素共同作用,从而有效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最后,加强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能力,不断尝试税务部门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以及改革,加大对人主观能动性的认识,并努力提高税务人员的努力程度,最终实现税务行政管理效率的质的飞跃。

(二)创新管理制度。由于当前税务部门人事管理上存在着种种弊端,因此,要想实现我国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就要实行管理制度上的创新。具体以能级管理为例进行探讨。

能级管理,一般来讲就是能力等级,而能级管理就是要通过科学的测评及人事考核手段将行政人员的能力进行等级评定。能级管理不仅仅初步实现了人力资源的配置创新,打破关系、人情等原则。摒弃了只根据能力高低进行人员的选用方式。同时还实现了工资报酬制度的创新,打破了税务部门收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实行按能力等级享受不同报酬津贴的形式。

(三)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人员因素的影响主要来自于税务人员的惰性以及工作中的产生的摩擦、矛盾等影响税务人员情绪的因素。因而要在税务部门采取相应的人员激励措施,以此刺激税务人员的针征管努力程度,使得个人的倾向更加靠近与努力程度更高的区域,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结束语:

由于税务部门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以及工作内容,如何选择并实施更加科学,更加合理且更具有操作性的行政管理方式,从而实现能级管理中的公平原则,以及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是需要继续深入思考的问题。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赵丽萍.我国税务行政管理效率研究[D].暨南大学,2005年.

[2]孙哲.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成本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年.

[3]朱晓波.税务行政管理目标模式的确立及相关要件选择[D].东北财经大学,2002年.

[4]王金柱.基层税务部门绩效评估体系研究[D].山东大学,2010年.

[5]蔡金龙.税务部门执行力问题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0年.

税法及构成要素第6篇

关键词:电网公司 税务筹划 动力评价模型 杠杆解

1 电网公司税收政策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电网公司税负的增加,税收已成为影响电网公司利润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其具有的行业垄断性,国家在税收优惠上并没有给电力企业倾斜,相反,有些税收法规的制定与其他行业相比却增加了电网公司的税收负担。税收已成为电网公司沉重的负担,成为影响企业利润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税务筹划”就成为电网公司降低成本的一个重要武器。电网公司目前的税收管理主要表现为:第一,电网公司税务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且责任不明。第二,电网公司尚未形成较为良好的税务筹划意识。第三,筹划的事后性。第四,电网公司大多对税收政策的掌握程度较为欠缺,难以实现紧跟税收法规变化,并对优惠政策进行利用或采取相应策略。

2 系统评价模型的引入及运用

美国当代杰出管理大师彼得・圣吉在《第五项修炼》中所推崇的“看见整体”的系统思考方法即是一种系统思考的语言,也是一种系统分析的工具。系统思考的语言即能用整体眼光去看待问题,通过统合对知识领域的跨越去透视到问题存在的系统整体,以此帮助我们探究隐藏于其背后的系统运作能量。

系统观念认为:世界是由多层次的个体事物相互关联而构成的系统整体。由此可知通过对系统结构进行评价能够使我们了解系统行为以及其他各种现象,能够排除社会系统极度复杂和无穷的变数和的反馈回路,帮助我们评价整体结构并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因此,系统评价模型的原理核心即是通过运用逻辑联系来对各影响问题与因素间的关系进行明确描述。这些因素构成所形成的每个环路就是反馈环,而这些反馈环又通过一定的因素与方式关联在一起。正反馈环、负反馈环与时间延迟三个基本原件就构成了系统评价模型,同时也是反映社会经济生态系统问题的基本模块。这之中,正反馈环是指加速成长或加速衰退的闭合环路,而负反馈环是指具有调节作用的闭合环路,它们均具备目标导向和稳定两大作用。

文章通过运用系统的分析方法和系统评价模型,分析电网公司在税收筹划中的各个因素,在分析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构建电网公司的税收筹划政策的动力评价模型,通过模型分析找到解决电网公司税收筹划的“杠杆解”,进而促进电网公司的发展。

3 电网公司税收筹划政策的动力评价模型

3.1 电网公司税收筹划政策“成长上限”动力评价模型

电力行业不仅与国民经济发展联系紧密,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企业的持续发展必须与政府的财税收入之间取得平衡和共赢,这必然要求完善电网公司税收筹划政策,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而制约了税收筹划政策,电网公司税收筹划政策“成长上限”的动力系统如图1所示:

图1 电网公司税收筹划政策“成长上限”动力评价模型

在图1中,通过左侧的正反馈环可以知道,电网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其社会及经济效益也在逐渐增强,这就构成了“正反馈环”。然而由于电网公司随着发展规模的壮大,其对相应税收筹划的要求也不断增加,导致正反馈趋势无法持续延续下去。

另外我们通过图1右侧的负反馈环可以看到由于外部环境的诸多因素制约,使得电网公司有效的税收政策从而影响电网公司的发展规模,如扩大电网公司增值税抵扣范围、规范电网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电网公司内部结构型调减税、免征或者减征不合理税收以及完善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体系等等,导致电网公司有效的税收政策和外部环境产生一定的差距,导致电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出现延迟的负反馈环。

鉴于此矛盾,通过动力系统分析可知电网公司税收筹划政策对“增强环路”不进行推动,而是减弱或除去减弱限制来源,也就是说电网公司税收筹划政策与外部环境所存在的矛盾,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税收筹划政策对电网公司发展壮大的促进作用还不够完善与健全。

通过之前对我电网公司税收筹划存在问题的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促进我国电网公司税收筹划的具体措施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充分利用电网公司所在省份的税收特殊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减轻电网公司的税负的目的。第二,电网公司应该实施整体延缓纳税期限。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使得延缓纳税期限可以获得类似无息贷款的利益,应纳税期限越长就会使得所获利益越大,尤其是处于通货膨胀期间时,通过延缓纳税的理财效益将会更加明显。第三,电网公司可以通过缩小本企业的税基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即在税法所允许范围及限额内,实现各项收入最小化以及成本费用与摊销的最大化等,从而减少税基。第四,随着税收环境的良性发展,税收正逐步法制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广阔的操作空间。电网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环境下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可按市场规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电网公司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将节约税收成本并依法减轻税负作为降低运行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3.2 电网公司税收筹划管理水平及人才“成长与投资不足” 动力评价模型

图2 电网公司税收筹划管理水平及人才

“成长与投资不足”动力评价模型

通过图2能够知道,上半部分“成长上限”的动力评价模型是由正反馈环与负反馈环构成的,而下半部分则为“投资不足”负反馈环。正反馈环由于电网公司的规模通过不断发展壮大而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电网公司的社会及经济效益越高,也就促进推进电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导致电网公司的社会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同时电网公司的发展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正反馈环也并不是无限扩大的,当电网公司规模不断扩张后,电网公司的税收筹划人员专业能力以及其管理水平等各方面问题就显现了出来,进而产生负因果链:即税收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管理的满足度对提高人才培养与管理认识度培养和提高人才管理能力。所谓负因果链,是指当税收筹划人员的水平与管理能力不能满足政策管理的要求时,才认识到增加人才投资的重要性,才着手投资,而从投资到产出会存在延迟时间,所以电网公司会面临因投资不及时而使电网公司发展的竞争力下降,会导致电网公司的发展规模萎缩的局面。

进行电网公司税收筹划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方面的人才,目前中国具备税收筹划管理能力的税务从业人才从总量、结构和素质各个方面而言,都还不能够适应电网公司发展的要求。大力、主动吸引有经验的税收筹划专业管理人才的同时积极培养具备基本素质的财税人才是当前电网公司提高税收筹划管理能力的关键,为此,电网公司应该积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开发体系,切实提高税收管理水平:①由电力科研机构、税务师事务所、高校组成电网公司税收研究指导中心,为其提供专项的税收筹划咨询服务。②建立电网公司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电网公司的税务信息获取和开发能力,由政府积极指引,促进校企的产学研合作,提高税收筹划的技术水平。③加强对电网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不断提升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和税收筹划管理能力。

3.3 电网公司税收政策政府扶植及政策法规体系“成长与投资不足”动力评价模型

通过图3可知其上半部分“成长上限”基模是由正反馈环与负反馈环组成,而下半部分为“投资不足”负反馈环,存在负因果链:政府对电网公司的扶植和税收政策的设置程度政府对电网公司的扶植和税收政策设置的认识程度。这个负因果链导致电网公司因政府对自身的扶植与税收政策设置程度以及管理方面不够完善,这将严重影响电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电网公司税收政策政府扶植及政策法规体系“成长与投资不足”动力评价模型的“杠杆解”应该是:政府应在需要之前大力扶植并完善对电网公司企业成长有利的相关税收法规;若对电网公司的正常运作不利时就应停止推动正反馈环,同时要加大政府扶植力度,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管理并抑制成长速度。

根据电网公司的特点和优势,一方面完善电网公司的税收政策体系,建立“以电力产业结构升级为导向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有增有减的税收体系,统一电力行业的税收优惠标准”。通过政策扶持和社会服务水平的提高,降低对电力行业造成的税收负担,提高电网公司的合理税收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为电网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针对电网公司在税收管理中本身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需要政府在制定相关的优惠和扶植政策时,有效地分散各种市场风险。使电网公司的战略目标克服单纯降低企业税负的简单目的,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建立保证纳税信用,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效益,维护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综合筹划目标,真正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孙宏媛,A电力公司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研究[D].西安理工大学,2010.3.

[2]王成科,电力企业纳税筹划的切入点[D].沈阳工程学院,2009,

52-53.

[3](美)彼得・圣吉.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务[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4]贾仁安,丁荣华.系统动力学――反馈动态性复杂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5]刘巍娜.电力行业的税收政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7,

48-49.

税法及构成要素第7篇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 中介行业 风险规避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介组织也迅速发展和完善起来,作为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注册税务师行业也在不断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注册税务师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社会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期望值的增加等,作为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注册税务师越来越感受到来自执业风险的压力。如何正确应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环境的变化,应对日益明显的税务风险并对风险进行有效地规避和防范,已经成为注册税务师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旨在从执业的角度探讨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规避与控制措施。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状况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主要是在涉税市场业务中接受委托,从事各项涉税事宜,贯穿于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注册税务师在从事业务时具有双重职责,主要职责是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辅以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这种中介地位决定了税务必须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税法为准绳,以服务为宗旨,既为委托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服务,又为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维护国家权益发挥辅助和监督制约作用。

注册税务师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并不长,行业本身比较年轻,但发展潜力很大。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有些地区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中进行了一些税务的探索和尝试。1996年11月,政府有关部门颁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首次建立了我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使其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行业步入了规范发展轨道。近年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已经由比较单一的税务业务向更高层次的税收筹划、顾问等方面延伸。经过各级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从业人员等各方面共同努力,注册税务师行业整体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逐渐得到委托方、税务机关与社会各界的认可。但是,应该意识到,伴随税务业务种类不断增加,业务复杂程度不断提高,注册税务师以及中介机构在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面临着更高的风险。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

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段里,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从执业的角度讲,注册税务师行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指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与所期望的结果出现差异的程度。由于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受许多因素诸如委托目的、客户、税收相关制度、业务能力及职业道德等的影响,当注册税务师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时风险就产生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

(1)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相关的法规建设相当落后。现有的法规主要有《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其层次不高,相应地约束力也较弱。

(2)注册税务师行业仍未制定具体的执业准则。执业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委托单位进行活动,注册税务师在活动中对委托单位账务进行检查的深度、广度均无规则可循,业务的随意性比较大。面对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的强化,注册税务师将可能承担因失败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对比同属于中介行业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可以发现,由于已经有独立准则,只要注册会计师按准则履行了相应的职责,除非已审会计报表出现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一般是不承担过错责任的。

(3)没有法定业务也是产生行业风险重要原因。纵观世界各国税务行业发展的历程,法定业务的规定是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法定业务不但解决了行业发展问题,也决定着行业的生存。而在我国注册税务师相关业务规范中,至今还没有对鉴证业务的种类及范围、涉税鉴证的效力和格式等进行统一规范,也没有明确开展鉴证业务的机构的资格和涉税鉴证的责任等问题。

2、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所带来的风险

(1)注册税务师违反职业道德和不良工作作风是产生行业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实际执业过程中,有的从业人员没有谨慎地审查有关法律文件,没有认真对相关法律、政策问题进行周密地考虑,没有对账务进行认真的检验与分析,为了谋取利益,为委托方偷逃税款提供便利。有的从业人员弃原则于不顾,听命于行政干预,使行政意志高于国家税法。有的机构不顾及自身能力,盲目承接业务。这都会导致委托方利益无法保障,长此以往,行业的信誉将会受到影响。

(2)注册税务师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是产生行业风险的又一重要因素。我国实行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时间并不长,目前实行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资格考试制度并不完善,许多人拿到资格证书以后仍不具备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能力。在中介机构中,部分执业人员达不到或不能保持执行业务所要求的熟练程度和工作能力。通常情况下,一个项目需要一个团队的通力合作才能进行,而在这样的一个团队中执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可能出现由于一个或几个业务水平不高的人员出现失误而导致其他业务人员乃至整个机构受到牵累的情况。

3、与市场环境相关的风险

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市场环境不理想,这体现在客户和从业机构两个方面。在客户方面,有的纳税人认为,自身经济业务简单,没必要进行;还有人认为,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能够解决自己的涉税事宜,请税务有点浪费;而一些有意聘请税务的纳税人,不少也是希望通过税务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在从业机构方面,我国的税务源于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脱钩改制的时间很短,有些地方尚未完全独立,税务机构采取关系网的方法进行运作,导致税务市场化运作程度低。

三、风险的规避与控制措施的建议

1、加快相关法制建设是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国际税务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及近年来税务发展的经验,真正以法律的形式将业务范围、执业准则、职业道德以及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下来,明确税务的职能范围、资格审查、法定业务、工作流程、年审年检、法律责任等。在此基础上,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也应自上而下地制定具有独立性的规范化管理规程,建立税务机构信誉和业务等级制度和违规处罚淘汰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同时,税务机关应按税法规定确定所提供纳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项目,使税务成为其服务的有效延伸和补充,将税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性文书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在税务机关与税务之间建立文件传递和信息查询的绿色通道,形成加大税法宣传和加强税收管理的又一渠道。

2、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员队伍是风险防范的关键因素

税务是知识密集型行业,高素质的人员是提供高质量税务服务的基础。高质量的服务应该更注重满足纳税人合法的、咨询要求,而不仅限于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要求服务内容由劳务型的计税、报税逐步向智能转让型的税收筹划、税收顾问、纳税审查、经营策略、财务分析等高层次业务发展。这就需要注册税务师具备扎实的执业基础、过硬的执业能力、丰富的执业经验,在掌握税收知识以外,还应具备、财会知识、法律知识和外语以及计算机知识,并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在可控制的范围内有效降低执业风险。在从业人员的培养和后续教育中,行业协会的作用应得到更充分的发挥,这个过程中应充分吸收学习国际、国内各种行业协会对中介性质的会员进行资格和职业道德管理的经验。

3、不断改善市场环境是降低风险的有效保证

税法及构成要素第8篇

关键词:税收;文化;构建;完善

1.税收文化

税收文化历史悠久。早在夏、商、周时期就有了赋税的行为,《孟子·滕文公上》里有:“夏后代五十而贡,殷人七助,周人百亩而彻,其皆什一世”的记载。税收文化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是随着税收的发展而发展的。赋税活动在人们头脑中反映出的赋税思想便应运而生,这种赋税思想是当时税收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当时最重要的税收文化表现形式。税收文化是文化在税收领域的反映和体现,往往易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儒教思想对税收文化的影响尤甚。目前,我国税收不可避免地受传统文化特别是儒教文化的影响,税收的征纳行为中隐含着传统文化的因素,这一点在中西税收文化比较中更能得到证实。

  2.税收文化的意义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支持经济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财力支持。税收来源于经济,税收的基础在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税收才有源源不断的源泉。税收文化,有利于促进税收工作实践,有助于转变传统观对税收行为的认识,使我们可以站在文化的高度重新审视税收行为,以便更精更深地研究和指导税收工作;加快构建税收文化的步伐,使税收文化转化为支持与保障税收征管的强大背景,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提高税收成果的文化含量,同时变税收文化力为经济力,促进经济的发展;税收文化的建设有助于税收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税收法制是靠税收的强制性来实现其固定性和无偿性;税收文化则是从引导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为出发点,培养和提高纳税人的意识。深入研究税收文化易于把握纳税人的税收行为,便于制定对策,完善税收制度。

3.税收文化的现状

从建国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汲取传统税收文化中优良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努力,在财税体制的规范、税收征管的完善、税法的普及以及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素质等方面上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我国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逐步取得成效,良好的税收文化已逐步形成。同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税收文化也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处于改变之中。由于税收文化是由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等要素构成的,当这些不同要素的发展速度不同时,就会出现税收文化的滞后现象。因此,加大税收文化的构建与完善,对开展新时期的税收工作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4.税收文化的构建与完善

构建与完善是实现进步的前提和保障,完善税收文化,就要明确税收文化的内涵,税收文化的建设并不只是税务机关单方面的职责,也不仅仅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社会上的纳税氛围,而是一个从完善财税体系、健全税收法规、加强税收监管到提高征税人素质和纳税人意识的各要素互相联系的系统工程。要构建完善这一系统工程应着重加强以下二个方面的建设。

4.1加强理论建设,着眼于队伍人才培养

税收文化建设,首先要应从理论上入手,进行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以此引导征纳双方的思维、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要从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出发,着眼于加强对干部队伍建设的培养,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为谁收税,为谁聚财的宗旨,规范干部职工的从业行为;要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大家的从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其次要把基层建设摆上重要日程,关心基层的疾苦,想基层之所想,急基层之所急,真正做到面向基层,关系基层,心系基层,为国税文化夯实牢固的根基。

4.2 加强制度建设,注重税收文化宣传

税收制度是税收文化的核心,它既通过固定的行为规范,推动税收文化理论的发展,又将其成果作用于税收文化的行为。要牢固树立税收经济理念,税收来源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国税事业的发展;要树立税收服务理念,把国家、地方政府、纳税人的满意度作为工作的首要标准,将优化服务的理念融入到文化建设之中,提升文化的品位;要树立税收法治理念。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作为工作的第一职责,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注重税收文化的物质基础即税收活动中一切有形实体的建设与完善,它是保证税收功能有效发挥,实现税收文化目标的客观条件。

税收工作是税收文化的基础,工作要优化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如开通税法咨询热线、推行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设立相对独立的税收服务组织机构并把税收服务的窗口延伸到纳税人中去等。加强税收法宣传力度,宣传要贴近百姓生活,实际而具体。如通过对公共建设运用多少税收收入、及解决了多少人低保问题等的宣传,让人们切实感受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原则,让人们真正认识到税收是利国利民的大事。

总之,税收文化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构建与完善税收文化,就必须花大力气建设与自身相适应的税收文化。做到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要求相结合、与当前的税收工作特点相结合、与世界先进税收文化成果相结合。这样才能让税收文化植根于社会的广大沃土,获得真正动力。

     

参考文献:

[1]吕静宜.税收文化视角下的税收遵从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