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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差异赏析八篇

时间:2024-04-08 14:47:43

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与税法差异第1篇

摘 要 本文针对会计和税法在计算税收上存在的制度性问题进行了简要探讨,结合实践经验,给出了自己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 会计 税法 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的不同,两者的差异无法消除,如果以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会弱化税收职能。随着会计、税收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下面笔者就税法与会计差异处理的方法作一简要概述。

一、税法与会计处理方法应遵循的原则

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如前所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在理论上没有必要存在,例如,《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准则》第九条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如果“竣工结算”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可能存在差异,由此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笔者认为这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应当协调一致,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毕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在处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时,除无法协调的情况外,应尽可能减少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和税法遵从成本。从提高税法的操作性而言,财务会计无疑为税务会计提供了一个基点,也就是说,税法不是确定税收会计规则的唯一法典。如果公认的会计准则和财会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反映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它也可以从这此准则和法律法规中获得一些框架性和原则性的支持。对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有规定,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总体处理原则是按照已有的财务会计规定处理。这样既有利于缩小和协调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和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本着积极协调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取消了若干现行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降低了征纳双方的成本。例如:1、取消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及非生产性机构税法上视同销售;2、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3、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的规定(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均规定2000元);4、取消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改变。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应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的税收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二、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处理方法

(一)纳税调整

1.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二)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方面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会产生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性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并且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应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所得税准则》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细核算每一项暂时性差异,可以彻底取代纳税调整台账(或备查簿),会计与所得税法的差异问题将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郭志挺.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的差异.山西财税.2010(09).

会计与税法差异第2篇

【关键词】税法,会计准则,差异,协调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的要求,我国于2006年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开始实行。鼓励大中型企业实行,一定程度切实提升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随后于2007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使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更加复杂。分析二者差异及如何使二者协调发展有了更加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将已出租的建筑物归入投资性房地产,因此税法中的固定资产范围大于准则中的固定资产范围。

(二)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三)或有事项准则与税法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了对或有事项的确认或披露,有利于企业对或有负债风险的控制,要求满足以下三点来确认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而税法关于成本费用扣除的前提是:真实发生、确定性、合法、合理。

(四)无形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概念作了重新界定,引入了残值的概念,改变了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摊销范围和方法、减值和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与税法之间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五)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际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除了以上简述,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与税法还有诸多的差异,例如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税法差异。此外还有债务重组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等。

二、企业会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造成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不同的使命决定了二者在企业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二者的差异对国家经济活动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差异过大引起税收的流失。一方面,一些纳税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政策间的不协调,少纳税或者不纳税;另一方面,征税人员由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复杂性以及信息的不足,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很难控制和管理或由于对税收法规的 把握不到位,或者由于个人利益的驱使,滥用税收权利,造成税款少征或不征。

(二)差异过大容易造成财务虚假信息。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财务报告中会计利润对企业的股票价格、投资人的持股决策影响非常巨大。企业为了让股东继续投资,让潜在投资者购买股票,对企业进行投资,就要想办法让企业利润增加,股价提升。当企业实际业绩不如意时,企业就可能采取弄虚作假、舞弊的措施。

(三)差异过大增加社会成本。对企业来说,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过度分离,使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对会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对税务部门而言,增加了税收的征管难度,增加税收的征管成本。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协调的措施与方法

(一)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在会计上充分估计各种风险,采用计提准备金、暂不确认收入等,都是企业抵御风险可能带来损失的有效手段。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而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因此,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客观地认识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是一律加以排斥。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漏税款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从而也可以缩小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

(二)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方法的协调。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调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值的处理等问题,税法应注意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

(三)加强互动宣传。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流宣传,提高会计准则和税法协作的有效性。而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使会计和税务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相关机关还应尽量广泛深入地开展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学习,从而带动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和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引导企业分设税务会计岗位,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登账核算反映。

参考文献:

[1]聂婷婷,《企业合并所得税会计差异协调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年

[2]于宏,《浅析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知识经济, 2011年10期

[3]陈兰芳,《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矛盾及协调》,中国集体经济, 2010年04期

会计与税法差异第3篇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差异及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5-0159-02

一、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及会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种差异的存在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体制变革有较大的联系。我们知道会计制度是会计工作所要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而税法则是国家法律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这两者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新的所得税实行以来,这种差异就更明显了,据不完全统计,新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相比以前增加了20多处。对于这种差异的存在我们应该客观地分析并加以协调,以下将详细分析这两者之间差异的表现形式、原因以及协调的具体措施。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表现形式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

在基本准则规定上,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企业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然而,税法的规定却不完全承认权责发生制的适用性,其在企业的收入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而在费用的确认上却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例如,在企业增值税的账户处理时,企业在明细科目上还必须设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项目,由此可见,其会计处理并不完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核算的,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这正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体现。

(二)会计制度与新税法已消除的差异

新税法的施行,加上新会计准则明年的更大范围内执行,这两者的同时实行不可避免地要加大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难度。因此,有必要了解新税法实行前后与会计制度已经消除的差异,这将有利于企业更加明确以往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影响。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消除了原先的差异有20多项,比较典型的有:向本企业职工发放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非货币性换出存货、债务重组偿还存货等,原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原会计准则制度不视同销售,而按新准则应该视同销售,从而使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被消除。

(三)新税法实施后会计制度与税法新增的差异以及其在资产要素等项目处理上的差异

新税法施行后在企业所得税核算问题上也产生了新的差异,如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期末资产计量应该应用公允价值的方式核算计量,并将公允价值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账户,但是在新的税法当中并没有对这方面做出规定,也就是这种核算方式在税法上还未得到认可。此外,在资产要素核算上,会计制度和税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影响资产要素的会计核算。例如,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等资产要素的处理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又如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强调要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等。这些规定细节上的差异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四)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要素规定方面表现的主要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区别,进而使得两者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个具体会计项目上的定义、确认方法以及核算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别。例如:会计制度上对于收入的确认就明显和税法上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使得会计期末企业要针对收入项目作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又如在接受资产捐赠、转增资本等权益核算上,税法和会计规定的核算方式和确认标准也存在细节上的差别。

三、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各自制定目的的不同是两者存在差异的直接原因

我国制定的会计制度是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情况,为企业管理者、投资人以及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和可靠地财务信息作保障;而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效率,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同时,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会计制度约束下的企业会计信息是企业核算纳税的主要参照依据,税法对于会计制度的规定具有约束和控制作用。

(二)所依据原则的不同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存在的前提条件

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有: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这些会计核算的原则在税法核算中也是认可的。然而,新税法在此基础上又具有一些自身的原则:收入平衡原则、公平原则、客观原则、行政管理原则等,这些与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有时候是相背离的。因此,这些基本原则的差异导致了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会计业务和会计方法选择上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差异。

(三)经济发展状况是会计制度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的会计准则不断地得到修改和完善,税法也是如此。从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本质上是国家的,会计制度体现的也就是国家的财政需要,因而当时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当前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企业代表的不再仅仅是国家的需要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目标存在差异,这是经济水平发展的结果,也是导致会计制度和税法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

四、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由前面的原因分析可知,当前我国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存在差异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是一种必然的现象。经济发展中在制定会计制度时考虑给予企业更多自主理财权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所以,当前正确协调好新企业会计制度和新税法之间的差异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部门间的沟通,明确会计制度和新税法法规各自调整的范围

我国的会计制度制定部门为财政部,而税法的制定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因而在各个制定法规时两个部门间应该加强沟通,尽量使得财政部门制定出来的会计制度不仅能够满足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要求,同时,也能够满足纳税调整的需要;同样的税务总局制定出来的税法制度也应该尽量在会计制度的合理范围内,尽量使得企业的纳税调整工作降到最

低。同时,在具体施行制定工作时两个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密切联系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在出台每一个政策法规前都要充分地思考和准备,经过充分论证并且结合实际现实情况。

(二)强化会计制度建设,严格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处理方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信息所披露的质量受到多重原则的限制,如相关性、实质性等,所以绝对可靠又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太现实。因而在实际会计制度规定中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的需求,强化会计制度建设时要考虑使得会计信息能够尽量满足多方面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明确会计制度相关信息一方面可以通过简化年度会计报表、利用英特网实现财务报告的实时监控、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来着手;另一方面,企业在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时,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因为临时的纳税核算而擅自调整会计处理方法。

(三)完善新税法相关内容,鼓励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施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越来越国际化了。因此,在这个基础上税法相关内容应该及时跟上,对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新内容,税法应该及时加以规范,争取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法规。在此基础上,国家应该鼓励企业积极展开合理的税务筹划,争取达到企业里面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应用的共同发展,在实务中实现两者的合理统一、平衡发展。

(四)具体会计业务操作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协调新会计制度与新税法

会计与税法差异第4篇

(一)从内容上看,税法规范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体现社会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会计制度注重会计核算行为规范,要求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二)从处理方法看,会计制度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且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三)从制定目的看,会计制度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等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其所提供的基础性会计资料也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

(一)在资产要素中,存在入账价值、折旧与摊销、收入处理、减值准备等方面的差异。

1、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会计处理通常按实际支出或实际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上除按实际支出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外,还强调按完全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企业在接受投资、接受捐赠时取得的固定资产及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均按实际价值入账,税法上则要求按完全价值入账;又如以债务重组方式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资产,会计处理一般按原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而按税法要求一般应按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入账。

2、资产折旧与摊销的差异。会计处理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又如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强调要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又如无形资产,要是合同和法律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会计处理摊销期限没有超过十年,税法则规定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还有待处理财产损失,会计处理强调期末必须处理完毕,税法则强调应报经批准后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处理。

3、资产收益处理的差异。如投资收益,会计上对与投资相关的收入要求区分不同情况,有的作为收回债权处理,有的作为收回投资成本处理,有的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视情况而定;而税法一般都要求作当期投资收益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4、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如发现资产减值或贬损应计提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而税法上只承认坏账准备,对其他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予承认;即使是坏账准备,对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也作了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二)在负债要素中,存在预计负债、放弃债权、借款费用等方面的差异。

1、预计负债的差异。包括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会计上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项目和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而税法则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可能发生的负债。

2、放弃债权的差异。会计处理对债权人主动放弃的债权或者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债权,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应按账面价值转为资本公积,增加所有者权益;而按税法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3、借款费用的差异。包括借款利息、汇兑损益和其他借款费用。会计处理仅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而税法则包括购建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和借入资金投资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强调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而税法则以资产交付使用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会计处理强调必须按实际投入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算确认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而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要求。

(三)在所有者权益要素中,处理接受资产捐赠、转增资本业务上存在差异。

1、接受资产捐赠的差异。会计上规定内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要按确认的价值直接作为资本公积入账,分别记入接受现金捐赠项目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按确认的价值先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再按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并结转资本公积;而税法则没有明确内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是否应纳税,对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明确规定接受时不纳税,待接受的捐赠资产出售或清理时再按规定计算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捐赠都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转增资本的差异。会计上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只需按确定的金额直接转账,而税法则对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所得的部分,要求企业按规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在收入要素中,主要存在收入、销售额、应税收入、收入确认等方面差异。

1、收入的差异。会计上的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上的收入在计算流转税时与会计上的收入口径基本相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属于广义的收入概念,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内容。

2、销售额的差异。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上的应税销售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部分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

3、应税收入的差异。会计上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既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确认的应税收入,如现行增值税规定的八种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以及会计上大量的非货币性交易和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应税收入等,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也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4、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上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四个条件同时存在,劳务收入的确认应区分当年和跨年劳务、劳务的结果能否可靠计量、劳务的成本能否补偿等情况,而税法上通常根据交易的结算方式确认应税收入或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没有顾及会计上的确认标准。

(五)在费用要素中,存在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方面差异。

1、营业成本的差异。会计处理按实际发生额计列工资及相关费用,而税法则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计税工资及按计税工资计提的相关费用扣除。

2、营业费用的差异。会计处理对广告费、宣传费和佣金支出等项目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税法上有的规定明确不得扣除,有的规定按限定标准扣除。

3、管理费用的差异。会计处理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税法上有的规定扣除限额,有的强调必须有相关证明方可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4、财务费用的差异。会计处理一般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通常只能按合理的标准并依据相关证明扣除。

(六)在利润要素中,主要存在应纳税所得额增加项目和减少项目二方面的差异。

1、应纳税所得额增加项目的差异。会计处理对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及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项目在营业外支出中按实列支,而税法则对这些项目或是明确不得扣除,或是规定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如捐赠支出,会计处理按实际捐赠价值列作营业外支出;而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规定,需要先区分货币捐赠与实物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直接捐赠与间接捐赠、限定比例内捐赠与限定比例外捐赠后,再确定是否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否准予所得税前扣除及准予扣除的数额。

2、应纳税所得额减少项目的差异。会计处理对已计入利润总额而按税法规定可以免予征税或不需征税的项目,如“三废”产品利润和国债利息等单项免税或不征税项目、其他单位分得不需征税的税后利润、所得税前追加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所得税前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等项目。这些项目按税法规定均可在会计利润中依法扣除后再计算征收所得税。

三、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处理方法协调

当前我国处在经济体制变革的关键时期,在会计制度中强调给予企业更多的理财自主权的同时,也要考虑组织税收收入的现实需要,正确处理好执行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国家宏观利益的影响。

(一)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协调。

1、会计制度对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了规范,但税法对此却未作明确规定,应作出相应调整;只要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

2、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自行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应采用年终纳税调整方法处理。

3、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

(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与协调。

1、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很多,会计估算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运用税收规定予以协调。对于众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如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据实入账的方法,这样可以消除时间性差异;对于开办费的摊销期限,除一次性摊销法外,可以增加与税法规定一致即分五年摊销的备选方法,由小型企业视情况自行择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原先的行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小型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规定允许的标准,以避免纳税调整。

2、消除有可能形成期末资产价值的支出因会计制度与税法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尽量缩小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范围,规范明细记录,减少备查调整事项,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简化税款的计算,如所得税体系中应税收入确认标准应采用权责发生制,成本费用扣除应采用据实扣除制等。

会计与税法差异第5篇

会计制度的设计和税法的制定必须结合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从会计准则与税法会计形成差异的原因谈起,并分析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涉及纳税调整的内容,说明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

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差异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1015102

会计利润是按照会计有关规定计算出来的,而应税所得是按税法有关规定得出的,因此两者之间在指标上是有差异的,弄清产生差异的原因并正确处理这种差异,对于企业的会计工作非常重要。

1会计准则与税法会计形成差异的原因

会计准则与税法会计形成差异主要有两点原因。

第一,处理方法不同。会计准则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核算基础。而税法是核算的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既要保证纳税有钱支付税款,又要税款有及时上缴的必要性,还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

第二,目的和内容不同。会计制度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其核算内容同时也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要求注重会计核算行为规范,要求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及时取得财政收入,对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约束和控制,体现出社会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再分配。

2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涉及纳税调整的内容

(1)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对资产的计提减值准备确认情况的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除了应对应收账款以外,还需要对存货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但税法规定,在核算税前扣除项目时,除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对其他资产计提的准备金不得核算在内,其结果往往造成应税利润大于会计利润。而在进行纳税核算时,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对报表中的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以免企业少交税而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第二,对改扩建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经过改扩建后,入账价值变成,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加上改扩建净支出(改扩建支出减去该过程中变价收入)。税法则规定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而不是账面价值,加上改扩建净支出作为入账价值。这项不同的规定虽然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折旧费与按税法计算的折旧费是相等的,但会计制度的规定更为合理,更能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

第三,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会计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投资企业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而税法则规定,无论什么情况,确认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时间应是在次年而不是当年。但投资过程中确认费用却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相应地确认收入也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故而投资企业的收益的确认时间应该在被投资企业赢利的当年而不是次年,这样做,既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过程,又有利于确保税收收入及时上缴,不会导致税收的制度性延迟。

第四,企业发生的税法不允许列支的项目或超过税法列支标准的支出。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是不允许列支的项目,只能在留存收益中列支,而不能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如各种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滞纳金、非公益性质的捐赠、赞助支出等都在此之列;第二是超过税法列支标准的支出,在发生当期会计核算时可以全额列支,但在年末计算纳税调整时,却应将超标准部分全部转入留存收益中列支。如超比例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超标准的利息支出等都在此之列。对于这两类情况,企业在纳税时,应该将原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调整成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税利润,以确保国家税收不会出现流失。

(2)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核算方式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产生以后,将永久存在,以后也不可能调整一致。形成永久性差异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会计与税法差异第6篇

关键词:会计;税法;收入确认;差异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2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法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相关规定,均满足下列条件是才可以确认为销售商品的收入:(1)商品所有权所附带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要从销售商品企业转移到购货方;(2)销售商品企业既不能对已销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也不能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3)出售商品的经济利益已流入销售商品企业;(4)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5)能够可靠地计量将要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成本。

(二)商品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

而相关税法中的关于收入的处理方面,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相对于会计准则中的原则性的具体规定就显得是简单罗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具体内容规定,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据此确认为当天的收入,并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如下:(1)商品销售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时,不论商品是否发出,根据收到货款或者取得销售额的订单凭证,并且将提货单交于购货方的当天确认为收入时间;(2)在赊销商品的情况下,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结算时,以仓库发出货物并且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为收入时间;(3)根据商品销售合同约定了赊销并分期收款方式收到商品价款是,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收入时间;(4)当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则应以发出货物当天作为收入确定时间;(5)当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销售商品时,收入确认时间为收到代销公司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视同销售的情况,以商品移送的当天确认收入时间。

(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务处理关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分析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收法律,对收入时间的确认由于法规提出的目的,角度以及出发点不同,所以产生了较大差异。会计法规中以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确认收入的重要依据,根据企业实质性的销售收入作为确认条件予以确认。而税收法律条款中是以纳税发生时间为主要依据,突出组织财政收入方面,不论企业的的收入是否实质性实现,从社会角度说已经实现了商品交易的价值。另外,会计法规更注重于把控风险,而税收法律中,不考虑企业实际的经营风险问题,以保证税收的公正性。因此,在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上,两者有较大差异。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两个法规中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根据是否跨越会计年度做出了分别的确认条件。

1.提供的劳务收入不跨年度的收入确认

劳务开始和完成时间同属于一个会计年度时,按发票金额确认收入。

2.提供的劳务收入跨年度的收入确认

劳务开始和完成时间分属于不同会计年度时,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劳务完成量是否能可靠估计进行会计处理。

(1)劳务完成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可靠被估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年劳务收入。会计处理中,劳务量是否可以可靠估计判断标准从三个方面进行评判:一是是否能够可靠计量总成本和总收入;二是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三是劳务完成程度。

(2)劳务完成量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可靠被估计,收入确认方法如下:一是预期劳动成本被补偿,则可以将已经发生的补偿金额确认为收入,结转为企业成本;二是预期劳动成本不能被补偿,按照已发生劳务成本确认为劳务收入;三是预期劳动成本完全无补偿,则将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参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纳税人在提供以下劳务时可根据情况分期确认劳务收入。(1)企业提供劳务时,以索取凭据中的销售额确认为劳务收入;(2)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在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中提供的劳瞻凑绽臀裢瓿闪咳啡衔收入;(3)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按照劳务完成量确认为收入。

(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收法律关于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不超过会计年度的劳务收入确认在会计和税收法律中是一致的。而超过会计年度的劳务收入确认,则需根据劳动量确认。会计法规中依然考虑经营风险,而税收法律中,企业的经营风险与国家无关,也不可能代替企业承担此风险。所以,在税收法律中企业从事并完成劳务就必须作为收入进行确认。

三、非货币易应税收益差异分析

(一)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易指的是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非货币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易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当企业进行非货币交易的时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用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得到的。

2.当非货币易中出现补价情况时,不同情况要不同处理。

①当发生支付补价情况的时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得到的。

②当发生收到补价情况的时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是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或减去损失)和应支付相关税费得到的。

(二)非货币易的税务处理

虽然非货币易在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在目前的税法规定中交易双方还是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法关于非货币易应税收益的差异分析

如果交易的是存货时,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存货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价销售价格;无法参照市场销售价格的存货的计税价格是用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得到的。如果交易的是不动产时,应按计税价依“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当期所得税是按照公允许价(计税价)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来确定的。

四、补贴收入差异分析

(一)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种:一种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这种补助指的是政府给予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另外的方式形成的长期资产的补助。另一种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这种补助指的是政府给予企业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指出,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企业分成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种情况,当企业能区分这两种情况时,就要对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当企业不能区分这两种情况时,就要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按照不一样的情况,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二)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的相关税收规定,企业获得的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都应当纳入当年的收入总额;企业可以不征收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法关于补贴收入的差异分析

如果实际收取金额计量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需要在营业外收入分期计入。如果应收金额或实收金额计量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需要在营业外收入一次性或分期计入。上述两类补助应用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企业只需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作纳税调整,并且都需应于实际收到政府补助的当年确认收入。

五、接受捐赠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p赠收入的会计处理

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企业应按规定确定接受捐赠中取得的资产得入账价值,并且,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应交纳的所得税被扣除后,再计入资本公积,即不确认对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收入。

(二)损赠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局对所得税的规定,接受到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时,企业应合并到当期的应纳所得税,并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接受到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时,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包含按照接受捐赠时资产价值。

(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税法关于接受捐赠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差异第7篇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1.会计制度与税法关系的博弈分析

如何处理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目前大体有两种看法:统一论和分离论。持统一论观点认为,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或者将会计制度与税法统一起来;持分离论观点则认为,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需要分别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建立以税法为依据的税务会计。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与一个国家所采用会计模式相关。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世界各国会计可以分为两大模式:一是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决策者服务。在以美国为首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为投资者所拥有,财务报表是企业经营者向企业投资者进行报告的书面文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二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以法国、荷兰为首的政府计划在经济中占有一定位置的国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管理部门的需要,而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会汁信息则是次要的。

2.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现状分析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等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绝对的统一可能会给企业和国家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造成信息的不准确性,从而影响企业决策、投资以及税款征收。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多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用来规范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实际上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制度与税法是完全统一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企业理财自问题被重新摆在突出的位置上。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模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要,站在一定的会计立场上,在会计准则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某种具体的会计方法。会计不再仅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准则也不再是税法的重叠,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确认和计量标准上出现了差异。

二、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在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过程中,既要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行审视,又要对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审视,发现问题,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能一味地满足某一方的需要。

2.效率原则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要遵循效益大于成本原则,即掌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统一而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不考虑其负面影响;也不能因分离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税款计算及征管难度加大,企业在短期内应缴税款减少,进而影响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而忽视由此带来企业资金运转压力减轻,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从而有利于税源培植,有利于形成经济和税收同步增长的良性循环的事实。

3.现实性原则

目前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税法改革都在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化趋势。同时要求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应充分尊重并体现税收与会计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内在联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通过内在遵从与外部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来协调两者的差异。在会计准则中应该给予企业较大的理财自;同时也应考虑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问题和国家财政资金需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增强税法的“刚性”。

4.灵活性原则

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要求制定的,应更多地满足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以及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可能有多种方法供选择。税法也应根据经济环境变化的情况,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严肃性原则

会计制度和税法均属于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规范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需要作出修改时必须慎重,要经过周密规划、调查和论证,待时机成熟时才能进行,以保证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差异分析

1.收入方面

会计制度确定的收入是指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实现的收入。税法规定的收入系指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别。在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方面,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是一致的,但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又有着不同的规定。

2.成本费用方面

所得税是对纯所得计税,与成本费用相关,其他税种的征收均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所得税的计征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税收入扣除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后的余额。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但是不同于会计利润。会计利润反应企业的实际收益,是实现的收入扣除各项支出之后的余额。

3.资产负债方面

会计上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会计上的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税法上对资产和负债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两者的差异主要有以下方面:

(1)存货。企业会训制度与税法在取得存货的计价上、存货盘影的处理:是一致的,两者存在的差异,主要是存货计价方法变更方面。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如果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不利于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而税法对此规定是如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利用会计方法的变化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之间调剂应纳税所得额的水平。

(2)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影响利润和应税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处理差异主要体现在折旧年限和着挽救方法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即对企业固定资产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其目的是为了使固定资产的净值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而税法明确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其目的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和避免企业利用预计残值率和计提折旧的年限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节器,从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折旧方法方面,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折旧方法来调节利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四、税法与会计制度产生差异的成因分析

1.目标不同

从制定目的看,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制定和实施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尽管两者在使用的一些会计概念、原则和方法上有着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标不同,两者有时会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

2.处理方法不同

从处理方法看,会计制度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3.适用原则不同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如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等。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基本原则决定了方法的选择,并且是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

五、税法与会计制度间的协作思路

1.要加强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

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美国等国家其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订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由政府制订,因此部门之间具有沟通优势。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和税务界相互宣传的重要媒介,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2.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业务处理方面的协调沟通

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要使税法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调。如会计方法的选择,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如取消各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据实入账的方法,则消除了该时间性差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会计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小型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规定允许的标准,以避免纳税调整。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

3.加强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传的力度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互宣传,要结合前期宣传培训的薄弱环节,把会计培训与单位负责人的培训纳入日常工作,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宣传,加深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认识,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会计和税收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会计与税法差异第8篇

    一、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究其根本的原因是由于二者的目标不同所引起的。我国现阶段二者的差异主要在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税法所认同的原则与会计原则的不同以及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上与税法的不同等方面,进而表现出在收益实现的时间、收益的范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等方面的差异。

    会计目标一般而言是指财务报表的目标,而财务报表目标的确定,取决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及其对于信息的需求。就我国而言,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有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其中最受法律保护的应当是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部门。按照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框架,既然财务报表必须是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反映,那么,它也必然具有唯一性。因此,这样唯一的财务报表要满足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显然是不可能的。于是,人们只能倾向于依靠一套通用的财务报表,按照“客观、公允”的原则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大部分信息使用者的大部分需求。其中政府部门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其地位较之投资人和债权人具有特殊性,其取得信息的途径和手段是多样化的,虽然企业的会计信息也非常重要,但其需求的强度毕竟不如投资人和债权人。因此,一般认为通用财务报表应该主要满足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信息需求。这样,有关方面在制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时,虽然政府部门也是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但是政府部门信息需求就在一定程度上被排除在外了。

    税法的基本目标是保障财政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以调节经济、维护公平等为目标。税法目标的确立旨在满足国家自身的需要而非外部。因此,在使用实现税法目标的手段时是带有强制性的,凡是不利于自身目标实现的一律加以排斥,因此其遵循的原则不太倾向于“客观、公允”。具体来讲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时足额的取得财政收入。政府征税的目的是取得财政收入,这种收支都纳入政府预算,有很强的时间性,不可能延期到很长时间后。因此,在收入确认上税法总选择有利于及时取得收入的原则与方法。二是有利于征收管理。会计制度允许有选择地使用计价方法,带有比较强的主观意识,这种灵活性如果运用到纳税上,往往导致税务当局与纳税人的争议,而且不同纳税人对会计政策的不同选择还可能导致税负不公,所以,税法必须减少这种选择性和避免主观判断和估计因素,以利于税收征管。

    二、研究与完善税务会计的必要性

    税法与会计制度由于目的不同,在诸如会计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会计制度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差异,而税法与会计制度又客观地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这些差异一方面使会计体系的建立健全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困难。在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有统一和分离两种对立的观点。如果按照统一说的观点,一味强求税法与会计制度的一致,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会计制度受制于税收法规,必然影响到会计体系的科学性和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不利于企业会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相反,按照分离说,则势必人为地扩大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在实践上难以实现。因此,税法与会计制度的适度分离,并且在不损害会计体系的完整性和不影响税法的原则的基础上,对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进行充分的协调,是基于我国现实的必然选择。

    (一)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的可协调性

    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税法的目标是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公平社会分配。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中,在会计目标确定上,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政府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笔者认为这种定位是不现实的。建立健全我国的会计体系,一方面必须与国际会计接轨,另一方面,又必需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也就是要体现中国特色。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国与国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同样是市场经济,由于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其他环境等因素的差别,因而不可避免地使会计体系也相应地具有国家特色。

    (二)税法与会计制度充分协调是税收的效率原则的要求

    税收的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的经济效率,二是税务行政效率。税收的经济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社会从可用的资源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力求消除和降低税收超额负担。会计人员不仅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新的会计法规,还要不断学习新出台的各项税收法规,否则稍有疏忽,则可能造成漏税,由于漏税与偷税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区分,税务部门一般均按偷税论处,于是企业又可能由于会计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不熟悉而蒙受额外的损失。这些无疑都增大了企业成本,形成了税收超额负担。税务行政效率,就是要求政府在课税的时候尽量节省税务支出,以保证国家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我国的会计体系目前正迅速地朝着完善自身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对税务人员管理缺乏继续教育的强制性的管理规定,以致税务人员难以把握会计制度的变化。另一方面许多涉税事项又隐藏在会计事项之中,如果不熟练掌握会计制度和税法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因此,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扩大,势必增加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增加税务成本,降低税务行政效率。

    (三)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制定的统一性是二者协调的制度保证

    从世界范围来看,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制定有两种模式,一是分离的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准则一般由公认的、独立的会计职业团体来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则由国家来制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可以完全不受政府控制。二是统一的模式,以法国、荷兰等国为代表的计划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准则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满足有关税款计算的要求。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制度都由国家统一制定,并强制执行。税法中最高层次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条例层次的由国务院制定,法规层次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而言,不论哪一个层次的税收法律法规均由国家税务总局拟定方案。会计法律法规中前两个层次的制定者与税法相同,不同的是法规层次由财政部制定,同样所有的会计法律法规一般也是由财政部拟定方案,并且有的法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在管理体制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是同属于国务院的部级国家机关。这种法律法规制定的统一性,使制度制定者可以充分考虑税收与会计的属性,在各个具体方面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