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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赏析八篇

时间:2024-03-14 11:24:08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第1篇

金融监管是一门系统,是化、系统化的监管。网络型的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至少应包括金融监管当局的依法监管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自律机制、行业协会(公会)的自制机制、政府部门的协调参与机制和监督的补充机制。网络型的金融监管体系既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又是能独立发挥作用的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核心是银行业监管。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银行业是支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保证,是传导货币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基础途径,搞好对银行业的监管,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有特殊的意义。本文主要以对银行业的监管为例谈一下金融监管机制的构建。

一、强化以中央银行依法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机制

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作为金融监管机制的主体,就是要提高监管绩效。中央银行的监管应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1. 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公共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适应经济金融国际化的新形势,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在内的原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需进一步修订、完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应抓紧制定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外资银行法》,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2. 组织实施监管创新。继续完善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坚持非现场监测和现场监管相结合,建立规范性的金融监管报告制度。一是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二是充分利用化技术,改善非现场监测的和手段,建立一套辖区金融监管数据信息系统,实现金融监管数据和金融统计数据的对接和转换,保证金融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运用机数据处理技术,对金融非现场监管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多维,找出风险隐患,各类风险监管信息,提高非现场风险分析和预测的可靠性,为现场检查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三是完善监管档案,充分发挥监管信息库的作用。建立健全每个被监管机构的综合档案,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监管档案的建立,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记载,对金融机构是一种震慑,同时作为对金融机构统一系统、连续监管的重要依据,为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奠定基础。

3.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报告及披露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包括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通过逐级建立经济金融数据库,全面系统地收集各地区的经济金融数据,选择一些综合性强、敏感性高、具有评估力度的金融预警指标,整理、生成规范的分析指标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包括对特定金融资产的风险预测、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测以及区域性金融风险预测,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二、完善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

1. 建立完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一是职责分离机制。金融业务活动的核准、记录和经办应做到相互独立,如不能完全分离,也应通过其他控制程序弥补。二是严格授权和审批制约机制。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必须经过书面的批准认可,并实施严格的授权;对越权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对越权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健全贷款风险防范体系。通过控制外界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完善内部信贷管理体制来渗透信贷资金运作的全过程管理,形成一个由贷款考察、发放、使用监测和收回的环环相连、相互作用的防范体系。 四是切实加强人本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2.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并直接对法人或最高决策管理组织负责,而不受被监管的人员和部门的牵制。内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情况,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作为工作重点。要畅通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审计结果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决策层掌握。

三、建立以政府积极支持为基础的参与协调机制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策主导的方向和力度。对政策性银行应帮助构造讲究效益的政策环境和约束机制;对国有商业银行应支持卸掉包袱,增强发展能力;对中小机构应支持扩充活动空间,增强资本实力。二是在金融发展上应坚持约法在先,稳健审慎的原则。三是维护和提供安全的环境和信用环境,全力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促进新型银企关系的建立,营造良好的区域经济金融环境。

四、健全完善以金融行业相互制约为基础的金融行业自制机制

就基层来说,就是建立银行业同业公会,完善各项制度,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协调沟通银行业之间的行业关系和业务活动,同业之间自我保护,相互约束,避免和制止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建立金融同业自制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加强信息的横向交流来有效监控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促进行业管理的规范化。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大萧条 次贷危机 美国监管框架改革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和开始于2008年的次贷危机,其共同点都表现为资产泡沫化,实体经济领域的经济衰退,并从局部地域开始逐渐向全球范围内蔓延,进而引发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衰退。在危机面前,相关专家学者也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并进行深入探讨,强调对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研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漏洞展开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优化建议。历经两次金融风险的冲击与考验,相关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其中以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 年 7 月签署的《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最为著名[1],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诸多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确定下来,也有助于切实推进对金融危机的反思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市场经济风险挑战,营造平稳有序的市场运营秩序。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爆发后,美国开始实行凯恩斯主义经济思想,强调了政府的干预监管作用,主要以金融监管安全为研究主导。60年代后,转向重点研究金融体系自身的内在脆弱性,发展到90年代后,安全与效率平衡发展的金融监管成为研究的新趋势。

(二)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内,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历史的演进、次贷危机及其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影响,以及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是研究最多的。例如:2008年刘晓红探讨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历史的演变,从“危机改革”中实现了自由放任、创新、加强监管,到最终的顺势放松监管演变。其中更多的是注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研究,认为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实情与特点,选择性的借鉴美国金融监管的模式、功能、组织形式以及方法,才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走向安全稳健的必然之路。

三、美国金融监管的框架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变革趋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在19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金融市场一直沿用的是自由银行制度,在南北战争无法得到有效融资的背景下成立了通货监管局,并正式通过了《国民货币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建立了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对国民银行的统一监管,结束了多年来货币和银行券流通无序的状态,针对不时爆发的金融危机,国会正式通过并颁布了《联邦储备法》,这也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正式成立。

(一)分业监管阶段的历史回顾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金融机构采用的混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商业银行可以同时兼营信贷、证券和保险相关业务,虽然当时联邦和州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也相对严格,但是对于证券行业的监管缺失也使得在利益驱动下大量资金流向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证券市场,导致两者之间的牵连较深[2]。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股价暴跌,也导致在整个金融界发生连锁反应,导致很多商业银行难堪重负,使得美国进入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萧条”时期,该危机也被很多专家学者归结为银行业过度投资于证券业所致。在接下来的金融体制改革中,也极力推进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相分离,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立法形式确定了两者的分业经营原则,并在日后的发展中对相关法律政策加以不断完善,对稳定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混业监管阶段的历史回顾

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金融环境也更加复杂化与多元化,从而使得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受到重大挑战。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美国对金融体制的管控也有所放松,允许建立更加自主的金融经营空间[3],技术变革也使得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对此,如果依然采用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很难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随着市场对混业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美国也于1999 年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也标志着美国金融正式进入混业监管时代。金融体制混业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迎合了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需要,对于提升市场经营效率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随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美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人们也逐渐意识到金融过渡自由化的缺陷,美国政府也因此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立法和监管。在次贷危机前,美国政府又通过《现代化服务法案》对当时的金融监管模式做了进一步调整,实现由以往的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结合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看,经济发展依然是金融体制完善的主要动力,各种金融危机则是金融监管体系完善与发展的催化剂,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在紧与松之间不断协调发展,并最终形成目前双轨、多头、分业的监管模式,即由联邦和州分别设立监管机构,在证券、金融、保险等行业进行分业监管,兼顾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混合的监管模式,在兼顾分业、混业监管模式有缺点的基础上得以进一步完善发展。

由此可见,美国金融体制多会依照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逐步进行自身的发展变革与完善,以适应美国经济的正常健康持续发展。

四、次贷危机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冲击分析

20世纪以来,美国政府也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控制力度,对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加以不断完善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运作效率,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受各方经济群体和利益集团的游说影响,该金融监管体系的系统漏洞和固有缺陷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导致对系统监控的效率低下和监管失灵[4],也使得政府工作在经济危机面前面临前所未有的经济压力。次贷危机的发生,使得美国政府一直引以为豪的双层多头监管体系变得不堪一击,使得现行监管体系的问题也愈显突出,集中表现为:

(一)对系统性风险防范不足

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即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其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而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以货币、债券、股票等传统金融产品为基础,以杠杆性的信用交易为特征的金融产品,其作用有规避风险,价格发现,它是对冲资产风险的好方法。但是,任何事情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有人规避了风险,就一定是有人去承担了这些风险,衍生产品的高杠杆性就是将巨大的风险转移给了愿意承担的人手中,这类交易者称为投机者。

在原先的美国金融环境中,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的同质化进一步加剧了系统风险,特别是金融衍生品的系统风险在杠杆作用下被进一步放大,导致原有的监管模式出现很多无法防范的系统风险。在多头监管模式中,对于突发系统事件和大型风险,美联储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对于既定风险事件缺乏有效监控,系统信息的滞后也导致无法及时做出针对性的应变措施,难以对金融市场设计出必要的稳定协调机制,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应对能力。在美国金融产品监管中,产品的相似度为历史最高,相关金融机构在产品、经营、软件及服务方面的工作开展也日渐趋同,大规模的同质化现象也会进一步导致系统性风险恶化,加剧金融危机风险的可能性与破坏性。从深层次的技术分析角度看,金融产品的同质化源自于同一市场监管,源自于相似的市场预期与相近的思维模式,方向大致相似的作用力也会进一步放大市场风险,成倍的放大金融泡沫,诱发金融危机。

(二)监管真空导致监管漏洞

在金融市场日益发展的背景下,金融创新、混业经营、高风险的金融体系都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导致原有监管模式下的重叠与疏漏也被进一步放大。自《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于1999年颁布施行以来,美国金融市场的混业经营得到了长足发展,与此对应的是在监管方式上依然采用分业监管,监管的体制并未能得到积极完善,各金融领域的专职监管与混业监管业务相互交叉,监管职能上的重叠与错位也极易导致出现监管真空[5],对相关领域的监管不力,以资产证券化为例,在双线多头监管体系的作用下,对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的监控相互分离,也导致对证券化的市场经营风险无法合理有效的加以控制。与此同时,监管体系设置的重叠,也会进一步增加监管运营成本,以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报告为例,同时向联邦和地方政府机构提供监管报告,不仅会拉长监管的相应时间,影响报告的质量,也会在无形中增添被监管者的负担。监管设置的重叠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对监管规则的完备也导致对市场的反应较慢,次贷危机之所以蔓延至世界各地,也与美国当局未能当机立断的采取应急措施有关。

(三)监管效率较低及监管失控

20世纪90年代以后,虽然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从法律规章和法案的角度加以不断完善,但是对于投资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对冲基金的约束能力依然非常有限。以对冲基金为例,虽然在法法规的层面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但是往往证券交易委员会只能获得对冲基金自愿登记的相关报表,对于以私人形式设立的对冲基金却无法加以有效监控。受制度制约,对于向对冲基金托管方商业银行要求提供数据的范围和能力也非常有限,甚至很少涉及其核心业务,对于对冲基金风险的过渡自信也导致相关监管机构不自觉的降低监管力度,缺乏有效的监管也进一步加大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最终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与发生。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工作也亟待加强国际的有效合作,这也是原有监管体系比较欠缺的地方,很容易导致区域金融危机风险蔓延至世界范围内。

五、两次危机后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比较

无论是20世纪30年代所爆发的大萧条,还是开始于2008年的次贷危机,都无疑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严重影响,同时对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巨大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金融经济的发展,必须不断的改进完善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从1864年《国民银行法》的颁布开始,美国便进入了金融监管体制的萌芽期,随后进入了自由银行的年代,通过多项金融法案的颁布来为金融监管制度发展提供基础保证[6]。发展到1914年,美国成立了联邦储备体系,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形成。而面对不断爆发的经济危机,美国也在不断地调整变革金融监管制度。

(一)大萧条背景下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早期的金融监管,银行是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这种自由竞争的银行制度促使了银行“单一州原则”的形成。1864年,美国政府认识到对货币、银行实行监管的必要性,通过了《国民银行法》,并建立货币监理署来实现对银行的进一步监管。20世纪初,美国金融危机频繁爆发,让美国认识到建立独立统一管理货币机构的重要性,奥尔德里奇方案的提出成立了全国储备协会、中央银行实行美国金融监管。随后,美国政府意识到必须对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才能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于是在1913年出台了《联邦储备法》,正式成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但是大萧条给美国金融行业带来的巨大影响,逼迫美国政府再次考虑对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建,重点加强金融监管的安全性。于是在1933年,罗斯福政府批准了《银行法》,也就是“格拉斯-斯蒂尔法案”,严格划分了银行业务的不同性质,真正地实现了分业经营与监管制度框架。同时,美国政府分别成立了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加强了对美国金融体系的监管。1934年美国政府再次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并建立了全国证券交易的监管体系,加强了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干预与监管。随后,美国相继出台各种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这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逐步地从自由竞争双层监管,走向了伞形的分业经营监管模式。

在《联邦储备法》的指导下,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都是将安全性作为基础性原则,而在大萧条后,美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就是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安全性。因此,在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美国建立的规范原则放弃了对竞争的鼓吹,而是强调安全,更为全面的由美国政府直接对金融实行监管。当然大萧条后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范围、方式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力求保证金融发展的安全稳定性。

1.改革的目标――稳定与安全

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经济危机,虽然美国已经建立了联邦储备体系,但是仍然有超过上千家的银行陆续倒闭,致使美国的金融监管面临巨大问题。政府缺乏宏观经济控制力度、没能及时有效的遏制金融欺诈、证券市场保证金比例低,投机风气浓厚等都是诱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于是,人们更多的开始从不同角度分析银行监管问题,开始努力建立安全稳定的银行体系,以降低银行崩溃对经济发展的冲击影响。其中最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就是提高了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干预控制,同时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管,以维持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健发展。

2.改革的核心――“广泛的监管”

罗斯福政府实施的通过利用行政手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监管银行的行为,也被称为“广泛的监管”,有效地维护了银行业的秩序。同时美国采取了合规性的监管,加强了对银行业违规的处罚,形成手段强硬的静态金融监管模式。当然为了尽快摆脱经济危机,美国通过立法赋予了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将银行与保险两种金融行业进行分离,成立了FDIC,即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将美国联邦储备的监管职能扩大至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控制以及制定证券买卖的保险金等。在证券金融行业的监管上,美国建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全面的证券市场监管。这也标志着大萧条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终完成。

(二)次贷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自2008年开始爆发次贷危机后,震动了美国政府,为了尽快缓和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美国实行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其中最具影响的是布什政府颁发的《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以及奥巴马上台后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再次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责任,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利于金融的稳定发展。

1.核心方向――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

在《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法案中,从短期、中期及长期发展分别提出了不同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试图有效的修补现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建立全新的金融监管架构。

短期目标。《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的短期目标,重在强调金融市场的稳定,加强对商业行为的监管,实现向中长期金融监管体制的过渡。而具体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内容包括强化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的职能,增加了OCC、FDIC、OTS等监管机制,实现了对金融系统风险的监测;成立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MOC),加强对抵押贷款业务的进一步监管,下图为美国现行次级抵押贷款监管体系,能够更好地提高监管效率,防止权力的集中,利于不同特点的金融机构选择适合的监管机构。

中期目标 。这一蓝图的中期金融监管目标在于消除监管体系中的重叠、漏洞现象,避免金融监管套利,大大的提升金融监管的工作效率。首先废除了经济大萧条后颁发的联邦储蓄协会,同时将货币监察署分离出财政部,与储贷会监管署合并,形成全新的国家银行监管局。其次,成立全国性的保险监管机构,统一制定保险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策略以及产品的合规性监督。再次,为了减少监管套利问题,开始了联邦对州注册银行的监管。最后,将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实行合并,对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监管。与此同时,美国完成全国统一支付清算体系的构建,由美国联邦储蓄负责监管。

长期目标。而《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中的金融监管长期目标是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行业的监管重组,实行市场稳定监管、审慎金融监管、商业行为监管等三大机构对美国金融的监管。具体的长期的理想框架如下图所示:

2.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机构改革”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改变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并对美国金融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首先,改法案进一步废除了美国储蓄机构管理局的存在,增加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实现了重叠管理任务的消除以及监管制度的简化目的。而整个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重新

整合如图3所示[19]:

3.本次危机后美国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其他内容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依照新的监管机构框架,加强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控,提高了金融机构监管的标准。同时还引入了“沃尔克法则”,规范了大型金融机构的自营交易。

最后,美国金融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通过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来确保抵押贷款、信用卡以及其他金融产品信息的准确性,避免消费者受到欺骗。同时在SEC中设置了投资者顾问委员会与保护办公室等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等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两次危机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比较

通过对大萧条和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两次危机后监管体改革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1.两次危机后监管体制改革的相同之处

两次危机的爆发都给美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也对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一定的挑战。而为了尽快解决金融危机带来的问题,都会对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进行探讨,并根据此前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与缺陷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以确保经济的安全稳定发展。同时都提高了对主要金融行业的监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银行、保险、证券,大萧条经济危机下,美国采取政府干预的手段,加强了对银行、保险、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以完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而次贷危机发生后,同样的从银行、保险、证券等主要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制度改革,以尽快摆脱经济危机。

2.两次危机后监管体制改革的不同之处

两次危机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不同之处表现在,大萧条经济危机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机制为了及早改善金融市场,更多地从金融行业进行思考、探讨,并结合政府等宏观手段对银行、保险、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监管,扫除联邦储备监管体系下的漏洞及缺点,确保金融的稳健发展。而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更加细致,根据不同的法案,进行不同时期监管制度的改革,包括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金融监管目标,力求逐步达到理想化的金融监管目的。同时新增了许多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勤俭储蓄机构管理局、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办公室等机构,进一步加强对美国金融的控制监管。

在新增金融监管机构的同时,美国也对一些过时的,不符合当下经济发展的监管制度进行废除与合并改进,包括联邦储蓄协会、美国储蓄机构管理局的彻底废除,以及货币监察署与储贷会监管署、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合并等。大大的实现了美国金融监管机制的优化发展,达到了监管简化的目的。

六、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在对次贷危机风险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美国政府也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展开深入反思,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力争不断建立和完善防范系统风险的监控体系,保证美国金融的稳健发展。而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实行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大大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尤其是次贷危机的爆发,再次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敲响警钟,必须要建立与金融也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监管制度,才能保证我国经济的安全快速发展。因此,结合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如下几点发展建议:

(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所谓宏观审慎,即监管当局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健和防范系统风险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对各经济实体利益的维护,在次贷危机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方案的改革中,也积极将宏观审慎的监管原则纳入其中,逐渐成为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重要发展方向。结合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实践看,相关创新工作集中表现在:在金融改革方案中增加了数个“超级监管者”,相应的权力也应有所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政府宏观监管力度的加大,并注重对国家整体金融安全风险的考虑,将这一指标结合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以及失业率等指标加以综合考虑。在金融改革方案中,也极力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协力配合作用,将金融监管工作积极拓展至宏观经济大环境,积极规避因单一机构工作缺失而诱发的不良连锁反应。

(二)加强监管协调机制

监管机构的功能重叠,不仅会导致出现系统监管漏洞,也会降低监管效率,甚至损害被监管对象的切身利益,这也使得加强监管机构的工作协调变得迫在眉睫。透过次贷危机,不难看到美国现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其中比较突出的便是监管机构之间的工作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因此,对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重点加强监督与管理之间的协调,充分发挥好美联储、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等相关机构的功能,建立多层次协调管理机制,便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为了便于管理机构对争议的合理协调和处理,也要充分保障拥有权利的财政部长对监管协调机构的有效掌控。

(三)区别对待各种金融产品

在传统的金融理论中,一直都认为其承担了金融市场的大部分,因而在理论追求上也表现出较大的进攻性。虽然次贷危机产生的根源不在对冲基金,但是对冲基金对于金融危机的传导影响力却不容忽视,在以往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于对冲基金的管控较弱,也导致在金融危机面前对冲基金常常被排除在金融监管框架之外,导致对这类市场活动的评估数据相对欠缺,不利于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在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中,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管控力度已经势在必行,具体措施表现为:其一,强化对冲基金登记管理和披露制度,其二,终结商业银行“对冲基金化”,双管齐下,势必会对规范对冲基金管控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四)避免“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

中国的大型金融机构众多,尤其是国有银行等容易产生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些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其风险均由国家承担,严重影响了银行本身的市场经济参与。只有投入市场,参与投资购买,实行对外贷款等行为由银行自身承担风险,才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创新。由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在规模上有一定的差距,一定要多多鼓励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兼并收购其他经营不善的金融公司。同时还要对某些金融巨无霸进行限制拆分,以降低对整体经济的影响,有效的规避“大而不倒”衍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实现资本市场中对银行系统风险的分散。

七、结束语

金融体制的改革探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对于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也是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的重中之重,每一次金融危机过后,都会引发政府和相关学者加强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反思,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性地提出优化改进建议。本文以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体系为例,在思考其变迁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次贷危机对其产生的冲击影响进行分析探讨,旨在抛砖引玉。由于笔者的局限性,恳请专家学者给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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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第3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第4篇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第5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9-0176-02

1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金融监管法治环境不够完善

我国虽然陆续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还是空白。同时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不同部门的监管法律法规很多是由不同的部门起草制定的,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因而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缺乏协调性。另外,我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内容以及执法程序上存在差异,这可能会给国内的外资金融企业和走出国门的我国金融企业带来一些麻烦。尤其是对那些跨国经营、跨金融行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因此在外资金融机构需要退出市场时,境内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1.2金融监管方式有效性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金融监管多以计划、行政命令并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形式表现出来,严重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现行的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大多是进行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缺乏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性。而非现场监管主要是通过收报表、看数据、查分析等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它能够从宏观上对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以期找到防范风险的途径。而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应是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有效结合。但目前金融的非现场监管缺乏真实、完整的资料和系统、科学的分析判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1.3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机制是一个多层次的、全方位的系统。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问题不仅表现在各级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监管机构、内部监管机构与外部监管机构之间,还表现在国内的金融监管与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由于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时间不长,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尚不充分,中外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较大差别,特别是我国在地区性、全球性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地位与自身金融业的发展不相适应等。中外各国监管机构采用不同的标准调查、采集、整理、分析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数据,对风险的判断和关注程度也不一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问题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必然会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1.4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分析、识别、判定和化解,都需要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以及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现有的一些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知识结构和监管手段上,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真正能达到金融监管要求的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综合型人才较少;许多金融监管人员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说,人才缺乏已成为阻碍我国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大瓶颈。

2 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对策

2.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建立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金融协调监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是建立和完善层次分明、互相衔接的法规体系。可以考虑制定《金融监管法》,对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的职责权能、监督制约、与中国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规定。通过在立法上明确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可以督促监管者依法行使监管权力,规范金融监管行为。二是按照金融业务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同时,要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提高立法技术,避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重叠或矛盾的条款。三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监管机制、资本充足率和标准、内控制度管理、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保障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

2.2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为了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坚持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加强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采取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监管方式。此外,发挥非现场检测的作用,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现场检查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赢利状况、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与合规性状况等内容的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

2.3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一是完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这就要理顺上述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清晰地界定各机构的职责,这样协调起来才能主次分明,避免监管中权利的争夺和责任的推卸。二是要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无处不在,而监管机构财力、物力、人力均有限,因此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三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作用。把地方政府部门纳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可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四是转变监管理念,实行激励相容的监管。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第6篇

[关键词] 农村金融 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稳步前进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加快农村金融体制创新,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民间金融和谐发展,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推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设,以农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大发展。

一、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金融有效供给不足,这个不足既包括结构上的不足,也包括数量上的不足。要构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首要任务就是要构建一个全方位供给、多层次服务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第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增加农村金融的资金供给。要进一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采取差异化策略鼓励产业资本和民营资本在农村兴办对应不同层次金融需求的农村金融机构,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金融供给;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立法和培育工作,调动并尊重农民参与农村金融交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保护民间金融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引导、规范其科学发展。第二、激励扶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农村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范围应有所侧重,使农村的金融需求都有对应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来满足,避免出现金融机构扎推利润高的金融项目而利润低的项目无人问津的现象,其中,政策性金融应侧重为农村中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性质的融资需求提供金融服务,确保农村公共产品的稳定供给。第三、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全部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与金融网点体系,确保农村地区金融全覆盖。根据我国各地的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等条件,因地制宜的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农村金融网点体系,确保农民能就近获得存储、信贷等金融服务,切实消除部分农村地区金融零机构零网点零服务的现象。

二、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与农村金融运行发展交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社会、经济、法制、文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是农村金融良性发展的首要条件。

第一,在统筹城乡、以工促农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强农村经济实力,夯实农村金融发展的经济基础。加快现代农业的建设步伐,发展规模农业和效益农业,延伸产业链,提高农业科技的创新和转化能力;加大对农业生产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大对农业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推进城镇建设,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第二、健全农村金融法治体系,建设农村金融的法制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金融机构自愿交易、平等竞争的农村金融法治体系,以完善农村金融产权制度为中心,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切实保护农村金融机构作为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稳定机制,督促农村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保护储民、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处理好政府与农村金融市场的关系,强化依法行政和合法竞争意识,为农村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第三、建立健全农村征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协调工商、税务、财政、审计、银行、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基础数据库和检索平台,形成大规模的征信数据共享网络;推进信用法制体系建设,为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修改和完善涉及信用方面的法律的有关内容,特别要强化其中的惩罚性条款,建立社会失信惩戒及守信激励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居民商业信用意识的宣传和培养,强化有偿金融服务意识,采取金融联结等方式培育发展乡村征信中介,建立以生产小组、队、村、乡为平台的农村居民征信系统。第四、积极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扩大有效抵押品范围,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农业保险等物品的抵押方式,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积极创新担保模式,探索建立由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的、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商业性的、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合作性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探索建立以农业保险为抵押载体的保险抵押模式。

三、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企业制度

金融企业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资金和服务的供给主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和支持作用。现代金融企业应具备明晰完善合理的产权结构、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创新型的人力资源机构,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健康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也是现代金融企业应有之义。

第一、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具有明晰完善合理的产权结构。在国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金融的大背景下,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国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有利于动员资本和扩张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实力,而且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保持灵活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第二、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内部要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拥有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金融企业内部要设置权力制衡机制,使控制权处于均衡状态,形成良好的约束机制,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决策行为不至于扭曲。第三、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拥有良好的、有竞争力的人力资源结构,使之不仅能够满足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竞争要求,而且要满足未来金融创新的要求。第四,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还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在财务上必须具备可持续性。农村金融机构通过自身业务结构的合理调整、不断的金融创新、提供各种符合农村需求的金融服务,实现财务上的盈利,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第五、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还要求农村金融机构拥有健康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借助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四、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但是,农村金融机构持续不断的创新与风险管理要求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与时俱进,规范并引导农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

第一、构建以控制风险为核心、适度监管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控制风险为核心,构建由农村金融监管机构、政府、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组织构成的外部监督与管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以及辅助监管相结合的立体式、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分别从行政规范、社会指导、自我约束和市场约束四个层面构成正常、有序运行的农村金融监管网络;监管当局应根据被监管的农村金融机构潜在影响的大小对其进行分类,并赋之以不同的关注程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适度监管,在监管原则和监管规则之间寻求平衡点,避免过渡监管抑制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第二、构建与金融混业经营相适应的农村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经营是当前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证券、保险在我国农村的快速发展,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势必被混业经营模式所替代,构建我国农村金融混业监管模式,协调、整合、共享各个监管主体的信息和资源,避免政出多门所导致的政策不一致和监管中的重复与遗漏。第三、建设农村金融监管的外部大环境。金融监管能否取得成效不仅仅取决于监管者的主观意愿,它还取决于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条件。当前要做的主要是培育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减少直至杜绝行政对农村金融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涉;修定与完善有助于公平解决争议的长期实施的商业法律体系;建立有效、独立的司法部门和接受监管的会计、审计和律师行业;建立安全、有效的农村金融支付和清算系统,确保农村金融交易的清算;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培育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培育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机制,建立与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在出现经营危机时进行适当保护,避免发生金融风险。

五、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扶持政策

为弱势产业和弱势经济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势必决定了农村金融的弱势金融地位,内生决定了政府对其必要的政策扶持。

第一、政府要继续完善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投入,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业产出和生产者劳动剩余,确保农业收入稳定增长,从而提高农业的信贷效益。各级政府要承诺保证财政对真正惠农而非惠全民的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政府要本着公共服务城乡公平的原则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事业的投入,尤其是加大对农村教育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提高农民创造财富的素质和能力,降低其因病致贫返贫的概率和风险。第二、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对真正的涉农贷款实施税收减免、费用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只针对涉农贷款项目实施,不管发放涉农贷款的金融机构是否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继续完善农村金融的统计政策,完善农村金融绩效激励相容机制,加大对涉农贷款的统计和监督,确保该项政策的有效运行。第三、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的普责制。农业和农民的弱质性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低效益,低效益的金融服务由农村金融机构独自承担,有悖于金融公平,也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其结果必然造成农村金融机构的离农和远农,因此,要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的普责制,通过法律手段确定全部金融机构的金融支农责任,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发放涉农贷款,开展涉农金融项目,也可以通过购买发放涉农贷款的金融机构的股票或债券等方式间接发挥金融支农作用,这既有利于实现金融公平,又有利于农村金融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吴晓灵:建设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J].农村工作通讯,2009(1)

[2]甄朝党: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建立现代金融制度[J].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

[3]王 朴: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探析[J].特区经济,2008(8)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第7篇

Abstract:A U.S.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triggered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so that all the fingers are pointing to the U.S. financila regulatory system, the former for many countries to emulate,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re pushing this model of the regulatory syetem, today sparked a profound thought.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体制 功能性监管

Key Word:financial crisis, financila regulatory system, functiongal supervison,

作者简介:刘晓蕊,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山西大同人,现就读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08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二年级;李斐,男,1985年12月12日,山西大同人,现就读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09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一年级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梳理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经历了紧――松――趋紧的过程,并且每一次监管理念的转变都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1、首先是经过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之后,人们对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产生了怀疑,认为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美国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银行体制改革的法令,旨在构建一个新的银行制度,并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隔离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堵塞了银行业控股公司持有证券机构来间接从事证券业的渠道。美国也成为最早建立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国家,此时期具有代表意义的法案主要有《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储蓄制度Q条例》、《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银行控股公司法》、《银行公平竞争法》【1】等,美国银行业步入了相对平稳的发展时期;

2、这种安全第一的监管模式对一向以效率著称的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小的障碍,于是美国为了顺应国际金融产业日益融合的趋势,提高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这时期不仅不再强调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而且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开始建立衍生产品部,大力拓展结构化的产品业务,这些衍生产品随后也成为了金融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并使整个金融市场一派繁荣景象;

3、但这蓬勃发展的背后风险也是始终相伴,英国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相继倒闭,亚洲金融危机肆虐,似乎又是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的重演。美国此时认识到金融机构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结构,拥有大量的资金,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实体经济及社会产生严重的冲击和影响。 美国政府这个时期逐步开始转变监管的理念,时刻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督促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强调防患未然,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是这个时期的具有代表性的法规,它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和保险各个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允许商业银行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混业经营的模式正式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而在金融监管方面,采取的方式则更加复杂,简而言之就是学者们之称的“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双线多头”中的双线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联邦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监管在州政府注册的银行;多头是指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银行业务由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贷监理署负责监管。证券业务和基金业务的监管由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保险业务则由联邦保险署和各州政府负责监管。【2】

二、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评析

(一)、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优势评析

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都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方面,美国这种纵横交错的立体监管体制也不例外。它的主要优点在于:一是可以发挥监管专业化分工优势。每个监管机构只是负责相关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每项监管工作,突出监管重点,监管的力度比较强,监管的效率也比较强;二是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能够有效的保证监管机构各自的独立性,除较好地避免政治干扰外,还能较好避免被金融机构“俘获。”另外还有学者为多头监管导致的重叠进行辩护,指出金融机构可以选择自己的监管者、监管机构之间存在良性的竞争,是美国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色。选择与竞争共存,助推了世界上最强大的金融机构、最有效的金融市场、最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多边监管不是无意义的重叠,而是健康竞争,为了获取竞争带来的收益,重叠只是必要的代价。【3】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缺陷评析

1、表层缺陷――监管重叠、监管冲突和监管缺位

由于次贷危机的爆发,更多学者关注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所暴露的弊端。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学者们大都指出美国的监管体制存在严重的监管重叠和一定程度的监管缺位问题。实际上,由于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路径依赖,这两个问题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为此,美国设计署模拟另外一种极端的情况――一家经营所有金融业务的“权能金融控股公司”,结果发现,有权对这家控股公司进行直接监管的机构就有9家,实际上,根据该署对花旗、摩根大通的调查,对这两家集团有监管权的机构远远超过这一数字。【4】由于各个监管机关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文化的不同,其在金融机构新设标准、信息报送格式和程序、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资本充足率标准等各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大型的金融机构每年仅花在应付监管机构上的时间就可想而知,这种机制还极大了浪费了社会的成本,降低了体系运行的可操作性。

2、深层缺陷――监管失灵和监管失控

诚然,就像多数学者阐述的那样,美国存在着严重的监管重叠和监管漏洞问题,但这还只是此次金融危机所暴露的金融监管体制缺陷的一个方面,它仅仅是冰山的一角。笔者认为要解决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还要从更深的层次挖掘原因。概括的来说,就是监管失灵和监管失控。1999年之后美国金融业走上了综合化的道路,这也使得美国信用创造体系大大的改变。以前,更多的是由银行系统来实现信用创造,中央银行通过再贴政策、存款准备经政策和利率政策等对全社会的信用进行调控,同时还可以用风险资本管理手段约束银行的信用创造行为。但综合经营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传统的信用创造模式。商业银行和房贷机构可以先发放贷款,再通过卖出这些贷款资产回收资金,通过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以及杠杆交易等一系列复杂的行为,大量的金融资产在各种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转移,随之发生的则是金融风险的多次定价、重组和分配,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界限逐步淡化,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界限趋于模糊,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区别日渐消失。【5】但现行的监管体制却没有跟上信用创造模式改变的脚步,缺乏有效控制风险扩散的监管手段,主要的监管策略和工具只能应对传统银行危机,对源于银行体系外的金融市场的危机束手无策。

3、其他相关缺陷

评级机构是金融监管上重要的一环,但美国的评级机构却往往被市场行为暗中操纵。所有的人都对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笃信不疑,却从未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进行任何监督,制度上也未设置任何监督机构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督。这导致了多数评级机构不仅评估信用风险,还参与结构性融资产品的构建,各种利益冲突的由此而生。并且评级机构的收入均来自于发行方支付的评级费用,为了增收,往往给予衍生产品很高的评价,但却无人对此的合理性提出任何质疑。

三、美国国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思潮及评价

(一)美国官方的改革思潮及评价

面对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风险管理制度性缺陷,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公布了长达218页的《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提出了对美国金融监管制进行重建,建立以目标为基础的监管模式,文件分为八个部分,主要包括美国现行监管体制、短期建议、中期建议以及最佳监管体系的长期建议。《蓝图》旨在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金融体系的有效竞争,同时更好的管理金融风险,其最显著之处在于其中折射出的监管理念的转变,即由机构导向型转型业务导向型、从监管局部风险转向监管系统性风险、从规则导向型监管转向目标导向型监管。【6】但其推出之时恰逢次贷危机开始逐步扩大并演化成金融危机,难以自拔的美国金融业使得美国政府很难按照啊《蓝图》的预定设计进行。2009年6月美国又公布了堪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白皮书,针对现行监管体系的缺陷,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大致与《蓝图》的改革思路相吻合。白皮书旨在恢复公众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防止国际金融危机的重演。

客观的说,这两次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从长远效益来看,在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方面是突出的。特别是改革扩大了美联储的权力,有效的填补了监管缺失的地带,同时加大了对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力度,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但笔者认为改革方案中也不乏不完善之处,有待以后进一步的修正。比如,在扩大美联储在稳定金融市场中的作用是必要的,因为随着现代金融业的不断发展,虚拟经济的波动对实体经济的稳定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美联储货币政策稳定经济必须考虑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另一方面,美联储权力的扩大,随之可能会产生更加庞大的官僚机构,由于没有有力外部监督的力量,很可能会出现寻租行为,增加官员腐败现象。

(二)美国学界的改革思潮及评价

美国有学者指出现在《蓝图》提出的功能性监管还存在着一些难题需要解决,如谁有权最终决定一个金融产品到底是银行产品、证券产品还是期货产品?一般是分别由美联储、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委员会对银行产品、证券产品和期货产品做出解释,当解释发生冲突时由国会来裁决。但是,国会事无巨细都由国会裁决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故目前流行的主张是建立一家独立裁决机构,由该机构最终决定金融产品的性质,该机构的组成人员除了美联储、证监会期货交易委员会三家机构的主席外,还应该包括金融机构代表、财政部代表和专家学者。但也有学者指出,对有争议产品,由提供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愿选择监管机构。笔者认为还是第一种方式较为妥当,第二种方式有太对的随意性,有金融机构借此来规避法律的可能。

效仿澳大利亚,向双峰监管体制转变时美国学界另一派学者的观点。即设立两家监管机构,一家负责金融体系的系统安全与风险防范,另一家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但这样的模式可能会使两家监管机构的地位形成落差,使一方处于另一方的从属地位,无法达到监管的效果。还有一派学者提出学习英国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所有的金融监管环节。但对此观点的反对意见更多,笔者对此也持异议。因为美国一直对垄断和权力的集中有着本能的忌讳,统一监管机构的设置要真的实现在美国实现必然会是困难重重,州政府和既得利益集团必然会极力反对这一措施的出台,另外,正向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统一监管可能导致金融监管的外部冲突内部化,从而导致强势监管部门对弱势监管部门的挤压和侵蚀,其后果很可能导致当前金融部门利益格局失衡。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2008年美国财政部公布的《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还是稍后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白皮书,在制度的设计上、风险的防范上都体现了天罗地网式的法律体系,按常理来看,其在确保金融安全方面应该是有很强的力度了。问题的根源不应该在制定一个怎样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而在于怎样在实践中更好的贯彻这个监管体系。如霍姆斯的信条就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6】”但是现在的次级危机震源的危机却像人们展示了规则适用中行为人玩弄既定规则于鼓掌之间的丑闻。【7】换句话说,比起制度的缺陷,这场金融危机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美国金融市场有法不依的态势,这个时候不仅应该加强制度的完善,更应该做的是加强民众对金融监管法律的信仰,不能屈服于利益和金钱。

参考文献:

【1】参见陈柳钦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美国金融监管构架改革[J]. 南通大学学报, 2009, (7)

【2】 参见尹继志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评析[J]. 金融发展研究, 2009,(2)

【3】赵静梅 美国金融监管结构的转型及对我国的启示[J]. 环球金融 2007,(12)

【4】 GAO:Financial Regulation: Industry changes Prompt Need to Reconsider U.S. Regulator Structure,http:gao.gov/cgi- bin/getrpt?GAO-/05-61,P127

【5】 尹继志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评析[J]. 金融发展研究, 2009,(2)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第8篇

一、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一)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宏观趋势。1、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不断加强西方金融监管实践证明,不管外部监管力量怎样强大,监管如何谨慎,没有内部控制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这些都不一定有效。事实上,从巴林银行的破产就可以看出,若是银行制订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且严格实施,纵然是有别的原因引起的金融动荡,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的金融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也一直受到西方各国的关注。如美国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2、金融监管的市场导向和信息披露不断加强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微观经济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调整,主要是市场替代性规制。这为金融业的市场机制高效运行提供保障。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的基础,市场参与者在进行决策之前,必须掌握关于金融机构准确、及时、有内涵的信息,而它们的决策本身又对金融机构的行为构成市场约束。因此,信息披露、透明度是西方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高度重视的。如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制定对所有金融机构采取同样的会计和披露标准,以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的约束作用。3、金融监管全球化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各国之间的金融风险转移和扩散的趋势日益增多,金融监管全球化也越来越迫切。特别是近年来,环球范围、地区范围以及双边范围内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管合作都得到了空前发展。如东亚金融危机后,西方各国成立了“金融稳定论坛”在东亚,中、日、韩与东盟每年也开始召开央行行长、财长会议以讨论地区金融问题。所有这些努力,都是加强了各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的表现。(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微观趋势。1、金融监管方式的新变化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方式从原来的只重视的外部监管转为内外部监管相结合,尤其重视调整和运用金融机构本身的正面作用。从传统监管者的角度看,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则,确保参与者遵守执行,就可以实现监管目标。可是随着金融业的创新和变革,其缺点也不断暴露,因此,实施全方位的风险监管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综合性的风险管理自控机制,二是要求对信用风险,甚至是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全面监管。2、金融监管手段及内容的新变化在监管手段上,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普及,利用计算机和计量模型对监控系统进行收集、处理、评价和预测,成为许多发达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所采用的方法,不仅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应变能力,也使监管手段更加现代化。在扩大了监管的范围的同时又提高了监管效率。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的金融监管内容也呈现出标准化、统一化的特征,如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己经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和建议要求,越来越成为许多国家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3、金融监管范围及监管体制的新变化在监管规模上,各国监管当局都更加看重监管的全方位和多角度,将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经营领域。而在国际范围内,则对跨国金融机构实施并表监管。另外,由于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正在逐步缩小,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向一部分是混合监管,甚至完全分业监管模式转型。例如,银行从传统的贷款业务到证券投资,证券、保险等金融公司也开始向特定客户提供贷款。

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全面审慎的金融体制。建立和深化宏观审慎监管是金融危机以来金融监管改革的共识,这在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目前,我国已建立“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并积极进行金融监管的协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顺应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适应我国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职能,识别、应对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多对宏观层面的金融机构监管进行规制,但并没有成立专门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务的机构,也缺乏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因此,我国有必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列入监管目标,建议在由金融监管部门联合消费者保护协会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赋予其监管金融机构行为、调查、处罚违规的权力,并执行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要建议专门接受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投诉建议的机制,逐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建设。(三)强化系统性风险的控制。现在不断发展壮大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使得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更加突出和敏感,任何金融领域的风险都有可能蔓延和扩散到整个金融行业,从而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因此中国应当更加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央行的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其次应当立法赋予央行更多有效的手段和措施管理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金融领域与金融稳定有关的事务。再次对于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应当得到加强。(四)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中国的监管框架和市场监管之间的不匹配,加大了监管成本,但更重要的是,导致监管范围的重叠和空白。分业监管更注重个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缺乏对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监管体系,当前中国金融市场缺乏一个涵盖整个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另一方面,中国的金融体系存在结构性失衡问题,这需要一个完善的监管框架才能更好地协调各金融部门之间的行动。

三、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现代银行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现代银行经营管理制度,是建设现代安全、稳定的金融体系的关键。在新形势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足科学发展,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注重改革创新,发展成为资本充足、内部控制严密、操作安全、服务高效的现代金融体系。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是我国银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建立一个简单、规范、透明、综合的管理体系,是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的前提,也是我国银行业引入现代管理技术的重点。(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金融监管模式。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混业经营趋势的监管迟早会对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产生冲击和监管,混业经营将成为我国金融业的最后发展方向。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必然要求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我国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受到了挑战,出现了重复规制的现象,因此,我们应该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微调。当前,可以根据我国现行的监管体系,建立国家金融监管局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监管。(三)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尽管我国金融法制的外部环境在逐步改善,但从已暴露的金融风险来看,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已经直接威胁到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尤其入世后,我国既享受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最惠国待遇,享受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在制定法律法规、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国的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中的国际义务。因此,要结合我国的情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特别是金融监管法制的经验丰富的国家,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立法,并使我国金融监管和法律大胆接受国际法规。同时,要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和惩戒机制。有关部门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有没有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必须给以相应惩罚,保证一切金融活动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四)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科学协调机制。首先我国银行业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新的内部控制制度。如设立对最高权利机关负责的内审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审计评价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其次建立金融行业自律机制。我国金融业发展很快,而金融监管相对不足,迫切需要建立监管部门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拾遗补缺。金融监管部门应建议、鼓励、引导和舆论宣传,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国金融工会连接机制和对产业的保护,金融行业协会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功能。

参考文献:

[1]严思屏.西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评述[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53-55,60.

[2]崔鸿雁.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2:37-246.

[3]禹钟华,祁洞之.对全球金融监管的逻辑分析与历史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13(3):4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