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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措施赏析八篇

时间:2024-02-28 14:42:33

农村养老措施

农村养老措施第1篇

关键词:中国老龄化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缺失与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60岁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3.26%,65岁以上人口占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农村老年人口规模是城市的1.69倍,农村居民为6.74亿人,而农村老年人口比重已超过18.3%,按农村老年人口比重18.3%计算,农村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23亿人。也就是说,还有7300万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没有养老金。

由以上数据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中国老龄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已超越经济水平的速度,“未富先老”是我国现今的局面,并且农村养老更加面临极其紧迫的局面,农村养老保障更应当得到更多的重视。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对于现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是相当必要的。

二、现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缺失

(1)制度覆盖面少

目前为止,全国老龄办2012年7月10日的《2011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已覆盖多个省市区。据不完全统计,参保的人数所占比率仅不到农村总人口的6%。同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采取自愿的原则,并且更多的针对的是比较富裕的农民,而真正在不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的农村居民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是“保富不保贫”,不能解决最根本的问题。

(2)保障水平低

从保障水平分析,农村当下的体制分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两个部分。其中家庭养老所占比重较大,但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人口老龄化的飞速加快导致家庭人口规模的缩小。同时,农村青壮年面临生计的问题也逐渐将工作转移到城镇中,这样也弱化了养儿防老的问题,无法满足老年人精神上的需求。另外,随着我国通货膨胀的加重,养老保障金并不能满足于现在的物价水平也就因此显得保障水平较低了。

(3)保障资金筹措不足

对于资金筹措,需了解“五保户”的概念。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但是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补贴并没有纳入其中,也就是保障资金的筹措仍是靠农民自身。这时面临的问题就是,在贫困的农村地区,农民无力支付保险,再加上政府并不能完全为农民提供补助,因此养老保障制度可能会出现停滞的现象。

(4)养老保障管理制度混乱,增值能力弱

在养老保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在政府管理时却出现了挪用、他用的现象。缺乏统一,部门分工不明确,造成养老保障金的大量流失,一个部门既负责收取保险金又负责分发这样难免会出现问题。因此,加强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提高监督机制才能免除这些风险。

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

(1)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目前的状况是省市,地区的农村水平不一致,甚至同一地区,同一乡村的收入水平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对于能够保障日常生活开支、收入较好的农户,可以要求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额;对于经济状况不好、收入较低的农户,可以采用像“劳动力换保障”、“实物土地换保障”等举措满足各个人群的需要,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加以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持,分为零支柱:普惠制国民养老金;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第二支柱: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合并的职业年金;第三支柱:自愿性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在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下,多层次模式下全国统筹与转移接续等管理难题,同时也是对多层次模式的优化和改善,实现两者的顺利过渡。

(2)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倾斜

现阶段来看,城镇养老保障制度明显比农村保障制度实施的早并且保障水平较好,加上农村自身的地理和政治因素导致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并不是十分到位。应当将资金存量的分配更加均匀,将更多的资金存量转移到农村当中,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倾斜。

(3)扩大养老保障的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扩大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一直是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最应改善的部分。为了改善此部分,政府将以前的农民自愿原则更改为农民强制加入养老保险以扩大其范围,同时按照“农民自缴、集体辅助、国家补贴”的原则,有效地保障参保农民在领取保险金时至少会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真正起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4)多方位增加资金筹措渠道

建立个人储蓄账户 :为防止养老保险资金的贬值,国家可出台建立个人储蓄账户的政策,将个人养老保障金的标准与个人储蓄总额直接挂钩,个人储蓄也纳入到养老保障当中;提高农民收入:要提高农民收入,首先要提高农村建设,农村的经济建设趋于完善才能使经济结构得以调整,使得拥有更多的渠道为农民增收提高保障金;政府出资与企业支持:农村养老保障金若单由农民本身或者集体缴费是不现实的,因此政府在其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在扶持农村养老保障金的情况下,逐步增加养老保障资金的份额。企业也可以通过公益事业等对农村社保建设增加支持,政府可以联合企业一同辅助,对农村养老保障金缴纳起到作用。

(5)增强多样的措施

在农村养老保障的条件下,政府相关部门可推行农村社区医疗服务站政策,家庭养老虽然能在精神上能满足老年人,但是家庭较难为老年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合理的农村社区服务可包括电话咨询,上门服务,医疗咨询和服务,减轻家庭中青壮年因个人发展和生计问题而没有精力承担的压力。同时,还可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慈善机构,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或者公益组织,将扶贫和养老保障结合起来,为贫困的农户提供救助,突破养老保障制度的重重难关。

(7)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管理

农村养老措施第2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2008年伊始,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3月份全国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鼓励各地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达8亿多的国家,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直接制约着中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农村的养老问题。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及运行存在着诸多困境,近年来一些经济富裕的地区开始探索一种根本不同于原来实施方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故称其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建设一个"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是我们的共同目标。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凸显,养老,尤其是农村养老逐渐成为当和国家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妥善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等各个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要覆盖全国10%左右的县(市)"。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笔者认为,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至少需要做好如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厘定各级财政职责,强化政府主导意识

为此,应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理顺各方面关系,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不作为的现状;同时,应厘定各级财政职责,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建议中央财政无偿提供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为特殊家庭如计划生育、烈军属户等建立农保年金,县市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二、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向适应,同农民的成手能力想适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农村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同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其他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实际情况,要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达到保障农村老年人生活的目的。

三、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

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运营情况、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四、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能够相互接续转移。意识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社会保障省级统筹步伐,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因利益关系而影响社保关系接续转移问题。四是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联网建设,为省际间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接续转移提供技术支持,出台"社会保障全国一卡通"等相关政策。

五、拓宽农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

建立相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限制性投资政策,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目前我国缺乏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将部门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可以考虑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县级将基金交由国家有关机构和基金公司运营,并进一步强化政府最终担保的稳定作用。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崭新举措,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题中之义,因而,需要我们采取多种举措,扎实工作,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十六问[J]. 群众. 2010(02)

[2]刘军民,周志凯. 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J]. 中国财政. 2010(01)

[3]卫松.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述评[J]. 改革与战略. 2010(06)

农村养老措施第3篇

一、各镇职责

(一)组织建设

1.各镇要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调整充实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力量、专职工作人员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调动时需经劳动保障局同意后方可调动)。

3.各村民委员会要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小组,要有专人负责收缴农村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调整、配置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

4.组织好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宣传工作

1.各镇要召开一场以上的动员大会进行动员布置;各村民委员会召开一场村民参保动员大会,将新农保宣传材料分发到每个农户,同时做好新农保政策的答疑解惑工作。

2.各镇要在年8月10日前在主要街道悬挂4条以上横幅标语;各村民委员会要有1条以上固定标语。

3.各镇在固定的宣传板地刊登二期以上新农保专题;各村民委员会设置一个固定的公示栏,及时将本村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和相关政策知识公示。

通过以上的宣传措施,使广大农户对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制度的知晓率达100%。

(三)入户登记

1.各镇要组织包片领导、驻村干部、村两委成员,深入农户进行入户登记,收取个人参保款,入户登记率达100%。

2.各镇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做好政府为其代缴对象落实工作,确保登记参保无遗漏。

3.对暂不愿参保的农户上门做思想工作至少三次以上,消除他们对新农保存在的种种误解和思想顾虑。

(四)组织参保

各镇要严抓参保登记工作。为确保我县10月份首期基础养老金如期发放,各镇、村要在8月25日前完成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的信息核查、参保登记和整理汇总,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电子名册),报送县农保中心。8月底前将16~59周岁人口信息核查和参保登记造册(电子名册)报送县农保中心。

(五)资金管理

1.参保资金收缴安全率100%。

2.当天收缴的农村居民参保资金当天汇总,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入库及时率100%。

(六)收缴时间

集中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的收缴时间为年8月1日至年10月31日,以后个人到指定银行自己缴交。

(七)财政投入

各镇负责落实新农保的征收经费投入,标准为:征收经费=实际参保人数×(0.5~2元/人),作为征收人员的工作补贴,以调动镇、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县直有关单位职责

(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发挥主管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新农保试点工作,研究试点工作过程出现的问题,会同有关单位对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切实加强对县农保中心的领导,保证经办工作务实、有效。

(二)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助政策,落实中央、省级财政对我县参保农村居民的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好县本级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按规定及时划拨,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协调制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的优惠政策,鼓励计生对象参加新农保,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新农保衔接。负责确认全县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人员或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户的夫妻名单和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名单的确认工作,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电子名册),于年8月10日送县农保中心、财政局;负责上述对象增加补贴资金的筹集划拨工作,确保待遇的落实。

(四)县民政局:负责配合研究农村低保户缴费困难群体参保补助政策;负责确认全县农村低保户人员名单,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电子名册),于年8月10日前送县农保中心、财政局;并做好低保、五保、社会优抚、救助制度与新农保的衔接;负责对死亡人员的登记汇总、确认后于每月5日前报县农保中心。

(五)县残联:负责研究重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农保的优惠政策,鼓励残疾人员参加新农保;负责确认全县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电子名册)于年8月10日前送县农保中心、财政局。

(六)县公安局:负责配合研究农村户籍人员的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身份证的办理,提供农村户籍管理相关情况。

三、奖惩措施

(一)对各镇的奖惩措施

为顺利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开展,县政府将组织对各镇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实行奖惩制度。办法如下:

1.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镇的年终绩效考评内容。

2.全年工作考核内容。对宣传效果好,措施得力,进展快,参保资金收取安全,上缴及时,参保率达90%及以上的镇给予10000元的奖励;在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再评出前三名(铜陵镇除外),第一名再奖励10000元,第二名5000元,第三名3000元。

3.凡工作不落实,宣传措施不得力,影响工作进展的,考核参保率低于90%的镇予以经济处分3000元,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措施。

4.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对挪用、挤占、扣压新农保基金和其它舞弊行为进行通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县直有关单位的奖惩措施

凡完成上述各项任务的,给予2000元奖励;凡工作不落实,影响新农保试点工作进展的,予以经济处分3000元,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措施。

农村养老措施第4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 社会公平 养老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以来,计划生育家庭便成为我国农村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只要符合生育政策进行生育的家庭即应界定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但由于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面临的问题较其他家庭更大,国家相关政策中所涉及的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奖励等制度也多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因此本文所指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也仅指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据“五普”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累计已达3000多万,农村双女户家庭达1000多万,今后每年还将新增独生子女户约350万,双女户100万。随着越来越多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已经或即将进入老年期,如何养老成为他们面临的难题。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现状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经济支持来源被削弱

我国农村家庭收入来源主要由家庭经营收入和务工收入构成,两者占农村家庭收入的90%以上,并且工资性收入日渐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部分和主要增长点,相关数据表明,1990年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比重高达75.8%,2002年降低到60%,2009年进一步下降到49%,与此同时,工资性收入占比则逐年上升,2000―2008年,农民工资性收入比重从31.2%上升到38.9%,2009年达到40.0%。为增加农民收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业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相比外出务工收入,家庭经营收入仍然相形见绌,农业生产成本的不断上涨极大削弱了农民微薄的利润,而农业耕地的不断减少和耕地质量的不断下降更使得传统的土地保障功能受到削弱。农业发展的困境使得农民将脱贫致富的期望寄托在外出务工身上,研究表明,外出务工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无外出务工家庭,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而有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为6572元,高出平均水平2432元;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而有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为8497元,高出平均水平3344元;而从务工收入与性别关系来看,男性务工收入明显高于女性;据2006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男性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1068,女性为777元,二者相差近300元。因此,拥有更多劳动力资源的农村多子女家庭通过外出务工完全可以较快地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而计划生育家庭则可能因为劳动力资源短缺而陷入不利境地。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照料和精神生活面临困境

受居住习惯和交通等条件的影响,农村老人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条件较城镇老人更为有限,特别是随着成年子女的外出,农村产生了大量空巢家庭,子女外出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农村老人的物质生活状况,但却将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都留给了老人。受条件限制,不少年轻夫妇将未成年孩子也交由老人照顾,这使得不少老人倍感压力,受距离、交通成本、就业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一般是年初外出年末归家,有的甚至多年才回家,且在家停留时间都很短暂,子女和老人间的交流减少,情感呈现出逐步疏远态势。此外,我国传统的“男婚女嫁”婚姻模式使得农村纯女户家庭面临更多的困境,一旦女儿外嫁,不仅导致家庭劳动力缺失,家庭收入减少,而且日常的生活照料、情感慰藉也一起流失。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难以获得外界的有力支持

(一)社会养老难以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庇护作用

为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方案(试行)》(即老农保)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即新农保),新农保改变了老农保实施中政府对参保人员无任何资金支持的状况,但新农保要真正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仍然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一方面,新农保所确定的55元基础养老金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比确实偏低,以2009年为例,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153元,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仅为12.8%;另一方面,按照新农保规定,农村老人要想真正享受到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即老人享受基础养老金是和其子女参保捆绑在一起的,而且从地方政府对参保农民的补贴来看,很多地方政府都将补贴标准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这可能导致部分计划生育户因收入少选择低标准缴费而导致最终领取的养老金有限甚至无力参保。虽然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中提出“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要研究制定鼓励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特别是支持死亡伤残独生子女的父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给予适当补助。”但从各地出台的实施措施来看,一般都是适当提高对计划生育户的补贴标准,且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这使得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的补贴能够达到何种水平难以乐观。

(二)农村计划生育户奖励优惠措施作用有限

为推行计划生育,国家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也建立了系列利益诱导措施来引导农民计划生育,这些措施在转变群众生育观念、改善干群关系的同时,有助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缓解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困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利益诱导措施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此外,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出台的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也对计划生育利益诱导措施产生了巨大冲击,这些惠农政策绝大部分是以经济条件和家庭人口数量为依据进行认定,没有体现出国家提出的“计生家庭优惠优先”的原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惠农政策“多生孩子多得益,不生少生吃大亏”的现象。

三、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的解决路径

早在《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国家就承诺:“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到40年后,这些家庭可能出现身边缺少照顾的问题。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有,我们要注意想办法解决……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一定会不断增加和改善,可以逐步做到老有所养,使老年人的生活有保障。”当年响应号召的第一代计划生育家庭开始陆续进入老龄,迫切需要国家兑现这一承诺。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以国家名义推行的人口控制政策,国家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决策者和最大受益者,因此,由国家来承担计划生育户养老金是我国计划生育事业的必然要求。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如果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可能导致经济落后地区的计划生育户养老金难以落实且不公平。为确保计划生育户权益,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金应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这既有利于体现国家责任,也有助于缓解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从我国中央财政收支情况来看,国家完全有能力担负起这部分养老所需资金。自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增长迅速,1994年中央财政收入为2906.5亿,2010年扩大到42470亿元,可以说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已经积累了巨大的财政支付能力。2010年我国农村60岁以上计划生育老年夫妇数量约360万人,为保证计划生育户优先享受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果,假如为农村计划生育户提供的养老金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则2010年农村计划生育非纳费型养老保险所需经费支出仅占中央财政收入的0.3%左右,如果再加上地方财政的资金支持,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养老问题是非常容易解决的。所以,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能否较好解决并不取决于资金问题,而取决于我国政府的信誉投资偏好和决心。而农村计划生育户养老问题的解决,不仅可以极大提高计划生育户的生活质量、维护党和政府声誉,而且对其他农村家庭极具诱导力,为进一步统筹解决我国人口问题打开了一扇新的希望之门。

参考文献:

①汝信,陆学艺,李培林,社会蓝皮书:2011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2011版) [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②梅珏.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成因与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10

③郑功成.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研究――将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与计划生育有机结合的政策选择[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8.03

农村养老措施第5篇

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供养工作,今年的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市委市政府*年拟办好的十大实事中,就有这一项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就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具体工作意见,要求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今天召开这个会议,主要任务就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年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年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45%。

*年,全市89个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全部按期完工,组织新入住五保老人3454人,五保集中供养率已达到30.1%,圆满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年,希望经过各县(市、区)的共同努力,同样圆满地完成任务。刚才,市民政局李仁发局长传达了《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年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这个方案是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的,对*年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县(市、区)一定要认真学习,并不折不扣地落实。下面,我就切实做好全市敬老院建设工作再强调以下五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大提出要切实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建设,更加体现了党中央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执政理念。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作为当前农村居民中最特殊、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生活既是中华民族尊老爱老传统美德的体现,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高。*年以来,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陆续实施。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不但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如果政府做不好这件事,就是政府缺位,不依法办事。新的条例和办法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对传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省委、省政府连续三年把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列入拟办好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十大实事;市委、市政府也把这项工作列入了*年拟办好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十大实事,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今年我市五保集中供养率在07年达到30%的基础上再提高15%,达到45%;争取“*”末使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75%以上。可以说,省市两级政府对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高度重视,严格要求。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年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45%,为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切实做好敬老院建设项目规划

按照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45%的目标要求测算,*年,全市还需新增集中供养五保对象3707人、新建房屋2181间、新增床位3707张(其中,禹州市需新增房屋7*间新增床位1204张,长葛市需新增房屋328间新增床位557张,许昌县需新增房屋292间新增床位495张,鄢陵县需新增房屋363间新增床位619张,襄城县需新增房屋452间新增床位768张,魏都区需新增房屋6间新增床位10张,开发区需新增房屋21间新增床位37张,东城区需新增房屋11间新增床位17张)。要完成这一建设任务,搞好项目规划是前提。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敬老院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争取‘*’末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75%以上”的目标,制定分年度建设计划。各县(市、区)要在对辖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资源有效利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具体建设项目要按照以乡镇敬老院改建和扩建为主、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适度规模的中心敬老院为辅、以在边远山区有计划地建设敬老院分院为补充的要求,在环境较好、交通方便的地方合理选址,并将需新增的房间数和床位数落实到各个具体建设项目上。近年来的实践表明,村级敬老院由于规模小、供养对象少、基础设施差,管理服务水平低,已经对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推动敬老院实现规模化、集中化,从现在起,要限制村级敬老院发展,提倡有条件的县(市)建设中心敬老院。为确保实现45%的集中供养率,要充分利用原有的资源,*年底前要确保07年前建成的敬老院入住率达到100%;同时,*年新建的敬老院要确保按期入住完毕。关于农村敬老院建设用地问题,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的通知》(〔*〕110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县、乡政府可以对现有闲置房产,采取无偿划拨等方式来解决敬老院建设的用地问题,也可与空心村整理、村庄改造结合起来,解决用地指标。

三、积极筹措落实敬老院建设资金

筹措落实敬老院建设资金,是搞好农村敬老院建设,完成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目标任务的关键。敬老院建设资金的投入问题,省民政厅、财政厅〔*〕110号文件也有明确规定,总的原则是“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辖市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省财政根据各地敬老院建设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要及早规划,积极申请建设资金。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的敬老院建设资金主要从5个方面解决:一是县(市、区)自筹,各县(市、区)要将敬老院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县(市、区)要积极向上级申请立项,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建设一个中心敬老院,有条件的再建设若干个乡镇敬老院。有集体经营企业的乡镇,可以从集体经营企业收入中列支一部分资金。二是市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向省里争取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减轻县(市、区)敬老院建设资金不足的压力。三是市本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以奖代补。今年市里已经决定筹措300万元资金用于以奖代补。四是充分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投资和兴建敬老院,引导民营企业和个人向敬老院投资;可以考虑用冠名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五是各地要充分挖掘整合各类资源,合理利用闲置的办公场地、学校、卫生院以及破产倒闭的企业房产等资源,通过维修改造,作为敬老院使用,从而降低成本,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县(市、区)、有建设任务的乡镇都要设立敬老院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下拨建院款时,要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杜绝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四、规范提升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

当前,随着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人员的增加,对敬老院管理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有些敬老院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不到位,服务水平跟不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敬老院建设是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的基础,为更多的五保老人提供优质服务是建设敬老院的宗旨和目的。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理,两手都要硬。具体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要落实敬老院管理经费。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提高集中供养率的通知》(许政〔*〕42号)要求,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做到按月发放。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需的管理资金,按当年预算,由县、乡财政各承担50%,按照用款进度,由县、乡财政拨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二是要选配好敬老院工作人员。按照集中供养对象的比例,选择那些能够吃苦耐劳、认真负责,有爱心、乐于奉献、素质较高的人员担当敬老院工作人员;三是要加强敬老院工作人员培训。通过培训,切实提高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四是要完善敬老院管理制度。以完整、规范、严格的制度,保障五保供养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还要通过统一考核认定,对敬老院实行等级管理,评选示范、甲级、乙级敬老院;逐步建立完善等级管理与服务人员工资挂钩浮动制度,激发服务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水平,给五保老人提供一个温馨、健康、和谐的居住环境。

五、狠抓工作落实

要按照《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因此,各县(市、区)、有关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应尽的职责,把敬老院建设工作变为自觉行为,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副职具体负责;县、乡、村三级要层层签订敬老院建设项目责任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搞好协作配合。市民政部门作为农村五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敬老院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管理监督的责任,周密部署,精心实施;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用途和标准及时筹措、拨付敬老院建设资金;监察、审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搞好配合。

为抓好工作落实,根据第23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意见,要对*年所有敬老院建设项目实行台帐管理,3月底前完成规划、选址、资金筹措和招标工作;“五一”前要全部开工建设;10月底前全部竣工,各种设施配套到位,交付使用;11月底前全部入住,完成集中供养目标任务,入住率达到100%。民政部门要按照总体时间要求,结合工程进度,搞好敬老院建设进度统计上报和项目观摩工作。并分四个阶段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排名,对先进的县(市、区)进行表扬、对落后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市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从5月份起,对各个敬老院建设项目的资金落实及使用、工程进度和质量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县(市、区)政府函告,同时抄报市政府。对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市监察部门要按照效能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市政府将于*年12月上旬组织全面检查验收。

农村养老措施第6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和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的背景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的一个重点和热点问题。随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作为全国新农保试点之一的江苏省扬中市,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暴露出很多现实问题,因此,借鉴地方经验,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

随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于2009年8月的正式推行,意味着讨论多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终于从理论走向实践。农村养老保险作为国家的基本保险,可以解决我国农民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后顾之忧,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对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江苏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大省(2008年GDP占全国第二)、人口大省(占全国第五),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值得全国关注。由于江苏省内各个城市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农民生活水平也存在很大不同,因此,各地区具体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做法也有所不同,作为江苏镇江率先建立以财政投入、集体扶助、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扬中市,也是全国新农保推行试点之一的县级市,通过多年的实践和努力,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暴露了一定的问题,值得人们思索和探讨。

二、新农保实施后的跟踪

作为新农保推行试点的江苏镇江地区的扬中市,近儿年来,通过农民创业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转移等实践,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实现两位数增长,从2008年开始顺利突破万元大关,列全省第8位。该市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始于1992年8月《扬中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并实施。最初实施对象为农村户口人员,包括农民,乡镇招聘干部、企事业职工,民办教师等。保费设不同档次,可按月或年度缴纳,保险待遇根据缴费档次确定。这是一种“个人储蓄式保险”的农保方式。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这种农保政策己不适应形势。2004年,扬中市改革老农保政策,建立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始步入健康发展轨道。2006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扬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始实施“万人保障”战略(即: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5年内每年新增参保农民1万人),进一步修订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在镇江率先建立了以财政投入、集体扶助、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具体做法是:政府对参保农民个人缴费予以补贴。镇、村企业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5. 4%,市、镇两级财政各补贴0. 3%;非镇村企业职工(纯农居民),个人缴纳11. 1%,市、镇两级财政各补贴0. 45%。鼓励镇村企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市、镇两级财政各按上年农民纯收入0. 36%予以补贴。

2009年初为了进一步落实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政策,采取了多种改进措施,确保了“万人保障”目标的顺利完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2009年1-12月农村养老保险新增参保6471人。截止12月底,累计参保90430人,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由2008年的80. 5%上升到2009年的85. 7%,征收保险费由2008年的4500万元上升到2009年的5700万元,农保基金累计结余由2008年的1. 33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1. 7亿元,2009年共2267名人员领取养老金434万元全部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主要措施如下:

(一)增加财政补贴。经过多方努力,该市将纯农民财政补贴比例由原来缴费额的7. 5%提高至20%,并对过去未正常缴费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截止时间也由原来规定的每年9月30日延长至每年12月31日,最大范围地保证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提高养老待遇。近两年,农保领取人员每年以300-400人速度递增,但农保领取水平增长缓慢,待遇偏低,再加上企业离退休人员连年调资,调资幅度高的接近农保领取水平,鉴于此,该市及时作出调整,改人均增资45元/月,最低不低于160元/人.月,近千人因此受益。

(三)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随着经济的块数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市的征地规模不断扩大,人均耕地不断减少,失地农民的人数逐年增多,也逐渐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该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采取了四项保障措施,即:

1.《扬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一从基本生活保障(每人每月最高可领取280元)和社保补贴(企业养老补贴为10800元,农村养老补贴为5400元)两个方面给予被征地农民财政补贴。

2.《西来桥铁本项目征地人员生活保障方案》一对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铁本项目征地人员全部落实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到15300元)。

3.《扬中市历史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一对达到养老年龄的历史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每月可达到120元),对参加企保和农保的历史被征地农民分别给予累计补贴(分别为4500元和6300元),该项工作在江苏省和镇江市位于前列。

4.《扬中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一每年落实2000万元财政补贴,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发放50元养老补贴。

以上这些措施实施,及时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三、新农保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缴费水平偏高而财政补贴相对较少。以扬中为例,近几年,该市农村人均收入连续上调,年增长14%左右,但同时农保缴费金额也大幅度增加,目前人均缴费己达1200余元,造成一部分农民无力缴纳农保费用。而同时目前该市财政补贴比例占缴费额的20%,且补缴无补贴,与其他先进地区相比,补贴金额明显不足,对农民吸引力不够,许多大龄人员和贫困农户想参保而无力参保。

2.续缴保费困难。目前新农保实施中保费基本都是由镇、村负责征收,工作量大,手段相对落后。有些村片面完成扩面人数,不重视正常保费的征收,导致一些企业和农户未能及时缴费,影响了他们的切身利益。

3.未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扬中为例,农村基本养老金连续3年大幅增资,受到广大参保人员的普遍欢迎。但调整养老金的出发点基本是不低于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扬中2009年下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将调整至250月/人.月,农村养老金如何调整和怎样调整又面临了难题。

4.养老金保值增值困难。目前,养老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是购买国债及存银行。在目前银行低利息时期,养老基金保值困难,增值更无从谈起。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术层面上也难以使基金保值增值。

四、完善地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从扬中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践工作及暴露出来的问题分析,若想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全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新农保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建立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增加财政投入。首先,政府对收入水平不同地区的农民补贴水平应有所区别;其次,在新型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措中,应坚持政府财政与农民共同出资,并由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此外,要制定优惠政策,对生活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补贴。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二)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立法。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工程,农村人口比重大,法律是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责、权、利的有力工具,也是农民养老保障计划运行良好的重要前提条件。由于目前农村养老保障中许多问题缺乏细则规定,存在违反规定无视条例的行为和赡养纠纷,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各种法律法规,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法》,明确农村养老保险应遵守的原则、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运营情况、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坚持法律先行,为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提供法律依据,通过法律保证打消农民各种疑虑。

农村养老措施第7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  家庭养老 社会养老 社会保障基金

农村养老保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妥善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要举措。江泽民总书记曾指出:“从中央到地方都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遵照江总书记这一指示,近年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许多问题还不尽如人意,值得认真探讨和研究。

一、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性

我国是一个拥有12.9533亿人el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8.0739亿,占全国人口的63.9l%。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突出。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比例高达75%以上。近年来城市养老保障事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相对城市而言,研究不够,重视不够,发展缓慢,问题较多。就国情而言,农村养老保障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障的重心,养老保障忽视了农村这一块,“稳定器”和“安全网”的作用就难以发挥。概括起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农村养老保障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工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要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第二,农村养老保障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配套措施。第三,农村养老保障是解决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问题和迎接我国老龄化挑战的重要对策。第四,农村养老保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各部门都应关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采取措施努力推进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存在诸多问题,认真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

1、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障统筹的积极性不高。

从表面上看,是农民认识不足,观念落后。但从深层次原因分析,一是宣传乏力、引导不够。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宣传上几乎还是空白,政府引导工作也做得不够,多数农民群众还搞不清楚养老统筹是怎么一回事。二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这些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是明显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农产品的价格上不去,投入成本高,比较效益低,农民人均纯收人增幅不大,而子女人学、生病就医等生活花消有增无减。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群众更多的是考虑维持眼前生计问题,很少去想今后的养老保障。三是在中年人中,无经济实力的人既要抚育子女又要赡养老人,负担沉重,无力参与养老统筹;有经济实力的又觉得不必为今后的生活担忧,不愿参保。所以,在农村,不管经济发达还是欠发达,不管有无经济实力,农民参加统筹的积极性都不高。

2、家庭养老矛盾重重。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方式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农村老人生活质量的好坏直接依赖子女,绝大多数老年人的要求很低,只要不挨饿受冻就很满足了。即便如此,许多老年人仍然连最低的生活都无法保障。究其原因,一是多子女的家庭,子女间互相攀比,相互推卸赡养责任,使老人谁也靠不住,生活无着落。二是有部分子女道德沦丧,只知向老人索取,却不愿回报老人,甚至还虐待老人。而多数老人因善良而忍让,造成了很多隐性虐待。三是农村养老制度不健全,养老方式单一,绝大部分老人除靠子女养老,别无选择。他们年轻时为了子女上学、结婚耗尽积蓄,没有投保,老了没有经济收人,只能靠子女养活。而家庭养老并不能给老人一个安康、幸福的生活,往往还给老人造成心理上身体上的打击。据《中华老年报》报道,山西省有关单位近四年来已接待老年人来访2万多起,上海市每年平均处理6000起,各地法院受理赡养案例连年上升,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赡养权受到侵害的所占比例最高,而得不到家庭赡养的老人多是那些高龄、多病、无配偶的生活在农村的老人。由此可见,目前家庭养老暴露出来的问题日趋严重。

3、社会养老举步维艰。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工业化发展进人成熟阶段后,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产物,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在农村gdp比重降低到10%以下时才开始实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据统计,我国2001年第一产业gdp比重高达15.23%。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不发达地区更是处于农养工阶段向工农自养阶段的过渡时期,建立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条件不成熟。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统筹“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而事实上,个人积极性不高“主”不了,集体积累薄弱“辅”不了,国家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扶”不了。农村社会养老面临诸多困难,举步维艰。

三、农村养老保障的几点对策建议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这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村养老保障的指导方针。根据这一指导方针,如何搞好农村养老保障,笔者认为:

1、多方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推进社会养老进程。

由家庭养老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这是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方向。多方筹集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有利于推进农村社会养老进程。可考虑从四个方面做工作:一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目前,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种,对社会养老保障产生了良好的作用。我们应该借鉴这一做法,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的问题。由于“个人交纳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具有“社会”性质,以商业保险方式运作社会保险,在我国条件又不成熟,因此,国家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二是政府财政补贴。农产品价格与工业品价格长期的剪刀差,使农村很大一部分经济利益流人城镇,为国家工业的原始积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目前农民收人增长缓慢,工业适当反哺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三是民政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福利,其所得全部用来帮助贫困地区建立最低老年生活保障基金。四是农村集体可量力而行拿出部分积累补充养老统筹基金。

2、采取措施把农民参与社会养老统筹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农村养老统筹基金的壮大离不开农民的积极参与,而养老统筹基金的雄厚,又是参与养老统筹者得到更多实惠的保证。所以,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首先,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民交纳养老统筹费的支付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加大扶贫力度,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发优质高效农产品,改变增收缓慢的现状,从而使农民除了维持好一家生计外还有结余参与养老统筹。其次,从多方筹集的养老统筹基金中拿出一部分给予参与养老统筹者一定补贴,从而激发其他未参与者积极参与进来,这样做,会加速农村养老社会化的进程。第三,要加大农村社会养老的宣传力度,加深农民对社会养老的认识。通过广泛深人宣传,让农民树立起现在我先为人,将来人又为我的观念,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参加养老统筹不仅使自己老来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和睦幸福的好处,同时还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从而在思想上接受,在行动上积极参与。

农村养老措施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三无”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在保障广大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由于供养资金来源发生了变化,供养资金筹措遇到了困难,五保供养工作受到较大影响。各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把妥善解决好五保对象生活问题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好和维护好五保对象的利益。

二、加大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一)切实解决应保未保问题。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各地要严格掌握条件,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并自愿入保的及时发给五保证,落实供养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要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根据当地财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五保内容的需要,实事求是确定当地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五保供养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级财力的变化而适时作出调整。

(三)改集体供养为财政为主供养。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遇到了较大困难。要逐步建立以财政为主、由省、市、县、乡四级分担的农村五保供养机制。有条件的村,要在资金、服务等方面积极承担五保供养义务。

(四)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我省现有乡镇敬老院大都建于80年代,设备设施老化,亟待改造修缮。各级要认真制定改造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星光计划”也要把敬老院建设作为重点,予以扶持。要加强敬老院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发动社会力量,支持五保供养工作。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积极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和乡镇敬老院建设。各地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募集的资金和衣被,要优先用于农村五保户的生活之需。

(六)认真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问题。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要由政府出资统一为五保对象办理加入合作医疗手续。实施医疗救助的地方应首先解决好五保对象就医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