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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的风险赏析八篇

时间:2024-02-26 17:36:47

自然灾害的风险

自然灾害的风险第1篇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际投资中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金融管理方法,包括保险、再保险、其它保险工具、财政补偿和巨灾债券,对其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风险管理 自然灾害 国际投资

日本3月11日发生的强震及其次生灾害表明,自然灾害发生的不确定性会给国际投资带来相对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虽然出现频率较低,但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而且难以预测和分散。加上国际投资的地点分布广,投资量大,更使加强对国际投资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日趋重要。本文就国际投资中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和危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金融管理方法,同时也提出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国际投资中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及其危害

从风险的本质来看,我们可以把自然灾害风险理解为:在一定时间内某种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引起重大损失的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考虑因素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方法。在国际投资中,根据其特点和灾害管理及减灾系统的不同,可以将自然灾害风险分为以下七大类:(1)气象灾害风险。包括热带风暴、龙卷风、雷暴大风、干热风、暴雨、寒潮、冷害、霜冻、雹灾及干旱等;(2)海洋灾害风险。包括风暴潮、海啸、潮灾、赤潮、海水入浸、海平面上升和海水回灌等;(3)洪水灾害风险。包括洪涝、江河泛滥等; (4)地质灾害风险。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火山、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土地盐碱化、水土流失等; (5)地震灾害风险。包括与地震引起的各种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如沙土液化、喷沙冒水、城市大火、河流与水库决堤等;(6)农作物灾害风险。包括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农业气象灾害、农业环境灾害等; (7)森林灾害风险。包括森林病虫害、鼠害、森林火灾等。

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投资方向的不确定,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不同的自然灾害都有可能对国际投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其中尤以地震灾害与农作物灾害对国际投资影响最大,也最常见。据统计,今年一季度,中国境内投资者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85.1亿美元,同比增长13.2%,截至3月底,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673亿美元,由此可见,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管理成为了我国国际投资者的重要工作。

2011年日本地震后,据摩根士丹利近日的研究报告显示,将会使今年全球经济增速减少0.25%至0.5%。世界银行3月21日《东亚经济半年报》表示,日本东北部海域11日发生的9级大地震及海啸,将给日本带来1220亿至23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至4%,而日本灾后重建可能需要5年时间。由此可见,此次地震对各行各业影响巨大,不仅包括日本本国的财产遭到巨大的打击,各国在日本的经济投资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包括今年的日本地震,国际投资的自然灾害风险造成了越来越多的损失。下图为2000至2010年全球因为自然灾害引起的经济损失,可见在没有大灾发生的情况下多数年份的全球经济损失规模稳定在300-600亿美元之间,而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当年的经济损失可能超过1700亿美元,达到正常年份规模的4倍之多。

以2010为例,据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部门(UNISDR)1月24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2010年全球共计发生了373起自然灾害,洪水的发生频率最高,全球共有大小洪灾182起;另外,全球还发生83起风暴灾害、29起极端天气灾害以及23起地震。

此外,2010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损失也是近20年来最严重的。其中,年初发生在海地的强地震和发生在俄罗斯的森林大火造成的人员伤亡最为惨烈。

同时,世界知名再保险公司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表示,2010年全球一共发生各类自然灾害950起,经济损失达到1300亿美元。公司在灾害报告中说,2010年是1980年以来自然灾害高发的年份之一,九成自然灾害是由飓风、洪水等天气原因引发的。预计2011年因为气候变化、极端天气和洪水等导致的自然灾害会进一步增加。

例如,2010年4月14日,冰岛第五大冰川——埃亚菲亚德拉冰盖冰川下一座火山喷发。火山烟尘覆盖了挪威北部、波兰北部海岸、德国、法国、比利时、英国南部海岸以及俄罗斯西北部地区,导致欧洲空中交通瘫痪,而由此给在欧洲地区的国际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欧洲旅游业蒙受的损失初步估计在10亿欧元左右,也使对旅游业的投资蒙受巨大的损失。

对于我国来说,就自然灾害的不同类别而言,洪水是导致我国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自然灾害。近二十年来,洪涝灾害导致的年均经济损失超过1000 亿元。地震是导致我国伤亡人数最多的自然灾害。据统计20世纪以来中国发生6 级以上地震650 次,其中震级达7 级以上的地震98次约占世界的十分之一,震级达8级以上的地震9次,全球发生的4 次震级达8.5级以上的特大地震,有2次发生在中国,地震死亡人数高达59 万人,约占全世界的二分之一。此外干旱、热带风暴和雹灾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各种自然灾害在我国也时有发生。

二、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据统计与预测,世界开始进入自然灾害多发的时期,国际投资也面临越来越多的自然灾害风险。直面自然灾害,抗击国际投资风险也就成为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部分提出了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

在国际投资中,对自然灾害风险的预防是防范损失最根本的办法。而预防最行之有效、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办法即是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只有在投资前对投资国是否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自然灾害严重程度、灾害防范措施等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才能有效地降低投资金额面临的灾害损失,预防资金因为盲目投资造成后悔莫及的悲剧。

以地震多发区环太平洋地震带为例,这是地球上最主要的地震带,它像一个巨大的环,沿北美洲太平洋东岸的美国阿拉斯加向南,经加拿大本部、美国加利福尼亚和墨西哥西部地区,到达南美洲的哥伦比亚、秘鲁和智利,然后从智利转向西,穿过太平洋抵达大洋洲东边界附近,在新西兰东部海域折向北,再经斐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我国台湾省、琉球群岛、日本列岛、阿留申群岛,回到美国的阿拉斯加,环绕太平洋一周,也把大陆和海洋分隔开来,地球上约有80%的地震都发生在这里。 因此,对于在该地区的房地产、实体资产以及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投资对象的投资应相对谨慎。

(二)加强对投资对象的风险评估

目前,已有的成熟的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4种:

(1)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基于指标的灾害风险评估体系构建侧重于指标的选取以及权重方法的优化,涉及的空间尺度范围较广,既包括全球、也包括国家和市级等空间尺度。目前,适用于全球灾害风险评估的指标计划有Hotspots、美洲计划,此外,不少方法也利用指标体系从国家、市级尺度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了评估。基于指标体系的风险评估是借鉴空间信息格网技术,将具有致灾因子各种属性(如强度、频度)和脆弱性指标(人口密度、土地利用、建筑物等)数据转变成格网形式,通过一定数学法则叠加得到具有空间拓扑关系的灾害风险值,最终达到灾害风险评估的目的。

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研究在国内外发展都较为成熟,适合以较大区域作为研究对象,但此种方法主观性强,无法模拟复杂系统的不确定性与动态性。

(2)基于风险概率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如gambel分布),对历史灾害数据进行分析,找出灾害发展演变的规律。在此基础上,结合承灾体损失数据,建立灾害发生概率与其的函数关系式,以此达到预测未来发生的灾害风险。

(3)基于情景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各种数值模拟软件对不同情景下自然灾害强度(对于洪涝灾害来说,如淹没深度、淹没时间、流速等)的模拟,并叠置承灾体属性信息(如土地利类型数据、人口密度等),以直观地显示灾情的时空演变特征与区域影响,从而达到自然灾害动态风险评估。

(4)VaR模型。在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评估上,我们可以采取VaR方法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VaR的中文含义为“风险价值”,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既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最小损失。投资主体采用VaR风险计量模型来计量各种业务和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并将其水平与所承担的市场风险相挂钩。以提高其资本充足度,增加其资本实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正常情况下的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是由许多微小的、独立的随机因素组成。而每一种随机因素不能压倒一切因素作为主导作用。具有这种特点的分布即是正态分布,适合采用方差——协方差进行国际投资风险的计算。投资主体便可以根据模型估算的市场风险价值进行风险管理,将该测量出的风险值和要求的损失上限进行比较,当风险值小于该损失上限对说明投资金额的风险还在控制之中;而当风险值大于该损失上限时,说明投资主体必须采取必需的手段进行调整,控制好投资金额的风险。

(三)对投资对象要有充分调研

在同样的地域环境中,不同的投资对象收自然灾害的影响自然不同,以本次日本地震灾害为例,受到影响最大的自然是房地产、工厂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面对暴雨、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农产品遭受损失最大。因此,对投资对象的确定应该建立在对投资对兴国自然环境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相应可能损失最小的投资产品。

三、国际投资中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

自然灾害引起的国际投资风险引起了各国的重视,以下是相对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和运用。

(一)运用政府财政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

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构成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损失传统的资金补偿来源。但是,以我国为例,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有限。这些有限的财政收入中,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中的一小部分。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18亿元左右,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可见,当巨灾发生时,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支出对灾害损失的补偿程度是比较低的。

但是,政府财政补偿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受灾方第一时间的补偿,具有最快、最直接的特点,对稳定市场社会安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运用商业保险及其金融衍生品管理自然灾害风险

(1)保险转移风险

对于国际投资,保险转移风险可以分为单一的和综合的两种方式。所谓单一风险的保险转移就是指国际投资方购买保险将某一种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例如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仅承保单一的洪水风险。所谓综合风险的保险转移是指投资方通过购买保险将两种或以上的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国内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险种条款大都为投保人提供了这类风险转移方式。例如企业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往往包括雷击、暴风、暴雨、台风、洪水、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和地方突然塌陷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2)再保险转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再保险的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实质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对风险的又一次转移和分散。因此,从另一个方面说,再保险转移方式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

如今,再保险已经成为整个保险业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再保险应该成为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方面,伦敦、纽约、苏黎世、慕尼黑、中国香港等都是着名的国际再保险市场,通过这种超越国界的再保险安排,使风险分散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对于国际投资风险的化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使从而能分散消化得更为彻底;另一方面,一批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展、壮大起来,这样,大大方便投资对象分布广泛的国际投资方的投保,也使其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3)其他保险类风险转移方式

在国际上,所谓的其他保险式风险转移方式是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是除开上述两种保险产品的保险转移方式。其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风险载体,二是可选保险产品。风险载体主要包括自保、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共保集团和资本市场。可选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有限风险再保险、多年期/多险种产品等。

笔者认为,由于载体不再局限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选产品也不再局限于单调的保险产品,传统保险方式可能产生的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可以由此而发生改变,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国际投资,投资方向、投资金额灵活多变,规模巨大,新型灵活的保险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国际投资的安全性稳定性的要求,也可以为不同地投资量身订做保险产品。

(4)巨灾债券及其衍生金融产品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巨灾债券多是针对地震、飓风和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设计的。如美国东海岸的飓风、加州的地震、欧洲冬季的暴风雪、日本的地震和龙卷风等。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中间机构(SPRVS)来确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获得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巨灾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

巨灾债券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触发条件,即赔偿的条件,赔偿性触发条件是以其实际损失赔偿数额来表示的,指数性触发条件则用某种特殊的指数来表示,如行业损失指数和参数指数等,是一种损失的相对水平。由此可见投资者的收益和损失是由发生怎样的自然灾害风险或风险程度如何决定的。根据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款,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者部分在剩余时间内应得的利息,还可能会损失部分本金。

笔者认为,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巨灾债券流动型、规模大、损益高,与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紧密相关,这就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风险对冲的投资工具。与常见的金融工具期货相似,巨灾债券也可以开发其期货,期货分为可以分为预测发生灾害和预测不发生两种。当国际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投资对象时,可以做多与投资对象相关的预测灾害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或做空预测灾害不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这样,即使灾害发生,由巨灾债券期货带来的收益可以补偿部分国际投资的损失。如果对冲量适当,完全可以锁定国际投资的最大损失。

相应的,还可以开发巨灾债券的期权、互换等,充实巨灾债券的风险对冲金融衍生品。

值得一提的是,有专家表示,此次日本地震有望超过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成为首个触发多个巨灾债券的自然巨灾。据统计,日本地震将使面值共17亿美元的10只债券面临触发点挑战。

(5)利用天气指数等自然灾害期货

天气指数期货指的是每个月的开始,期货市场主管机构都会根据过去10年当月的气温情况,为降温度日数或升温度日数确定一个初始值,比如40度(华氏)。为使市场运转起来,指定的做市商将接着喊出“出价”和“要价”,前者比初始值稍低,后者稍高,这是投资者可以买进或卖出的度数。

对于国际投资者,天气的变化对部分投资产品的收入影响巨大,而对于投资者,对天气的预测和农产品的收益行程对冲,使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锁定收益,或将因天气原因引起的损失降至最低,也就使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相应减小。。

另一方面,对于中国现有期货市场,今后如果让天气指数期货这样的衍生品能够发展起来,保险公司可以在这些市场上转移承保风险,加之一定程度的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其在技术上的困难将会大大降低,不可能总是出现“投资险越做越亏”的情况。

同理,可以以降雨量等自然灾害指标为标的,进行期货的创立与交易。

综上所述,在进行国际投资前,应对投资地区的自然地理状况有深入的了解,对投资对象有全面的风险评估,对于不同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保险转移方式、再保险转移方式、ART方式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相结合,金融市场与政府相结合,金融衍生品的开发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既以保险市场为基础,又有资本市场作后盾,更有政府作保障。

2010年的汶川地震、2011年的日本地震都给世界经济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国际投资者应该时时以风险管理为标尺,尽最大可能地减少风险,避免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

[1]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邹铭,范一大等.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与预警体系[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吕向敏,杨建立,张惠兰.跨国公司国际投资风险的成因及管理分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郎一环,王礼茂,张明华.中国短缺资源跨国开发的风险管理——以石油为例[J].资源科学,2003(05)

葛全胜,邹铭,郑景云.中国自然灾害风险综合评估初步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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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富.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10[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自然灾害的风险第2篇

关键词 农业灾害;统计分析;风险估测;中国

中图分类号 X43;S1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2-0014-03

农业是人类通过社会生产劳动,利用自然环境提供的条件,促进和控制生物体(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生命活动过程来取得人类社会所需要的产品的生产部门。因此,制约农业生产的灾害种类繁多,包括自然灾害(风暴潮、旱灾、水灾、台风、冰雹、霜冻)、环境灾害(赤潮、酸雨、水污染)、生物灾害(病害、虫害、草害)、地质灾害(地震、滑坡)、人为灾害(农药失效、火灾、种子不良)等。农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面临着世界上绝大多数灾害种类,而农业露天作业的生产方式,由于抵抗力低,易受自然灾害危害[1-2]。

1 我国农业灾害情况的统计分析

1.1 农业灾害影响农业生产,并表现出一定的特征

我国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差,对气象环境依赖性大。1978—2007年近30年来我国农业气象灾害(干旱、洪涝、风雹、冷冻和台风灾害)与粮食产量时间序列如图1所示。1980、1997、2000—2003年全国总受灾面积较大。总体上粮食产量呈增加趋势,农业气象灾害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的灾损程度与粮食总产为负相关。灾损严重年份,粮食总产呈现减产趋势。2000、2003年旱灾比较严重,粮食总产明显下降。2004—2007年随着气象灾害的减少,粮食总产量呈增加趋势。

1.2 农业灾害灾种较集中

影响农业生产发展的最主要灾种是洪涝、干旱、霜冻、风雹、病虫害,其中水、旱灾害的危害占所有农业灾害危害面积的80%以上(表1)。

1.3 农业灾害呈周期波动性

在中国历史上,曾经有“三岁一饥,六岁一衰,十二岁一荒”的说法,概括的即是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是周期性的。丰收几年后必有灾年出现,大灾之后则可能出现风调雨顺、五谷丰登之年。由图2可知,1979—2009年农业生产的周期波动明显,除1983年无规则的变化趋势外,农作物受灾面积的年际增长率与粮食产量的年际增长率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每4~6年为1个周期。1983年较为异常的原因是自1982年在全国开始实行的承包责任制等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即使1983年的灾情较1982年较大,而粮食产量却较1982年增幅稍大。

1.4 农业灾害空间分布特征

旱灾主要发生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是中国北方农业生产的最大危害因素;水灾主要发生在大江、大河中下游地区,台风和风暴潮灾害均来自海洋,其主要危害着沿海地区的农业生产和渔业养殖业生产等。1995—1999年我国各省市干旱的空间格局分布如图3所示。可以看出,华北地区农业旱灾最为严重,以河南、山东、内蒙古、河北四省区最严重。其次为陕西、山西、黑龙江和甘肃四省区。1995—1999年我国各省市洪涝灾害的空间格局分布如图4所示。可以看出,我国洪涝区主要分布在东南部,集中分布在长江和黄淮河流域,以湖南、湖北二省最为严重,其次为安徽和江西二省。

2 农业灾害风险分析及估测

2.1 农业灾害风险分类

农业灾害最终成为风险,受到风险源及其危险性、风险载体(农业生产对象或农作物)及其脆弱性和防灾减灾措施及其防减灾有效度等三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果灾害的冲击很小,或者虽然冲击很大,但风险载体抵受灾害冲击的脆弱性低,或防灾减灾有效,则也形不成风险。而对农业灾害风险的分类即可以按风险源、风险载体和风险管理三大系列进行分类。

2.1.1 以风险源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具体可分为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农业地质灾害风险、农业生物灾害风险;②农业人为灾害风险。具体可分为农业人类灾害风险和农业技术灾害风险,又可以分为人为活动直接引起的农业灾害风险及人为活动间接引起的农业环境风险。

2.1.2 以风险载体划分。风险载体指遭受风险的农业生产对象。可依据农业的行业分类划分为:①农作物种植业灾害风险;②林业灾害风险;③畜牧业灾害风险;④渔业灾害风险;⑤农、林、牧、渔服务业灾害风险。

2.1.3 以风险管理划分。根据农业灾害风险管理的需要而划分的风险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可保风险,指可以接受保险的风险;②不可保风险,指保险人不能承保的风险;③基本险,指必须纳入风险管理范围的风险;④附加险,指附加管理的风险;⑤可转移风险,指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或措施进行转移化解的风险;⑥保险风险,指保险业或保险行为存在的风险,在此专指承保农业灾害风险存在的风险;⑦科技风险与工程风险,指科技活动和工程建设存在的风险,在此专指农业灾害科技活动和防灾工程建设出现的风险;⑧决策风险,在此专指减灾决策及各项减灾对策的实施存在的风险;⑨其他。

2.2 农业灾害风险的估测

农业灾害风险是农业灾害系统的一种状态。研究灾害风险事实上就是研究灾害系统的不确定态势,要做到这点,首先要明确依据什么对风险估测和评判。可以通过分析风险源及其危险性、风险载体及其脆弱性和防灾减灾措施的有效度这3个灾害风险的成因性要素入手。

2.2.1 理论模型。第一,风险源及其危险性。农业灾害风险中的风险源是可能发生的农业灾变(或致灾因子)。风险源不但在根本上决定某种农业灾害风险是否存在,而且还在量上影响这种风险的大小。因为风险源是自然界或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异常过程或超常变化,且这种过程或变化的频度与程度越大,给人类社会经济系统造成破坏的可能性与破坏就越大,相应地,人类社会经济系统承受的来自该风险源的灾害风险就可能越高[3]。风险源的危险性是对风险源的灾变可能性大小和变异强度的综合度量,且风险源的变异强度越大、发生的可能性越大或灾变发生的频度越高,则该风险源的危险性越高。因此,风险源危险性的高低通常可用如下函数式表达:

H=f(M,P)

式中,H—风险源的危险性;M—风险源的变异强度;P—灾变发生的概率。

第二,风险载体及其脆弱性。首先,风险源是风险载体之灾害脆弱性存在的外因和条件。风险源的种类不同,该风险载体的脆弱性形式和水平通常都是不同的。例如有的农作物或怕水灾或怕旱灾;某种病虫害对某种作物、动物或林果的危害较大,但对另外的作物、动物或却不会产生危害或危害较小。其次,风险载体自身的性质是其灾害脆弱性产生和产生多大程度的内因和基础[4-5]。对于同一风险载体来说,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对来自不同类型的风险源的影响,具有不同性质和程度的反应,如农作物对各种水灾、旱灾等气象灾害的反应敏感,而对来自地震振动的反应比较迟钝。

由此可见,风险载体的灾害脆弱性高低可用如下范式加以表达:

VU=f(k1,k2)

式中,VU—为风险载体的灾害脆弱性;k1为风险源的种类标示码,如1代表干旱,2代表水灾,3代表病虫害等;k2为风险载体的种类标示码,如a代表水稻,b代表玉米,c代表水产养殖等。

第三,防灾减灾措施的有效度。农业防灾减灾措施的种类有工程性、非工程性措施。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度可用如下范式加以表达:

VDR=f(CE,CNE)

式中,VDR—防灾减灾有效度;CE—工程性防灾有效性;CNE—非工程性防灾有效性。其中,CE和CNE也是一系列相关变量的函数。

农业防减灾措施及其防减灾有效度是农业灾害风险能否产生以及产生多大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且一般情况下,防减灾有效度越大,相关的灾害风险就可能越小;反之,可能越大。

综上所述,可以在理论上对灾害风险描述为如下函数表达式:

DR=φ(H,Vu,VDR)

式中,DR—为灾害风险;H=f(M,P),为风险源的危险性;VU=f(k1,k2),为风险载体的脆弱性;VDR=f(CE,CNE),为人类社会的防减灾有效度。

2.2.2 已有的灾害风险建模与评估方法。确定农业灾害风险的理论函数,可以描述灾害风险。界定灾害风险与灾害损失的关系对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意义巨大。目前,已有的灾害风险建模与评估方法有基于GIS的风险建模与评估、基于风险概率的建模与评估、基于指标体系的风险建模与评估、基于情景模拟的风险建模与评估。不同风险建模与评估方法,有不同的原理,需在农业灾害研究中加以区别,并科学利用。

3 结语

各地在制订农业灾害防灾减灾政策时,除研究其集中性灾种的成因外,研究其时空分布规律更为重要;除了做好防洪、除涝、灌溉和水土保持等工程性防灾减灾措施外,依靠各种信息技术,建立各种农业灾害数据库、建立农业灾害监测评估系统、完善服务体系等非工程性防灾减灾措施也更为重要。

4 参考文献

[1] 苏桂武,高庆华.自然灾害风险的分析要素[J].地学前缘,2003(S1):27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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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旭,冯百侠.农业灾害风险的影响因素和防范措施[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2):94-96.

自然灾害的风险第3篇

关键词:保险;灾害管理;防灾减灾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饱受自然灾害侵扰的国家。进入21世纪以来,各类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玉树地震的伤痛至今犹在。2000-2010年,我国因灾害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这就是说,平均每年有五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因自然灾害损失而抵消。十二五期间,我国自然灾害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灾害发生的频率和损失都呈上升趋势,点多面广,风险无时不在,而且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始料未及的。人们除了要尊重自然规律外,更要科学地认识自然,科学管理并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现代保险业是当代社会具有普适意义的专业化风险管理行业,是一种风险共担、风险共济的经济制度安排,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下,保险可以在国家灾害管理中发挥积极功能和作用。

1保险业是保障灾后生产生活恢复的“稳定器”

通过灾害经济补偿保障民生是现代保险业的重要功能之一。从13世纪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开始,保险业就扮演着损失分摊与补偿的角色。当前,发达国家保险赔付占灾害直接损失的比例高达50%,一般发达国家也可以达到30%。保险经济补偿有助于灾后生产生活的重建和恢复,减少灾害对经济社会的冲击,稳定民生。“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障国计民生的能力显著增强,各项保险赔款和给付支出累计达126万亿元,实现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4%,截止2010年保险业总资产达到505万亿元,在抗击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农业灾害补偿来看,2007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共计向7000多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超过400亿元,户均赔款近600元,占农村人均年收入的10%左右,保险责任涵盖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各类病虫害,承保品种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开办区域上已覆盖了全国所有省市区,保障程度和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同时,保险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发挥关键作用,为航空航天、水利工程和交通建设等保驾护航,为居民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提供全方位的财产和人身保险保障服务。我国保险业发挥着经济补偿功能,全力担当着民生保障“稳定器”的重要角色。

2保险业是减少经济社会灾害风险的“减震器”

通过防灾减灾减少和化解风险是现代保险业的职责所在。保险不仅是一种灾后补偿机制,更是灾前的一种风险预防管理机制。保险业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行业,具有天然的驱动力去挖掘、研究、化解存在于各行业和各领域的风险。同时,保险业由于长期经营风险而具有应对各种灾害问题的丰富经验,可以在灾害防范与损失减少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当前,发达国家不仅通过保险或再保险方式来提前安排灾害损失风险,还专门成立具有防灾业务的保险公司以达到预防灾害发生、减少灾害损失的目的。早在19世纪初,美国就出现了以工程技术为主开展防灾防损风险管理服务的保险公司。英国的一些保险公司成立火灾保险科研机构,开展预防火灾的技术研究。德国保险公司有的设立防损工程部,为社会提供防灾防损工程咨询服务,包括灾害风险图的描绘、实地勘查以对灾害风险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提出建议。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业就一直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中国人保财险曾建立了重点流域的防汛协作网,开展我国灾害区划和对策研究,开展客户安全检查和灾害预警预报服务,于2010年成立了专业灾害研究机构,加强灾害防御和应对研究,服务于国家减灾事业。“防”胜于“赔”,未来我国保险业将实现从静态风险等量管理到动态风险减量管理转变,动态削减灾害风险因子,改良生态酝灾环境,提高企业、个人等承灾体的抗风险能力,担当着经济社会的灾害风险“减震器”。

3保险业是推动灾害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的“助推器”

通过经营改革和管理创新助力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是我国保险业的特色之一。中国保险在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也承担了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在新的历史转型期内,保险业将通过自身的改革创新,推动社会进步,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的过程中,实现保险业的价值和理念。尤其是在灾害救助和补偿方面,保险业有责任并有能力推动我国灾害管理模式的变革,实现从“单一灾害救助”向“综合防灾减灾”转变,实现从“单纯依靠政府”向“全社会风险共担”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的灾害应对能力和水平。未来,我国灾害管理体制应该不仅仅是举政府和财政之力,而是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举市场之力,举全民之力。保险业在这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将市场机制“投影”并渗透到综合减灾的各个领域,实现一种合作、分担和接替的新机制。具体来说,在公共安全方面,通过保险的价格引导,提高我国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设防水平;在应急管理方面,发挥保险的网络优势,联合政府、社会各行各业建立灾情预报和紧急处置机制;在灾害救助方面,发挥保险的业务优势,做好灾后理赔,通过经济补偿帮助灾后恢复和重建,协助政府积极做好灾后安置、灾情统计等工作;在风险防范方面,发挥保险的专业优势,全面参与国家综合灾害风险研究、技术研发和管理体系建设。保险业要通过自身职能创新,实现藏救灾能力于市场,藏重建能力于民,担当起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助推器”功能。

4保险业是国民灾害风险意识和风险知识的“培育器”

通过培育风险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是我国保险业的一项长期任务。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公民风险意识和行为习惯的养成。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2011年日本大地震等一系列灾害和风险事件表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具备优秀的风险管理能力越来越重要。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本身就是一个全社会风险意识培育和灾害知识普及的过程,具有正向的外部性溢出效能。保险业对于国民意识培育和风险知识教育,具有潜移默化、感同身受、深入个体、覆盖面广的特点。普通民众在购买保险、报案理赔的过程中自然而然了解到相关灾害和风险的一些规律和特征,能够直接地了解到一些避险和应急处置的知识,掌握逃生本领。保险业由于自身特点,有动力提高被保险人的风险意识,同时,可以利用经济手段激励社会单位开展防灾减灾,通过保险赔付优化社会救灾资源配置,促进全社会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的提升。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指出:“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新的历史时期下,保险业将按照国家综合防灾减灾战略规划,一方面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提高灾害经济补偿和防灾减灾的能力及水平,促进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责无旁贷地担当起国民风险意识和风险知识的“培育器”功能,全力提高国民风险和保险意识。

提高我国防灾减灾能力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灾害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我国经济社会必须面临的重大课题。保险是应对灾害和管理风险的一种商业机制安排,在主动防范、控制、减少灾害风险和补偿灾害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险经营的要求和功能定位与国家灾害管理工作的根本任务是高度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未来,我国保险业可以并能够在国家灾害管理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全面融入并推动国家灾害管理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王银成保险正成为我国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力量[J]中国新闻,2012(23):2-3

[2]王和我国巨灾管理应与时俱进[J]中国减灾,2012(06):18-19

[3]中国政府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http://wwwgovcn/, 2011-12-08

自然灾害的风险第4篇

2010年,云南遭遇了百年一遇的大旱,农业经济损失目前已超过170亿元。对于地处西南边疆,一个经济并不发达的省份而言,这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略为让人欣慰的是,部分投保农业险的农户,已进入相关的理赔阶段。这些理赔款项,为受灾农户重建家园和生活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在严重的自然灾害面前,个人的力量显得如此渺小,巨大的经济损失难以承受,而通过购买“保险”则可以尽量降低损失。面对云南百年一遇的大旱,华泰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总经理赖秀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增强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最好是让保险公司联合共保,让更多的老百姓,特别是农户参加农业险和自然灾害险,以抵抗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

事实上不少国家已经设置了“自然灾害”系统,这些国家根据本国情况,针对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推出了相关保险。以日本为例,它已发行了自然灾害债券或掉期工具,用以抵消地震带来的风险。

赖秀栋分析说,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且自然灾害品种繁多。在经济逐年增长的同时,自然灾害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也在不断上升。由此可见,社会对突发性的风灾、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保险的需求是极其旺盛。但遗憾的是,我国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的险种非常少,保险公司对自然灾害险的参与并不积极,且保险赔付率极低。直接经济损失达8400亿余元的汶川特大地震,所获得的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为18亿余元,与具有巨灾保险制度的其他国家情况形成鲜明对比。 由此可见,自然灾害险存在明显 “缺位”。

我国对自然灾害保险产品的潜在需求与实际供给之间,为何会出现如此之大的落差呢?

赖秀栋认为,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公司,而自然灾害险或者农业险风险非常大,如果介入此类保险,对保险公司而言难以产生利好的结果。比如类似地震、海啸这样的巨大自然灾害,一次就可以摧毁一座城市,远远超过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就算保险公司有分保和再保,也难以承担起巨额的理赔费用。所以,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愿开设此类险种。

“但是,并非风险大,就都不能参与”,赖秀栋说,“如果有一套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共保的体制,那么保险公司不愿开设自然灾害险或农业险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以最易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农业为例。因为我国农业险正处于发展的试点时期,所以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农业险推广举足轻重。针对我国的国情,如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能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全国农业保险基金,然后让保险公司参与联合共保,那么就能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并有效保障该类保险的赔付。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协作,为农民投保农业险或自然灾害险的事例并不少见。福建、山东、广东等省份都出现了当地政府积极为百姓买单,投保自然灾害险的事例。

自然灾害的风险第5篇

[关键词] 自然灾害 巨灾保险 政府扶持 保险基金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特点是发生频率高,破坏强度大,种类多,危害面积广等。2008年发生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和汶川特大地震,今年的台风莫拉克,都给我们留下了惨痛的记忆。然而,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却没能够发挥它应有的能力。由于缺乏巨灾保险制度,我国保险业在灾害预防、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未能够起到很到位的作用,保险业现在的发展已经不能够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和保险的需求,巨灾保险亟待建立。

一、我国目前巨灾形势

据联合国统计的数据显示,20世纪世界方位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并且我国仍有大范围的潜在巨灾威胁,全国有近2/3的国土面积不同程度受到洪水威胁,近一半的城市分布在地震带上。近十年来,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随着我国经济每年高速度的增长和财富的持续积累以及我国各种资源的不断开采,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

二、面对巨灾,保险赔付寥寥无几

在发生巨灾后的严重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与灾后的救援工作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的捐赠,主要是用于解决公共设施和最困难群体的住房恢复重建,层次补偿层次较低救助范围小,一般公众和企业的财产损失常常是“听天由命”。巨灾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一旦发生损失却是巨大的,各种保险公司根本是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目前,保险业承保的各种风险几乎都把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雪等特大灾害排除在外,以规避自己的经营风险,即使承担由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也是经过了层层的严格限制之后给予的微薄的赔付。灾后的损失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这对于灾后重建工作有很大的阻碍,对于经济的发展也形成了很大的威胁。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尤为重要。

三、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状况

各个保险公司都把各种自然灾害定义为不可抗力因素,将自然灾害排除在可保范围之外。即使保险公司承保巨灾,对于灾后的赔付金额足以让整个保险公司破产。对于巨灾保险,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技术。自然灾害涉及到地质,地理,气象,水文,土木工程等各种专业技术知识,人才资源资本资源的匮乏造成难以准确的衡量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并且要科学合理的制定出投保费率也不容易。再者,我国的各种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并未出台专门针对巨灾保险的扶持政策和保障。基于种种原因,各保险公司对于经营巨灾保险都采取谨慎的态度。

四、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灾难性事故,如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各种灾害所引发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身伤亡给予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但是要想有效应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需要政府、社会各界救助以及各个保险公司、巨灾保险制度等多方面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第一,成立巨灾共保联合体。组成以保监会、财政部为领导,以各个保险公司为实施机构,共同建立联合承包体系,即有风险大家共同承担。并且要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基金来源为报废的收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划拨资金以及社会各界的资金,共同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共担机制。国内保险业承保巨灾风险,需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主要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巨灾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巨灾保险的资金来源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关键因素,这就要靠国家财政联合商业保险以及社会各界共同承担了。具体的措施还需要相关部门具体商定。

第二,巨灾保险的实施需要政府的推动并确立相关的法规政策予以支持。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普通群众投保商业保险的意愿不强,同时,保险公司又难以承担一旦发生巨灾的各种赔付。所以,建立巨灾风险的管理体系很有必要。能否实现较高的参保率是检验巨灾保险制度能否顺利运营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一方面需要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政策进行适度的引导和宣传,把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的相关激励政策结合起来形成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良好互动的新格局:另一方面,也应该出台一些关于保险公司实施巨灾保险的相应鼓励政策,比如对于所得税等方面实施比较宽松的政策等等。

自然灾害的风险第6篇

关键词:巨灾风险;农业保险 ;相互保险制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63-03

近年来,随着台风、暴雨、地震等巨灾风险事件不断发生,给全球经济尤其是农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2012年4—5月,南方地区共出现13次暴雨天气过程,导致湖北、江西等省(市、区)167千公顷农作物受灾[1]。黑龙江省作为中国农业大省,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区,面对巨灾风险频发的今天,将如何应对巨灾风险呢?本文从农业保险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界定及特点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界定

国际保险对巨灾风险没有统一的定义,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1970年以来一直根据当年美国通货膨胀率调整公布全世界巨灾损失情况,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2011年对巨灾的标准(见表1),农业巨灾风险应当是造成农业经济损失总额在89.20万美元以上或者保险损失在44.6百万美元以上的风险。

有学者认为巨灾风险是指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出现特定超赔责任的风险。由下页图1可知,横轴X表示保险公司业保险业务累计赔款总额,纵轴P表示发生相应赔款的概率,M表示保险公司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保险赔款总量分布函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赔付概率随赔款额的增加而递增,到达最高点A点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赔付率随赔款额的增加而下降,换句话说,也就是赔款越大即损失越大的风险发生的概率越低。假设我们现在能够清楚地判断保险公司的一般偿付能力,也就是存在某一H点,H点右侧的风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巨灾风险,尽管发生的概率较低,但是一旦发生对保险业将造成巨大的损失。目前保险业界对保险巨灾风险的界定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当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相当于当年保费收入的150%~200%时,即可确定为农业巨灾风险[3]。

(二)农业巨灾风险的特点

农业巨灾风险与一般风险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发生频率低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这一特点,我们在图1的表述中已经看得很清楚了。据数据显示,普通风险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次,而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有一次。以夏季低温为例,1949—2002年,黑龙江省共发生过10 次夏季低温冷害。

2.风险波及范围广且损失严重

一般风险只是涉及一个或者几个保险标的,但是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涉及的范围就比较大,往往使一定范围内大量保险标的同时受损。一旦发生,就会造成数以亿计的巨额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以1998年洪水为例,全国共有29个省(区、市)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受灾面积3.18亿亩,成灾面积1.96亿亩,受灾人口2.23亿人,死亡3 004人,倒塌房屋685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1 666亿元。

3.风险难以预测

巨灾风险的发生原因非常复杂,尽管人们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巨灾事件的预测问题,但是迄今为止人类驾驭巨灾的能力仍然有限。而且由于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巨灾资料通常残缺不全,而且由于时间跨度过长而使资料的参考价值较低,一般理论界认为巨灾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

4.风险难以分散

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定律,因而不能通过一般的保险手段来管理。巨灾发生频率低,从而不可能集中大量风险体以分散风险。即使存在这样一个保险公司,其实力强大到足以独立承担巨灾,它也不可能承保足够多的风险体从而使大数定律发生作用;结果是承受的巨灾风险无法充分分散,也不能化解。

二、黑龙江省巨灾风险及农业保险现状

(一)黑龙江省巨灾风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气候、地貌、土壤、植被等自然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同时由于水利工程基础薄弱,调蓄能力差,导致全省自然灾害发生频繁,自然灾害具有春旱秋涝、西旱东涝、水旱交替的灾害特点[4] 。黑龙江省的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灾害、风灾及沙尘暴冻害、森林火灾、农业病虫害、地质、地震灾害等自然风险。这里以气象灾害为例进行简要介绍,气象灾害主要有暴雨、霜冻、冰雹、大风、低温和旱涝等,对黑龙江省国民经济所造成的损失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总损失的70%[5]。这些气象灾害中以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主要集中在夏秋两季。如2013年6月份,强降雨造成黑龙江省13个地市180个乡镇43.51万人受灾,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2亿元人民币,农作物受灾面积398.75万亩。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2 年就开始在黑龙江省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开办包括烤烟、林木、塑料大棚、肉牛、肉鸡等险达15 种。2005年全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黑龙江省挂牌经营,开始了以相互保险的方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但黑龙江省政府决定自行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08年作为农业大省和国家的重要商品粮基地被纳入财政部全国范围农业保险试点范围。2013年,被列为先行试点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

截至目前为止,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险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大地财险经营少量商业农业保险。自试点以来,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持续增长,政府补贴力度逐年增大,对农业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强。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对商业保险,农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甚至出现萎缩,如农业保险的险种由最初的60个降为30个;二是亏损严重,赔付率极高,有数据显示,1986—2008 年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4.98 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4.25亿元,赔付率高达85.3%,超出保险业界的公认临界点;三是投保比例相对不足,农业保险保障相对不足。如2012年全省承保覆盖率为47%,虽较2009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但是仍然有绝大多数的农民未能够得到农业保险保障。

三、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应对巨灾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

通过SF模型分析可以得知,在风险确定的条件下,保险人的初始资本金越大,保单数量越多,保险人的安全性经营越容易实现[6]。针对黑龙江省常见的洪水、干旱等巨灾风险,这就要求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省保监局及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尽快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同时多渠道的筹集巨灾风险基金。在吸引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时,应当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资产、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等情况,只有资产雄厚、资本运营良好、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公司才有资格开办巨灾保险,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严格禁止开办巨灾保险。

(二)建立健全巨灾风险数据库

通过模型分析,保险人对模糊风险存在着(下转99页)(上接64页)厌恶,相同损失期望值下,保险人会选择较为确定的风险。而且目前国际上如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全国性的灾害数据库,将一些居民区和商业区和公估部门及基础设施设计,以及这些区域的地理位置和灾害关系的相关信息都输入该数据库,利用这些信息评估该地区防御灾害事故的能力进行评估。黑龙江省在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过程中,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灾害数据库,将各地区的农业设施、农产品种植、历史灾害等情况输入该数据库,通过该数据库对该地区抵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进行评估,为下一步建立巨灾保险产品及风险防控机制等提供理论和实务依据。

(三)加强风险管理的建设

通过相关模型分析得知,总损失和概率的期望值、方差及相关系数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关系数和概率越小,总损失的条件期望越小,保险人的安全性约束越容易实现。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幅员辽阔,各类巨灾风险发生频繁,为降低巨灾风险给农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我省应加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个人、企业和行业通过风险管理措施,加强防灾防损建设,从根本上降低巨灾的影响。

(四)利用资本市场健全风险的分散机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瑞士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产品、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引入资本市场力量,可以协助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更好地找到利益平衡点,探索金融技术和工程技术相融合、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 中国气象局.2012年度全国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其影响综述[R].中国气象局,2013.

[2] 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N].2012-02.

[3] 冯文丽.农业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4] 张昶,胡志全.黑龙江省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及其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8,(增刊):37.

自然灾害的风险第7篇

〔关键词〕 重大自然灾害;灾害保险基金;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4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2-0105-04

〔作者简介〕沙治慧,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

马振林,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四川成都 610064。

一、我国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的不足

2008年汶川地震以后,我国在重大自然灾害救援以及灾后重建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大自然灾害给人们带来的损失,但是我国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制度也存在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不足。目前我国对自然灾害的补偿支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是“抚恤和福利支出”下设置的“救灾支出”;其二是通过抚恤支出、农业支出、科技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以及政策补贴支出的一部分进行救助;其三,紧急特殊自然灾害时,通过中央和地方专项储备基金进行补助。〔1〕

这样非专门化的救援支持导致了重大自然灾害补偿的随意性和波动性比较大。如图一所示,1997-2010年间,国家财政对灾害损失补偿的比重平均仅为35%。2008年汶川地震、2009年北方旱灾之后国家重大自然灾害补偿比例有所上升,但是仍然不高,居民自我负担比例在2006年之前均高于90%。

图一 我国重大自然灾害损失中国家和社会损失补偿比例

数据来源:1.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数据来源于民政部历年民政事业统计公报。2.政府救灾支出数据来源:1997-2006年数据来源于民政部历年统计公报,2007-2010年数据根据当年各季度民政事业统计公报计算。3.社会捐赠数据来源:1997-2009年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0;2010年数据来源于《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1)》。

第二,我国重大自然灾害保障制度法律规范不健全。为保障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以规范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如2006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实施,明确规定了自然灾害的响应等级;2010年颁布实施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更有利于救灾工作的开展。另外,针对一些具体的灾害,国家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出台相关措施。比如2008年汶川地震后,国务院出台了《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灾害救助法,同时也没有专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法,这种政府文件不利于全国统一的救灾体系的建立,这对救灾工作的效率是一个极大的阻碍。

第三,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不清。灾害应对分为灾前预防、救灾和灾后建设三部分,但是我国目前重救灾和灾后建设,轻灾害预防。平时中央政府将灾害预防的工作交给地方政府,但是地方政府由于其财力有限,所以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见效快、易产生政绩的领域,而灾害一旦发生地方政府又寄希望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比如,汶川地震中,截止到2008年11月3日,各级财政部门投入救灾资金9118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77568亿元,用于应急抢险救灾资金37243亿元,用于灾后恢复重建资金40325亿元,地方财政投入13614亿元。〔2〕可以看出,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灾害应对过程中存在着博弈行为,这不利于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救灾时的快速反应。

第四,商业保险补偿功能缺失。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我国商业保险的补偿功能有限。从1996-2005年10次重大自然灾害的情况看,损失最高是1666亿元,最低的也是14亿元,保险补偿最高的是占到了直接经济损失的963%,最低的是232%。在欧美发达国家,保险补偿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平均在30%,而我国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3〕所以,商业保险在重大自然灾害中的作用还有待于提高。

二、建立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基金

1.立法与强制保险

美国是世界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同时饱受灾害的侵袭。为应对灾害,国家制定了很多政策,下面主要介绍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基金。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1968又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建立洪水保险基金。1969年又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简称NFIP),规定全体居民可自愿参加洪水保险计划。1973年的《洪水灾害防御法》将洪水保险计划由“自愿性”修改为“强制性”。在此后的几十年中,美国不断颁布和修订法律,先后出台了《洪水灾害保护法案》和《洪水保险改革法案》,逐渐完善了洪水保险计划。

2.基金的运作

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属于政府主导的模式,为了推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美国政府还专门成立了洪水保险经营和联邦机构――联邦保险管理局(Feder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简称FIA),但是9•11事件后,该局和其他部门合并为联邦保险和减灾局,直属于国土安全部。在NFIP中,经过科学的考察和评估后,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和社区必须参加洪水保险计划,否则将得不到联邦政府的任何资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保费的收入。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保险的“大数法则”,减少了基金的损失。由于NFIP是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其销售网络较少,于是政府推出了商业保险公司协助销售洪水保险的WYO(Write Your Own)计划,即商业保险公司和联邦洪水保险管理机构协议成立WYO公司。WYO的主要职责是:销售洪水保险、办理洪水保险赔付和垫付赔偿金。NFIP不仅没有给商业保险公司增加额外的负担,反而使商业保险公司比较容易地参与到了洪水保险的销售之中来,获得一部分的提成。对于NFIP来说也提高了对投保人的服务质量。如遇到大的洪水灾害,洪水保险基金不够赔付的,基金管理局有权先向国家财政借款,以后再从洪水保险基金中归还;如果超过了规定的15亿美元的限额,而国会又认为NFIP的请求是合理的,还可以授权提高限额,或是获得特别的拨款。〔4〕近年来,灾害更加频繁,造成的损失增大,给各个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也很严重。同时由于再保险业业务发展不充分,而市场需求较大,最终导致价格高涨。各个保险公司开始借助强大的资本市场分散风险。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在资本市场上筹集保险资金,拓展了筹资渠道。

(二)新西兰巨灾风险基金

1. 背景与立法

新西兰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是地震灾害频发的国家,平均每年发生的地震灾害近3000次。抗灾救灾已经成了普通民众生活的一部分,其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最成功的典范之一。1944年,新西兰颁布了《地震与战争损害法》,1945年成立地震及战争损坏委员会,主要提供的产品是火灾保险和战争损失保险。在建立地震委员会之前,相关的地震保险是非常昂贵的,但建立地震委员会之后就变成了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价格相对便宜。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取消了战争保险,而将自然灾害包括进来。1994年1月1日地震灾害委员会重组,成立了巨灾风险基金。

2. 基金的运作

新西兰地震保险是政府与市场协作的运作模式,主要机构包括隶属于政府机构的地震委员会(EQC)、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地震委员会(EQC)是根据《地震委员会法》设立的一个法人团体,设有董事5-9人,经财政部大臣提名后由总督指派,任期不超过三年。EQC每年需向政府提交财务报告。基金会目前有56亿美元,主要来源于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和建立基金会之初政府无偿拨发的15亿新元。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每年每户缴纳60新元,由保险公司代收后转交给EQC,当居民购买房屋财产保险时,必须强制购买地震保险和火灾保险。

地震灾害委员会负责灾害的损失赔偿。当地震灾害发生后,首先由地震灾害委员会负责支付2亿新元。如果2亿新元难以弥补地震灾害损失,就需要启动再保险方案。再保险方案共分为三层。第一层,若地震损失在2亿新元到75亿新元之间,再保险公司承担40%,剩下的60%由地震灾害委员会再支付2亿新元;第二层,若损失在75亿新元到205亿新元之间,则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第三层,若损失在205亿新元以上,巨灾基金耗尽仍不足赔付,则由政府承担无限赔付责任。

为保证偿付能力,EQC会把40%左右的保费收入用来购买再保险。再保险的金额达到25亿美元,而损失赔偿标准是15亿美元。另外,还要通过投资来保证基金的管理与稳定,财政部负责审核投资策略。从2001年起,基金的70%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投资。〔5〕

(三)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

1. 背景与立法

土耳其位于世界地震和火山活跃地带,其国土95%以上会发生地震。由于自然灾害的侵袭,危及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政府财政苦不堪言。从1998年起,在世界银行和欧洲发展银行的帮助下,土耳其政府开始研究制定地震风险应对机制。1999年8月17日,土耳其发生了马尔马拉(Marmara)地震。1999年12月,土耳其政府颁布了《强制地震保险法》。参照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和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的模式,设立巨灾保险基金(Turkish Catastrophe Insurance Pool,TCIP)。

2.基金的运作

土耳其的地震保险属于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模式。TCIP是一个向土耳其房屋所有人提供地震保险的部门,公私合营,没有任何公务员。土耳其通过颁布法令强制所有城市居民和小企业主购买地震保险,设定保险限额为25万美元。若财产价值超过此限额,居民和小企业主则自行选择投保商业保险与否。土耳其的地震保险从销售到赔付,全部都是通过私人保险公司实施。但是其保费收入需要转交入TCIP,然后由TCIP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土耳其政府和世界银行签订了协议,只要地震损失达到某个特定的层次,世界银行就要为土耳其提供专项贷款。从土耳其的巨灾保险基金实施以来,已经建立了大约2亿美元的储蓄,并且具有10亿美元的偿付能力,大大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巨灾保险基金已经向约200万的土耳其房屋所有者提供保障,成为了土耳其最大的保险计划。

图四 土耳其地震保险制度模式

(四)挪威自然灾害基金

1.背景与立法

挪威面积30万7千平方公里,是自然灾害比较频发的国家,主要的自然灾害有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风暴潮、地震等。挪威的法律规定,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等五种自然灾害属于强制保险的范畴。居民在购买火灾保险的时候,以上五种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售出。巨灾保险的保费附加在火灾保险保费之中。因为是强制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保费收入。巨灾保险赔付的限额为实际损失的85%,设置了15%的免赔额。〔6〕目前限额是125亿挪威克朗(21亿美元),目前的免赔额是每位被保险人每次事故8000挪威克朗(1500美元)。〔7〕

2.基金的运作

为了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成立了挪威自然灾害基金(Norwegian Natural Perils Pool,NNPP),基金会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有8位成员在年度议会选举中产生,四年一届。基金的运作完全采用商业化的方式。挪威境内所有经营火灾保险业务的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目前为止有70家左右的保险公司是基金会的成员。各保险公司制定并收取巨灾保险的保费,负责理赔事项。法律规定,凡是巨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损失都必须告知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各保险公司费率的高低及市场份额在成员公司之间进行分摊。针对每次巨灾,委员会都会制定统一的理赔方案,以保障各成员单位理赔的一致性。

NNPP的成功经验主要是:一是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各成员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摊;二是在基金会与各成员保险公司之间立了一个应对自然灾害损失的契约;三是建立了应对风险的再保险机制。

三、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新西兰、土耳其和挪威等国家应对自然灾害的模式可以看出,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补偿是不可持续的。为拓展灾害救助所需资金来源渠道,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采用了灾害保险的形式,并建立相关的灾害保险基金。认真研究几个国家的灾害保险制度,对建立我国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基金有一些借鉴意义。

(一)建立完善的灾害应对法律体系

完善的灾害应对立法应该包括综合的灾害应对法律和专项灾害应对法律。这些法律制度既要包括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人员行动程序也包括救灾基金的运行程序。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巨灾保险)推行比较成功的国家都建立了综合的或者单项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制度的运行。如美国国会在1956年就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规定洪水保险应得到政府的支持。1968年又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定为强制性保险;日本也在1966年颁布了《地震保险法》,认定住宅必须投保地震、火山、海啸等自然灾害风险,并建立了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协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在欧盟现有的27个成员国中,挪威、土耳其、法国等建立了强制的巨灾保险体系;法国于1982年也建立了The French Nat System。法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是某种制度实施的依据,有利于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我国有关自然灾害方面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有了些改善,但是关于重大自然灾害保险方面的法律仍是一片空白。

(二)管理模式多样化

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来看,国外重大自然灾害保险的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型模式。此种模式下,政府通过税收、法律支持等方法建立强制性的巨灾保险制度。典型代表是美国和挪威。如在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也参与巨灾的经营和管理,主要承担的责任是保单的销售,政府才是最后巨灾风险责任的承担者。挪威的巨灾风险是隶属于政府的一个机构来管理的,并强制规定投保五种自然灾害。二是市场主导的模式。其实这种模式也即是前面提到的纯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投保人自愿投保购买巨灾风险保单,政府只是起到协助的作用。英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主要原因是英国的保险市场非常成熟,在市场机制下可以良好运转。三是政府市场协作模式。此种模式的一般操作方法是:商业保险公司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设计费率和保单,运用其营销优势销售保单;同时商业保险公司还需承担部分赔付责任,政府往往是最后的再保险人,通过制定财税优惠政策,体现兜底的角色。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新西兰、日本和土耳其。

(三)灾害风险分担的方式多样

从现在国家灾害风险分担的角色来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政府承担。但在不同的国家,巨灾风险的分担方式并不一样。对于美国而言,重大自然灾害保险主要由政府提供,因而没有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灾害造成的损失基本上都由政府财政埋单。然而随着自然灾害风险频度的提高,美国开始借助强大的资本市场分担风险,即风险证券化。于是在资本市场出现了很多保险衍生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等。英国主要通过再保险公司分担风险。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风险的二级再保险模式。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交给地震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由各原保险公司参股成立),再保险公司根据一定的因素设定理赔额度,同时不足额的由政府提供。

(四)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任何一种保险制度的实施都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建立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基金,需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比较上述几个国家的巨灾保险基金,不难发现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保费收入,这是保险基金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每个国家都通过这种方式积累基金。其中新西兰每年还要收取例外的强制保费。二是投资收益,这和其他的基金投资获益类似。三是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货等募集资金。四是本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贷款或是借款。五是政府财政的拨款。为保障本国巨灾基金的稳健运行,各国都在积极拓展资金的来源渠道,充实保险基金,提高偿付能力。

〔参考文献〕

〔1〕赵黎明,王忠.基于ARIMA模型的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支出研究(1978-2007)〔J〕.天津大学学报,2010,(5).

〔2〕钟晓敏,岳瑛.论财政纵向转移支付与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结合〔J〕.地方财政研究,2009,(5).

〔3〕Regulator urges catastrophe insurance in China.Chinadaily,2009-03-08.

〔4〕郑伟.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及其启示〔J〕.上海保险,2010,(4).

〔5〕吴定富.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09〔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71-72.

自然灾害的风险第8篇

关键词: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态势评估;不确定性信息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2.220

1 自然灾害不确定性评估

对于自然灾害不确定性的分析和处理很多学者开展了此方面的研究。Karimi等[1]探讨了不精确概率特别是模糊概率对于评估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的影响。左其亭等[2]基于模糊概率和风险分析计算方法,从定量的角度对带有模糊性的风险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应用于洪水风险分析实践中。魏一鸣等[3]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了洪水危险性、承灾体易损性以及洪水灾害灾情评估等核心内容,构建了洪水灾害风险分析的理论框架。黄崇福[4]提出了一种计算机仿真方法,用来检验计算模糊风险的模型是否可靠。任鲁川[5]归纳了灾害风险分析的内容及灾害风险分析的数学模型,将风险辨识、风险估算和风险评价作为风险分析的三个重要环节。刘德辅等[6]运用灰色理论、随机模拟等方法进行了洪水、风暴潮、巨浪等环境因素的计算,并进行了灾害经济损失的风险分析。程昌秀等[7]提出了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洪灾风险区划指标模型,并以降雨、地形和区域社会经济易损性为主要指标,得出辽河流域洪灾风险综合区划。陈报章等[8]对灾害风险度和灾害损失度的相对等级进行了划分,提出了单一灾种和复合灾种灾害风险损失度相对等级的划分方案和划分方法。

2 自然灾害态势评估

根据非常规突发事件的定义,自然灾害属于非常规突发事件,即前兆不充分、具有复杂性和严重的后果,应用常规管理处置模型具有很大的困难的事件。灾害评估是指损害和影响评估,根据应急原则,非常规处置可分为预处置、中期处置和后处置三个部分。各部分的目标能被定位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的灾害评估及应急预案启动,连续的灾害评估的应急管理过程,当突发事件趋向正常时的综合损失评估。整个灾害评估过程存在动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不同的信息特征和灾害评估目标要求不同的评估方法;另一方面,灾害评估过程需要不断被更新。

(1)预处理过程的快速灾害评估方法:此时的评估又称为紧急事态快速评估,指自然灾害发生后,确定最初拯救生命和维持生命的需求,及确定逼近危险的全部直接相关行动。这时的信息特征是模糊的、缺失的或者冗余的,具体涉及到救生需要、重要基础设施的状况、人员转移的数量及连带事件信息等。快速的灾害评估是估计人员伤亡、财产、经济和其他损失,确定事件的类型和程度并配置相应的计划,从而采取适当的应急行动、分配有限的资源及请求快速而准确的援助。应用的主要方法包括统计分析、3S及模糊数学等。其中,统计分析是快速灾害评估的重要方法。当然,经验评估方法和相关性评估也是可利用的。此外,遥感(R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及全球定位系统(GPS)也是预处理中有效的方法,可补充数据的不足,并具有对信息实时记录及分析后期的突发事件的功能。

(2)中期处理阶段的态势评估方法:伴随着时间的发展,灾害信息是冗余的、大量的、多样的、半定量的和定量的,并有多个不同的来源,评估需要不断的被动态性的修改。这时的灾害评估的处理过程是一种态势评估过程,“状态”指的是突发事件当前的状态,“态势”指的是基于未来的当前状态的发展趋向。该灾害评估阶段一方面是连续的、及时的评估当前的状态;另一方面,这个阶段的评估是获得和评估影响将来趋向的大多数关键信息,目标是采取适合的减灾措施并将态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态势评估分为评估当前的状态和将来的状态,如贝叶斯理论、相关度理论、博弈论、改进的FAHP方法、搜索算法、专家系统和机器学习方法等都能被用在当前的状态评估中。将来的状态评估,主要集中在情景分析,即假定某种现象或某种趋势将持续到未来的前提下,对预测对象可能出现的情况或引起的后果作出预测的方法。通常用来对预测对象的未来发展作出种种设想或预计,是一种直观的定性预测方法。这种方法更适合动态性、复杂性的灾害特征,更有利于理解突发事件管理的“情景-响应”模式。

(3)后置处理的灾害整合评估方法:即综合损失评估方法,包括直接损害和经济损失评估、间接经济损失评估、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及心理影响评估几个部分。其中,心理影响包括受害者和参与灾害应对人们产生的心理疾患,一般只能通过对其影响面和程度作估计分析,很难准确评估。

参考文献:

[1]Karimi I,Huellermeier E,Meskouris K.A fuzzy-probabilistic earthquake risk assessment system[J].Soft Computing,2007, 11(03):229-238.

[2]左其亭,吴泽宁.模糊风险计算模型及其应用研究[J].郑州工业大学学报,2001,22(03).

[3]魏一鸣,范英,金菊良.洪水灾害灾害风险分析的系统理论[J]. 管理科学学报,2001,4(02).

[4]黄崇福.用计算机仿真技术检验自然灾害模糊风险模型[J].自然灾害学报,2002,10(01).

[5]任鲁川.区域自然灾害风险分析研究进展[J].地球科学进展, 1999,14(03):243-245.

[6]刘德辅,逯义军,李奉利,荆昆.基于不确定性理论的风险分析法及其在防波堤设计中的应用[C].第十二届中国海岸工程学术研讨会.昆明:中国海洋工程学会,2005:378-384.

[7]程昌秀,周成虎,陆锋.协同GIS软件体系结构研究[J].地球信息科学,20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