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6: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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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195-02
一、电力系统突发事件的分类及主要危害
所谓突发事件,也称突发公共事件(public emergency),《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其界定为“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具有公共性、突发性、破坏性、紧迫性、系统性等主要特征。
电力系统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力系统故障,使得系统不能稳定运行和正常供电,需要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电力运行突发事件可以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社会突发事件三类:(一)自然灾害:地震、冰雹、雷雨、风暴、洪水、热浪、森林火灾等。其中雷击等灾害影响范围小,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影响则严重得多,其特点主要有:影响范围大;一般会造成电网机械性损伤,如倒塔、断线等,恢复时间长、难度大;电网经济损失严重,恢复重建投资巨大;(二)事故灾难: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等。由于受损设备较少,故恢复供电的难度不大,时间也较短。但是系统中某一元件故障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一系列其他元件停运,乃至发生电网崩溃的现象;(三)社会突发事件:包括人为破坏、偷盗、战争、恐怖活动等。该类突发事件的前兆少,且危害相对较大。
电力突发事件导致的不仅仅是事故灾难,其引发的次生事件往往成为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加重自然灾害。电力突发事件已成为现代社会公共危机的重要诱因,与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具有密切相关性、伴生性,必须认真研究、积极应对。国内近年来的多起突发事件对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如2008年的汶川地震和雨雪冰冻灾害导致全国一些地区电网大面积瘫痪,影响了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重大损失。
二、近年来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及其主要特点
(一)经过20多年的发展,江苏电网已形成了500千伏“四纵四横”的骨干网架、“北电南送、西电东送”的潮流输送格局和“分层分区”运行的220千伏网络格局,近年来,江苏省在电力负荷屡创新高、电力建设保持较大规模、自然灾害和外力破坏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在满足不断增长的全省用电需求、逐步提高电网运行效率的同时,已连续39年保持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但是近些年出现的一些情况也应引起高度重视。以2008年江苏电网安全状况为例,2008年全省500千伏、220千伏电网设备因各种原因引起跳闸累计121次,其中自然灾害引起的故障次数最多为73次,占故障总数60.3%;其次是设备故障引起的故障次数为20次,占故障总数16.5%;再次是外力破坏引起的故障次数为18次,占故障总数14.9%。2009年6月14日,江苏省镇江地区受雷雨大风袭击,造成500kV江晋5291线5基铁塔倒塌,3条220千伏线路、3条110千伏线路、18条35千伏线路、56条10千伏线路跳闸,导致丹阳大港取水口、大港中学及部分中考考点等重要用户和居民生活停电,属于自然灾害导致的一般设备事故。
(二)通过分析近几年江苏电力系统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可以发现有以下特点:1、涉及环节多。电力的发、输、配、售是同步的,突发事件可能涉及其中某个环节,使得平衡关系被打破,进而影响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2、电网故障多由恶劣气侯、事故灾害以及外力破坏引起。其中事故灾害、外力破坏以及急发型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等)前兆少,很难预测;而部分自然灾害,如暴雨、雷电、台风、寒潮、高温、大风等恶劣气候则可以预测;3、影响面广。随着人们的生产、生活电气化水平日益提高,对于电力和依赖度不断增强。各行各业都离不开电力,电力与突发事件作为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可能导致电网大面积停电,影响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重大损失。
三、当前电力安全存在的主要风险与薄弱环节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自然灾害风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发生频率低。一般灾害事故在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为几十次,而自然灾害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遇。因而在理论上损失概率分布属于“厚尾分布”,即尾部数据或极端数据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大,而其参考对象一般是正态分布。因此,相对于正态分布来说,有更厚的尾部以及更尖的峰是厚尾分布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预测更加困难。(2)损失严重。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一般认为,灾害造成的损失会随着灾害自然强度的增加而成指数型上升,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和日益集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将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以2011年日本东部大地震为例,这次地震给日本经济带来16万亿~25万亿日元的经济损失(约1850亿~3080亿美元),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6%~6%。(3)偶然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即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与否、何图3自然灾害风险的“厚尾分布”时何地发生、损失大小都难以预料,其突发性和极端性使得很难观测和获取损失数据和样本信息,使得人们无法知道其客观的发生概率,如地震的发生就很难准确地预测。(4)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普通风险通常只会影响一个或几个风险个体,但当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将会造成在同一时间或时段内,大范围、大面积、大量风险个体相同或相似的严重损失。这时,自然灾害风险个体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也就是所谓的“风险累积(accumulationofrisk)”。因为风险累积,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同一区域内大量个体同时出现风险,不满足个体损失分布相互独立的要求,真实损失偏差往往大于三个标准差,这种高度相关性使风险个体之间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因而,“损失积聚”被认为是自然灾害风险的一种重要特征。这也是造成上述自然灾害损失严重性的主要原因。保险的本质是将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转移,并通过风险分散来实现这一目的。而保险只能在可保性的限制范围内运作,因此自然灾害风险若通过保险手段分散风险,可保性分析是其核心。下面重点探讨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
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2.1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
在保险经济学文献中,对风险的可保性有大量的研究。对于一般风险而言,传统的可保风险理论主要是从精算或者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的。保险经济学大师卡尔H.博尔奇(KarlH.Borch)于1974年提出判断风险的可保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1)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风险潜在损失是否过大。(3)损失概率与大小的模糊性(ambiguity)。斯科特E.哈林顿(ScottE.Harrington)和格雷戈里R.涅豪斯(GregoryR.Niehaus)提出影响风险可保性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1)保费附加成本,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2)逆向选择。(3)道德风险。休斯顿于1964年提出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2)风险必须是纯粹性风险。(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4)风险单位是相互独立的,即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的发生不能是相关的。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瑞士再保险公司在巴鲁克柏林(BaruchBerliner)的基础上,分别从保险统计与精算、市场状况以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提出了可保风险标准,见表1。
2.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显而易见,对于“风险/不可确定性、损失事件、最大损失、平均损失、损失频率、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标准,自然灾害风险均不满足。(1)自然灾害风险的突发性不满足风险的可测性标准。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统计上难以做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存在模糊性。罗宾M.霍加斯(RobinM.Hogarth)和霍华德昆路德(HowardKunreuther)通过问卷式调查,研究了保险精算师在针对模糊概率与非模糊概率时做出的不同决策,结果表明,当风险是模糊的时候,精算师制定的保费远远高于非模糊的风险,则计算出保费可能高于精算公平时的价格。(2)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不满足损失事件相互独立性标准,地震、洪水、风暴潮等会影响十分广大的地区,可能使几个省(市)、数亿人同时受到不利影响。(3)从最大损失和平均损失的角度来看,世界每年平均自然灾害损失达数百亿元,自然灾害风险产生的损失是全球保险业难以承受的。损失的严重性不满足的最大损失是可负担以及平均损失适中的标准。(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频率较低,也不符合频率较高的标准。(5)从保险统计精算的逆选择因素考虑,在私人保险市场中,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可以预料,处于高风险地区的人们更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地区的人们不愿意购买,使得保费按照高风险地区的风险制定,又进一步将低风险地区的人们赶出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同时,道德风险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生不利影响。当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后,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进行风险防范,而因为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后很难确认并且损失数额有可能被夸大。
2.3采用数量方法,通过对自然灾害风险成本的测算分析自然灾害风险是否可保
假设:H为自然灾害灾害强度因子、F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V为被保险财产的脆弱性因子、IV为被保险财产价值、EPL为预计的期望损失、D为财产的损坏比例。显然,D=H×V,而EPL=D×IV。于是,保险公司的年平均损失:EL=F×EPL=F×H×V×IV。EL就是保险公司经营自然灾害风险的纯保费P,而保险公司的总保费PT还需要考虑经营费用Exp、股东回报P股东和再保险成本R,以及不确定性附加U(损失不可能每年按平均值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应对坏的年份)。因此,PT=P+Exp+U+R+P股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自然灾害风险,在于是否能够预测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损失强度,以及再保险成本R和不确定性附加U的大小,当R和U很大时,PT可能很大,自然灾害保险可能没有有效需求。U的大小与保险公司对洪灾的了解有关,模糊性越大,保险公司对洪灾造成的损失越难估计,其不确定性附加就会越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传统精算理论上分析,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标准。
3市场-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的拓展
历史上存在许多曾经被认为无法保险的风险在后来也找到了解决的方法。①在卡尔H.博尔奇所举的关于早期的商业通讯卫星及喷气飞机开航的承保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保险实务中,人们对那些没有经验记录来估算损失,而且一旦出险损失巨大的标的也能很好的承保。另一方面,古老的海上保险同样没有任何历史损失数据,却同样早就存在,并于17世纪后在英国伦敦得到了稳定发展。他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约,那么合同中的风险就可以定义为可保风险。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都包含自然灾害风险或通过批单形式加保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理论无法解释。可见,精算理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是从技术层面上规定理想状态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缺乏损失记录,损失严重,严重的逆向选择等只是自然灾害保险在市场上难以运作的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
3.1市场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雅菲和拉塞尔指出自然灾害风险要求保险公司要保持大量的流动资本,而制度因素(会计准则、税收等)却制约了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不仅要解决时间风险,还要解决平滑的保费收入和不稳定的自然灾害保险支出的匹配问题。现代自然灾害保险的主要问题是能否取得额外的资本以对自然灾害风险上层损失支出进行融资。因此,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不是保险问题而是一个资本问题。以Arrow-Borch经典风险模型为基础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促使风险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时所有可分散的风险通过互利的风险分散安排可以消除风险。风险将会集中到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并且经济中的残余系统风险会被在风险管理方面有比较优势的保险人或投资者承担,也即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由此可见,风险的可保与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或精算假设,关键在于风险转移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安排是否能够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即风险的可保性可定义为: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
3.2社会效用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社会效用所指向的范畴十分广泛,包括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等。例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一项风险事件本身是合法的风险且法律上也允许转移的时候,才被视为可保风险,风险转移必须要遵循监管的框架。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通过公共选择机制来做出的,它能够以多种方式实施。我们将实施的基本类型分为禁止、提倡和参与。其中,参与依据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政府可以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加以禁止,如对惩罚性罚款的保险;可以对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大加提倡,如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可以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某些国家的自然灾害保险;甚至可以通过组建机构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从自然灾害风险本身的性质来看,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地干预自然灾害保险市场。比如,美国很早就发起并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其加利福利亚、佛罗里达等各州也都建立起州政府支持下的地震或飓风自然灾害保险计划。在欧洲,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构建起政府与私人保险市场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管理体系。因此,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具有强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同精算标准相冲突,也以其为准。
3.3市场-社会效用角度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可保风险”的拓展
显而易见,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本应被排除在可保风险范围之外。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问题的特殊性,现实中政府对于自然灾害问题公共选择的结果是通过私营-公共的合作关系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扩展了可保风险的边界,自然灾害风险是社会效用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在政府的参与下,其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最终成为“保险供求双方可以为之达成交易的风险”,即可保风险。
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分散机制
在保证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拓展可保风险边界,开发出一系列拓展可保界限的工具与技术,建立整体性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见图3),对自然灾害保险经营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居民、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以及政府作为自然灾害保险风险损失分散主体,构建自然灾害风险的整体性分散机制[8]。
4.1直接保险——居民和保险公司损失分散
对于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损失额度较低的风险可以采取直接保险,并设置合理的免赔额、共保比例、赔偿限额等,规定居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失份额。(1)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的设置应该与保险条款相配合,既要避免大量的小额赔款,降低赔付成本,又要让居民有能力承担,同时又要充分反映出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风险的不同。赔偿限额使得居民承担了限额以上的损失。在新西兰、日本、土耳其的地震保险计划中,都设置了限额。设置限额的作用是:降低自然灾害保险系统所承担的总风险;保证了社会公平和自然灾害保险基金使用的有效性。(2)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设置保单条件,如除外责任和保障范围、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制等,激励投保人采取积极的风险减轻措施(riskmitigationmeasures,RMMs),这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使保险与RMMs相结合,开展自然灾害保险,自然灾害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3)保险损失补偿。保险公司依据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保险条款项下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份额。
4.2共同保险——保险市场损失分散
共同保险是指数名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要保人共同缔结同一保险契约。显而易见,共同保险可以免除由个别保险人自行独立承担巨额经济损失而分由多数保险人共同承担,以此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使自然灾害保险的经营更趋于稳健,同时更可扩大业务的承保空间。同时,所有参加共同保险的保险人均将自己所签单业务纳入共保体制,然后再依各共保人承受比例分予各共保人承担,这种先汇集所有保险人的不同业务加以集中处理方式,即是风险管理理论所谓的“风险组合(combination)”或“风险融合(pooling)”,它除有助于风险单位数量增加外,还可达到平均危险的目的。最后,由于保险经营采取共保方式,保险人可事先约定特定承受比例以限制本身承担的责任,使承保业务品质能确保于某一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保险人对共保业务仅承受某一成数,危险单位数量自将随共保成数约定而自动切割呈倍数增加,如此自可增加危险单位数量。由此可知,共同保险有助于自然灾害损失在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分散。
4.3再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损失承担
自然灾害再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有效机制。自然灾害再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形成业务联合抵抗风险、分散风险,从而较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由于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的建立,自然灾害再保险原保险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不仅形成了联合的巨额保险基金,增强了整个保险业应付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而且形成了全社会风险分散的网络,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之内得以分散。(1)对巨大风险有效分散。当保险人承保的某项业务保额巨大,而标的又极少、风险非常集中时,保险人可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以确保业务的财务稳定性。接受业务的一方,可视自身情况将业务全部留下,或留下一合适标准的责任额后,将超过部分转分保出去。这样,一个固有的巨大风险,就通过分保、转分保,一次一次地被平均化,使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损失发时,庞大的再保险网络可迅速履行巨额赔款。再保险这种对固有巨大风险的平均分散功能,是直接保险所不具备的。(2)对特定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与固有巨大风险责任不同,有些风险责任是因积累而增大的,其特点是标的数量大,而单个标的的保险金额并不很大。这种积累的风险责任是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例如农作物保险,可能因洪水、风暴、冰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袭击,致使某一领域内投保的财产全部受损。对于这类积累的风险责任,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风险向区域外分散,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显然,这种从地域空间角度来分散风险的功能是直接保险难以具备的。(3)对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即使长期经营的财政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洪灾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某一时点发生的洪灾损失可能会抵消多年的盈利,造成财务的不稳定。在此情况下,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所承担的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从纵向(即时间方面)及横向(即标的数量方面)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4)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相互分保是扩大风险分散面的最好方式。相互分保的特点是:保险人既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这样,使该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数额变化不大,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实现了风险的最佳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4.4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资本市场损失分散
由于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皆连续不断地增加,导致保险业与再保险业者因为资本不足而面临严重的破产威胁。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securityofinsurancerisk)——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stransfer,ART),使得自然灾害风险在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上分散。如同再保险为一般保险公司提供额外的承保能力来源一样,资本需求降低了,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的产物,它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承保变得更为容易,并且保险的价格更加容易接受。它的主体思路是通过发行基于自然灾害保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将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是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得到分散,承保能力大幅提高,而且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机会,也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其产品主要有:自然灾害债券(catastrophebond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future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options)、自然灾害互换(catastropheswaps)、或有资本票据(contingentsurplusnotes)等。
4.5财政救助——政府“最后再保险人”
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析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在面对频率越来越高、严重程度越来越大的自然灾害面前,政府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的定位不应当再是“第一保险人”,而应当是“最后再保险人”。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历史上,政府的灾后救助一直都被认为是应对自然灾害损失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损失之后,世界各国政府都会对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人们进行事后救助,这对受灾地区的恢复与重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当前自然灾害风险不断增强的趋势下,政府作为“第一保险人”承担灾后财政救助的自然灾害管理模式难以为继。这是因为,首先,相对于自然灾害损失,政府的财政救济只是“临时性、紧急性”的特殊救助,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补偿,受灾单位和个人承担了主要损失。其次,政府财政补偿是一种非契约性补偿,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否补偿、什么时候补偿、补偿程度如何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造成应该补偿的受灾群体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偿或补偿的金额不适当等。同时,政府财政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对政府的依赖。然而建立在自然灾害保险意义上的整体性、多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政府干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是承担的是较高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最后再保险人”。即在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异常年度,当通过商业化的保险、再保险和资本市场途径来无法补偿或摊回损失时,政府才作为“最后再保险人”角色承担极端损失。这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发挥保险市场力量实现损失分散;同时提高财政救助效率,并保障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多层次的损失分散机制稳定运行。
(一)基本情况
贵州省容易遭遇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风雹、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火灾、低温冷冻、泥石流、山体滑坡和雪灾等。
(二)主要特点
1.洪涝灾害频发,受灾面积广,损失严重。从表2可见2007至2009年三年中,由于洪涝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在自然灾害类中分别占73%、4.29%、30%。2008年贵州省遭遇了历史罕见的风雨冰雪灾害,全省88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受灾。其中受灾人口2736万人(次),因灾死亡人口30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48.85亿元,占2008年因自然灾害类导致经济损失的93.03%,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2008年因洪涝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仍然高达16.09亿元,约占4.29%。2.风雹灾害频繁,受灾面积广,损失较大。2007至2009年全省分别遭遇大范围大风、冰雹天气4次、8次,19次,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分别占13%、1.36%、13%,在当年的各灾种引发的经济损失中分别排第二,第三、第三位。3.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率高,波及范围广。从表2可见,贵州省经常遭遇的主要灾种有:洪涝、风雹、雪灾、低温冷冻、滑坡泥石流、病虫害、旱灾、地质灾害等。4.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惨重,其中又以农业经济损失为最。从表1可知,2001—2009年9年的时间里,贵州省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7460042万元,其中,农业直接经济损失为4874101万元,约占64.97%。这说明第一产业在贵州省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也说明贵州省农业现代化、科技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贵州省自然灾害产生的原因
及其与农村贫困的关系分析自然灾害的引发因素极多,但从宏观方面看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不外乎是贵州省的地理地质环境、气候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而主观原因则主要涉及政府能力、公民素质、法制环境等人文社会条件,但主客观原因并不能够非此即彼的判断。
(一)独特的地理环境,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
贵州省位于中国西南的东南部,地貌属于高原山地,平均海拔在1100米左右。全省地貌可概括分为高原山地、丘陵和盆地三种基本类型,其中92.5%的面积为山地和丘陵。喀斯特(出露)面积109084平方千米,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61.9%,土壤面积共159100平方千米,占全省土地面积的90.4%,对于农业生产而言,贵州土壤资源数量明显不足,可用于农、林、牧业的土壤仅占全省总面积的83.7%。受大气环流及地形等影响,贵州气候呈多样性,气候不稳定,灾害性天气种类较多,干旱、秋风、凌冻、冰雹等频度大,对农业生产危害严重。这种先天脆弱、易于失衡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是贵州省发生各类地质灾害的重要原因:特殊的地理地质条件,如夏季持续降雨使土壤水分饱和,滑坡、坍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喀斯特岩溶地貌使地表土壤层薄,又多为石灰岩的地形,保水性差,水土流失严重,整个生态系统表现出显著的脆弱性和不可塑造性,往往会导致自然灾害既频且强及多灾种同时爆发。
(二)第一产业占比重较大,经济发展水平滞后
贵州是一个农业省份,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重要位置,2006年贵州第一产业生产总值393亿元,占17.2%,从高到低,在全国列第八位。2007年农业占全省生产总值的16.8%,全国同期平均水平是11.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1个百分点。这说明贵州的工业化水平还比较低,农业处于基础地位,这也就是为什么,2001至2009年9年中,贵州省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7460042万元,而其中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竟高达4874101万元,约占64.97%。贵州经济总量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扩大,但是涨幅的比例和速度都还不尽如人意,在全国的位次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一直徘徊在第24至26位之间。根据上述分析,贵州省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势必成为引发自然灾害的重要原因。以2006年为例,2006年贵州省人均GDP相当于1996年全国平均水平,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相当于1990年前后全国的平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比全国整体水平落后10至15年。这种状况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影响贵州省自然灾害的产生和控制,自然灾害的频发及治理不善,又在某种层面上导致或加剧了贫困的出现。
(三)当地居民的生态意识薄弱,缺乏可持续发展理念
当地的老百姓往往认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河中的鱼我不捞,别人也会捞,不捞白不捞,捞了白捞”“山中鸟儿,水中鱼儿,天上空气,地上土地,取之不尽,用之不尽”这些思想甚至导致人们往往各划其地,各抢其位,谁最快谁获益。
(四)教育的错位
和全国一样,贵州农村已经实施了9年制义务教育,但是即使是在“两免一补”的情况下,其农村中小学的情况还是令人堪忧。据调查,教育过程中的大部分相关主体认为他们的学习状态“非常糟糕”:校长认为教育经费不够、教师编制不足、教师有待培训、学生素质堪忧、老师认为工资太低,无心教学,甚至觉得学校只不过是家长们寻求的临时而又安全便宜的“留守儿童看护所”而自己则仅仅是家长眼中的“高级保姆”;学生则“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有的学生上课聊天睡觉,放学回家做农活带弟弟妹妹;有的家长则觉得老师应该尽可能少的布置课外作业,这样的话,孩子才有时间帮忙做家里的事。一般情况下,如果遇到“家长会”之类的“大事”就叫爷爷姥姥等“闲人”出席一下,甚至完全不理会不参加。总的来说,农村的教育错位直接导致了一批又一批的农村孩子在教育的权利和资源上的贫困,这些孩子成年之后又反过来指导他们采取错误的行为对待自己的家乡和人生,进而产生出新一轮的贫困群体并恶性循环。这也是为什么扶贫攻坚总是那么艰难的关键所在。以海因里希的理论来分析,这样的教学过程自然而然的加剧并固化了人的缺点,并使其所生存的社会环境得以保持、延续和固化,从而使得出现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可能性大大的保持甚至是增加,其后果就是由个体行为变成群体行为,进而成为自然灾害的导火索,最终导致贫困反复出现。
三、关于贵州省农村治贫、脱贫的建议与对策
综合来看,贵州农村的贫困问题不是任何单一因素直接作用产生的,因而也不可能有简单快捷的方式解决之。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一)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
完善可行的灾害救援机制应该是长效的,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救火部队,这方面的主体应该由政府来担当,也只有政府才具备这样的能力和资源。社会大众的力量则要充分利用起来,加强宣传和教育的手段和功能是必须的。另外,最关键的就是要培养当地居民的生产自救能力,尽可能将因灾致贫、返贫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而这项工作要作为常规性工作来开展。
(二)建立健全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解决贫困的关键环节在于不断发掘和创造农民增收的途径和方法。越是边远穷困的农村,人们越是更多地依赖自然,受制于自然,简单地说就是越穷就越要看老天爷的脸色吃饭。而这种“靠天吃饭”的生产生活方式就越是经不起自然灾害的摧残。在这种情况下,帮助农民寻求新的生产方式以实现增收意义重大。比如贵州省在2009年专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6000万元,计划培训10.1万人;省扶贫办还为返乡农民工搭建就地转业和创业平台,专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2.5亿元以上,继续在33个县发展草地生态畜牧业和50个重点乡镇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和扶持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些对于解决农村贫困人口问题可谓是有益的尝试。
(三)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育及高职高专教育的投入,培养正确的教育理念
【关键词】地质灾害;风险评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目前我国有许多方法可以进行地质灾害评价,在传统的成因机理分析和统计分析方法外,破坏损失评价、危险性评价、风险性评价、防治工程效益评价等方法也是进行地质灾害评价的主要方法。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的应用前景良好,其发展方向也走向评价定量化、综合化,管理空间化。作为风险管理和减灾管理基础的风险评价,其成果可广泛的在国土资源规划,工程选址,地质灾害方面以及制定救灾应急措施和保护环境上进行运用。
二、地质灾害风险定义及其主要特征
目前对灾害风险这一概念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大部分权威性辞典的定义为“面临的伤害和损失的可能性”;“人们在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侵袭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破坏与利润损失”。1984年,联全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将其定义为:由于某特定的自然灾害对经济、社会、人口所可能导致的损失。
基于自然灾害风险的普遍意义和地质灾害减灾需要,将地质灾害风险定义为:地质灾害活动及其对人类造成破坏损失的可能性。它所反映的是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机会与破坏损失
程度。
地质灾害风险具有一般自然灾害风险的主要特点,主要表现在下述二个方面。
一是风险的必然性或普遍性。地质灾害是地质动力活动、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地球活动不断进行,人类社会不断发展,所以地质灾害将不断发生。从这一意义上说,地质灾害乃是一种必然现象或普遍现象。
二是风险的不确定性或随机性。地质灾害虽然是一种必然现象,但由于它的形成和发展受多种自然条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所以具体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地质灾害事件的发生仍是随机的,即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发生何种强度(或规模)的灾害活动,将导致多少人死亡或造成多大损失,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地质灾害风险特征是构建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理论与方法的基础或出发点。基于地质灾害风险的复杂性,对地质灾害风险认识与评价是一个不断深化、完善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方法的创新过程。
三、地质灾害风险构成与基本要素
地质灾害风险程度主要取决于两方面条件:一是地质灾害活动的动力条件———主要包括地质条件(岩土性质与结构、活动性构造等)、地貌条件(地貌类型、切割程度等)、气象条件(降水量、暴雨强度等)、人为地质动力活动(工程建设、采矿、耕植、放牧等)。通常情况下,地质灾害活动的动力条件越充分,地质灾害活动越强烈,所造成的破坏损失越严重,灾害风险越高。二是人类社会经济易损性,即承灾区生命财产和各项经济活动对地质灾害的抵御能力与可恢复能力,主要包括人口密度及人居环境、财产价值密度与财产类型、资源丰度与环境脆弱性等。通常情况下,承灾区(地质灾害影响区)的人口密度与工程、财产密度越高,人居环境和工程、财产对地质灾害的抗御能力以及灾后重建的可恢复性越差,生态环境越脆弱,遭受地质灾害的破坏越严重,所造成的损失越大,地质灾害的风险越高。上述两方面条件分别称为危险性和易损性,它们共同决定了地质灾害的风险程度。基于此,地质灾害的风险要素亦由危险性和易损性这两个要素系列组成。危险性要素系列包括地质条件要素、地貌条件要素、气象条件要素、人为地质动力活动要素以及地质灾害密度、规模、发生概率(或发展速率)等要素。易损性要素系列包括人口易损性要素、工程设施与社会财产易损性要素、经济活动与社会易损性要素、资源与环境易损性要素。
四、地质灾害的主要评价方法、内容及目的
1、成因机理分析评价。以定性地评价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活动规模为目的的成因机理分析评价,主要内容是分析历史地质灾害的形成条件、活动状况和活动规律,造成地质灾害的确定因素,以及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因素,根据地质灾害活动建立模型或者模式。
2、统计分析评价。统计分析评价的目的是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范围、规模、或发生时间采用模型法或规律外延法进行评价。其内容包括是造成历史地质灾害原因、灾害的活动状况以及活动有何规律,对地质灾害的活动规模、频次、密度进行统计,以及分析地质灾害的主要影响因素,对地质灾害活动建立相关的数学模型或周期性规律。
3、危险性评价。危险性评价是对以往的地质灾害活动和将来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进行评价,以及对地质灾害发生时将产生的危险的程度的给予评价。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包括大小、密度、频次在内的以往地质灾害活动的程度进行客观评价。
(二)对可能影响地质灾害的地形地貌条件、地质条件、水文条件、气候条件、植被条件以及人为活动等地质灾害的可能影响因素进行评价。
4、破坏损失评价。破坏损失评价其目地在于对灾害的历史破坏进行评价,并对损失程度以及期望损失程度进行分析。其评价的内容主要指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和易损性评价的之后,综合地质灾害活动概率、破坏范围、危害强度和受灾体损失等内容进行评价。
(二)对由地质灾害带来的的人口、经济以及资源环境的破坏损失程度进行评价。
5、风险性评价。风险性评价包括了危险性评价和易损性评价的全部内容,对地质灾害发生的概率进行分析,并对不同条件下反生的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风险性评价的目的是对发生在不同条件下的地质灾害给社会带来的各种危害程度进行评价。
6、防治工程效益评价。不同于以上各种评价方法,防治工程效益评价是评价已选定的防治措施的效果,同时对措施进行经济评价和评价其在技术上的可行性。优化分析多种防治预案并存的项目,提高防治方案的经济合理程度,使得措施在技术上可行,达到最优化效益。而防治工程效益评价的根本目的是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效果是否符合经济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价。
五、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实施过程以及其评价方法的发展趋势分析
1、实施过程分析
一是根据评价区具体条件和风险评价的目的,建立关于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的评价系统,制定风险分区的原则和和评价应用方法,建立指标体系以及评价模型。
二是对基础数据进行全面调查,并结合风险评价需要进行统计分析,对各种基础图件进行编制,建立地质灾害风险评价表。
三是将危险性构成、易损性构成及防治能力三者结合,进行危险性分析、易损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期望损失加以分析。
四是对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口伤亡、经济损失以及资源环境的破坏综合进行风险评价。
五是对评价区风险的分布特点和形成条件进行分析,在兼顾社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提出能减少灾害的建议和对策。
2、发展趋势
作为当前国际地质灾害研究领域的重点课题——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研究,是对地质灾害活动与人类社会关系进行全面分析、对地质灾害的破坏效应定量化评价的关键问题之一。其发展的基本趋势是:评价上向定量化,综合化、管理空间化的方向发展。主要表现为:
一是由过去的历史与现状分析转变为预测与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二是从单独个体分析走向个体与区域研究相结合分析。三是由以往的定性分析发展为定量分析四是将单项要素分析发展为综合要素评价。五是风险评价与减灾管理相结合取代以往单纯的风险评价理论,风险评价与防治不再独立存在,使得风险评价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建设和减灾管理而服务。
六、结束语
综上,地质灾害的风险评价有利于对环境进行保护和贯彻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地质灾害一方面是自然因素导致,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人类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不合理性,因此,对资源环境进行合理开发利用、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或降低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是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因此,应该不断的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风险评价的分析和研究。
参考文献:
[1]陈毓川,赵逊,张之一等.世纪之交的地球科学 ———重大地学领域进展[M] .北京:地质出版社,2000.
[2]向喜琼,黄润秋.地质灾害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J] .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 2000 ,11 (1) :38 - 41.
关键词:地下工程灾害安全疏散防灾减灾
地下空间在保持城市功能和交通运输所需空间方面的作用日益突显,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在边探索边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不断有难题浮出水面,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地下空间内部的防灾问题,防灾成为安全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课题。
1.地下工程的灾害类型及特点
地下工程内部灾害分为两类,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以及二者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自然灾害主要有地质灾害和气象灾害,例如地震、洪水、有毒气体聚积等。人为灾害主要有爆炸、火灾、暴力犯罪等。
城市地下空间最大的特点就是封闭性,与地面结构的互通性差,一旦发生灾害则难以控制,很容易在狭小而封闭的空间内迅速扩散,而且救援设备和救援人员进入灾害现场的危险性和难度都比较大。简而言之,城市地下工程灾害具有控制困难、排烟困难、疏散困难、救援困难等主要特点。
2.地下工程的防灾特点
城市地下工程内部防灾的基本原则与地面建筑物防灾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地下空间的封闭性,使其防灾具有的以下特殊性:
(1) 地下工程抵御外部灾害的能力一般强于地面建筑,但是抵御内部灾害的能力很弱,防灾重点在于内部灾害。
(2) 城市地下工程内部救灾的回旋空间较小,由于使用功能、施工技术以及工程造价的限制,地下工程设计的空间相对较小,以满足使用功能为空间体积设计的主要标准,此外才考虑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地下空间的防灾设计受到一定的空间限制。
(3) 地下空间的高程低于地面,人员疏散方向为从低高程点疏散到高高程点,增加了避灾救灾难度。其一,这种自下而上的疏散方式比地上建筑物内向下疏散的方式要更加耗时耗力;其二,发生火灾或空间内部有害气体泄露时,疏散方向与热气流、烟和有害气体的自然流动方向相同,客观上缩短了内部人员疏散和逃生时间。另外,防灾设计须将地表水的涌入、渗漏现象都考虑在内,避免造成水害。
3.城市地下工程综合防灾设计
一套完善的地下工程防灾系统包含了防灾规划、减灾设计、灾害预报预警、灾后重建等多方面的内容。地下工程综合防灾设计原则概括的说主要有十六个字:及早发现,及早控制;有效管理,有效指挥;快速疏散,快速灭灾。
3.1 及早发现,及早控制
及早发现、及早控制,要求建立有效地防灾减灾预警系统。
3.1.1地下工程防灾减灾预报预警系统
(1)建立严密的监视系统和灵敏的感应仪器
一方面在地下空间内部不同的地方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感应器,如温度感应器、各类有毒气体检测器、声音感应器等,实现对灾害的自动监控。另一方面,严密的人工监视系统也是必须得,在重点部位设置人工监测点或置放摄像头,是为防止自动系统失灵时的人工保障措施。
(2)建立快速警报系统
灾害被仪器或人工感知后,经确认证实后,应立即发出警报,越早将警报信息传送到各单位对救灾越有利。可以通过无线信号或者有线广播等设备发出灾害警报和指令。
(3)控制灾源
地下空间的建筑装修材料中易燃、易爆、有机会释放有毒气体的材料应坚决杜绝,对可燃材料的数量也要控制。对地下商业区各商店的经营产品做到严格监视。对于会产生明火或易爆气体的店铺要做到统一规划管理。这些措施都是从根本上控制和减小灾害产生的可能性。
3.1.2地下灾害初始控制系统
灾害初始控制系统应和灾害感应仪器系统结合使用,一旦感应仪器检测到灾害,控制系统立刻启动,及时将灾害消灭。初始灾害系统的措施包括通风排灾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气路切断系统等,力求做到第一时间将灾害消除或控制其扩大趋势。
3.2有效管理,有效指挥
有效管理,即对地下工程的防灾设施的建立、维护管理,以及人员训练;有效控制,即灾害发生后对救灾减灾中人员调度和各单位工作安排。
(1)地下建筑空间结构、标志和应急灯光
地下空间布局应尽量简单、完整易于识辨,通道网络简单直观,避免不必要的曲折和高低错落。对于可能引发灾害的集中商店规划。自动扶梯和楼梯的数量和宽度都要根据人流量设计,使其满足紧急疏散的要求。
在紧急疏散过程中必须要根据指示标引导,因此,地下建筑必须有数量足够且明确清晰的出口标志、导向标识。在高处和近地面都应设置标志,以避免烟雾聚集阻挡视线。
应急灯置于走廊墙面较低处,除了照明和指示通道方向外,还应将如楼梯、疏散门、消防栓等重要部位的轮廓勾勒出来,方便人们识辨。
(2)建立健全防灾救灾指挥系统,能使灾害发生后的救灾、疏散、灭灾各项工作尽量做到有条不紊,最大程度的降低灾害影响。
3.2快速疏散,快速灭灾
灾害在初始阶段一旦失去控制,开始蔓延扩大之后,救灾系统的最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安全疏散人员,二是实行有效的灭灾。
3.2.1城市地下工程的紧急安全疏散
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路线应简单明了便于识别,且与一般情况下进入和离开的路线一致,这样设计符合人们在紧急情况下的思维习惯。出口应有足够的数量,保证足够的宽度,且均匀分布,每个出口的服务面积应大致相等,以防止在某些出口处人流过于集中从而发生堵塞。安全出口的宽度与所服务面积上的最大人流密度相适应,保证人流在安全允许时间内全部通过。对于特殊的出口路线应加以强调。一般在安全出口附近还需保留一定的活动空间,以保证平时通畅,利于防灾疏散。
3.2.2城市地下工程的救灾系统
灾害扩大后应针对灾害类型立即开启紧急救灾系统,保证地下空间的照明、通风等基本要素。地下工程的灾害从救援比较苦难,因此主要依靠内部的救灾措施。以火灾为例,在空间内部应针对燃烧物的特性准备不同的灭火系统。普通燃烧物用水即可,应设置消防栓;还可增设二氧化碳或泡沫灭火器,灭火系统在平时应加强维护,一面在使用时出现故障。
参考文献:
1.李相然,岳同助.城市地下工程实用技术.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0.7
摘要:自然灾害,尤其是巨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非常巨大,在短时间内无法挽回损失,而我国又是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因此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十分必要。本文先后考察了美国,英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土耳其等巨灾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体系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该有法律保障;重视市场角色;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
关键词:巨灾保险;借鉴;发展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中国有大约50%的人口分布在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巨灾保险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在发生巨灾之后的赔付水平非常有限。据统计,在中国巨灾保险的赔付率只为1.5%,国际上的平均水平为21.1%,而美国以及欧洲各国的巨灾后的赔付水平平均为36%,与我国形成很大的对比。我国巨灾赔付率如此之低反应了我国巨灾风险管理能力有限,起步很晚,技术不成熟。自身在没有任何历史借鉴的情况下,参考国外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是必经的选择。
二、国外巨灾保险制度
(一)美国
1968年,美国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制定了NFIP,即《国家洪水保险计划》,1973年,美国国会将此项计划由最初的自愿性改为强制性。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首先,政府是主要承包人,其次。政府委托保险公司销售。最后,政府提供保险基金,为国家洪水担保,当基金出现不足的情况适合,政府财政将对其进行拨款。
同时,美国利用如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债权等资本市场的工具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并对巨灾保险证券化。
(二)英国
英国的洪水保险模式完全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是不参与其中。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保险公司,而业务也完全由保险公司来提供;政府的职责主要是防灾工程的建设和加强,建立防灾体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只有在防灾工程体系达到一定标准才会承保,可见政府虽然不承担风险,但是前期体系建设还是非常必要的;而承保巨灾风险的保险公司,自身还可以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进一步来分散自身的风险。
(三)日本
日本人口众多,且地震多发,因此客观上要求其巨灾保险有其独特的发展模式。日本早在1966年就通过了《地震保险法》,具体操作过程如下:当巨灾损失定为初级的时候,100%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当巨灾被断定为中级的时候,巨灾损失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巨灾损失被保险人承担5%,剩下的95%由政府承担。
(五)挪威
挪威的其巨灾保险体系大部分是商业化运作和管理,政府参与度很低,法律规定了五种自然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强制投保标的。同时,挪威于1979年建立了自然灾害基金(NNPP)。NNPP对于风险控制起到关键的作用:首先可以利用基金对巨灾风险进行再保险,其次基金可以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契约,巨灾的损失按费率高低及市场份额在成员公司间分摊。
(六)土耳其
土耳其大部分地区也处在地震多发地带,历史上发生过几次严重的灾害曾经给国家的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土耳其政府于2000年建立了土耳其巨灾保险制度(TCIP),TCIP是一个由保险公司,政府和世界银行共同形成的一个组织,其要求对一定限额的保额内实现强制地震保险,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进行自愿投保。土耳其政府规定本国的保险公司均必须为TCIP的成员,按照市场份额共同分担风险。
三、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由上述几个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我们看到尽管各自经济发展,地域差异,社会制度有所不同,但是综合分析我们还是看出一些普遍性的特征值得我们去借鉴。
(一)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无论哪种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是健全和完善都是巨灾保险必不可少的保障。政府对巨灾保险问题应该从政策和制度层面给予清晰的界定,因此,我国也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其他国家成功经验上看,一部明确的法律制度将会极大的促进巨灾保险的顺利实施。
(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视市场作用
从各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上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或多或少都参与了巨灾保险市场。各国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式。有了政府的支持即有了政策的支持,资金的支持,可以充当保险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当前商业保险发展与世界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差距,集中体现在资产质量和定价水平都较为落后,因此,政府的积极参与与推动是我国巨灾保险的基本特征。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商业保险来化解风险,全球大约40%的巨灾损失是由商业保险来进行赔付的。要达到少数人损失由多数人分摊的效果,必须要运用市场机制。
(三)风险分散机制
巨灾保险承保的范围越大,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而且往往是小概率大损失。建立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风险分摊机制,形成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资本运作―政府财政扶持的多元化的巨灾保障体系。政府财政应该定位最后的再保险人,对损失总额提供有限的赔偿。同时巨灾保险体系内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建立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巨灾保险基金。
(四)加强巨灾风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要大力加大基础设施以及科研的投入,包括提高防灾和应急通信水平,救助体系的完善。首先需要做的是将巨灾保险和一般的财产保险区分开来,可从先从我国最需要的地震保险入手,建立有针对性的政策性的地震保险,在国家支持下,联合推巨灾保险产品,要保证巨灾产品是行强制性、非营利性的。之后再逐步完善其他如洪水,海啸的巨灾保险制度。目前巨灾保险的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还很不完善,相应配套措施还匹配不够,制度的建设要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协同发展。
(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关键词:宜君县;矿区;基本现状;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D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1-0014-1
1 宜君县矿区的基本情况
1.1 地理位置
宜君处于陕北黄土高原南缘,紧依关中盆地。东与洛川县隔洛河相望,东南以雁门山为界,和白水县毗邻,西南部连接铜川市印台区,西北部同皇陵县大面积接壤,东西长52km,南北宽51.5km。
1.2 自然条件
宜君县地质构造处于华北陆台次构造单元-鄂尔多斯台地南部边围地带上,属祁、吕、贺山字型构造,地质发育上为相对稳定的地区。地貌是以梁为主体,山、梁、峁、沟谷并存。海拔最高1734.2m,最低622.6m,高差达1111.6m,表现出西山东原,东北低、西南高,半阴半阳的地形特征;宜君县地形破碎,地势高差悬殊,暴雨集中,黄土不耐冲刷,易于形成水土流失。全县水土流失面积1036.65km2,占土地总面积的68.7%,属于中度流失;全县气候条件属于大陆性温带湿润和半湿润气候,主要特点是冬暖夏凉,冬春干燥,夏秋多雨,四季分明,地区经向差异大,从东向西热量递减,降水量递增,灾害性天气出现频繁,山地小气候明显,大风、干热风、春旱、暴雨、霜冻、春季低温、冰雹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1.3 社会经济条件
宜君县是一个山区农业县、土地宽广,自然资源丰富,粮食、苹果、核桃、烤烟产业有一定的优势,有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基地。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经济建设进程纵向比较快,横向对比处于落伍状态,是陕西省贫困县之一。全县森林覆盖率为46.4%,植被多为稀疏的草类、蒿类。天然林主要分布在县西南、西北部的山区,多为国有,森林植被为铜川地区之最。
2 矿区分布的位置及森林资源状况
煤矿、灰岩矿都分布在哭泉林场的焦坪营林区、太安林场的高楼洼营林区和马场营林区的管辖林区范围之内。大都为天然次生林。分布较集中,林相较整齐,林分质量较好,树种大都为油松、刺柏、栎类、刺槐和其他杂木,是宜君县森林最好的地区。林内还保留着国家二级和省级保护野生动物,如:金钱豹、黄羊、黑鹤、猫头鹰、野猪、土豹、啄木鸟、獾、狐狸等等。
3 煤矿资源及生产现状
3.1 矿区矿产资源及生产现状
宜君县煤炭资源现总储蓄存量大约2000万吨,分布在宜君县西北部的重点林区内,煤层构造简单,煤层较厚,分布较集中。便于开采,煤质较好。全县现有煤矿20个,许多煤矿由于开采年时已久,加之只重视眼前效益,忽视长远利益。大都进行掠夺性开采,煤炭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属于生产尾期。
3.2 灰岩矿的资源及生产状况
宜君县灰岩大都为石场,资源十分丰富,大都集中在县中西部,现有开采石场6个,生产地4个,闭坑的2个,都为小型生产地个体矿,年生产石子80万立方米。
4 宜君县生态坏境及破坏因素
人为因素。铜黄高速公路及省市地方道路修建,煤炭开发以及公路建筑,矿建而进行的征地、开山采石等行为与滥伐行为,对生态环境破坏大,致使一些岩石裸岩,无法恢复;自然因素。主要是森林火灾、火警以及病虫对森林及植被的破坏。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日益重视,加大林业建设投资,动员全社会造林种草,实施各大林业重点工程等措施,使森林植被面积不断增大,生态环境也有了较好的改善。
5 矿区生态破坏类型、面积、治理情况及今后治理的对策
5.1 破环类型、影响的范围面积及损失
宜君县矿区总占地面积241hm2,且大都在原林区的林地内建矿开采,所以主要破坏类型为挖损、挖占、沙漠化等三种情况;宜君县采石场有6个,主要破坏面积为沙漠化13.4hm2,压占1.8 hm2,挖损6hm2,破坏面积为21.2hm2;矿区的开采对宜君县森林植被破坏的直接面积为220.3hm2。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5.2万元,造成矿区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影响面积9676.8hm2,形成交错的水土流失,空气环境污染,水质污染等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造成的生态平衡损失是不可估计和弥补的。
5.2 矿区生态破坏原治理情况及今后治理对策建议
关键词:水利;工程;资源;水利
中图分类号: S27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2-0189-1
1 工程的介绍
1.1 水利工程施工
水利工程的产生有两个目的,消除水害和利用水资源。从水资源的利用来讲,其可用的范围非常的广泛,例如,防洪,发电,供水等多种服务。其建设也是多方面的,坝、堤、进水口、渠道、溢洪道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每一项服务都是与人们的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的,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
1.2 水利工程的特点
水利工程是以消除水害为主要目的而产生的,其主要特点有:
1.2.1 规模大,工程复杂 水利工程一般规模大,工程复杂,工期较长。工作中涉及到天文地理的等自然知识的积累和实施,从中又涉及各种水的推力,渗透力等专业知识和各地区的人文风情和传统。水利工程的建筑时间很长,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准备和筹划,人力物力的消耗也大。例如丹江口水利枢纽工程。
1.2.2 综合性强,影响大 水利工程的建设会给居民带来很多好处,消除自然灾害。可是由于兴建会导致人与动物的迁徙,有一定的生态破坏,同是也要与其他各项水利有机组合,吻合国民经济的政策。为了使损失和影响面缩小,就需要各个专家和工作人员细心揣摩,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达到经济和社会环境的最佳组合。
1.2.3 效益具有随机性 每年的水文状况或其他外部条件的改变会导致整体的经济效益的变化。
1.2.4 对环境有很大影响 水利工程大的变动,改变了原本的社会环境,对江河,湖泊等自然面貌同样有影响,甚至会改变当地的气候和动物的生存环境。这些有利也有弊。
2 资源水利的介绍
2.1 资源水利的产生
中国,水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工业,生活用水量急剧增加,水质整体下降;水资源的污染严重,生态遭到破坏;水的存量已经难以满足人们对水资源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水利工程已经不能像以前一样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顺应社会的发展,资源型水利就是在水利工程已有的基础上,将水和各种资源合理的分配和优化。
2.2 资源水利的特点
2.2.1 经济、节约 资源型水利就是在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问题上产生的。大体有三种途径,对现有资源的合理分配;节约用水和加强水的再利用;在水利工程的基础上合理增加淡水的供给。
2.2.2 采用新制度,新体系 与传统的水力资源管理不同,新的资源水利提出了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强调资源的管理和优化,不再以工程措施为主了,现在是资源优化为主要措施创建新的体制。
2.2.3 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21世纪环境永远是第一角色,资源水利的提出得到了各界的赞同,就是因为其满足了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强调了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重要性。
3 水利工程与资源水利的区别与联系
3.1 水利工程与资源水利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可以理解为传统水利工程与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水利的不同。水利工程重视工程数量,工程建设和工程措施;源水利重视工程质量,工程管理和非工程措施。
3.2 水利工程与资源水利的联系
3.2.1 水利工程是资源水利的基础 从另一种角度来说,资源水利是在水利工程的基础上发展的。最初,人们建立水利工程是希望解决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等自然灾害,这些灾害导致人们在经济和身心上都遭到了巨大的损失。
但是随着经济的一步步发展,水资源的匮乏和污染变成了如今迫在眉睫的灾害,所以如何在原本水利资源合理分配,以及恰当管理中对水资源采取有效地措施来达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联系,资源水利的概念就应运而生了。资源水利正是在工程水利的基础上强调资源的优化和管理的分配,投入新的体制和改革,使资源达到高效的保护,强调了整个经济调控中的重要位置,从而发展和强壮起来的。资源水利的管理如果要想达到预期的效果,取决于合理科学的制度和严密的抉择,这样才能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吻合。
3.2.2 资源水利是水利工程的最终道路 (1)对资源水利的整体认识。首先我们要对资源水利的内涵进行整体的认识,简单的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讲解,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放在突出位置;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优化配置;善法规,树立对经济的全局意识。目前的经济是效益型经济,走集约型发展之路是世界的潮流,资源水利就是个典型。例如西部大开发的南水北调政策。西南的雨水充足却存在浪费现象,西北区水资源匮乏连灌溉都很紧缺,南水北调是节约用水,合理分配管理水资源的典范。(2)资源水利是基于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实施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水是自然资源,虽是可再生的,但却不是无止境的,目前就人口增长的速度和水资源遭到污染的程度,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极限只有12%-40%之间,而且部分地区的水资源开发已经到达极限了,难以新增供水。(3)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市场经济的涌现,水资源的开发日益社会化,但是目前短缺的现在很容易导致经济社会主体的恐慌,影响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所以对灾害的有效控制下,要将资源水利推广。(4)人们的生活水平的需要。在水资源的使用中,生活用水占了很大一部分,城乡间、部门间、地区间的水资源的冲突越发明显,而水资源的治理远远赶不上人们的污染步伐,人们渴求采取各种有用的措施,将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化,优先配置化。
4 结语
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保证,防止洪涝灾害已经远远超过了我们对水利工程的期望,对水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分配,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才是基于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资源水利是水利工程的最终道路。
参考文献
[1] 周彦凯.浅谈资源水利[J].河北水利,2009,(06).
[2] 张丽君.对资源水利的特征及内涵初探[J].石河子科技,
2007,(02).
[3] 赵文谦.水利工程的环境问题与对策[J].四川水利,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