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税法学论文

税法学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8 15:01:06

税法学论文

税法学论文第1篇

内容提要:税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同时又是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双重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应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论文关键词:税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同时又是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双重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记载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经济业务的一种会计凭证,二是记载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自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并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即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方法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对增值税完税方面的链条作用已显而易见,但代之而来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也不容乐观,亟待改进。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新税制实施不久,税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法规的不完善所造成的税收征管上的漏洞以及税务系统 内部某些税务人员责任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知法犯法,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这些都给部分经营着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偷逃税款提供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温床。下面就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及运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改革是借签西方国家增值税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而制定出台了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位和作用。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次就尽善尽美,增值税改革也不例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多次改版,从94年版、95年版、到96年版、97年版、98年版、99年版、2000年版,形成了现在多版本共存的局面。最初的94年版专用发票是在增值税改革初期设计印制的,在用纸、图案、防伪等方面均有不科学的方面,致使一些不法分子私自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真假票不易辨认,94版专用发票已于98年元月1号被停用。94年以后各版专用发票在工艺方面虽不断改进,但都不完美,私自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多个版本专用发票同时使用而且仿伪标识又各不相同,对辨认真假专用发票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非法印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完税作用,可以作为扣除税额的依据,一些不法分子为弁取暴利非法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这些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比以前更具欺骗性。如在发票上伪造购货单位、购货名称、填票人,私刻公章,用先进的设备印制出以假乱真的发票。 2、非法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身的抵扣制度有巨大的诱惑力,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达几十万元,甚至是几百万元,含金量不比人民币少,作案形式又更隐蔽,致使一部分经营者知法犯法、顶风作案。为了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如鼎湖、金华、南宫等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实地稽查中还发现一些企业为了购货双方的经济利益,应购货方要求虚开应税项目,如将固定资产、发放福利品及在建工程物资填开成生产用配件,以此来骗取抵扣偷逃税款。如在2000年11月份对我市某物资公司实地稽查中发现该企业2000年8月份购进两台摄象机,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月份我们在稽查过程中,通过盘点库存发现仓库中已没有摄象机,该企业销售收入明细帐中又没有销售摄象机的帐务处理,核对其营业执照主营钻井配件,且在2000年元月至10月份销售收入中全部为钻井配件收入。讲明政策并经询问有关人员,得知购货方油田某厂厂内电视台购进摄象机两台,而购货方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让该物资公司将货物名 称由摄象机虚开为钻井配件。在核实后,我们依法对该公司作了税务处理并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不严,发生被盗现象。国务院领导曾指示,要象对待钞票一样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点上,国税部门也确实下了很大力气,取得了一定成绩,保证了新税制的顺利运行,而在执行中还存在个别地区专用发票管理不严,造成专用发票被盗,给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一般纳税人对专用发票认识不足,发生丢失现象。有些一般纳税人为了方便,在专用发票管理方面随开随放,未按规定要求存放、保管、致使发票丢失;有些一般纳税人在收货款时,随身携带,以致在途中丢失;有些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存放地点与经营地址不一致,造成专用发票在途中携带时丢失。 5、超前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超前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有三种形式。(1)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支付货款或未全部支付货款就申报抵扣;(2)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验收入库或货物未到达就申报抵扣;(3)将下月10号前取得的下期进项发票在当期申报。如某商业企业为了达到当期少缴税款的目的,在申报2月份税款时,将3月5号的进项发票2张,税额1000元,夹在其中进行申报抵扣,造成2月份少缴税款1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否则不予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根据国税发(1998)66号文件规定: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多报的进项税额即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额。按这一规定,各期超前抵扣税额(商业企业未付款、工业企业货物未入库、提前申报)应确定为偷税。在实际工作中,确有部分企业为达到暂时少缴税款之目的,进行超前抵扣。 6、填写不规范。某些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上存在填写不规范的现象,主要包括:货物名称填写不全或只填写内部代码、整本发票开具日期前后填倒、税率栏增加%、单价填写“含税单价/1.17”这一计算公式,大、小写金额未封顶,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等填写缺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现行税收政策,上述现象对于销货方来讲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对于购货方来讲,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得作为抵扣税款凭证。而实际中存在大量的将上述发票申报抵扣现象,形成虚假申报进项税,少缴税款。 7、不按规定范围开具专用发票。有些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不管购货方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同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在同行业一般纳税人中抵扣进项税,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如我市某燃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而下属独立核算的燃料公司煤炭经营处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对此 经营处进行检查时,发现还未抵扣的专用发票记帐联、抵扣联各三份,购货单位却为该燃料公司。随即对该燃料公司进行检查,又发现已抵扣进项发票中有两份实属下属煤炭经营处所取得。我们依法对该公司和下属煤炭经营处作了税务处理。 二、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税收宣传工作要持之以恒。 在如何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做到理论宣传与事实宣传同步。少一点空泛宣传,多一点实在的宣传内容,让纳税人了解税收征管法规,尤其是虚开、代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在涉税案件上用重典;少一些陈旧的固有模式,多一点容易让人接受的宣传形式,多利用报纸、电视、杂志、网络等媒体,寓宣传于娱乐之中;少一点单兵作战,多一些部门配合。各级政府、宣传、教育、法制部门以及广大群众都有义务支持、参 与税收宣传,确保税收宣传收到更好效果。 2、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 建议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等行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中,企业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与当期实现的销售额挂钩,销售的越多,抵扣的就越多,“以销定扣”,从而限制虚开进项税额的发生。 3、建立健全内、外部管理制度并搞好落实。 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工作,首先要健全内部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层层签定专用发票管理责任书,帐实要日清月清,做到“三相符”,即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同时在专用发票的安全、保管、供应、使用、审核等环节建立一套规范、系统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1)、严格安全保管制度。为了保证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应建立“三专”、“两不”制度,即“专线往返、专线运输、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车不离人”。在专用发票保管中应做到“三清”、“四不准”、“五防”、“六专”。“三清”即:手续清、帐目清、责任清。“四不准”即不准擅自处理已缴销的专用发票,不准擅自销毁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不准在票证库房和专柜中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票库。“五防”即: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潮、防虫蛀鼠咬。“六专”即:专人领购、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专人填开、专帐记载、专表反映。 (2)、严格领、用、存制度。凡被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领购专用发票责任人的身份证和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经审核无误后,一般纳税人与票管部门签定“发票使用与管理责任书”;票管人员发给一般纳税人<<发票购领证>>,一般纳税人凭发票购领证领购专用发票,当面清点后,加盖销货单位栏的印章,方可带走专用发票。对出入库和销售的专用发票做到售前认真查验号码,准确及时登记入帐。 (3)、严格验旧领新,限量供应制度。凡购买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将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审查之后,才能批准新购发票。一般情况下,每次应限量供应一本,并进行售后跟踪管理,重点检查其保管、使用、安全情况。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律收缴其所使用的专用发票。 (4)、严格以票控税制度,实行“三结合”确认制,变单一的“申请领购型”为“征管结合型”。即把专用发票的发售同企业是否健全财务制度相结合;与是否及时交清税款制定还欠计划相结合;与企业是否按规定健全和执行发票管理制度相结合。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不售专用发票。 (5)对部分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为减少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保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运行,票管部门应对一些易出问题的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即这部分一般纳税人所申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票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不让纳税人带走,发生销货业务时在票管人员的监督下开具专用发票,开完后交回票管人员代管。 4、与公、检、法、司、银行等部门搞好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加大对虚开、代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的查处和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对以权代法,以 税谋私,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验旧换新、进项发票交叉稽核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对增值税法规和商业银行的有关制度进行配套修改完善。如严格控制现金交易,不准多开户头,对违反规定的银行应予以处罚。 5、改进征管手段,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步伐,增强税收监控能力。 (1)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利用计算机交叉稽核办法,检查发票真伪,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元月1日起,取消使用手工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全部纳入防伪税控体系。建议尽快把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nbs p; (2)在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即从总局到省局、地市、县区四级网络实现电子化和联网的同时,应继续把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资格认定审批关、售票关、开票关、抵扣关,要根据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纳税人用票的监控。 (3)要不断提高稽查专业 水平,把专用发票稽核工作与日常税收检查结合起来,严肃处理违章案件。专用发票稽核工作不能仅仅检查发票,而税收稽查也不能孤立地查帐,要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税款抵扣制度的正确实施。要做到“四核对”即纳税申报表与销售台帐核对;销售台帐与销项发票相核对;销售台帐与库存货物相核对;进项发票与库存帐相核对。做到既查帐又查票,既审查销项税金又审查进项税金,既查已填开发票又核对发票结存情况。对查出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法律执行,起到查出一起,打击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6、以人为本,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纵观已发生的多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几乎都有税务系统内部人员参与。因此,要强化干部队伍的思想教育,使之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增强从事税收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激发积极进取、勤奋敬业的工作热情;同时,要强化 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强化对干部执法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廉政制约机制,防患于未然,重点围绕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环节,开展执法监察。 参考资料:1,《税务研究》2,《中国税务》3,《河南税务》4,《中国税务报》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税法学论文第2篇

一、立足经济抓税收,实现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增长。税收经济观认为,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税收与经济互为作用,互为影响,税收在来源于经济的同时,也积极地影响经济,税收政策必须积极介入宏观调控,税务部门应当积极致力促进经济的发展,建立稳定增长的收入机制,积极发挥灵活有效的宏观调控职能,不断完善维护效率与公平的分配调节手段。因此,立足经济抓税收,不是追求一时收入的高速增长,而是在谋求税收增长上走规范之以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方法推进税收工作论文路,求效率之便,务质量之实,谋长远之计,确保税收收入质与量的统一,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增长,这是科学发展观在组织收入工作上的具体体现。立足经济抓税收,就必须从经济增长着眼,自觉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不断加强税源建设,努力培植新的税源。同时,从加强征管入手,以税源管理为基础,认真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税收管理员责任,强化纳税评估,将潜在税源转化为现实税收,既不寅吃卯粮,提前征收,也不寅吃卯粮,延缓征收,既注重税收数量,又强调税收质量,既服务经济发展,又增加税收收入。

二、立足法治抓德治,实现依法治税与以德治税的和谐统一。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以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方法推进税收工作论文要求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灵魂。实现依法治税,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真正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以德治税是新形势对税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新以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方法推进税收工作论文时期税收工作的重大创新,是以德治国方略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以德治税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征纳关系的要求,与依法治税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的同时,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加强对公民的税收意识教育,广泛宣传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先进纳税人,以正确的导向引导纳税人,以严格的执法规范纳税人,以先进的典型鼓励纳税人,不断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税收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三、立足务实抓管理,实现管理与创新的同步提高。科学发展观是唯物史观以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方法推进税收工作论文与中国新的发展实践有机结合的发展理念,它立足解决中国经济社会在新的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税务机关实践科学发展观,要紧紧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立足查找税收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按照破解难题的思路,寻找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务实措施:一是要紧紧依托依法治税的思想,全面加强税收综合治理工作,使税收工作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层面和谐推进;二是要借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深挖问题致力破解,不断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升级升位,使税收征收成本不断降低,社会满意程度不断提高;三是在工作中要树立细节意识,善于从小问题入手,解决大问题;善于用哲学的眼光,从正反两个方面思考工作;在解决问题过程中要多考虑结果的负面影响,力求做深做透,不留后遗症;四是要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核心,是组织收入的源泉。要紧紧围绕税源管理做文章,向税源管理要思路、要成绩、要效率。重点要加强户籍管理,强化征管基础;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内部责任;围绕数据分析评估,利用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的关系,创新管理模式和考评奖惩机制,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向管理要效益要收入,更好更快地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四、立足工作抓队伍,实现税收工作与干部发展的相互促进。科学发展观充满科学精神,其中“以人为本”包含了深厚的人文关怀,这就要求我们自觉遵循运用客观规律,推进和谐社会有序向前。税务工作的宗旨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所依托的内部是税务干部职工,外部是社会和纳税人主体。因此要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前提是要使全体税务干部认真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并自觉去实践。措施是推进人文管理,强化“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工作氛围。作为税务部门,单位之间、地区之间、个人之 间存在差异是难免的,但恰恰是有差异,才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运动中的平衡,差异中的协调,纷繁中的有序,多样性的统一。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作为税务机关推行人文管理的重要性,要以开展国税文化、廉政文化为抓手,深层次地发掘个体优势,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提高人,提炼具有地区特色的国税精神,形成个人的、团队的、集体的税务文化精神。对外要倡导团队服务意识,关心纳税人利益,用法律的武器构建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用服务的手段帮助纳税人在经营管理中创造最大的价值;在税收环境中推行互动式服务,角色互换式思维,努力塑造协调平和的税收环境。

五、立足长远抓培训,实现税收收入与队伍素质的同步增长。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是税收工作的以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方法推进税收工作论文根本保证,也是科学发展观对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知识经济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难题,这就要求有一大批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国税人才队伍。因此,在经济活动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条件下,要实现对经济税源的严密控管,确保税收收入的有效增长,就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人人都可以成才的观念,大力实施科技兴税、人才兴税战略,强调素质教育,推行终身学习,实现干部教育由注重学历教育向综合能力培训转变,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一是要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将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从学历教育转向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上,一方面要结合各类征管软件的运行、应用,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在提高干部软件操作应用上下功夫、在提高干部对法律法规相关内容以及流程运行的了解上下功夫;另一方面加大对干部学习的指导与督促,通过激励与压力并举的方式不断提高干部学习的紧迫性,从思想上激发干部的学习自觉性。二是要加大人力资源的开发力度。通过岗位能力教育培训、奖惩激励措施等多管齐下,营造一个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的多层面、全方位、立体式人力资源开发格局,营造不拘一格开发人才、不拘一格选用人才的良好工作氛围,做到“注重实绩用干部,注重能力素质用干部,注重发展潜质用干部”,使努力工作者得到尊重和认可,催生组织内部良性的竞争机制,全面激发、调动干部自觉“充电”的热情、投身工作的激情,焕发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为税收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精神动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税法学论文第3篇

现代教育所需要的教师不是单纯地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而是要让学生掌握技能,会自主地理解与运用知识。税法的教学也是如此。教师不能只是传话筒和知识的复制者,照搬教材,让学生去记忆,而是要结合课程特点来让学生真正的理解。税法课程理论性强,涉及行业多,税收种类多,这自然增加了学生学习的难度。教师要改变以往讲教材的传统教学观念,要让学生多了解企业的生产运营过程,以教材为中心向外延伸,实现现代教学所倡导的大教学观。只有在这样的教学观念的指导下,我们的教学才能避免枯燥而单纯地讲解,而是让学生与企业的具体运营结合起来。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减少学生学习的枯燥性,让学生快乐学习;另一方面学生也不再是机械地学教材,死记硬背,而是能够结合企业的具体运营来深入理解,这样学生才能真正掌握、灵活运用。

1.阅读书籍。

图书馆有着丰富的藏书,所涉及内容广泛,这正是开阔学生视野的重要途径。现在各个中职学校都非常重视图书馆的建设,都会定期引进大量优秀书籍。我们要让学生去图书馆借阅一些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书籍,通过阅读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上网查阅资料。

现代社会是信息多元的时代,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学习平台,有着更为丰富的教学资源。学生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来上网查找与收集更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这样更能开阔学生的视野,让学生接触更多更新的信息。

3.组织学生去企业参观。

带领学生走出校门,走进社会,走进企业,通过参观一些管理完善的企业,亲自参与商品或产品的税金以及一个月企业缴纳税金的计算等,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企业经营过程,提高企业经营观念,这样不仅利于学生对税法知识的掌握,还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运用比较与归纳,提高税法课程教学效率

税法课程计算范围广泛,整体性与系统性相对较弱,知识点零散,这无疑会加大学生的学习难度。但并不是说各个知识点毫无关联,我们要运用比较与归纳等方法将那些繁琐的计算公式联系起来,让学生去发现公式之间的共同点与不同点,这样可以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同时可以让学生将零散的公式等串联起来。因此,教师要运用联系的观点来将相关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对教学顺序进行合理调整,这样可以让学生在学习新知时复习旧知,在复习旧知时学习新知,这样更加利于提高学生的核算能力与税法课程教学效率。如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扣计算的方法和委托加工生产消费品计算抵扣的办法相似,在教学时我们就可以将这两部分内容联系起来,让学生在比较与归纳中达到对此两部分内容的深刻理解与灵活运用。当然在教学中教师不能一股脑地全部抛出,而是善于启发与诱导,帮助学生找到切入点,让学生学会自主地进行对比与比较,让学生积极动脑,将学过的相关知识联系起来,从而让学生在思考中进行比较,进而达到对这些知识点的深刻理解与真正掌握。

三、运用案例教学法,帮助学生理解知识

税法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决定了教学时不能只是就理论本身进行讲解,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而枯燥的理论知识寓于实际案例之中,这样可以降低教学的难度,增强教学的直观性、形象性与真实性,更加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同时也可以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操守,从而为学生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深刻了解制造业企业在销后,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有的企业还可能会有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并为学生提供相关的票据等资料,让学生计算各种税的金额与缴纳总额。这样将理论学习与税额计算融于具体的案例之中,可以让学生全面掌握整个流程与核算过程,更加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与税金的核算能力的提高。同时我们要借助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展现更多企业的相关信息,这样更能增强教学的真实感,让学生感受到税法学科的实用性,深入地了解各行业的企业税收情况,而且可以提高学生的信息化素养,让学生具备深厚的计算机功底,这样才能在走上社会后更好地展开工作。

四、让学生走进企业,注重实践活动

税法是一门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与实践性的课程,学习税法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充分运用所学来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学以致用。因此我们在设计教学活动时,要坚持理论加实践的教学模式。即在课内讲清讲透理论,设计有针对性的作业,以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强化学生的掌握,在此基础上要带领学生走进企业,深入企业展开广泛的调查,注重实践,让学生在实践中解决企业税收实际问题。这样的实践活动给了学生真刀真枪展开实战的机会,激起了学生强烈的参与热情,为学生提供了更大的学习与实践平台,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让学生在企业实践中来内化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在教学中我们要坚持课堂理论讲述与课外实践活动这两条主线,让学生在学习中运用,在运用中学习。我在向学生讲清“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理论知识后,将全班学生分成几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让学生走进企业,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的情况,并完成调查报告。然后再让各小组选出代表进行成果汇报,其他小组可以指出其问题,并进行补充。这样通过组间的充分交流,可以让学生有更为深刻的认识与了解,这对于全体学生来说是一次发展的重要机会,既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又可以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

五、结语

税法学论文第4篇

三、重新确立我国税收执法主体制度、合理划分税权的构想 (一)提高税收执法主体设置及权限划分的法律化水平目前,我国税收执法主体及权限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仅造成税务管理的混乱局面,而且使税收执法的刚性削弱,也不符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3]因此,加强对税收执法主体及权限设置的立法,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税收执法主体及权限的划分,不仅是税收征管的基本问题,而且涉及国家财政管理体制,不可能由单个税种的法律、法规去规定,也不符合立法的效率。由《税收征管法》加以规定,从立法技术、立法宗旨、立法实践上说也不妥当。《税收征管法》是关于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是协调征纳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确保税收实体法顺利实施的程序性规定,而对涉及国家征税范围的调整、税权的划分、税务机构的设置等基本问题,如果由《税收征管法》规定,不符合该法的立法宗旨,从立法技术上,也不利于立法的规范化、专业化,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看,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从国外来看,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途径,一是宪法形式,即将国家的税收基本制度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包括税款的征收、税权的划分等都由宪法明确规定,采取这种形式的有法国、英国、美国等;二是税收基本法形式,即将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税务机关的权限,公务员管理,税务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等列入税收基本法的内容,采用这种形式的有德国、俄罗斯、日本等国。从我国来看,修改宪法,增加税收方面的条款是一种解决途径,但是从近期看,由于修改宪法程序复杂,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我们认为制定税收基本法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税收基本法规定我国根本税收制度、征收管理制度等基本原则,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决定国家全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基础性法律。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将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征管范围的调整,税务机构的设置等内容法律化,可以很好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争夺税源,混淆入库,违反统一税法的现象,也可以很好地解决税务机构设置混乱,执法权限不清,相互越权等问题。关于税收执法权限及执法主体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包括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划分,应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二是吸收近几年征管改革的成果,尽快理顺和统一税务机关设置。将符合税收征管实际,又符合现代行政管理科学的管理机制,及时上升为法律,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三是从法律上界定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将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公务协助关系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建议国、地税机构合并,建立统一的税收执法主体。行使统一的执法权从两套税务机构运行近8年来的实践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表现在:一是不利于税收执法的统一和规范。一方面,地方政府对地税部门的征税行为干预过多、过滥,地税部门迫于自身利益不得不听从地方政府,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的“开票局”,地税独立执法地位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国税部门缺少应有的支持和监督,与地税部门反差太大,双方矛盾和摩擦时有发生,多数地方的国、地两家老死不相往来,甚至相互拆台。二是不利于税收征管的统一和协调。对大量共管户,国、地税管理的方式、方法有很大差异,加上国、地税之间本来在征管范围的划分上不清晰,随意性、变动性大,削弱了税收征管的力度和效果。三是不利于精简机构和人员。机构臃肿,增加了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地税分设之后,全国税务机构增加了近一倍,税务人员更是迅速增加,财政供养的公务员队伍日益壮大,增加了政府财政支出。另一方面,大量纳税人要面对两个税务机构,办理两套税务登记,接受两个机构管理,与税收征管的便民、高效原则相背离。四是税收信息的采集、传递渠道不畅。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税收事务,是税收征管的方向和必然选择,但国、地两套税务机构分设,由于本身存在矛盾,又没有法律上的制约和限制,人为地造成国、地两家税收征管信息沟通障碍,达不到税收资源的充分共享,客观上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等问题。”[4]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国、地两家税务机构应合并,实行完全由中央垂直领导体制,在税款征收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分别划人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其意义不言而喻。 (三)建立一套完 整的税务司法保卫体系 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是税收法制的三大要素,缺一不可。依照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制度是税法的具体体现,它是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税收司法作为国家为恢复正常的合乎法律要求的税收秩序所采取的非常措施,是税收强制性的本质要求,是税法得以实现的保证,是税收执法的坚强后盾。 根据我国的税务司法状况及国外如俄罗斯、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国家税务警察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税务警察制度及税务法院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对税收执法起到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也应采取合适的模式建立适合中国税收司法状况的税务警察、税务法院等司法保障体系。这种司法保障体系在人员管理和经费、工资等方面可以归属于税局领导,业务上可以有公安系统或法院系统进行指导或培训,从而形成一个上下统一的税收执法保卫体系,为推动我国税制的改革,强化执法主体地位,严格执法权限做出应有的贡献。(四)强化权力制衡,增强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性盂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真理。[5]而作为税收执法主体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拥有着一定的税收执法权限,这就要求在税收制度中对执法主体进行权力制衡,增大税收执法监督力度。传统的阻止税收执法权力异化的思路就是在税务部门内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这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监督仍然有其弊端:一是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持久的动力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二是专门的监督机构难以深入了解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过程及其活动全貌;三是监督机构也可能出现监督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违法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6]因此,仅靠税务机关内部监督难以有效地解决税收执法非规范化的问题。当前税收执法中防止权力异化的思路应当是通过日常职能的分工和相互牵制,在权力之外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监督和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 为此,一方面要科学设置征管机构。明确划分征收、管理和稽查三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形成分工合理、权责分明、科学管理的新机制。坚持税务稽查的选案、查案、审理和执行彻底分离,将现在的稽查局更名为税务案件调查局,只负责税务案件的调查,处理处罚权由本级税务机关行使。 另一方面,要建立超脱的税收法制监督机构。根据行政管理的原理,行政组织的构成应该有高效的决策机关、专业化的辅助参谋机关、强有力的执行机关和相对独立超脱的监督机关。现行税收征管机制的一个缺憾就是对相对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研究不够。我国新《税收征管法》已对此做出了原则规定,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我们在现行机构设置中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在这个问题上,深圳市国税局已先行一步,成立了相对独立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局,强化了对稽查执法的内部监督。注释:1、《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党第十六次全国大会上的报告》第五部分2、《2009年河南省统计报告》3、《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党第十六次全国大会上的报告》第五部分4、《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党第十六次全国大会上的报告》第五部分5、《世界名人名言》6、《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卢仁法)附注:四个补充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3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

税法学论文第5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3]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5]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6]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法论》,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13]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光盘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库恩”辞条。

税法学论文第6篇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体系;客体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构筑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石之一,它可以被应用到各门具体的法学学科之中,并形成为具有特定内容和意义的该部门法学所独有的基本范畴。税收法律关系作为税法学的基本范畴,由它可以推演出一系列的税法学的重要范畴,由这些重要的范畴又可以进一步推演出一系列更具体的一般范畴,从而可以构筑税法学范畴体系的大体轮廓。因此,税法学可称为以税收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2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理论的科学性取决于范畴及其内容的科学性。”3因此,建立科学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范畴对于税法学的发展与成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对于构筑科学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范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在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之前,有必要先探讨一下税收关系与税法体系。因为,税收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基础,而税法体系又在根本上决定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税法的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所有税收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税法部门从而形成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有机整体。税法的体系取决于税法调整对象的体系与结构。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税收体制关系与税收征纳关系。依据税收关系的结构与体系可以构筑税法的体系,即税法可划分为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两类。税收征纳法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4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确认和调整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以及征税主体内部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体制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是指由各种税收法律关系所组成的多层次的、内部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它是由税法的体系并在根本上由税收关系的体系所决定的。由上文的论述可知,税收法律关系由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所组成。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由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所组成。

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我们探讨税收法律关系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重要前提。同时,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为我们探讨这些基本问题构筑了一个理论平台,只有站在这个共同的理论平台上,我们才有可能进行真正的学术讨论,否则,从表面上来看,学者们是在讨论同一问题,而实际上,由于他们所“站”的理论平台与所持的理论前提不同,因而所讨论的并非同一问题,或并非同一问题的同一个方面。因此,笔者在此先构筑自己的理论平台是有着极为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的。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这一问题上税法学界的争议不大,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而前两者又可合称为“税收利益”。5

然而,从整个法学界的角度来讲,法律关系的客体却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无论是法理学界,还是部门法学界对此问题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首先,就法理学本身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来说,其观点是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如有学者认为:“法律关系客体是最为复杂、最为混乱不堪的问题。”6

其次,从部门法学的角度来讲,对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理解也存在众多争议。在民法学界就存在着“利益说”、“行为说”和“社会关系说”三种不同的观点。7在刑法学界,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存在不同的观点。8另外,其他部门法学的学者纷纷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9、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竞争秩序(也可以理解为竞争机制)”10、“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几乎包括所有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11、“目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控制权便理所当然成为企业并购法律关系的客体”12等诸多观点。

法理学界和各部门法学界对法律关系客体理解上的差异,为本文探讨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制造了诸多障碍,使得税法学界无法直接借鉴法理学或其他部门法学的既有的研究成果,而必须在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学现有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法学的特殊研究对象进行创造性地研究。

借鉴法学界已有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必备要素之一。因为,从语义上讲,“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任何一种关系都需要中介,关系通过中介而发生,又通过中介而构成。13

法律关系的客体既然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是主体作用力所指向之对象,因此,从理论上讲,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七类:国家权力;人身、人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人;物;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信息。这七类客体还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的利益。14

本文从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出发认为,在税收体制法律关系中各相关主体(中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权,因为税收体制法主要就是分配税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权在税法学界是一个有着不同含义的概念,但通常所理解的税权是指国家或政府的征税权或税收管辖权。15本文所使用的税权指的是国家对税收事务所享有的权力,国家所享有的这种税权是一种从国家统治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政治权力,当这种政治权力由法律规范来调整时就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因此,作为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客体的税权指的是政治意义上的权力,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它由一系列行使国家各项权能的职能机关所组成,它的权力也要由这些具体的职能机关来行使,这样就会出现如何在国家的各职能机关分配国家的某项权力的问题。在这种分配国家某项权力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体制关系,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调整这种关系,就产生了体制法律关系。具体到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其主体是中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它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合而为一的,其权利是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税权,其义务是“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税权。16因此,其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税权,税权充当其权利义务的载体,是其权利义务作用的对象。因此,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权。

在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分别是国家与纳税人,国家享有税收债权,纳税人承担税收债务,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是税收收入,主要包括货币和实物。

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分别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收行为,因为,税务机关的权利是要求纳税人为或不为某种税收上的行为,而纳税人的权利也是要求税务机关为或不为某种税收上的行为。

由于法律关系的统一客体是利益,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高度概括、抽象为税收利益。当然,这里所说的税收利益已不同于学界通常所理解的、作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税收利益,那里的税收利益是具体的利益,即货币和实物等经济利益,也就是本文所使用的税收收入。而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统一客体的税收利益指的是广义上的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权力利益和权利利益。

本文所述观点与税法学界的一般观点的区别有四:其一,本文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体系的理论框架下来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显得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而且可以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其他问题组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二,本文提出了税权是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观点,笔者尚未见到学界有人提出这一观点,其科学性及价值如何尚有待学界讨论;其三,本文所说的“税收行为”不同于学界一般理解的“行为”,学界一般理解的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制定、颁布和实现税法的过程中享有税收管理权限,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17而本文所理解的税收行为则是指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笔者之所以提出“税收行为”的概念是与本文把征税机关定位于国家税法的执行机关以及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法律地位平等的观点相一致的。18本文这一观点的科学性及其价值同样有待学界讨论。其四,本文概括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统一客体是税收利益,但这是在广义上来理解的税收利益,而不同于学界一般理解的狭义的税收利益。同时本文主张用税收收入来取代学界一般理解的税收利益的概念。

注释:

1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2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18页。

3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3页。

4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8页。

5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6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537—538页。

7“利益说”参见郑少华、金慧华:《试论现代商人法-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新模式》,载《法学》1995年第2期。“行为说”参见佟柔:《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5页。“社会关系说”参见[苏]A.K.斯塔利科维奇:《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政法译丛》1957年第5期。

税法学论文第7篇

    肆、理论的展开::税法学的概念及其周边相关学科之关连

    一、税法学的概念

    财税法学的研究,基本上可以分成两大部分,一是租税法学,一是财政法学两者,其中,在台湾,租税法学相较于财政法学[1],有长足的进展。

    租税者,为中央或地方政府,为支应国家事务之财政需要,及达成其它之行政目的,依据法律,向人民强制课征之金钱、或其它有金钱价值之实物之给付义务,而不予以直接之报偿者[2],台湾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国家透过租税法律而向人民课征租税,因此,规定租税事项的法律,即为租税法,对此经由法学方法研究,则是租税法学的研究[3].亦即,对于税法作体系的、理论的研究为目的之独立的学术领域,即称为税法学,或税捐法[4].必须确认者乃「租税法者乃法律学的一环的要求,而在此立论上,展开以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透过法的角度去思考租税的问题[5].

    对于以租税乃至租税所发生的现象为直接的研究,因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内容的差异,则所呈现的态样则各有不同,除以法学的角度为租税法学的探究外,从经济学、财政学、行政学、政治学甚至心理学等学科都有其必要[6].而在法学的领域中,则与民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必须相互连结[7].

    租税问题,可自各种的角度进行观察,诚如前述,涉及诸如:政治学、社会学、心里学等等,但是主要的领域,则有下列三者:一、财政学中之「租税论:钜视的观点;二、会计学中之「税务会计论:微视的观点;三、法学中之「税法学:法的观点[8].

    因此,对于税法学的探讨,有鉴于税法本身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故本文以为,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学的角度是其中之一,除与其它学科,如会计、经济财政等,有所关连外,在法学自身的领域中,税法学虽然独立自成一个法律学门,但却也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事法甚至诉讼法各领域等,具有交错的联系,显现出盘根错节的复杂现象,是以有认为对所谓「综合租税学的确立认为有其必要性存在[9].本文即欲对于租税法学的研究,试图展开其基础的方法论。以下分别叙述之

    二、租税法学与其它法学领域的关连交错

    (一)租税法与宪法

    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有谓课税权乃权力怪兽,必须驯服在宪法秩序之下[10].在税法的领域中,无论是租税立法、租税行政或租税司法,均必须服膺法治国秩序特别是基本权的拘束[11],自然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密切,特别是经由财政宪法的研究,对于宪法的财政国体「租税国理念的探索与实践,及对于人民财产权的保障等,均是租税法学研究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概念[12].自租税国的观点,从消极的防御功能,税是国家即地方自治团体对于国民财产自由权的侵犯以及对于职业及营业自由权的干预,所以应受宪法的限制,并接受大法官违宪审查的保障;积极的形成功能,宪法税的定义乃赋有文化价值的概念,作为租税立法与租税解释适用的方针[13],亦即纳税义务影响及于人民之财产权、工作权、生存权[14].于是,当人民面临国家以课税高权以「强制且无对价地将人民的财产移为己用,自然要面对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的本旨问题,相同的对于人民的生存权也会有所牵连涉及[15].另言之,对于纳税者的权利[16],相较过去人权的讨论,可说是一种新的权利[17],正如当建筑物林立所产生的「日照权、「景观权等,所建立新的权利一般,而开始孕育而生[18].在日本倡议「纳税者基本权(Taxpayer‘s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者最力者首推北野弘久[19],将自由权与社会权为两者集合,而将此在学术上称之为「新的人权[20],约略而言,在建构上乃以宪法为基础,包含广义的财政法(包含岁入与岁出两方面)的权利,而将以纳税者主权论展开,而经由财政民主主义来落实。更有甚者,对于不公平的税制或税务行政,当事人对于违反宪法的租税支出,更可以以增大纳税义务人的负担,认为侵害纳税者的利益而提起所谓「纳税者诉讼(Taxpayers’suit)[21]的制度。以上所述,均与宪法息息相关。

    因此,宪政国家的税法,理应由原理原则构成体系,但实际上往往屈就于立法而有所妥协,税法立法对于原则的坚持通常最缺乏抵抗力[22],但是,在税法的立法以及税法的解释上,其基本原理原则均不能忽略宪法的存在,应时时顾及宪法的观点,而非只是考虑财政上财源多寡的因素[23].

    (二)税法与行政法[24]

    租税事项,过去一般被归入财政领域,为行政法各论的一环,但是随着租税法学的发展,其理论体系开始建立与完整,目前可说是已经脱离了行政法各论,独立成为一个学门,甚至可以提升到财政法学的领域,关于税法与行政法的分离,例如德国在1918年天夏有帝国财务法院的设置,单独为税务争颂最高法律,其独立性可见,盖独立的财税法庭为税法独立性的表征,先有独立的财税法庭,财税法的研究,始能得到应有的重视[25];在日本则是在二次大战后,因为受到Shoup劝告的影响,始将租税法成为独立学门,而脱离行政法[26];在中国大陆,租税法亦有认为脱离经济法范畴而独树一格,皆属例证。当然,其与行政法的关系是相当密切不可分的,但又发展出与一般行政法所论述者不同的理论,例如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与税法上租税法律原则,则有相同却又差异之处 [27].

    再者,近来行政法的相关法典化,诸如行政程序法、诉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执行法…等,完善整体的行政法学,其与税法上的关连配合,如税捐稽征与行政程序[28]、租税救济与行政争讼等,均属得以深入研究的课题,学习研究者,自当对上开法律有所认识,并得就税法上的差异为不同的思考,亦即,税法的研究自当有异于行政法的脉络[29],最典型的例子乃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与税法上的租税法律主义的差异,亦即研究者在以行政法学所提供的行政法理论运用在税法之上,虽属妥适,然不得忽略税法本身的特殊性,并要时应该进行修正[30].

    (三)税法与民法、商事法

    税法对于私人经济的活动产生影响,特别是租税的负担对于人民的投资、消费乃至储蓄等行为的可能性,加以限制,因此,税法将直接或间接对私法的各种交易活动,连结而产生出各种不同的税捐负担。

    民商法为私法,其所规律的对象为个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31],或其成果的各种收入或其它足以推测纳税能力的事实,乃是税法所要把握作为课征的对象。

    税法与民法的分离,有所谓「税法与民法分合史的论述,就此,学者指出,税法从民法桎梏中解放,又向民法靠拢,最终税法与民法统一在宪法秩序之下[32].有认为税法虽为公法,但在课税实体法的领域,则与民法、商法间具有「内部性亲近关系[33].兹举二例,例如,经济观察法乃涉及与税法与民法间的分分合合,对于税法与民法间的牵连,则因不同时期,往往有意见歧异之处[34],不过,已呈现出税法与民法间差异,更可印证税法本身的特殊性。又,例如,民法上不当得利的概念,除在行政法上有所议论外,亦扩及到税法的领域,即属适例[35].

    (四)税法与刑事法

    税法对于违法的租税犯罪行为,课予刑事责任。例如在实体法上税捐稽征法第四十一条的逃漏税捐罪、第四十二条的违反或扣缴义务罪、第四十三条的教唆或帮助逃漏税捐罪。经由财政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侦办、起诉,普通法院判决,与租税秩序罚由行政机关自行为之不同,则税法将与刑法实体法及刑事程序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连。

    三、租税法学与其它非法学学科的关连交错

    法学不再固守其领域,开始与其它学门进行对话与合作,其中以经济的法律分析为其最好的例证。租税法学除了与上述法学各领域交错连结外,也与法学以外领域开始对话,特别是租税法学的发展相较传统民法、刑法乃至行政法等领域的发展,属于新生的领域,参酌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则属重要,将可适度移植转换。故在法学以外的领域,亦不可忽略。

    (一)租税法学与财政学[36]、经济学[37]

    财政学主要的内容在于讨论政府公共部门的经济行为,又被称为「公共经济学,实为经济学的一环[38],其为研究政府因执行公共活动,对所需资产的取得、使用以及管理的一种科学[39].透过研究政府部门的运作并佐以经济学的分析,以全体社会福利极大化为最终目标,亦即一方面探讨政府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是研究透过政府的力量使全体社会达到最适化[40].其中,在公共收入理论中,课税收入为重要的一环,经由对于租税的基本概念的讨论,延伸出租税理论及各种租税的制度分析[41],为其与租税相关的研究课题。另言之,财政学的税捐理论,乃是经由税捐满足公共财政需求为其课题,属于经济学的一个分支领域,利用各种的经济学分析方法,讨论税捐的本质与作用,其机能与经济效果等[42].

    因此,租税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租税为财政收入的一环,不得无视于财政学的论述,其相关的课题,例如租税的意义、课税的依据、租税原则、租税的转嫁等理论等,其理论对租税的立法,不论是在全体租税制度或个别税法,均有其背后的影响因素存在[43].透过财政学的研究,将更能把握租税的本质与其它财政收入的关连性;另外,在税法的制定亦可兼顾法律与经济两者的调和。

    (二)租税法学与租税政策学[44]

    租税政策学乃是介于租税法与财政学间的一个新兴的领域,将租税制度之全体或者现行租税制度之个别问题,分别自法的观点、行政的观点、经济的观点等,将种种的观点为综合性的考量后,对关于现行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检讨、提出解决的对策以及应该采用何种的政策等事项,为一探究。

    (三) 租税法学与税务会计学

    会计学依据美国会计师公会名词委员会的解释,乃指涉及财务性质,或仅涉及一部份财务性质的交易与事件,以货币为单位,依循一定程序予以记录、分类及汇总,并就其所产生的结果,加以解释的学术也[45].亦即,为了究明企业的财务状态与与企业利益,所涉及的计算原理与计算制度的研究,乃是会计学的研究范畴[46].其中就其研究内容及对象的不同,税务会计为其中之一[47].而税务会计,研究重点为,在关于税法的研究上,特别是营利事业所得税,包括相关之衡量标准、申报缴纳程序及应备的帐簿、凭证;会计上应该如何适用有关税法的规定,包括当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与税法不一致时,会计上及申报时如何纪录与调解[48]等事项。进言之,一般的商业会计乃是依据商业会计法及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将企业交易事项,透过分录、过帐及编制各种的财务报表(诸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予以记录以提供财务资料,但是一般的会计处理虽然合乎要求,但不表示一定符合税法上的规定,亦即,对于一般会计上处理所产生的帐面盈亏结果,不一定与税法上的所得概念相同,于是,对于「所得事项的处理与计算,则有另一套尺度,于是产生了税务会计。亦即,将企业所发生的交易事项,依会计理论予以登载,除会计处理,及计算损意外,须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帐外调整,并向稽征机关申报,因而从交易事项事项的会计处理到计算所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等的理论方法,甚至包括稽征实务,均属税务会计研究的领域[49].

    进言之,税务会计成为现代会计学中重要的领域之一,其主要因租税制度的改变,对于企业每一交易的处理,应该与相关租税法令相配合,亦即以税法为记录计算的根据。相较于商业会计,税务会计并非另设一套帐簿,只是在商业会计的记帐过程中,配合税务的法令,加以调整。

    职是之故,租税法学的探究,特别是涉及企业税务会计的处理,应该是不可忽略的,在实务的处理上,会计师与律师应该有所交集,二者间将有内在的、逻辑上的联系,法律人应体会到会计是一种通用的商业语言,而非当成陌生的外国语,视而不见。在研究税法时,对于会计或簿记应有基础的认识,方得对上述课题得以理解。

    四、 租税法学与财务行政学

    财务行政为公共行政的一环,前述财政学的研究,一般认为主要有公共收入、公共支出、公债与财务行政四者,前三者讨论政府岁入之获得与岁出的使用,偏重公共部门经济层面的研究,一般称为实质的财政学,而财务行政则是有关于政府的财务计画、财务执行、财务监督与调整等问题,一般称为形式上的财政学,而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透过宪法与相关的财务法规为基础[50],其中关于税务行政,诸如税务行政组织、租税法体系、课征管理等则与租税法学的研究有所关连,亦不得忽视。

    伍、代结论 :缺角的弥补与漫长的路途,两岸的共同努力!

    相较于其它法学领域的蓬勃发展,例如民事法、刑事法等百年的历史,租税法学可为婴儿学步阶段,实在有赖于法学界多一份的乐情关怀,所幸,从前述的相关研究导览,读者可以得知目前台湾租税法学的发展,业已展开!但是,研究的路途可说漫长,许多课题有待填补,乃法律人将来得以努力的重点。

    再者,中国大陆租税法学的研究现状,回顾过去到现在,展望未来,可以得知,虽然目前中国大陆的租税法学研究水平,与台湾相较,仍有一段距离,但是,其虚心的提出检讨改进,将扮演急起直追的关键角色,本文以为,台湾的租税法学研究,相较其它先进如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还是存在有数量与质量两者的落差,中国大陆对本身租税法学的反省,当可为台湾研究者所借镜。

    「注释

    [1]关于财政法学,其基本概念,可参见,拙著「日本财政法的研究课题、法源及其基本原则之简介,德明学报第19期,2002年6月,页325到336……

    [2]关于租税的基本概念,可参见,拙著「租税概念与特征之解析(上),税务旬刊1839期,2002年10月,页37以下;「租税概念与特征之解析(下),税务旬刊1848期,2003年1月 ,页34以下。

    [3]参见,清永敬次「税法,ミネルウ゛ァ书房,1999年5版,页25.

    [4]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自版,页2.

    [5]参见,松泽智「租税法基本原理-租税法はの谁ためにあるか,中央经济社,平成8年,页19.

    [6]可参照,新井隆一「租税法学と关连学问领域&#8231;序论,收录日本租税法学会(编)「租税法学关连学问领域,租税法研究第20号,有斐阁,1992年10月,页43.

    [7]可参照,新井隆一「租税法学と关连学问领域&#8231;序论,收录日本租税法学会(编)「租税法学关连学问领域,租税法研究第20号,有斐阁,1992年10月,页45.

    [8]参见,北野弘久「新财政法学&#8231;自治体财政学,劲草书房,1983年,页3以下;北野弘久「税法学の基本问题,成文堂,昭和52年,页5以下。

    [9]参见,北野弘久「税法学の实践论的展开,劲草书房,1993年1版,页8.

    [10]参见,葛克昌「两税合一之宪法观点,收录氏着「所得税与宪法,自版,1999年2月,初版,页110.

    [11]参照,木村弘之亮「租税法学,税务经理协会,平成11年初版,页61.

    [12]基本的说明,可参见,拙著「租税国理念与纳税者基本权保障,税务旬刊1824期,2002年5月,页26以下。

    [13]引自,葛克昌「人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下)——以大法官会议解释为中心,台大法学论丛第19卷第2期,民79年6月,页139到140.

    [14]参见,葛克昌「两税合一之宪法观点,收录氏着「所得税与宪法,自版,1999年2月初版,页129.

    [15]参见,黄源浩「税法上的类型化方法—以合宪性为中心,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年6月,页7.

    [16]关于纳税者权利的讨论,中文文献,可参阅,邓德倩「租税行政之程序保障—以租税确定程序为中心,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1月,页22以下的说明。

    [17]在讨论上,纳税者权是否可以归类于第三代人权,以目前手中资料(以日文宪法学专论、教科书为主),尚未得见,有待进一步再研究,本文此时未能有定论。

    [18]参见,邓德倩「租税行政之程序保障—以租税确定程序为中心,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1月,页22.

    [20]可参见,北野弘久「纳税者の权利,岩波书店,1985年4月2日7刷,页42.

    [21]参见,邓德倩「租税行政之程序保障—以租税确定程序为中心,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1月,页23.

    [22]引自,葛克昌「综合所得税属地主义之检讨与改制,收录氏着「所得税法与宪法,2003年2月(增订版),页314.

    [23]参见,清永敬次「税法,ミネルウ゛ァ书房,1999年5版,页26.

    [24]行政法,一般而言,有行政法总论,其包含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组织与公务员法、行政作用法与行政救济法等四大部分,行政法各论则包罗万象,举凡内政、军政、地政、财政、经济、教育、人事……等皆是。

    [25]参见,葛克昌「租税规避与法学方法—税法、民法与宪法,收录氏着「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月旦出版社,1996年4月,页14以下。

    [26]参见,北野弘久「税法学の基本问题,成文堂,昭和52年,页11以下。

税法学论文第8篇

一、中国税法学研究掉队的成因分析

税法在现行执法体系中是一个分外的范畴,它不是按传统的调解对象的尺度分别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范畴。此中,既有涉及国家底子干系的宪法性执法范例,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罗着大量的范例办理干系的行政规则;除此之外,税收犯法方面的治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的掩护步骤还必须警惕民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光完全须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底子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顾及税收举动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克不及深入税法的制度筹划时,当行政法学也只注意最一样平常的行政举动、行政步骤、行政帮助原理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时,将全部的与税收干系的执法范例聚集起来举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显得尤其重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实警惕干系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要领,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改正完备和富厚。

然而,当前我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主攻方向不明确,研究气力疏散,研究要领单一,学术底细不够,理论深度尤显短缺。经济学者只珍视税收制度中对屈从有庞大影响的内容,法学家们也只餍足于对现存端正服务论事的表明,税法在法学体系中底子上属于被人忘记的角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历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体贴的现实标题。人们不光体贴税收举动的经济效果,更体贴怎样议决周到过细的执法步骤保证本身的正当职权不受侵陵。税法的成果不光在于保障当局正当使用职权,同时也在于以执法的情势对干系主体的举动举行束缚和监视,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运转,不至于侵占百姓的权利和优点。恰恰在后一点上,我国税法学的研究相当单薄。如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步骤优化筹划,纳税人权利的掩护等,都是我国财税法学研究亟待增强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