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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务会计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7 16:14:44

税法与税务会计

税法与税务会计第1篇

[关键词] 重大资产置换所得税差异

近年来,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调整产业结构与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或大幅度减少关联方占用,或避免退市风险。本文试就重大资产置换业务所得税会计与税收差异进行简要分析。

一、关于重大资产置换的概念和置换资产的类型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规定,上市公司重大置换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的情形:置换入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或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净资产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在实务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涉及的资产类型主要有:全部资产(净资产)、分支机构的全部资产(净资产)、某一项或几项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净资产)、单项资产或多项资产(多项资产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或不能构成完整的生产经营过程)等。

二、关于重大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发生的各种重大资产置换业务,原则上须按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进行处理,即税法要求视同销售,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但涉及企业改组中的整体资产置换业务时,税法又制定了特殊的规则,即将企业改组区分为需要对改组中涉及的资产交易所得征税的“应税改组”和对改组中涉及的资产交易所得暂时不征税的“免税改组”。

税法规定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从其定义中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65号)的答复中,我们可以看出,全部资产(净资产)、分支机构的全部资产(净资产)、某一项或几项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净资产)之间的重大资产置换可以划为税法规定的整体资产置换。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规定如下:

(1)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对暂不征税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为了与会计协调,减少税法与会计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又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补充规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三、在现行会计准则下重大资产置换资产计价及与税法差异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2001年修订本)对非货币易作出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非货币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准则指南中指出非货币易的判断标准: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不高于25%(小于等于25%),则视为非货币易;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则视为货币易。

另外,财政部《关于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中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便[2003]12号)指出,企业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置换差额均不应确认为收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7号也认为,一家企业的分公司与另外一家非关联方企业的分公司分别以各自的净资产进行整体置换时,将各分公司看成一个整体直接采用非货币易准则,而不是区分成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并根据货币性资产占整个交易的25%来判断是采用非货币易还是货币易。

因此,现行会计准则下,重大资产置换中的一般非货币性资产置换和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均采取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对照现行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可以看出,一般非货币性资产置换下,包括置换单项资产或多项资产,将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对于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包括全部资产(净资产)、分支机构的全部资产(净资产)、某一项或几项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净资产)这几类重大资产置换,即税法上所指整体资产置换,在“免税改组”中,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将不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而“应税改组”中,与一般非货币性资产置换相同,将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四、新会计准则下重大资产置换资产计价及与税法差异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该等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的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指出,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例如,企业的分公司、独立的生产车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某分公司、分部或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生产车间的并购均属于业务合并。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处理,即:应当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进行处理。

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下,重大资产置换中的一般非货币性资产置换和企业重组资产置换,将根据置换业务的不同情况分采取不同的计量基础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对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可以看出,一般非货币性资产置换下,包括置换单项资产或多项资产,因换入资产在会计上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将出现下列两种情形:

(1)当换入资产在会计上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一般不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2)当换入资产在会计上采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将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包括全部资产(净资产)、分支机构的全部资产(净资产)、某一项或几项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净资产)这几类重大资产置换,即税法上所指整体资产置换,因换入资产在会计上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同时税法中有“免税改组”及“应税改组”两种情况存在,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将出现下列四种情形: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会计上采用资产负债在换出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符合“免税改组”时,以换入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一般不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但会产生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会计上采用资产负债在换出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税法上属“应税改组”时,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将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会计上采用相应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基础,但在符合“免税改组”时,以换入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将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4)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会计上采用相应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基础,在税法上属“应税改组”时,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一般不会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五、政策建议

现行会计准则下,对于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在“免税改组”中,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不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而在新会计准则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在符合“免税改组”时,虽然不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但由于会计与税法采用的账面价值的标准不同(会计上采用在换出方的原账面价值,而税法上采用换入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会产生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相比较而言,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同一控制下的整体资产置换采用资产负债在换出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比现行会计准则采用换入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更为科学,因为:(1)采用换入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基础时,由于资产置换一般以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价值进行交换并确定补价的金额,资产评估结论直接影响补价的金额,并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产生影响。(2)采用换入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基础时,需要先确定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总入账价值,然后按其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计算过程繁琐,且其结果不直观(既不是公允价值也不是原账面价值),令人费解。

税法与税务会计第2篇

会计上的折扣

折扣:会计上解释为:销售方根据购货方支付货款的时间或采购量的多少而给予的一种价格优惠。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又称价格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批量采购而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数额的折扣,即购买越多,价格越低。通常情况下,商业折扣从商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直接扣算,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售价,因此,购销双方均是以折扣后的净额,即实际价格计算反映,也就是说发票所开金额是折扣后的净额,因而,商业折扣对企业会计记录没有影响,故不存在调整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的问题。

(2)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在一定信用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购买方一定数额的折扣,这种折扣,其收款金额小于发票所开金额,实际上是销售收入的减少,因此,采用现金折扣就涉及到企业在进行销售核算时,究竟按发票所列金额确认收入,还是按发票金额抵现金折扣后的净额确认为销售收入的问题。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现金折扣应采用总额法记账,即按发票所列金额记账,实际发生折扣时作为财务费用。

另外,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销售退回时,与销售退回发生在同一年度的现金折扣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

税法中的折扣

(1)实际上,按税法的解释:折扣销售的涵义等同于财务会计上所讲的商业折扣,销售折扣等同于财务会计上所讲的现金折扣,虽然涵义相同,但具体规定是有区别的。

依税法规定:对于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且为价格折扣,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折扣后,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税法还规定:如果虽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开的,但其折扣属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税法上规定是明确的,但在会计核算不考虑折扣扣额是由于经济生活中折扣销售(商业折扣)购销双方一般均是以折扣后的价格核算的,即发票所开金额就是按折扣后的价格开的,故税金直接按实际估算余额计算。在理解此处时,应理解为税法的特别规定。

税法与税务会计第3篇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 损益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用于规范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的一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我国在《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无论是递延法还是债务法,都属于所得税会计损益表法。为了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相对应,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本文称之为损益表债务法。那么,损益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什么不同呢?

一、两者对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的确认依据不同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目的不同,两者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确认的时间、范围也不同,从而产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对于这种差异的确认,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不同的确认依据。

1.损益表债务法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水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时间性差异,是指水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可以进一步分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和可递减时间性差异。

从上述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定义可以看出,损益表债务法在确认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采用的是损益法,即通过收益、费用或损失的在确认的时间上、口径上差异来确认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额。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根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的差异额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从上述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确认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法,即通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来确认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可收回的所得税金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支付的所得税金额。

当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资产计税基础>资产账面价值和负债计税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时间性差异导致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和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产生差异,所以,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并不都是时间性差异。

二、两者在会计处理上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同

1.损益表债务法设置的会计科目有:“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递延税款”。其中,“递延税款”反映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影响所得税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设置的会计科目有:“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

“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反映确认的各类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反映当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情况发生回转时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额以及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反映尚未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核算企业由于应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反映确认的各类递延所得税负债,借方反映当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情况发生回转时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额以及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低盐所得税负债。余额反映尚未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科目。企业应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帐面价值,即借记“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从上面两种方法设置的会计科目看,两者都有共同的会计科目:“所得税”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其中,“所得税”用于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用于核算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

三、两者的会计处理程序相同

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的项目。

2.确定各年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的金额,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和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3.确定各年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的金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确定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贷方向。

4.确定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

四、两者会计处理不同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两者在账务处理上的差异。

[例]甲公司2007年所得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所得税率为30%。2007年~2009年税前会计利润都是300万元。2006年末购入一台设备,原值3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3年,预计残值率为0。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上规定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现在分别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

1.损益表债务法账务处理说明(表1)时间性差异的确认标准:当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借记“递延税款”;当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贷记“递延税款”。

表1损益表债务法

在开征新税或税率发生变动时,应该在开征新税或新税率开始执行年度,对递延税款发生额进行调整,其计算公式为:本期递延税款发生额=本期时间性差异×现行税率+累计至上期末止时间性差异额×(现行税率―原税率)。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账务处理(表2和表3)

表2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比较法

表3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比较法

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收益或损失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较来核算所得税。另一种是通过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比较来核算所得税。

通过上述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帐务处理得比较可以看出,损益表债务法只考虑了费用、收益或损失对所得税的影响,一方面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难度大,另一方面企业通过损益表债务法对费用、收益或损失的调整而操纵利润,成为会计造假的工具。

在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通过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的差额比较,计算所得税影响金额,在账务处理上也较为简单,更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避免了企业利用所得税会计进行会计造假。

参考文献:

[1]蔡昌张西克著:新会计准则与涉税处理技巧[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2001[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

[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编.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税法与税务会计第4篇

【关键词】 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 税法处理; 差异; 协调

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税法处理,两者在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只有搞清楚了这些差异,会计人员才能够对固定资产和所得税费用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税务人员才能够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的征管。

一、固定资产范围的差异及协调

在固定资产的范围上,两者的差异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已出租的建筑物,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列作投资性房地产,但按税法(企业所得税税法,下同)的规定仍列作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核算上有两种计量模式,一是成本模式,二是公允价值模式。在成本模式下,会计要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而税法是不确认减值损失的,因此应将当期计提的减值准备,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纳税所得额;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会计上将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是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两者的差异,作为暂时性差异,调整当期纳税所得额。

二是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按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从下一个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固定资产的估计价值,但不调整已计提的折旧。而按税法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建工程,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因折旧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固定资产成本的差异及协调

在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计税基础,下同)上,两者的主要差异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外购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及协调

1.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具有融资性质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会计成本是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来确定的,而计税成本则是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来确定的。

会计成本=购买价款的现值+摊销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费用+支付的相关税费

其中融资费用为购买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的差额。

计税成本=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

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1)固定资产形成时

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既不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影响当期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应进行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持有期间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按会计成本计提折旧并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融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税法规定,企业按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两者间的差异,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将其分为两段,分别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即在最后付款期(含最后付款期)以前各期,将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折旧和摊销的融资费用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的差额,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最后付款期以后各期,将计税折旧与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折旧的差额,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固定资产报废或处置时

将持有期间发生的尚未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1:2009年12月25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天向乙公司支付117万元的款项,其余款项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的每年年末平均支付。在设备购买过程中发生除增值税外的相关税费1万元,安装设备发生安装费2万元,设备于2010年的3月30日安装完工交管理部门使用,假定折现率为10%,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率为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和折旧方法相同。

2010年3月30日,设备交付使用时:

会计成本=(117-34)+58.5×(P/A,10%,2)+1+2+2.54 =190.07(万元)

注:2.54万元为2010年1―3月份摊销的融资费用。

融资费用=117-58.5×(P/A,10%,2)=15.47(万元)

计税成本=200+1+2=203(万元)

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差异12.93万元(203-190.07),在设备交付使用时,既没有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影响当期纳税所得额,因此在固定资产形成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010―2015年各年会计折旧:

2010年会计折旧=190.07×(1-5%)÷5÷12×9=27.08(万元)

2011年会计折旧=190.07×(1-5%)÷5=36.11(万元)

2012、2013、2014各年会计折旧与2011年相等。

2015年会计折旧=190.07×(1-5%)÷5÷12×3=9.03(万元)

融资费用摊销:

2010年摊销的融资费用=58.5×(P/A,10%,2)×10%=10.15(万元),其中1―3月份摊销的融资费用2.54万元(10.15÷4)为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011年摊销的融资费用=15.47-10.15=5.32(万元)

2010―2015年各年计税折旧:

2010年计税折旧=203×(1-5%)÷5÷12×9=28.93(万元)

2011年计税折旧=203×(1-5%)÷5=38.57(万元)

2012、2013、2014各年计税折旧与2011年相等。

2015年计税折旧=203×(1-5%)÷5÷12×3=9.64(万元)

2010―2015年各年纳税调整:

2010年,将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折旧和摊销的融资费用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的差额5.76万元(27.08+7.61-28.93),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1年,将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折旧和摊销的融资费用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额的差额2.86万元(36.11+5.32

-38.57),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将计税折旧与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折旧的差额2.46万元(38.57-36.11),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3、2014两年的纳税调整处理与2012年相同。

2015年,将计税折旧与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折旧的差额0.61万元(9.64-9.03),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报废或处置时,将尚未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0.63万元(5.76+2.86-2.46×3-0.61)全部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有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会计成本包含弃置费用的现值;计税基础则不包含。两者间的差异,其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1)固定资产形成时

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即弃置费用的现值既不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影响当期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应进行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持有期间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按会计成本计提折旧并对估计弃置费用形成的预计负债计提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税法规定,企业按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两者的差额,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固定资产报废或处置时

将持有期间发生的尚未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2:某企业建造一核电站,建造总成本为2 000万元,于2005年12月完工交付使用,预计弃置费用为20万元,假定折现率为10%,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率为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和折旧方法相同。

2005年12月,核电站交付使用时:

会计成本=2 000+20×(P/F,10%,5)=2 012.42(万元)

计税成本=2 000(万元)

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12.42万元(2 012.42-

2 000),在设备交付使用时,既没有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影响当期纳税所得额,因此在固定资产形成时,不需要进行纳税 调整。

2006―2010年各年会计折旧=2 012.42×(1-5%)÷5=382.36(万元)

2006―2010年各年计提的利息:

2006年的利息=12.42×10%=1.24(万元)

2007年的利息=(12.42+1.24)×10%=1.37(万元)

2008年的利息=(13.66+1.37)×10%=1.50(万元)

2009年的利息=(15.03+1.5)×10%=1.65(万元)

2010年的利息=(16.53+1.65)×10%=1.82(万元)

2006―2010年各年计税折旧=2000(1-5%)÷5=380(万元)

2006―2010年各年纳税调整:

2006年,将计入损益的会计折旧和利息费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的差额3.60万元(382.36+1.24-380),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07年,将计入损益的会计折旧和利息费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的差额3.73万元(382.36+1.37-380),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将计入损益的会计折旧和利息费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的差额3.86万元(382.36+1.5-380),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09年,将计入损益的会计折旧和利息费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的差额4.01万元(382.36+1.65-380),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0年,将计入损益的会计折旧和利息费合计金额与计税折旧的差额4.18万元(382.36+1.82-380),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报废或处置时,将持有期间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9.38万元(3.60+3.73+3.86+4.01+4.18),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及协调

1.计量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时间点不同,导致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产生差异

会计准则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会计成本,此后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以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成本,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报废或处置时,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不同,导致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产生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包括专门借款费用和一般借款费用;而税法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只能是专门借款费用,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报废或处置时,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不同,导致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产生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全部利息都应计入会计成本;而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然也就不能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两者之间的差异,在固定资产形成当期,既不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影响当期纳税所得额,因此不进行纳税调整。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将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的差额,作为非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及协调

按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其会计成本。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其计税成本。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其纳税调整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具有融资性质而取得的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相同。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及协调

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有两种计量基础,如果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换入固定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即换入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合计金额;如果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换入固定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计量,即换入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合计金额。但按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计税成本均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合计金额。由此可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固定资产,如果按公允价值计量,则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相同,不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按账面价值计量,则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存在差异,其纳税调整是:如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两者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成本,则两者的差异,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及协调

(一)折旧范围的差异及协调

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计提折旧。但按税法的规定不能计提折旧,两者的差异,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固定资产报废或处置时,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折旧年限确定的有关规定的差异及协调

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终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而税法的规定是: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如会计折旧年限小于计税折旧年限,在持有期间的会计折旧年限内,每期会计折旧额与计税折旧额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折旧年限以后的持有期间,每期会计折旧额与计税折旧额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报废或处置时,将尚未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会计折旧年限大于计税折旧年限,在持有期间的计税折旧年限内,每期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的差异,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税折旧年限以后的持有期间,每期会计折旧额与计税折旧额的差异,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报废或处置时,将尚未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折旧方法的差异及协调

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方法中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但按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同时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如果会计采用加速折旧法,税法采用直线法,则前几年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的差异,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后几年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会计采用直线法,税法采用加速折旧法,则纳税调整与上述情况相反。

四、固定资产减值的差异及协调

在固定资产减值上,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计提减值准备的差异

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有迹象表明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但按税法规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持有期间,将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的差额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报废或处置时,将尚未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计提减值准备后,折旧的差异

按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折旧基础,且重新估计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和净残值。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其折旧基础、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保持不变,由此导致固定资产在以后的持有期间,各期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产生差异。如果会计折旧大于计税折旧,其差异,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会计折旧小于计税折旧,其差异,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报废或处置时,将尚未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3:某企业2009年12月,取得一项固定资产,其原价为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10年12月31日,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为30万元,估计尚可使用2年,预计净残值率不变。

2010―2012年各年会计折旧:

2010年会计折旧=50×(1-5%)÷5=9.50(万元)

2011年会计折旧=30×(1-5%)÷2=14.25(万元)

2012年会计折旧与2011年相同。

2010年计提的减值准备=(50-9.50)-30=10.50万元

2010―2014年各年计税折旧=50×(1-5%)÷5=9.50(万元)

2010―2014年各年纳税调整:

2010年,将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10.50万元,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1年,将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额4.75万元(14.25-9.5),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的纳税调整处理与2011年相同。

2013年,将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额9.5万元,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额,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4年的纳税调整处理与2013年相同。

报废或处置时,将尚未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万元(10.50+4.75+4.75-9.50-9.50)全部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税法与税务会计第5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一、税务会计概述

税务会计是从财务会计中产生和发展出来的一大会计分支。国际上税务会计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而其真正的成为一门科学是在1980年左右。在西方,1799年英国率先颁布了所得税法,所得税的建立为西方国家建立所得税会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44年美国出台了“所得税会计”,标志着现代税务会计的初步形成。

我国税务会计发展较为滞后。建国初期,我国的税务会计是与财务会计一体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这种一体化的会计体系的弊端越来越凸显,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资产、收入、费用、成本计量确认上的不一致促使我国税务会计的产生,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上的差异性是税务会计产生的直接原因。

关于税务会计的定义,各位学者、专家的定义各不相同。大部分人的观点是用专门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来处理税法与会计之间差异的会计分支,有的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就是所得税会计,有的学者认为税务会计范围较广,包括所得税会计,还包括流转税会计及税收核算的相关内容。

本文认为,税务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前提,以税收主体为主体,以国家税法为核算依据,反映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专业会计,其核心是对税务活动的核算与监督。目的在于及时准确地核算税款,及时为税务部门报送相关税收信息。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本文通过对税务会计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试图查找出我国税务会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趋同的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背景下,探索我国税务会计的发展模式和概念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一是通过税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建立规范税务会计核算范围,规范核算行为。二是通过确认、计量、报告完善税务会计体系。三是进一步提高税务会计信息质量,保证税务会计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可靠。四是规范纳税行为,为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提供便利。五是通过税务会计体系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加强会计监督。

三、我国税务会计发展现状

我国税务会计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为迅速。我国税务会计改革的方向是国际化。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开始分离是在1994年,此次改革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纳税调整达到税法的要求,即会计利润要经过纳税调整成为应纳税所得额,避免税法依附于会计核算的弊端,实现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实质上的分离。

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利润上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税务会计的国际趋同性,进一步加速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在全国实施,对企业税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些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问题一直是我国学者研究的重点,核心问题是税务会计如何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分离后是自成一体还是依附于财务会计。

总之,经过近20年的发展和不断改革,我国税务会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阶段,逐步被专家、教授、学者接纳和重视。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研究

税务与会计一直关系密切。广义的会计包括税务的核算、结算。正是由于两者关系的紧密,税务会计作为一边缘学科由此诞生。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依据、以会计准则为核心,对相关税务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监督报告的专业会计。财务会计是在会计原则和准则的指导下,对于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一种方式,主要目标是满足企业和各利益相关者的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后,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还是依附财务会计而存在,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并且借鉴财务会计的核算方法与技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为核心的。如果财务会计核算的信息不准确,税务会计信息质量将无从谈起,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素材”和“资料库”。二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一致性表现在财务报表上,通过财务报表内部和外部关系充分反映其关系,一般主要是通过递延资产和负债来实现。三是税务会计也离不开财务会计,税务会计核算有问题,税务机关会通过财务会计信息来确认核实。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虽然关系紧密,但是两者也存在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两者的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变动信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有用的信息,主要是为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反映企业管理者的受托责任。税务会计主要是核算纳税人的税收情况,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二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假设前提不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持续经营等基本假设上也不一致。三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核算原则不同。财务会计应用的是权责发生制,然而在税务会计上存在两种核算原则,既存在收付实现制,也存在权责发生制。四是会计核算不同。两者在内部期权的核算、职工辞退和提前退休方面、金融资产利息的分摊和计量、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五、我国税务会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制度远远落后于会计制度的更新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税收改革与财务会计改革基本同步,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深入,税务制度的发展逐渐滞后于会计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2006年新会计制度的颁布,其标志着财务会计已经与国际趋同并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体系。税务会计滞后表现在对于一项新的经济业务,会计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或进行会计差异的变更,但是税收制度却未做出任何的调整,从而容易产生税收差异。

(二)纳税调整科目复杂,核算难度增大

在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中,要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存在差异的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收益进行纳税调整,其中涉及关联方的交易、会计的追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会计差错更正。所以,纳税调整复杂繁琐,极易导致税款核算的差异,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违背了纳税调整的初衷。

(三)税务会计独立性较差

目前,税务会计发展较为缓慢,主要还是依附于财务会计。由于征纳双方认识上的问题,企业缺乏专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对于税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在税款缴纳、税款申报、税收优惠申请方面还有很大差距。税务机关的税务会计专业能力也有待提高,在税款核算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会计和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导致了税务会计的独立性较差。会计与税法的相关性也决定了税务会计不可能具有很高的独立性,当务之急就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趋同的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六、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一)建立和完善税务会计制度

税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是对税法要及时修订,确定纳税人的范围,避免纳税人产生疑惑。二是构建和完善税务会计制度,让企业尽受到实际收益。三是及时制定税务会计准则,按照准则规范税务会计核算。四是加强税务数据分析,对于普遍反映的税率过高问题进行变动测试。

(二)加快税法立法体系建设

我国的税法立法层级较低,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税法解释经常产生一定的偏差,给纳税人带来一定困惑。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应加强立法建设,及时总结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汇总相关意见建议。加快税收法律的立法,将税法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体现税法的权威性,同时也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加强宣传,构建税务会计新模式

做好政策宣传是税务会计概念框架有序构建的基础。一是要在主要网站和媒体上开设专栏,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将税务会计的相关内容及时公开。开设意见征求栏,对于相关意见要及时落实。增加税务服务热线服务人员,开设税务会计专业服务咨询区,保证纳税人及时了解税务会计的相关核算准则。

(四)强化税务会计信息质量

税务会计信息质量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靠性。税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可靠性不强的数据切记乱用。二是真实性。税收的征纳涉及国家财政收入,税务会计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三是有可比性。对于税务会计,要针对税率的变化及时准确地反映历年税收情况的变动,使税务会计数据具有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四是实质重于形式。对于一些税务事项,要以经济实质判断经济类型,而不能以法律形式来判断税务事项。五是可理解性。税务会计信息是给纳税人和征税人看的,为他们提供有用的信息,所以税务会计信息一定要便于理解。

(五)加强税务会计信息披露

税务会计信息披露是整个税务会计的核心,要通过设置税务会计资产负债表、税收情况表等,将税务会计核算内容以报告的形式反映给报告使用者,报告以税务报表为核心,通过报表的形式将整个税务会计核算内容表现出来。

(六)建立税务会计结构体系

税务会计要以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为重点,以其他税种为辅助。通过建立税务会计结构,明确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计量属性、确认原则和后续计量。税务会计概念框架或结构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指导税务会计更好地发展,可以评估以前制定的税务会计准则是否符合现在的要求,可以指导税务会计准则的制定,对于现行准则未规定的事项也具有一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参考文献:

[1]冯琳.我国税务会计研究和应用[D].长安大学,2007.

[2]史淑芹.我国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研究及其体系构建[D].沈阳工业大学,2003.

[3]王仲兵.我国税务会计研究的回顾及启示[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2(03).

[4]邓中华.矿业企业税务会计研究[D].中南大学,2010.

税法与税务会计第6篇

摘要: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是三个极易混淆的概念,三者的内涵不同。从会计论文广义上,税务会计包含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企业的纳税会计。在我国,税务会计通常指其狭义含义,其内容包括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会计、税收筹划和委托纳税业务。

 

关键词:税收会计;结说会计;税务会计;税收筹划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那么,何谓“税务”呢?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对税务所作的解释为:税务是关于税收的工作。可见,税务会计是关于税收〔作〔活动)的会计。税收_「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川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沦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两者儿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少个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l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但是并非所有各级税务机关都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有那些直接组织税款征收并与国家金库发生业务关系的税务机关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其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依据税法的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征收、报解、入库、提退等税务活动。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或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后,就应依据税法的规定,运用会计的基本方法,对其应税行为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和核算,并进行纳税筹划,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征管机关核可见,税收会计的上体是征税人即国家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的仁体是纳税人即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入(功会计日标不同会计1体决定会计日标,不同的会计主体便有不同的会计日标税收会计的日标卜要在于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领收缴,仃效控制税源,努力增加税收收入,配合征管改苹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杏补偷漏税行为,防止税收流失。通过税收会计核算,使税收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税务系统内部的相互约束机制。税务会计的目标是计税和纳税,即向其利害关系人(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征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即纳税人一方面满足纳税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寻求经济纳税(即,l’j-税)的有效途径,以实现降低费用,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日的;另方面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核算税金的形成,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一刃会计职能不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核算“j监督资金运动。然而其具体职能不尽相同。税收会计的具体职能受制于税收会计的!标,即参与税收管理的职能和保证税款安全的职能,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少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因库。税务会计的具体职能表现为经济纳税的税务筹划职能和贯彻税法的职能,即保证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卜,纳税人通过对投资的税务筹划、生产经营的税务筹划、利润分配的税务筹划和改组兼井的税务筹划等手段,使企业纳税成本最低,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从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会计核算对象不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共同构成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形成(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中分离出来),包括事前纳税的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核算,税后税款计算、缴纳正确性的检查等项内容。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征收和入库,即从纳税人缴纳税款开始,到税款纳入国库的整个过程,包括税款的应征(纳税申报)、征收、解缴、提退、入库等项内容。可见,两者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严格的分仁。(五)会计核算依据不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有其一致之处,都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然而其核算依据义不尽相同,除共同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外,税收会计的核算依据是总预算会计准则,税收会计的主体是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它们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部门,主要从事税款的征集、上缴等预算活动,应执行总预算会计准则。总预算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往往受税法的制约,井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不需要在会计核算时再做调整。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平时税务会计遵循国家统,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对计税依据、应缴税款等进行计算、核算。如果

--> 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鼠的计税依据与税法的规定一致时,税务会计需要按税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可见,税收会计的核算依据是总预算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具体规定;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具体规定。

(六)会计记账基础不同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税务部门,它是擒于非盈利性组织,一般执行改良的权责发生制,即对税款征集、解缴等的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等需要划分期间的业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这实际上是将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一种改良记账基础。税务会计的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在组织会计核算时通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税务会计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因此,在税务会计实务中设有“递延税款”、“应交税金”等会计科日。

(七)(.七)会计核算范围不同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应纳的税款,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及关税。l厄税收会计则要区分税种和征税机关。关税在我国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海关作为征集部门要征收关税,与进出日货物有关的消费税、增值税也由海关征收。其他税种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又分为i’l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少「分别征收中央税和地方税。如果税收会计仅指税务部门对所征的税款进行核算,两者的核算范围是不同的。

(八)(八)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不同税收会计是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仅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并作税款的收入与付出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较简单。税务会计则是核算税收资金与其经营资金相互交叉运动,其计税、纳税的程序和方法及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增加了纳税会计核算的难度。

(九)(九)会计体系不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归属于不同的会计体系。税收会计属于国家预算会计体系,国外称之为政府会计。随着税收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与作用的不断加强,税收会计也经历了一个“建立—削弱—恢复一一再削弱—再加强”的曲折发展过程。随着核算体系的不断完善,税收会计作为一门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才真正独立,成为国家总顶算会计的一个币要分支。税务会计体系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随着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收费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进而影响企业的利益分配。正因为如此生产经营者对税收费用倍加重视,甚至采川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来减少企业税收费用。于是专门研究税务筹划和经济纳税的会计便应运而生,这就是税务会计。可见税务会计是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研究税2003/01总第261期商业研究co乃朔夕er〔了l刁lr云,石月r〔)h文章编号:l()01一148x(2003)01一0051一()2.浅析资本市场效率的不同内涵与表现形式张春瑞(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分校经济管理系,山东威海264200)摘要:资本市场效率在资本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其内涵和外在表现均不同,我们不能照掇西方发达资本市场的效率定义来研完我国的资本市场效率。在当前日益占主流的实证研究情况下,更应明确资本市场效率的不同内涵和表现形式,即信息观、主体观、层次观、内在效率与外在效率。关键词:资本市场;效率;信息中图分类号:f241.23文献标识码:b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本市场有效性问题日益成为学术界的研究重点,涌现出大量的实证文章,但多数学者均以西方传统的市场有效性定义为基础进行实证,而缺乏对市场有效性内涵的研究。本文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资本市场有效性的内涵,以求教于同行一、资本市场效率的信息观资本市场有效性理论最初起源于英国统计学家莫里斯·肯德尔(maur,eekendall)1953年的研究发现。他在研究股票价格波动并试图得出股票价格波动的规律时得到了一个意外的结论:股市似乎没有任何规律可循,它就像“一个醉汉走步一样,几乎宛若机会之魔每周扔出一个随机数字,把它加在目前的价格上,以此决定下一周的价格”。简而言之,股票价格具有随机游走(ralldolnwalk)的特点,股票价格的变动没有任何规律可循。这一发现对当时关于股票定价的王流经验理论:技术分析和基础分析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司l付也为构造一个更科学、更学术化的,也更规范的股票定价理论奠定了基础。之后,许多西方经济学家对这。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从而建立了有效市场n岌说(emh),其中,托宾、威斯特和惕尼克、法{之农勺日期2()()2一06一03作者简介怅春瑞,男,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分校经济管理系讲师,哈尔滨工业大学在职研究生。玛、詹森等人的观点较有影响。迄今为止,将股票市场效率理论发展得最为完善与严密的当属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e·fama,1965)o他在研究中注意到有关股票市场效率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关于股票价格和信息之间的关系,即信息的变化如何影响股价的变动;二是与股票价格有关的信息的种类,即不同的信息对股票价格的影响程度不同。法玛认为:在股票市场上,信息的占有程度决定了投资者对股票的投资决策,由于市场上新信息的出现会不断改变人们对股票价格的预期,这就促使投资者不断地挖掘信息,一旦预期到价格的未来变化,投资者就会抢购或者抛售股票,使股票价格运动到一个合理的价位。由于新信息的出现是不可预期的,因而股票价格呈现出连续的随机波动,最后使得现在的股票价格包含了所有可以获得的信息。而按照股票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信息对每一个投资者都是均等的,所以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获得超额利润,这样的市场称为有效率的市场。对于法玛所提到的第一个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如果证券价格已充分、及时、准确地反映了所有相关和适用的信息,从而成为证券内在价值的最适反映,这样的证券市场就是有效率的。如果信息在市场上传播较慢,信息未被及时、合理地体现在证券价格之中,价格就会背离基于真实信息的价值,这样的证券市场收资金及其运动的专业会计。日前在国外,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已成为现代西方企业会计体系的一几大支柱。四、我国税务会计的含义及其内容通过以上诸方面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税务会计是指企业纳税会计,‘已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以纳税人为主体,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沦和技术,少手融会具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拳全面、完整地反映和监督税务资金运动,井专门研究税务筹划,以节税为日的,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几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它应当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而受到应有的重视,并列于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成为我国会计体系的三大支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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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务会计第7篇

在税务会计的发展中最快的首先是所得税会计,因为其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其次就是增值税的产生,增值税的产生迫使企业与会计凭证、帐簿的记载上分别反映收入的形成和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及其所包括的已纳税金,这样才能正确的计算增值税[3]。纳税人为了适应纳税的需要,使税务会计最终从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

二战后的美国,税务会计的理论与方法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被学术界当作一门独立的学科加以研究。

90年代中期,西方税务会计已日臻完善,并逐渐成为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并驾齐驱的三大企业会计体系之一。

一、税务会计的特征与作用

1.税务会计的主要特征

(1)法律性。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准绳[6]。主要表现在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要求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的税务信息,如对确认收入、成本的核算和费用的扣除、资产的计价等,都有一个从纯粹财务会计信息加工、转换,到依法生成税务数据的过程。(2)税务筹划性。“应交税金”在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之前,系留存于企业内部,该资金无疑是一笔可观的不计息负债,能暂供纳税人无偿使用[7]。这样,自然而然也就产生了一个税务资金筹划的问题,其负债金额的大小、应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人无偿使用期限的长短,都将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动。(3)特殊性。税务会计是会计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具有特殊的要求。对某些税种,计税依据与财务会计帐面记录提供的数据存在差异,必须对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后计算。

2.税务会计的作用

(1)通过会计贯彻税法。由于税务会计是融税法和会计核算于一体的专业会计,它能促进企业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也可以发挥税收对生产消费和经济的调节作用。(2)反映纳税义务的履行。纳税会计依据税收法令,计算企业的各种应纳税款,并通过会计核算,如实地记录各种税款的形成和缴纳情况,反映企业单位作为纳税人所履行的纳税义务,促进企业单位依法纳税的义务。(3)保证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法规,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证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足额如数缴纳入库。

二、我国现行税务会计的对象和内容

1.税务会计的对象

具体地说,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就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用货币表现的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8]。

2.税务会计的内容

(1)确定企业税务会计的纳税基础,即税务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和纳税申报。(2)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税金的会计处理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种的会计处理。(3)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及分析等。

三、中外税务会计比较分析

美国由于是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因此在其影响下会计模式中受政府对经济干预较少,法律对经济活动干预也是比较间接的[9-15]。美国会计活动依公认会计原则(GAAP)进行,不完全受法律约束,会计核算规范以GAAP为核心,GAAP由民间职业会计团体制定,保证了企业财务报告的相关性、可比性、真实性、和公允性。虽然职业会计团体制定的会计原则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却被公众所接受,受到权威机关支持。美国税务会计与公认会计原则是完全分离的。它是建立在税法目标基础上的,从计税到纳税始终贯彻税收法案规定的专门会计系统[10]。美国已建立起一套税务会计的完整理论框架,并且税务会计界得到国家税收署的支持,居于此在美国调整财务会计信息和申报纳税就有了完善完整的理论依据。美国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彻底的分离充分体现了税务会计的独立性特征。

1.日本税务会计模式

日本经济体制被认为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干预经济,推动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扶持重点发展的产业和某些企业;经济立法全面,近乎成文法法律体系(也称大陆法系)[9-15]。商法、证券交易法、税法及会计准则对会计规范有重大作用的法规。日本的财务报告体系具有多重性,商法所要求的财务报告是面向企业和债权人的;而证券交易法要求财务报告面向投资者;同时,财务报告还面向税务机关,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一致。所以,日本的税务会计特征表现为没有完整理论框架指导的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依据税法规则,是对商法和证券交易法要求的财务会计进行协调的会计。

税法与税务会计第8篇

目前,我国会计学专业本科教学培养目标为:“培养能在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经济管理部门、学校、研究机构从事会计实际工作的本专业教学、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这一目标强调了会计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职业性和专门性。而从目前财经专业大学生的就业情况来看,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是财会专业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也是最需要大学生和最能发挥大学生特长的地方。因此,如何培养在校大学生,并使其毕业后能在基层单位发挥其专业技能,尽快适应社会需求,成为财会专业教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中,从业人员不但要掌握会计知识,还要熟知税法。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写到:“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此外,根据我国国家人事部披露的一份人才需求预测显示,会计类中的税务会计师成为需求最大的职业之一,由此可见开设税法相关课程的必要性。在这里,“税法”相关课程主要包括《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等课程。而这些课程该在哪些专业开设,如何开设,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都值得在教学中认真探讨。

一、高等工科院校税法课程的开设现状

高等工科院校相对于高等财经院校来说,在培养目标上更应侧重于培养实用型而不是研究型的专业人才。而目前高等工科院校在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上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开设“税法”课程的专业偏少,普及性不足

目前,税法课程一般只在财会专业开设,其他专业并未开设相关的课程。实际上税法的相关知识不仅是财会专业必不可少的,对于其他专业也有普及关于税法基本知识的必要。因为不论是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与税收息息相关,让大学生熟悉了解税法的相关知识,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既有利于日后的实际工作和个人的日常活动,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在财会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未成体系,专业性不强

在会计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中,有的院校是《税法》,有的院校是《税务会计》,还有另再开设《税收实务》课程的;而在财务管理专业有的是《税法》,有的是《税收筹划》,有作为考试课的,也有作为考查课的,从而导致所开设的课程在内容上比较混乱,专业性不足,缺乏系统性。特别是有的院校所开设的课程缺乏“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的系统知识,而这正是实际工作中最常用、最需要用的,“税务会计师”也是社会最需求的职业之一。

此外,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企业对外贸易日益增多,海外投资也日益增多,相应地,社会和学生对于国际税收知识的需要也更加迫切,因此也有必要增设《国际税收》课程,介绍有关知识。

(三)缺乏实践环节或实践环节偏少

税法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强调的是涉税的实际操作,即对企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个人日常生活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涉及到税收问题,进而对所涉及到的税种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在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能充分享有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社会普遍需要的是实用型的人才,而大学生缺少的正是实际工作的经验,所以应在教学中加强实践环节,为学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开设《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的不同,使得按照会计方法核算的会计收益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而且随着会计体制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加大。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和税收的法律法规,如颁布实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6年颁布于2007年施行的39项会计准则,在税收方面也不断地在修订调整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都使这一差异愈加明显。由此要求企业纳税时,必须合理准确地计算企业的应税所得,以保证企业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有效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为了适应纳税人纳税的需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会计必须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二)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税法的逐步健全以及税收征管的加强,企业越来越感觉到税款的缴纳在整个资金运作中的重要性。纳税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需要对纳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事前筹划、事中核算和事后分析等。一方面,纳税人对纳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必须符合税法要求,按税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通过税务会计课程的开设系统地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应保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合法合理地“节税”。纳税筹划是我国税收法制逐步完善情况下企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开设“税收筹划”课程加以引导和研究。

(三)是加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对于加强税收法制,强化税源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纳税人首先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等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准确、及时地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检查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提供依据。这要求企业会计人员不但要掌握会计专业知识,还须熟知税法,熟悉税务会计的知识。此外,国家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筹划进行认可的同时也在积极引导纳税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因为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意识的办法是让纳税人充分享有其应有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有纳税筹划。因此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都是重要的必修课程。

三、税法相关课程的专业设置及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税法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建议在高等工科院校的不同专业方向开设不同的课程,建立合理的课程体系。

会计专业(会计学方向)应开设《税务会计》必修课程,至少60学时;《税收筹划》作为选修课程,30学时;28学时的《国际税收》为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务会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税务会计》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课程,平行或选修课为《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和《成本会计》等课程。

会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依然开设《税法》必修课程,50学时;《税收实务》40学时的必修课;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同时增加《税务实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

财务管理专业应开设《税收筹划》必修课程,安排40学时;40学时的《税务会计》必修课程;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收筹划》的实验环节。《税收筹划》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等课程。

其他财经专业如市场营销专业、生产管理专业等,应开设《中国税制》30学时的选修课程,主要是普及“税法”的基本知识。

四、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会计》课程的主要内容

《税务会计》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涉税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而《财务会计》课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原则上不需再作介绍了。

1.税务会计概述。主要介绍税务会计的概念、对象与目标、基本前提、一般原则和税收制度等。

2.主要税种的税法及其税务会计处理。这部分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内容。分别按各具体税种介绍我国现行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应纳税款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有关纳税凭证、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与审核,税款的申报、缴纳和补退及如何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其中重点介绍流转税和所得税。

(二)《税收筹划》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收筹划概论。主要介绍纳税筹划概念、原则、形式和种类等。

2.税收筹划的技术与方法。主要介绍国内税收筹划的基本技术和方法;简要介绍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3.我国现行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介绍各税种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4.企业经济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企业的设立、并购与重组、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的税收筹划。

(三)《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法概论。介绍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等有关税法的基本理论。

2.主要税种的税法。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主要税种的税法相关规定,包括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3.税收征收管理法。介绍税收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

4.税务行政法制。简单介绍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四)《税务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务实务概述。简要介绍税务的概念、范围与形式、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基本概念。

2.税务登记实务、发票的领购与审查实务。

3.建账建制、实务。

4.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税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重点是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5.纳税申报实务。介绍各税种的纳税申报,重点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6.纳税审查实务。

7.税务咨询。简单介绍税务咨询的形式、内容,详细介绍税收筹划的有关内容。

(五)《中国税制》课程的主要内容

从税收制度的角度介绍有关税法的基本概念及现行税法体系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侧重于有关税收制度的基本知识的普及。

(六)《国际税收》课程的主要内容

了解和熟悉国际税收学的基础知识,掌握国际税收学的基本理论与实务。

五、改进教学方法,增加实践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