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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垃圾治理措施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11 15:57:59

海洋垃圾治理措施

海洋垃圾治理措施第1篇

关键词:海底管道 砂袋 连锁排 悬空治理

一、引言

册子岛-镇海海底管道(以下简称“册镇海底管道”)担负着中石化华东沿海炼厂的原油供应,于2005年6月投产运行。近年由于镇海泥螺山、金塘岛等围垦及舟山跨海大桥的建成,改变了海底管道原有的水动力环境,海底海水冲刷,致使册镇海底管道出现多处悬空。如不立即进行悬空治理,会对管道的安全运行造成威胁,管道万一破损,必然会对杭州湾海域造成灾难性影响,因此必须采取必要的悬空治理措施。

二、治理施工技术

1、袋装砂抛填

本工程悬空管道底部治理采用抛填砂袋进行底部填筑,工程量约16.8万只塑料编织袋,要求单袋重量不小于30公斤。

三、海上施工防污染措施

本工程主要为砂袋抛填及混凝土连锁排铺设,根据本工程特点,施工船舶对海域的污染主要有:生活污水污染,船舶垃圾污染,船舶动力装置的有害排气污染。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对海水资源污染,采取了以下措施:

1、作业船舶海上防污配备齐全,并对船上垃圾、污水、油污定期进行分类收集。

2、提高船舶质量,把好施工准入关。选用合格的船只施工,减轻船舶污染;

3、严格执行《海上交通安全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施工作业安全》等各项涉及海上安全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确保安全航行或作业。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和污染水域事故的船舶应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船舶严格执行油污和垃圾集中回收等有关海上防污染规定,严禁擅自向施工海域排放和倾倒:

①船舶生活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或施工水域,平日倒入带盖、不渗漏并有明显标志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聚已烯材料制成的垃圾袋中,当船舶停靠后海基地或施工区域靠泊点时,可以向陆地指定的垃圾箱倾倒;

②船舶生产垃圾(如油污的棉纱和破布、灰渣、积垢、铁锈等),港口施工船舶或停靠码头船舶妥善将生产垃圾积存在铁桶内,存满时向陆地指定垃圾箱倾倒;

③一切塑料制品(包括塑料合成缆绳及一切粒状、块状的塑料衬垫物料、包装材料、聚纤维织物、食品用具、塑料袋等塑料垃圾)任何时候不得投放入海。

④施工驳船甲板上的泥砂、混凝土、石块等生产垃圾、平时收集在甲板上四周围蔽的区域,当船舶靠泊码头时,将垃圾送到码头垃圾箱中。

⑤所有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确需冲洗时,事先必须申请当地海事部门批准。

⑥船员如果发现其它船舶违章处理垃圾,或本船垃圾逸漏污染海域,或发现海面污染严重时,应立即报告船长和值班负责人,船长应迅速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加大污染事故查处力度,对造成污染的船舶和船员给予重罚,并一查到底。建立激励机制,落实对举报者和治污有重大贡献人的奖励制度。

6、对船员进行教育

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原因,归纳起来可分为操作不当、机械问题、恶劣环境和管理不当。具有良好职业素质的船员,是避免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必要条件。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可使船员掌握防污染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具备防污染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养成环境保护观念。

四、海底管道保护措施

1、施工时首先采用GPS明确定位管道悬空位置,由潜水员下水复核管道位置正确与否,然后放置浮标;

2、施工时间段要在高平潮或低平潮期间抛填,最大程度减轻潮流对网包的干扰;

3、抛填砂袋时采用大网包直接吊装至海底位置,采用自动脱钩装置脱钩,位置要准确,防止砂袋抛填时直接压载于管道上部;

4、潜水员下水安放管底砂袋,塞填砂袋保证管底密实;

5、铺设混凝土连锁块时,根据水深和水下排体的长度确定移船的距离,一般排首砼块体在海底重迭2米左右方向可考虑移船,移船时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控制移船的速度;二是控制船距离,每吊装一排砼连锁块(4m)移船最大距离应控制在略小于4m,避免可能造成排体在泥面上重迭或排体被撕裂;

6、施工船只所抛的八字锚不得进入主航道和管道位置,并且设置锚标;

7、水上锚泊施工的船舶,须抛设警戒锚标,指示锚的位置,并用明显的号灯指明可航水域和封航水域;

8、水上作业时施工人员一律穿着救生衣,并在船舶上放置备用的救生圈和救生衣。

五、制定多项应急预案

通过对册镇海底管道悬空治理施工工序全过程的危险因素识别和评价,为确保海上施工安全,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册镇海底管道悬空治理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风暴潮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人员溺水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应急程序、触电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应急程序火灾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机械伤害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船舶倾覆(弃船)应急预案。

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坚持组织健全、领导决策、上传下达、运作迅速的原则。在实施应急预案过程中,坚持先保人员安全,坚决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确实做到无大小事故发生。

六、结束语

海底管道所处海域海洋环境复杂、多变,治理方案存在多样性。在册镇海底管道悬空治理中,上述治理技术得到了很好应用。在治理完成后的半年时间里,管道经受住了杭州湾冬、春季大潮的考验,很好地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及管道安全运行,这也为海底管道悬空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积累了经验。

参考文献

海洋垃圾治理措施第2篇

在垃圾堆里发现很多带有英国标志的废弃物,其中随意扒拉出一个写有英国收信地址的信封,并按照信封上的地址找到了它的主人,巧合的是,这个家庭的女主人竟是一位居住在英国的第二代华人。当她的丈夫彼得从记者的采访中得知,自己曾严格按照英国政府规定的垃圾分类方法处理的垃圾,如今竟然漂洋过海到了中国,不但正在以一种对当地环境极为有害的方式被处理,而且还成了与自己儿子一般大小的中国孩子的“玩具”,对此他感到既惊讶又生气。报道没有袒露彼得妻子的想法,但可以想象作为有着中国血统的女主人,其复杂的心绪一定比她的丈夫更深刻。

洋垃圾倾泻中国,其实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去年的美国医疗垃圾打着“捐赠”的旗号在中国顺利通关,人们还都记忆犹新。而这次英国垃圾的入侵,有人也作了统计,竟然是每年都有“创纪录”的190万吨英国垃圾被用货船送到中国,而且这一送就是8年!8年中我们的国门只是开了一道缝,还是已经失守,为什么这么长的时间这么大量的洋垃圾,竟如洪祸破堤,狂泻无拦?

在媒体报道了这一消息后,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已表示正在密切关注此事。而且据介绍那个广东的“垃圾小镇”,是个早于20世纪70年代就发展起来的废旧塑料回收贸易加工区,但至今这个工业区却并没有企业领取到国家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海关方面也表态将加强监管工作。但这仅仅是一个管理混乱,工作失责的问题吗?

国门是尊严的象征。而这次因为向别国倾泻垃圾感到气愤与无颜的却是英国的一家媒体,这似乎也更让我们有了一种自尊心被撕扯的羞惭。洋垃圾因为肮脏的幕后暴利,不但让其出口国的奸商们道德丧尽,也让我们自己的无良商人将国家的尊严泼上了污水。据称在那个已被洋垃圾充斥的地区,河水污染,田园荒废,人们在垃圾堆里木然而又贪婪地刨食着以毁坏家园为代价的利润,只有当记者要把镜头对准他们时,才激起他们为遮挡丑陋而燃烧的愤怒。包括当地的政府官员,几十年围着洋垃圾从政,竟然不闻不问,面对记者的采访,才知道躲躲闪闪。但这逃避已经不是守住尊严的矜持,而是对丑行曝光的惧怕。因为良知在他们那里早已成为金钱的附属,仅有的那点尊严也已经被洋垃圾腐蚀。

针对这次的洋垃圾事件,有网友发表评论说:“为保全自己国家的资源,打着环保和外贸出口的幌子,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索取资源、倾倒垃圾,暴露出不平等经济秩序的道德虚伪性。” 还有网友尖锐地指出,那些靠进口洋垃圾致富的无良奸商之所以能够长期生存,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懒政怠政、疏于监管的纵容。如果不及时制止,我国在成为“世界工厂”的同时,也可能成为“世界垃圾场”。由此可见,坚决堵住洋垃圾的侵入,不仅是怎样可持续发展经济,保护自己家园的政治策略,也是一个坚决捍卫民族尊严的原则性问题。

摘自《新华网》2007.2.16

知识窗

■在英国进行垃圾交易的大多数商人是华人,他们是链条中的最大获益者;

■大部分垃圾船停泊在香港,这里是脏东西进入大陆的最重要中转站;

■洋垃圾的入关方式,一是谎报,二是混在正常物品中夹带;

海洋垃圾治理措施第3篇

第一条为防治海域污染,保护海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在深圳海域沿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海域污染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海域环境监测、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

深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海域监视,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海洋管理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深圳海域进行环境监测,参与海域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深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海域的监视。

深圳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以下简称海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海域污染事故的控制、排除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海洋和海岸资源开发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开发计划时,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予以评价,并提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

第七条船长负责本船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船舶应按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有有效的防污证书和防污文书。

船舶进行油类或散装有毒有害液体作业、生活污水处理、船舶垃圾回收的,必须按规定记录。

第九条船舶垃圾应存放在容器或垃圾袋内,其中含有毒有害或其它危险物品的,应单独存放。

第十条船舶的防污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使用、保养、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禁止船舶向海域排放污染物。船舶污染物需处理的,应委托海事部门认可的接收单位接收,并向接收单位提供污染物的品名、性质和数量等资料。接收单位需在本市运输、处理船舶污染物的,还须同时取得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认可。

接收单位应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集中运至市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接收单位应按月将接收情况向海事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来自有疫情发生的港口的船舶,需处理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的,应申请进出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处理。经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接收单位接收;未经卫生处理的,接收单位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从事船舶加油作业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海事部门核发的作业许可证,并在加油作业前,向海事部门报告船名、作业时间、地点和油品质量等资料。

第十四条船舶在码头装卸或在锚地过驳作业时,船舶和码头经营者均应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域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装载散装货物的船舶在港内冲洗有污染物的甲板。

第十六条海事部门对下列船舶的污水排放设备采取铅封措施:

(一)专门从事港内作业的船舶;

(二)防污染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船舶;

(三)在港区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

未经海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铅封。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船舶进行装卸作业:

(一)载运二千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未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

(二)一年内违反规定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大或重大”污染事故的。

第十八条从事船舶修造、保养的单位应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进行修造、保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域污染。

第十九条沉船打捞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打捞单位提供船舶的有关资料和污染物的装载情况;打捞单位在作业前应制定防治污染方案,并报海事部门审核。

沉船打捞时,打捞单位应实施现场监视,并按防治污染方案控制污染损害,及时清除污染物。

第三章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海岸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填海工程。确实需要进行填海工程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外,应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进行,并使用规定的填充物,防止海洋环境遭受损害。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必须配置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设施,接收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并在综合验收时经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一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沿岸新设排污口。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等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岸新建、改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酿造、化肥、染料、农药、屠宰等项目或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放射性废水或含病原体、重金属、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的项目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在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沿岸建设度假村、酒店、宾馆、住宅区等项目,其排放的生活污水未能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六条一般工业用水区等三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和海洋港口区、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四类环境功能区及其沿岸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相应的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要求。

第二十七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排污方式。

第二十八条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超过浓度控制指标或总量控制指标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污染严重的,责令停产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的单位,必须按限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治理,并报作出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限期治理期间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禁止污染海域的下列行为:

(一)向海域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二)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化学品、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进行拆船作业。

第三十条港口、码头、船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应防止垃圾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拒不清除的,由海事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清除,其费用由使用海域或岸线的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海域范围内的固体漂浮物由海事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清除,其费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因海岸工程建设需向海域抛泥作业的单位,应取得海洋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并将抛泥作业的船舶资料、抛泥位置、数量、作业时间报海事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抛泥作业必须在批准的海域内进行。

第四章污染监视及监测

第三十二条所有船舶、码头经营单位、岸线使用单位以及个人均有保护海域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污染海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各排污口的排污情况进行监测;海事部门、海洋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海域进行监视,发现污染海域行为应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海洋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海域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告海域环境状况。

第三十五条当海域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到相邻地区海域环境时,海救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并通报相邻地区主管部门。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海救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海域防污应急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经营油品、化学品的码头和沿岸仓储等单位应按规定制定防污应急反应计划,并报海救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海救中心应定期组织经营油品、化学品的码头和沿岸仓储等单位举行防污应急反应演习。

第三十八条发生海域污染事故的船舶或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实施应急计划,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清除或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并接受海事部门或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海救中心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组织评估应急反应等级,并同时组织力量,调用清污设备实施救援。

为控制或减轻污染损害,海救中心有权采取强制清污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但对船舶所有人破产无力承担的、超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额的或污染物来历不明的等无法追偿的清污费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船舶、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及其它岸线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协助政府部门清除污染。

第四十条船舶造成海域污染,必须缴清有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手续后,方可开航。

第四十一条因清除海域污染确需使用消油剂的,使用方应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国家对该消油剂认可的证明文件、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使用地点以及使用方式等资料,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按规定配备船舶防污证书和防污文书或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定防污应急反应计划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存放船舶垃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擅自拆除或停用船舶的防污设备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域污染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五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或擅自接受船舶污染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取得作业许可证,进行加油作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码头未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接收设施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抛泥作业或未在批准的海域内进行抛泥作业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港内冲洗有污染物的甲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铅封的。

第四十六条船舶、加油作业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油污染事故的,由海事部门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清除污染,并按溢油量一百公斤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溢油量超过一百公斤的,超过部分每一百公斤处一千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船舶、加油作业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其他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或未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进行海岸工程建设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清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限定范围以外的填充物或不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围海工程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经处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证排污或擅自改变排污方式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排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十条罚款全额上缴市、区财政。

第五十一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区环境保护部门、海事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或海事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市环境保护部门、海事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因海域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的责任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就赔偿纠纷,可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提讼或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残油、垃圾、油漆、铁锈等。

(三)货油是指船舶运载的非船舶自用的各类油品。

(四)陆源污染是指从陆地向海域直接排放或通过市政管道、水渠等直接流向海域的途径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包括经过二级处理的城市污水以及经过河流排入海域的水污染物。

(五)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体或者其作业活动位于海岸线以下,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

海洋垃圾治理措施第4篇

1.1入海河口海水水质超标现象严重

近年来,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量比重越来越大,2007年,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量为4.2万t,占总入海量的比例大约为65%;2008~2012年,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量大约在3.9~9.4万t不等,占比逐步由79%升至91%左右。入海河流水质对海水水质产生较大影响,如钦江、茅岭江注入的茅尾海海域,南流江、大风江注入的廉州湾海域,COD、氮、磷浓度相比高于其它海域,特别是茅尾海海域,无机氮普遍超标。2012年,在广西9条入海河流的11个水质监测断面中,南流江携带入海污染物为36425t,钦江为15693t,茅岭江为8189t,北仑河为6008t,防城河为5967t,大风江为3801t,白沙河为2670t,西门江为1062t,南康江为969t。入海河流携带的入海污染物,如高锰酸盐、总氮、总磷、石油类、重金属等均比以前年份明显增加。除茅岭江入海河口水质多年来基本能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外,其余监测断面的水质均不同程度出现超标,甚至有V类、劣V类水质情况出现,超标因子主要有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等。

1.2海域沉积物重金属污染物含量增加

随着港口码头的开发建设以及临海钢铁工业的发展,重金属污染物开始在海洋沉积物中累积富集,造成铁山港、廉州湾、防城港、珍珠港等海域铬金属含量呈有显著性上升趋势,珍珠港海域沉积物中铜含量也有显著增加的现象。重金属污染物含量增加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城镇入海排污口未达标废水排放。据调查,2012年,所监测的17个广西沿海城镇排污口中,仅有1个排污口的废水达标排放,达标率仅5.9%,其余16个排污口的废水未达标排放。未达标排放超标因子主要为磷酸盐、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二是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2012年,广西沿海钦州、北海、防城港三市共有废水外排的工业企业276家,年排工业污水量7763.76万t,化学需氧量22060.96t,氨氮748.81t,石油类66.14t,重金属1306.6kg。大量的工业污水排放使附近海域各类沉积物因子产生明显变化,而这些因子对广西近岸海湾沉积物环境质量产生一定影响,造成锌、有机碳、石油类、铅、砷、铜、镉、硫化物和总铬等沉积物因子超标现象。2002~2012年,广西近岸海域中锌的超标率为4.8%,有机碳、石油类和铅超标率为2.4%,砷和铜超标率为1.7%,镉超标率为0.7%,硫化物和总铬超标率为0.3%。不同海湾中的沉积物因子均出现严重的超标现象,例如,廉州湾,锌超标率为20.0%,石油类和有机碳的超标率分别为11.4%、5.7%;茅尾海,砷和铜超标率为6.5%;防城港湾,锌和铅超标率分别为8.6%、6.7%;珍珠湾,锌超标率为10.0%。反映出广西沿岸海湾沉积物重金属污染有加重的变化趋势,此外,生活污水、规模养殖、港口船舶等不同途径排放入海的污染物及其废水、污水也会造成海岸带重金属污染趋势的加重。

2海岸带海洋环境污染风险影响分析

广西北部湾海岸带海洋环境污染风险影响主要来源于临岸石化工业企业污染、有色金属重金属污染、港口码头船舶溢油污染等。广西沿海钦州、北海、防城港三市现有石油开采炼制及石油产品加工企业5家、油类贮存库12家、涉油港口及码头8个,其中规模最大的为中石油广西石化钦州1000万t炼油项目、中石化北海炼化项目(20万t/年聚丙烯)项目。除海上石油开采位于涠洲岛西南方约30km的海域外,其它石油炼制企业分别位于铁山港、钦州港经济开发区。这些石油开采及加工企业每年都将向近岸海域排放大量的工业废水,对近海海域环境质量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涉油港口及码头船舶溢油污染,也是海岸带污染风险主要来源之一。

2.1石化工业企业污染风险影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广西依托两大炼油、石化项目,将建成沿海大型储油工程,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深度开发石油化工后续产品,发展乙烯、丙烯腈、芳烃、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重交沥青等,原油加工能力规划达到2600万t,乙烯100万t,芳烃100万t。其中,钦州港、涠洲岛将建成30万t级原油码头及其配套工程,钦州港将建成2000万t原油储备库等工程。这些石化工业企业主要分布在铁山港湾口西侧啄罗作业区,涠洲岛西北部及西南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的三墩及金鼓江口沿岸,防城港东湾、企沙半岛西部海域。根据规划布局及潜在环境风险分析,涠洲岛西南部油田区是溢油和石化有机物污染的易发区域,存在溢油事故和石化有机物泄露的环境污染风险。

2.2有色金属重金属污染风险影响

广西工业与信息化“十二五”规划指出:要充分利用广西地缘及沿海港口优势,引进国外红土镍矿资源,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冶炼技术,积极发展镍、铬合金及其精深加工不锈钢产品,延伸不锈钢产业链,开发不锈钢制品。沿海三市工业与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对镍铬合金及其精深加工产业发展也有了明确目标,规划建设的项目分布在沿海工业园区,原料主要来自海外,采取先进生产工艺和完善的污水、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后,废水可以做到不外排,生产厂区废水对海域的影响不大,但是,来自海外的原料矿山地质环境复杂,部分原料含有重铬、镉等金属,装卸过程中如果撒落在码头前沿水域,直接造成港口附近海域水体和沉积物铬、镉重金属含量升高;进港的红土镍矿等原料在码头露天堆放,目前大部分堆场没有完善的雨水、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遇到降雨,码头区初期雨水、堆场渗滤液收集不完全处理不达标,直接从码头前沿排入海域,造成港口码头附近海域水质、沉积物重金属含量升高。从2000~2012年水质监测结果看,广西近岸海域水质重金属污染指标的变化明显,重金属含量很低,2008年以来污染指数基本维持稳定状态(小于0.15),从检出率分析,汞、镉的检出率有上升的趋势;2002年,广西近岸海域表层沉积物重金属污染指数有上升趋势。由此可见,随着“十二五”沿海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的增加,势必会影响到沉积物重金属含量升高的可能。

2.3港口码头船舶溢油污染风险影响

随着广西沿海地区港口建设快速发展,每年进出港的船舶数量快速增加,自2001年至2009年,广西沿海各港口进出港船舶数量增加5倍;2001~2012年,广西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增长10倍,说明进出港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船舶装载燃油数量及燃油仓单仓燃油量增加,一旦发生船身损坏的溢油事故,将会产生较大溢油量的溢油事故风险影响。特别是钦州港,自2009年以来,货物吞吐量年均增长约1000万t,进出港船舶大型化更加明显,除布置了原油码头外同时还有海上原油过驳装卸作业,成为我国沿海港口海上原油过驳的第一大港,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的可能性更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

3海岸带海洋环境污染面临的问题

3.1临海工业企业布局部分重叠

广西沿海城区/县城工业园规划整合度低,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及产业链延伸。广西沿海三市临海工业园以重化工业布局外,沿海的有些市县也根据本地现有企业情况和资源禀赋出发,规划建设了多个工业区,而工业区的产业规划导向趋同。此外,除了临海工业区外,沿海的市县也设置了多个城区产业园。市县间、城区内的产业园主导产业也多有同构化倾向,如北海市工业园、北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海市出口加工区、钦州中国-马来西亚产业园、钦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灵山县工业区、防城港市大西南临港工业区等。从整个北部湾经济区来看,沿海三市的临海工业区、各市县的产业园规划的主导产业部分重叠,造成了资源及环境容量的争夺,不利于污染物的综合治理。北部湾经济区应整体全面规划各个产业园区的导向及其定位,城市之间要整合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施错位的发展战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产业布局上,充分考虑各个城市的资源环境优势与限制因子,避免雷同、重复建设。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要求,防城企沙工业园区主导产业为钢铁业,而根据2012年环境统计,沿海三市的铁合金冶炼及有色金属制造共有29家,其中钦州市辖区多个工业园就分布27家,而产值较大的铁合金冶炼企业则建于北海铁山港;在磷化工布置方面,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发展规划》,钦州港工业区应布置磷化工,然而目前防城港的磷化工企业的产值占了广西沿海三市产值的88.2%。此类现象反映了各地在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上缺乏协调性,产业的布局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要求存在明显矛盾。临海工业企业布局重叠,不但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工业企业都存在污染环境问题,尤其是重化工业。重复建设,就是意味着污染潜在风险加大,对人口、环境、资源的影响就会更加严重。

3.2环境风险污染物种类多样化

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一批依托原油炼制企业副产品为原料的石化企业将建成投产,这些石化企业除溢油风险外,将增加甲醇、苯类、酯类、丙烯腈等石化有机污染物泄露风险。除之此外,临港工业园区的生产项目中,污染物种类产生多样化,许多含有风险项目,存在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如磷酸泄漏会造成极大的环境风险。“十二五”期间,广西还将依托炼油、石化两大项目,将建成沿海大型储油工程,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深度开发石油化工后续产品,发展乙烯、丙烯腈、芳烃、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重交沥青等。此外,根据北部湾港总体规划,考虑到广西沿海临港工业的大发展,将形成吞吐量突变,加之西部大开发对广西港口需求,广西北部湾港2015年、2020年货物吞吐量将分别增加到2亿t、3.5亿t。防城港渔澫港区、钦州港金鼓港区、大榄坪港区和铁山西港区将兼顾石油和化工类接卸,这些港区要逐步实行分工承接不同类型的货物种类,例如,液体化学品主要由金谷港区的鹰岭作业区和金鼓江作业区承担接卸。主要危险品主要类别有:石油制品及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其中后者主要包括甲醇、乙醇、硫酸、农药和磷酸等;石化危险品主要由防城港渔澫港作业区承担接卸,主要危险品主要类别有:燃料油、汽油、柴油、甲醇、乙醇、石脑油等。这些石化品种不但种类多样,而且还有毒及易燃,一旦发生事故灾害,就会危及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同时还造成环境污染风险。

3.3应对海上溢油污染风险处置能力不足

广西沿海海上溢油污染风险处置能力主要集中于海事部门,但设备的配置及使用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作为区域性的溢油应急处置中心主要是以钦州溢油应急反应基地为主的区域溢油应急处置中心,设备包括“海特191”中型溢油应急回收船和国家中型应急设备库,其中“海特191”中型溢油应急回收船可一次性回收中高粘度浮油640m3,收油效率每小时可达200m3,国家中型应急设备库具备一次控制500t溢油综合清除能力。其功能主要为钦州港及周边海域应急服务,特别是防止溢油向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公园漂移,降低溢油进入茅尾海和污染茅尾海内生态敏感区的风险。设备库选址位于勒沟作业区,北海及防城港目前还没有溢油应急处置基地,应对海上溢油污染风险处置能力明显不足;二是:目前广西沿海溢油应急设备大部分分散储存于企业的应急设备库中,由于目前港区内各企业没有签订联防联控协议,一旦其他海域发生较大的溢油事故,不能及时将各企业的应急设备调往现场处置溢油事故;三是:广西沿海三市港区现已建成的码头业主还有相当部分没有进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正在生产的码头、港口大部分没有按照《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另外,溢油应急设备主要用于油类等难溶于水的物品收集处置,难以处置易溶于水的化学物品。由此可见,随着广西沿海工业发展及港口码头船舶的增多,环境污染的风险增大,应对海上溢油污染风险处置能力不足。

4海岸带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4.1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对策

积极贯彻《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为手段,加强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的物质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实施,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重点开发研究节能、节水、污染防治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制定和颁布实施排放入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减少污染物的入海排放。加强沿海地区各市工业企业和入海直排口的环境监管和达标考核,确保实现达标排放。新建排污口选址必须充分考虑海域水质保护需求,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要予以调整或取缔。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工业体系。加强工业企业准入机制建设,严格限制资源消耗型、环境污染型企业在沿海地区的布局。加强工业企业园区化建设,实施工业园区集中排污、废水集中处理、限制零星向海排放的制度,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减轻海洋环境污染。

4.2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对策

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管控,实施船舶及其相关活动的污染物零排放计划。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行为,完善主要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配备油污水回收船,对港口船舶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加强渔港渔船的监督管理,新建渔港要同步建设废水、废油、废渣回收与处理装置,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要安装废水、废油、废渣回收处理装置,满足渔船油污水等的接收处理要求,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随意向渔港和渔业水域倾倒垃圾、废旧鱼箱等废弃物,要设置渔港生活垃圾接收处理设施和设备,实现集中统一处理,防止垃圾污染。在近岸海域航行的船舶实施含油污水“铅封”,实现近岸海域船舶含油污水“零排放”。在远洋船舶和沿海外贸港口中配置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灭活设备的设施,防止外来生物入侵。在煤炭、矿石运输量较大的港口新建雨污水应急系统,满足暴雨时收集初期雨水的需要。

4.3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对策

沿海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放给近岸海域环境造成直接的污染。所以,一要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与城市道路、旧城改造、小区建设等工程统筹考虑、协调实施的措施,减少城镇生活污水的污染;二要强化城镇生活垃圾污染控制,加快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处置体系,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与管理,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向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发展。合理布局和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促进不同区域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配套完善城市垃圾转运设施。大力推进县城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建立和完善县城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市场竞争机制,推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三要加快完善城镇污泥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积极鼓励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污水再生利用产业政策,加强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利用,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水平,合理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鼓励污泥的无害化综合利用。

4.4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对策

大力发展生态渔业,减少氮磷污染物排放。加大对海洋水产养殖项目的管理,根据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优化养殖生产结构。加快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改进排水系统,配备水质净化设备,推广应用节水、节能、减排型水产养殖技术和模式,大力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推广高效安全配合饲料,减少养殖污染排放。禁止直接向海投放肥料,改善养殖环境和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海水养殖示范场(区)的建设,对新建的养殖场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环保验收的制度。逐步推行养殖废水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严格控制养殖污水的排放,对养殖废水污染的管理要纳入总量控制,在相对集中的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建设废水处理利用设施,有效治理养殖集中区的污染,减轻海水养殖业的污染,发展生态健康养殖。

4.5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对策

海洋垃圾治理措施第5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自治区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保护体系、防灾减灾和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及时解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洋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并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林业、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支持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举报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鼓励社会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海洋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建设、重点海域、海洋生态建设项目安排以及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县的要求等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有关沿海开发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海洋环境保护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标准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自治区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联动机制。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监视、预警、预报以及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共享机制,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及规范,定期对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作出评价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十条 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内容包括海洋化学、海洋生物与生态以及近岸海洋环境状况、主要入海河口和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从事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赤潮、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开采和沿海石化、造纸、冶金、核电、航运、港口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用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

海洋石油开采和沿海石化、造纸、冶金、核电、航运、港口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专用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 发生赤潮、风暴潮、海浪、海啸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有关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十六条 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并及时就近向海洋、环境保护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并转交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生态监控区,及时掌握海洋生态环境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在海岸、海域采挖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和安全措施,不得危及海岸、码头、航道、跨海桥梁、临海公路、海堤、海底管线等的安全。

除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设施、航道的建设和疏浚外,禁止在下列区域采挖砂石:

(一)重要的鱼类洄游通道、索饵场、越冬场、产卵场和栖息地;

(二)海洋水生动植物养殖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传统赶海区;

(三)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防护林带、海洋生态监控区、滨海浴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域。

第二十一条 人工鱼礁建设和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鱼礁区、休渔期和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监测。

第二十二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可控性实验;发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并报告当地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自治区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自治区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计划。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计划,制定所辖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计划的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入海河流源头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入海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负责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不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海河流的水质监测,确保入海河流水质不低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水质要求;发现不符合水质要求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海水养殖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渔业养殖规划等有关规划,严格控制浅海滩涂养殖总量。

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养殖,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方式,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药、渔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将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对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迁移或者关闭排污口。

第二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计划要求,加强对入海排污口和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控。

经依法批准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将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抄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保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沿海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区域外临海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以及畜禽规模养殖等相关场所,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本单位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临海工业园区以及不在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污水,并按照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环评要求实行达标离岸深水排放。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倾倒费。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应当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实行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理。

船舶及其相关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港口水域或者海洋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废弃物、船舶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对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及其废弃物、垃圾、污水、压载水等污染物,应当向停靠的港口所在地的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原审批或者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原审批或者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该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或者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以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以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经依法批准从事围填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先围后填方式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不得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

围填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施工。

第三十三条 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用海范围内的垃圾和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石油开采、排放污染物、海上运输、倾倒废弃物等造成海洋污染事故,危害海洋生态环境、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海洋污染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部分,由依照本条例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款应当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水产资源增殖。

第五章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六条 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和当地公众意见。

第三十八条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或者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请批准或者核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该工程开工建设前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重新审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外采挖砂石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可控性实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或者将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排入海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方式围填海,或者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或者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海上污染事故发生时,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后果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审批或者核准,擅自批准工程开工建设的;

(四)挪用排污费、倾倒费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环境保护的现状于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经1999年修订后,从20xx年4月开始实施。新法在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设项目和遏制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是近年来清洁海洋的举措之一,该计划对海上油(气)田、船舶的废弃物排放入海和废弃物海洋倾倒等海洋排污行为作出若干限制性的规定。

海洋垃圾治理措施第6篇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一、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固体废弃物堆积量大、占地广。从有害成分迁移转化的角度看,由于废水、废气在处理时其有害成分往往转化成固体形态,因此,固体废弃物在某种意义上成了有害成分存在的终态。存于固体废弃物中的有害物质不易破坏衰减,其危害具有长期性和潜在性,不易被人们发现。由于过去只注意防治水、气的污染,加上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完善,随意不按期处置这些固体废弃物,有的甚至直接倒入江、河、湖、海造成严重污染。污染土地。固体废弃物长期露天堆放,其中有害成分经过风化、雨淋、地表径流的侵蚀很容易渗入土壤中、不仅会使土壤中的微生物死亡,使之成为无腐解能力的死土,而且这些有害成分在土壤中过量积累,还会使土壤盐碱化、毒化。由于工业固体废弃物中的有害物质释入土壤,积累量过大,导致土壤破坏、废毁、无法耕种的事例很多。侵占土地了大量的土地。固体废弃物累积量的增加,使占地大量增加。这是国内外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1990年,我国固体废弃物累积堆存6448亿t,占地5.8万公顷。垃圾、粪便长期弃置郊外,粗制滥造,作为堆肥使用,使土壤碱性增加,重金属富集。因过量施用废弃物使土质被破坏的土地每年有近7000公顷,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受到污染的土壤,由于一般不具有天然的自净能力,也很难通过稀释扩散的办法减轻其污染程度,所以不得不采取耗资巨大的办法解决。由于许多企业的堆渣无地可征,我国有不少场所直接把废渣排入水体,每年约4000多万t,仅电厂每年向长江,黄河等水系统排放粉煤灰500万t。有的企业在排污口外形成的灰滩已延伸到航道中央,长江上游的一些沿江企业排出的灰渣在河道中大量淤积,将对中游的大型水利工程造成潜在的危害。影响环境卫生。由于没有废渣、垃圾处置场所,固体废弃物被随意倾倒,堆放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既影响市容、妨碍景观,又容易影响环境卫生,传染各种疾病。在我国,城市垃圾、粪便的出路历来是送往近郊区的农田作肥料,而大部分生活垃圾只作简单分选就直接上地,没有经过高温堆肥、无害化处理。目前随着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城市的生活垃圾每年以6%――7%的速度增加,固体废物在面临着无处安纳的困难局面。

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措施

(一)焚烧处理

焚烧法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即以一定的过剩空气量与被处理的有机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分解反应,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高温中氧化、热解而被破坏。焚烧处置的特点是可以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焚烧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焚毁废物,使焚烧的物质变成无害和最大限度地减容,并尽量减少新的污染物质产生,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焚烧不但可以处置城市垃圾和一般工业废物,而且可以用于处置危险废物。

(二)堆肥处理

堆肥是利用微生物人为地促进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转化的生物化学反应过程。自然界中有很多微生物具有氧化、分解有机物的能力,而城市有机废物则是堆肥微生物赖以生存、繁殖的物质条件。利用固体废物中微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进行微生物的自身繁殖,从而将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转化为二氧化碳、水和热,同时生成腐殖质。堆肥法分好氧分解和厌氧分解两种。厌氧堆肥是指有机物质在缺氧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分解代谢,最终产生沼气的生物过程,其堆内最高温度不超过45℃,腐熟时间较长。而好氧堆肥是指有机物质在氧气充足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分解代谢转化为无害的肥料过程,其堆内温度可达50℃――60℃,能杀死垃圾中的病源菌、虫卵及蝇蛆等。

(三)海洋处理

海洋处置主要分为海洋倾倒与远洋焚烧两种方法。海洋倾倒是将固体废弃物直接投入海洋的一种处置方法。它的根据是海洋是一个庞大的废弃物接受体,对污染物质有极大的稀释能力。进行海洋倾倒时,首先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选择处置场地,然后再根据处置区的海洋学特性、海洋保护水质标准、处置废弃物的种类及倾倒方式进行技术可行性研究和经济分析,最后按照设计的倾倒方案进行投弃。远洋焚烧,是利用焚烧船将固体废弃物进行船上焚烧的处置方法。废物焚烧后产生的废气通过净化装置与冷凝器、冷凝液排人海中,气体排入到大气中,残渣倾人海洋。这种技术适宜处置易燃性废物,如含氯的有机废弃物。

(四)生化处理

利用生物降解法已经在处理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起到重要作用,分解固体废弃物的微生物主要有细菌、放线菌和真菌。主要原理就是利用微生物将固体废弃物碳、氮、磷等的吸收转化,将固体废弃物中的易于生物讲解的有机物分转化为肥料、沼气或其他化学转化品,从而达到固体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

(五)热解处理

热解是利用有机物的热不稳定性在无氧或缺氧的条件下受热分解的过程。热解的温度较焚烧的低,从有机废弃物中直接回收燃料油或者燃料气,是废弃物资源化的一个重要方式。主要是针对处理有机废渣、某些废塑料、橡胶制品、废油、油泥和有机污泥等。不是对所有的废弃物都试用而且对设备的要求要严格得多。

海洋垃圾治理措施第7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jinglingk-0”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及生态环保问题通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市委、市政府:

20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环保委的精心指导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严格对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治理木兰溪的重要理念,全面落实党的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成果,努力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生动范本,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项环保工作稳步推进。现将2020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及生态环保问题通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0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一)坚持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成立书记担任组长、主任担任第一副组长的湄洲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莆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部署要求,负责提供辖区发展战略报告、重点产业布局及各类专项规划,对接各类规划指标分解下达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推进“三线一单”编制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衔接工作。严格落实《莆田湄洲岛管理保护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环境准入门槛,积极引入平台经济新业态,全力发展旅游、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目前全岛第三产业占比GDP达60%左右。

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开展湄洲岛智慧节能生态建设,实施分布式光伏项目,推广清洁能源使用,提高全岛清洁电能在终端能源消费占比。用水总量、农田灌溉水达有效利用指标系数、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均控制在目标责任书要求范围内。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量达2922吨,进水水质COD浓度平均在170mg/L左右,化学需氧量、氨氮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因地制宜创新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模式,不断完善和规范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推动全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依托深兰科技集团自动驾驶前沿技术,深化湄洲岛智慧汽车基础设施和机制建设试点,在湖石淉公园建成2.2公里长自动驾驶旅游体验线路并布局配套5G基站建设。

(二)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持续实施截污、活水、净水、引水等工程保持湖石淉水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河长办检测湖石淉断面水质为IV类及以上,达到今年水质目标;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及地表污水,确保宫下村宫下沙自然村省考点地下水监测点在丰、枯水期水质检测结果良好;规范海域养殖,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常态清理海漂垃圾,保障近岸海域水质二类。

持续提升空气质量。持续实施蓝天保卫战,禁止工业企业项目落地,加强扬尘管控,落实工地、道路扬尘治理常态化检查,实现全岛餐饮店油烟分离全覆盖,推行新能源汽车,限制燃油汽车入岛。全年轻度污染12天,首要污染物均为臭氧,其余指标优良天数比例达100%以上,其中PM2.5平均浓度达到15.78μg/m3。

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积极落实化肥使用量减量化行动,向农民推荐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预计同比上一年度减少2.5%;医疗废物按照“小箱进大箱”的模式,采取乡村医疗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入小箱后,转运至附属医院湄洲分院入大箱,再统一送往医疗废物处置公司(福建康盛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置,全年共送出医疗废物约6738.5千克,处置率达100%。

(三)加强生态保护

深入贯彻“保护好湄洲岛”重要工作。湄洲岛着力从依托妈祖文化优势,服从服务国家大局;明确区域功能定位,突出规划引领作用;保护自然生态资源,打造绿色生态岛屿;保护妈祖文化遗产,厚植拓展文化根脉;挖掘时代价值内涵,促进文化活态传承;坚持管控疏导并举,提升绿色承载能力;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强化人才资金保障;精心组织形成合力,营造保护浓厚氛围等八个方面下功夫,全面落实《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全岛垃圾分类全覆盖、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餐饮油烟治理全覆盖,绿化覆盖率提升至59.8%,天更蓝、水更清、岸更绿、沙更厚、云更美的海岛生态样板逐步成型。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编制《湄洲岛造林绿化提升建设规划》(2020-2025年),开展公园道路提升、重要节点绿化彩化、重点地段防护林改造提升及全岛养护补植,建成3个口袋公园,引进并完成32亩东环菌草项目建设,完成88亩观光农业基地及鹅尾木栈道7.5公顷防护林建设。截至目前,我区自然保护区面积10062公顷(其中林业自然保护小区72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9990公顷);森林覆盖率达30.07%、蓄积量达2.9741万立方米、林地保有量411.9公顷;湿地保有量3386公顷。

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一是高质量完成三年行动任务,累计完成三年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150户,占市里下达任务100%;完成新建改造水冲式公厕11座(其中城市公厕3座、乡镇公厕2座、农村公厕6座),占市里下达任务100%;完成2018年三格化粪池新建912户,占市里下达任务数354户的257%;完成农房整治270栋,占市里下达任务数190栋的142%;完成100%的房前屋后整治,新建农村公路11公里,建成1条整洁有序“示范街”、2条美丽乡村特色景观带等。二是超额完成“绿盈乡村”创建任务。莲池村、寨下村、汕尾村、西亭村等4个村于今年创建为初级版“绿盈乡村”,现全岛“绿盈乡村”累计占比达72.7%。三是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湄洲岛污水工程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深化编制《湄洲岛生活污水治理详细及实施性专项规划》。根据专项规划指导实施湄洲岛污水收集全覆盖项目建设,全岛累计铺设污水收集主、次干管约160公里,实现11个行政村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农村每家每户三格化粪池应接尽接,将农村生活污水通过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累计纳管9427户,纳管率达100%,实现污水“全收集”。四是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常态化治理机制。正式运行全省首家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站,探索建立了独有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湄洲模式”,被评为“全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国家卫生乡镇”。

(四)打好碧水、蓝天、净土、海洋生态保卫战

坚决打赢碧水保卫战。一是不断完善“河湖长制”。设立区镇村三级河长,常态开展巡河、整治等各项河长制工作,由镇河长办成立的30人专业保洁队,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对全岛25处沙滩岸线、4条区级河道、9条镇级河道进行常态化保洁。年均清淤长度约10公里,清理水面及沿岸垃圾约7000立方米,清理水葫芦约1500方。二是实施全岛水系综合整治。利用中水回用,以及通过“截”、“蓄”、“净”、“补”等手段,拦截存蓄岛上降水,经过加压泵站、补水管线等补水系统,将拦蓄的雨水及中水补充到相应河湖,并在河道内设置分级低堰拦蓄河水,实现全岛水系连通和主要无水河段的盛水功能修复。目前该项目已开工建设,正在开展“两闸三渠”建设。三是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在现有污水处理厂基础上投资6400万元,实施湄洲岛污水处理厂技改(扩容提升)工程,建成后污水处理总规模将达1万吨/天,出水同时满足城镇污水一级A标准及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中河道水质标准,污水处理工艺采用A2O+高效沉淀+反硝化;该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提标工程)于2020年8月底动工,已完成基础施工,现进行高效池及反硝化滤池建设,计划于2021年1月完工,规模5000吨/天,二期(扩容工程)计划于2021年1月底动工,2022年6月完工。四是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任务。委托福建省莆田水文水资源勘测分中心完成《湄洲岛水资源状况调查报告》编制,掌握湄洲岛现状地表水、地下水量和质的分布情况以及蓄水工程可能的最大蓄水量。五是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治监管。加快湖石淉水质监测体系建设,委托第三方污水检测服务机构开展常态化水质监测。通过实施农村污水收集管、三格化粪池纳管建设及雨污分流等措施,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马西、沙厝、下肖等3条渠道雨污合流市政排水口)整治,排放水质达到Ⅳ类及以上。六是深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与监管。忠湄轮渡委托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并编制年度船舶溢油及污染物泄漏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防备和处置能力。渔港码头设置“油污集桶”,统一收集、存放废弃油污。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一是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大力推广新能源公交车,目前已投放电动游览车269部、新能源公交车37部,实现全岛公交电动化,切实减少燃油机动车数量;分时租赁项目现投放20辆新能源汽车;全岛共完成34座充电桩建设;公共自行车项目完成三期建设,目前全岛共有65个公共自行车站点,共投放1708辆自行车及50辆电助力车。二是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源头管控,持续严禁湄洲岛居民新购燃油车入岛,落实“无绿标车”限行,禁止黄标车进入湄洲岛,禁止“冒黑烟”等尾气超标机动车、无标车(含营运车辆)进入湄洲岛行驶,禁止农用车等高排放车辆昼间上路行驶,加强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推进湄洲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及编码登记工作,累计发放环保登记号码牌37个;收回岛上加油站的经营权,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三是强化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联防联控。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组织开展全区轻微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在全市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时,强化各项污染源监管,及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精准落实各项防控工作。

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一是强化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委托农业农村部生态资源保护总站编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图件》,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二是严格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管理。在办理土地征收报件时,明确土地环境质量状况后再确定是否报批;在办理土地收回、收购、供地时,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等要求,严把审查关。三是建设“智慧环卫”监管平台。搭建“湄洲垃圾分类”监管平台,集成“垃圾分类上门收集预约”、“大件垃圾上门收集预约”、“垃圾分类后台派件”、“垃圾分类数据实时分析”等功能,实现了垃圾分类全程智能化,监管精细化。四是有效处理餐厨垃圾。在做好全岛餐饮店摸底工作基础上,正式运行湄洲岛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站,将3部电动三轮垃圾收运车改造成餐厨垃圾收运车,用于收集全岛135家餐饮企业的餐厨垃圾。疫情防控以来,餐饮店的餐厨垃圾暂时由荔盛公司处理,每天处理约1005.8公斤(含泔水),其余厨余垃圾由美城公司转运到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站,目前每天处理约2594.3公斤(含泔水)。

全力推进海洋生态保卫战。一是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委托第三方开展入海排污口“全口径”排查整治,完成排查和监测,并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开展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生态修复,组织增殖放流4次,共计投放鱼苗约251万尾,贝类约70万粒,虾苗1.67亿尾。二是加强海岛污水处理及回用。在湄洲岛污水处理厂东南侧新建尾水回用景观池,开挖蓄水池塘面积约5400㎡,池塘有效容积约6300m3,并通过在蓄水池塘周边设置绿化景观带、果树种植区、抽水泵房和三条中水回用管等,实现水资源合理再利用;同时计划采用生态因子调控及功能生态礁净化组合技术对中水池水质深度净化,使中水池末端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湖库IV类水质标准。三是加强海上污染防治。配备海上清洁队及保洁船,持续不断做好海漂垃圾整治工作;依法严查船舶向滩涂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

一是全面落实环保网格化监管。全区划分为11个环保网格,配备11名专职网格员,55名兼职巡逻巡查员,实现环保问题“第一时间收集、第一时间交办、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今年截至目前共收集环保案件162件,分别为沙滩垃圾、沟渠污水、水体垃圾废渣等问题。二是全面落实海洋生态监管。将湄洲岛周边海域列为海砂禁采区,常态化开展周边海域巡查,管住“人、船、砂”三个要素,取缔全岛非法堆砂点,基本消除湄洲岛海域非法采砂乱象。三是深入开展群众信访投诉处理。深入开展群众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就地处理群众环保信访问题,今年共接到12345环保投诉11件,均在规定时间办结;四是深化机构改革。结合湄洲岛实际,优化调整和提升管委会对行政事务的管理体制机制,调整成立湄洲岛生态资源局,对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五是聚焦系统治理。通过“镇聘村用”模式,建设一支沙滩保洁队,常态化开展海滩清洁工作,确保沙滩干净、整洁,推进沙滩保护。六是加快推行“零排放”智慧出行。自2019年7月起全面禁止新购燃油车入岛,持续投放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汽车、微笑单车,启用充电桩,实现新能源汽车3公里范围设有充电桩,200米范围能找到微笑共享单车,开通岛内旅游专线1条,通过多种交通工具组合,有效提升出行体验。七是推进工作落实。对接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保护好湄洲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保护好湄洲岛任务实施方案》,全力落实保护好湄洲岛工作任务。

(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全力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

一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完善湄洲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运行管理制度并上墙,健全污水厂值班制度并做好运行管理台账,强化厂区运行管理,市水务集团从水质净化公司派驻人员驻厂协助运维;强化污水厂建章立制,制定了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等,并完善运行记录表等台账,保证厂内工作开展正常有序;强化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尾水达到一级A标准排放,同时完成进水在线设备验收与联网,实现进水水质指标在线监测。

二是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并颁布实施。完成禁养区养殖清退工作,合计清退5家55亩;规划内养殖面积共613.27公顷,已全部办理养殖证;不符合养殖规划的,养殖户已自行清理到位。

三是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实施源头管控,持续严禁湄洲岛居民新购燃油车入岛;开展柴油货车常态化路检路查,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二、通报2019年生态环保存在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根据《莆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的通报》(莆环保委〔2020〕2号)文件通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通报了我区2019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存在“农村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偏低,日常管理运行不到位,超标排放问题时有发生”问题。为落实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问题整改,我区制定《湄洲岛2019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存在问题整改方案》(湄工委〔2020〕11号),针对上述问题明确区牵头部门、责任部门、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

截至目前,该问题已完成整改。我区已全面完成农村污水治理任务,全岛累计铺设污水收集主、次干管约160公里,实现11个行政村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农村每家每户三格化粪池应接尽接,累计纳管9427户,纳管率达100%,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岛1个污水处理厂、1个小型污水处理站、2个污水提升泵站、6座一体化污水提升泵井全天候不间断运转,实现污水“全处理”;湄洲岛污水厂尾水排放符合城镇一级A标准,实现尾水排放“全达标”;建成有效容积约6300m3污水处理厂尾水蓄水池塘,实现水资源合理“全利用”。各项具体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如下:

一是完成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处级领导及区直部门实行挂村督导,每周至少一次现场调研,实地解决问题;依托“湄洲镇污水管网建设指挥部”工作群,最后两个月部门、镇、村坚持“一日一汇总”,每天统计现场施工人数、管网建设、三格化粪池纳管进度及存在的困难建议,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第一时间予以点评、督促及协调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落实;项目业主旅建集团倒排工期,不断加快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按目标完成全岛剩余最后12公里农村污水收集次干管建设。

二是完成农村三格化粪池改造及纳管。镇村主导三格化粪池新建改造及纳管建设,由湄洲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湄洲岛农村三格化粪池接入管实施方案》,将三格化粪池改造任务分解下达各村,明确责任人及完成时限,确保三格化粪池应建尽建,污水管网应接尽接;配合全岛农村剩余污水次干管建设,同步实施拟建管网覆盖区域三格化粪池改造及接入建设,并落实三格化粪池改造每户予以补助3000元、新建三格化粪池每户予以补助600元、排污管接入市政管网每户补助800元补助政策,今年累计完成三格化粪池纳管接入1830户。

三是推进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浓度。组织区、镇、村挂钩人员,对各村管网、三格化粪池建设、接入管纳管情况进行逐户走访排查,做到应查尽查,查清排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及雨污错接混接点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对存在问题即查即改,截至目前累计完成雨污混流整改138处;邀请南昌市政所所长带领技术团队来岛开展污水治理指导工作,分别对环岛西路、崇福街、塞下村周边、环岛东路、湄洲大道等地方进行排查,并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污水管道混接、错接以及管道错缝、坍塌等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同时举一反三,组织对全岛污水管网开展排查整改。

四是加强湄洲岛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维护。完善湄洲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运行管理制度并上墙,健全污水厂值班制度并做好运行管理台账。强化厂区运行管理,市水务集团从水质净化公司派驻人员驻厂协助运维;强化污水厂建章立制,制定了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等,并完善运行记录表等台账,保证厂内工作开展正常有序;强化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尾水达到一级A标准排放,同时完成进水在线设备验收与联网,实现进水水质指标在线监测。

五是强化污水厂长效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污水厂常态化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委托第三方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质各项指标进行不定时抽测,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

中共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工委

海洋垃圾治理措施第8篇

海洋运输承担了90%的国际贸易量,由海洋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主要是船舶污染。为此,国际海事组织先后制定了《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相关各类补充文件。《1973年国际船舶污染预防公约》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是旨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国际公约,也是人类保护海洋环境的主要国际公约。它包括6个技术性附则: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基本涵盖了主要类型的船舶污染,包括油污、有毒液体、有害包装物、污水和垃圾等。后来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主要是对1973年公约的《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进行实质性修政和补充,其他几个附则没有多大变化。该公约以其详细和全面的船舶污染防治规范,成为各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典范。

法案出台背景

澳大利亚是一个四面环海的大陆,其海岸线长达37521公里,其对外贸易运输主要依靠海运,海洋就是澳大利亚的生命线,因此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海洋环境保护。澳大利亚制定了大量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并不断修改完善,仅仅自2010年以来,澳大利亚就在联邦和州的层次上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多次。

2010年11月9日,澳大利亚联邦通过了《2010海洋保护法修正案》,该法修正了《2008海洋保护(船用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和《1983海洋保护(船舶污染预防)法》,给2008海洋保护法增加了一节新的内容---响应者免责,以保护那些在燃油溢出事故中给污染受害者提供了合理帮助,并因此而拥有良好信誉的人员。而对1983海洋保护法则修订了一些条款,如对含硫燃油的使用要比本文由收集整理指定限值更高;要求澳大利亚海事部门同意安排一个在船上以外的地方,专门放置船上燃油供应簿。还要制定相关条款,要求保存关于损害臭氧层物质的记录,并在记录本中规定虚假或误导性条目的惩罚。此外,维多利亚州也在2010年9月28日通过了《2010海洋安全法》,该法修订了1988年的《海洋法》,目的是以一种更现代的安全管制方式改善海洋安全状况,其中包括防治海洋污染造成的安全问题。

同时,这也是新南威尔士州(以下简称新州)加强环境保护,严格防治环境污染的一个大趋势所致。2011年11月,新南威尔士州通过了《2011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该法案针对那些有引发污染事件风险的组织应该准备遵守法案所带来的变化,包括增加报告义务,应对增大的处罚,要求制定污染事件应急反应计划和公开环境监测数据等等。

法案主要内容

2012年3月7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议会通过了新的《2011海洋污染法》,这部法律借鉴了《1973年国际船舶污染预防公约》、澳大利亚联邦2010年刚刚修订的《2010海洋保护法修正案》和新州刚刚修订的《2011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法案的主要修订内容是禁止向国家水域排放有害包装物,排放污水和垃圾,如果有这些违法行为,则公司可能面临最高数百万美元的罚款。这部新法律也引入了一种更为全面的紧急计划和海洋污染报告制度,使得海洋污染事故反应和岸上污染事故的反应机制更为一致。

思考和借鉴

对由于海洋运输船舶引起的海洋环境污染,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加入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8防污公约”,73/78marpol)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

目前我国最新的海洋船舶污染防治法是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中国政府履行《73/78防污公约》,确保公约的各项要求得以严格执行,使现行规定与公约最新要求相一致,与公约全面接轨的具体实施,对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船舶污染预防制度体系,包括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和违法的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海事机构管理职能和船舶有关作业活动范围。明确了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要求。明确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管理要求。明确了船舶拆解、打捞、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尽管该法在2010年颁布并在2011年得以实施,但我国的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仍然非常严重,考量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颁布的最新海洋污染法,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和借鉴:

1、程序和实体并重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立法中同样重要

我国船舶污染海洋立法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轻程序,重实体。《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均设定了防治船舶污染的相关制度,但没有明确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必须的操作性规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弥补了这些不足,制定和完善了操作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多为实体性规定,对程序性规制明显不足。如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该规定只明确“船舶应当将不符合规定排放要求以及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但审视该条规定,对船舶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之间的污染物交接程序并未规制,从而可能导致交接上的混乱,以致污染物遗漏。而澳大利亚新州《海洋污染法》要求船舶针对造成的石油和有毒液体紧急污染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随船携带。该应急计划的必备条款中就包含报告紧急事件必须遵循的程序、和主管机构合作应对的程序,特别是和船上负责通讯的人。在法定的垃圾处理计划中,也包括收集、储存、处理和处置垃圾的程序,包括使用船上设备来执行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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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污染船舶负责报告,全程信息公开

在澳大利亚新州的海洋污染法针对船舶污染的防治规定中,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开的法律规范非常多,特别是关于污染紧急事件应急反应中的信息公开。如对船舶污染海洋事故的报告义务:不仅要求污染船舶报告涉及石油污染和有毒液体污染事故,还要求船舶必须报告涉及丢弃废弃包装物,或者大船舶污水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失灵,导致未经处理或者未充分处理的污水排放。污染船舶报告的时间要求从“一旦有条件就报告”转变为“无条件的立即报告”;而且必须把污染事件从始至终的最新信息告知最高可达6个相关的主管当局;同时,设定政府的通告义务。如该法案授权部长发出一系列海洋环境保护通告,包括:海洋污染清除通告、海洋污染预防通告和海洋污染禁止通告。

我国虽然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任何船舶和民用航空器对海上排污或污染事件的报告义务,并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其后又专章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其中也专门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交通运输部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重复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船舶污染的报告义务,但这种表面上宽泛的报告主体范围,实际上导致报告主体的不明确,同时由于没有明确报告的污染物种类,也造成善良的可能报告人无法确定是否属于该报告的污染。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是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的,尤其是在污染的处理阶段,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应该成为主要的信息公开来源,这也是我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中,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立法缺位。

3、法律实施:对污染船舶的处罚力度和对政府的监督

船舶污染海洋防治法的有效实施,主要依靠命令-控制手段,即一方面依靠政府严格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依靠强有力的处罚。然而,政府是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人”组成,政府官员也可能权力寻租,或为机构俘获,因此,对监管者必须设立有效的制约,同时要有力震慑潜在的违法者,处罚必须充分引起被处罚者的充分重视,这只能依靠加大处罚力度。澳大利亚新州海洋污染法为保证政府的监管效率,在立法中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如通知义务、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再如对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的监管内容公开,以接受公众监督,即环境保护机构必须在其公报上公布与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相关的数据内容:包括强制性的环境审计内容,污染研究和污染减轻方案,和/或发给环保许可证持有者的处罚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