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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赏析八篇

时间:2023-11-15 10:13:00

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

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第1篇

 

基于其广泛的分布性和强大的破坏力,政府从未停止对其展开积极防治与管理措施,以期研讨出适合我国发展国情与实际需求的新型海洋污染防控体系。本文主要介绍了当前海洋环境污染特征,藉此提出了此类污染防控的治理思路,希望通过与国外先进经验的结合实践能够有效改善我国海洋环境。

 

0引言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由来已久,多由人类活动给所带来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污染,其中污染危害主要侧重于对海洋内部环境自身产生的破坏,比如污染指标超出了海洋的自净能力而造成水质的下降,水域污染带来的海生物变异和死亡,沿岸固态污染导致的海岸线后退、海洋面积的锐减等现象,且这些污染现象都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持久性。由此,积极展开海洋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研究不仅具有极大现实意义,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求。

 

1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特征

 

(1)污染源种类多且数量大,治理措施复杂。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人类生活和工厂生产两个部分,仅这两个部分即已包含各式各样的各种污染源。其中来自生活污染源的数量与形式举不胜举,如生活垃圾的沿海堆积、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放、填海造陆带来的材料污染、人类沿海实验基地造成的核泄漏等。

 

国海洋污染则主要分布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其中造成工业污染的主要来源当属石油污染、重金属污染和海洋有机物污染,且这些污染源的数量极其巨大的,所以面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相当复杂,且难度极大。

 

(2)与人类生活相关度较大,根治难度极高。根据近年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统计数据和图表现实,以人类生活为切入点作分析,其生活污水排放和沿岸固态垃圾占据了污染源的相当大比例,然而这些污染的来源都与人的生活离不开。即使努力治理,像生活排污、农药使用、固态垃圾堆放等污染都是在所难免的,极尽所能也只是可以从一定角度进行限制,根本无法完全将其杜绝。

 

同理,正如前文所提及的石油和重金属污染也很难得到有效根治。因石油产业和重金属开采行业是我国重要经济产业来源,对其调整和治理需要更为尖端的科学技术辅助,稍有不慎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国家工业生产和人民正常生活造成损失或不便。因此,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一定要结合实情,准确把握方寸,慎重而为。

 

(3)污染物危害间接性较大,扩散相当迅猛。由于空气污染会直接促使人呼吸不畅,引发呼吸道疾病;光污染会通过折射和散射直接损坏人的视网膜,造成短暂性失明等严重后果;相对于这两类污染而言,海洋环境污染距离人们日常生活较远,其所产生的危害多为间接性质,故而短期内不会对人类造成直接危害,对工业生产也并无明显影响。

 

究其原因,是因为单凭海洋环境污染还不足以直接、快速地影响人类生活,其可怕之处是在于得不到有效治理而带来的附加隐患,如污染源的迅速扩散和二次污染的形成,石油原液、核物质、有机化合物等液态污染源一旦融入水中,就会借助风势以难以想象的速度扩散至无尽海域,轻则只是对海水质量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重则会导致海洋生物的种族灭绝甚至整个生态系统的紊乱。

 

不仅如此,二次污染相较于一次污染更具杀伤力,它在破坏环境的同时让人类在无形中麻痹,产生对环境污染置之不理等消极的情绪。

 

2有效控制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思路

 

(1)完善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少研究海洋环境的学者都存在这样一个疑惑:为何在海洋污染高清洁率的当下,仍有越来越多海域被污染?越来越多海洋生物濒临灭绝?经对比近年各地方官方出具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调查表与实地考察数据得知。

 

两者在环境污染恢复数据报告上存在较大偏差,可想而知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症结所在。由此,亟待相关部门端正并强化环保意识,秉持自我剖析、自我反省的精神,使之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大的内在推动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人民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2)提高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标准。许多公司尤其是一些海外石油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海域出现污染物泄漏等现象时通常会逃避责任、相互推诿,甚至一些国家也出面来维护本国货轮的利益。表面上看这些国家是将货轮的损失降到了最低,保住了本国的利益,但这种纵容海洋污染而不予以严惩的行为本质上是害人害己。

 

由此,必须建设并完善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在海洋污染事件发生后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参与污染的治理和海洋环境的修复。

 

(3)加强国际海洋环保交流合作。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环境法体系的建设从始至终就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不仅因其涉及到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更是由于海洋环境污染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国家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国际友好往来,树立共同的奋斗目标,积极筹办和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早日实现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海洋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

 

3国外海洋环境防污的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现代工业的起步和发展早于我国多年,因而也较早的进入了环境污染带来的困境之中。从宏观上讲,发达国家的环境治理体系与我国并无实质差异,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有长短之处。以美国为例,该国针对环境的保护与立法不仅历史悠久,经验丰富,且覆盖范围相当广泛,甚至可说不存在显而易见的法律漏洞。

 

因其在最初治理环境问题时,便将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及责任处罚等明确纳入法典,清晰划定了“何种行为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何种污染行为构成了违法”、“违法后如何承担责任”、“由哪些部门来负责追究责任”等问题,这一先见性和涵盖性相当值得借鉴,正所谓“预防永远胜于治疗”,由此,为弥补我国目前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显著问题,首要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制定严谨全面的法律,最大范围展开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4结语

 

综上所述,限于篇幅有限难尽述细末,笔者希望藉此引起社会正视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面临的严峻形势,对海洋环境污染投入更多关注,集合众力共同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第2篇

关键词:海域污染;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K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8-0076-01

一、我国海域污染现状

近岸海域是海陆相互作用相当剧烈的区域,自然环境本身就比较敏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岸海域作为沿海城市的重要依托,该区域自然就称为人们开发利用的“宝地”。近几年来,近岸海域产业聚集,人口密集,环境脆弱。2010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总体维持在较好水平,但江河污染物入海量增加,溢油等突发事故灾害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严重。近岸局部海域富营养化、海洋环境灾害频发和海岸带生境破坏是影响我国海洋环境状况的突出问题。

二、我国海域污染来源

海洋污染的来源一是陆域排污,二是海上开发。陆源污染的排放是我国海域污染最主要原因。首先,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口的聚集,生活污水排放量成为近岸海域污染的重要来源。其次,治污设施不够先进,大量生活废水排入海域,工业污染物质成为我国近岸海域的最大污染源。另外,近岸海域均为我国的集约农业发达地区,在农业耕作时施用的化肥、农药产生的污染物,相当部分随地表径流进入海域。

海上开发也加剧了海域污染。盲目的大规模养殖使得本来就已经富营养化的养殖海域营养过剩,养殖生物病害频繁发生。随着我国能源需求的不断扩大,陆上石油的供给紧缺,造成海上石油开发迅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溢油等事故发生的次数,石油类海洋污染物总量日益增加。其他一些海上开发活动也会造成海域环境的污染。

三、对我国海域污染治理的建议

1.做好海域环境管理机制研究

建立新的污染治理机制、探索生态补偿机制。“以奖促治”是国家根据对地方环境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和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比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将中央投资的污染治理资金奖励给当地政府,并由其主导继续用于污染治理,是一种经济奖励的新机制。

2.建立入海污染总量控制体系

发达国家实践经验表明,环境质量的改善只有在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的共同管理下才能实现,总量控制方法能够解决污染源排放总量和环境目标之间的定量关系问题。通过对污染海域主要污染物总量的分析和研究,找出海域可以承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建立总量排放制度提供理论基础;提高源头污染控制技术,从污染物的源头入手,才能有效控制污染总量;通过完善企业生产设施、改善治污设备,提供治污资金等鼓励大家积极控制污水排放。

3.建立海洋开发及经济规划体系

我们要按照相关国家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区域性规划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如渔业资源规划、海洋油气资源规划等。同时,海洋开发经济规划也很重要。通过对我国海洋经济合理正确地引导,防止为了海洋经济的急速发展而盲目地开发海洋资源。

4.加强科技攻关,创新海域污染治理新技术

注重技术创新研究,开展了污水处理设备成套化技术研究,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加大污水回收技术的投入,既让之污染又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完善海域环境监测体系,随时掌控海域环境状况;建立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以防重大污染事故。

5.完善海洋环境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

虽然与海洋环境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有数十部,但由于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对违反有关排放污染物等规定行为的处以罚款,但是没有根据违反的程度作出规定,导致海监部门只能根据这条规定对那些对海域污染特别严重的行为处以罚款。

6.提高群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和提供群众保护环境机会

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第3篇

关键词: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现状;保护;修复

海洋渔业水域环境是海洋渔业资源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鱼类的生长和繁殖提供了必要的生存空间和适宜的生态条件,其状况和变化更是对渔业生产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保护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不仅是海洋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

当前中国海洋渔业水域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退,严重制约了海洋渔业的健康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必须加强对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的保护,建立并完善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维护海洋渔业水域的生态平衡,防止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的污染,改善海洋渔业生物资源的养护载体,实现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1]。为此,本文以中国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的研究现状为中心,从面临的问题、破坏的原因及保护、修复研究等方面就目前中国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的研究及存在的不足加以综合评述,以期对以后的研究工作有所启示。

1中国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现状

由图1可知,2001~2008年,中国未达到清洁水质标准的海域总面积在上下波动中呈现出一定的下降趋势。但是在未达到清洁水质标准的海域总面积下降的表象下,伴随着的却是较清洁海域面积的大幅下降。

污染海域面积特别是中度及严重污染海域面积的比重持续较高。如: 2008年,中国未达到清洁水质标准的海域总面积约为7·2万km2,比2007年减少约2·2万km2,但中度及严重污染海域面积的比重达到31%,与2007年基本持平。可见,中国海洋环境的质量并未出现明显的好转。

图1 2001 ~ 2008年中国不同污染程度海域面积的变化趋势Fig 1 The trend of sea areawith different levelsofpollution during 2001-2008 in China据《2008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2]显示, 2008年,中国污染海域面积减少,较清洁海域面积增加,但总体污染程度依然较高。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面积约13·7万km2,比2007年减少约0·8万km2。较清洁海域、轻度污染海域、中度污染海域和严重污染海域面积分别约为6·5、2·9、1·7和2·5万km2。

严重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

另外,据《2008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3]显示,中国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状况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渔业水域污染仍比较严重,主要污染物为氮、磷、石油类和铜。中国海洋天然重要渔业水域主要受到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的污染。无机氮污染以东海区、黄渤海区部分渔业水域和珠江口相对较重;活性磷酸盐污染以东海区、渤海及南海近岸部分渔业水域相对较重;石油类污染以渤海部分渔业水域相对较重。

海水重点养殖区主要受到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的污染。无机氮污染以东海区和南海区部分养殖水域相对较重;活性磷酸盐污染以东海区部分养殖水域相对较重;石油类污染以南海区和渤海部分养殖水域相对较重。海洋渔业水域沉积物中,主要受到镉、砷、铜和铅的污染。镉、铜污染以东海区和南海区及渤海部分渔业水域相对较重;砷污染以南海区和渤海部分渔业水域相对较重;铅污染以南海区部分渔业水域相对较重。

以上表明,中国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状况总体上保持良好,但局部渔业水域的污染较为严重,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严重受损,海洋渔业经济面临的生态环境十分恶劣(表1)。

2中国海洋渔业水域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2.1中国海洋渔业水域面临的主要问题2. 1. 1渔业水域富营养化,赤潮频发环境污染引起的富营养化使得近年来中国沿海赤潮发生次数增多,发生时间提前或者延长,主要赤潮生物种类增多,总次数和累计影响面积逐年大幅度增加。2008年,中国海域共发生赤潮68次,累计发生面积达到约1·4万km2,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0·02亿元[4]。赤潮的多发海域北移,已逐渐影响到黄海和渤海海域,且持续的时间呈上升趋势。如:2008年2月,在辽宁省大连湾附近海域就发生了面积达到108 km2的赤潮[4]。赤潮的频繁发生对海洋渔业水域的生态平衡,海洋渔业资源以及人类健康起着巨大的破坏作用。

2.1.2 水产品质量下降,经济损失严重由于海洋渔业水域环境受到污染,一些水产品受到汞、镉、病原体等污染;此外,养殖水体环境恶化,导致病害频繁发生,水产品中的残留污染物出现了致癌物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物质。由渔业水域环境引发的水产品质量问题,已经开始导致中国水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丧失了部分市场的准入资格,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1.3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频繁,渔业损失巨大污染事故主要有溢油污染、化学危险品污染、液化气船重大事故污染等[5]。污染事故对渔业水域环境造成的危害特别大。由此还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影响渔区的社会稳定。2008年,全国共发生海洋渔业水域污染事故88次,污染面积约1814hm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680万元。其中,影响最大的海洋渔业污染事故为: 2008年9月24日,在广东江门川岛以东飞沙州海域,韩国籍货轮“ZEUS”因遭遇台风“黑格比”袭击发生断裂翻沉溢油,造成该海域42家养殖户约4000 m2网箱养殖鱼类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主要养殖品种芝麻斑、青斑、红鱼、红鱿等大量死亡,经济损失达800万元[4]。

2.1.4 渔业水域生态功能退化,渔业资源衰退海洋渔业资源栖息环境的破坏导致了生物组成结构的变化,生物种群结构趋向单一,生物多样性在不同程度上遭到破坏。监测资料表明: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指数明显降低,生物物种减少;底栖生物生物量下降;传统主要经济鱼类资源先后衰退;水生野生物种、国家保护的水生生物急剧减少和消失[6]。如曾是渤海最重要渔业种类的对虾、小黄鱼、带鱼资源已经严重衰退,而小型中上层鱼类成为渤海的优势种,渤海生物资源结构发生了变化[7]。又如东海传统的渔获物小型化、低龄化和性成熟提早的现象日趋严重,其中小黄鱼和带鱼年渔获量中均以补充群体和幼鱼为主[8]。种类交替、数量下降、渔获个体小型和低质化,严重制约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中国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破坏原因2.2.1 陆源污染陆源污染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的对海洋渔业的生长、增殖、索饵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威胁的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农业废水等点源污染和非点源污染[9]。海洋污染物总量的85%以上来自于陆源污染物[5]。工业废水是渔业水域最严重的污染源,其含有大量的悬浮物、有机物和还原性物质,以及多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导致的渔业污染事故占总发案率的70%[9]。生活废水来源于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混合性污水,其中含无机盐类、有机物及多种致病性微生物,是造成渔业水质有机污染、生物污染和产生富营养化作用的主要来源。

农业废水是指通过大气降水、地表径流的冲刷进入渔业水域的含有大量农药、化肥的废水,其加速水体富营养化进程,该非点源污染对近岸海域的氮、磷污染较大。

2.2.2 养殖业自身污染一方面,海水养殖的生产过程和发展需要清洁、未污染的水质;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养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养殖方式由半集约化向高度集约化发展,养殖自身污染问题显露且日渐突出。

养殖区残存的饵料、排泄的废物、施用的化肥等直接影响水体富营养化产生过程,成为诱发局部海域赤潮的原因之一;其次,在养殖的过程中,为预防养殖疾病、清除敌害生物、消毒和抑制有毒有害生物而大量使用化学药品,这些含有不同程度毒物的治疗药物、消毒剂和防腐剂已成为直接影响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的重要因子。

2.2.3 海上事故及不合理的海洋开发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船舶触礁、碰撞、搁浅、爆炸等事故,使有害物质进入海洋,对局部海域造成重大污染,这类事故对海洋渔业水域环境造成的危害特别巨大[3]。此外,由于缺乏严格的法规规范和宏观调控,各行业和各类工程建设对海洋水域环境的影响日益加重,尤其是不合理的围涂造地、河口造田、炸岛采石、海底挖砂、海洋倾废排污及违法捕捞,改变了海域的自然地形地貌、底质分布和潮(水)流条件,导致亿万年来自然形成的优越的水产动物产卵场、育肥场和越冬场等逐渐消失,近岸海域生物种类不断减少,海洋和渔业资源日趋衰退,海洋渔业水域环境遭到了不可逆转的损害[9]。例如:中国曾在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分别掀起了围海造田和发展养虾业两次大规模围海建设热潮,使沿海自然滩涂湿地总面积缩减了约一半。滩涂湿地的自然景观遭到了严重破坏,重要经济鱼、虾、蟹、贝类生息繁衍场所消失,而且大大降低了滩涂湿地调节气候、储水分洪、抵御风暴潮及护岸保田等能力。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沿海地区累计已丧失滨海滩涂湿地面积约119万hm2,另因城乡工矿占用湿地约100万hm2,两项之和相当于沿海湿地总面积的50%。对沿海滩涂的破坏面积仍呈逐年上升趋势[5]。

3 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的研究

3.1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研究为维护海洋渔业资源的生态平衡,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和渔业经济的健康、快速增长,必须加强对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的保护措施。中国在水域环境污染控制和保护治理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从目前保护措施的研究成果来看,概况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3.1.1 加强宣传力度,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是关系到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事,要开展持续的、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全社会的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形成全民的懂水、爱水、护水、富水意识,争取社会各界对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为海洋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理解、关心和支持水域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3.1.2 完善保护法规,加强污染源的控制渔业水域环境是一个有机统一体,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不应仅限于单项的管理控制,而要考虑引起污染的每一方面。中国现有涉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法规多为单项法规。因此要加快环境保护综合性法规的制订,以法规的形式规定管理机关的责任与权力,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约束机制,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实现对污染事故的事后治理向事前防范的转变。

3.1.3 加强修复技术的研究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的恶化已成为制约中国海洋渔业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实施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修复工程,恢复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的正常功能将是中国海洋渔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非常关键的问题之一。环境修复技术是近年来伴随着环境污染和环境大规模治理的实施而发展起来的。中国的环境修复技术还刚刚起步,但在许多方面已取得了相当的成绩。

3.2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修复的研究环境修复技术有物理修复、化学修复及生物修复。

其中,生物修复方法是利用微生物、植物及其他生物,将环境中的危险性污染物降解为二氧化碳和水或转化为其他无害物质的工程技术系统。相对于物理和化学修复技术来说,具有费用低廉,处理操作简单以及安全性较高等优点,是一项发展潜力较大、环境友好的处理技术,已成为当前环境修复研究的热点及趋势[10]。根据生物修复的生物类群,目前的生物修复可分为:微生物修复、植物修复、动物修复等其他修复技术。

3.2.1 微生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就是利用水中的异养微生物分解有机物质。有机物质在微生物特别是细菌产生的各种酶的作用下,经过好氧或厌氧过程,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被逐步降解,最后转化成无机元素(矿化)而被植物吸收利用的技术。Pritchard等[11]利用微生物进行阿拉斯加石油泄漏后的环境修复,取得很好的效果。有学者在筛选环境微生物的基础上寻找功能基因,对构建超级工程菌进行大尺度生态修复进行研究[12-13]。中国也在该基础上启动了渤海典型海岸带生物环境修复技术。在菌类筛选方面,Chakrabarty[14]使用具有四种降解质粒的“多质粒超级菌”,使海上浮油在几个小时内即可降解。李秋芬等[15]从虾池底泥中筛选到10株有机降解菌, 72h内化学耗氧量(COD)去除率分别达到60%和70%以上。

于明等[16]使用光合细菌在富营养化水体治理中也显示出良好的效果。

微生物修复技术在受污染水域的净化和水生生态系统的恢复中具有巨大的功效和独特的优势,优点明显。不过,微生物修复对磷的处理效果有限,而且微生物处理相对于物理化学方法来说处理速度较慢,受处理环境变化的影响较大[17]。目前,微生物修复技术正逐渐从应用机理和基础研究转向实际应用方面,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仍未真正大规模、大范围地应用到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修复工程中。

3.2.2 植物修复技术植物修复就是利用植物根系(或茎叶)吸收、富集、降解或固定受污染土壤、水体、空气中的污染物,以实现消除或降低污染环境的污染强度,达到修复环境的目的[18]。在该研究过程中,一些大型海藻因特殊的生理功能而受到关注。与浮游植物和其他清洁生物相比,大型藻类体内的营养贮存机制使其更适合在营养盐波动的水体环境中生长,其不仅能够净化水质,还能与赤潮微藻进行营养竞争,向环境中分泌相生相克类的化合物,抑制赤潮微藻的生长,起到防止赤潮生物爆发性繁殖与增长的作用。Nakai等[19]发现大型海藻海膜(Halymenia floresia)能够持续分泌一种不稳定的、对蓝藻生长具有抑制作用的化合物。Jin等[20]发现石莼(Ulva lactuca)分泌一些化合物,抑制共培养体系中赤潮异湾藻(Heterosigma akashiwo)和塔玛亚历山大藻(Alexandrium tamarense)的生长。Hogetsu等[21]研究发现,大藻(Pistia stratiotes)分泌的相生相克类化合物能够抑制其它藻类的生长,并首次提出利用大藻的克生作用作为微藻生长的控制手段。

植物修复相对于其他修复技术方式有着自身的优点,其适用于大面积、低浓度的污染,成本低,适用范围广,可处理多种污染物和多种环境;是一个自然过程,安全性较高;收获相对容易,而且有相当多的种类可获得额外的经济效益。植物修复的优点让植物修复技术的研究得到不断的加强。但是植物修复过程较慢,营养物质集中在植物体内并没有真正去除,植物的收获需要增加额外的费用,环境因子对植物的生长和去除效率影响较大[17]。

3.2.3 其他生物修复技术除了微生物修复以及植物修复以外,还有动物修复以及一些特殊的生物应用到水域环境中的修复方式,这一类的修复技术主要是通过一些底栖生物或者滤食性生物的摄食习性对水域环境中的有机物利用。已有报道指出[22],滤食性贝类、某些棘皮动物等可以去除富营养化水中的营养物质,进而净化水环境。沈新强等[23]通过投放以巨牡蛎(Crassostrea sp·)为主的底栖动物在长江口水域开展底栖生物修复试验的效果明显。此外,多毛类(Poly-chaetes)在海洋生态系统食物链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中处于关键环节,可很好地利用底质中的有机污染物和一些重金属转化为自身的生产力,其作为海洋食物链中的一个分室且生产单元,能够净化底质,使系统内部的废弃物再利用和循环,增加环境生态效益,是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中原位生物修复的重要生物种类[24]。

相对于微生物和植物修复技术来说,目前此类生物修复技术的研究报道较少,多集中在养殖区水域环境,且使用要求较高,单独使用难度较大。

4 展望

良好的海洋渔业水域环境是中国渔业稳定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事实表明,渔业水域环境恶化已经成为新时期中国海洋渔业发展的最主要、最突出的制约因素;是中国海洋渔业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最大障碍;是中国海洋渔业发展战略调整中最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正确认识中国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现状,加强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的保护、修复及相关领域的研究,是中国渔业发展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重大关键问题。

4.1 保护措施的研究

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为渔政机构对渔业环境的管理提供科学的数据与评价资料,为执法提供可靠的依据,对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网络还有待健全,集中的海洋环境监测管理机构也有待建立。今后的研究工作应主要围绕渔业环境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有效监测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各类环境样品中痕量污染物质快速分析方法的开发,生态环境影响综合评价方法等。

从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出发,重点对需优先控制的污染物(有机氯化合物和其它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石油烃、天然毒素、人工药物、病原菌等)开展研究,掌握其在自然水域中对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结构和功能的不利影响。此外,渔业水域环境质量管理是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今后可通过对渔业环境质量管理技术和措施两方面的研究,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渔业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

4.2修复技术的研究

在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修复技术的具体使用上,由于各种修复技术都有一定的缺点,一定要合理选取最适合的应用方法。鉴于生物修复的巨大优势,应着重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如可以把现代生物技术应用到修复生物的改良中,加快生物修复技术规模化、工程化培育等应用技术以及相关领域的研究。

从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修复出发,今后应重点加强修复作用菌的研究,筛选出高效作用菌或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构建高效基因工程菌;加强环境因子对修复菌的修复能力影响的研究,提高微生物修复在实际应用中的效率;加强微生物修复技术的应用性和大范围推广的研究以及微生物技术在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修复的应用;选择高效、高适应性植物修复品种或通过现代生物技术研究筛选新型修复植物;加强经济修复植物的研究,降低处理成本;加强修复植物的大规模生产培育技术以及实际应用过程中的工程管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结合各种生物修复技术的优缺点,加强对新的生物修复技术及高效综合生物修复技术的研究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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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海洋局. 2008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R].北京:国家海洋局,2009.

[3]环境保护部. 2008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R].北京:环境保护部,2009.

[4]国家海洋局. 2008年中国海洋灾害公报[R].北京:国家海洋局,2009.

[5]王淼,胡本强,辛万光,等.中国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成因与治理[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6,5,1-6.

[6]唐启升.中国专属经济区海洋生物资源与栖息环境[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第4篇

随着地球人口数量爆炸式增长,有限的陆地资源已无法满足急剧攀升的人类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发展也为人类探索、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客观技术条件。因此,近年来,地球迎来了新一波的海洋开发热潮。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次接一次,越来越严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号油轮在英国附近海域因触礁搁浅而发生严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对当地生态造成严重影响。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所属一个外海钻井平台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事故发生后,漏油点附近大范围的水质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鸟类都受到严重影响,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马州渔业更是陷入灾难状态。在中国,据国土资源部不完全统计显示,仅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就发生海洋石油气勘探开发污染事故41起。而刚刚进入“十二五”时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国康菲公司所属蓬莱19-3油田出现严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类”海水面积超过840平方公里,对渤海海洋环境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污染。除去对海洋水质的破坏以外,漏油事件本身还会对周边物种生态、渔业水产养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构成持续性的影响。尽管我国早在2000年就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当时海洋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多处于试验阶段,对未来面临的困难准备不足,一些方面规定的不够全面、精确。特别是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只在第九十条做了原则性规定,根本无法应对现在日益频发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发生后,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受损渔民求偿过程中面临取证,定损,费用等方面的困难。此外,信息披露的滞后与缺失不仅造成部分渔民的二次受损还使国家海洋局面临着行政诉讼。甚至随后由国家海洋局代为发起公益诉讼都面临很大的法律障碍,凸显出我现行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义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气开发对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厂对海洋的污染。

2关于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立法现状

最早规范海洋原油运输的法规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的领导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公约》(简称《伦敦油污公约》)。公约规定禁止15总吨以上的油轮和500总吨以上的其它船舶在离岸50海里以内排放油类或油类混合物。这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公约。1969年,托利•勘庸号油轮露油事故发生后,举世震惊。国际社会开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发生损害后如何赔偿的必要性。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号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通过《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解决了当时面临的最棘手的法律问题,即在公海发生油类污染事故时,沿岸国政府有无权利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对其沿岸海域或有关利益方产生的油污危险或威胁以及它们的后果。同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实行严格责任,并将赔偿限额相比于1957年的规定提高一倍。随后《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简称《基金公约》)设立了一只国际基金以减轻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类污染赔偿所应承担的责任和额外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后续的《1972年联合国环境大会宣言》要求停止倾倒有毒物质和环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质,国家尤其应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对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规定。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各国规定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并进一步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并根据不同的污染来源作了不同的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通过了《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简称《油污防备公约》),随后又通过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简称《CLC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也对防治海洋油气污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我国现行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立法

3.1国内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在第九十条又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民法通则》第一一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上述法律仅对海洋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3.2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行政法规

国务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做出了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因海洋工程建设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该条列第五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缴纳排污费。”

3.3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地方性法规

随着全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部分沿海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来规定海洋污染赔偿的相关事宜。2004年通过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同年,《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通过的《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

为了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我国先后加入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但是,这两个公约只适用于“污染损害系指油类从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对海洋油气开发工程项目造成的的海洋环境污染并不适用。

4现行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的缺陷

4.1相关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相应实施细则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发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应当受到哪些惩罚,不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响的人所关心的问题,更是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国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其作出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决定。中国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或许现在可以适用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少数法律。反观美国,墨西哥湾露油事件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不仅花费巨资进行油污清理,还设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保证任何可能受到的损失都在发生后得到合理赔偿。康菲事件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态索赔。然而,国家海洋局的求偿主体资格和程序正当性却招到质疑。一方面,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是“有关单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海洋污染赔偿的求偿主体,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机构;另一方面,按照中国海洋管理范围划分,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水生态环境污染,海事部门负责商船、港口水域,农业部负责渔船、渔业污染,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岸边水域,近岸地区则由地方政府出面,这样一来,国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关方进行生态索赔令人心存怀疑。

4.2赔偿标准缺位

如何确定海洋污染赔偿及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赔偿制度面临的法律难题。因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净化功能,部分污染物会随着海洋生态系统循环而自动消除,这部分是否应该赔偿,怎么赔偿是个问题;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并由此带来对海洋生态系统长期而潜在的影响,这种影响如何评估,如何补偿?对此,我国也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标准,给海洋污染赔偿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碍。2002年“塔斯曼海号”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开庭审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员质问我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我方却给不出。因此,尽快制定海洋污染赔偿和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义务缺失

据媒体报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渔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质受到污染而引起养殖的鱼虾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隐瞒不报的时间段,又投入了新的鱼苗进而造成了渔民的二次损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发现露油的第一时间及早通报,很多沿岸渔民的损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国际公约已就此做了相关或类似的规定。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九八条规定:“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又如《油污防备公约》规定“缔约各方同意确保将船舶、近海装置、海港的油装卸设施发现的油污事故,报告给最近的沿海国或主管当局,并告诉可能有被污染危险的邻国和国际海事组织。”但遗憾的是,我国尚未对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明确法律规定。

4.4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对于世界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刑法中专门的海洋环境污染罪责,我国现行刑法对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仅在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情节严重的后果时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两条刑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给实际运用造成很大的困难,难以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第5篇

关键词:环渤海污染;“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污染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3-0159-03

2001年,面对海洋环境专家“渤海可能变成‘死海’”的警告,为了拯救渤海,国家四部局联合海军、环渤海四省市(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政府开出了斥资555多亿元、15年三个疗程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药方。计划在2005年“碧海计划”第一个“疗程”的结束之年,使渤海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让人们大失所望的是,根据《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与2003年相比,渤海海域严重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海域面积分别增加280平方公里、2 060平方公里、2 470平方公里。2006年上半年,渤海污染状况依然没有好转而且呈现整体恶化趋势。显然,“碧海”药方疗效甚微,渤海依然笼罩“死亡阴影”。那么,什么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计划实施后,为何污染反而加剧?渤海的污染治理如何能更见起色呢?

事实上,环渤海地区环境治理问题一直深受重视。1986年,环渤海地区建立了由天津、山东、河北、辽宁三省一市及其17个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成的环渤海环境保护协作组,编制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区域性的海洋环保协作组织。2001年,国务院又批准实施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被列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工作,成为“33211”工程。“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旨在促进渤海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近岸海域的环境保护要分阶段推进,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其日程表为2001―2005年,使海域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2006―2010年,海域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2011―2015年,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系统初步改善。

随着备受重视、设计完善、部署科学、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本应能还渤海波清浪白、鸟飞鱼跃、一片碧海的“鱼仓”和“海洋公园”的美誉。然而,三年多的实践告诉我们,渤海的污染反而加剧了。那么,原因何在呢?

第一,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自身水动力条件较差决定了它自净能力有限。渤海是全球11个典型的封闭海之一,水交换能力差,海水的自净能力有限,更新周期长达15年,几十年的污染积累很难在几年内消除。渤海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陆源污染,流域周边的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和农药及化肥污染是三大陆源污染源。此外,船舶石油产品跑冒滴漏、船舶生活污水、海上石油开采和海水养殖中的添加剂也会对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外,海岸曲折、水流交换不畅,也使得海水的温度、PH值、含盐量、透明度、生物种类和数量等性状发生改变,对海洋的生态平衡构成危害。从2005―2006年中,天津市海洋局对15个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的监测数据表明,天津市入海排污口总体环境质量状况污染严重,93:3%的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超标入海排放现象不仅发生在天津。《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辽宁、河北、山东超标的排污口数量分别为54个、31个和75个,分别占所监测排污口数量的65:1%、96:9%和96:2%。

第二,多头管理造成“群龙闹海”、“治而反污”的现状。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而在渤海污染治理上,惊动了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多部门,形成山东、天津、河北、辽宁多省、市齐抓共管的局面。然而,奇怪的是这么多部门齐抓共管,不但没有治好,反倒越治越污,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主要有两条:一是“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部门割据现象严重,无法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二是渤海致污源涉及多个省份,污染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容易相互推诿。各个省市往往各自为战、治理步调不一致也是造成渤海污染治理不见效的重要原因。

第三,“环渤海经济圈”经济快速增长使得本已脆弱的海洋环境不堪重负。环渤海经济圈,指以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京津冀为主的环渤海滨海经济带。环渤海地区是全国重要工业基地,由于环渤海地区充分发挥了在政治、经济、科技、人才、流通的突出优势,并且抓住了东北振兴、西部开发、北京奥运的历史机遇,近年来经济迅速腾飞。然而,随着环渤海地区经济快速增长、人口不断增加导致排污总量有所增加,环境更加脆弱。比如,环渤海地区多为传统资源依托型工业,如原盐、原油、“两碱”(纯碱和烧碱)、钢铁、玻璃等,它们的发展一方面受资源约束强,另一方面由于产品生产工艺落后,渤海遭到空前的污染,变成了“纳污池”和“垃圾场”。

第四,狂捕滥捞也是祸端。不可否认,狂捕滥捞也给渤海的水产资源以致命打击。由于捕捞强度的不断增大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渤海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物群落生产力下降,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山东省15万平方公里近海渔场除部分中上层鱼类外,大宗品种洄游鱼类基本形不成渔汛,局部海域呈“荒漠化”。曾经盛极一时的渤海中国对虾和小黄鱼产量分别由历史最高年份的4万吨和1:9万吨下降到目前的1 000吨和几十吨。当务之急是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要减少捕鱼船,帮助渔民转产,防止捕捞过度。同时,要坚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使资源能够再生和持续发展,严禁破坏海洋生物生存环境的项目上马。

第五,治污资金短缺是羁绊。据了解,由于资金匮乏、市场化运作机制未建立起来等原因,碧海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进展还不理想。有关资料显示,自2001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治理设施建设的进展和运行情况不容乐观。辽宁省政府最新的一份资料显示:“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尚有三分之一没有开工建设,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资金投入未得到相应的保障,中央没有补助,地方特别是县区经济困难,建设资金难以到位……”类似的观点,在环渤海区域的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第六,法律体系存在缺憾。《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滞后是影响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我国1982年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后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相关的配套法规并没有随之修订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可以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执行,目前还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外,沿海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海岸带环境管理等还存在着立法空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遏制海洋环境污染关键靠法制,只有把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保障海洋污染不再继续。

目前,环渤海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增长极,应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并重。要做好环渤海地区污染治理则是当务之急。究竟该如何突围污染、“拯救渤海”呢?

第一,坚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区域性河海污染统筹防治机制。环渤海四省市对保护海洋环境具有共同的责任,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区域性污染统筹防治机制。通过把渤海综合治理的权利和责任交给环渤海的地方省市政府,从而为渤海环境执法扫除“障碍”。首先,解决越治越污问题,关键要强化各省、市大区域的环保战略意识,要建立区域协调机制。相关省市应该把治理渤海污染、保护渤海的环境当成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应该有你我之分,各自为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通报6起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时,就曾指出:“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将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要消除“布局性的环境隐患”,要对抗“结构性的环境风险”,要在区域内进行环境、资源的整合,建议建设跨省市的联合污水处理厂,加强对入海口已有湿地的保护,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湿地生态工程建设,增强河口湿地的清污能力。其次,应该弱化部门利益、强化部门责任问题。绝不能因为多个部门齐抓共管越治越污,就放松了对部门的责任约束。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工作,尤其要认真解决“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问题,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方面要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严惩。

第二,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推动环渤海地区的产业整合,在加大对环渤海地区传统工业改造的同时,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大力调整现有不合理的产业布局,针对环境污染重的企业应加强管理力度。比如,为了彻底治理污染企业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天津市出台了十条严治污染企业的措施。这十条措施是:(1)对清理出的死灰复燃的小冶炼、小炼油等企业,一律取缔,采取拆除设备、断水断电的强制措施,对有工商执照的,要吊销执照,防止死灰复燃;(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的企业一律关门,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3)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必须立即停产,拆除生产设备,一律不得恢复生产;(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5)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有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6)目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一律不得开工生产;(7)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一律由区政府采取综合措施强制执行;(8)对治理达标无望的,一律关闭;(9)企业建设过程中需同时修建和完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解决污水排放出路问题;(10)对环保审批、验收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健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要采取严格的日常监管措施,确定稳定达标。环渤海经济圈不可缺少环保这个关键的内容,环渤海经济圈首先应该是环渤海环保经济圈。

第三,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由于渤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专家们认为,还应制定专门的《渤海法》,使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实现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在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组织下,建立环渤海各省市协调机制并成立专门的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相对淡化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四,预防海洋污染关键要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利用生物技术改进海洋生态环境。渤海治污的主要阻力源于向渤海排污的受污染流域污染源的种类多并过于复杂。治理渤海环境污染的重点是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海洋部门要根据渤海的海流、被污染情况及海域沿岸的工农业发展状况来确定渤海能够接纳的污染物限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污染物入海总量和达标排放双控制度,根据海域的污染物最大接纳量来分配各个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量。尤其是沿海省市流域应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海事、渔政、交通和海军要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及港口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同时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局已经联合下发通知并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可借鉴美国的生物技术进行污水处理,他们通过酶打开污染物质中更复杂的化学链,将其从高分子有机物降解为低分子有机物或二氧化碳、水等无机物。这种技术已被广泛用于工业废水、湖泊、河流、景观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中;也可利用不同生物的吸收、摄食、固定、分解等功能来达到生物净化的目的。借鉴此项技术,我国在渤海有机物聚集较多的内湾或浅海,有选择地养殖海带、裙带菜、羊栖菜、紫菜、江蓠等大型经济海藻,既净化水体,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五,树立科学发展观,排除渤海治污的内在阻力,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和高效使用。要搞好渤海环境污染的治理,首先应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但值得思考的是,在明知会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一些国有企业仍持续向渤海排污,除了法制观念淡薄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因为企业治污积极性不足。事实上,污染严重的企业往往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陈旧落后,无力从根本上解决环保矛盾。以辽宁省葫芦岛锌厂为例,随着国家调整对大型国有企业发展的支持战略,对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企业的经营负担加重。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有限的财力中尽量挤出资金,用于帮助企业提升环保能力,国家环保总局也几次特许其延期达标。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厂方都尽可能“省”几道工序,少投几种药剂。显然,在生存和健康面前,工人们选择的是生存;在稳定和环保面前,政府选择了稳定。另外,《中国经济周刊》调查还发现,严重污染的背后是“法不责众”的企业心态。显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观,是“污染容易治理难”的环保困境。为调动治污积极性,填补治污资金不足,可以考虑治污项目市场化的改革。环渤海省市就此做了有益的市场化尝试,如辽宁省近年来在筹措环保项目资金方面,采取了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拓宽外资渠道、积极推进治污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及运行管理市场化改革和按市场要求调整污水处理费等一系列措施。专家认为,治污项目如能赢利,将为其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同时可有效缓解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的情况,实现环保与资源永续利用的有机结合。市场化和政府公共经济行为的合力,希望往日碧波浩渺的渤海早日摆脱“海洋环境污染”这一多由人类自身行为制造的自然灾害,达到“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的人水相谐的感人境界。

参考资料:

[1] 渤海治污“越治越污”没治了吗?http://www:people:com:cn/

[2] 肖笃宁:地球科学系列――环渤海三角洲湿地的景观生态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2):

[3] 专家警告渤海污染继续恶化可能变成死海[N]:经济参考报,2006-06-29:

[4] 刘元旭,罗博:渤海治污缘何难见成效[N]:中国海洋报,2006-07-12:

The Reason and Counterplan of the Pollution around Bohai

LI Shu-wen

(Beijing Material Collge, Beijin 101149, China)

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第6篇

【关键词】海洋污染;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009-01

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开发海洋与利用海洋活动的增多,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国际间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也日益加强。自二十世纪中期国际社会开始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的制度至今,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己经基本形成。同时对我国海洋环境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促使我国加强海洋法制的完善,建立健全我国海洋法制保护系统。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历程

1967年3月18日,“托雷·坎永”号重大溢油事故的发生震撼了整个国际社会,从此国际社会才开始重视海洋污染。之后在1969年召开布鲁塞尔会议通过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遇有油污损害事故公海干预公约》调整的内容只针对油污污染源,管辖权坚持船旗国管辖。

1972年6月5日,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环保大会——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首次将坏境问题提上最高的国际政治议程。这次会议的主要成果在于达成了以下四项协议:一是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二是确定了扩大的国际行动计划;三是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设立常设的环境秘书处;四是设立一项1亿美元的环境基金,以满足会后5年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这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探讨当代环境问题,探讨保护全球环境战略的第一次国际会议。这次会议是人类环境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联合国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l世纪议程》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这一系列重要文件的通过标志着人类对海洋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二、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趋势

(一)保护海洋环境是世界各国的义务

在第三届海洋法会议上,各国确立了各国的海上权力,这也有效的促进了各国对海洋资源及其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会上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明示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各国应依据国际法制定国内法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是各国的责任与义务。

(二)从单方面针对船舶污染到各种污染源的全面控制

最早制定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针对船舶引起的海上油污染事故。1980年代以后,许多国际公约对所有可能造成国际海洋环境污染的污染源做了分类,对国际海洋环境实行全面保护。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从针对特定来源(船舶)之单一物质(油)污染往全面控制各类污染源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

(三)转变船舶污染管制方式

对船舶污染管制方式由单纯的船旗国管制转变为船旗国、港口国与沿海国共同管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肯定了传统的船旗国管制原则,另外也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沿海国或者港口国也有权管制外国船舶对海洋的污染行为。

(四)国际组织愈发重要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国际主管组织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上的重要地位。世界各国即应该积极参加此类国际组织;又有义务按照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制度完成其国内立法工作。

三、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影响

海洋环境保护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海洋保护十分重视。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船舶防污公约》、《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对中国的海洋环境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加强海洋环境立法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我国也制定了自己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92年里约热内卢会议之后,我国政府又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和《国家行动方案》,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海洋环境立法逐步缩小了与国际社会的差距。然而,与国际海洋环境立法的发展相比,我国仍有较大的差距,在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统一、完整性方面以及海洋环境的综合管理方面,都落后于国际社会。这也是我国海洋环境立法和管理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和严峻的挑战。

(二)切断海洋污染源

依据我国于1985年加入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即《伦敦公约》)的规定:增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的污染造成的损害,严格规范国内的单位和个人向海洋倾倒废物的行为。另外,依据我国1991年加入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即《巴塞尔公约》)的规定,禁止境外废弃物倾倒在我国的海域。

(三)制定海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我国为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条约》国际公约的义务,保护我国海洋环境,明确规定:国家根据防止海洋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家海事局制定的《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与修订法同时实施。根据该计划,我国建立健全海上溢油应急组织系统和反应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一旦发生船舶溢油事故,可迅速作出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溢油,把对海洋的污染减低到最小程度。

(四)完善海洋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近年来,严重的污染和人为破坏使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形势严峻,国际上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也增设了关于海洋生态保护的内容,明确规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修复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对已经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战略。

参考文献:

[1]宿涛.全面整合国际海洋环境立法的大趋[J].郑州人学学报,2002(3).

[2]金永明.论海洋资源开发法律制度[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6).

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第7篇

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由所属国独立管辖,超过国家管辖范围的区域则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流经不同国家的洋流也需要国家间的合作管理,同样,跨国污染也需要国家间合作以共同治理。

1海洋环境保护国际立法的历史演变

20世纪中期,围绕着领海以外海域海洋权益产生了许多国际争端,如远洋渔场权利的争夺、对大陆架和深海海床的碳氢化合物和矿藏的争夺、跨境海洋污染争端等。这些争端迫使国际社会寻求法律的最终解决方法,联合国接受这一重任,并让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国家利用海洋的原则和规则,也正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使海洋法不断得以发展完善,1958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海洋法大会,采纳了四个独立的海洋法公约,分别处理公海、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等问题。还通过了一个自愿的海洋争端解决议定书,此议定书具有强制性质。然而,这四个公约都没有就海洋污染问题做出细节性的规定。1960年召开的第二届国际海洋法大会无甚成果,1973年召开的第三届国际海洋法大会却成绩卓著,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建立了国际海洋秩序,共包括十七大部分320条,每一部分涉及海洋的一个方面的主题,有关海洋污染防治的问题主要被规定在公约的第十二部分。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洋环境保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二部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该部分包括海洋保护的一般规定,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技术援助,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执行和保障办法,责任等。主要的条款包括:192条,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193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194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195条,不将损害或危险或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近年来出现一些新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预防原则、生物多样性保护、整体的生态系统管理模式等。对于这些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涉及,但是某些条款仍然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如194条规定,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这一条和《斯德哥尔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的执行有关。

3海洋环境污染与国际法保护

3.1陆地来源的海洋污染

绝大部分的海洋污染来自于陆地,包括污水排放、工业倾倒、河流和空气的污染物及垃圾等。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一致同意促进海洋陆地来源的污染的防治,21世纪议程提出了各国应考虑的海洋污染防治问题,包括:消除有可能累积到危险水平的海洋环境中有机卤及其他化合物的排放;金融和技术资助发展中国家,减少其向海洋倾倒有害废物;通过开发和实施无害环境的土地利用技术和做法,以减少水道和港湾径流对海洋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或退化;利用对环境无害的杀虫剂和化肥,以及其他虫害控制办法。

1995年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政府间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环境署倡导的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并发表了《华盛顿宣言》。全球行动计划旨在应对人类陆地活动所引起的对海洋及沿海环境的健康、繁殖及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它是全球唯一明确提出处理淡水、沿海及海洋水环境相互间问题的机构。2001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全球 100多个国家参加了环境署召开的政府间审查第一次全球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会议,会议通过了《蒙特利尔宣言》,提出新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被公认为是推动海岸、海洋和岛屿的生态系统管理的有效途径。

3.2来自船舶的海洋污染

来自船舶的海洋污染包括多种多样的形式,包括原油、化学物品、沉船、污水、垃圾、废气和外来物种入侵等。

1954年,伦敦防止海洋污染第一次国际外交会议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第一个公约,暨《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这标志着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多边公约的诞生,并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广泛好评。《防治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海洋污染治理的诸多方面,如海上排放石油的倾废标准、允许排放的油类物质范围、排放物含油量、禁止排放的特区等,对于人类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方面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时,应该承认,修订后的公约依然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公约》可能覆盖不了船舶污染的纷繁复杂的产生污染情况,从而使责任者逃避责任。其次,《公约》规定,对船舶污染的起诉和执行权只有船旗国也可以享有。再次,该公约仅限于石油污染,对于其他污染则不适用。最后,公约只规定了民事处罚的处罚手段。

1973年2月签订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该公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因为其规定了最低水平的向海洋排放油类、倾倒污染物以及向海洋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物的强制性规定。公约有六个附则,分别对不同类型的船舶污染做出了相关规定,这六个附则所针对的内容分别是:油类;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海运包装中的有害物质;生活污水;垃圾;的空气污染。

3.3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

3.3.1《国际海洋法公约》和《伦敦公约》在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问题上的关系

《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伦敦公约》。该公约1972年12月在英国伦敦通过并开放签字,1975年生效。《伦敦公约》的目的是控制和管理海洋倾废,实质上就是禁止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并建立了一系列国际规则和标准。《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10条第6款规定,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的国内法律、规章和措施在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方面的效力应不低于全球性规则和标准。这样即使不是《伦敦公约》的成员国,由于这一条款的存在,也受《伦敦公约》的约束。

3.3.2《伦敦公约》的核心条款

公约第4条规定,各缔约国应禁止向公海和领海倾倒任何形式和状态的任何废物或其他物质。公约附件1规定了禁止倾倒物质的黑名单,包括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锅及锚化合物,耐久塑料及其他耐久性合成材料(如渔网和绳索),原油及其废物、经提炼的石油产品、石油馏出物残渣,强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强放射性物质,为生物和化学战争制造的任何形态的物质(固体、液体、半液体、气体或活性物。附件2规定了可考虑倾倒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灰名单,包括疏浚挖出物、污水污泥、鱼类废物或工业性鱼类加工作业产生的物质等。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有权根据该公约制定国内法,以防止和处罚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并且不影响缔约国根据国际法原则采取更严厉的防止海上倾倒的其他措施。

3.4远洋油气和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海上污染

《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08条规定,沿海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受其管辖的海底活动或与此种活动有关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1979年,国际海事组织采用了《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4章操作手册中规定了对放射性物质的管理,以及采取措施,使平台能够符合现行国际公约的要求,防止海上污染。1977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由油气开采和海底矿藏勘探开发造成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不过此公约至今没有生效。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双边条约挪威和英国,加拿大和丹勿和区域条约(北大西洋区动,对海上活动所造成的污染进行规制。

4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的教训

4.1可持续发展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宗旨

可持续发展的含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需求的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不但要维持代际平衡,而且要维持全球成员间的平衡,即国家间的平衡。如果经济的发展建立在损害它所直接或间接依靠的资源的话,这种发展就是短期的发展。海洋环境的减损会影响许多人的生活,尤其是靠海为生的穷人的生活,所以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4.2以整体管理的方式管理海洋环境:生态系统方法

海洋环境长期的保护和发展需要依靠整体管理方法,并发挥海洋环境特性相关的诸要素间的相互作用。整体的管理方法也意味着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统一性,即不但要考虑海洋环境本身的要素,而且要考虑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海洋环境整体管理方法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忽视这一点,就会造成不同部门、国家管理间的缺位、错位或不到位,乃至于重叠和冲突,从而影响规制的效果。这种方法也称之为生态系统方法,正在国际层面获得越来越多的共识。

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第8篇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hipping industry,ships to marine pollution becomes more and more serious,industrial and academic circles pay attention to Green transportation more and more. At first, analyzes the basic concepts about marine pollution and green logistics, and so on. Then, describ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reen transport measures, and finally, states the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关键词: 海洋污染;绿色运输;多式联运;共同配送;防治措施

Key words: marine pollution;green transport;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joint distribution;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1-02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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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物流管理(港口物流方向)专业建设项目。

作者简介:胡从旭(1969-),男,安徽明光人,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物流管理教研室主任,物流专业带头人,副教授,物流师,研究方向为物流管理、运营管理。

1 海洋污染概述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活动逐步由陆地延伸到海洋,对海洋环境造成深刻的影响,这些影响危害海洋动植物的成长,对海洋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也会危害人类的健康,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产生严重破坏,危急海洋生态系统食物链的平衡。人类活动对海洋污染种类很多,其中,对海洋污染较严重的因素是物流中的运输。在我国,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际贸易额越来越大,在对外贸易运输中,海运所占比重最大,对海洋污染也最严重。美国国家科学院的国家研究委员会于2002年出版的调查研究报告称:“海洋环境污染中有35%的污染物来自于船舶。”

什么是海洋污染?不同机构、不同人观点也不一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认为:“海洋污染指的是,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的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的有害影响。” 海洋污染种类很多,按照污染源分类,主要有3类,一是海上源,二是陆上源,三是空气源。其中海上源污染主要是海洋船舶泄露、水产养殖污染、海上石油平台污染和人类海上活动所倾倒的废弃物等。

海洋污染对生物危害极其严重,可造成鱼类、鸟类、浮游生物、哺乳动物等死亡,使得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临港工业也会受到威胁,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及人类自身安全。

2 绿色运输含义

绿色运输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抑制运输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同时,实现对运输环境的净化,使运输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它要求从环境的角度对运输体系进行改进,形成一个环境共生型的运输系统。在物流的各个功能中,运输功能最为重要,若运输功能实现绿色化,整个物流活动也基本实现绿色化。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密度增加,通航环境复杂,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大,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船舶对海洋的污染有多种,主要包括:各种油类污染、生活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包装有害物污染、有毒液体污染、大气污染等。在各种污染中,油类污染最严重,如船舶发动机油、机械油、油船的溢油等,特别是油船洗舱的残渣混合物,以及混有油的压舱水、洗舱水等,都是船舶排放到水中的污染物。

3 发展绿色运输的措施

3.1 发展多式联运 什么是多式联运?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多式联运的好处在于:多式联运由于采用了集装箱,外包装可以大大简化,发货人可以节省很大一笔包装费用,货损、货差降低。可充分利用不同运输方式的优点,扬长避短,经营人可以选择最佳运输路线,实现了运输一体化,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运输过程的效率化。

3.2 发展共同配送 2001年4月,我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对配送的定义是:“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客户要求,对物品进行分拣、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对共同配送的定义是:“由多个企业联合组织实施的配送活动。”共同配送的实质是企业之间为了实现资源共享,在互信互利的合作基础上,对不同商品进行优化组合后再进行配送,以此来提高物流服务水平,降低配送成本,快速反馈信息,促进整个社会商品高效流通的配送,其核心思想是在资源共享的理念下建立企业联盟。

通过共同配送,使得社会车流总量减少。由于集中了多家企业和用户的货物,可实行混合配载,将多家企业的零散货物整合在一起,可提高车辆实载率,大大减少了配送成本。经过科学的路线规划,可以消除迂回运输、交叉运输、重复运输等不合理现象,从而减少了交通污染。

3.3 采用绿色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性能直接决定运输中所排放的废气量以及噪音量。为了减少运输工具对环境的污染,尽可能选择低污染的运输工具,如天然气汽车、液化石油汽车、太阳能汽车、电动车等。这就要求使用更清洁能源的发动机,比如将柴油和汽油发动机改为电动的,这样就可以减少污染,更有效的利用能源。目前发展的“高铁”是一种典型的低碳运输工具。高铁具有节能、环保、经济的特点,是未来运输工具的理想选择。另外,在设计制造运输工具时,尽可能降低自身重量,减重有利低碳节能,减少动力消耗,目前,日本在大力发展轻型化运输工具,以达到低碳环保的目的。

4 船舶海洋污染的防治措施

4.1 制订和完善我国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体系 在我国,除了积极参与防治船舶污染的国际合作并加入了有关法律体系之外,还制订了多部国内法律法规,与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有:197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3年颁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5年颁布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了《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颁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内容上不协调,不能与世界相关法律接轨,影响了船舶防治污染工作的有效展开。因此,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在审查现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必要修改、完善,建立起内容全面、层次分明协调统一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4.2 大力研发“绿色”船舶 传统的运输船舶会对大气和海洋造成大量污染,燃油消耗成本大;随着全球经济低迷,船舶公司经营成本越来越高,迫使船舶公司采用各种方法降低成本,加上各国对环境污染的管制越来越严格,对“绿色”船舶的要求已迫在眉睫。“绿色”船舶是指对环境无害,不污染或少污染海域和空气的船舶。“绿色”船舶有下列一些特点:船体重量轻,燃油消耗少;采用新一代超低摩擦船底技术;船体形状呈流水线形,船体受到水的阻力小;使用超导体材料以减少风的阻力;使用太阳能、风能等作为船舶能源;使用液化天然气代替燃油消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使用新的能源管理系统和控制技术,以帮助船舶减少燃油消耗。针对“绿色”船舶的一些特点,各个国家应鼓励造船公司加大研发“绿色”船舶的力度,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对于船舶运输企业来讲,给予各种优惠政策,比如降低船舶停靠费、减少税收等。

4.3 回收处理船舶排放的污染物 鼓励中大型港口建立废水、废油、废渣回收与处理厂,集中回收处理渔业船舶和运输船舶的污染物,严格按照标准净化处理船舶排放的废弃物,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废弃物处理厂进行补贴,维持废弃物处理厂的持续运转。也应通过立法,改善船舶防污设备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较强的处理废弃物的能力。

4.4 加大对船员的环保意识教育 各国政府应加强对船员的环保意识教育,使船员们充分认识到船舶污染的严重危害性,保护海洋环境的重大意义。同时,加大对船员污染海洋环境的处罚力度,对一些污染严重的船舶,应采取处罚措施。执法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海域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努力使海洋污染降到最低程度,加强全民环保意识,激发全民参与环保热情,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举报,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4.5 对政府部门领导实行环保考核制度 在海洋环境保护中,政府部门中的部分领导缺少环保意识,过于注重GDP增长,缺少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思维,这就要求国家对干部考核时,改革干部任用和考核制度,弱化GDP增长在干部考核中的作用,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把环境保护纳入衡量政绩和干部考核的范畴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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