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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10 10:32:27

城市综合管廊管理

城市综合管廊管理第1篇

关键词:城市;管廊;设计;管线;建设

中图分类号:U17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6)02-0074-02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规模和人口也不断扩大,城市的可利用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同时,水管道、气管道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比如说各个管线之间的铺设线路交叉和重叠,需要重新施工等等,这些问题不仅给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而且也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可持续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理念应运而生,给城市市政管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

1城市综合管廊概述

城市综合管廊,也就是在地底下建设集电力运输线、通信线路、燃气管道、供水管道等等管线于一体的集约型隧道的总称。在综合管廊的设计中,一般通常配有专门的检修和监控系统。在我国各大城市的管廊规划设计中,主干管廊一般处于主要干道的中央地下方,子干管廊往往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地底下方。

从施工方式上看,城市综合管廊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明挖法。明挖法在道路浅层空间综合管廊施工中应用较多;其二,暗挖法。这种方式主要在城市的中心地带或者需要挖掘较深层次的管廊建设中应用较多;其三,预制拼装法。这种方法应用跟上面两种的不同,主要应用在新城区的一些现代化工业集中区域或者是会展中心集中的区域。

2四川省成都市管廊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成都市经济的不断飞跃发展,城市规模在不断扩大的同时,人口也逐渐增多,城市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通信管道、供水管道、供热管道之间出现中断或者“空中蜘蛛网”现象越来越突出。为此,成都市对城市新城区的土地资源、管线安装情况进行分析,设置双仓综合管沟以及综合管廊控制中心,分别容纳110KV电线、供水管道和通信管线,在该规划中,就拿高压线在管廊建设中来说,可以给新城区节约70公顷的土地面积,给供水供暖以及通信工程的质量稳定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

3城市综合管廊设计遵循的原则及内容

3.1城市综合管廊设计遵循的原则

城市综合管廊设计必须与城市用地规划保持一致性,结合该城市用地规划的实际情况,比方说某一区域城市用地的性质等等。一般城市管廊的设计和建设往往都是立足于城市商业气息浓厚或者是交通密集的区域。

城市综合管廊必须要结合城市的市政管线规划来进行设计,全面结合该城市的市政管线的具体情况,比如说管线的布设情况、管线的布设要求、管线的布设技术等等,同时,管廊设计还必须要跟管线保持协调性,对如何合理的布设好各种管线要做好统筹安排。

城市综合管廊设计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地面以下空间的利用情况,要充分结合地下空间的实际利用情况,最大程度的跟其他开发活动保持协调性,将管廊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挥到最大。

城市综合管廊的设计规划必须要统筹好城市各项建设工程之间的时序,因为就城市的发展规划来说,管廊设计和建设必须要超前,从节约成本投入来讲,处于道路底下的综合管廊能够跟道路建设同步就最好。因此,在对管廊进行设计的时候,必须要统筹城市建设工程的时序,并将城市近期规划与长期建设纳入到设计工作中来,保证管廊的建设跟城市建设时序的协调性。

3.2城市综合管廊设计的内容

城市综合管廊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网络系统全面性规划是重点。在结合城市用地规划和管线规划的基础之上,对管线布设、道路设置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究,从而规划综合管廊的全面性的网络布局体系,就成都市的管廊设计来说,由于受到成本的制约,管廊建设也只是在城市的市中心以及交通枢纽等区域进行建设,其他区域还没覆盖到位。

其二,管线布设规划。对管线的布设是整个管廊设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设计工作中,必须要充分结合市政管线的规划情况,对供水管道、供暖管道等管线的位置、具体走向、布设范围等等进行深入的分析。成都市的管线布设相对其他城市而言还比较齐全,但是诸如真空垃圾管线以及雨水管等管线的布设还未纳入到管廊设计规划工作中来,这也是日后管廊扩建工作的一个方向之一。

其三,平面与横断面的规划。要结合该区域道路的延伸情况以及用地情况,考虑横断面的布设条件与管线布设条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管廊的横断面设计中,不仅需要充分考虑管线的布设情况和相关要求,还要保证管廊规划设计的经济性,合理的对管廊的深度、仓室管线的具体情况以及仓室的布设进行确定。

其四,关键节点的规划。在做好上述三个方面的准备规划后,要实现管廊的多功能,就必须要结合地下空间的通风性能、施工设备的出入口、人员的进出口等等施工的实际需要,对这些将要施工的工程相关的各个节点进行合理的规划,使其满足施工的各项需求。

其五,附属设施规划。人防工程作为管廊设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管廊规划设计中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部分。因此在做好上述准备规划的前提下,要充分的设计好消防、通风、火灾警报等等防御系统,同时,还应该做好桥架支架等附属系统,给综合管廊的运行管理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成都市管廊设计中,一些通风口的位置设置不合理,比如说一些区域通风口相隔太近,还有一些通风口就临近景区或者是绿化带,对景区和绿化带的观赏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其六,建设时序规划。我国各大城市在管廊的规划设计中,大多都是结合各个管线的布设情况来统筹安排好建设的时间,保证管线建设好就投入运营然后进行下一个管线的布设工作。

4结束语

本文主要结合四川省成都市管廊设计建设的具体情况来对我国城市管廊设计的理念和内容展开深入的探讨。城市综合管廊的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观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在管廊的设计中,需要不断总结归纳管廊建设规划中的经验与不足,从统筹全局出发,合理地对地下空间进行规划和设计,才能够提高城市管廊的设计水平,才能够实现城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同发展,才能够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泓,姜青新.关于《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初步解读[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1(05):58

[2]于晨龙,张作慧.国内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发展历程及现状[J].建设科技,2015,2(17):49

城市综合管廊管理第2篇

关键词:综合管廊;安全设计;设计理论

中图分类号:TU990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自然城市的规模要不断地扩大,这样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大部分城市就会出现各种问题,例如城市的基础设施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生活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建设用地面积紧张、道路交通拥挤等。问题总是需要解决才能进行,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有两种:(1)随着人们的需要不断的扩大城市用地,不断地解决各种污染及道路拥挤问题。显然这种方式不太理想,一方面在不断扩大城市占地面积的同时,城市的人口密度急剧增加,这样就给其他的问题难上加难,另一方面解决各种问题的同时既要满足人们的需求,还要遵守城市的建设原则及经济方面的问题。(2)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城市占有地的地下空间资源。在现有的占地面积情况下,合理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间资源,相当于给城市在现有的占地面积前提下增加了一半的可用面积,解决了我国土地资源紧张的问题,并且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对扩大城市的发展利用空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浅谈对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方面的设计要求及附属设施的设计理论。

1.各国综合管廊发展史

通过以上表格不难看出,我国在地下综合管廊发展的道路上起步较其他国家晚,以至于现在我国在地下工程方面的技术研究较其他国家落后些,因此我国自今年起开始着重发展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合理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解决地上土地资源短缺,地下管线错综复杂的问题。

目前,日本是世界上综合管廊建设最先进的国家。

2.综合管廊纳入管线设计理论

国内与国外对于综合管廊内纳入的管线(管道)种类大致相同,国外有将生活垃圾进行管道化输送到管道内并敷设在综合管廊内;国内综合管廊敷设的都是一般的管线(管道),国内外都敷设的管线(管道)有:

(1)通信管线:现城市人口密度大,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需求量也越来越高,为了降低造价,人们选择架空,但是这种方式影响城市景观,现在逐渐被埋地代替。通信管线纳入综合管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信号干扰等技术问题,然而随着光纤通信技术的普及,这样的问题可以避免。

(2)电力管线:随着各个城市经济实力的提升及对环境的要求逐渐严格,许多城市都建有不同规模的电缆沟和电力隧道。电力管线纳入综合管廊应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防火防灾,通风降温。

(3)供水管道:一般的供水管道的材质为钢管、球墨铸铁管、PE管等,它承受一定的压力,在施工阶段需要用高于正常使用压力的两倍来试压,以确保安全,它的敷设形式有很多,如埋地、平管桥等多种形式。

(4)燃气管道:现如今国内对于燃气管道能否纳入综合管廊人们还很担忧其安全方面的问题,而规范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国外有将燃气管道敷设在综合管廊的工程实例,运行到现在也没有出现安全方面的事故。燃气管道如果设立独立舱室,管道的安装及维修方便很多,但是不经济。

(5)热力管道:对于热力管道一般只有在我国北方的城市才敷设,由于热力管道维修相对于其他管道(管线)维修较为频繁,所以将它集中的纳入综合管廊内,统一管理。但其占用空间较大,所以造价较高。

3.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设计理论

综合管廊内其实还是挺危险的,因为其内部空间比较小而且是密闭的,所以要时刻注意观察电力管线(管道)的变化,避免产生电火花引起火灾的发生。火灾的发生还可能是因为燃气管道泄漏等其他可燃气体在综合管廊这个封闭的狭小的空间内聚集引起火灾。因而综合管廊应该注意通风口及消防设施的设计是否满足要求。若为自然通风,通风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由于一般的综合管廊建设规模都比较大,所以综合管廊内应该设置防火设施,一般的防火及灭火设施包括:

(1)灭火器:为了防止人员在检修时发生火灾,在综合管廊的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孔和通风口处一般会设置手提式灭火器,以便灭火。

(2)水喷雾系统:分为干式系统和湿式系统。一般在敷设电缆、光缆的综合管廊宜设置湿式系统,其标准为防护冷却。

(3)其他灭火设施:在有些敷设电缆、光缆的综合管廊,也采用了脉冲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综合管廊的建设规模一般比较大,人员需要进行检修或需要由检修车运行,为了保证人员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因此在管廊内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可燃气体泄漏探测和火灾探测两个部分。为了便于综合管廊的管理,维修及人员安全,应在管廊内每个人孔和通风口处设置紧急电话系统,该系统可直接呼叫中控室或其他系统内的电话。

4.综合管廊监控系统设计理论

综合管廊是一个城市的生命线,那么监控系统就是综合管廊的核心。监控系统主要监控的对象包括:火灾报警系统、通风系统、照明系统等。

监控系统的位置尽量地邻近综合管廊的主线工程,以最短的路线将监控室与管廊相连接,以便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地解决。

5.综合管廊主体工程设计理论

综合管廊内的管道的布置原则:“局部服从整体,小官让大管,软管让硬管,有压让无压”。

交叉口的布置原则:“压力管让重力管,小管径让大管径,支管让干管”。

5.1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

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法以及管廊内纳入管线的种类和数量来选择管廊的断面形式,每一种断面形式都有其优缺点存在。当内部空间利用率要求较高且采用的施工方法是明挖法时宜采用矩形断面形式;如果想要较容易地实现施工的标准化及模块化,而施工方法采用的是明挖预制装配时宜采用矩形断面或圆形断面;当对管廊的受力性能并且对施工的便利性要求较高且施工方法是非开挖技术时,宜采用圆形断面、马蹄形断面。

5.2 综合管廊通风口

综合管廊属于地下结构,长时间埋置于地下,因而管廊内部的空气质量不好,所以需要设置一定的通风设施,以便与室外的空气交换,保证管廊内的空气质量。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允许界限要求。

5.3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

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法,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的间距不同。

结语

综合管廊有效合理地将管线(管道)统一化管理,既满足了现在人们的需求,也为未来做铺垫,是一个现代化城市的必经之路。本文主要说明理论知识,对于可供同类无经验的工程参考。

参考文献

[1]王恒栋.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研究报告[R].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2006.

城市综合管廊管理第3篇

关键词:综合管廊;市政工程;应用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概述:

城市中的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地下市政管线工程,俗称生命线工程,合理规划和建设好各类地下市政管线,是维持城市功能正常运转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随着城市的现代化和土地开发强度的增加,现代城市对市政管线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但由于许多老城区城市道路狭窄和管廊位置不足,致使各类管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显得日益困难,管道的安全可靠性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我国许多城市都在开展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研究,采用 综合管廊进行管道的敷设必将成为未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趋势和潮流。

所谓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在日本被称为共同沟),是指将两种以上的城市集中设置于同一地下人工空间内,形成一种现代化、集约化的城市基础设施。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经济分析: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经济效益

目前,我国对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经济性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与管道直埋的造价比较上,只从直埋管道的造价与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造价比较两者的经济效益是不科学的,只有进行建设、维护管理各方面长期投资的比较,才能充分反映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优越性。

管道直埋的总成本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管道直埋时的初始成本、各次重埋成本、管线修复成本、交通阻滞社会影响成本、环境影响因素成本、修复时间长短的影响成本等。当前管道直埋的成本,而不计算其重埋成本、修复成本、交通阻滞社会影响成本、环境影响因素成本等,而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经济效益是体现在重复修建成本低、对城市环境影响小等方面。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组成和分类

1、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组成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建设技术已趋于完善,一条标准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主体一般而言,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本体是以钢筋混凝土为材料,采用现浇或预制方式建设的地下构筑物,其主要作用是为收容各种城市管线提供物质载体。

2)监控系统 对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内的温度、煤气浓度以及人员进入情况等进行监控的系统设备和地面控制中心,是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防灾的重要设施,监控信号传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地面监控中心设备,由监控中心采取相应的措施。

3)通风系统 为延长管线的使用性命,保证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安全和维护、管线放置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及健康,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内设有通风系统,一般以机械通风为主。

4)排水系统 由于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内渗水或进出口位置雨天等原因,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内会存在一定的积水,因此,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内应装设由排水沟、集水井和水泵等组成的排水系统。

5)地面设施 包括地面控制中心、人员出入口、通风井、材料投入口等。

2、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分类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按其在城市市政设施中的地位分为干线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支线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和综合电缆沟:

干线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主要收容城市各种供给主干线,但不直接为周边用户提供服务;而支线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主要收容城市中各种供给支干线,于用户直接相连并为周边用户提供服务;综合电缆沟主要收容各种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军警特种光缆等各种信息传输光缆等。

在建设位置上,干线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一般设于城市道路中央机动车道的下部,支线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和综合电缆沟则大多位于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的下部。

根据施工方法的不同,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又可分为暗挖式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明挖式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和预制拼装式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预制拼装式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即将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标准段在工厂进行预制加工,而在建设现场现浇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接出口、交叉部特殊段,并与预制标准段拼装形成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可以有效地缩短与降低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施工的工期和造价。预制拼装式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适用于城市新区或高科技园区。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规划

1、基本原则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规划是城市各种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因此其线路规划应符合城市各种市政管线布局的基本要求,并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综合原则: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对城市各种市政管线的综合,因此在规划布局时,应尽可能地让各种管线进入管廊内,以充分发挥其作用。2)长远原则: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对市政管线的要求。

2、布局形态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城市市政设施,因此其布局与城市的形态有关,与城市路网紧密结合,其主干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主要在城市主干道下,最终形成与城市主干道相对应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布局形态。在局部范围内,支干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布局应根据该区域的情况进行合理布局。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布局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2)环状 环状布置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干管相互连通,形成闭合的环状管网。在环状管网内,任何一条管道都可以由两个方向提供服务,因而提高了服务的可靠性。环状网管路长,投资大,但系统的阻力小,降低了动力损耗。

3、基本要求

1)进入管线的确定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内原则上一切城市市政管线均可进入,考虑到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安全,有些管线(如煤气管)不进入,而单独设置。俄罗斯就明确煤气管不进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内,我国已建的上海张扬路和北京中关村西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也都将煤气管在管廊一侧独立设置。由于重力(如污水管、雨水管等)对管线的坡度有严格的要求,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中有重力管,其建设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只适合于地形条件好的城市局部区域内,在城市全范围内的主线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中不宜进入重力管。

2)竖向布置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一般是与城市地铁、主干道改造、地下街相结合建设的。若与地铁建设相结合,一般在地铁隧道上部与地铁线整合在一起考虑;若与城市主干道改造结合建设,一般干线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在城市主干道中央的下部,支线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或综合电缆沟在城市主干道的慢车道或人行道下部,如图9.10所示;若与地下街建设相结合,一般在地下街的下部或一侧。

3、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内管线的交叉和引出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交叉,或从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捏将管线引出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它既要考虑管线间的交叉对整体空间的影响,如对人行通道的影响,又要考虑出入口的处理,如防渗漏和出口井的衔接等。无论如何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线的引出都需要专门的设计,一般有以下两种模式。1)立体交叉 所谓立体交叉,就是类似于立交道路匝道的建设方式将管线引出,在交叉处或分叉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断面要加深加宽,支线管线保持原高程不变,而拟分叉的管线逐渐降低高度,在垂井中转弯分出(如图9.11)。2)平面交叉 若因空间限制而无法采取立体交叉,只能采取平面交叉引出管线,此时不仅要考虑管线的转弯半径,还要考虑在交叉处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空间和穿行空间。

1唐海华.国内外市政共同沟建设的现状与趋势:建筑施工,2001;

城市综合管廊管理第4篇

【关键词】 综合管廊 建设与运营 优化思考

引言:综合管廊的全称是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主要指的是在地下或者空中建造一个管线空间,将化工、电力、通信等相关产业的管道被集中在一起,沿着装置或厂房外布置,形似走廊的一种公共基础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6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提出加大管廊的建设力度,积极推广综合管廊的环保建材,打造绿色城市,从而改善城市环境。然而,综合管廊的建设是一件及其复杂的工程,我国当前的综合管廊的建造技术起步较晚,第一条建设的综合管廊是在1994年的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长约11千米。经过上海的管廊建设成功,也给周围居民带来了不少便利,并促进了城市发展。

一、综合管廊的建设及运营的问题

1、资金投入有漏洞。首先,建设综合管廊的基础是资金链条要完整,良性循环,但是在进行期间出现了资金投入不足,投资主体不明确的问题。首先,综合管廊的投资主体不明确,传统的城市管道管线的建设单位一直作为持有单位,经过审批之后安排施工之前,要经过各个事业单位部门的自行筹款。在建成之后,如若有需要相关的维修费用等必须要向市政府管线单位进行申请。在使用之后,所需要的建设费用需要事业单位进行分摊。这就导致相关工作人员不明确资金来源,工作混乱。其次,建设完整的综合管廊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地表干旱,不易开发,建设价格更高,而政府缺少资金投入,难以覆盖一次性的投入成本。

2、管线单位内部管理模式不正确。综合管廊的建设的成本投入,后期维修,后续运营等分支多,管理复杂,管理部门相对困难。由于历史的遗留的一系列问题以至于很多城市都未能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综合管廊的责任制度分工不明确,面对所出现的问题,难以找到部门进行有效的处理。在大的问题决策上,没有政府的首肯,是无法进行建设管理的。更重要的是,利益一直是综合管廊部门难以调节的问题。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综合管廊的建设及运营的一点重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我国一致存在着相关部门对于权利和利益所涉及的垄断问题,一直是双方的纠葛所在点。而没有相关的法律仲裁这件事,一定会影响日后的管廊发展。并且,即使我国颁布了类似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但有些城市对于建设管廊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所进行的处理也没有按照所应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主要是由于相关的法律建设不够细化,完整。

二、综合管廊的建设及运营的优化措施

1、完善国家职能。政府应该照顾一些中小城市对于综合管廊的概念相对模糊的现况,及时推进综合管廊建设,颁发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完善其职能,合理的制定相应的调整政策,将项目进行政策规划,正确合理的引导企业和行业进入投资,并给予一定的政策税收优惠。

2、加强数据信息化管理模式。综合管廊的建造运营是很复杂的一件工程,其中的安全隐患众多,如若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撤离逃生的机会将会变得十分有限。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先进技术建立了一个适用于综合管廊的稻莘务平台,被称为云技术。云技术是通过网络技术实时监控,按需访问的资源共享的云计算模式。利用GPS、GIS和BIM技术对于管廊当地进行实时数据分析监控,整合,及时传输到云网络的平台上,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大规模数据处理,程序部署对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构建。

3、完善管线部门的管理职能。要实现综合管廊的部门管理可以通过设立各个分支的独立部门,明确划分,合理分配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安排,有效的防止责任部门推脱责任。并建立协调部门有效协调之间矛盾,促进管理机构之前的和谐。

三、结语

促进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是构建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实现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效率,寻找有效的方式解决建设运营中所遇到的问题,完善管理职能,完善政府的服务职能,使用先进的云技术科学建设管理。从而推进我国的城市现代化快速发展,社会向新的台阶迈进。

参 考 文 献

[1] 章瑛. 部级生态示范城中的绿色市政行动实践――南京河西新城江东南路地下综合管廊及一体化设计[J]. 现代城市研究, 2016, (09): 84-86

城市综合管廊管理第5篇

Abstract: Using PPP model to build utility tunnel can solve contradictions of the large initial investment and a shortage of funds in government, which is an important way to realize sustainable construction of utility tunnel.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utility tunnel in our country, analyses and affirms that utility tunnel has good economic benefits, and thinks that PPP model will be conducive to a large scale construction of utility tunnel in China. Then, after analyzing construction content of utility tunnel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nstructing utility tunnel based on PPP model,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o use PPP model including DBFO, pipeline unit becoming shareholder and "the Beijing subway line 4" model to construct utility tunnel.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guarantee measures in view of using PPP model to construct utility tunnel.

关键词:PPP模式;综合管廊;可持续建设;经济效益

Key words: PPP model;utility tunnel;sustainable construction;economic benefits

中图分类号:F01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3-0239-04

1 综合管廊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城镇化率从2011年起突破50%,并呈现逐年快速上涨趋势,至2015年城镇化率已达56.1%,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聚集,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所承受的压力不断增加,尤其是维系城市正常运转的各类管线问题层出不穷,例如城市暴雨内涝、输油管线爆炸、管线渗漏导致道路塌陷等。传统模式建设的市政管线多采用地下直埋或在空中架设的方式,造成极大的空间资源浪费,同时管线后期的维护及增容扩建困难,管线安全隐患不易排查,给居民的日常生活及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探索建设市政管线的新模式,是解决城市发展瓶颈的关键。综合管廊作为一种集约化的市政基础设施,将给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管线集中设置在管廊内,预留出检修空间,并对管线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检修。综合管廊代替了传统直埋、在空中架设线路的方式,避免了管线维修、扩容时重复开挖道路,极大改善了城市容貌,方便了人们的出行,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综合管廊的概念起源于十九世纪的欧洲,从1833年巴黎诞生了世界上第一条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后,经过一百多年的探索发展,其施工技术已经十分娴熟,在许多城市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成为发达地区市政建设管理的现代化象征。然而我国综合管廊的建设起步较晚,真正意义上的建设始于1994年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综合管廊,随后综合管廊建设在我国也并未受到重视[1]。2013年起,国务院加大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推进力度,先后颁布一系列指导意见用于指导各地综合管廊建设,并确定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从政策、资金、技术等多方面支持综合管廊假设。2015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在我国的建设,标志着综合管廊建设在我国大规模展开。

2 建设综合管廊经济效益显著

综合管廊相比传统直埋管线的方式,表现出众多优势,我国从真正意义上建设综合管廊至今也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但一直未被大规模建设,究其主要原因是相比直埋管线成本,综合管廊建设前期一次性投资大,单靠政府投资的模式难以保证,管线单位基于眼前利益的考虑也不愿投资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建设由于资金问题受到阻碍,但其相比直埋管线经济效益的优势已被普遍认可。

郭莹等(2006)指出综合管廊的费用与效益关系不清晰成为在我国推广受阻的最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对综合管廊和直埋管线的费用效益进行分析,选取11条综合管廊实例进行验证,得到综合管廊在其全生命周期内综合效益大于费用的结论[2]。钱七虎等(2007)指出有些人认为综合管廊建设的一次性投资远远大于管线独立敷设的成本,是没有考虑到综合管廊的建设成本与综合效益的关系。台湾曾以6.5km的信义线进行测算,建设综合管廊比不建只需多投5亿元台币,但75年间因交通堵塞、管线维修、道路开挖减少的成本达2337亿元台币[3]。关欣(2009)以中关村西区综合管廊为例,与传统直埋管线成本进行对比,得出综合管廊的直接工程费造价比直埋方式高出近一倍,但在考虑各种外部费用的因素下,综合管廊在全生命周期的总体效果是肯定的,此外综合管廊还有不可忽视的经济和社会效益[4]。裴志强(2009)指出综合管廊前期投资相比传统直埋管线约高出50%左右,但修建综合管廊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远远超出其所增加的投入[5]。李林峰(2015)通过对综合管廊和管线直埋的成本进行分析,模拟出综合管廊和直埋管线在50年寿命周期内的综合成本对比图,认为综合管廊成本比直埋管线下降了40%[6]。

3 PPP模式助推综合管廊可持续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我国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从2014年起陆续出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相关政策文件,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增加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综合管廊作为PPP模式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细分领域的应用之一,能有效拉动投资,同时引入社会资本能降低成本,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PPP模式的应用为综合管廊在我国的大规模推广提供了发展契机。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从字面来看指公私合作模式,在我国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被解释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社会资本方建立伙伴关系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7]。PPP模式的概念最早由英国提出,随后成为各国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措施,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实践,PPP模式被赋予更多的理解和创新,但究其根本,PPP模式都是建立在“长期合作、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基础上,更加高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8]。狭义的PPP模式可以理解成是在广义PPP模式的基础上为项目提供可能的融资模式的总称,根据世界银行对PPP的分类,主要包括外包类、特许经营类、私有化三大类,其特点如表1所示[7]。

我国最早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是1984年以BOT模式建造的深圳沙角B电厂,成为我国尝试实施基础设施公私合作的开端,为我国PPP模式的发展奠定了基础[7]。采用PPP模式建设综合管廊,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的方式,可以利用社会资本资金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解决建设综合管廊的最大难题,同时引入竞争性机制,利用社会资本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更加高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实现社会资本的合理投资回报,通过探索PPP模式下综合管廊的收费定价,回收建设投资,可实现综合管廊的可持续建设。

4 我国建设综合管廊的PPP模式选择

4.1 综合管廊的建设内容

依据项目的建设进程可以将综合管廊建设分为三个阶段,前期调查、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综合管廊的设计年限至少为50年,在建设综合管廊之前,应由政府负责调查该地区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情况,依据该地区的城市规划,与各管线单位协商后确定入廊管线的种类及管廊建设规模,并在选择社会资本时予以公布,作为社会资本进行投资测算的依据;设计施工阶段主要包括综合管廊主体工程、附属设施、管线敷设三个部分的建设,管廊主体工程需与入廊管线进行协商,确定各管线在管廊中的需求形式,管廊内的附属设施可以与管廊主体共同建设,也可单独由其他承包方建设,管廊内的管线则由各管线单位自行敷设;管廊建成投入使用后,对其运营管理分为两个部分,主体工程和附属设施交由专业的运营公司进行运营及维护,各管线的维护则由各管线单位自行负责。

4.2 PPP模式下建设综合管廊的特点

4.2.1 政府给予可行性缺口补助

综合管廊作为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准公共产品,其属性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消费上的排他性及外部性,这些特点决定了综合管廊建成后有现金流入,但由于公益性和外部性,其现金流一般较小,无法实现项目自身的收支平衡。在采用PPP模式建设时,仅靠项目自身收益无法回收建设投资,为保证社会资本合理收益,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4.2.2 产权始终归政府所有

综合管廊为各类市政管线提供“容身的房间”,确保这些城市“生命线”能够正常运转,由于这些管线所提供的产品在居民日常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其产权应由政府所有,使政府可以对综合管廊进行监督控制,防止社会资本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4.2.3 政府制定收费价格

综合管廊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时,政府除了保证社会资本的合理利润外,还应保证各入廊管线的入廊费用不能过高,防止管线单位将费用转嫁给最终的用户(社会大众)。政府制定管廊收费时一般应参考各管线直埋时的成本,在此基础上确定入廊费用。

4.3 建设综合管廊的PPP模式设计

通过对综合管廊的建设内容及PPP模式下建设综合管廊的特点进行分析,结合PPP模式的分类,提出如下建设综合管廊的PPP模式设计方案。

4.3.1 DBFO(Design Build Finance Operate)

DBFO译为设计-建造-融资-运营模式,指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负责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建成后由公共部门向社会资本支付一定的费用使用该基础设施,同时提供与该设施相关的核心服务,而社会资本只是提供一些该设施的辅助。对该基础设施的产权,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并约定一定的特许经营期回收社会资本投资,一般为20~25年[9]。

在综合管廊项目中,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管廊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建成后由各管线单位付费使用管廊空间自行敷设管线。综合管廊投入运营后由社会资本负责管廊主体及附属设施的经营维护,并向管线单位收取一定的维护费,各管线单位负责管线的运营维护,并为社会大众提供各种电力、供水、热力等服务。对于各管线单位的付费分为入廊费和运营维护费,入廊费指社会资本为回收建设投资,在管线进入管廊时向管线单位收取的费用,考虑到管线单位的承受能力,可依据相同寿命周期内管线直埋时的建设维护成本计算;运营维护费指管廊投入使用后,社会资本为维护管廊正常使用而产生的费用,一般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管线单位收取。管线单位所缴纳的入廊费不足以回收社会资本投资部分由政府部门补偿,补偿方式可通过财政拨款、贷款贴息、税收优惠或邻近项目开发权等,以此保证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其结构模式如图1所示。

4.3.2 管线单位入股模式

管线单位入股模式指入廊管线单位与社会资本在综合管廊建设前期共同出资,以减少社会资本的投资压力。入廊管线的种类在前期调查阶段已经确定,政府可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管线单位投资,与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共同参与综合管廊建设,例如可依据管线投资比例给予后期管线入廊时不同程度的费用减免,或给予管线单位项目开发审批优先权等。采用管线单位入股的模式,一方面缓解了社会资本投资压力,另一方面确保了综合管廊建成后管线单位入廊,同时管线单位作为投资方从开始就参与到项目建设中,可以就管廊的建设方案发表意见,建设出充分满足各管线单位需求的管廊形式。

4.3.3 “北京地铁四号线”模式

综合管廊的建设也可参照北京地铁四号线所采用的PPP模式,将综合管廊建设分为主体工程和附属设施两个部分,主体工程全部为土建工程,由政府投资建设;主体工程完工后,社会资本通过与政府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取得管廊主体的使用权,负责管廊内附属设施的建设及管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附属设施主要包括管廊内的照明、通风、消防、监测系统等[10]。对于管廊内的管线始终由各管线单位自行敷设和维护,相当于管廊只是给各管线提供空间。政府通过授予社会资本一定的特许经营期来经营维护管廊,向入廊管线收取入廊费来回收投资及向政府缴纳主体工程租赁费。在这种模式下,社会资本缴纳的主体工程租赁费低于政府建设投资,以此保证社会资本通过收取入廊费就可获得合理收益。其结构模式如图2所示。

5 采用PPP模式建设综合管廊的保障措施

5.1 政府制定强制性法规确保管线入廊

综合管廊作为国外发达地区城市现代化的象征,是解决城市管网问题的必然选择,其经济效益在我国也得到普遍认可,政府应通过规划将传统直埋管线逐渐改建成综合管廊。综合管廊由于前期投资巨大,管线单位不愿入廊,此时政府应出台强制性法规,要求符合入廊要求的管线单位必须入廊,同时在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不得挖路敷设管线。通过这种强制性手段,才能使尽可能多的管线入廊,保证建设的综合管廊发挥其最大效益。

5.2 政府应协调各部门在综合管廊建设前期进行充分调研

综合管廊的设计使用年限至少为50年,且管廊建设涉及多个管线部门,所以在管廊建设前期应结合该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各管线单位协调,确定入廊管线的种类、管廊规模及各管线入廊的建设需求。同时应充分了解各管线的在传统直埋模式下的建设成本,为管线入廊的收费提供参考。

5.3 建立整个地区地下管网系统实现统一规划

综合管廊由于投资巨大,涉及管线单位众多,建设复杂,一旦建成不易轻易变更,且综合管廊的建设占用地下空间,必须与城市整体规划相结合,建立整个地区的管网规划系统,逐步将可以入廊的管线全部入廊。同时综合管廊的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例如与地铁、地下停车场结合建设,可以减少道路的重复开挖,节约建设成本。

5.4 制定合理的收费定价模型确保各方利益

综合管廊作为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单靠使用者付费不能回收投资,对社会资本没有吸引力,这时需要政府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给予社会资本一定的补偿,保证其投资综合管廊项目有利可图。同时综合管廊最终提供的产品关系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其价格的制定必须由政府监督控制,通过制定合理的收费定价模型确保社会资本、管线单位、社会大众各方利益。

5.5 规范合同体系约束参与各方行为

项目参与各方一般通过签订合同来实现权责配置、风险分担、违约处理、履约保证等方面,以此来保证各方利益不受损害,综合管廊本身涉及多个管线单位,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使整个建设项目的关系更加复杂。各地采用PPP模式建设综合管廊应在遵循国家相关标准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借鉴已建成项目的经验,尽可能细化建设项目可能遇到的问题,用合同规范的形式进行约束,确保参与各方有章可循。

6 结论

综合管廊对解决城市管网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综合管廊建设前期投资巨大,以往单靠政府投资的模式不能实现在我国的大规模推广,PPP模式的引入可以很好的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采用PPP模式建设综合管廊,利用社会资本的力量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产品,是未来城市基础设施供给的重要方向,但如何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保证管线单位、社会大众各方的利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设计良好的投融资模式、制定合理的收费定价模型是采用PPP模式建设综合管廊成功的关键,也是实现综合管廊可持续建设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于晨龙,张作慧.国内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发展历程及现状[J].建设科技,2015(17):49-51.

[2]郭莹,祝文君,杨军.市政综合廊道费用-效益分析方法和实例研究[J].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6(S1):1236-1239.

[3]钱七虎,陈晓强.国内外地下综合管线廊道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7(02):191-194.

[4]关欣.综合管廊与传统管线辅设的经济比较――以中关村西区综合管廊为例[J].建筑经济,2009(S1):339-342.

[5]裴志强.城市综合管沟的优缺点及国内建设现状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7):211-212.

[6]李林峰.地下综合管廊在城市建设中的运用研究及实践[J].中国西部科技,2015(06):60-62,34.

[7]杨晓敏.PPP项目策划与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

[8]刘薇.PPP模式理论阐释及其现实例证[J].改革,2015(01):78-89.

城市综合管廊管理第6篇

关键词:市政管线;综合管廊;可行性;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前言

城市市政管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流、能源流、信息流的输送载体,是维持城市正常生活和促进城市发展所必须的条件。管道运输具有安全、经济、保质、无污染等优点。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城市空间的地上、地下需要敷设很多管线(如: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煤气管线等),这些管线的性质不同、用途各异,而且大多随道路进行布置,如果不进行综合安排,就可能产生各种管线在平面和空间布置上相互冲突和干扰。因此,城市空间的合理化利用必须考虑各种管线的综合布置,对各种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出统一安排。另外,对于规整地面管线、美化城市、节省地面空间的需求,我们也将市政管线进一步地下化、综合化。市政管线综合于地下综合管廊,是未来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所谓综合管廊,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综合管廊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名称。在日本将综合管廊称为“综合管廊”,在我国台湾将综合管廊称为“共同管道”。在我国正在编制的规范中,将此类构筑物统一命名为“综合管廊”。

2 建设综合管廊的必要性

2.1 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要求

规范规定“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市政综合管廊集中敷设:a、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干线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b、不易开挖路面的路段。

c、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d、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路段。”

2.2 土地利用的需要

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紧张,地下空间资源非常有限,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土地必须集约化利用,以增加社会资源和经济效益;土地价格飞涨,要求工程管线集约化建设,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土地空间,或者在有限的地下空间内实现更多的功能;而土地价格的上涨,又为工程管线集约化建设提供了财力保障。

2.3 落实建设部的技术推广政策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二五年二月二日了该司年工作要点,提出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要加强城市管理,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指导各地研究制定地下管线综合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减少道路重复开挖率,推广综合管廊和地下管廊建设和管理经验。

2.4 管廊综合敷设的必然要求

城市综合管廊管理第7篇

关键词:地下综合管廊 PPP项目 运营管理建议

一、PPP模式及该模式下的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机制

(一)PPP模式与地下综合管廊

PPP模式即公私合营模式,是为了合作共同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或者提供某种公共服务、公共物品,政府和私人组织之间将特权协议作为基础,从而形成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伙伴式合作关系,通过签合同的形式来明确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合作顺利,基础设施项目保质保量完成,最终实现双赢的效果。

综合管廊主要是建设于城市地下用来容纳两类或更多类型的城市工程管线的附属设施。也就是在城市地下建设一个综合隧道空间,把给排水、供热、燃气、通讯以及电力系统的工程管线集中在一起,配备了专门的监测系统、吊装口以及检修口,实行统一设计、规划、建设与管理,是确保城市顺畅运行的关键设施。

(二)PPP模式基础上的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机制

由于地下综合管廊中涉及到多个不同主体,在管道使用过程中会影响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因此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地下管廊运营机制。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与管理中应该由政府主导,权益主体参与其中,构建出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责任与利益,改善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效果。地下综合管廊主体可以组织专业化机构或者委托专业管理公司对管廊进行专门管理。

1、运营公司的组织结构与基本职责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公司的机构应尽量精简,权责分明,能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公司章程等执行相关义务与履行相关职责,保证地下综合管廊的正常有序运行。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公司的基本组织机构,见图1:

2、运营管理机构的职责

主要职责保障地下管廊的健康运行,延长时其使用周期,其具体权责见图2:

3、运营管理机构财务制度

如果地下管廊主体将运营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管理公司,那么管理公司有两种财务制度可用。第一,管理公司在地下管廊收取的物管费、使用费全部交给管廊主体,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管廊主体承担,还要向管理公司支付合理的运营管理费用。第二,根据地下管廊维护的面积及单位面积定额标准统一计算。前者需要地下管廊主体承担一定风险,并且没有激励手段,会影响到运营管理公司的工作热情;而后者完全需要管理公司自负盈亏,因此其积极性较强,管理效果较好。

二、地下管廊收入与管廊费用

(一)地下综合管廊收入分析

地下综合管廊收益计算时应该扣除投资收益,能够抵消地下综合管廊资产折旧也就实现了预期收益。地下管廊的收益有直接与间接收益之分。直接收益也就是运营管理公司直接收取的费用,如管廊物管费用、租用费用、部分补偿费用等。直接收益几乎不够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与折旧的成本。间接收益目前无法测算,但可以通过经验或者其他城市的收益数据进行推算与预估。因为此部分收益是社会收益的一部分,所以此部分收益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成本、固定资产的折旧成本都需要政府来补偿或承担。学者郭颖等人经过对多个地区的地下管廊费用进行了调研和研究。

研究得知,地下综合管廊的直接收益比总费用小,但总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会比总费用大。其中最低的总收益率为0.68,最高时为4.44,平均总收益率为2.06,由此可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经济可行性较高。因为总收益率中,直接收益可能会比间接收益小,并且间接收益无法具体估算,所以管廊建设中后期所产生的费用能否与收益抵消,还是未知的。政府应该以财政补贴形式承担管廊运营中的间接收益额。

(二)地下综合管廊费用构成

地下管廊费用由空间使用费与物管费构成。空间使用费。此费用目前还没有标准性的管理机制。现在的计费方式有两种,按照直埋条件收取或者按照管线体积收取建设成本费用。直埋条件下的费用收取不会增加使用管廊的成本,只缴纳土方直埋与开挖费用,使用者的接受程度较高。另一中收费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成本投入较大,多数管廊使用者均不愿采用。管廊的物管费。一般是指运营管理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检修与维护费用、日常保养费用、突发事故设施受损费用、日常办公费用等。

(三)地下综合管廊的定价模型分析

1、投资者的年租金收费

预期的收费额度可以用公式:Pzi=T1*wi*(A/P,r,N)。式子中:Pzi代表管线i的廉租费用;T1代表地下管廊建设费用;N代表投资回收期;r代表预期投资回报率;Wi代表管线i的分摊系数;本定价模型是坚持谁收益谁就承担费用的原则,因此管线单位需要承担大部分的建设费用,会降低管线单位进入管廊的可能性。

2、管线单位能够接受的年租金额度

在直埋条件下,管线单位能够接受的费用也就是直埋条件的所有费用。若在规定期限中出现了二次埋设,可以对其费用进行折算,再计算运营期间的年租金费用,其计算公式为:Pzi=C1*(A/P,i,N)。式子中:Pzi代表管线单位能够接受年租费用;C1代表直埋条件下管线建设成本;N代表投资回收期;i代表社会折现率。政府要承担此种模型产生的租金差值,一是将资金补贴给管廊运营公司;二是补贴给管线的使用单位。

3、后期维护费用定价模型

根据上述分析,管廊的后期维护费用定价公式:Pwi=T2*Wi。式子中:PWi代表管线的年度维护费;T2代表管廊年度运营的成本;Wi代表管线分摊系数。费用的收取需要按照费用当期发生当期收取的原则进行,再根据各个管线应承担的比例分摊。

三、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的运营管理建议

(一)制定合理的价格机制

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公司的运营时间长,相应的收益会更稳定,利益更可观。若管理的年限很短,投资者缩短了投资收回期限,地下管廊的使用成本会相应增加,增大了运营压力。政府需要对各方利益主体进行综合分析与考虑,制定最为合理的地下管廊经营年限,符合多数人的利益;还要根据管廊使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确保管廊今后的使用率。同时,管廊的费用收取应该遵循浮动定价原则,随着市场规律的变化而变化,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政府协调定价过程中应遵循一定原则

由于地下综合管廊中包括了多个不同的主体单位,不同单位也存在着关联性利益。在协调过程中,应该遵循共同协商原则,最大化社会效益。此外,政府也应该主动协调多方意见。同时,不能影响社会大众的生活。地下管廊中的管道线路等产品一般是按照政府定价销售的,所以管廊的定价需要综合管线单位的整体成本,不能以任何名义将成本转移到社会大众身上,避免加剧居民生活压力。

(三)确定补贴额度

由于完成工管廊建设之后所产生的间接收益是不确定的,并且对具有较高间接收益的管廊所产生的直接收益不能抵消其投入,因此应由政府补贴。政府需要从长远角度出发,需要制定出补贴额度,不能因为补贴会造成短期财政压力而减少管廊补贴额度,管廊的发展对于政府决策模式、评价标准的转变有重要作用。

(四)创新管廊运营收费标准

地下综合管廊所在城市的社会经济状况不同,财政能力有很大差异,管廊的收费标准与本地发展状况有直接关系。因此,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的确定应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对不同城市的情况做出创新,定价模型也应随之改变,促使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四、结束语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是私人组织与政府一起承担,再委托给管理公司或者成立专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及运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风险,提高了运营水平。文章分析了PPP模式、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公司的组织机构与基本权责,阐述了管廊收入及费用组成,提出了管理建议。

参考文献:

[1]马世骁,刘光勇,刘颖.基于ppp模式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探讨[A].工业建筑,2016年增刊Ⅱ[C],2016:4

城市综合管廊管理第8篇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综合管廊,是指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的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

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市地下管网领导协调机构,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地面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将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综合管理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城市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管线安全运行。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提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控制要求。

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行业发展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布局、敷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在其他地区规划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城市地下管线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占用尚未形成的城市道路或者城市道路以外用地的,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并征得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无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者不能确认城市地下管线准确位置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资料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抄告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未按规划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提出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遵循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运行需求,编制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建设。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对不能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工程,开展有计划的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控制道路挖掘规模和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超出前款规定年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已规划的城市地下管线需要横穿道路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随同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米范围以外。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人民防空工程和军用设施等,或者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地下管线的建设工期;

(二)向城市道路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三)事先通知相关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四)督促和检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城市地下管线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现状资料;

(二)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时,服从道路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三)城市地下管线单独施工时,事先通知相关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四)委托并督促工程测量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公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项目信息,设置城市地下管线警示标志;

(三)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合理设置临时通道,保证行人安全通行;

(四)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城市地下管线位置不准确或者不明管线时,及时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报告;

(五)在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民防空、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不得擅自掩埋或者进行临时处理后回填,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供。

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在管线本体上附注相关标识。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及电子标签。

敷设燃气、热力、高压电缆等高危地下管线、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或者位于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其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依法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施工许可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实施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与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施工。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需要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井室封填。

对权属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拆除或者封填费用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四章 综合管廊建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建设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城市成片改造旧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配套的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相衔接。

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并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已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批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

(二)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三十四条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内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各类市政公用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通过租赁或者购买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摊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综合管廊应当集中管理、统一维护,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进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配合和协助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

第五章 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管网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的隐患排查,对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设立统一的专线服务平台,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缺失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举报。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五十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

第三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及警示标志,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二)建立日常巡查和维护制度,依法制止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城市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缺失进行及时修复更新;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其安全运行;

(四)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核实和处理举报;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根据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地下管线事故抢修;

(七)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完工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由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及时恢复道路原状,保障道路通行,所需费用由破路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六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的收集、储备和更新工作,及时将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录入系统,实现城市地下管网信息动态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掌握城市地下管线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网的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智慧城市的目标和要求,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地下管网信息采集、监控和数据应用服务等多种功能,实现对城市地下管网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网信息数据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第四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所属地下管线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与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做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四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或未建档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报告。

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不明城市地下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权属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测量。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测量数据。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监督管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好无损。

新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城市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专业图上,并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其有关档案分别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情况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管网工作。对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网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及其信息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权属部门的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建设、维护地下管线等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诿。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建设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以及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应急协调机制和隐患排查制度的;

(五)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的,处预埋管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工程造价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或者不准确时,未及时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建筑和设施造成影响,未停止施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地下管线、设立警示标识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进入综合管廊运行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的;

(三)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四)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

(五)其他严重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较大的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其他建制镇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军用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计划用20xx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还包括:20xx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各地由地下管网问题引发的城市内涝、道路塌陷、管线爆裂等事故呈高发态势。由于不掌握地下管线的基本信息,城市道路屡屡开膛破肚,不少城市出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马路拉链。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的数量和规模越来越大,构成状况越来越复杂。地下管线到底是什么样,目前看,恐怕没有哪个城市能完全说清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贺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