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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本质和意义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09 09:52:23

经济学的本质和意义

经济学的本质和意义第1篇

对经济正义的探讨,源远流长,马克思经济正义理论是前人思想之树的果实。对马克思的经济正义范畴进行探析,对马克思的经济正义概念的特定内涵进行解析,有利于全面深刻理解马克思经济正义的思想。

1.马克思经济正义范畴是对前人经济正义思想的继承和深化。

赫拉克利特“一切事物都换成火,火也换成一切事物,正像货物换成黄金,黄金换成货物一样”。他把万物的始基比喻为货物和黄金,说明了经济生活对希腊生活的特殊意义。特拉西马库斯则说“正义满足的是最强者的利益。正义即强权。与此相反的权利观和正义观都是愚蠢的天真表达。”他将正义与利益相挂钩,并关注其现实的存在,将正义与一定的权力结构相关联,达到了一种深度。柏拉图说“一个正义的社会也是一个满足相互需要的社会:智慧者思考,勇敢者防御,节制者生产。”这种在社会分工上的各得其所,可以说是对经济正义最早的明确表达。亚里士多德则区分了交易平等的正义和分配平等的正义,他把经济正义具体化了。中世纪将上帝看成正义的化身,并认为使人获得财富是一种正义的奖赏,而且还要求富人慎重地对待自己的财富。这是用神学的语言表达了人们对经济正义的诉求。近代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推进了经济正义思想的跨越式发展。洛克强调了财产是与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同等重要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这是一切自然权利的基础和核心。洛克将经济正义提升到人的权利的核心位置,并成为资产阶级宪法的重要原则和斯密为首的西方经济学思想的重要原则。康德强调正义是基于人的理性的“道德律令”的实践活动,从而通过实践的概念给正义以不断生成的样态。黑格尔对精神劳动及其异化的强调,为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产生做了理论铺垫。马克思是由“林木盗窃法”的讨论开始关注现实的物质利益问题的,并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路径,深入而系统地探讨了经济正义这一问题,并形成了经济正义思想。虽然马克思并没有用“经济正义”这一概念,且出于对资产阶级虚假正义的反感,也很少使用正义一词,但是这并不能掩饰其经济正义思想的光辉。

2.马克思经济正义这一概念具有多层次性,在不同语境下有独特的含义,需要对此进行全面地解析。

对“经济正义”这一概念的理解,可谓是众说纷纭,但多集中在对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的讨论中,这是经济正义的核心内容。张雄教授在《经济正义,被定义了的话语》中,强调“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如果一种状态既是平等的,而又具有帕累托效率,那它就被描述为‘经济正义’的。”他精准地抓住了马克思“经济正义”范畴的实质和核心,并进行了通俗化和现代化的语言转换。马克思的经济正义的内涵,有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他强调经济正义实现的现实前提是社会生产力的高效率发展,即以国民财富的高效率的迅速增长为前提。从而给人们提供尽可能大的可供分配的蛋糕,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一个正义的经济制度必然是最大限度地推进生产力的增长,产生“帕累托效率”的制度。在此意义上,处于异化劳动状态的工人要比封建社会的农民的经济地位要好得多,这是由个体所拥有的经济正义受到历史发展状况尤其是生产力现状的制约的事实决定的。第二层面,经济正义归根到底反映的是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意味着一种合理化的分配和总体上的均衡。张雄教授在其文章中对这个“帕累托效率”进行了具体地阐明,他指出:从柏拉图所强调的契约正义看“,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中”,“正义作为社会德性的性质就是不偏不倚,公正不阿”,因此,“它意味着既不牺牲自己而成全他人,也不损害他人而致利于自己的一种德性张扬。”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法律上的正义来说,它是“矛盾冲突的有效协调”;从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和制度正义来说,平等和自由的优先地位不容置疑,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允许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自由。他还深刻地指出,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家内部的经济正义的实现受到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和国际关系的制约和影响,这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博弈的结果。对于现在的中国而言,经济正义强调人们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地位的平等和应该享有的自由权利的平等,关涉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创造财富机会和分配机制中分享劳动成果份额的对等性和差异化的合理限度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或西方均质化抽象化的正义,而是在承认个体天赋差别和努力程度差别的基础上,使个体的劳动获得符合其心理期待和符合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以及吻合其付出的公正待遇。马克思一直强调,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正义和绝对的公平。但是,关注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给人以尊重和尊严,达到社会历史发展限度内的最大程度的和谐,则是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马克思的经济正义将效率与公平有机地结合起来,带着深厚的历史感和强烈的现实感,并且具有鲜明的人民性。

3.马克思将经济正义作为其正义思想的核心范畴来使用。

马克思的深刻之处,在于把自己的正义理论建立在经济正义的内核上,强调经济正义是实现政治正义、文化正义等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一直强调经济生活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地位,尤其是物质利益对人的社会生活和人类发展的重要性。《德意志意识形态》强调“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的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在马克思看来,经济正义的核心和实质是让广大劳动人民有尊严地按应该享受的国民待遇活着,让其积极地参与国家管理和制度建设,并获得人格自信,而人民自信的现实前提是让广大劳动人民富起来,像有钱的资产阶级一样拥有“口袋里的权力”。恩格斯也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强调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国民经济学成为唯一的一门科学”,而他则是致力于对这门科学的前提进行批判。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鼓吹的“经济正义”虚假性的揭示中强调了无产阶级和人民的经济正义,从而将经济正义的理论提升到了历史哲学和经济哲学的高度。总之,马克思经济正义范畴有着丰厚的历史底蕴和深刻的内涵,将人们对正义的理想追求和价值追求推到新的境界。

二、建构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的基础: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新采掘

马克思的经济正义思想,深刻影响了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既是我们深刻理解和批判各种各样的虚假正义观尤其是资产阶级正义观的理论武器,也是构建社会主义以“经济正义”为核心的正义体系并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有机统一的理论基础。只有深刻理解和剖析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内在结构,才能深刻理解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现实价值。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内在结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理论基石:基于“人的本质”和“历史发展”的纬度的正义原则

正义是一种价值观念,是评价现实生活中正义和非正义的价值原则和标尺。

1.正义的价值观念具有相对性,却都以对人性的理解为基础。

张雄教授指出“经济正义是一种价值判断,推崇什么、反对什么,直接受不同国家文化习俗、政治倾向和的影响,它具有相对性。”同理,从不同角度和理论视野提出的正义原则也有相对的特征,但却会有深层次稳定的基础。功利主义哲学家,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将正义变成了总量的算计;罗尔斯等自由主义哲学家,则强调自由的重要价值是他的正义原则;康德强调对基于自由意志和人类理性的道德律令的绝对服从。三种正义观各有特点,却都以对人性的独特理解和考量为基础。因此,基于人性的科学认识并对人的存在的意义的考量,是所有正义理论产生的前提,也是衡量一种正义理论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准。

2.马克思对人性有更深刻的理解,将人的本质理解为社会关系的总和,使人性本身随着历史的波动处于流变状态。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写道“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与费尔巴哈等哲学家不同,马克思现实的考察人性,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现实性”进行了进一步揭示,人用纯粹经验的方法可以确认“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并且“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这总是与特定的生产力和交往状况相关。更为重要的这个现实的人所处的世界,现实的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在不断地生成之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奠定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全部活生生的感性活动。”因此,马克思关于人性的理解特别强调其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更强调其历史性。“人们之间一开始就有一种物质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和人本身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这无非说明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人的历史存在,就是人们的生活本身,而基于这种现实的经济活动基础上不断以肉体的自然形式和交往等社会形式生成的现实的人,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人性。因此,也不存在永恒的正义,正义的价值和原则都随着不断生成的实践在不断地生成中。

3.马克思在人与动物的区别上理解人性,从而使人的本质具有层次性,正义也具有层次性。

正义的基本内涵是使人成为真正的人的存在“人就是人”,经济正义的重要内涵是为真正的人的存在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马克思用带有嘲讽意味的笔触写道,“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现实基础”。因此,获得生产自己物质生活本身的权力是最基本的经济正义。马克思指出“,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这种生产又与人的需要相关,人有三种基本的需要和生产,一是满足基本生存的需要和必须的生活资料的物质生产;二是满足更高层次需要的生产,包括超出必要生存之外的诸如奢侈品的生产和精神产品的生产;三是人自身的生产———繁衍后代。维持基本生存和繁衍后代的生产,是人与动物一样的自然存在物。所以马克思愤怒道“国民经济学把工人当做劳动的动物,当做仅仅有最必要的肉体需要的牲畜。”因此,他说整个无产阶级遭遇了普遍的不正义,工人阶级所要求的不是历史的权利,而是作为人的权利。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就是说,是自为地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他必须既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证并表现自身。”他曾对人是类存在物作过解释,他说“人是类存在物———人把自身当做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看待,因为人把自身当做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这种自由,一方面表现在人比动物依赖生活的无机界更为广阔,自然“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另“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而且“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才能“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进行生产”,这才是“真正的生产”是全面的生产———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定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人作为类存在物,高于动物的地方在于人可以超越自己所属的种属的尺度而按任何尺度进行生产,而且不仅仅按生存需要进行生产,更按美的尺度进行生产。从而确证了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物的高贵之处就是,他不仅仅是动物般的肉体的存在,更是精神的存在和超越动物生存本能限制的自为和主动的存在。在此意义上,他认为正义的社会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而犀利地指出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把人变成工具而造成普遍异化现实的“非正义性”,工人只能用摧残生命的方式来维持他们的生命“,异化劳动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而且最为悲哀的是有着自由意志的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沦为生存手段。

4.正义价值观念和原则的相对性又与历史性紧密关联,从社会历史时间意识上,不同的正义观是立足于不同的时间坐标,具有鲜明的历史纬度。

海德格尔写道,“从将来返回到自身,决心就以当前化的方式把自己带入到处境中。曾在来自将来,其情形是:曾在的将来从自身释放当前。我们把这种作为曾在着的———当前化的将来的统一现象称为时间性。”现代哲学的最大进步是全领域地贯通过去、现在、将来的新的时间坐标系的确立。以现在的时间坐标来看,康德的道德律令是超越时间空间的绝对抽象,而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是基于资本主义现实存在的正义观,因此,在很多思想家看来缺乏未来和过去的纬度。马克思从人类历史发展的时间和空间坐标中来考量正义和经济正义,基于现实中作为历史绵延环节的现实存在对经济正义进行分析,因此,具有深刻的辩证色彩。如对异化劳动,马克思看到了其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也看到了其不合理性,他把对经济正义考量放入历史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的时间和空间隧道,这使得马克思的经济正义理论,具有对现实更强的解释力和批判力。

(二)马克思经济正义理论的核心:从宏观层面关涉基本经济制度是否合理合法的制度正义

罗尔斯特别强调制度的正义,他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具体而言,“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而“主要制度”无非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它们“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这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马克思则更早的对制度正义尤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正义进行了系统地论述。马克思眼中的制度指的是“迄今为止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权力以及社会结构的权力”。一方面,从历史的普遍性上,马克思给我们提供了评价社会经济制度的一般标准,并对所有的经济制度形态进行了纵向考察。马克思认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经济正义意味着“经济制度”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契合。“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对生产方式的符合,有两个层面:从生产力角度看,正义的经济制度意味着在生产力上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大大推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为人们创造丰厚的物质基础,同时意味着人的本质力量的解放;从生产关系上,正义的经济制度要有符合人类进化的增益目标,要彰显人的高贵存在的特有的价值,要人以人的尊严和自由地活着和发生交往等社会关系为前提。马克思基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对一切社会形态的经济制度的历史合理性和历史局限性给予了辩证分析。资本主义曾创造了生产力巨大发展的奇迹,建立了世界市场,开启了全球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也彰显了人类主体翻天覆地操控自然的巨大力量。然而,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则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走向它的反面束缚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马克思惊叹到“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隘了,再容纳不下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资产阶级用来封建制度的武器,现在却对准资产阶级自己了。”在此意义上,伯曼指出马克思是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最激烈批判的人,也是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最热情赞扬的人。另一方面,从历史发展的特殊意义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正义进行了特别的关注。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处于普遍异化的现实存在,探究了其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制度根源。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转引布雷的话说,“这样去探究事物的本质,我们就会发现一切统治的形式,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公平都是从现在占统治的社会制度,即现存的私有制度中产生出来的。因此,要永远消除现在的不公平和贫困,就必须彻底摧毁现代的社会制度……”“直到现在还有很多人枉费心机地希望通过消灭现存的不平等但并不触及这种不平等的原因,来纠正现在占统治地位的这种反常情况”,“政府是财产不平等的产物,而财产的不平等和现在的社会制度是密不可分的。”马克思指出“只有把劳动理解为私有财产的本质,才能弄清楚国民经济学运动本身的真正规定性。”马克思强调说“在私有制范围内”,每个人都力图创造出一种支配他人的、异己的本质力量,以便从这里获得他自己的利己需要的满足。因此,随着对象数量的增长,奴役人的异己的存在物王国也在扩展,而每一种新产品都是产生相互欺骗和相互掠夺的新的潜在力量。”马克思进一步具体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强调“建立共产主义实质上具有经济的性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因此呼吁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只有废除私有制,在公有制大家共同拥有社会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工人阶级才能拥有经济正义,通过自己的劳动公平地分享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而消除异化的生活困境,自己拥有自己的产品、自己的类生活、掌控自己独特的类活动劳动,才能与社会的其他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基于基本经济制度在整个社会结构的核心地位,马克思的经济制度的正义分析,把人的解放看成了人们不断打破不合理制度模式尤其是经济制度这种根本的社会制度的束缚并探求新的制度模式以实现人的幸福的历史过程,是“人的需要的丰富性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从而某种新的生产方式和某种新的生产对象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人的本质力量得到新的证明,人的本质得到新的充实。”

(三)马克思对“按劳分配”具体社会主义经济正义原则的论述,具有现实性历史性的特质,为我们建构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理论提供了范式

马克思认为人们的生活的现实性是人类存在的现实前提,他同时强调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他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生产正义实现的前提,强调“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和社会物质财富的多寡是实现分配正义的现实前提。在此意义上,他将共产主义区分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两个阶段,并强调“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不同,按劳分配具有走向更合理的按需分配必要环节的特征。一方面,他强调与历史和生产力状况相契合实行按劳分配的必要性,更强调要辩证看待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作为对按资分配的扬弃,具有进步意义,但是在“自然分工”的基础上,有其局限。另一方面,基于历史理性,马克思反对将“按劳分配”做教条化理解。他在《哥达纲领批判》强调,从来都不存在着“不折不扣”的按劳分配,为了社会的整体发展,很多对劳动的扣除是必须的。因此“,按劳分配”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的唯一标尺和照耀万物的“以太”,但是在现有的历史条件下“,按劳分配”却是维持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的重要纬度。总之,马克思历史地看待经济正义问题,将经济正义的解决置身于社会发展的历史流变之中,无论是制度还是其经济正义的框架,都必须在现实的历史发展中,通过积极的“易”,确定其合理性。这为我们客观地看待社会主义发展中的现实困境和理论困境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当然,马克思的经济正义理论有更多的内容值得我们去探讨。总之,马克思站在现代性和现代性批判的高度,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尤其西方经济学开辟的现代性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洞察,发出了“不是资本创造世界,是工人的劳动创造了资本,资本的本质无非是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的物化”的历史评判,从而把经济正义的深度和广度推到了新的境界。马克思对经济正义的贡献表现在:一是,在阶级立场上,对经济主体利益的关注,由“少数人”到“多数人”进行了价值标准的转换。二是,对经济正义的考察从现实中现象出发,而历史地深入到根源本质的考察即社会所有制度即基本经济制度的考察上。三是,对经济正义进行了现实的具体的全面的考察。如内容上经济正义包括生产资料所有的正义、劳动者分享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正义、劳动过程的正义以及劳动者用自己的获得自由的兑换自己想要的生活的正义。四是,从人的本质的高度审视正义与非正义,并在历史发展的时间空间坐标下考量经济正义问题,因此赋予经济正义更广阔的视阈。

三、新政治经济学建构的关键: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

理论只有适应了时代的需要,才有威望。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挖掘本身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呼唤。中国需要不同西方经济学和传统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新政治经济学,建构新政治经济学的关键是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对中国当代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理论体系的建构有着理论基础和方向指导的意义,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提供了良好的范式。

1.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经济正义思想为指导。

一个国家主导正义理论体系的构建,是对流行的正义理论体系的现实的选择,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以其深刻性构成中国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理论的基础。现在,中国比较流行的正义理论,有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有西方的功利主义正义观,有康德的基于自由意志的道德律令的义务论正义观。他们各有优缺,可谓是各执一词。但是,从历史发展的时间和空间的坐标和人的本质意义上的价值维度上双重去考量这些事情,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会有更明智的结论。马克思强调人有其为人的意义上的崇高性,要基于历史的发展和人的本质的科学内涵来进行正义的评价,不能因为“多数人同意“”自愿”等为不正义的行为开脱。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的构建,其核心是对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创造性发展和中国化的深度推进。

2.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建构必须坚持人民经济正义的主体立场和价值维度。

一个国家主导正义理论体系的构建,是基于经济基础的一种理论立场的选择。中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的构建,必须坚持人民的经济正义的价值纬度作为基本原则,指导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进行行为抉择。人民的经济正义纬度,有利于社会的成功人士看到自己的幸运背后的庞大群体的默默的支持,而慎重地对待自己的成功和财富;人民经济正义纬度,会使得政府机构和企业决策者超越所属组织的特殊利益,而基于社会发展的高度有更强的责任意识和更高的价值目标;人民经济正义纬度,有利于对强拆等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更快更强地达到舆论的一致声讨,从而一定程度上遏制和腐败现象,也有利于对互联网金融等有利于更多人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经济创新制度和举措,消除一定的阻力,有利于他们更好地成长。

3.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建构的关键是制度建设。

制度是社会的基本权力结构的安排,对于个人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制度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并相应地必须进行生产关系的调整而呈现出一个不断生成且一旦生成对整个社会发展起统摄作用并呈现出刚性稳定结构的状态。一个社会的制度作为形式规定整合着个人,并成为个体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以及活动的自由限度,因此对于社会整体稳定和发展动力的激发与控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尤其对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的中央集权制的统治传统、人民的个体性尚未得到充分发育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转型中的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可以看到世界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各国多样的制度模式的利弊,因此,为中国构建自己的制度提供了必要条件。中国社会主义正义体系建构的制度建设的关键是认清社会主义作为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的中介阶段,处于与资本主义诸国的普遍历史联系中并面对自己现代化进程中的现代困境,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开放的心态,大胆地对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进行创造性的理论融合,并构建有中国特色和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的系列制度,为社会主义人民主体性的发展和创造性地发挥以及在经济正义基础上的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制度的引导和保障。

4.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全面分析,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正义理论提供了范本,要坚持历史纬度和人的本质的纬度,并随时代的发展实现理论的突破创新。

经济学的本质和意义第2篇

关键词:人性假设;方法论意义;马克思经济学;阶级人假设;理论指向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3―0005―09

一、人性假设的理论意义

经济学研究离不开假设,假设就是在一项研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约束条件,它们是经济学家进行逻辑推理和演绎过程的基础。

基本假设构成整个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前提,它是指经济过程中的一些最基本的、在研究者看来应该属于“公理性的”无须证明的事实,经济学家将之抽象出来,作为经济分析的基础,如对人性的假设、对稀缺性的假设、对有无交易费用的假设等。这类假设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前提和约定,是大前提、“大假定”,也是根本性的,不能随意改变,其作用贯穿于一种理论体系的始终。基本假设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隐喻的;可能是自觉的、有意识的,也可能是不自觉的和无意识的。

比如,在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假设是个基本假设,几乎所有西方经济学著作都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的,但并非所有作者都要明确指出这个假设的存在。读者对隐喻的公理性假设是“自然接受”的,他们把明示的和隐喻的基本前提假设同样看待。经济学对交易费用的认识是新制度经济学产生以后的事,在此之前西方经济学的长期发展中实际上存在一个十分重要但人们并没有认识和意识到的基本假设――零交易费用假设。人们并不知道也不必知道何谓交易费用,就接受了“零交易费用假设”,“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把所有理论都建立在这一假设之上。零交易费用假设,就是新古典经济学中隐喻的甚至人们根本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却不知不觉中遵循着它的要求的基本假设,先前的新古典经济学家从来没有明示过这一基本假设,相反,它是由对新古典理论提出挑战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宣称它的存在的。

人性假设是经济学的前提。科斯说:“过去,经济理论一直因未能清楚地说明其假设而备受困扰。在建立一种理论时,经济学家常常忽略对赖以成立的基础的考察。”人性假设就是科斯所说的经济理论“赖以成立的基础”之一。经济学要研究经济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是人的行为选择的学问。所以,建立经济学理论体系首先就要对“人是什么样的人”作出判断,对人性进行假设,然后,才能研究由人性所决定的人的行为及其规律。人性决定人的行为动机,行为动机决定人的行为及其方式和特征,形成人的行为规律,根据人的不同行为规律,才能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在这个因果关系链中,人性假设对经济理论起着基础性的决定作用。有什么样的人性假设,就有什么样的人的行为和行为规律,也就会产生适合这种人性假设的经济学理论。

一定的人性假设(如经济人或阶级人,自利人或利他人等),一方面确定了某种经济学理论所研究的人的“属性类型”,把作为“多样性统一”的复杂的现实人、具体人,抽象为只有一种属性的人,把其限定在一个相对狭窄的活动范围内,这样,便于进行经济学的逻辑演绎和推理,把握规律,建立理论。可以想象,如果作为经济学假设的人既自利、又利他,既是个体经济人、又是整体阶级人,他有着截然不同的行为动机和行为特征,那么,这样的人的经济行为就会呈现出某种随机性,对其“规律”的研究就只有统计意义而没有逻辑意义,从而,经济学理论根本不可能建立。

另一方面,一定的人性假设又排除了假设外的其它人性,这可能产生两方面的结果:一是使一种经济理论不必对其他各种人性假设下的所有经济行为都进行研究,而专注于一种特定人胜假设下的经济理论的深入、细化,推动一个个各不相同的经济学流派和理论的兴起、成长,从而有利于经济学的发展繁荣;二是一种人性假设排除了人的其他属性,在深化了对人的某一种属性下经济行为研究的同时,也付出了相当的代价――舍弃了人的多样性属性,使人的丰富多彩的经济行为不能被完全地圆满地得到解释,甚至于出现重大遗漏,使人的某些行为规律失去解释力。如长期以来正统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在许多方面是有解释力的,但正如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所言,“人类行为比经济学家模型中的个人效用函数所包含的内容更为复杂。有许多情况不是一种财富最大化行为,而是利他和自我施加的约束,它们会根本改变人们实际做出选择的结果。”

这里有必要指出,人性假设对于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其意义是方法论意义上的,而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更不是规范性意义上的。换句话说,经济学人性假设的理论意义不过是说明,“如果人是这样的人”,那么,他就会按照这种经济学所揭示的行为规律来行事。人性假设只是为建立理论提供必要的“人性”前提,而不是把人性作为研究和评价对象,不是为了用人性理论去说明现实中的人究竟“应该是怎样的人性”问题,更不是要强化、去培育某种人性,或者去改造现实中的人性。

总之,作为经济学前提假设的人性和希望现实中有什么样的人性,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人性假设是逻辑推演的起点,但它本身却是“实证性”的:它只强调作为理论前提的人“客观上”(一旦理论上对人性类型作出假定,逻辑推演就必须遵循之)是什么样的而无须证明其原因,也不对这种人性作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评价;而对待人性的态度,则属于规范范畴,它不是首先把所假设的人性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和既定条件予以承认和遵循,而是把人性作为“改造对象”,去试图解决“人应该怎样”的问题。如果混淆了作为前提假设的人性和作为“改造对象”的人性,就会对作为理论前提的人性假设作出误解或误用,使人性假设失去其本应具有的研究方法论意义和作用。

二、一般人性:“社会关系的总和”

日本经济学家繁人都重引用希曼(Heimann)教授的话说:“马克思为我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最具综合性、给人印象最深的范式。所以,马克思经济思想之于现代经济理论的意义变成了一个方法论的问题。我认为,马克思确实对人的行为动机、行为特征和行为规律有深刻研究,这有赖于其对人性的基本假设。马克思经济学是建立于他的人性假设基础之上的。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人性论进行了无情批判,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他的人性假设。马克思对人的基本假设总的来看是分层次的,是抽象和具体的统一,其人性假设有如下逻辑层次关系:

马克思关于人的基本假设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经济人假设”根本不同,也应该不同。人性假设是经济学理论的逻辑体系得以建立的前提条件,有什么样的人性假设就会有什么样的适应该人性假设下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规律,从而会产生什么样的经济学理论,不同的经济学理论也就有着不同的政策意蕴和含义。

“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革命家。以某种方式参加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所建立的国家制度的事业,参

加赖有他才第一次意识到本身地位和要求,意识到本身解放条件的现代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这实际上就是他毕生的使命。”马克思经济学的创立,其宗旨是服从于他的历史使命的,与资产阶级经济学截然对立,因此,不可能使用以资产阶级人性自私论为哲学思想基础的经济人假设。

“马克思继承了古典经济学创立的劳动价值论,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创立了无产阶级的经济学,但对‘经济人假说’却采取了批判和否定的态度。马克思对人的研究没有沿袭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说’,而是将人置于社会经济形式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之中,探讨人自身的发展规律性。”

马克思是在批判资产阶级哲学家的“人性自私论”和经济学家的“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确立起他的人性假设的。这种批判主要涉及到资产阶级学者关于人性的“孤立个人”、自私本性的超历史的永恒性等方面。

关于“孤立个人”,马克思说:“人即使不是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另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更详尽地说:“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这是鲁宾逊一类的故事,这类故事决不像文化史家想象的那样,仅仅表示对过度文明的反动和要回到被误解了的自然生活中去。同样,卢梭的通过契约来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的‘社会契约’,也不是以这种自然主义为基础的。这是假象,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时,“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好像人是孤立存在的。但“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在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偶然落到荒野时,可能会发生这种事情――就像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

关于人的自私本性的超历史性,马克思在谈到斯密和李嘉图对人性的看法时认为是一种“错觉”,他说:“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因为按照他们关于人性的观念,这种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这样的错觉是到现在为止的每个新时代所具有的。”另外,“马克思则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将利己主义看成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人在本身的发展还存在着‘物的依赖性’的社会背景(指的是私有制商品经济)下表现出来的特征。马克思认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人的自我实现表现为三种历史形式:一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个人从属于,集体,人的自我实现表现为个人的自我牺牲;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人的自我实现表现为利己主义;三是在共产主义社会,由于‘人的依赖性’和‘物的依赖性’消除,生产力高度发展,个人的自我实现表现为个人本身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和谐一致。马克思的分析表明,人的本性是不断变化的,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环境规定了经济活动中人的本性和本质,而不是相反――将人性看作一个先验的存在和永恒的范畴。”

不破不立。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性论和经济人假设的同时,也深化了自己对人性的思考,建立了马克思独到而深刻的人的本质理论。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论述并不是从本体论意义上对人的本质的规定,而是从方法论意义上对人的本质的规定。

国内外都有从人的自然本性来论人的本质和人性的观点,颇有些“人性本体论”的味道。中国古代思想家从“五行”(金、木、水、火、土)以及“气”来推论人性,古希腊思想家从“水”或其他自然要素论说人性,近代西方思想家对人的自然属性的强调更加突出,如弗洛伊德就从“性”这个人与动物共有的自然机能来规定人性。

而马克思则认为,人的本质只能存在于人的社会存在及其关系中,没有人的社会存在就没有人的本质。只有从人的社会存在和活动的大量现象中,才能概括出人的本质规定来。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了人的本质:“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费尔巴哈没有看到,‘宗教感情’本身是社会的产物,而他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

应该指出,这里,马克思对人的本质所做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规定,仅仅是从哲学层面上对人性的最一般、最抽象的考虑,远远不能作为对经济学基本假设前提中“经济人”的直接替代,但“社会关系总和”这一人的一般本质的提出,为我们提示了马克思经济学中人性假设的思路――人的“社会关系总和”的本质需要一步步具体化。

三、经济层面:人不过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

哲学层面上的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有着太过广泛的内容,如经济、政治、文化等等,寻找能够作为经济学研究前提假设的人性,在方法论上,就必须把人的本质从哲学层面过渡到经济层面,把抽象的“人的本质”具体化为经济学上的“人性”或“人格”,以为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提供关于人的行为动机的起点。

抽象的“社会关系”存在于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具体关系之中,经济关系等具体关系又表现着抽象的社会关系;抽象的人的本质蕴藏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具体人性之中,经济等方面的人性又体现着抽象的人的本质。作为经济学分析前提的人性假设,既不能等同于哲学层面上人的“社会关系总和”这一“类本质”,又必须确确实实是哲学层面上人的这一“类本质”在经济过程中的具体化。

人的本质在经济过程中的具体化形式应该是什么呢?

这还要从马克思的方法论上来考察。繁人都重在《制度经济学回顾与反思》一书中谈到马克思的方法论时写道:“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的最大特点是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强调区分和整合‘现实’(real)的和‘价值’(value)的一面。”“社会生产现实的一面是实物(Physical)的,它超越了社会经济制度的具体形式;而价值的一面则因其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生产方式而是社会性的。”。繁人都重在这里提示我们,马克思的经济分析是“二重的”,即区分和整合“实物的”和“价值的”这两个不同方面,这个方法论提示的重要性在于,我们可以沿着这个思路对马克思的人性假设“按图索骥”。已如繁人都重所言,马克思经济分析中价值的一面是“社会性的”,在经济领域里当然就是生产关系或生产的社会形式;其中实物的一面是“物质性的”,是与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相对应的实体形式:它又有两种不同具体的物质形式,一个是生产中物的要素即生产资料及生产成果商品,另一个是生产中人的要素即劳动力或劳动者。物和

人,在生产中起着性质不同的作用,但在马克思的“二重性分析”中,它们对生产关系的关系却是一样的――都是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

马克思在说明商品二因素时说:“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即物质形式,生产资料或物质商品――引者注)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里,在物质与价值即社会生产关系的关系中,前者是后者的承担体。

同样,马克思在分析社会生产过程二重性时,也总把人这个“实物性要素”看成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物质承担体”。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谈研究方法时,马克思明确写道:“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马克思的“经济范畴人格化”中的“经济范畴”含义如何呢?

马克思的《哲学的贫困》明确指出:“经济范畴只不过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即其抽象。”在《资本论》第1卷“交换过程”一章中马克思直接用“经济关系”替换了“经济范畴”,他说:“在研究进程中我们会看到,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显然,这里马克思的“经济范畴”指的是真实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理论抽象形式。因此,马克思是把人看作二重的:作为生物意义上的人,是他的有骨有肉有生物需求的物质实体;作为社会关系总和意义上的人,在经济过程中则是社会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承担者。

在《资本论》第1卷关于“资本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一节中,马克思对此有个间接解释。他说:“货币形式,用物的形式掩盖了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以及私人劳动者的社会关系,而不是把它们揭示出来。”“这种种形式恰好形成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各种范畴。对于这个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即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来说,这些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马克思的意思是,这些掩盖了社会中真实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物与物的关系本来是“虚幻”的、表面的关系,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只追求利润(虽然它背后也隐藏着人的关系)这些物质目标的条件下,那种“虚幻”的关系恰恰形成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经济范畴,而且在那个“虚幻”关系笼罩的社会中,这些范畴对资本家是“有社会效力”的,是“客观的思维形式”。这正与马克思在评论资产阶级对生产和交易关系的看法时曾说过的情况相类似:西方经济学“不是把生产方式的性质看作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交易方式的基础,而是反过来,这是和资产阶级的眼界相符合的,在资产阶级眼界内,满脑袋都是生意经。”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所说的人是“经济范畴人格化”也可以理解为资产阶级经济学上“虚假范畴”(它虽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表面现象的写照,但却是资本家的“客观思维形式”)的人格化,自私自利的“经济人”不正是惟利是图的资本家贪婪吮吸雇佣劳动的剩余价值这一经济关系的表现吗?

总之,人的一般本质具体化在社会经济过程中,在经济学假设前提意义上,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就是说,作为经济学上的人,肉体只是他的身,经济关系才是他的魂。他不是孤立的猎人和渔夫,也不是孤岛上的鲁宾逊,而是处在社会经济关系网中的人――经济关系这种客观的但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要附着在有着具体的生命形式的人身上: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要由它的有生命的承担体即人的活动来体现,而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处处受到他所处其中的社会客观经济关系的决定和制约。

四、阶级社会的经济层面:“阶级人”假设

人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这是马克思的哲学层面上人的本质――“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经济过程中的具体化。它也可以看作是马克思经济学中的人性假设,但还不是最具体的人性假设,因为,马克思经济学主要是研究资本主义经济过程的,它不同于“广义经济学”对所有各种社会形态――包括阶级社会和无阶级社会经济过程的研究。马克思经济学研究资本主义经济过程时,还应当把“经济范畴人格化”这个一般经济过程的人性假设,进一步具体化为资本主义经济学中的人性假设,否则,在人性假设上可能犯“逻辑不一致性”和“以一般代替特殊”的错误。

马克思的“经济范畴”在这里就是指社会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地表现为阶级关系,或者说,阶级关系是阶级社会中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正如恩格斯所说:“经济学所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因此,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经济范畴人格化”就必然表现为一个新的人性假设的范畴――阶级人。

所谓阶级人,就是说在阶级对抗社会中单个的个人是以他所在的那个阶级整体中一员的身份存在的,他的身份是由阶级共同体成员的关系来定义的,离开这个团体也就不存在这种身份。作为阶级关系的物质承担者和阶级范畴的人格化,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个人只是整个工人阶级系统中的一个要素,而要素的性质和功能是由阶级系统结构“整体地决定”的,所以,他并不仅仅代表他个人本人,他是阶级的化身,有着阶级的灵魂。“这种理论对于熟悉马克思的中国经济学家来说本不该陌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最根本的‘精神实质’,就是把社会分成不同的特殊利益集团(‘阶级’):不承认天下存在‘共同的爱’,而只承认‘阶级的爱’。”

我们从哲学意义上人的“一般本质”(社会关系的总和)演绎出经济过程中的“特殊人性”(即经济范畴的人格化,而这又是所有社会经济过程中的“一般人性”),再演绎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过程中的“个别人性”(阶级人),这是符合马克思的人性分析方法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写道:“假如我们想知道什么东西对狗有用,我们就必须探究狗的本性。这种本性本身是不能从‘效用原则’中虚构出来的。如果我们想把这一原则运用到人身上来,想根据效用原则来评价人的一切行为、运动和关系等,就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人的一般本性即本质,“阶级人”就是随着“时代历史地变化了的人的本性”。

马克思经济学中的阶级人是具体和抽象的统一。这种抽象既不像人性自私论那样把人的本性抽象到与动物相同的过度抽象层次,恩格斯说“马克思把存在于事物和关系中的共同内容概括为它们的最一般的思维表现,所以他的抽象只是用思维形式反映出已存在于事物中的内容。”他研究的“不是处在某种虚想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这种具体也不是没有经过抽象的现实中的单个的个人,马克思把单个人的欲望、动机看作是多种多样的,要在这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中寻找起支配作用的内在的本质的规律,

必须运用一定的“抽象力”。

刘永佶教授在谈到人性时说:“人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具体表现为阶级性,以及更为具体的集团性。”“阶级性也恰恰集中反映了人的各种基本社会要素之间的统一。……当我们将阶级性规定为人的社会性的具体形式时,可以说是已经抓住了人性在阶级社会的主体内容。”

马克思关于阶级人的人性假设是他的阶级分析方法的基础,后者则是前者的必然发展。马克思一经抓住了阶级社会中人的阶级本性,便把它作为对人的行为动机研究的一个基本前提,把阶级人的行为看作是阶级人内在本性和心理动机的外部的动态表现,因而,他对阶级社会中人的经济行为的研究也必然会采用阶级分析方法,使马克思经济学带有十分鲜明的阶级性色彩。

五、阶级人和经济人:不同人性假设的理论指向

人性假设是经济理论“赖以成立的基础”,有了一定的人性假设,才有适合这种人性假设的经济学理论。马克思的阶级人假设和西方的经济人假设,已经预示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学理论,因为经济学直接以人的经济利益关系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且经济学家把自己也置身其中,其理论结论也与研究者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其理论会影响到研究者的利益,反过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研究者也可能有意识地“选择”他的理论。社会上的人,无论你怎样超脱,都不过是经济利益关系的人格化,经济学家也一样。经济学家在创立理论之前“选择”其理论的人性假设时,已经预先受到其“利益倾向性”的摆布,在此基础上所创立的理论不过是其“利益倾向性”的一种“经济学表达”。以阶级人假设为前提的马克思经济学与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的西方经济学,正是两种不同的利益倾向性的不同的经济学表达。这充分表现了不同的人性假设的不同理论指向。

另外,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的不同,也决定了不同的经济学理论要求有不同的人性假设作前提,在这一意义上,对人性假设作何选择取决于有什么样的经济学理论而不是相反。马克思说:“在形式上,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研究过程在先,它是个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倒推”(追溯事实的前因)过程,是探寻真理;叙述过程在后,这是个在思维中“复原”现实、由抽象到具体,借助逻辑说本质的演绎(导出过程的结果)过程,是叙述真理。这是两条不同的道路:“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进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发现真理是“研究过程”的结果,阐明真理是“叙述过程”的任务。服从于“叙述”真理的方便和需要,必须赋予理论以特有的人性假设作为前提,或明示,或隐喻,以“演示”理论,“演绎”真理,达到“还原”具体,使“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的效果。这里,经济学理论的人性假设,在“研究过程”中表现为结果,而在“叙述过程”中则表现为前提,但对这个“前提”究竟作怎样的假定,又服从于怎样有利于充分地展示理论。所以,从这方面看,经济学不同的人性假设预示着不同的理论指向。

比如,马克思的阶级人假设强调人的社会性、阶级整体性、历史性,而西方的经济人假设则强调人是孤立的个人的永恒性,都有明确的理论指向。马克思试图通过阶级人概念把阶级社会中的人置于以阶级的划分为基础的基本制度结构中,用阶级结构,归根到底是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来说明不同人的社会地位高低和财富分配形式的成因。而西方经济学则试图通过“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经济人概念来回避阶级结构问题,强调个人利益、个人行为、个人理性,害怕阶级人基础上的集体利益、集体行为和集体理性,把任何“组织问题”都力图“还原”为个人行为问题,认为不可能有统一的利益一致的集体行动,并把这归结为“集体行动的逻辑”。

经济学的本质和意义第3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发展主义;市场经济;产品经济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11-0037-03

在哲学意义上,可以把改革视为一种社会文本,可以从该文本的现实指称与语用意义两个层面对其进行语言分析。就其现实指称来看,改革文本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在发展生产力上,采用“经营权的承包制”和“经济体制的市场引进”;二是在社会发展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从理念层面上看,前者是一种发展主义,后者则是一种执政理念。二者共同构成在改革开放条件下中国政治理念的基本谱系。那么,这些理念的本质是什么,它们具有什么样的时代意义?

一、发展主义理念的胜出及其潜在不足

“”结束后,整个社会经济停滞,社会发展处于崩溃的边缘,解决温饱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在这样一种客观需求下,执政党开始从农村着手改革,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本质是把土地产权分解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保证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经营权个体化。该策略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也增强了农民的私权意识,给整个中国的发展带来了活力。进入20世纪80年代,这种改革模式推进到城市,即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采用了上述两权分离的方法(厂长经理承包制)。一个时期以来,城市企业也获得了强大的发展动力,城市经济出现了欣欣向荣的景象。进入20世纪90年代,上述“两权分离”所释放的积极性逐渐耗尽,经济发展中的效率问题,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日渐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体制的引进”就成为当时改革的关键选项。

从本质上看,市场经济是对商品经济的直接认同,引进市场体制意味着社会主义实践进入非产品经济的历史语境之中。因此,这就需要在理论上解决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即现在的“市场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条件”如何与经典社会主义的“非商品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前提”这一理论相协调。从实践上看,对于这一理论困境,发展主义理念是通过两个策略予以应对的:一是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以当前生产力不发达作论据,这意味着发展生产力的目标是首要的;二是市场与计划手段论,为社会主义引入市场机制作铺垫。辩证地看,这两个策略对实践上突破困境具有积极作用,但对于社会主义的长远发展也带来了更大的困境。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说,实践社会主义之所以把生产力作为首位目标,是由其非产品经济的历史语境决定的。之所以对经济基础进行调整,是因为“公有制”的层次性局限。也就是说,表面上的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发达只是一种基础性原因(任何社会都相对不发达),表达的是一种普遍性,并不是造成社会主义实践困境的直接因素,而商品经济历史语境与公有制的局限性才是直接和决定性原因。

而实际上,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改革所面临的困境迟迟未获得突破,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就在这里。因为很明显,把改革的动因归结为生产力不发达,不能必然推导出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政治文化体系)改革的必要性。而且,市场经济的本质表征的是人类实践的水平和性质,即人类社会依然处于“剩余劳动”(谋生手段)这个阶段,市场经济是实践社会主义的历史平台和基础,它更主要的不是一种工具。假如把市场经济仅仅看做工具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不是前提,关于市场经济语境下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有关问题就难以深入分析。一方面,在生产力目的论的指导下,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大大提升,国家经济欣欣向荣;但另一方面,由于对经济基础中的所有制未有理论上的突破,以及在上层建筑方面“生产力目的论不必然推导出其改革的必要性”。同时,由于权力对市场的特权,所以在市场力量迅速扩张的同时,权力也在扩张,并在一定范围内侵入市场领域。这样,在实践上,整个市场体系在一定意义上出现扭曲现象。这一方面带来了国家福利的不足甚至缺失(公平问题凸显),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权力自身的腐败(既得利益集团的成型),使得上层建筑本身出现一定程度的异化趋向(问题上升)。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社会上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力量和诉求:一是左派力量(底层诉求),大力呼吁国家福利主义,质疑改革走向了资本主义;二是力量(精英诉求),积极寻找模式和道路,批评改革背离了市场原则,与现代民主背道而驰;三是社会分利同盟(既得利益集团的诉求),虚伪地借用“私有化”、“民主”以及“公平正义”的呼声,贬低执政党的执政能力,要求维持现状或换旗改道。面对这三种力量的压力,执政党一方面在倾听诉求,反思改革,另一方面,也在警惕其中的“阴谋与陷阱”,在坚持继续改革的前提下提出了“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战略理念。因此,当前的发展主义理念具有局限性,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予完善和提升。而实际上也是如此,针对上述问题,执政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

二、科学发展观对发展主义的匡正

“科学发展观”包含“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两个基本理念,旨在解决下述几个重大问题,即生态恶化、福利贫乏、权力异化、市场扭曲等,可简单概括为民生问题与公民参与问题。而深入看,无论是民生问题还是公民参与问题,都指向这样三个环节:诉求表达的制度匮乏、利益博弈的失衡和程序规则的缺失。

诉求表达的制度匮乏意味着,当前民生问题的关键不是财力不够的问题,而是财富如何分配的问题,是在分配时能否实现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和公平接纳的问题,而这需要诉求表达的制度保障。利益博弈的失衡意味着,当前社会问题的严峻性根源于社会不同群体力量对比的不均衡,即社会问题既不是观念的碰撞,也不是利益的差异,而是更深层次的社会力量的强弱不均,这预示着解决当前社会问题所面临的障碍极其巨大,是对既得利益集团的挑战。而程序规则的缺失则表明,当前社会问题的解决与否及其程度取决于未来游戏规则的设计科学与否及合理程度。这意味着未来社会发展,中国的制度细节设计应该是十分必要的。

基于上述判断,笔者对“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理念的历史意义作些分析。

其一,在必然性层面上,科学发展观要解决的是实践社会主义中“生产力不足”的缺陷。这是因为,在实践社会主义中,其“商品经济”的历史语境从根本上限定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水平没有达到“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程度。这决定了在该阶段上,人类劳动只能处于“必要劳动―剩余劳动―自由劳动”序列中的中间环节。而一旦“剩余劳动”成为事实,那么,其经济形态只能是市场经济。相应地,基于市场经济形态的经济基础也就不可能是“社会所有制”(因为社会所有制的经济支撑是“自由劳动”)。这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语境下,生产力不足,经济基础具有非直接社会性(即不排除间接社会性,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在这个意义上,市场语境下的社会主义建设首要经济目标就是:发展生产力,拓展所有制。这也意味着,在经济层面,无法从根本上区分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在何种意义上可以区分呢?笔者以为,应该在“上层建筑”层面和“人的发展”层面,即“公平正义”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所以这样判断,源于下述理由:

其一,在必然性上,经典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来源于对资本主义的克服,是对资本主义劳动异化的扬弃,其基础是“产品经济”,体现为基于“联合劳动”的“公平正义”对基于“雇佣劳动”的“剥削”的超越。在今天,“产品经济”的基础无法获得,这就意味着更多地需要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方面进行补充和扶持。在这个意义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主要区分在于制度和价值取向,具体说,即“雇佣劳动制度”与“剥削”、“联合劳动制度”与“公平正义”。在人的发展尺度上,经典意义的社会主义是基于“自由个性”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但在市场经济语境下,由于“物的依赖”存在,人的自由是有限的;由于劳动的谋生性质依然很重,人的发展的全面性也非常有限。在这个阶段上,尽管存在着公有企业,其内部的人的发展具有“能力依赖”的性质,但在整个社会范围经济主体多元化背景下,这种性质是有限的。尽管如此,在该阶段这种不充分的“自由”与“全面”较之于资本主义的“剥削”与“劳动异化”,也具有质的飞跃意义,体现为“能力主义”是社会的普遍价值取向之一。

基于此,关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性质区分,可以这样概括:首先是上层建筑的“联合劳动”与“公平正义”取代“雇佣劳动”与“剥削”;其次是人的发展开始迈向“自由与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这两个尺度也是衡量实践社会主义在其历史必然性上的基本坐标,同时,也是我们观察与评估“科学发展”理念的基本价值参照。在此基础上,我们来分析该理念的实然状况。

其二,在实然层面上,“科学发展”主要针对“发展主义”中的“物本位、经济片面性和不可持续性”三个缺陷而提出的,旨在通过“以人为本”、“经济、社会、自然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兼顾”等原则来重新匡正其非科学性一面,实现“发展主义”的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则旨在解决基于上述发展困境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主要是:公正困境、可持续困境、自主性困境、市场与权力异化等。从执政党的角度看,上述困境与问题都最终指向执政党本身,都是整个社会对执政党执政能力及其合法性的严峻质疑。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科学发展还是社会和谐,本质上都是对实践社会主义的维护和对执政正当性的构建。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构建和维护才是有效的呢?这就涉及到应然性问题,即“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理念的应该目标是什么。

经济学的本质和意义第4篇

我们回顾整个西方经济思想的发展历程,从亚当·斯密开辟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先河到西斯蒙第高举人本主义经济学的旗帜再到马克思《资本论》的问世,可以说将人本主义的理念发挥到了极至。也正是基于对人的深切关怀,哲学与经济之间才结下了某种不解之缘。正如马克思所强调的那样,哲学的观察方法是“从现实的前提出发,而且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某种处于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下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1]马克思全部经济学遗产,从最早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其顶峰著作《资本论》,无不蕴涵着对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的执着追求,无不渗透着深切的人文关怀。它们不仅对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社会主义来说具有深刻的意义,而且对一般的经济学、哲学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马克思的学生、后仰者们通过对这一理论体系的继承、运用和发展,使得其日臻完善与成熟。那么,我们有必要对马克思的经济思想作以具体的探讨。

1 人本主义和经济学的统一

马克思对经济学的研究始于他对哲学问题的思考,科学的人本主义是他对经济学研究的根本观点和方法。自欧洲文艺复兴时代以来,一系列重要科学发现和社会成果的取得都是建立在透过人本身来观察、理解和洞悉人类社会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曾高度赞扬这些成就所具有科学性的观点和方法,称之为“人本主义”。他批判地继承历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史上的人本主义,形成以“实践”和“劳动”为人的主体活动和本质的唯物辩证的历史观和方法论,即科学的人本主义。他一方面从人本身及其劳动来理解一切社会经济现象及其本质为“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2],并据此来阐明实际的经济运动;另一方面从历史发展着的社会经济关系来认识人的丰富的现实性,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并以此来衡量经济发展史上的一切进步。人本主义的哲学传统和经济学的统一,使他对经济关系的研究和对人的研究达到了完全的统一。也正是基于这种统一性,马克思在探讨社会经济运动规律的同时,更深入探讨了人。

无论是亚当·斯密的本性论抑或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工具主义,基本上都是从孤立的个人出发来解释一切经济现象,与此相对立,马克思经济学的方法论是从“经济关系人格化”出发,强调对人的动机和行为作出历史的具体的解释。如马克思所说的:“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自然是出发点。”[4]鉴于方法论的不同,对人的动机、行为及其经济现象的解释自然也就产生了根本的差别。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作为社会的个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以往历史的结果。“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5]因此,历史地具体地分析经济活动中的人及其动机和行为,便构成了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相反,西方经济学则排斥对经济活动中的人作出历史的具体的研究,导致了其经济分析中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其动机和行为只能由这些经济范畴所涵盖的经济关系来解释,经济关系的客观内容便成了经济主体的主观动机。

此外,马克思从社会的个人出发来考察经济问题,则必然要考虑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的历史延续性。与之相悖,西方经济学则从孤立的个人出发,把自利性和理性作为解释一切经济现象的万能钥匙,又势必排斥经济范畴的历史性质,把特定的历史的生产方式当作永恒的自然形式。马克思认定人与物的关系是物质生产的内容,作为人与人关系的中介是经济关系的构成部分。但,他更侧重于研究物质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的关系,来丰富对人的现实性的认识,包括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经济活动的动机和行为,并通过分析这些动机和行为实现的社会形式,揭示特定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

2 “异化劳动”与经济学中的人本性质

马克思并不否定古典经济学对劳动、资本、地产互相分离以及私有制和物化社会的交换、分工、商品价值等所作的客观描述,而通过对“异化劳动”的批判,揭示了经济学以劳动为根据的人本学性质。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系统地阐述了此观点。在他看来,古典经济学虽然确立了劳动是财富的主体本质,但它只关心劳动的某种经济意义,不考虑劳动的属人性质。它的无批判的前提和非历史观的形而上学性质,使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把社会交往的异化形式,作为本质和最初的形式,作为同人的本性相适应的形式确定下来了,并通过对“社会交往的异化形式”的分析肯定了私有制,从而肯定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掩盖其非人化后果。因而,古典经济学所理解的劳动并不是真实的人类劳动,而是异化劳动。它实质上是在劳动的概念上表述了异化劳动的规律。

“异化劳动”概念的提出,成为马克思批判地研究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成果。它既分析和说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事实”和经济关系,又着眼于把人摆在首位和对现存社会进行价值评判。因而,自古典经济学之后,与西方经济学抽象掉劳动概念的人本性质,降低劳动范畴在揭示人的本质、人的社会经济关系乃至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中所处的基础地位不同,马克思的批判强化了劳动范畴在其经济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也强化了其经济学的人本性质。

这种批判首先使反映经验事实的经济学范畴得以从人的劳动及其本质来揭示其发生和发展的逻辑。马克思将经济学的客观范畴直接回归至人的本质活动的根源,把私有财产的起源问题变为异化劳动同人类发展的关系问题,通过异化劳动来解析私有财产及其经济范畴的本质和起源,并把其理解为发展着的历史本身产生出来而又加以扬弃的历史暂时现象,使这些范畴得到合乎历史主义原则的解释。马克思说:“正如我们通过分析从异化的、外化的劳动的概念得出私有财产的概念一样,我们也可以借助这两个因素来阐明国民经济学的一切范畴,而且我们将发现其中每一个范畴,例如商业、竞争、资本、货币,不过是这两个基本因素的特定的、展开了的表现而已。”[6]这条线索开辟了直到《资本论》的全部马克思经济学的批判研究的道路。

同时,这种批判还使经济学得以全面展开关于经济异化和人的发展的研究。在异化劳动概念上,马克思深刻分析了劳动产品同劳动者异化、劳动本身同劳动者异化、人同自己的类本质异化、人同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异化等客观的经济异化现象,提出了工人的解放至人类的解放是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的扬弃,而这种扬弃只能是私有财产充分发展的结果。这揭示了私有制条件下财富的积累和劳动者的非人化发展的矛盾,也为当代人思考经济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关系提供了基础和基本结构。

3 马克思经济思想人本主义的现实意义

哲学思维的最大特点在于反思,其本身即融合于对(下转第6页)(上接第40页)人类生存问题的深切思考,是对人性在生活领域的深刻反省,是人的生存活动面向理性的逐步展开过程。大自然肯于把自交给人类,信赖的也主要是奠基于人性根基的这个理性自我反省的能力。于此,我们应看到经济活动本身又蕴涵有许多“非人性”的因素,会自然产生一种趋势——导致人性的扭曲或者说人的异化。功利原则和效率原则是经济活动的两条基本原则。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这两条原则的结合,表现为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不讲功利和效率,人类社会就不可能进步。然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形式的物本主义,容易使人变得自私和贪婪,这两者的结合便是人的罪恶之源。如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及《道德情操论》中所总结的那样,人性中既有“野兽”又有“天使”的一面。前者,人是利己的;后者,则强调人的同情心。如此利己与利他、私欲与道德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内在矛盾。人的利己性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人本身的发展还处于“物的依赖性”的社会背景下表现出来的人的行为特征,一个符合人性的社会就应该承认人利己行为的合理性。“物质文明是经济发展的硕果,人间罪恶也有其经济根源。”[7]在私有财产存在的条件下,只要有经济活动,就会有自发产生恶的趋势。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活动是把双刃剑。

经济学的本质和意义第5篇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指出,尽管唯物主义在法国与英国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是它们不约而同地走向了对人的抽象理解。在法国,唯物主义发展出起源于洛克并导向社会主义的一派与起源于笛卡尔并与自然科学相结合的一派;在英国,培根依据现代实验科学所建立的“在朴素的形式下包含着全面发展的萌芽”⑤的唯物主义在霍布斯、孔狄亚克等人那里变得日益片面且抽象,几何学、数学和物理学的运动与科学被视作现实的、感性的活动及其知识的唯一形式。一言以概之,“唯物主义变得敌视人了”⑥。于是,当爱尔维修、拉美特利和霍尔巴赫等人综合英法两国的唯物主义并用于考察社会生活时,感觉、欲望、利益等因素被视为解释人类社会的起源以及社会环境对于人的发展所起作用的决定性力量。实际上,早在霍布斯和洛克那里,从强调孤立个人的生存需要的唯物主义立场出发,构建社会契约学说以论证政治社会的合法性,进而走向探究市民社会的经济运行规律的政治经济学,就已经呈现出旧唯物主义与政治经济学之间的理论关联。而确定这种理论关联的现实条件,无疑是马克思后来所揭示的,自16世纪以来出现萌芽并在18世纪走向成熟的近代西方市民社会。即便是在费尔巴哈那里,尽管他认为只有在社会或共同体中与他人交往并共存的人才是完善的、真正的人,但是由于主张运用感觉、直观来获取直接的、确定性的真理,因此,其本质上仍然属于“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至多也只能达到对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直观”⑦。

由此可见,一方面,近代西方市民社会是古典政治经济学与16世纪以来的旧唯物主义兴起的共同历史条件,另一方面,近代市民社会理论中的抽象个人形象是古典政治经济学与旧唯物主义的共同特征,从孤立个人的抽象需要出发考察人类社会的旧唯物主义为古典政治经济学提供了哲学基础。而作为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的“人类社会”,是人们的感性活动在历史进程中所创造的现实世界,是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从某种意义上说,当马克思用“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⑧来规定人的类特性进而得出异化劳动的多重规定时,马克思与费尔巴哈哲学之间的差异就已经呈现出来。如果说,费尔巴哈始终沉迷于人的类本质与动物所共有的自然特性,那么,马克思则看到了工业和自然科学的历史与现实在改变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以及展示人的本质力量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如果说,对于费尔巴哈而言,整个自然界与人的类生活只是人的类本质在对象中的纯粹显现,那么,对于马克思来说,人的类本质本身是经由作为合乎人的本质的感性活动并且表现为工业活动的劳动而实现的,尽管是以一种异化的形式来实现⑨。

然而,这一时期马克思还和费尔巴哈一样,预设了一种理想的、抽象的本质状态当作思考的逻辑起点,并且把扬弃异化以实现本质的复归当作逻辑终点。随着唯物史观的确立,这一思考方式才被彻底扬弃,马克思哲学的感性活动与历史主义的原则才真正确立起来。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把人的活动及其对象理解为现实的、能动的感性活动即实践,而不是仅仅从客体的、直观的形式去理解,是新旧唯物主义的本质区别⑩。

由此出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他们不仅受到基于自然的肉体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制约,还受到以往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物质生活条件和交往形式的限制,并且在此基础上生产与再生产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形成新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结成家庭关系,以及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

这表明,唯物史观视野中的“人类社会”具有以下方面的规定性:首先,构成人类社会的主体的“现实的个人”既不是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者眼中的机械的、自然的个人,也不是黑格尔思辨哲学中沦为绝对精神的附庸的个人,而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物质生产活动的具体的、有着丰富需要的个人;其次,构成人类社会的内容的“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既不是以旧唯物主义为哲学基础的政治经济学视野中的利己主义的、永恒不变的市民社会,也不是黑格尔法哲学视野中最终被代表普遍伦理精神的国家所取代的内在环节,而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是处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包括工业、商业等等在内的人类全部的感性活动;再次,从内部结构来看,人类社会是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存在又相互依存的有机体,一方面,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形成统一的整体,另一方面,这些生产关系彼此关联、密不可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单凭抽象的经济范畴及其逻辑公式所无法揭示的。总之,人类社会是以过去历史时代所遗留下来的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为基础、由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包括费尔巴哈哲学在内的旧唯物主义与古典政治经济学在市民社会问题上分享着共同的思维方式与现实基础,唯物史观则是从根本上颠覆了旧唯物主义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市民社会观,转而以感性活动和历史主义的原则理解人类社会发展,分析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运行规律。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剖析了古典政治经济学背后的政治哲学前提,揭露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意识形态特征。

唯物史观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功利主义观念的批判

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唯物主义者认为,各种肉体的、自然的需要及其满足是人类天性的主要内容,也是评判社会制度的重要尺度;政治社会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人们在满足需要、追求利益的过程中所结成的相互利用的功利关系。因此,他们根据机械唯物主义的前提推导出考察社会关系的功利主义思想。在这方面,费尔巴哈与法国唯物主义者一样,都把人类的需要理解为直接的自然需要,并且把人与人的社会交往理解为满足彼此需要的相互利用关系。边沁和密尔则进一步提出了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并倡导运用这一原则来制定法律和政策,实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功利主义观念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是巨大的。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輲輥訛对此,马克思从社会关系的角度论述了人类的需要及其满足活动的实质与意义,批判了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重要理论前提的功利主义思想。

首先,马克思指出,需要是人的感性活动的内在动力,为满足需要而进行的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历史的根本前提。这是因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切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到今天但是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輳訛輥。不仅如此,在已经满足的需要以及为满足需要而制作的工具的基础上又会产生新的需要,从而推动着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此外,人类还有着繁衍后代、相互交往的需要,这些需要的满足,产生了最初的社会关系———家庭,以及语言和意识。由于人们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矛盾,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才推动着历史的世代更替与不断发展。因此,需要及其满足是人类历史形成与发展的感性基础。

其次,马克思认为,人类需要及其满足活动的资产阶级性质是功利主义的现实基础。所谓功利关系,按照马克思的理解,是指“我是通过我使别人受到损失的办法来为我自己取得利益……其次,在这种情况下,我从某种关系中取得的利益总是对这种关系来说是异己的”,即赋予这种关系本身所不具有的功利色彩。马克思明确指出,“把所有各式各样的人类的相互关系都归结为唯一的功利关系,看来是很愚蠢的。这种看起来是形而上学的抽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一切关系实际上仅仅归结为一种抽象的金钱和牟利的关系”。简而言之,由于人的本质的异化,交换活动中充当中介的货币成为主导一切的神秘力量,并且,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需要片面化为单纯的占有,人们为了占有更多产品而相互利用、彼此欺骗。在《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马克思对功利关系的批判由揭露私有制条件下的异化深入到揭示功利关系的现实基础以及功利关系对资产阶级社会的现实关系的掩饰。在马克思看来,功利关系的实质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剥削关系,前者是后者的理论反映。“对资产者来说,只有一种关系———剥削关系———才具有独立自在的意义;对资产者来说,其他一切关系只有在能够被他归结到这种唯一的关系中去时才有意义,甚至在他发现了有不能直接从属于剥削关系的关系时,他至少也要在想像中使这些关系从属于剥削关系。”

功利论者认为,人与人的相互利用关系能够同时满足我与他人的物质需要,实现双方的利益,因而能促进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对此,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的利益与工人的利益并不一致。由于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与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是工人所生产的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工资与利润之间始终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即使资本家通过改进劳动工具、扩大销售市场而获得了更大的利润,相比之下,工人的工资仍然减少了。

所以,尽管工人的物质生活可能得到了改善,但是,资本的利润增加得更多,“横在他们和资本家之间的社会鸿沟扩大了”。即使工人的生活条件有所改善,但是相比于资本家的生活享受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工人所得到的社会满足的程度反而降低了”。不仅如此,由于激烈的竞争导致新的机器技术的使用与普及,工人的劳动越来越简单化、片面化,工人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他们的工资水平越来越低。总之,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越来越恶化,他们就更加依赖于资本。“只要雇佣工人仍然是雇佣工人,他的命运就取决于资本。这就是一再被人称道的工人和资本家利益的共同性。”

因此,断言人与人的相互利用关系会带来双方利益的实现,掩盖不了资产阶级社会关系的剥削实质。再次,马克思联系资产阶级发展的不同阶段论述了功利主义的演变,说明了资产阶级社会的剥削关系形成与确立的历史过程及其理论反映。

马克思指出,在17世纪,资产阶级势力逐渐发展壮大,并且在英国夺取了政权,这一时期的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和洛克的思想中就已经有了与经济学内容直接联系的功利主义的萌芽。洛克认为,满足人类需要的劳动是确立财产权的重要依据,他从物质需要及其满足出发考察人类社会与政治生活的思路影响了后来的政治经济学研究。18世纪是工场手工业和商业盛行的时代,法国巴黎作为当时唯一的世界城市所具有的包容性影响了当时法国思想家的思考方式。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把功利主义上升为普遍性的原则,即把一切关系归结为相互利用的关系。功利主义的普遍性原则所缺乏的经验内容则在英法两国的政治经济学中得到了补充。如果说法国的重农主义学说还带有封建生产的落后色彩,那么,在有着发达资本主义的英国,边沁和穆勒等人的经济学说则实现了与功利主义的完全结合。

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功利论是古典学派的“心照不宣的前提”,而“政治经济学是这种功利论的真正科学”輰輦訛。总之,在马克思看来,虽然功利主义曾经在批判维护封建剥削的宗教和道德话语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经济关系出发说明了现实的社会关系,并且带有公益论的性质,但是,随着资产阶级社会关系的确立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功利主义的保守色彩愈发浓厚。

由此可见,马克思认为,功利主义对人类需要及其满足活动的理解为古典政治经济学提供了普遍的人性论前提和公益论的结论,它实质上是以功利关系掩饰资产阶级社会的剥削关系。由于功利主义以抽象的个人及其物质需要为出发点,反映的是抽象的个人意志的外化与实现,因此一旦现实的经济关系突破了个人意志所能决定的范围,换言之,一旦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与交换活动同属于资本的普遍统辖之下,单独的个人只能选择成为资本的附庸,这时,功利主义的形式就不能容纳现代社会生活,无法真正说明现实的经济关系和阶级斗争。于是,以功利主义为前提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就沦为掩盖资产阶级社会内在矛盾和阶级对立的意识形态。

唯物史观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法权观念的批判

承认并保护私人所有权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重要特征。洛克的《政府论》从劳动创造价值的角度对财产权所作的论证确立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堪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先声。此后,黑格尔法哲学更为系统地论证了市民社会的财产所有权。他将所有权看作是抽象的个人意志得以实现的定在形式,表现为一种法权关系或是权利要求。黑格尔的所有权理论成为马克思的直接批判对象。

古典政治经济学不仅为他从资产阶级社会的经济关系出发考察所有权提供了经验材料,而且提供了从经济关系出发考察所有权的重要视角。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唯物史观的确立,马克思进一步主张从作为整体的资产阶级社会关系和分工的历史运动出发考察所有权,揭示资产阶级社会所有权的形成过程、现实基础和实质。恩格斯曾经指出,“在马克思的理论研究中,对法权(它始终只是某一特定社会的经济条件的反映)的考察是完全次要的;相反地,对特定时代的一定制度、占有方式、社会阶级产生的历史正当性的探讨占着首要地位”。正是借助于政治经济学研究,马克思才从经济关系的角度揭示了法权关系意义上的所有权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悖论。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举了两个例子,颇能反映政治经济学与法学在所有权问题上的差异。其一,不能带来地租的土地所有权是不是真正的所有权?在法学家看来,所有权是指对某物的占有、使用、转让和获益等权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如果占有某物而不能从中获取收益的话,法律上的所有权在现实中就沦为空谈。其二,占有破旧不堪的大礼服能否称为真正的所有权輳輦訛?按照法学家的理解,归我所有的破旧大礼服也能体现我衣衫褴褛的个性,然而,“没有一个经济学家会想到把这件大礼服列为我的私有财产,因为它不能使我支配任何甚至是最少量的他人劳动”輴訛輦。

在政治经济学家看来,由于缺乏支配他人劳动的资本,占有旧大礼服而衣衫褴褛的个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这其实是资产阶级社会中工人阶级财产状况的真实写照,工人所占有的全部财产仅限于包括他们的大礼服在内的生活资料。“我的大礼服,只有当我至少还能将它变卖、抵押或出售时,只有当它还可以出卖时,才是我的私有财产。”一件破旧不堪的礼服不仅会使所有者的个性丧失,还意味着自身财产性质的缺失。

因此,用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话语来说,所谓“真正的财产”是指能够支配他人劳动的产品,即资本,相应地,资产阶级社会所有权的根本特征是其所具有的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由此可见,黑格尔依据抽象的意志自由所论证的所有权不能完全解释资产阶级社会的现实,古典政治经济学用经济关系取代法权关系来研究资产阶级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现代社会所有权的实质。通过政治经济学研究,马克思揭示了资产阶级社会所有权的悖论,即法权意义上的占有与现实生活中的匮乏,以及工人的财产与资本之间的对立,并进而转向从资产阶级社会关系的历史与实质出发考察所有权。

当然,这并不是说马克思采取了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相同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生活的经济关系,恰好相反,马克思批判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立场与方法。在马克思看来,首先,“经济范畴只不过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即其抽象”,后者总是与整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密不可分的。同时,“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因此,对资产阶级社会所有权的考察离不开对作为整体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描述。

其次,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是在历史运动中形成与确立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为不同的经济关系和所有权关系,资产阶级社会的经济关系及其理论表现同样具有历史性。一方面,永恒的所有权是一种幻想。“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法、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经济学的本质和意义第6篇

关键词:文化;经济;文化经济学;论纲

中图分类号: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6―0084―03

近年来,文化经济问题已经成为中西方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但纵观之国内外学术界对文化经济问题的研究状况,这些研究成果大都主要局限于探讨文化与经济的各种联系,而从经济学角度对文化产业的研究还不多见。一方面,传统上的大多是从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和生态学等角度,把文化作为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精神活动,乃至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来研究;另一方而,即使国内外现有的从经济学角度对文化产业的研究,无论是研究文化产业内部运行,还是研究其具体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技术,往往就事论事.缺乏一个必要的从经济学角度全方位、整体的研究框架支撑,更没有建立系统的文化经济学理论体系。因此,在吸收周内外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经济的角度系统地研究文化生产活动是非常必要的。

一、文化经济学的概念界定

关于文化经济学的定义、内涵和外延,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影响的权威性的科学概念。如国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学者用把整个社会的一切经济现象都看作文化现象来进行分析与认识的大文化视角去界定文化经济的概念:认为文化经济学是用一种大文化视角去审视社会经济现象(包括物质的与精神的各种现象)的学问,是探讨经济现象与经济发展的文化意义,揭示文化与经济发展相互作用及相互影响的客观规律,以及社会经济运行的深层动因,推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学问。同时,也有更多的学者(方家良,1991;程恩富,1999;胡惠林,2003)则比较倾向于以经济学的角度定义文化经济之概念,认为文化经济学就是关于文化艺术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经济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侧重从一般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方法来考察文化产业中的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

本文认为,所谓文化经济学,就是关于文化艺术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环节的经济现象、经济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从经济范畴的角度和一般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方法来考察文化的经济性和蕴涵的经济逻辑,以揭示文化经济活动的特征、变化趋势和客观规律。虽然传统上,经济学分析方法主要被运用于物质生产领域,所以,给许多人造成了似乎经济学只适用于物质生产领域的假象。但是,近20多年以来,经济学当作一种方法论,运用于分析了政治、家庭、制度、历史等多种社会现象,已经把经济学的分析领域拓展到了多个领域。可以说,文化经济学也正是这些拓展逻辑的合理延展,它是经济科学向文化领域的延伸和渗透,是经济理论与文化理论相融合的结晶。因此,文化经济学应包含以下三方面的涵义:

一是文化经济学是从经济理论和经济现实出发,运用有针对性、适应性的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概念和范畴来说明文化之本体,并把如何最大程度的提供文化及相关产品以及有效配置文化资源作为文化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二是作为整体的文化经济学,它并不研究文化经济各分部门的特殊经济规律,而是关注点集中于文化生产诸要素的合理配置和文化经济运动规律的考察上,是透过这些规律的分析,揭示其共同普遍的经济规律..

三是虽然文化经济学着重考察和研究文化活动中的经济要素,揭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活动的经济学品格但由于文化经济学研究的是文化领域中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原则,因此,对文化经济的研究不能脱离文化的本质特性。

二、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文化,这一广泛地被使用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向广延度和深刻度拓展的概念,因此,关于文化的定义较有影响的就有200多种,其中较为著铝的是1871年英国“人类学之父”E・B・泰勒(E-B-TYh)的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的复合体”。我国《辞海》曾为文化下过较为权威的定义:“从广义上说,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或者说,是在一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社会精神生活方式的总和”根据以上定义,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人类社会的一切现象都可以被视作文化现象,文化表现的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内涵。

然而,作为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文化本身。“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了某一门科学的对象”。文化经济学也不例外,它之所以能形成一门独立的利学,就因为它也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以文化生产活动为研究对象,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和视角对文化资源、文化商品、文化商品价格、文化市场、文化投资、文化发展战略和文化经济管理等一系列主要范畴的具体分析,深入研究和探索文化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因此,作为文化经济学的对象性研究范围,主要是指和文化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有关的文化活动现象,包括文学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出版、文化娱乐、文物博物、音像制品、文化旅游,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设施与组织机构、如艺术表演团体、出版社、影剧院场、影视制作公司、书店、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

文化经济学建立的主要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哲学观,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哲学是关于社会经济运动和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以及人类自身的生产是人类社会生产的三种基本形式,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既需要消费物质生活资料,也需要消费精神生活资料。文化生产属于精神生产,是精神生产的一部分,文化生产以文化产品来满足社会的文化精神需要。而且马克思早在《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中,他就曾指出,由于人的需要的丰富性,从而生产的某种新的方式和生产的某种对象就会产生。并指出:“宗教、家庭、国家、道德、法、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他所说的“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实质上指的就是广义的文化生产或精神生产。因此,文化艺术生产作为特殊的精神生产。虽然不同于哲学、科学、教育和宗教等其他精神生产,更不同于物质生产,但文化艺术生产同样也要“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

总之,文化经济学是以文化生产活动中的微观和宏观经济行为为研究对象,从经济学的角度和视角深入分析和研究文化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和运动规律的利学。其关注点集中于文化生产诸要素的合理配置、文化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和文化经济运动规律的考察上。

同时,文化经济学是一个独立的、涉及面相当广的兼有文化和经济双重特性的领域,它有着自身的矛盾运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在自己的活动领域中表现出种种特殊的矛盾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化经济学是文化生产活动与经济生产活动相互融合而衍生出来的一门边缘学科,是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并在根本上把自己同其他经济学分支和文化学分支区别开来的经济分支学科。

此外,要注意文化经济学与经济文化学和知识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文化经济学分析的应是各个文化领域的经济问题,而经济文化学分析的应是各种经济活动中的文化现象,如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消费文化、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东亚经济崛起中的文化因素等,而文化经济学与知识经济学的分析对象和范围也不尽一致,知识经济学是单纯研究知识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

三、文化经济学的概念范畴和理论框架

由于文化经济学是侧重从一般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方法深入分析和研究文化生产活动的运行机制和运动规律,因此,文化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和研究内容应是一般经济学的拓展。如经济学中的资源、商品(产品)、价值、价格、供给、需求、消费、市场、成本、效益、资本、投资以及分工、贸易,竞争力等。文化经济学则有文化资源、文化商品(产品)、文化价值、文化供给、文化需求、文化消费、文化市场、文化生产率、文化资本、文化投资以及文化分工、文化贸易,文化竞争力等;另如经济学中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而文化经济学中的市场是以文化商品为经营对象的市场。这两个市场的活动,都要受到价值规律的支配。从以上罗列对比可以看出,文化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的概念、范畴和内容应是经济学的拓展和延伸,并以这些基本范畴为核心,再加上其他派生的范畴,一起构成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和理论体系。并且,通过对这一系列范畴的分析,阐明整个文化经济系统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

正如概念、范畴和内容是经济学的拓展和延伸一样,文化经济学的也应需要吸取经济学科学体系的精华,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同时,要注意经济学研究的是物质生产:的一般规律和特点,而文化经济学研究的则是文化生产中的特殊规律和特点:如经济学和文化经济学中研究的“商品”(产品)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物质产品本身没有特殊的社会属性和阶级属性,但文化产品一般都有鲜明的社会属性和阶级属性,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此,文化经济学没有必要也不应机械地模仿经济学,应根据自身特点以一定的逻辑顺序构建本学科的理论研究体系。

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资源的配合,因此,如何最大程度的提供文化及相关产品以及有效配置文化资源是文化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具体来讲,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应着重从文化资源配置角度,以文化资源的分析为开端从微观、中观、宏观乃至全球层面层层展开其他内容。微观上阐明文化资源配置与开发、文化供给与需求、文化产品的价值与价格、文化投资与消费、文化市场等现象的特点和运行规律中观上研究文化产业的组织、结构、管理与发展等问题;宏观上研究文化经济与国民经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及宏观调控等问题;全球层面上阐述文化经济的国际贸易、国际分工、国际竞争力以及国家文化安全等问题。总之,文化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和基本内容如下:

微观基础篇中观产业篇宏观发展篇国际竞争篇

1.文化与文化资源2、文化产品及价值决定3、文化产品的供求机理4、文化投资与消费5、文化市场6、文化产业的结构7、文化产业的组织8、文化产业的管理9、文化产业的发展10、文化经济与国民经济11、文化经济与收入分配12、文化经济与劳动就业13、文化经济与宏观调控14、国际文化分工15、国际文化贸易16、国际文化竞争力17、全球化与国家文化安全

四、文化经济学研究应注意的几个矛盾

不断推进文化经济的发展,就是要根据不同种类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发展战略,结合市场的无形之手与政府的有形之手,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然而,文化经济它不仅引出了诸如民族文化资本化等“经济”问题;文化产品、文化产业、文化背景等对一定国民经济体系的作用、影响和意义等“社会”问题;而且基于文化产品的特殊性质,甚至扩及于文化安全等“政治”问题。因此,在推进当代文化产业与文化市场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密切注意文化市场机制发展中的众多的尖锐矛盾。比如文化产品的物质商品属性与非物质精神属性的矛盾、文化产品的公共性与私人性矛盾、文化市场规律与文化艺术自身规律的矛盾、市场运作方式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矛盾;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的矛盾以及文化经济效益与文化社会效益的矛盾等等。这众多矛盾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多重矛盾之间。在众多矛盾中,最根本的矛盾就是当代市场条件下文化发展的物质商品经济性与非物质精神文化性之间的矛盾。

所谓文化发展的经济性,当然是指它所具有的经济性质、市场运作方式和产业管理规范等一系列特征。作为经济性要求,文化产业自然要进入市场,在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和经济效益上同市场经济接轨。它所面临的文化企业的生产与管理、文化产品的经营与销售、文化市场的开拓与培育、文化经济价值的估算与评定都必须遵循当代市场经济的规律。因此,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诸环节都要受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规律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文化产业的运作方式受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强制影响,等价交换原则、利润最大化原则渗透到文化生产、再生产过程并影响文化生产的方向、效率及经营者的行为选择。

经济学的本质和意义第7篇

斯大林同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特别重要的贡献,就在于它奠定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这个著作就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一个大纲。在这个著作中,斯大林同志阐明了社会主义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分配的法则,对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问题作了全面的研究。

在斯大林同志的这个伟大理论著作中,对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重要问题,即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问题,作了充分的阐明。

斯大林同志是依据承认经济法则的客观性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的基本原则去分析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的。斯大林同志指出:经济法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发展过程的反映。因此,人们只能认识和发现这些法则,只能运用这些法则来为社会服务,或者限制某些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园,但是人们不能改变或废除这些法则,也不能创造新的法则。

斯大林同志批评了那种在自己的行劲中不估计到客观法则所发生的作用而企图主观蛮干的错误见解,指出了人们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能够自觉地去运用法则,达到人们预想的目的,正是根据着客观法则,并不是说明人们可以废除法则和创造新法则。

斯大林同志对于把法则偶像化、认为人们在法则面前是无能为力的意见也给予了批评,斯大林同志指出在认识了法则之后。人们可以顺从着法则去影响客观过程的发展,去达到人们预期的目的。斯大林同志的这个伟大理论著作宣传了唯物主义,保卫了马克思主义,这是一部反对主观主义的著作。斯大林同志指出了经济法则的客观性,这对于人们去认识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不确定这一基本原则,就谈不到有发现社会主义经济法则的可能性,更谈不到有社会主义的经济科学。因为如果人们可以随意去废除或创造法则的话,那么人们就会陷于偶然性的混乱中,而不可能根据客观法则去认识事物了。斯大林同志指出:旧法则的失去作用和新法则的出现,不是表示人们可以随着自己的意志去消灭和创造法则,而是说明出现了新的条件,因而旧的法则才失去了作用,而让位于新的法则。

因此,研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出现的新条件,对于了解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具有莫大的意义。这些新条件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和剥削制度的废除。正是由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出现了这些新条件。才有了如下的一些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即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用增长和不断完善的方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法则,以及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些新条件,才使价值法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所发生的作出受到了限制。

斯大林同志对于奠定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基础的最大的功绩之一,就是发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斯大林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是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方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与文化的需要。这个基本经济法则说明: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的物质与文化需要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而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就是在最高的技术基础上来不断地发展生产。

斯大林同志所发现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对于奠定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及领导社会经济有极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揭开了社会主义生产的最深刻的本质,指明社会主义的生产服务于主要的目的——为了人民及其需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发现,使得党获得了领导经济生活的明确方针。苏联的第五个五年计划正反映了这个基本的经济法则,在这个计划中规定了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水平的任务,而为了实现这个任务,在计划中就规定了发展机器制造业,用最新的技术武装各个生产部门,规定了用最快的速度去发展生产。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出现后才起作用的,因为只有废除了生来资料的私有制,并建立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能保证生产不是为着资本家获得最大利润,才能具有从整个社会需要出发去考虑生产的可能性。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出现的另一个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就是国民经济有计划地按比例地发展的法则。因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将国民经济的各部门联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使得国民经济各部门能够按比例地去发展。正是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着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所以才有可能使国家机关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年度计划或五年计划。

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和资本主义的竞争与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是直接对立的,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消除了由外资本主义的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所产生的生产过剩的危机,这是社会主义生产比资本主义生产优越的地方。

经济学的本质和意义第8篇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经济秩序

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1]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社会中,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经济法的价值则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2]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已多有阐述。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在于“整体效益”;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社会经济福利价值和经济民主价值两方面;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工具性价值-结果公平、经济安全与体制效益,目的性价值-可持续。[3]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反映出经济法的某种价值属性。然而,毋庸讳言,它们却或多或少存在以下:沿用法通用的概念,却不曾赋予其有别于一般意义法的价值的特别意义与属性;未能通过将经济法价值与邻近法律部门(尤其是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对比并有效区别,从价值角度来突出的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和独特的存在意义。只有把握经济法独立的内在价值并与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的价值相区别,才能从理性和逻辑的高度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为实现经济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奠定基础。[4]鉴于此,笔者倾向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并在本文中试图将经济法价值与一般意义上法的价值以及邻近法律部门,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的价值进行比较,以论证经济法独特的存在价值及意义。

一、实质正义

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或工具。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但是,“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5]从法哲学的高度来看,思想家与法学家在许多世纪中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的正义观,其中比较有的有:正义意味各得其分,各得其所;正义指一种德行;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指某种“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指法治或合法性,指一种公正的体制,等。在上述诸种正义观中,社会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决定意义,[6]是首要的正义。而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首先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方面的正义,即实质正义;其次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方面的正义,即形式正义。

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从亚里士多德的校正正义中发展出来的形式正义,其要求同等的人受到同等的对待。众所周知,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民法的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是与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其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强调机会均等,一视同仁,提倡对所有的人普遍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民法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表明,民法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与正义,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与此同时,民法的正义价值又承认市场主体起点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的因素造成的,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7]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结构日益复杂,国家积极地参与到经济生活的管理、调控和运作之中;同时人们之间的能力、财富等方面存在着极大差别,如果法律严守形式正义的需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也就必然导致、甚至加剧竞争结果的实质不平等。面对这些问题,以形式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民法无力解决,从而导致了新的正义观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出现。“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而要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8]相对于民法的形式正义而言,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同时随着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而执法者不仅根据普遍性规范来解决问题,也针对个别情况、个别主体、个别案情作特殊调整,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法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实质正义的法律调整手段之多样化,更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会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9]从实践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行政法法也不例外。然而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与经济法又有不同,其对行政程序正义更加关注。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现代行政法是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终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的。一个行政机关,权力即使再大(如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使方式有严格的程序规范,遵守一整套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其对相对人权益的威胁并不是很大;相反,即使其权力很小(如仅可对公民进行小额罚款),但如果其行使方式没有程序制约,可以任意行为,其对相对人权益亦可能造成重大威胁。[10]“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时为他提供充分的救济。” [11]正是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中,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防止权力在适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显然,行政法对程序正义价值追求是有别于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

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