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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0 08:41:14

经济制度论文

经济制度论文第1篇

一、理论体系比较

(一)逻辑起点和起始范畴

任何经济学理论体系都有其逻辑起点和相应的起始范畴或概念。

1《资本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资本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商品理论,其起始范畴既不是资本,也不是产权,而是“商品”。当然,这个“商品”是资本主义的商品,不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过的商品。马克思认为,“商品”是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一般的形式,“商品”范畴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最一般的范畴,在其中包含了能够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矛盾的各种矛盾或矛盾的萌芽。

这一逻辑起点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演变顺序一致的。商品既是马克思资本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资本关系发展、演变的现实起点。资本并非一开始就表现为资本,它经过劳动力的购买并实现了货币的增殖,才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也是由商品所有权规律演变而来的。所以,商品关系是资本关系的历史演变的现实起点。

马克思分析了商品的二重性和决定商品二重性的劳动二重性,揭示了蕴涵在商品中的矛盾: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从而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而资本的一切矛盾,也在商品分析中得到初步的揭示。这些矛盾正是资本内在矛盾的胚芽,是资本矛盾最抽象和最一般的形式。

2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是对企业性质和存在原因的分析,“企业”是其起始范畴。

“企业”是一种组织,是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的微观主体或经济细胞。正统微观经济学对企业的研究构成了其厂商理论,但它把企业视为一个既定的主体,一个既定的存在,一个与其他个体一样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者来看待,它所分析的是企业如何运行以达到利润最大化。至于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如何?正统经济学没有回答。科斯的理论构建,则从探讨企业的本质及产生原因开始。

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是其对经济活动分析的基本单元,又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最普遍、最一般的活动。科斯从企业分析开始切入,对企业本质、产生及规模变动原因的逻辑追问,直接引出了“交易费用”的存在,从而修正或否定了正统经济学的“零交易费用假设”,也开始了交易费用理论的构建。“交易费用”理论是整个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后面的分析都是围绕着各种各样的交易及其成本展开的。科斯认为,市场交易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优的或最有效的。因为市场交易本身是有代价的,即存在交易费用。然而,为什么不能把所有交易都纳入企业内部呢?因为企业内部交易也是有成本的。于是,在二者之间就有选择的必要,企业规模与市场交易就有一个边际均衡点。这样就进入了交易方式或交易规则的选择问题,也就是制度选择问题了。

科斯在分析“企业本质”、“企业存在及规模变动原因”等问题时,已经将“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了,后继的其他产权经济学家无非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要么补充和完善交易费用理论,要么是将这一理论作为分析工具,运用到其他具体领域。

(二)核心范畴

马克思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资本”与“剩余价值”。它们本质上是一个范畴。因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剩余价值体现的关系就是资本关系。而对“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分析也就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即对资本产权制度的分析。

产权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交易”与“交易费用”。不过,与“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不一样,“交易费用”并非是“交易”的本质,“交易”是人们从事的活动,“交易费用”是人们在活动中消耗的资源或代价。“交易费用”只是揭示了“交易”中有成本这一事实而已。

(三)理论主线

所谓理论主线是指贯穿一个理论体系的逻辑主线,它将各个理论构件或组成部分串成一个整体。

《资本论》的逻辑主线是对剩余价值或资本增殖的分析,剩余价值理论是贯穿整个体系的主线。整个《资本论》,从头到尾,都以剩余价值的分析为核心。从总体框架看,《资本论》第一卷研究资本如何增殖或剩余价值如何产生;第二卷研究剩余价值如何通过流通,使其增殖部分得以实现;第三卷研究剩余价值如何在不同的资本家阶层之间分配;第四卷研究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史。其不同卷、篇、章、节中的具体理论,也都贯穿这一主线。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主线是产权的交易费用分析,交易费用理论贯穿在其理论体系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

两条主线各自在其理论体系中发生作用的方式或把理论构件联系起来的方式是有差异的。

剩余价值理论是作为马克思经济学一切理论构件的内核而存在的,它是任何一个理论组成部分的实质。例如,劳动价值论是为剩余价值理论奠基的,揭示商品价值的源泉,其真正目的和作用在于揭示剩余价值的源泉;对资本生产过程的考察,实际上是研究剩余价值生产的理论;对资本循环、周转,对资本再生产的分析,是为了研究剩余价值实现的规律;对利息、利润、地租等的分析,是研究剩余价值在资本家阶层分享的转化形式。

“交易费用”并非每个理论构件的实际内容,而是其中的方法或工具。用它分析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企业产权理论;分析制度变迁,构建制度变迁理论,等等。

(四)主要理论组成部分

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组成有两种划分意见:一是按《资本论》四卷的逻辑顺序,分成剩余价值生产理论、剩余价值流通或实现理论、剩余价值分配或分割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史;另一种则超越四卷的先后顺序,将其划分为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再生产理论、资本积累理论、经济周期和经济危机理论、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理论等。两种划分都能成立,而且不矛盾。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构件是松散的。“交易费用理论”是其核心部分。以交易费用理论作为工具分析的理论,包括:(1)企业性质理论;(2)企业产权结构理论;(3)制度变迁理论;(4)法律经济学等。

二、方法论比较

从整体上看,两种理论范式建立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有着不同的分析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

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含义和内容一般概括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变化都是由客观规律决定的,具有必然性,最终的决定因素是生产力,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状况不同,生产关系和支配分配、交换关系的规律也不同。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和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三者合一,本质是自由地追求个人功利。它遵循的是古典主义的个体分析方法。这种方法认为,一切社会现象都应追索到它们的个人行为基础,都必须从个人的角度来分析阐发;个人的目的或偏好是经济学分析的出发点和基石,必须把个人的有目的性放在首位。因为,个人根据他们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个人的有目的性乃是一切社会行为的起因。三、产权理论比较

马克思经济学的产权与新制度经济学定义的产权有许多共同之处。(1)它们都认为产权是财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的组合体;(2)它们都认为产权可以分解;(3)它们都认为产权是一种法权。尽管如此,通过比较,我们还会发现二者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产权的本质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的归属是所有制的本质规定,财产权利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决定法律上的财产权利。而诺斯则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是一种私有权。产权是其制度理论的核心范畴,并认为法权(产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二)产权的形成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所有制及所有权(产权)的形成与发展同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变化相联系。而诺斯则认为“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

(三)产权的功能

马克思经济学强调所有制对社会制度的性质以及社会公平的影响。而新制度经济学则强调产权的激励功能与效率功能。

四、制度变迁理论比较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仍然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1)经济人是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点,只有个人才进行选择和行动,集体是无法选择和行动的;(2)与经济人相联系的成本一收益法是“标准经济学方法”,也是制度变迁理论的核心分析方法;(3)制度变迁取决于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平衡,是制度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是经济人在成本约束下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趋利过程;(4)国家拥有利用暴力“规定和强制实施所有权的地位”,它以提供“保护”和“公正”的服务换取统治者的收益,一旦制度创新会使统治者私人收益超过私人成本,制度调整就势必发生;(5)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有利于克服搭便车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源的非市场配置及降低社会经济运转的费用。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1)人类的生产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类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迁,主要应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迁来解释;(2)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与激化,从而引起社会经济制度乃至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与革命;(3)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矛盾,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主要体现在不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或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了不同社会制度变革的性质、方式和程度;(4)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代表生产力的社会集团或阶级,阶级斗争在制度变迁中起着杠杆作用;(5)制度变迁的动力源泉在于现有的各种法权关系或社会制度不能适应潜在生产力的实现和发展,致使掌握新的生产力的社会集团为获取自己所能控制的、潜在的、新的收益而推动制度的变革;(6)由于社会基本矛盾和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矛盾的性质不同,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式是不同的;(7)尽管国家、社会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且不同的民族文化差异会影响到制度变迁的模式与方式,但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社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的差异是世界各民族文化差别与制度变迁模式差别的客观根据与决定因素。

五、几点结论

1马克思经济学从人类社会历史变迁的宽广角度,研究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灭亡的规律,着重分析资本与雇佣劳动、资本家与工人阶级的对立,指明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向,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提供思想武器;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是在肯定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如何修补、完善私有产权制度,以减少制度的磨擦,提高经济绩效。前者是宏观的、整体的、深刻的,对人类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后者是微观的、个体的、精细的,对调整企业、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马克思经济学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引入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范畴,分析了人们在历史形成的生产方式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分析了由这种关系所决定的不同的利益集团或阶级,揭示这些集团和阶级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相互关系的变化,从而较好地解释了人类历史上重大社会制度的变动。

但由于它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内部矛盾、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上,而对资本家之间、资本家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像个人的心理活动、行为选择等微观个体的行动特征的揭示,没有列入自己的分析框架内,或者没有作为自己研究的重点,因而,它对基本经济制度相对稳定条件下的、日常的、微观的企业制度变迁缺少针对性较强的分析。

3新制度经济学以个体主义的分析方法来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释制度变迁的原因与机制,强调个人理性与个人选择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把制度变迁归结为个人之间相互博弈与相互交易的结果;但它没有分析决定个人理性与个人选择的社会经济条件,以为个人可以随意地进行选择,这就难免陷入唯心主义泥坑,无法解释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与实现条件。

经济制度论文第2篇

关键词水权水市场水资源

一、水权制度的基础——产权经济理论

水权,也称为水资源产权,其理论基础源于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经济理论。产权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某种归属关系,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任何产权都是排他的,这意味着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控制同一事物的权利。

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由于使用稀缺资源而发生的利益冲突,西方产权经济理论主要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界定和交易。西方产权经济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科斯,后来其理论又由布坎南、舒尔茨等丰富和发展。科斯的主要观点是:(1)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不是商品买卖,而是权力买卖,人们购买商品是要享有支配和享受它的权利;(2)资源配置的外部效应是由于人们交往关系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或权利无法严格界定而产生的,市场失效是由产权界定不明所导致的;(3)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组织、技术和效率;(4)严格界定或定义的私有产权并不排斥合作生产,反而有利于合作和组织;(5)在私有产权可自由交易的前提下,中央计划也是可行的。

科斯在研究产权交易的外部性时,全面分析了产权明晰化在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作用,指出产权的主要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产权经济理论的最大意义在于它对“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运行机制背后的制度前提——产权结构做出了富有特色的分析,是我们研究水权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

二、水权制度的起源及其特点

水资源产权,或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是调节个人、地区与部门之间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一套规范。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和水资源利用的基础,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和稀缺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水资源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所有权制度。因此水权可以认为是一种长期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力,同时也可以认为是一项财产权。

水权制度的起源是与水资源紧缺密不可分的,在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早期阶段,水资源利用是采用即取即用的方式,随着人口增长和开发活动,水资源成为一种短缺的自然资源,水权就作为解决特定地区社会系统冲突的制度而产生了。

在大部分可开发的水资源已被分配占用的情况下,人们关注通过销售和转让来重新配置那些已经被分配的资源,多数水权转让是从较低收益的经济活动向较高收益的经济活动转让,如从农业用水向城镇供水和工业用水转让。在这种情况下水市场就应运而生了。80年代初期,美国西部的水市场还仅仅称为“准市场”,是不同用户之间水权转让谈判的自发性小型聚会,而现在“水资源营销”、“水资源销售”已经是水管理杂志上常用的术语,在门户网站的搜索器上键入“水市场”,可以找到无数个正在进行网上交易的水市场,甚至可以“买者”或“卖者”的身份登录。

水市场的意义在于通过重新分配现有水资源来满足城市化与工业化对水资源的需求;抑制或避免新建供水工程;通过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可利用的资源量;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市场方式实现水权在不同行业部门间的转让。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探讨

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988年颁布的第一部《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对于水资源所有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然而现代产权制度的发展导致法人产权主体的出现,所有者和经营者可以分离,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都可以分离和转让,在我国,由于水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各种利益主体的经济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了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低效利用。因此,明晰水权,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对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水权制度应有以下几个步骤:

1.摸清水资源家底

通过水资源评价摸清水资源家底是建立水权制度的基础。水资源是指由降水产生的,具有一定的量和质,能够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多方面用途的可更新的动态资源。水资源量仅是一个说明一个地区自然地理和水文气象条件的指标,与开发利用关系更为密切的是水资源的可利用量。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流域水循环过程不致发生明显不利改变的前提下,从流域地表或地下允许开发的一次性水资源量。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大小与经济实力、技术水平、水污染状况等因素有关,是最大可能开发利用的水资源量。通过水资源评价确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是合理配置水资源和确定初始水权的基础。2.分析需求结构

水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和私有物品的双重属性,在供水、水能利用、灌溉等领域具有私有物品的属性,在维持生态系统、防洪等领域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水权是一种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利,是一项收益权,同时也是一项财产权。因此在配置初始水权之前,有必要分析水资源的需求结构。水资源需求可以分为基本需求、生态系统需求和经济需求三种。基本需求是指公民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必须的水量,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用水需求也作为人权的范畴由政府保障,这部分需求必须无条件满足,不能通过市场解决,每个地区按人口计算的水资源基本需求在水资源配置中必须优先满足;生态系统需求是维持生态系统和水环境而必须的水资源量,是一种非排它性的公共物品,难以进入水市场,应由政府负责提供;经济需求是指工业需水、农业需水等多样化用水,具有竞争性、排他性、收益关联性等私有物品特征,可以通过配置初始水权、通过市场机制转让水权的形式实现水资源在地区和行业间的优化配置。通过需求分析发现,只有多样化的经济用水适合通过水市场转让和交换。

3.配置初始水权

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水权实质上是对一定量的水资源在一定时段内的使用权。配置初始水权,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分配用于经济目的的水资源的使用权。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土地、水资源等基本生产资料属国家所有,而地方政府是地方各种经济组织和与水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的主要代表,因此可以把地方政府作为水权制度的主体和水权的代表者。配置初始水权可以理解为通过水资源总体规划和水资源配置方案,在不同地区之间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参照有关国家建立水权制度的经验,水权配置应该体现以下原则:

优先考虑水资源基本需求和生态系统需求原则: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在按人口分配各地区基本需求、考虑生态系统需求的基础上,对多样化的经济用水需求进行水权初始配置。

保障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原则: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任何时候,保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是水资源配置中需要优先考虑的目标,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

时间优先原则:以占有水资源使用权时间先后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地域优先原则:与下游地区和其他地区相比,水源地区和上游地区具有使用河流水资源的优先权,距离河流比较近的地区比距河流较远地区具有优先权,本流域范围的地区比外流域的地区具有用水的优先权。

承认现状原则:在一地区已有引水工程从外流域或本流域其他地区取水的条件下,承认该地区对已有工程调节的水量拥有水权。

合理利用原则:申请水权的地区必须能够证明所申请的水权是节约使用和合理利用的。

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优先的原则:作为确定初始水权的水资源配置,必须充分体现公平性的原则,这样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才能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水权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在满足公平性的前提下,应把水资源优先配置到经济效益好的地区。

留有余量原则: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各异,需水发生时段不同,人口的增长和异地迁移会产生新的对水资源的基本需求。流域水资源配置在考虑生态系统需水的前提下,水资源配置还要适当留有余地,中央政府保留这部分预留资源的水权,不能分光吃净。

4.建立水权市场

经济制度论文第3篇

【论文摘要】19世纪开始,政治经济学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分化为占主流的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前者把现存的制度当作外在的、既定的或从来就有的社会秩序,强调将复杂的社会现象简化为某种可以像物理学那样准确把握的东西进行研究;后者继承了政治经济学的传统,强调将生产关系作为主要的内在变量进行研究,以找出社会制度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内在规律,从而达到拨正经济学航向的目的。

20世纪50年代以来,以科斯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不满主流经济学使“经济学越来越数学化、正规化,但其准确性却越来越低”的现实,注意吸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配框架,把制度视为经济领域的一个内生变量,研究制度、制度变迁及其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探讨了制度的基本功能、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做出制度选择的原因,以及在制度变迁中国家行为和意识形态的作用等,本文将在以下进行分析。

一、前提假设:社会生产和经济利益的客观性质与人的主观行为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新古典经济学关于经济分析的基本假设过于理想化,因而放弃了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完全理性、充分信息和确定性的基本假设,提出了更为现实的经济分析假设,即有限理性、目标函数最大化和机会主义。有限理性指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们对环境与信息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等原因,必须承认人们只有有限的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这就意味着不是所有的交易都可以由契约和市场来组织的。由于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就必须搜寻备选方案,对外界及未来进行估计并进行相应的计算和比较。目标函数的最大化不同于新古典理论所假设的家庭追求效用极大化,企业追求利润极大化的分析方法,而“强调个体单位总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目标函数极大化,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这就强调了个体单位的理性选择。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一个个体无论他是政府官员还是企业主,都被认为是进行理性选择的,以追求自己的目标函数极大化。机会主义“指的是欺骗性地追求自利,这包括但并不仅仅限于比较明显的形式,如说谎、偷盗和欺骗。机会主义更多地涉及更复杂的欺诈形式,包括主动的和被动的形式,包括事前的和事后的形式。”机会主义被定义为是一种自利行为,它的存在是经济交易中不确定性的一个来源。限制机会主义因此成为制度之所以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以社会生产和经济的利益的客观性质为前提假设,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生产力自身的发展及生产力发展的社会条件是研究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在生产力发展的社会条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所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明确地把研究对象定位在研究生产关系及其发展的规律。新制度经济学则认为,研究制度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一方面人的主观行为会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而并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来解决所有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人的主观行为本身存在着缺陷而不能使各个方面都按照共同利益的要求来进行决策。因此,就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使人们能够进行理性选择,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追求自身目标函数的极大化;同时,通过这种制度对人们的主观行为进行约束,使机会主义的行为受到限制,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二、研究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与唯科学主义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从古典经济学中发展起来并超越古典经济学的科学,它有其深厚的哲学理论基础,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世界观,也是其基本方法论。它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其实就是辩证唯物史观的具体展现。它关于自然和社会、社会制度中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等方面的理论,坚持了辨证的、唯物的发展观,唯物主义、辨证观点和矛盾分析方法始终如一地贯穿于生产力理论、生产关系原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原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原理中。在理论分析中,坚持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演绎分析方法;在理论和史实的分析中,坚持了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分析方法。在社会分析中,坚持了阶级分析方法;与此相联系,研究方法中的集体主义原则在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中得到重视。

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人的理性和人所面对环境的理想化假定做了更加切合现实的修正,并借助交易费用概念论证了在存在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里产权制度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相关性,得出了经济人活动其中的市场制度有着改进的必要,而不能被理想化和永恒化的结论。其对市场现实分析得出的产权理论,成为支撑其整个制度变迁理论大厦的一个基本基石。但是,其整个学说仍然是建立在斯密的功利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等经验主义哲学思想中汲取养分构建的经济人命题之上的,其基本方法论是与这一哲学基础相联系的包括逻辑实证主义、证伪主义的“唯科学主义”,其研究方法根子上仍然是新古典主义的。这一方法论的一个特征是坚持实证与规范的划分,其有关经济史的理论,在标榜价值判断中立的旗号下,力求其理论对史实的解释力,因此,实证分析方法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描述方法。由于其最终以理性人为基本假设,因此,个人主义原则是其研究方法中所追求的基本原则,它强调个体的理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对个人理性的重视贯穿于它对企业、利益集团、国家等组织的分析和研究中。当修正后的经济人假设被安装到每一个经济单位和组织身上后,接下来很自然地新古典经济学的收益成本比较方法、边际分析方法、均衡分析方法等,也就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常规方法。

三、研究目的:资源配置效率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从表面上看,新制度经济学是以制度作为其研究对象,其实,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心的希缺资源的配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关于经济人行为的两大基本假定的基础之上的,即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经济人具有充分的理性。新古典模型是一种脱离现实的观念的人。新制度经济学正是通过对新古典模型中经济人假定的修正才扩展了经济学对现实生活的解释能力。“当代制度经济学应该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于是新制度经济提出了经济人行为的有限理性假定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假定,新制度经济学采用了比新古典模型跟逼近现实层次的人的行为假定。新制度经济学运用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在新古典模型中,暗含的假定是交易费用为零。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被修正为交易费用为正。新制度经济学来源于新古典经济学,并对新古典经济学进行了补充和发展。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希缺资源的配置,新制度经济学仍坚持这一研究对象,它只是加上了资源配置目标函数的一组制度约束条件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制度的目的和标准在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超级秘书网

从范式的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采用的是一种终极性价值判断,即在物质资料生产中,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以制度安排对人的存在的意义为标准的判别方法,它认为制度的变迁和替代是必然的。而新制度经济学采用的是一种现世性价值判断,即以希缺资源的配置和物质财富的生产、分配为核心,以“自然形成”的既定制度永恒合理为标准的判别方法,它以理性和实用主义为基础。正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采用的价值判断标准不同,才产生了两者的研究宗旨的不同。

四、结束语

毫无疑问,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诞生,在很大程度上借鉴和继承了马克思制度经济学重视和分析制度的理论和传统,并在其发展过程和理论体系中深受马克思观点的影响。但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本身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也受到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和作用。虽然我们比较了二者的诸多不同,但是从超越对立的思路来看,二者存在互补的一面,新制度经济学以它独特的视角和方法论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补充了马克思制度经济理论的某些不足。

【参考文献】

[1]周建成:西方经济理论对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影响——与刘国光教授商榷[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6(1).

[2]马艳:经济学的理论分野与中国主流经济学的创新——兼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逻辑关系[J].学术月刊,2006(5).

经济制度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本文拟从经济制度和生产关系各自的概念入手,通过马克思主义和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对二者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最终得出结论:经济制度对于生产关系的形成、运行和变革起着决定性作用,而生产关系也对经济制度起着巨大反作用,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一、制度、经济制度、生产关系

“制度”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含义:一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二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西方制度经济学者所认同的制度含义与前者相似。

凡勃伦提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康芒斯认为,所谓制度无非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规则(1934)。舒尔茨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诺思则认为制度是“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其它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定义也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可见,在制度学派看来,制度无非是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约束。那么所谓经济制度,就是在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

通过更深人探讨,笔者认为制度实为一种具有执行力,即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协调机制,它在交易中发挥着对权利分配和义务分摊的指导作用。换言之,虽然制度类型众多,种类繁复,但究其本质都是交易中具有执行力的指导交易主体间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的协调保障机制,其差别只在于协调对象、作用方式和保障手段的不同。

然而,我国学者所理解的经济制度却是第二种含义的制度,即_种对制度体系的描述。且这样的论述被广泛接受: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显然,我国马克思主义学者普遍倾向于将经济制度与生产关系相等同,这不仅与西方制度经济学者所谈的制度不是同等意义的概念,事实上,在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论述中也找不到相应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认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诚然,马克思的确阐述了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总和,相对于人们政治、思想的社会关系而言,是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后者是上层建筑。但是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并没有找到关于经济制度就是生产关系总和的论述,那么显然,这一观点是我国学者对马克思理论的发展,至于发展的准确与否,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关键词“生产关系”人手,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所谓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关系,是人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方面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研究生产关系,一般不仅要考察生产,还要考察其本质差别,在生产关系总体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马克思说,“如果说在任何所有制形式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因此也就谈不到任何社会……”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进而决定着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制约着人们的消费关系。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区别不同生产关系类型的主要标志。所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占有的制度,它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相互关系的性质和产品分配、交换的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可见,所有制首先是一种制度,其次它的调整对象属于物质资料生产领域。显然,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一种。所有制的性质,及以其为核心的经济制度系统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及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与协调方式。另一方面,生产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在社会生产中,生产力是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因此,可以说,生产力状况和经济制度环境共同决定着生产关系的独特性。

二、经济制度与生产关系

(一)经济制度决定生产关系的形成、变革和运行

首先,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入手来展开研究。“生产力的发展和变化,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革。”这是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共识。然而,生产力是怎样作用于生产关系呢?吴易风教授对此曾进行过系统的阐述:“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是一定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历史条件和现成基础。一定的生产方式又决定一定的生产关系。新的生产力会产生和它相适应的新的生产方式,新的生产方式又会产生和自己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关系。”即“生产力——生产方式_-生产关系”,也就是说,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结合点,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对于此观点,笔者在赞同之余深受启迪,并进行了思考:生产方式是怎样将生产力的影响传导并衍变为生产关系的变革的呢?经过反复探寻,发现了关键所在:是生产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制度及其发展和变迁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中担当了重要媒介。

生产方式,即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生产人们所需物质资料的方式。新的生产力要求产生和它相适应的新的生产方式,即人们与生产资料之间新的占有、使用方式,及产出的物质资料的分配和交换方式等。相应地,亦会产生与新生产力相适应的新的所有制、生产、分配、交换甚至消费制度以对新生产方式的形成、确立和实施过程起到辅助和保障作用。而在人们遵循新的生产方式进行劳动生产的过程中,受到新经济制度的协调和制约,其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便会日益改变,生产关系也就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发展、变化了。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因此,经济制度对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变革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

马克思理论中的—个重要思想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笔者提出的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变革,是否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原则呢?事实并非如此。所有制形式一般都是以一国宪法的形式予以规定的,但它从根本上决定着生产关系性质,是经济基础中不可动摇的支柱,其足以证明制度并非完全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从前面的论证可知,经济制度是应该划分到经济基础里去的。制度也分为两部分,即经济基础部分(包括所有制及以其为核心的经济制度)和上层建筑部分(包括政治制度、行政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等)。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生产方式随之改变,而生产方式及其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制度的变迁又促成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于是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社会和历史不断地向前发展。

其次,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进行考察:经济制度作为一种交易协调机制,就是为了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交易成本的变化,当原有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原则无法再维持人们所认可的利益均衡时,经济制度中的部分甚至全部,包括所有制在内,就会发生变迁,以实现一个新的利益均衡。显然,在新的经济制度环境中,人们在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时所受到约束的内容、方式和程度等都会与旧制度环境下有所区别,其调整效果也自然会不同。也就是说,社会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相应地发生变化,即生产关系发生变革。

生产是一种社会行为,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及细化,人们在生产中的协同合作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产品分配和交换也日趋频繁、复杂。制度经济学把人们的一切交互行为都视为交易,即随着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交易,无论从数量、频率或是复杂性都呈现出增长的趋势。然而,由于人们认知能力的有限性,生活环境中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性,以及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交易中的隐瞒、欺诈、偷懒及搭便车等现象不断出现且同样呈增长趋势也在所难免。此外,由于交易中主体间的意愿相左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和摩擦引起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中止也时有出现,这些情况又进一步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影响了经济效率,增加了交易费用,降低了各主体间的信任度,减少了其进行交易的意愿,进而阻碍了生产关系的和谐、有序的运行和发展。经济制度是社会生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协调机制,其产生就是为了克服人的弱点和不足。经济制度决定和调整着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相互关系,使其更和谐,更有益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持着生产关系的良好运行及健康发展。

(二)生产关系对经济制度具有反作用

经济制度论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宪法 经济制度 发展完善 【论文摘要】经济制度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进行修正。我们只有以发展中的宪法经济制度指导经济建设的实践,才能使宪法经济制度保持活力。 一、前言 从哲学上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要及时进行变革。尤其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更要如实反映经济发展状况,使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否则便不能发挥宪法的规范、约束、保障和导向作用。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经济制度是经济基础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对经济制度加以规定,把它作为其宪法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宪法学对经济制度研究的现状却不大令人满意。一般宪法理论大都围绕民主、自由、人权、宪政、法治等展开,认为宪法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己任。至于宪法经济制度条款在实际中的运行状况如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以及如何发挥它的作用,往往被忽略。事实上,经济制度作为一种基础制度,之所以被各国纳入宪法体系中并构成其重要组成部分,说明它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性是不能忽视的。 二、宪法经济制度的内涵 关于宪法经济制度的概念,国内学者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用宪法、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它们所构成的经济成分,是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与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等方面的制度的总和”。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学上所说的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确认并保护的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由此决定的分配原则以及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宪法经济制度是经济基础在宪法中的反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基础,直接调整经济基础的社会规范是经济制度,而被规定在宪法中的经济制度即宪法经济制度。宪法经济制度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起调整作用”。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从宪法学角度对经济制度的概念作了比较全面的表述,既强调了经济制度的客观成分,又强调了经济制度的主观成分。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宪法所调整的经济制度应该是与国家经济发展有重大关系的经济关系、经济原则,是经济制度的客观成分。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应作为概念的必备因素,没有它们,概念就缺乏其主观成分,不能显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控制作用。第二种观点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第三种观点主要强调了宪法与经济基础的相互作用,忽视了经济制度的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经济学中所描述的经济制度属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宪法学所述的经济制度则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反映了制宪者或修宪者对不同经济关系所持的态度。经济制度一旦表现为宪法规范或法律规范,便进入上层建筑体系之中。宪法学所研究的经济制度正是作为上层建筑体系中制度范畴之一的经济制度,而不是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 笔者认为,所谓宪法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用宪法、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以及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等方面的制度的总和。社会主义宪法中的经济制度既要反映客观经济基础,又要体现人们的意志因素,是主客观的统一,它不是现实生产关系的简单再现。这样定义既说明经济制度是个法定的、历史的概念,同时又说明经济制度包含客观的和主观的成分,即生产关系、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和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等方面的制度的总和。至于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由于政策的变化很大,不宜用宪法来规范,否则会影响宪法的稳定性,以至权威性。 三、我国宪法经济制度的变迁 回顾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转型中宪法变革的历史轨迹,可知经济制度的每次重大突破都需要宪法作出相应的变革,从而 推动了宪法的发展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改革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从而使得生产力获得解放,生产力的发展反过来又要求生产关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如此循环互动。 宪法与其相依赖的经济基础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一方面,市场经济为宪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宪法对经济制度的确定与实现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宪法以其根本法的地位,通过规定国家的经济制度,确定经济制度的重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宪法通过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制度,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完善宪法的内容与结构。生产力是社会生活中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生产关系是相对稳定的因素,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就要求生产关系相应地变化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也就要求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发生相应变化,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在宪法中确立和巩固下来。 实践证明,经济快速增长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所有制结构、经济体制等宪法制度的变革。我国宪法是中国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和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中制定和修改的,是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对人民群众在实践中产生的新成果、新经验的总结。其中,有关经济制度内容的变化,既是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人民对国情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 四、结语 我国宪法经济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后,将使我国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和完善,各种经济政策将更加灵活,各种经济成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都能大显身手,宪法的结构也将更加合理,宪法的权威也能得到更好的维护。但是,经济制度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进行修正,我们只有以发展中的宪法经济制度指导经济建设的实践,才能使宪法经济制度保持活力。

经济制度论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经济因素替代国制度

一、反倾销决策的相关经济因素

反倾销涉及两国或地区之间的经济行为,反倾销需要确认存在倾销行为,但反倾销的发起通常和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关。

1.反倾销的本意是规范国际贸易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也有保护幼稚工业的意图。

反倾销也因此和反补贴、保障措施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合法的贸易救济措施。发起反倾销的国家或地区,其经济发展情况的好坏影响到其发起反倾销的频度和规模。如果其经济稳定增长、就业充分,投资和需求旺盛,那么其就更愿意依比较优势进行分工,获取贸易利益,因而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的可能性就较小;否则,即使并非单由倾销所致的销售额下降、失业等“产业损害”也会归咎于进口产品,而发起反倾销诉讼。

2.反倾销针对某特定产业的产品,关系到两国或地区的产业结构。

产业损害的确认首先要界定与涉案产品相似的产业范围,而生产能力的提高使得企业对有限市场的争夺和同质产品的竞争异常激烈,若进口方与出口方的产业结构相同,产品差异性较小,则使得竞争加剧,进口方为保护国内生产企业,会倾向于发起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

3.反倾销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包括被反倾销商品的出口商、进口商,进口国或地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该产品的进口商和出口商等等。所以,唯有对反倾销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一般均衡分析,才能全面地对倾销和反倾销的成因、对反倾销的福利影响进行分析。

二、反倾销制度的经济分析

反倾销制度是反倾销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倾销发起国正是通过运用各种反倾销制度来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制度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在制定时就充分考虑了其对经济的影响程度和运行方式。因此,就必须对相关制度作深入分析,以下主要以替代国制度为主要阐述。

(一)替代国制度的含义

替代国制度是反倾销中的一个特有的概念,在西方反倾销体系中,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NORMALVALUE)的认定是带有歧视性的。出口价格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是确定倾销行为存在的首要因素。WTO《反倾销协议》中只规定了出口国国内价格、出口第三国价格和结构(推算)价格三种正常价值确定方式。但美、欧等国国内法中却增加了这样的表述: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其正常价值不以该国国内销售价格为准,而要寻找一个与其经济水平相近、有可比性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以“替代国”产品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一旦我国商品售价低于替代国内市场价,就可被认为倾销成立。他们的理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是中央计划的产物,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价值。

(二)替代国制度的歧视性

到目前为止,尚无哪个国家完全承认中国已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也是外国对华反倾销逆向选择和歧视的表现之一。因为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的裁决就可以不直接引用我国市场价或成本价,而是选用替代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据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曾被选用做替代计算的有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香港特区、韩国、津巴布韦、印度尼西亚、南非、丹麦、智利、中国台湾、土耳其、新加坡、阿根廷、挪威、印度、马来西亚、泰国、乌拉圭、斯里兰卡、南斯拉夫、奥地利等23个国家和地区。以欧盟对华案为例,曾被选用作为替代计算的有美国(9次)、日本(3次)、欧盟(4次)、韩国(4次)、中国台湾和香港特区(共5次)、澳大利亚(1次),占欧盟案35%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资源开发方式、成本构成和经济水平与我国实际相差甚远,其成本是中国内地企业的若干倍,这样计算出的倾销幅度往往高到不可思议的地步。如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征税1105%、秘鲁903.92%(鞋)、巴西760%(普通锁)等,通过随意选择替代国别说1100%,就是2000%的税率也照样可以办到。但是这种做法却严重违背了WTO规则,也无视我国改革进程和成就。这种明显带有歧视性的法规,给西方国家打击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出口提供了锋利的武器,无怪乎中国产品频频遭难。

(三)替代国制度的弊端

1.替代国方法缺乏可预测性

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国外反倾销法允许市场经济国家以其产品在本国市场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因此,这些国家的出口商在向国外出口商品时,通过与国内市场价格的比较,能清楚地知道其卖到国外市场的价格是否构成倾销,或倾销幅度是多大,可以实现做好防范准备。但是,对我国出口商而言,国外机关会牵强地为我国出口商品寻找“正常价值”,在找到这个替代国前,连国自己也不知道“正常价值”是多少,更何况我国出口企业。

2.替代国制度抹杀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

不同的国家不仅由于不同的经济水平,工资水平和人口状况从而在劳动力价格上有很大差异,而且还因为自然资源的丰裕程度,产品的加工条件以及国内市场需求的不同在产品成本配置的其它方面也有很大的差距。比较成本优势不仅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国家之间。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低收入国家,平均工资水平仅为美国的1/40,管理费用以及大多数原材料价格比起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也低得多。然而,在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诉讼中,一些国家对我国产品的成本优势或者根本不予考虑,或者是随意抹杀。

3.结构价格缺乏合理性

在采用结构价格时,国一般会先到出口国调查一定数量的产品所使用的土地,厂房,设备,劳动力,原材料,能源等,然后到生产水平大致相同的国家或地区去计算使用这些土地,厂房等的费用,加上运费,10%的企业管理费和8%的合理费用即构成结构价格。于是,国外反倾销当局有时就采用从不同国家分别使用生产要素的费用来联合计算成本,有时甚至用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要素来计算我国的生产成本,这就更不合理了,国外用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很容易得出我国倾销的结论。

参考文献:

经济制度论文第7篇

1.印度人口数量庞大,人口素质相对较低。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与人口数量有着重要的关系,只有具备相应的人口才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但是如果人口数量过于庞大,超过本国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就会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因素。目前印度人口约11亿,并将于2050年达到16亿,超过中国成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印度人口的爆炸性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其经济增长的成果,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人口数量相比,人口素质则更是影响一国经济增长的因素。印度人口素质相对较低,据2001年人口普查结果,男性与女性的识字率分别为75.85%和54.16%,总识字率为65.38%,有近四成人口是文盲,适龄人口进入高校的比例为10%。这些低文化、低级技能的劳动力不但不能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源,而且将成为制约其经济崛起的关键因素。

2.贫困问题严重。印度的经济改革并没有使穷人的生活水平得到多少改善,就业增长缓慢,失业人数增加。据2001年人口普查,全国10.27亿人中劳动力有4.234亿人,就业人数为4.164亿,失业率为7%。据联合国《2001年人文发展报告》,按购买力平价,每人每天生活费1美元为贫困线,印度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为44%。印度总理辛格在60周年独立日演讲中毫不掩饰地说:“尽管我们实现了强劲的经济增长,但贫困和失业并没有消除。印度的真正独立在于消除目前的贫困。”严重的失业和贫困问题不仅削弱了印度的社会凝聚力,而且成为社会动乱的主要根源,进而影响到经济的发展。

二、民族矛盾与宗教矛盾

印度民族众多,宗教复杂。印度有13个大民族和上百个小民族,这些民族的语言、、生活习俗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之处,甚至相互对立。印度是极富宗教传统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宗教和教派最多的国家,几乎拥有世界上所有的宗教。民族与宗教矛盾等因素不仅严重阻碍了印度经济的发展,而且很大程度上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印度独立后,民族宗教的暴力冲突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大大超过了三次印巴战争的死亡人数。印度民族问题中最严重的是民族分裂主义的倾向,有些民族中的激进势力还展开了不同规模的武装斗争或暴力恐怖活动。

独立半个多世纪以来,教派冲突持续不断。印度教与伊斯兰教的冲突是侵害印度社会肌体的痼疾。圣雄甘地和尼赫鲁总理早就认识到教派主义的严重危害,多次谴责教派主义,认为教派主义是“威胁印度生存的最大危险之一”,提倡世俗主义以化解教派冲突。然而,教派冲突的毒汁已经渗透到印度社会的血液中,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积怨太深,一点火星即可引发熊熊大火。独立以后,教派冲突导致无数无辜平民丧生,造成社会动乱,威胁着印度的统一和国家安定,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影响印度与巴基斯坦等伊斯兰国家的关系,损害印度的国际形象。

三、种姓制度

印度社会有别于其他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它的种姓制度。这种制度将全部人口划分为相互排斥、界定明确、可继承的社会职能的不同群体。马克思早在100年前就指出:“种姓制度是印度进步和强盛道路上的基本障碍。”种姓制度对印度经济增长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第一,它会削弱人们开展经济活动的动力。因为在种姓制度下,当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也没有机会来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以及对财富的占有,那么就会失去工作动力而走向宿命论;第二,它会削弱人们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基于同样的原因,那些在种姓制度中处在底层的阶级、特别是那些无法进入种姓系列的贱民阶级,就根本不会有动力对自己和家人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因为在阶层划分呈现刚性,职业完全是自然继承的制度下,人们投资于教育的结果并不能产生任何收益,所以任何具有经济理性的下层居民都不会对没有任何收获的教育进行投资。种姓制度既会导致普通劳动者缺乏财富创造的动力,又会使得大部分底层劳动者缺乏财富创造的能力。

种姓制度在现代印度的延续,使社会分割成一个个互相排斥、彼此对立的社会集团,印度社会从根基处即处于分裂状态,这不仅造成社会凝聚力的严重缺失,而且使政府的政策在决策时首鼠两端,如走钢丝,在执行时阻力重重,不易贯彻。种姓制度不但过去是,而且现在也是印度实现经济崛起的基本障碍。

四、基础设施薄弱

印度经济现在面临的最大制约因素是基础设施严重滞后,而且效率低下,赢利性差,尤其表现在铁路,公路,港湾等领域。

1.铁路。印度的铁路运输已经处于饱和状态,在运输能力和运输安全性方面都存在问题,其铁路轨道至今还分为宽轨线、米轨线和窄轨线三种,给铁路运输带来了不便,而且也会因转轨提高成本和造成货物的损坏。

2.公路。公路已取代铁路成为印度运输的主力,占货物运输的70%和旅客运输的85%。总体上看,印度的公路运输状况的极其恶劣,城市的交通堵塞已达到极限。由于缺乏全天候的公路,雨季期间发生物流不畅的地区不在少数,根据印度社会基础设施委员会公布的推测数字,在2012年以前,光高速公路建设就得耗费17200亿卢比的投资。

3.港湾。印度的港口基础设施不足,效率低。平均船滞期为3.5天(2003/04年的数字),和新加坡的6-8小时比有很大的差距。

五、能源短缺

1.电力短缺。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印度的电力需求不断扩大,电力短缺问题日益表面化,停电、电力供应不稳定等问题经常发生,许多工厂和事务所都不得不自己配置发电设施,甚至有些家庭也自己设置发电设备。

2.石油短缺。印度目前饱受石油短缺困扰。印度总理辛格曾多次表示,“能源安全是目前仅次于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有统计显示,印度境内石油储量很小,可开采量不足8亿吨,按照目前的开采速度仅能维持20年左右。同时,印度已是世界第七大原油消费国和世界能源需求增长第二快的国家。美国能源部在一份报告中甚至预测,印度的能源需求到2025年将在目前基础上增长一倍,达到每天740万桶。在这种情况下,从海外进口便成为解决能源缺口的唯一途径。据印度官方统计,目前印度每年需要大约1.2亿吨原油,其中70%靠进口,预计到2020年,仅原油进口量就将达到1.5亿吨。国际石油价格的猛涨对印度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六、地区安全形势严峻

稳定的周边环境是一个国家经济崛起的重要条件,印度周边地区的不稳定性因素是其经济崛起的一大障碍。从综合国力来看印度当之无愧是南亚地区最强大的国家,但是印度并没有在政治上和军事上在该地区取得主宰地位。在目前情况下,不论在意识形态、文化以及经济方面,印度还不具备控制周边中小国家的能力。在经济上,印度与南亚其它国家经济同质化或同构性的产业模式不但不利于南亚区域合作的深化而且增加了各国间的经济竞争性。印度与巴基斯坦的对抗和冲突是事关南亚地区乃至整个亚洲安全的最突出的问题。印巴对抗从1947年印巴分治就开始了,在冷战时曾引发三次印巴战争。三次兵戎相见的旧恨未除又不断增添新仇。目前,两国间的军备竞赛还在不断的升级,两国都拥有了核武器,印巴的核竞赛无疑增加了两国核失控的危险性。一旦爆发核战争,对任何一国来说都是一种自我毁灭。这也更是影响印度经济崛起的重要原因。

作为一个历尽沧桑的古国,印度近年来实现了经济的迅猛发展,但上述制约因素却限制了印度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步伐,决定了印度的经济崛起将是一个崎岖而漫长的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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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小岛真.印度的经济发展与存在的问题[J].世界经济评论,2006,(3).

经济制度论文第8篇

关键词:证券发行,发行制度改革,政府管制,福利分析

证券发行管制制度设计思路是否符合福利经济准则?是否能够改进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以及社会福利在证券市场的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否公平?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基于塔洛克寻租模型的分析框架,分析证券市场的管制如何造成福利损失,进而分析证券市场低价扩容在改进社会福利水平中的意义,从而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证券发行制度的渐进改革思路建立理论基础。

证券市场中的哈伯格三角

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是由证券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而证券的供给就是证券发行的数量和价格。一级市场是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福利分配,二级市场是投资者之间的福利再次分配。流通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主要与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有关,因此,下面的分析以一级市场为基础。

一、证券发行市场的需求与供给

考虑一个封闭经济,如果将个人i持有的金融资产简化为无风险资产Di(银行储蓄)以及风险资产组合Ki(证券),这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结构的现实相符,我们可以在一个一期模型中讨论封闭经济中证券市场的需求与供给。设个人的总财富为Wi,则其预算约束条件为:

Di+PKi=Wi

其中,P为风险资产组合的价格向量,设无风险资产的期末收益率为r,风险资产的期末增长率为θ,这是一个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则个人期末财富W′i为:

W′i=(1+r)Di+θKi

取期望效用函数:Eui(W′i)=-Ee-hiW′i=-e-hi[EW′i-5hiVar(W′i)],对其最大化,可以得到封闭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需求函数为:

P=Eθ/(1+r)-[h/2(1+r)]Var(θ)K

这是一条向下倾斜的曲线DD(如图1)。其中h为加总的绝对风险厌恶系数,它反应经济体内居民总体的风险厌恶水平。

如果不考虑证券市场上市资源的稀缺性,将证券的供给市场考虑为完全竞争,那么,证券发行的价格将等于资金长期边际成本。在这个价格水平下,证券的供给是无限的,该假设与我国的市场实际相同。这样,证券市场的供给曲线为一条水平直线SS(如图1)。

二、证券市场均衡、塔洛克四边形与哈伯格三角

图2是在不同价格水平下的证券市场均衡。当对发行市场没有控制时,只要证券发行价格不低于资金的长期边际成本,就有足够数量的证券发行,这时市场的均衡价格为PL,均衡的发行规模为KL。由马歇尔关于消费者剩余的定义,我们可以定义三角形ADPL为证券投资者剩余。

当对证券市场发行数量进行管制,而不对价格进行管制时,证券发行市场将在B点取得均衡,均衡价格为PH,证券投资者剩余下降为三角形BDPH。由于数量管制导致的高价发行,使证券发行人可以获得超过长期边际成本以上的发行收益,在图2中表示为四边形BPHPLC(在理论上叫塔洛克四边形)。这部分在没有管制的市场中属于证券投资者的剩余福利,被转移到发行人手中。但是,考虑整个社会(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福利水平,这种转移在没有别的因素存在时,在管制的条件下,社会总福利为梯形BDPLC。所以,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为哈伯格三角形ABC。

证券发行市场管制的福利损失

因为哈伯格三角研究的是社会总的福利变动,所以,哈伯格将消费者剩余向生产者转移的部分没有纳入社会成本。但在管制的证券发行市场中,这部分转移是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研究重点,它至少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如何进行利益的重新安排?第二、这种转移是否存在资源配置低效?第三、福利分配的合法性问题。

一、价格管制与塔洛克四边形的分割

在商品世界中,如果采取管制手段对某种商品进行限产,同时允许生产者自由定价,那么,生产者将利用产品的紧缺制定较高的价格剥削消费者,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将受损——管制事实上成为了垄断经营的保护者。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为了保护某种资源不得不对某种商品实行限产时,必须实行配套的限价政策来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证券市场由于存在证券发行管制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数量限制使证券成为了“紧缺商品”,在这种条件下,市场化发行方式将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如图3,在进行数量管制时,市场化发行的均衡价格为PH,塔洛克四边形BPHPLC所表示的证券投资者剩余全部转移到发行人。为了避免这种极端情况,我国证券市场在采取数量管制(包括配额制、通道制、较高的上市标准以及限定融资额度)的同时,采取了价格管制(包括行政定价、最高市盈率限制),即对图3中的塔洛克四边形进行分割。它导致了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始终面临两个分配问题:

第一、发行人和全体公众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体现在发行价格的决定上。如图3,价格管制将发行价格被控制在PM,从而将塔洛克四边形分解为BPHPME和EPMPLC两部分,其中BPHPME所代表的福利属于整个投资者群体,而EPMPLC所代表的福利属于发行人。政府通过控制PM的高低对证券市场的福利分配进行调节。

第二、参与发行的公众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即如何将图3中BPHPME所代表的属于整个投资者群体的福利公平地分配给投资人个体。这体现在发行方式上的“配给制度”,如认购证抽签、市值配售等等。

结论1:证券市场存在数量控制的条件下,消除价格管制和福利分配公平之间不可能同时成为政策目标。价格限制是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利益协调的机制。

图3中EPMPLC所代表的是转移给发行人的部分福利,这种转移是有效率的吗?是合法的吗?

二、转移的X-非效率

在对垄断造成福利损失的研究中,哈伯格三角部分只描述了资源配置变化给全社会带来的净福利损失,1966年,哈维.莱本斯坦提出了X-非效率理论,指出了在垄断条件下资源配置将造成效率损失,即塔洛克四边形所揭示的福利转移是否在资源配置上有效率?莱本斯坦的理论认为存在3方面原因导致X-非效率:(1)不完全的劳动合同;(2)不完全确定的或确知的生产函数;(3)不通过市场交换的投入要素,或者即使通过市场交换,但对所有买者来说,交换的条件不一视同仁。

在我国高价的证券发行市场中,即使存在价格管制,发行人和投资者在取得股份时的成本仍然差异巨大,发行人对低成本获得的资金没有高效率地使用,导致了资源配置的X-非效率。图3中EPMPLC部分表示的本应属于投资者的福利在转移给发行人的使用过程中,形成了X-非效率造成的社会总福利部分流失。

三、转移的合法性问题

图3描述的塔洛克四边形中,BPHPME所代表的福利属于整个投资者群体,只要配给制度公平,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是,EPMPLC所代表的福利部分由于高价发行转移给发行人,发行人在获得这部分利益时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IPO溢价发行是国际市场通行惯例,其经济含义是对发起人的企业家资源进行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可以作为企业家激励成本体现在证券长期发行的边际成本PL中。我国溢价发行中发行人所得到的“溢价发行利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对企业家资源补偿部分,包含在四边形PLOKHC中。二是由于公共制度造成的供给短缺所形成的溢价部分,称之为“超额溢价发行收益”,即图3中的四边形EPMPLC。

政府管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数量控制所获得的“超额溢价发行收益”相当于制度衍生的公共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这部分利益应该属于整个社会公众。对于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获取第一部分利益是正常的,也是国际通行的原则。但是对于第二部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利益的经济载体,获得这部分溢价发行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而私人企业是个人利益的经济载体,不具备获得这部分利益的主体条件,如果让他们取得这部分利益,相当于侵占了公共利益。这个观点是在中小企业板上剥夺发行人“超额溢价发行收益”的理论基础。

结论2:证券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导致了投资者福利向发行人转移,由于存在X-非效率,社会总体福利将部分流失。同时,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使发行人获得“超额溢价发行收益”,当发行人是国有企业时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当发行人不是国有企业时,这种转移的合法性缺乏社会公平的基础。

发行制度改革的福利分析

图4描述了资本项目管制、发行市场数量控制以及股份流通限制3个制度约束推高证券市场价格的效应。PL是世界证券市场发行的长期边际成本,PC、PI、PH分别是在资本项目管制、发行市场数量控制和股份流通限制形成的均衡价格,PT是在股份流通限制下非流通股场外转让价格。KC、KI、KH分别表示在相应均衡条件下的市场规模。DF线表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投资者需求曲线发生的变化,由于资本项目开放带来更多的投资品选择,国内居民对投资品的需求弹性减小。

目前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为PH,虽然总发行规模为KI,但是由于股份流通的限制,市场流通的股份规模为KH。如果我们采取直接解决股权分置的策略,流通股规模瞬间由KH变为KI,相应的均衡价格从PH调整为PI。均衡点从B变为G。逐步扩大流通股比例是放松对发行数量的管制的一种变通措施,它的政策效果同样是将市场均衡状态从B变为G,只不过这个变化过程是渐进的而已。

比较B点和G点,不同的市场均衡状态意味着不同的福利安排。在B点,投资者的剩余为三角形DPHB,发行人的发行收益为四边形PHOKHB;在G点,投资者的剩余为三角形DPIG,发行人的总福利为四边形PIOKIG,从图形中显示的关系可见,由于价格水平降低,投资者获得了部分原来通过超额溢价发行而转移出去的福利,即四边形PIEBPH,同时,由于市场“低价扩容”(从KH到KI),投资者真正分享到了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福利,即三角形BEG。

由于股份流通限制,发行人在B点均衡条件下的总福利为发行流通股份KH的收益(四边形PHOKHB)和发行但限制流通的KI-KH部分的潜在价值(四边形KIKHTC)两部份之和。发行人在G点均衡条件下的总福利为四边形PIOKIG,可见,通过低价扩容,发行人的福利也得到了增加,即图4中的四边形TCEG部分。

如果进一步放松制度约束,解除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证券市场将在N点达到均衡,此时,证券市场将在一个更低的价格水平上PC波动,投资者剩余进一步扩大,即三角形DPCN。

如果再进一步解除资本项目管制,证券市场的供求状况将发生根本改变,注意由于存在需求弹性效应,变缓的需求曲线将使得开放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均衡点为F,此时,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将接近国际市场的水平,即长期证券发行的边际成本PL。图4中,KO为国内居民持有的证券总量,其中,KL为国内证券市场规模,(KO-KL)为国内居民购买的国外市场证券,居民得到的投资者剩余被最大化,即三角形DPLF。

结论3:股权分置改革、解除发行市场的数量控制、资本项目开放等改革措施,将降低证券市场的均衡价格,市场在低价扩容过程中,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的福利,也提高了发行人和全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参考文献:

[1]RogerH.Gordon,WeiLi,GovernmentasaDiscriminatingMonopolistintheFinancialMarket:TheCaseofChina,DardenSchoolofBusinessWorkingPapers,June,2001;

[2]戈登.塔洛克,李政军(译),张军(校).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