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0 08: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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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探讨了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努力途径,并对我国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一些思路。
一、以宪法为核心理念,构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是由宪法和一系列位阶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组成的一个统一体系。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进行具体化,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公民对环境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理解与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环境权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立志于使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如法国政府内阁会议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环境》的宪法草案。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国第九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被否定或被贬低。”“宪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认为是包含公众免受不合理的环境质量降级的权利。”从上述不难看出,循环经济所体现的宗旨,在宪法中是有切实的依据的。同时,在制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的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要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模式、构筑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少走弯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框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第一层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极大。客观上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够统揽全局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和方向,利用政府强制管理的“有形之手”与发挥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一场经济、环保和社会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护和引导。因此制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一层面来考虑应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二层面的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许多属于综合性质,不少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规范而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缺陷,因此对这些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三)第三层面的针对各种产品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属于第三层面的立法问题,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房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要加快制定针对各种产品性质、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建设步伐。
三、通过立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一)通过科技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政府应切实发挥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的主导作用,开办各类研发机构。除了发挥政府办的研发机构“国家队”、“主力军”的作用,从事多方面的研发,特别是重点攻关项目的研发,还要鼓励、引导、支持民营机构的研发和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机构的任务,就是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和开发适用有效的可以替代传统做法的资源节约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和开发使各类废弃物利用更充分、质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术、新工艺。
各地政府不仅要为政府办的研发机构提供资金,而且应每年拿出资金,以课题招标的方式扶持民营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依法保护研发机构成果的知识产权,同时通过科学教育、科学知识普及,进一步传播增进大众对科技的理解和参与,形成一个政府、产业、教育、学术、金融、民间组织及个人等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局面。
(二)建造绿色财政制度
购买性支出政策。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过实际的绿色购买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通过改变政府的购买行为,可以影响消费者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的照顾,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政府对企业通过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可调动企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指导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许可证制度。政府确定某一地区排污或排污浓度的总体水平,实现污染许可证的发放量等于该总体水平。发放许可证时,可结合企业现有排污情况,成比例缩小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数量,超标部门给予经济甚至是法律的惩罚。
财政信贷制度。信贷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据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信贷制度,即优惠信贷制度或严格信贷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对实施循环型经营的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鼓励人们朝着循环型发展模式的方向去生产和消费。
完善现有税费制度。政府可以制订出特别的税、费政策。这一方面,国外同样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国的税收减免政策、日本的特别退税政策,以及荷兰利用税法条款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另外,发达国家还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税收政策,如征收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新鲜材料税。各级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实行“绿色税”等措施,利用政策导向和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公民自觉地为建立循环型生态社会进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推动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
利用奖金等多种奖励手段。政府可以设立一些具体的奖励政策和制度,重视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并对企业有实用价值的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工艺、新方法,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来实现对污染的防治。如美国1995年设立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英国2000年开始颁发的JerwoodSalters环境奖。日本政府在许多城市设立了资源回收奖励制度,目的是要鼓励市民回收有用资源的积极性。为促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报纸、硬板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在全市设置了80多处牛奶纸盒回收点,以免费购买图书方式鼓励市民回收牛奶纸盒;对回收100只铅罐或600个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奖励。泰国曼谷市建立“垃圾银行”,鼓励少年儿童收集垃圾、分类装袋,并交由“垃圾银行”处理。“垃圾银行”每3个月计息一次,以铅笔、书本、袜子等生活必需品作为利息,予以奖励。
(三)建立约束机制
政府优先购买资源再生产品。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促进资源再生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在河北省的循环经济建设中,我们也不妨效仿这一手段,并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巩固。
在人们经济生活中引入环境会计制度,将有利于改变人们的传统片面认识,并有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人进行,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同时人们对自然的利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和加深,尽管我国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人均可供利用的自然资源水平却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对自然资源的利用问题上,长期以来,人们一直缺乏科学性、长远性,甚至是急功近利。如毁林造田、滥垦草原、无节制地抽取地下水、对矿产资源滥采滥用等,造成土地沙化、地面下沉、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淡水资源缺乏,资源耗竭速度提高,大量物种濒临灭绝等环境问题,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废弃物有的不加任何处理就排人环境,造成大气、水、土壤、生物等遭受严重污染,同样危及人类健康,威胁人类生存。生态环境已经向人类提出了严重的警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巨大的生态环境危机。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呈正相关关系,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人类自进人控制和改造自然的工业阶段以后,其生产方式本质上是反生态与不可持续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经济发展是一种数量上的增加,呈现出“高消耗、高投人、高污染”的特征。
人为的活动,对自然日积月累的剥夺,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大自然的内在平衡,从而不仅给人类生存造成严重的生态危机,也最终影响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环境会计制度在人们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引人,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片面认识,有助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1传统会计的局限性长期以来,人们在思想上缺乏环境意识。在理论上认为没有劳动参与并不能进行市场交易的环境资源没有价值;在行动上对环境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致使自然资源大量损毁、生态资源严重恶化,肖日弱了经济发展的根基。随着环境的恶化,人类为经济的持续发展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使人类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的重要性。而环境管理需要会计的计量、记录和报告,需要会计系统提供完整真实的环境经济指标。然而,传统的会计理论着眼于无生态的环境,只从人类经济活动的角度反映和监督企业资本及其运动,按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和复式记帐这三大会计基本支柱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传统会计并没有把环境支出与收益纳人其核算体系,没有对环境项目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没有提供生态效益方面的信息,而是把会计主体局限在没有生态的环境之中,资源和环境的消耗没有计入成本。
原会计核算体系已面临着严峻挑战。将环境项目纳人会计核算体系已成为必然。传统会计的目标是借助会计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为经营管理提供财务信息,并考核经营责任,从而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传统会计侧重于从人类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着眼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没有将环境所带来的经济问题纳人会计研究的范围,表现为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和会计循环过程的不完整,缺乏对企业环境资源、环境责任和环境费用的计量,缺乏对企业取得的环境收益或损失的确认。传统会计没有把企业视为与环境共生的经济体,没有认识到经济运转和自然环境循环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认为经济循环是企业从环境中取得资源开始,到企业实现其产品,取得经济收益结束。忽视了环境对企业的影响和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忽视了环境自身的物质补偿过程和企业环境中取得资源造成的企业对环境的补偿责任。
具体而言,没有将环境资源确认为资产,没有将企业应承担的环保责任确认为负债,没有将环境资本确认为所有者权益,没有确认环境收入和费用以及环境利润。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传统会计认为没有凝结人类一般劳动的环境资源是没有价值的,不必对之进行确认和计量。应当看到,环境资源具有社会产品具有的有效用性和稀缺性,应当并可能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环境会计则着眼于高效利用资源,从人类的全部活动过程和整个生态环境资源出发,围绕着自然资源的耗费应如何补偿这一主题,力争对环境管理中各个层次的职责履行情况作出确认、计量和报告,在根本上改变了传统会计理论对整个会计要素的界定。所以说环境会计解决了传统会计理论所不能解决的社会生态环境问题。这说明了在我国实行环境会计的必要性。反过来,环境会计信息系统所提供信息的质量又直接影响着环境管理的成败。环境的恶化,要求产生环境管理,而环境管理的产生又要求环境会计随之产生和发展。
2环境会计的产生自18世纪60年代产业革命发生,到20世纪30年代进人新技术革命时期,再到20世纪70年代的高新技术时期,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创造了奇迹,同时也产生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经济之发展与环境之恶化犹如一种双面镜,一面显现出现代经济社会的繁荣景象,而另一面却照出了人类文明的病态。在这种文明的缺陷之中,也即是人类处在一种“灰色”和“绿色”的矛盾之中。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西方经济学家,环境学家,社会学家,生态学家等都着手讨论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以实现绿色回归,开辟一条绿色经济之路,并且呼吁全世界的人都来向环境宣战。环境会计是20世纪70年代产生的新兴会计学科。它的产生,主要源于现代工业的迅猛发展,自然资源遭到极度开采,废弃物质大量排放,使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空气污染日趋严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全球气候遭到改变、生态系统失去平衡。
这一切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于是,一场以保护环境、保护地球为宗旨的环境保护运动由此兴起。与此相适应,许多国家的会计理论界人士在分析了传统会计理论和方法的局限性基础上将环境问题纳人会计研究的范畴。直接导致了环境会计的产生,环境会计理论也因此形成并得以发展。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断从自然界取得资源,同时又将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废物排放到环境中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要求从自然界取得的资源越来越多,同时排放到自然界中的废物也越来越多,超过了自然界的承受能力,导致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动摇了国家发展经济的自然物质基础,制约了经济发展,使人类与自然、生态与经济出现了十分不协调的局面。目前,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各国的环境问题又共同造成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各国提高了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合作以解决治理环境的国际协调问题。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指导各国环境与发展实践的共同战略。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以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模式,其实质在于限制、调整人类的各种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解决各种环境问题,使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在环境资源可以承受的基础上,并促使其充分、持久地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需要。
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国家首脑会议”,就社会、经济及环境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达成了共识,通过了保护世界环境的四个纲领性文件,掀起了世界性的环境会计研究。3环境会计的概念及目标环境会计是将会计学和自然环境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计量手段和属性,以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研究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并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给社会资源环境造成的收益和损失进行确认、计量、揭示、分析,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在基本属性上,环境会计属于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但它又是环境学、环境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与会计学相结合的产物。环境会讨一的基本目标是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问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实质上讲,可持续发展由“生态效率”和“生态公平”两部分组成,前者是自然环境和人类对它的利用问题,属于环境问题,后者是每代人之间的平衡问题,属社会问题。然而现实中人们最关心的是生态效率问题,特别是在工商企业中,而很少在生态平衡问题上考虑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会计所要做的便是把环境看成是有价值并能被计量的经济资源,将其资本化为环境资产进行核算。环境会计核算与报告将提供关于环境资源的利用、损失浪费、污染破坏和补偿恢复等方面的信息,从而促使企业以理性的观念,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规律,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3企业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是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即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平衡;二是对环境的有利影响,至少是不损坏环境或对环境污染予以治理从而恢复原来的环境质量,即环境保护。企业会计如果考虑企业行为对环境影响的话,它就必然会涉及到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两个方面。因为企业要实现长期生存和稳定发展,必须树立适应环境的观念,社会环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而自然环境则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传统观点认为:企业必须尽可能地适应社会环境,寻求最佳投资环境、融资环境、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才能求得长期生存和稳定发展。而从可持续发展观点看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不断地从自然环境中取得资源,又要不断地将废物排放到环境中去,如果企业没有一个持续、稳定的自然环境作为物质基础,求得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企业的长期生存和稳定发展只能是空谈。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绿色产品,企业立足自身经济利益,也应增强环保意识,增大环保投人,降低能源消耗,细化环保投人和产出的计量,计量取得的环境资源、负有的环保责任和发生的环境费用,确认取得的环境收益或损失。这样才能全面的衡量企业的效益状况,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而当前表现最突出的矛盾就是在传统会计制度下,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对环境资源的损耗和补偿程度反映的模糊,甚至忽略。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是对环境资源的损耗大大超过补偿,造成环境资源的不合理开发,环境恶化越来越严重。导致企业发展经济的“欲速不达”。超级秘书网
由于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现阶段仅仅从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方面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控制,而没有健全、系统的量化指标把企业的环保责任和经济效益联系起来,把保护环境变为企业的自觉行为。企业还没有把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没有把环境保护作为企业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认为进行环保投人和技改得不到切实的回报,积极性较差。为提高环保投人产出率,改善环保工作的效果,确保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利用会计手段对环境资源和环保责任进行确认、计量和控制,合理地对企业耗用环境资源的程度进行核算的环境会计就蕴育而生了,这是一种必然结果。环境会计强调企业对环境资源保护的责任,使企业站在社会的角度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起保护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和配置资源的责任,发挥会计核算、监督的职能。建立环境会计制度,就是要客观地反映企业对环境资源的损耗和补偿过程,让社会和国家来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实现环境资源的损耗和补偿的良性循环,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杜会效益的协调和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实行环境会计任重道远我国环境会计从九十年代初提出至今有十多年历史了,人们的环境会计意识正在逐渐加深,环境会计理论体系正在逐渐完善。但要广泛地实行环境会计仍需时间。人们的环保意识虽然普遍得到了提高,绿色工业、绿色农业、绿色食品、绿色消费等已经逐步深人人心,但是却很少有人知道环境会计。加强环境会计的宣传任务仍很艰巨。实行环境会计不仅是一个会计问题,而且是一个复杂的环境间题和社会问题,是一个跨世纪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对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必须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经营者及会计人员进行环境会计培训,使企业经营者认识到企业要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环境会计制度,这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以其强制性、可操作性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做到奖惩分明。用环保罚款筹集部分资金,建立环境会计研究基金,用于奖励研究环境会计、治理污染和举报破坏、污染环境的有功人员,以推动我国环境会计早日广泛实行。
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有限的环保投资要求尽快实行环境会计制度。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可作为环境管理的决策依据。环境会计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的研究还不很成熟。由于涉及到许多具体的自然和社会问题,环境会计在我国实行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方法,也不可能一步到位。而应从我国实际出发,有选择的在大家较为关心的产品行业进行试点,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环境会计的顺利实行,必须以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和公众行为的有机结合为保障,缺一不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和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环境会计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会越来越大,它的实行必将对企业行为的评价、对环境的改善,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路江涌.浅论环境会计产生的环境特点
2.朱丹.论绿色会计理论结构体系.
解决我台机房大厅环境问题,必须从降温、除尘、智能控制三个方面入手,才能予以彻底解决。同时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在保证有明显效果的前提下,力争达到节约资源、一次性投入少、运行费用低;系统具有自诊断告警功能,减少人员工作量;设计时要考虑系统冗余,制冷风量要有一定的余量,保证在极端情况下系统也能正常工作;同时要考虑系统改造后哪些地方容易出现问题,加强维护保养。故对机房做如下相应改造:机房大厅增设4台100kW大功率恒温恒湿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控制室内温湿度并加速室内空气循环达到30次/h。精密空调室外制冷主机采用高效率热交换的风冷模块机组,运行稳定可靠,整机制冷效率较高。在大厅内架设风管,将4台100kW大功率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出风口并管并延伸至机房各个要道,多点定点矩阵化送风,避免局部热岛效应。建立分支风管与PSM设备已建立的冷却系统对接,利用现有的单点设备冷却系统风道辅助对设备进行降温以减少设备向室内空间逸散的热量。将甲机房大厅室内全年温度控制在30℃以下,适于设备正常运营环境及人员作业安全;同时将全年最高温度控制在30℃内,无需过度制冷,保证全年最大限度减少能耗。不与室外不可控气流交换,机房内洁净度在机组运行状态下每小时室内空气被完全过滤30遍,机房内将越运行越洁净(运维人员适度进出),同时减轻运维人员运维成本。
2系统设计的测算依据及说明
目前需改造的甲机房大厅面积525平方左右,机房内布4台TSW2500型500kW短波发射机,由于设备发热过大,故对每台发射机做单点降温处理。预计单台发射机外溢至室内空间中的热能约为50kW,共计4部,致使机房目前室温较高,全年冬季室内平均达到27摄氏度,夏季室内气温最高达40摄氏度,严重影响设备寿命、设备使用环境的安全可靠性并且夏季超出人员作业的可承受环境温度,估测降温需提供制冷量计算如下:
2.1对于制冷量需求的测算
单台设备热负荷*台数+环境热负荷*面积=需要的制冷量(kW)即:50kW*4+15m*35m*0.14kW/m2=273.5kW(备注:0.12—0.18kW/m2为机房环境热负荷的估算范围,由于我台机房空间较大,设备密度较小,单机功率过大,故按照热密度0.14kW/m2估值。)补充说明:机房层高6米,3米以上的空间气温对人员及设备影响较小,所以不需过多考虑对3米以上空间正常气温的处理。
2.2对于换气次数需求的测算
甲机房打厅内空气体积:35*15*6=3150m3,依照机房建设标准,机房内每小时换气应保证20-30次,即2-3分钟一次。故需求量为3150*20~30=63000~94500m3/h热负荷估算原则负荷特点现阶段设备的集成度越来越高,精密性也越来越高,使得机房的负荷特点更加显著地表现为:机房设备散热量的95%是湿热,热负荷大、湿负荷小、热湿比极大。单位体积发热量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空气处理可近似作为一个等湿降温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的焓差小,要消除余热必然是大风量。此外,因为设备24小时不间断运行,所以需要空调系统一年四季不间断地运行。余热量大:机房内95%以上的热量来自设备;余湿量小:机房内潜热量来自人体出汗蒸发以及新风含湿量,由于人员较少且新风是经过热交换后进入机房,余湿量很小;循环风量大:需要较大的风量来解决机房内散热;焓差小:由于室内温湿度允许变化率较小,所以焓差小;热负荷大,冬季仍需制冷。机房专用空调正是依据上述特点研制开发而成的,显热比可达到90%以上,并可通过中央控制器调节温度及相对湿度,温度精度可控制在±1℃,相对湿度可控制在±5%,充分保障使用功能,并达到节能目的。
2.3系统设计与实现
2.3.1设备及风管布局图如图1增设4台100kW大功率恒温恒湿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控制室内温湿度并加速室内空气循环达到30次/h。精密空调室外制冷主机采用高效率热交换的风冷模块机组,运行稳定可靠,整机制冷效率较高。建立风管将4台100kW大功率冷冻水型机房精密空调出风口并管并延伸至机房各个要道,多点定点矩阵化送风,避免局部热岛效应。建立分支风管与PSM设备已建立的冷却系统对接,利用现有的单点设备冷却系统风道辅助对设备进行降温以减少设备向室内空间逸散的热量。2.3.2气流循环方式(保证送风回风风道畅通无遮挡)发热设备高度在2.5M内,热量逸散区域在落差3M空间内影响周边气温,精密空调送风风道从3M—3.5M高空将冷气流吹出,与下部热空气混合,由精密空调强力回风口风机抽回,每个过道形成局部气流循环,热量被不断带走经过精密空调处理成冷风继续优化室内温度。精密空调回风口带温湿度探头,如果回风口(即混合气流)测定温度达到所限定的温度标准,机组停止制冷,仅风机运作带动气流循环,极为节能。2.3.3动力与环境监控拓扑图机组标配:RS485接口及232接口,可以方便接入常规通用的监控系统中,也可直接选择BMS所使用的楼宇协议(如MODBUS等),便于监管机房运行情况。名义工况:进/出水温度7℃/12℃参考工况:进/出水温度10℃/15℃参考工况:进/出水温度12℃/18℃G4标准空气过滤网声级测试在距机组1m开阔地带图3拓扑空间图2.3.4技术特点大风量、小焓差、高显热比专业设计。蒸发器采用亲水铝箔,高效内螺纹管设计,耐腐蚀、长寿命、高效率。电极式加湿器,避免干烧的危险,能快速产生纯净蒸汽,具有自动清洗功能,检修时不停机。智能除湿保证除湿速度快、精度高。风机选用后倾无壳式第三代高效EC风机以达到节能的要求。金属框架G4标准过滤器,过滤效率高达90%,确保机房洁净要求,可反复清洗降低运行成本。机组全正面维护设计,不受安装环境限制,维护更方便。高品质制冷配件确保机组在各种条件下稳定运行,寿命10年以上。智能控制器融合完善控制逻辑、实现多重保护。大屏幕4行*30列LCD液晶全中文图形显示,机组运行状态、温湿度曲线、报警记录等。提供500条历史告警记录。群组控制,实现备份、轮巡、层叠、避免竞争运行功能。远程监控,提供RS485、MODBUS、SUNRISE-PLUS、TCP/IP监控方式。2.3.5方案特点能完全满足降温需求及室内风循环换气需求。不与室外气流交换,机房内洁净度在机组运行状态下每小时室内空气完全过滤24遍,机房内将越运行越洁净,同时减轻运维人员换洗过滤网的工作量。机组可方便接入各种通用监控系统,便于运营管理。可随意设定机组温度,例如设定至30度,那么机组在30度以下将停止制冷,只有风机运转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高效节能。机组设计使用寿命15年,运行稳定性高,运维成本很低。对机房外观及内部主体构造没有任何改动。
3总结
关键词:会计网络经济影响
进入网络时代之后,技术的不断创新以及传统会计制度的诸多不足之处,使关于网络对会计影响及应对措施的研究成为会计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会计制度的变革成为可能。
一、网络经济对传统会计制度的正面影响
1.网络经济简化了传统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传统会计制度对商品交易的会计处理是通过大量的纸制单据、凭证,通过手工方式开具单据后再输入电脑完成的。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商品交易方式“无纸化”,电子票据、电子凭证和电子账簿将取代手工填制的单据、凭证,而且账务处理可以自动完成。此外,商品交割和资金给付将统一起来,在完成交易的同时,利用电子数据交换和交易各方,包括银行、税务、运输等进行各种电子票据交换,完成款项的支付,从而大大简化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2.网络经济加快了会计信息共享。在网络经济环境下,会计的业务流程发生变化,大量的数据直接从企业内部或外部的其他系统获取,企业信息将实现“数据共享”式的信息集中管理。会计信息的传递方式由附层型变为水平型,新的矩阵型网络组织结构将逐步取代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企业采购、销售等部门可将各类信息存储于数据库中,授权的信息使用者可随时获取所需信息。
3.网络经济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传统会计核算的一般为事后核算,报表使用者只有在会计报表报出后才能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网络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高度共享,动态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会计信息系统能够便捷地产生各种动态会计报表,报表使用者不必等到期末即可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便及时做出决策。
二、网络经济对传统会计制度的负面影响
1.对原始凭证经济业务的确认和对记账凭证的影响。在网络时代,原始凭证的审核签字与记账凭证的填制,很有可能在异地进行,这便要求后者必须对前者审核签字的有效性加以确定。记账凭证的自动生成,从原始凭证电子化到记账凭证电子化,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会计软件如何根据网络上已经审核签字的原始凭证,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2.对可靠性原则的影响。可靠性原则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质量特征之一。在网络经济环境中,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得以传递,发送者和收件者都希望确保收到的信息同发送者传送的信息没有任何出入,即保证信息的完整与真实。由于财务数据流动过程中的签章等传统确认手段不再适用,财务信息被截取、篡改,财务机密被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如何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会计上的数据原件问题。传统会计中的原始凭证因笔迹各异具有可辨认性,因多联延长写具有相互牵制性,难以非法修改。而在网络经济环境下,会计原始凭证的数据转变成磁性介质,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为“原件”带来很多隐患。网络会计中能否保证数据原件的真实性,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其次,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律能否接受计算机记录的会计数据作为有效的证据,是一个国际化问题。目前在会计实务中要求将计算机记录的原始数据打印在纸张上,并由责任人签字,可认作有效,但毕竟是暂时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三、网络经济环境下会计制度变革的应对措施
1.会计制度的安全措施。鉴于计算机系统的脆弱性,在建立网络会计信息系统时,应该从技术上和管理上考虑安全措施。一方面,健全内部控制,在操作系统中建立数据保护机构,调用计算机机密文件时应登录户名、日期、使用方式和使用结果,修改文件和数据必须登录备查。另一方面,提高网络系统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对病毒的预防可采取防火墙技术,以及将病毒及非法访问者挡在内部网之外,从而起到对内部信息的保护作用。对于信息系统则普遍采用数据加密技术,以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泄密。此外还有口令控制、访问用户的身份认证等。2.完善相关配套技术。网络会计必须以一些相关技术的发展为依托才能得以有效地运作,包括:第一,电子银行问题。网络经济离不开金融电子化,电子银行成为网上交易和网络会计系统间的桥梁。但目前我国金融网络尚未实现互联、互通,所用信用卡在各商业银行间不能通用,这将成为网络会计发展的一大障碍。第二,审计问题。现行企业内部审计可通过对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审核,加强企业经济核算,明确经济责任。采用电子凭证和电子账簿后,必定改变原来的审核程序与方式,而代之以新的电子审计模式,这也是必须探讨的重要问题。第三,税收计征问题。网络会计系统的应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的征管。纸制凭证和账簿是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的依据。而非纸制凭证账簿使得传统的征税依据失去基础,尤其是在不能保证会计信息正确性的情况下,必然加大税收流失的风险。
3.加强人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信息意识。财会人员一定要把握时机加强对网络知识的认识和学习,提高应变能力,使自己成为既懂财会,又懂网络操作、基本维护以及网络安全防范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姚春艳:试论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及发展[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8(8):P123
(1)政府行为的失当。
一方面表现为,政府行为过渡介入。为发展农村经济,政府介入过多,介入过大,导致农村经济组织发展违背自身原则,行为与功能扭曲,往往追求组织效益,忽视农民自身收入的提高,导致虚假繁荣,不能科学持续发展。另一个方面变现为,政府行为缺失,涉及农村经济组织的部门过多,如农委、科协、农技站等等,形成多头管理,无自身利益时,又往往不作为或乱作为。
(2)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各种经济组织的活动,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来调节,组织内部以及组织之间的经济利益。而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还缺少相关的法律进行调节。其自身的经济活动必然受到限制,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受到制约。
(3)相关农村经济组织建设研究不足。
对农村基于土地流转的经济组织建设研究才起步,没有形成适合我国的经济组织理论体系。往往是借鉴西方国家的农村经济组织研究方法,忽视了我国土地集体所有这一本质特征,理论已经滞后于实践的发展。
2基于土地流转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
(1)家庭经济。
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家庭经济不同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现代家庭经济虽然也是由家庭血缘和婚姻为纽带,但是更主要的是以共同的家庭利益,以家庭作为一个生产主体,进行生产组织,利益分配的经济组织。它既是我国原有的小农经济的体现,也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按家庭范围内生产要素的重组。是我国现在农村经济组织的基本模式。它经营组织相对灵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中,实现自我发展。如:现在的家庭农场,当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农业生产也将不断专业化、集约化,通过土地流转,生产要素就会逐步向优势家庭集中,必然加速了其他农户的转变,并使他们逐步转换职业与身份,逐步向第二、三产业转移。通过这种生产要素的逐步集中,逐步形成了家庭农场。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通过合作经济,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多个农民的多次买卖行为,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转化为一次,随着交易规模的上升,交易次数的下降,必然带来交易费用的降低。一是合作领域深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不再局限于生产领域,逐步向加工、流通领域拓展。通过农民合作兴办不同类型的产前、产后企业,实现农产品价值进一步增值、农业增效、农民进一步增收。二是合作方式紧密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逐步建立现代利益分配体系。农产品产前、产后的增值利润。要按照一定比例向农民返还,实行二次分配。按照土地流转的方式,相对应的现代企业管理方式,也将逐步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实施。三是合作组织实体化。一般的、松散的技术合作或互助合作组织在搞好自我服务、满足自身农业生产基木需要以外,将会进一步实体化,增强合作组织内部的经济实力,扩大盈利性经营范围,提高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以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要求。
(3)农业企业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的高级形式。
随着土地流转的进一步深入,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必然带来现代农业企业。现代农业企业是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以及与农产品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化,必将农业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或半自给自足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向高度商品化的市场生产方式、经营方式转变。使农民从传统的农业生产者向具有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投资意识、科技意识的农业企业家方向转变,从而解决农业生产过度分散化和非组织化问题的过程。农业产业化的微观基础和表现形式是农业企业化,农业产业化的过程就是农业企业化的过程。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促进了市场对农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手段发展农业企业,实现企业主导,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解决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有利于解决农产品加工率低、销路差、效益低的问题,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区域化、专业化,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在企业化的低级阶段,社会分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转变,在企业化的高级阶段,生产和资本的集中逐渐形成垄断性的农业企业集团、农业产业集群。企业化的充分发展将直接导致农业现代化,农业企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高级阶段。
3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发展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各种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在成长的过程中必然面临各种风险与挑战。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改革与发展的减震器必须发挥保障,兜底作用,提供必须的生活、生产保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并进一步降低其成长中面临的风险。
(2)实事求是,灵活多样。
我国各地的经济、风俗习惯和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在发展农村经济组织的时候,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各地实际条件,实事求是,尊重农民自身意愿,可以是家庭经济、也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不管什么组织形式,只要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都可以进行尝试探索。在具体实践中,要围绕当地自身资源优势、通过典范带动,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3)不断健全自我发展机制。
一是要加强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以及引进高级管理人才,提高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水平,才能是经济组织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生存和发展。二是要改革分配制度,要充分重视各种生产要素合理报酬,特别是知识技术的作用。三是要完善经济组织内部监督机制,特别要充分发挥广大社员的监督作用。
(4)培育市场支持系统。
关键词:法律审;司法公正;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的现状及弊端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正确的,可以重新审理和认定,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的上诉审既是法律审也是事实审,即上级法院不仅可以就下级法院所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纠正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而且还可以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进行审理,重新对事实予以确认。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基本符合中国国情。司法界权威的解释认为“(中国)大陆幅员辽阔,许多地方交通不便,案件的审级过多,势必影响及时结案,既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又使人民法院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理由在于避免诉讼拖延,节省人力物力及财力,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公民诉讼。”还有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除了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当事人诉讼外,还可以避免使一些滥用诉权的人有机可乘,缠讼不休,拖累对方。应该说两审终审制在我国过去几十年来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中西方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催促和带动着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在此种情形下,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既失去了其产生时的制度和环境土壤,也无法满足现代公民权利保护的需要,更加对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交流产生了障碍。而从法院的系统设置、审判管理、职能分工等多方面看,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也不能充分发挥四级法院的整体功能。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我国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290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l.26%。2003年我国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7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2%。2004年我国
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1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4.3%。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现阶段法院审理案件,终审法院所做的裁判很多并不是真正的终审裁判,很多终审裁判通过申诉,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而改判。至少从一个方面可以证明,我国现阶段上诉审制度下案件审判的质量确实不高,甚至存在着一些不公平之处。尽管法院裁判不公平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但程序不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概括地说,现行的上诉审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
1.现行审判体制使二审纠错功能大为减弱
上诉审的设置不仅在于纠错,给予当事人上诉救济,还有减轻法官责任负荷的功能,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审判质量考评体系将改判、发回率作为考核的指标,从而下级法院往往对上级法院的改判、发回较为重视。下级法院注重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并对一些疑难案件请示汇报,比如笔者曾经亲自经历过这么一起案件:某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银行诉客户多取得2000美元存款的不当得利案件中,由于作为唯一证据的监控录像资料内容不清晰,虽然从中可以看出所取货币的张数,但票面金额因技术原因无法清晰辨认,主审法官在无法认定这份证据的情况下,请来二审法院的民庭庭长,名义上是“指导工作”,实质上是请他来决定这份证据的定性,这位庭长很“权威”地宣布了他的看法,一审法官依此进行判决。实际上这样的方式是使诉讼程序从二审终审变成一审终审,破坏了二审终审制度,更为恶劣的后果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另外,从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看,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同属一个辖区,一、二审之间关系较为紧密,考虑到改判、发回案件对一审法院法官的压力,二审法院的法官大为同情,对于二审案件,能维持原判的,尽量维持原判。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侵蚀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
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司法独立。然而,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看,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影响不可小视。地方各级法院的组织、人事、经费、装备等均由地方负责,法院很难从地方的约束中真正独立。地方基于当地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司法的干扰较为突出,有时甚至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对诉讼公正的实现造成较大的障碍。终审级别越低,管辖的范围越小,地方保护的色彩越浓,法院所受的影响就越大,案件的公正性越难以保障。我国虽然设置了四级法院系统,但级别管辖的设置和二审终审制度的确定,使得绝大多数寒件的终审在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小,法院与地方的其他机关、单位之间存在着不少关联,难以摆脱地方的影响力,最高法院的监督体系很难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司法摆脱地方干扰的难度较大。
3。以审判监督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审不终”
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确有错误,可以进行再审,并设置了多种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由于我国再审制度设定之初的固有缺陷,再审程序没有时间、次数的限制,再审理由过于宽泛等,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多次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多次或反复再审,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长时期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其实际结果是实行三审制度,这与设定两审终审的初衷背道而驰。对于很多案件来说,已经终审的案件不能终审,终审裁判的既判力难以实现,判决结果难以执行,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显然审判监督制度动摇、削弱了二审终审制度,并最终导致二审终审的判决失去了终审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下法律审功能的失缺
1.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障司法的统一性
我国实行的是四级法院体系,绝大数案件的第一审在基层法院,这些案件的终审法院即为中级法院,从现实情况看,中级法院审判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相对于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人员来讲偏低,其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也受到一定限制。同时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小,裁判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加之各地法院的审判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就同一类型案件,不同地方法院出现不同结果的并不鲜见,这成为司法统一的极大障碍。[4]而作为高级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培养了一批优秀法官和法律专家,他们却不能或极少能参与到案件的具体审理中,对法律的统一适用不能发挥作用,最高法院统一司法的职能,不能通过案件的审判以典型判例形式得以实现,丧失了很多统一法律适用的契机。
2.对事实审的倚重削弱了法律审的功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上诉审程序设置的审查对象既有法律又有事实。我国的上诉审程序既为法律审又为事实审,上诉法院既是法律审法院,又是事实审法院。上诉程序中还允许提供新的证据。从案件的整个审理程序看,二审终审制度过多地关注案件事实的查明,一审、二审程序对事实的共同关注,使法院对查明的事实有了确定的保障,但法律适用问题却缺乏专门的程序来审查,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倾听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要审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官更多地将精力过多地集中于对事实的调查上,他们无暇对法律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更深的理解。对案件的审判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但如果对法律适用缺乏专门的审查程序,很难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和统一。
三、我国法律审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
综合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法律审制度非常必要,所谓法律审是指上诉审法院只在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审查原审裁判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并不重新认定案件的事实,也不审查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妥当。因此,我们应当变现行的二审终审为三审终审,三审法院只负责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和判断,而事实问题的审理和判断的权限在第一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
1.法律审制度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审作为上诉审级中的第三级,其审理机关是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执行审判任务的法官,处于司法工作的高层,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胜任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保障案件的裁判水平。法律审制度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由法律审法院对法律适用的争议进行审查和裁判,能较大程度地统一法律的适用。同时,法律审制度扩大了终审法院的管辖领域,相对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尤其是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的案件,地方保护主义将没有生存的空间。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也因此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会增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因顾及第三审程序,也会更加注重对案件质量的提高,从而提高诉讼公正的程度。
2.法律审制度能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
一个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否具有司法权威,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法院司法的终审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审判监督程序使判决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司法终审权得不到保障。而实行法律审制度能解决这一缺陷。在法律审制度下,诉讼公正程度提高,再审制度的提起当然受到严格限制,其以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为根本。法律审制度的实施,能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提高司法权威性,树立法院的公信力。
3.实行法律审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相对于法律审制度少了一个审级,表面上看审判效率很高,但由于设立了再审制度,有大量的终审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实质上并没有减少审级,法院的工作量也没有减少,审判效率并没有提高,反而使终审判决,裁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实质上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按照法律审制度的模式运行,严格限制审判监督程序,将一般案件的纠正工作,都放在法律审程序中进行,而裁判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不会轻易改变。这样法院的工作效率不但不会降低,而且还会远远高于现在的两审终审制。可见,法律审虽然增加了一个审级,但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4.建立法律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与现行的二审终审制相比较,法律审程序的设置给予当事人提供一种将案件提交更高一级的、水平更高的法庭的机会,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实现。法律审程序赋予当事人二次上诉的权利,与再审制度相比,从救济的角度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更完善,也更有效。同时,法律审制度下,严格限制减少再审程序的适用,对于胜诉方不必经过漫长的再审才能获得效益,对于败诉方,法律审程序的设置法律有了专门的审查程序,其结果更令人信服,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的可接纳度。
5.实行法律审制度有利于树立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大部分国家都是实行法律审制度。在二审终审制度下,当事人上诉的机会只有一次,由此做出的裁决无论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上,还是从实体裁决的公正性上,都难免遭到外方的质疑。我国政府将有可能由于终审法院审级不高和审判质量低下,导致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法律审制度则符合各国审级制度的惯例。所以,实行法律审,与世界各国同步,容易得到外方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认同,在涉外案件中也更有利于提高外方对我国司法裁决的服判程度,从而提高我国法院在国际上的公信度,树立公正、透明的良好形象。
综上,为了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等,实行法律审势在必行。
[1]陈瑞华.对两审终审制的反思——从刑事诉讼角度的分析[J].法学,1999,12:19.
论文摘要: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传统文化中的诚信、礼仪等道德规范被一部分中国人所抛弃。诚信危机已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重视诚信教育,建立诚信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1.诚信缺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
(1)诚信缺失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诚信问题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首先表现在,诚信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关系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有机网络,这个网络中的某些环节断裂,必然对整个网络产生连锁性的破坏。特别是信用网络中的某些重要环节如金融、大企业间的相互信用等出现问题,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就更为严重、影响波及面就更为广泛和深远,其实际破坏性要比表面上体现出来的大得多。
(2)诚信缺失将从根本上制约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诚信水平的高低直接对社会道德水平发生影响,在一个诚信水平不高的社会里,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水平都会扭曲。这就会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动摇,同时,社会诚信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市场经济的保障水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靠法律作保障,而法律的威严只有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其行为负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自80年代初开始,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资金渐成风气,进入90年代后,债务拖欠的规模越来越大,牵进去的企业越来越多。至今,债务拖欠涉及到几乎所有企业,整个经济领域诚实信用严重贬值。不良的信用导致不正常的经济和金融运作,银行作为结算中介,对企业相互间的信用监督逐渐失效,因企业间相互不信任而设置的结算障碍如现金交易、款到发货等使商品流通速度减慢,商业银行在社会信用水平过低的现实下只能苛求过高的信贷安全保障,如要求贷款的高抵押率、项目的低风险性等,使得社会资金供给总量萎缩,制约社会再生产规模的扩大等。由此可见,诚信缺失正从根本上制约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1)“假冒伪劣”盛行。据统计,1998年中国市场上充斥的假冒商品总值超过1300亿元。始自2000年10月26日的“全国打假联合行动”这一规模空前的整治行动,取得了相当大的战绩,但假冒产品仍可能每年给我国政府造成成百上千亿元人民币的税收损失。眼下,假冒伪劣类型多:第一,产品假冒伪劣;第二,经济信息作假;第三,上市公司造假;第四,保险公司不保险;第五,广告虚假。
(2)“欺骗、欺诈”成风。在欺骗、欺诈中,当前最突出的现象是:第一,金融诈骗。有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信用证诈骗等8种类型。第二,保险欺诈。80年代末期,全国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占2%左右;1994年末,上升至6%;到2000年上升至9.1%。保险欺诈,已经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暗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心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就好比向“心脏”刺了一刀,轻则破坏银行信用,让银行蒙受损失,重则造成金融风险,最终酿成经济危机;同时,要知道,银行信用一旦受到破坏,将动摇整个社会信用、社会诚信的根基。
(3)“旁门左道”得利。在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今天,“走私”成为冲击正常贸易,助长腐败,危害我国社会公正和诚信建设的公害。自1998年7月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国海关加大了反走私腐败的力度。1999年,全国海关、公安等部门共查获走私案件20000多宗,案值达100多亿元。
3.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信用体系的不成熟、不健全,直接影响人们的诚信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成熟,正徘徊在“信用经济”的台阶之下,人们可以选择“守信”,但当人们感觉“守信”将付出更大的代价,而“不守信”并没什么惩罚,反而获大利时,他必然会选择“不守信”。不守信、没信誉,不仅导致个人、企业交易成本和社会总成本的大大提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而且会严重地侵蚀“社会诚信资源”。
(2)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用、信誉机制的形成。信用、信誉机制靠市场竞争而形成,而政府干预常常会阻碍这一机制的形成,甚至完全破坏这一机制。可以这么讲,如果企业只是凭一己之力而形成市场垄断,所能达到的结果非常有限。因此,真正可怕的是一般的行为垄断变成了法定垄断,这时候再没有人能够挑战它。政府干预、控制正是法定垄断的根源。政府的控制与干预的初衷可能是限制垄断,但最后的结果却是将行为垄断变成了法定垄断。这种法定垄断形成后,因为没有挑战,就与其他垄断不一样,没有第三方的力量能够限制它。
(3)企业尚未建立起内在信用责任制度,导致全社会信用关系、诚信关系的基础十分脆弱。企业是社会信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我国企业信用意识之所以淡薄,除了企业自身尚未建立起内在的信用责任制度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与社会没有对企业构成强有力的外在信用约束机制。在市场层面上,由于没有建立必要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全国统一的信用登记制度,致使失信行为并不构成对企业信誉的损害。在社会层面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失效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社会诚信体系难以建设起来的一个重大原因。银行、企业信用体系的组织创新适应不了市场发展的需要。使得市场运行具有较大程度的非理性和风险性。在产权制度上,产权是人们诚信、讲求道德操守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求信誉。如果产权不清,人们就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誉。
4.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对策。
(1)合理安排社会制度和利用社会结构功能的互补,为重塑“诚信形象”,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奠定基础。在一个多元化结构的社会中,有市场的力量、政府的力量、伦理与法的力量等等在起作用。多元的结构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同时又能够在功能上互补,构成社会有序的基础,否则,就会造成社会生活的紊乱。比如,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市场在利益分配上起拉大差距的作用,这是市场的性质以及所承担的功能所必需的,否则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动力。而政府要起的作用则与此不同,政府的作用是在于利用行政的手段调节由市场造成的过大的利益差距。伦理与法则不仅要维护正义、公平与公正,而且要提倡诚实守信,提倡对物欲的超越。正是这三个系统的不同取向的功能造成了社会整体的和谐。但在转型社会中,往往是在一个中心之下,不同结构体的功能取向高度趋同,并由此造成功能的变形与扭曲。市场中拉开不应该拉开的差距,政府在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伦理文化则在对大款顶礼膜拜,无视失信、欺骗等不道德现象。于是,就造成了经济社会的混乱。社会结构中不同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制度安排。制度建设首先的一点是减少信守诚信道德行为的代价和成本,使诚信者不吃亏。这就需要社会中制度安排能够保障最起码的公平与正义。在公平与正义能够得到维护的时候,诚信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也会强大起来。在这个意义上说,诚信道德规范有赖于体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其次是不能使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当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往往能够带来利益的时候,就会产生有害的误导。当今盛行的假冒伪劣就是这种误导的产物。假冒伪劣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因此,必须通过社会中的制度安排,使不诚信者、不道德者不但不能受益,而且要付出惨重的成本与代价。(2)建立诚信信息传输系统,促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信息是经济与社会得以正常运作、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如果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或者说信息失灵,就可能给假冒伪劣、欺诈等行为造成可乘之机,这就要求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传输手段。市场经济在使信息复杂化的同时,也造就了很好的信息传输手段和组织,更好地服务于市场。
当前,应用IT技术建立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网站,成为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第一,建立“企业资信信息网”。建立一个综合的公共性的“企业资信信息网”,既符合国际信用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更有利于让中外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快速、准确地获取有关企业资信信息。企业一旦有违反诚信的情况,即可公之于众。这样,必将大大加强企业的行为自律。第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的经营行为大大增加,自然人的市场信誉等信用情况也成为重要信息。为了防范打击种种个人诈骗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有必要建立一个“个人信用信息网”。目前,银行有关于个人信贷情况的内部查询网,工商部门也有对私企、个体户基本情况的详细记录。我们可以通过整合这些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资源,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通过“个人信用信息网”,使之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这也有利于培养个人诚信意识和信用责任感,维护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
3、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网”。行业自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措施,而其中通过由地区性的行业协会来建立公布行业内各企业信用状况的“行业诚信信息网”,让行业成员共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既是纠正行业作风不正的有力武器,也是促进行业诚信发展的有效途径。
(3)发挥道德示范作用,培育市民诚实守信的思想品德。当前,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我们还要发扬我国“诚信”的传统文化,树立公民“诚信”的典型,通过典型示范来带动全社会的“诚信”。重建诚实守信的伦理规范,需要注重培养市民的诚信品德。第一,要培育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首先,要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诚实守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其次,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经过长期系统的宣传教育,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第二,要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从制度和法规上约束失信行为,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要在制度和法规上保证诚实守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成本,不仅要对其予以舆论谴责,更要其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具有长期效益又能对改良社会信用程度发挥立竿见影的作用。只要这项工程启动,企业法人或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就得掂量一下自己的行为,若因信用不良而被列入有损形象的“黑名单”,很多机会的大门就会对其关上,且重塑信用形象也非一朝一夕之功。有了这层顾忌,社会的内在约束机制也就自然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有了良好的、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摘要】民主最大化是一种理想状态,立法和执法者的“经济人”本性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民主最大化无法实现,同时也为司法审查的产生提供了现实的基础。本文试以经济学的视角,在分析司法审查设计的供求关系和内部分配偏好的基础上,试图寻找一定民主条件下司法审查设计的最优结合点。
民主是的应有之义,它最终需要达到这样一个境地:任何人都不会被迫去做法律没有要求他做的事情,也不会被禁止去做法律允许他做的事情,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实现整体意义上的人民的利益。要保障民主的实现,就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但“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会把自己权力运用到极限,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从根本上说需要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所以,这种制度框架下的民主的真正实现,就必须依赖于司法审查等制度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美国是司法审查最为完善的国家,其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饥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而言。也就是说,司法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既有对国会立法是箭台宪的审查,也有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目前学术界对司法审查的研究很多,但一般都研究其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如何构建等等,本文试以经济学的视角对一定民主条件下的司法审查殴计予以分析,试图从中找出司法审查设计的分配组合。
一、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必要性的经济学原因
(一)立法、执法机关的“经济人”假设要求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绝对意义上的民主是一种理想状态。在民主的构建中,设计主体存在这样一种假设:在民主付诸实践后,现实中的运作和预先设想的民主理想状态保恃一致。也就是说需要其实施主体是严格按照民主制度的设计进行规范操作的。
然而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其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满足极大化的理性主体”,他们依据自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从立法:自度来说,立法者作为“经济人”在了解和掌握了立法背景和现实环境的基础上,他们并不是以社会民。最大化、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为目的,而是追逐自身,州益的最大化,制定一些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由此对民主的实现产生一个效用,设为Ul。同样行政执法者也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产生民主效用,设为U2,在Ul、U2不冲突的情况下,Ul+U2是远远小于设计者所设想的理想效用U的。可见,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权利以及权力的规范运用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按照民主设想的模式运行。
(二)信息的不对称性要求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理想化的民主要求保证信息的对称性。即认为民主的博弈双方,即权力机关和权利公民之间。权力机关相互之间是信息对称的。在任何一一方偏离民主轨道的时候,是有救济的可能的。信息对称假设表明公民和立法者、执法者具有同样的信息优势,能够较好地保护自己的民益。
然而经济学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专业知识与专业化产品通常要拿到市场上交易……由于市场主体之间彼此交换的是一种专业知识或专业化产品,交易双方各自所占有的自身产品的性能、质量等方面的信息显然要优于对方,尤其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往往很难在购买时就能凭常识即时、准确的识别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再加上市场交易本身的专业化导致市场交易范围的拓宽,就在事实上拉长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理和心理距离。”这表明,交易双方是不可能实现完全的信息对称。同样,如果把民主的实现看作市场交易,那么各个权力机关和人民便成为交易的主体,无论是权力机关之间,还是权力机关和人民之间,都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再加上资源的有限性,必然使交易双方发生冲突,损害民主的整体效用。也就是说前面的U1和U2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尤为严重的是,由于公民的弱势地位,公民的民利更加难以实现。更加需要保障。那么,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来约束立法和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民利的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民主是目的,司法审查是手段。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源于:(1)立法者和行政执法者的“经济人”本性,使得他们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公民民利。(2)信息不对称。立法和执法者相比较于公民,存在很大的信息优势,从而利用这种优势损害公民民利的实现。因此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关键就是如何确定在一定民主水平下的保持什么样的司法审查水平以及在司法审查内部立法审查和执法审查如何分配。
二、司法审查的供求分析
如上所述,司法审查是国家制度设计的一种,是制度设计者用来规范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保障民主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公民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受立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损害,愿意而且能够接受的制度需求。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司法审查制度作为一种商品,制度设计者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方,而公民就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需求方。这种供给和需求量的大小则是随着民主程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一)司法审查的制度供给曲线
很显然,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构成了这一制度的供给。但这种供给是随着社会民主程度的变化而变化的。民主程度越高,表明司法审查的存在空间越大,制度设计者对于司法审查的设计更加完善和全面。可以说,司法审查的存在空间是与民主程度成正相关的。并且,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者将使其逐渐处于一种持平状态。但是,司法审查本身又存在上下界限,这是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主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也要求司法审查的规范性。这种规范性,表现在法律规定的司法审查的法律界限,也表现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的现实约束。这样就构成了司法审查的制度供给。
S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曲线,其数学表达式可以简单的表示为:S=F(民主程度,其他)。A、B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供给的上下界限。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S无限接近B,同时无法突破上下界限,网此,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曲线就是图I中的OS。
(二)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曲线
司法制度的现实需求是指公民愿意并能够接受的司法审查的量。司法审查制度是规范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的民利。因此,民主发展程度越高,国会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逾越法律界限的可能性越小,公民民利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越小,对于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就越少。不难看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是与民主程度成反相关的关系。
从图II可以看出,曲线D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曲线,其数学表达式可以表示为:D=F(民主程度,其他)。在其他因素不变时,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将趋向于零。
(三)司法审查制度供求均衡点的确立
作为一种制度商品,司法审查制度在供给和需求的相互作用下,必然具有其均衡点。合并图I和图II,不难得到司法审查制度的供求平衡点。
首先,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曲线都是在司法审查的现实界限之间的,一切现实凶素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供给和需求的外部条件,制度设计者和公民对于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无法超过这个现实的基础。其次,H点反映了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后的民主水平,即S;D。相应的,也确立了均衡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量,也就是司法审查所涉及的内容、手段以及相应的权限等。
(四)均衡点的移动
1.平行移动。如果S和D两条曲线或其中一条平行移动,说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由于影响司法审查的其他变量的变化,导致了司法审查量的增加和减少。如需求线从D平移到D1,相应的均衡点从H移到Hl(见图III),表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上,由于其他因素,如立法者和行政执法者素质低下,公民对于司法审查的需求量E升,也带来了均衡点司法审奄量的增加。
2.非平行移动。如果S和D两条曲线或其中一条非平行移动,说明供给或者需求曲线的斜率发生变化,反映了民主对司法审查影响力的变化,也带来司法审查量的增加和减少。如需求线从D平移到D2,相应的均衡点从H移到H2(见图III),表明由下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国外民主作风的盛行于国内,司法审查和民主之间的对应关系发生了变化,同样民主程度的变化,司法审查变化的量将减少。供给或者需求线的移动带来新的均衡点,连接这些均衡点,将会形成一条直线HH1,称之为“供求均衡线”。在这条直线上的点均满足均衡条件。
三、司法审查的内部分配偏好
司法审查的内部分配偏好是指司法审查活动在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间的分配。
(一)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无差异曲线
司法审查包括审查国会立法和行政行为两个方面,司法审查内部的分配同样也是影响着民主的进程。根据实际,我们知道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问可以相互替代。对于公民来说,如果总效用不变的也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结合就形成了一条无差异曲线。经济学上,无差异曲线是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柑同满足程度的商品或服务组合点的轨迹。这种相同的满足程度在经济学领域称为效用,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一种对民主的认同感。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无差异曲线如图Ⅳ所示:
(二)司法审查制度设计者的预算曲线
在经济学上,预算线是指在商品价格和消费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所能购买的商品不同数母和各种组合。在这里,司法制度设计者在成本约束下,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司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组合。
(三)司法审查在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间的最优结合点
最优结合点是在满足制度执行者的预算约束的前提下,带给公民最大的效用的点。
如图VI,M点是无差异曲线C和预算线d的切,即最优结合点,在这一点,制度设计者将有能力体实施,同时公民也得到的最大的民主认同。相比饺FB点没有达到最大的效用,而E点确是制度设汁者所无法达到的。在M点,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间的分配,表明了公民在两者之间的偏好差,这将能更好的给制度设计者以启发。从而更大程堑的实现公民的民主认同。
如果不断减少制度设计者的预算约束,预算线将平行向右上方平移。这样会与更大效用的无差异曲线相切,形成新的最优结合点,连接这些点,形成一条曲线MN,称之为“预算一效用线”,相当于经济学上的“收入一消费线”。表明在这条线上,所有的点既满足制度设计者预算的约束,又使得公民得到最大的效用。
(四)司法审查制度的“供求均衡线”和“预算一效用线”的关系
在图III中,由于“供求均衡线”上的点处于现实约束的上下界限A、B内,也就是满足政策设计者的预算线,同时满足公民的需求,当均衡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间的分配使得公民效用最大化时,这一均衡点必将分布在“预算一效用线”上。也就是说,“供求均衡线”和“预算一效用线”相交。在这一交点上,满足三个条件:(1)满足制度设计者的预算约束;(2)满足公民最大效用约束;(3)满足公民对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最优分配期望。因此,寻找这一交点,使得制度设计者和公民都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是解决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