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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分析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03 07:43:54

经济学分析论文

经济学分析论文第1篇

关键词:环渤海经济区;制度创新;硬制度;软制度

一、引言

环渤海经济区由京津冀、山东和辽宁三个部分构成,是我国城市群、港口群和产业群最为密集的区域之一,经济发展水平很高,2007年整个区域的GDP总值约占全国总量的24.6%。其中,京津冀GDP超过2.7万亿元;山东省GDP达到2.6万亿元,辽宁省GDP超过了一万亿元,对全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

环渤海经济区的概念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以来,一体化进程一直没有突破性进展,区域内三大板块竞争激烈,区域经济合作分工尚未形成,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因此如何加快该地区的一体化进程成为重要课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特定制度变迁模式存在的缺点是本区域一体化程度较低问题的主要原因,要想解决好问题必须更多的在制度经济学的框架内寻找到能促进制度变迁的因素。

二、相关的制度经济学概念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这三部分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

1制度变迁以及制度变迁模式的特点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制度变迁还可以被理解为对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的产生过程。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步入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这就是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制度变迁包括诱导性制度变迁和强制行制度变迁两种类型。诱导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诱导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国家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原因是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品,公共品是由国家生产的,并且制度的供给通常是不足的,国家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校正这种不足。

两种制度变迁的优势和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诱导性制度变迁主要依据一致性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效率较高,但是往往存在搭便车之类的问题。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能以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能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等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强制性制度变迁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统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局限等。

2创新主体的基本理论

制度创新过程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同时又是参与制度创新的行动主体,他们对制度创新成本、收益计算和预期都是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因而对制度创新方向有不同的偏好,制度创新的整个过程是各利益主体多重博弈、合作博弈相互交错的结果。

由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在制度新过程中拥有不同的地位和权力,不同的偏好体系和特殊的利益,它们在变迁中的权力结构、偏好体系和利益结构的相互冲突相互制衡共同决定制度变迁的矢量方向。在社会制度创新主体扩散中,政治权力的分配状况、利益集团的结构状况特别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权和偏好,对制度创新主体的扩散有很大影响。

三、环渤海主要问题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环渤海经济区一体化程度较低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下三个:

1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的缺陷造成协调难的问题

环渤海经济区的建立是由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模式有其自身的优势与不足。优势方面是政府推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有效的弥补了本区域协调发展所需要的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政府强有力的推动,使本区域在较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劣势方面则是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在一致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方面存在欠缺,由此带来协调难的问题。

本区域普遍的经济发展模式都是政府主导型,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太大,市场作用没有很好的发挥。在区域协调的过程中,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在一致同意原则方面存在的不足导致各地方政府与区域总规划的目标函数存在偏差、地方眼前利益与整个区域长远利益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各地都以追求本区域经济最快速的发展,没有整体的规划和统一的思想认识。

更为甚者,当地方利益与整个区域的利益存在摩擦的时候,名义上的环渤海经济区并没有统一的管理组织,因此统一协调的努力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各地还是把地方利益摆在首位,这就导致了区域之内难以协调,没有明确的产业分工、重复建设问题严重、区域内部恶性竞争等问题。这些问题是环渤海经济区建设统一市场和实现协调发展的最大障碍,是制约整个区域经济发展的瓶颈。例如本区域港口密集,吞吐量过亿吨的大港就有9个,强大的港口运输能力本应为区域经济的起飞插上有力的翅膀,但是各主要港口之间缺乏明确分工与合理合作,相邻港口竞争激烈大大降低了运输体系综合优势的发挥。

2本区域的经济结构导致缺乏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力

环渤海经济区的经济结构中国有大型企业所占比重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私营企业所占的比重过低,因此区域内行政干预的力量较强,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相对较弱,存在明显的创新主体缺乏、创新活力不足的严重问题,制度创新主体主要依赖政府,其他的经济主体的制度创新热情难以发挥,影响了制度的供给。

制度创新不过是不同的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后形成的公共选择过程。本地区的私营企业尚不具备与大型国有企业相抗衡的规模,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在制度创新的博弈中处于劣势。由于私营企业等经济体在制度创新的博弈中得到的收益远小于他们参与体制创新需要付出的成本,因此他们参与制度创新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意为打破区块分割和建立统一市场的尝试而付出成本。导致了整个区域的创新活力不够,无法找到打破分割的低成本的办法。

国有大型企业可以通过政府的行政命令来获得所需要的资源,与私营企业相比他们在分割的市场中处于更优势地位,更容易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多的资源,所以他们对制度创新的积极性也不大,由此导致本区域一体化进程明显较慢,制度创新明显落后。

3资源配置的路径依赖使市场的作用难以发挥

环渤海经济区重工业较为发达,能源消耗较大,电荒和水荒等问题长期存在,生产所需要的能源和一些资源供给不足。这个问题如果依靠市场解决,利用价格机制使有限的资源在整个市场之内有效的配置,则有可能成为本区域建立统一市场的有利契机,成为本区域建立统一市场的有效拉动力。

本区域国企所占比重过大的经济结构,导致稀缺资源的分配仍然依靠政府批准,寻租现象较为普遍。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和改革初期双轨制过程中,长期依靠指标和批文的方式优先获得生产所需要的各种资源,现阶段国有大型企业仍然存在依靠政府批文获得资源的路径依赖的问题。大型的国有企业在本区域经济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国有企业的这种路径依赖导致了整个区域资源配置方式转变的惰性。

四、推动体制创新加快一体化进程

我们可以说本区域一体化程度较低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创新缓慢,因此要想加快本区域的发展必须加快本区域的制度创新,加快制度的创新就要从软制度和硬制度两个方面着手。

1改善软制度增加创新主体

本区域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儒家思想中轻商的观念影响较大,因此人们的下海经商的意识淡薄,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创新主体的增加。因此要大力地提倡有利于商业文明发展的文化因子,利用本区域对外开放程度较高的有利条件,积极的引进外来文化因子,逐渐形成一种对经商和下海创业的提倡和尊重,改善本区域的软制度。

必须加快形成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文化环境,引导区域内丰富的人力资源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积极创业,这将会大大的促进区域内民营企业的发展,大大促进区域内的制度创新主体和制度创新活力的增加。

2创造一套有效的硬制度体系

任何一项政策长久有效的实施都要经过各方的博弈和磨合,因此区域的发展规划要采用试验性改革的方式。科学的方法是中央制定一些指导性方针,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去发现实施改革的最好方式,允许方案的适应性变化。本区域三个区块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情况各不相同,区域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和一锤定音,必须遵循灵活机动的原则,使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现阶段环渤海经济区的经济管理者主要是各个省区的政府,同时中央政府的很多政策对这个区域的影响也很直接,但是民营经济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最好是建立起一个以行业协调机构为基本单位的协调机制,这种行业协调机构最好是加强和完善现有的各个行业的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使他们拥有更大的权利发挥协调作用。

为了建立运行良好的协调机构,一方面政府应该适当的调整相关的政策给这些民营经济体为主的行会组织创造较大的发挥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对这些行业协会的调节行为起到监督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建立要由行业内的经济体竞争参与,有实力有威信的经济体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行业协会建立和运行的过程中政府不再直接参与,而是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这种协调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增加市场经济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而且有利于激发本区域民营经济的发展。

五、结论

环渤海经济区的发展制度创新是关键,加快该区域制度创新要从软制度和硬制度两个方面人手。软制度方面要积极的提倡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文化因素,创造一个有利于民营经济主体发展的文化环境,民营企业的良好发展是制度创新主体增加的前提,是增加本区域制度创新活力的基础。

经济学分析论文第2篇

摘要:区域经济学已成为我国高等院校经济类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主要课程之一。目前,在区域经济学教学中存在着教学内容滞后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化以及教学考核方式片面化等诸多问题。为此,应通过优化教学内容、强化实践性教学方法、实施教学手段多媒体化、完善教学考核方式等途径,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区域经济学;教学模式;改革;创新

一区域经济学的课程性质和教学目标

区域经济学是运用经济学的观点,研究国内不同区域经济的发展变化、空间组织及其相互关系的综合性应用科学。不同于其他课程,区域经济学的特殊性在于该课程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综合性。其应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参与政策讨论与实践评估,并在学科发展过程中日益扩展政策参与的领域;另一方面,表现在不断拓展的国际化视野,即从全球化的角度审视中国的区域发展以及各种区域经济问题,从全球竞争的角度提出区域经济的发展道路和政策。就其综合性而言,则主要表现在区域经济学不同于其他以单一经济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科,而是以特定的空间为研究对象,并且所有的经济现象都会在这一空间发挥作用,必须研究在各种经济现象的交互作用下,区域经济作为一个相对独立整体的一般发展规律。

区域经济学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区域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方法,深入理解区域经济发展演变的规律以及区域经济政策理论与实践,具有对区域经济发展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能力,制订和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与方针政策的能力,从事区域经济管理工作的能力,为学生今后更好地从事相关科研及管理工作奠定理论基础,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区域经济理论研究和经济建设做更大的贡献。因此,如何在教学中改革和创新本课程的教学模式,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区域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将是从事本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域经济学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学内容滞后化。

根据我们对全国15所重点大学区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授课情况的网络调查,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学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需要,具体表现在:一是习惯采用相对稳定不变、具有统一标准的教材。在所调查的15所高校中,有11所高校7年内没有更换过新教材,至今所使用的教材还是20世纪90年代末在国内流行的那些版本。二是缺乏系统的教学内容框架。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学大多是围绕实际问题与任务进行对策性研究,缺乏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因此造成该课程教学长期以来停留在“浅显易懂”的水平上。三是教学内容界定不清。对于不同教学对象的教学内容安排过于笼统,造成授课重点不明确,教学内容选择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2.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化。

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大多数教师习惯于“满堂灌”甚至“填鸭式”的课堂讲授,多年来一直沿续着“一本教案、一支粉笔、一张嘴”的传统,而学生则全盘接受甚至死记硬背,其结果是“学生上课记笔记、考试记笔记、下课全忘记”。导致上述情形的原因固然有学生的主观因素,但更多地出自教师教学中的“僵化、“零散”、“固守”:所谓僵化,即将教学内容当作僵化的教条和现成的结论进行灌输,缺乏具体化、直观性;所谓零散,即只重视对每一章、每一节的知识点进行讲解和传授,缺乏将不同章节的内容融合贯通,导致学生对知识点理解的片面和孤立;所谓“固守”,即只重视对课本规定内容的分析,较少关注经济现象的变化及学生关心的实际问题,教学的实用性不强。

3.教学考核方式片面化。

尽管建立教学考核制度已得到普遍共识,但是现有考核方式却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教学考核目标错位。对教师往往简单采用一系列量化指标给教师“打分”、“排序”,很少关心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优势与潜能等方面;对学生则只是关注学习成绩的高低,功利性倾向比较明显。二是教学考核主体单一。对教师的教学考核只看学生的意见,对学生的学习考核则是教师一个人说了算,双方博弈的结果往往是在基于共同利益下达成互利串谋,从而使教学考核结果失真。三是教学考核过程简单化。考核方式基本上是通过期末考试形式进行的,缺乏对学生学习过程、投入状态和平时学习成绩的考评。

三区域经济学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的具体途径

1.优化教学内容,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

精心设计和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是实现教学目标的根本保证。根据区域经济学的课程性质和教学目标,区域经济学的教学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三大部分。

(1)理论基础。综合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现代区域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规模收益递增与不完全竞争;非均衡力及循环累积因果律;市场开放度强化要素流动性;经济增长方式选择和结构优化的内生化理论;产业份额决定国民收入地区分配;二元结构与城乡联系理论等。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博弈论、内生的增长理论、后福利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不断充实和建构区域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引领学科发展的前沿,以深化课堂教学的理论价值。

(2)应用。区域经济学本身是为了解决实际中区域问题而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区域经济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逐步凸显出来,区域经济学的应用领域得到进一步扩展。宏观、中观领域里的研究已经深入到包括区域发展模式、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城乡统筹、地方产业集群、区域创新体系、城市竞争力、地区之间收入差距、区域分工与合作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诸多方面;微观领域研究则涉及企业区位选择、企业迁移、企业组织以及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与合作等经济活动,使区域经济学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更加广泛和深入。另外,近几年来中央政府陆续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改革试验区建设等一系列区域性政策措施,也使区域经济学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更加广泛和深入。

(3)方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官方统计数据的大量公布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区域经济学研究逐步走向计量化,强调运用数理模型方法对区域活动进行定量分析,特别是随着空间计量经济学的大发展,近年来区域经济学中空间计量分析的应用越发增多。同时,决策科学、复杂系统理论、计算机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技术等最前沿的科技成果也不断地被引入到区域经济分析之中。

2.强化实践型教学,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类课程,成功的区域经济学教学应强调实践型教学,注重互动教学、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实现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

互动教学的实质就是由传统单向被动的灌输型教学转变为师生间互动交流与研讨,从而引导学生运用课堂所授知识去解释现实经济问题和验证理论模型的合理性。开展互动式教学,不仅可以督促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学会从多角度看待问题的辩证思维,培育批判、研究、质疑的能力,而且也可以检测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把握程度,适时解决学生在学习中的疑问,启发学生的创新性思维。

案例教学是区域经济学教学中一种十分有效的教学方法。在具体运用中,一方面,要注意教学案例选择的现实性、典型性、综合性和动态性,其案例应该是对现实热点问题和学生们普遍关心问题的提炼和总结;另一方面,案例教学互动的组织形式可多样化。既有安排学生独立完成的个人案例,也有学生之间合作的小组案例;既有书面的案例分析报告,也有口头的案例讨论等。

模拟教学近年来在区域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开始得到关注。通过模拟教学使学生学会如何确立区域发展目标,如何捕捉区域发展非均衡状态下可能产生的有利或获利机会,如何有效率、低成本地去广泛组织实现既定目标所需要的资源,以便最终实现既定目标,让学生如同身临其境地体验区域发展变化规律,进而灵活地做出区域决策,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应变能力、判断决策能力和合作协调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他方法的局限性。

3.实施教学手段多媒体化,着力提升教学效果。

开展多媒体教学对提高区域经济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即可以运用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文字、图形、影像、语音等方式来演示教学内容,代替传统的单纯依靠老师讲授和板书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使教师在教学方法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创造空间;可以通过多媒体图形、动画的屏幕演示,将区域经济学中许多抽象的概念、枯燥的理论、复杂的逻辑关系直观、清晰地表达出来,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可以将大量原来需要在课堂内进行的板书工作通过课前制作的教学软件演示出来,课堂的课余时间增加,使教师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讲授和组织教学活动。

但是,多媒体教学的运用并不等于完全否定传统教学手段,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将两者有机结合,发挥各自所长,弥补各自之短。具体来说,一要遵循目的性、最优化原则。即多媒体手段和内容的选择,必须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学教材,针对教材中的重点、难点进行选定,当用则用,不适则弃,讲究实效,切不可为追求时尚,不顾教学的实际需要而盲目使用,否则适得其反,弄巧成拙。二要注意多媒体技术选择与组合的最优化。即根据区域经济学的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去选用合适的多媒体技术,既要注意选择效果最好的来运用,也要考虑它们能否优化组合的效果,充分发挥各种多媒体技术的最大效能,更好地为课堂教学服务。三要注意多媒体教学的反馈。即教师必须控制多媒体教学过程的各种因素,及时准确地接受学生的反馈信息,适时调整教学内容、方法和进度,优化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

4.完善教学考核方式,保障教学效果。

教学考核应涵盖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两个方面,二者都不可偏废。在对学生学习的考核方法上,应建立以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基础,以综合运用能力为重点,以学习态度为参照的综合评价体系。具体可采取笔试、口试、作业、讨论、考勤等多种形式,其中笔试、口试主要考核学生对教学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讨论和作业主要考核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记录提问、发言、出勤等情况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习态度。另外,根据区域经济学的学科性质,考核方式中应特别加入社会实践的环节,通过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调查、承担校内外的科研、设计、调研、咨询和服务活动,培养学生利用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在对教师教学的考核方法上,则要着力改变目前简单地由学生给教师教学打分的做法,注意结合其他一些方式如教师互评、教研室集体听课、督导组听课等,广泛参考多方面主体的意见,增加考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同时,在考核过程中,应注重营造公开、透明、民主的氛围,各方共同参与、民主协商,通过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共同找出教学中存在问题以及未来改进措施。

参考文献

1.魏后凯:现代区域经济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1)

2.罗静曾菊新:中国区域经济学的几个新特点刍议[EB/OL].

3.安虎森:新区域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

经济学分析论文第3篇

【关键词】房屋拆迁现代制度经济学产权交易成本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

一、引言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扩张了传统经济学的解释力,已成为一种能更准确和全面地解释现实世界的经济学工具。盛洪(1993)用两个词概括了其理论核心,一个是“产权”,即受制度保护的利益,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有涉及对产权的保护;另一个是“交易费用”,即指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费用。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城市面貌更新及国有土地使用的合理布局等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拆迁工作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被拆迁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制不完善,进而降低了拆迁工作效率,严重增加了拆迁工作的交易成本,甚至引发了大量拆迁双方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措施,以图为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处理好加快城市改造、提高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提供借鉴。

二、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问题交互性质的认识将有利于人们更理性地判断某一行为的潜在收益和损失。科斯(1960)在分析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行为时深刻指明损害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外部侵害不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避免对受损害方的损害将会使实施损害的一方遭受损失,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因此,在分析拆迁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带来损失的同时,更应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给社会净收益带来的损失,唯有权衡两者轻重,才能更好地理解实施拆迁行为增加社会总价值的战略意义。

实施拆迁行为给被拆迁者带来的损失方面,暂不考察拆迁者(损害方)对于被拆迁者(受损害方)是否补偿及补偿是否合理,需考虑的是由于城市居民的房屋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承载着太多的东西,当拆迁方实施拆迁行为时,大多数被拆迁者将只能选择放弃原来市中心便利的生活设施和交通条件,到城市边远地区购买一套住房,这使得居民蒙受了原有物业和物业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丧失,以及因搬迁而造成的生活、工作、学习成本增加等损失。

此外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损失,亦即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收益。由于拆迁制度的实施,我国许多城市实现了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解决了住房困难,大部分危房、棚户、简屋得到了改造,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因此,拆迁行为是我国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另外,拆迁制度也使中国城市住房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镇住房以公有制逐渐转化为非国有为主,为房屋的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因此,比较实施与不实施拆迁行为的各自损失,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目前拆迁制度受到了一定的诟病,但是放弃拆迁制度而将城市更新重新放归私法领域也是不现实的。

为了更好地分析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意义,在此引入科斯(1960)提出的“合法的妨害”这一概念,即有些行为即使对别人造成了损害,只要该行为的当事人采用了适宜的技术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即他们只能忍受。这是法律根据对整个社会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作出的对私有产权适当削弱的调整。于是,从提高社会净收益的角度出发,受侵害一方应当允许并接受“合法的妨害”,即人民群众应当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报以支持和配合的态度。另外,由于相对于实力较弱的、分散的居民,拆迁方及地方人民政府显然具有谈判优势,这使得拥有“合法的妨害”权利的当事人,会降低技术的适宜水平,从而使侵害的程度提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予以承认及不明晰界定导致被拆迁者损失加重的现象,便是拆迁方提高侵害程度行为的具体表现。

三、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宪法确定的私有产权,在涉及对这种私人产权的征收、征用、拆迁时,就应当考虑补偿。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往往只是对房屋进行补偿,不对土地进行补偿,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纠纷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此外,不合理的法定拆迁补偿标准使得居民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根据自己喜好提出要求,一旦前人的要求得到满足,后人会以此为依据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也致使拆迁方和地方政府承受了巨大的交易成本和财政负担。

1、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及其所涉及的土地问题

为了考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必须理解什么是产权。阿曼·阿尔奇安(1965)指出:“在任何社会里,资源的个人使用权(即产权)都能得到解释,产权意味着对于其他人在资源使用方面做出的违背我意愿的选择的一种保护”。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些关系的成本。”

土地使用权虽然是不完全物权,但仍然是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对世性的特征。土地使用权者直接和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独立地行使物权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以自主决定将该权利转让、出租或抵押,或在其权利上设定其他性质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上述法律行为时,不受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及社会任何其它个体或组织的干涉。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其使用权人的一项独立产权。

尽管城市的土地按照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这些国有土地上建立了各种不同所有权的房屋,这些房屋是因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直接目的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被拆迁人的财产价值构成不仅涵盖房产,更应当体现出土地的价值。从表面上看,拆迁似乎指向的是房屋,但其本质却是在公权力干预下的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基于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其流转交易应依法实行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及拆迁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拆迁费等相关费用,以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上取得土地使用权。

然而无论是相关法律理论,还是拆迁补偿实践,大多有意无意地偏离了拆迁的本质。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宣称拆迁方产权人购买的只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利用地方规章和政策无视、模糊以至于抹杀公民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不能给予被拆迁方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对于受损失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而引发拆迁交易成本急剧上升、致使矛盾纠纷频繁涌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R.Matthews,1986)。樊纲(1992)对交易成本的具体成本支出内容进行了划分,本文所要分析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则主要涉及其中的议价成本,即为确定买者和卖者的真实要价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此外还应包括因无法达成合同而产生的诉讼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交易与交换,无论是物品的交换还是劳务的交换,说到底都是一种权利即“产权”的交换,也就是放弃对某一物品的产权换得对另一物品的产权。产权不明确,事实上从两个方面使交易成本上升,一方面是造成交易对象之间发生议价博弈,双方为追逐私利引起了“有形交易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模糊的产权会阻碍交换行为的发生,导致交易规模的缩小,使人无法通过交易行为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由产权不确定造成的效率损失,也被称为“无形的交易成本”。下面就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进行考察。

有形交易成本方面,假定拆迁方对其所致损失(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负完全责任,被拆迁方就没有任何理由修改他们的安排,因为对被损害权益的赔偿总是能够替代他们损失的市场价值。但是,如果拆迁方抹杀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即不用负完全赔偿责任,他们就会坚持这一安排,这样轮到被拆迁方设法减少损失,采取与拆迁方进行议价博弈的形式。进而,在议价过程中,居民往往具有更高的博弈资本,由于一旦对某个地块进行拆迁,这个拆迁的程序是不可逆转的,政府和开发商无论投入多大成本都必须将这个工作完成,此时,居民就不会担心因为自己要价过高而使得开发商知难而退。因此,在后一种情形下即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的情形下,原先的拆迁补偿标准名存实亡,被拆迁方不合理地提高补偿要求,使拆迁方和政府承受了大大超出预算范围的有形交易成本。

无形交易成本方面,当拆迁双方就补偿标准进行议价谈判陷入僵局而无法达成拆迁协议契约,甚至引起双方法律纠纷时,就产生了无穷大的无形交易成本。即当我们以“机会成本”的观点来看该问题时,产权界定不清楚,事实上阻碍交易的实现,使任何交易成为不可能,事实上使潜在无形的交易成本无限大。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确界定产权,不仅是减少有形交易成本的前提,而且本身也减少了“无形的交易成本”。对于我们分析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带来的借鉴意义便是:承认并明晰界定被拆迁方应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并为此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私人独立产权,将会大大降低拆迁过程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四、土地使用权明晰界定为被拆迁居民独立产权的意义

明确的产权界定,提供了人们进行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它能有效减少和节约交易成本。进而,不同的产权界定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也是不同的,换句话说,一种界定可能比另一种更有效率或更无效率,并且存在着最佳产权界定。盛洪(1992)认为,“谁的行动给他人的既定经济利益带来损失,谁就要负赔偿责任,这便是达到最佳产权界定的简化了的经济学规则”。

对于房屋拆迁问题而言,要达到最佳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应当要从遭受利益损失的使用者的产权角度去考察,由于拆迁方的行为改变了既定的利益格局,为了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不受影响,必须负完全赔偿责任。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脱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思路,土地所有权公有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产权的公有化,应当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完全市场价格,将其基本或完全界定为居民的独立产权。唯有如此,才能以最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方式,有效减少拆迁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所造成的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使拆迁交易活动更容易、更顺利、更高效率地进行。

同时,不能执行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能有效地加以贯彻和保护的产权,只是“口头”的产权。因此,为使界定产权不流于形式,还必须有效地保护产权,即能对破坏产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既然产权的概念本身是一个社会概念,是在人与人之间才能划定的社会关系,那么也就需要以国家机器为物质基础的社会契约方式加以界定和保护,而产权制度便是这样一种社会法律契约形式。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指出:“产权制度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产权制度的价值,就是它所能避免的为争夺产权而付出的代价和因产权未定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机会损失。因此,产权制度较之没有产权制度是优越的,有关拆迁立法和监督执行部门要在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具体行动中真正明晰界定以及保护居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加快建立起将土地房屋共同界为私人独立产权的公民产权制度,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五、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对策性措施思考

1、以明晰界定被拆迁者土地使用权产权为基础对拆迁法规进行修订

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房屋拆迁管理法》,确保城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是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修订法规的核心任务是明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属民事范畴,应遵循“有偿”、“公平”、“平等”的原则,充分保护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改变对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2、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

应当在《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增加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以及区位变动补偿的具体规定,这既是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中土地资源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通过设定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及依附土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作价补偿时,必须考虑土地的价值因素,置换地段区位,应以合理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要全面推行市场化评估,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市场化评估要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的要求,紧跟动态的房地产市场。对于被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和安置房屋所依附土地的评估,要参照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同一的市场化评估方法,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最后,具体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应该通过制定新的《行政征收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规定和明确。

3、政府应合理定位并履行好自身职责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即土地所有者和行政管理者。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理顺这两种角色的关系,若要有效推进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产权有偿转让制度,政府必须正确行使土地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职责。拆迁是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拆迁补偿应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协商确定。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拆迁外,政府应保持中立。当然,由于土地的国有性,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存在管理服从的行政关系。但是如果政府能够严格区分其作为土地管理者与土地所有者的角色,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才不至于在实践中出现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具体到拆迁补偿问题上,政府应谨守其财产所有人的中立角色,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私人独立产权,做到“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主谈判,无法达成协议的依法裁决;同时作为管理者,政府要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在努力做好协调关系、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信息等服务工作,做到不从拆迁中牟利,不充当市场竞争的主体,不与投资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利益或亲缘关系,不搞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因此,政府唯有成为超脱的居中管理者并努力践行上述职责,才能使其重新树立群众公信力,更好地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4、推行被拆迁人参与机制:对拟建项目的社会评价制度

城市发展项目是引致城市拆迁的动因所在,因此,必须要做好项目评价工作,把好城市项目审批关。然而现有的城市建设拆迁制度似乎在引导公众参与、协商、促进信息公开、减少负面社会影响等方面有所欠缺,在城市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缺乏对拟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社会评价,难以识别开发中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对拟定项目进行社会评价可以在拆迁户与拆迁人之间建立一种协商机制,赋予拆迁户协商权、发言权,把拆迁户的意见体现在拆迁协议中,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达到城市发展以城市居民为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R.H.Coase.“TheProblemofSocialCost”[J].Law&Economics,1960.

[3]ArmenAlchian.“SomeEconomicsofPropertyRights”[J].Politico,1965(30).

[4]樊纲:有关交易成本的几个理论问题[J].经济学动态,1992(5).

[5]杨卫国、程承坪:所有权、财产权及产权新辩——兼论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现代产权理论的异同[J].经济财政,2007(1).

[6]何虹: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06(5).

经济学分析论文第4篇

所谓循环经济是一种将经济与环境融为一体的新经济发展模式,它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以低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反馈式流程,也即以尽可能少的资源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循环经济从根本上转变了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和低效率为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格局。作为促进人类与社会自然和谐的全新经济模式,循环经济已经被财经学家认为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循环经济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全新理念和生产模式,更是一种理财观念的更新和财务管理的新课题,引发无限的思考。

一、财务管理目标选择思考

财务管理目标一般包括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经济效益最大化等。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既是最优选择也是一种趋势。所谓经济效益是指以尽可能少的劳动耗费生产出尽可能多的满足人们需要的产品,其与其他财务管理目标不同的最突出之处在于强调社会贡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献能力,这不仅仅指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各种税收,更重要的是用发展解决资源约束和环境污染的矛盾,实现合理利用资源,优化环境的目的。科学理智地选择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既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又可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双赢。

二、财务预测体系思考

狭义的财务预测是指估计企业未来的融资计划;广义的财务预测是指企业在经营决策前对项目建设和发展所作的可行性报告,它主要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以及企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对项目未来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现金流量以及估计需要的资产与所需融资等因素进行预测和评估,作为支持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循环经济时代,要求企业家们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作为一种企业文化,一种企业目标,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理念,把提高社会有限的资源利用率和保护环境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列入财务预测和经济考察与评价体系,结合经济数据和环境数据分析作出企业决策。

三、增收节支财务管理思考

循环经济含开源节流之意,与财务管理的增收节支有同工异曲之实。

(一)开源与增加收入来源。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多环节、多层次的系统工程。企业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一方面需要把一部分社会成本转化为企业成本,在企业未来收益中得到补偿;另一方面,承担产品研制、开发、应用、推广循环经济技术,大量的资金投入和投资风险与报酬的不确定性,客观上影响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政府应尽可能为企业参与循环经济发展拨付一定的启动资金和财政补贴,以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产品制作、示范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不仅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还要运用资金周转原理,科学、合理地整合现有资金,提高循环经济发展专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另外,通过政策性银行优先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延长信用周期、税前还贷等方式,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动力和信贷政策支持。

(二)节流与降低成本和节约开支。循环经济不是简单的垃圾回收和垃圾处理,而是对废弃物的产生通过预防方式而不是末端治理方式加以遏止,变末端治理为源头和过程防控。这与财务控制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的原理相同。循环经济从企业的产品设计环节的节约原材料,利用可再生资源到企业的产品制作环节的节水、节电、节能源,以降低废品率到企业的产品使用环节的产品使用寿命尽可能长,应用范畴尽可能广到企业的产品废弃环节的回收再利用,尽可能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环境污染。“减量化——环保型(无害化)——资源化”,这就是循环经济企业产品的生产理念,这也是企业降低成本和节约开支(资源)的生态会计哲理。纵观循环经济的发展历程,日本在物资与能源的高效利用和低成本运作等方面成绩尤为突出。上世纪90年代,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新成本革命”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新成本革命”绝招有三:一是从汽车零部件采购入手,只要产品符合设计需要,对降低生产成本有利就可被采购;二是统一汽车底盘,对其种类进行大幅度的合并、削减和共享;三是开发出世界上尚未发明的先进技术,并使其成为现实的标准技术。“新成本革命”为丰田汽车公司带来了成本下降3%的巨大经济效益。我国的“邯钢经验”也曾成为我国企业管理的楷模。随着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驾齐驱,将成为我国企业的管理理念。我国的“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本质。而“加强成本核算,强化财务管理”和《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实施方案》出炉,顺应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对财务管理的本质需要。

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还徘徊在粗放型线性模式,资源投入率高,资源产出率和利用效率低,我国应制定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如给予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和《关于政府节能采购的意见》的产品、对选择绿色外贸导向型、投资环保产业、经营环境公用设施的企业和国内不能生产的治污、环境监测仪器及技术等进口产品给予税收优惠,设法降低企业成本和税费开支。

四、财务分析方法思考

越来越多的企业把“成本—效益分析”、实行全成本核算,作为企业制度创新和深化改革的一条重要渠道。“成本—效益”分析是经济分析的根本方法,它主要指“3E”分析,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ss)分析。经济性是指从事一项活动并使其达到合格质量的条件下耗费资源的最小化;效率性是指投入资源和产出的产品、服务或其他成果之间的关系;效果性是指目标实现的程度和实际取得的成果之间的关系。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揭露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程度,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和增值。“成本—效益”分析的理念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和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基本特征。“成本—效益”分析将成为循环经济的主要经济分析方法。超级秘书网

五、财务监督机制的思考

循环经济时代,财务监督更注重对影响生态环境的一系列评价指标进行监督,把循环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如根据《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通过对企业效益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是否以牺牲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为代价,并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引导企业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和谐意识,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监督管理机制。循环经济“变末端治理为源头和过程防控”,也体现了财务监督“事前监督”的本质。

经济学分析论文第5篇

【关键词】信用;确定性效应;分离效应;从众行为。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信用经济。信用的好坏是衡量、制约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针对信用的经济学分析,传统主流经济学已有诸多的阐述,笔者在此首次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遇到的信用问题进行诠释。

一、信用问题概揽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我们的交易各方,都在抱怨别人信誉差,希望有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得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活动能在一个有序、安全的氛围中进行,但对自己这一方是否会遵守约定、恪守信用,却并不严格要求,甚至自己在交易时就预留了不守信的伏笔。也就是说,在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活动中,人们均希望别人守信、社会诚信,而惟独自己可以不完全诚信。当大多数人都是这种思维时,整个社会信用状况差也就成为一种自然的普遍现象了。北京市工商局统计的数据显示,2004年,北京市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及企业近七万,其中,自然人占两万七千八百七十六人,企业有三万九千两百七十五户,这些个人及企业,因为失信,被锁进“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他们将为各自的欺诈、哄瞒等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在全国各地,因失信而导致的经济纠纷,甚至恶性案件,拾俯皆是;有些地区因信用度普遍低下而严重阻碍区域经济的发展,如汕头经济特区因90年代以前不太重视经济活动中的契约信用,甚至在90年代末因国税部门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可信度低,而被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不能作为出口退税之用,致使汕头特区1000多家外向性企业不得不外迁,严重影响了汕头经济发展。

信用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彰显重要,传统主流经济学对此已有诸多的分析,“经济人”假设是传统经济学的基石,其核心内容是:人是“理性经济人”,“经济人”的目标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揭示了市场利益原则,把道德、情感等因素排斥于经济动机分析之外,使“经济人”成为纯理性的人,忽视非理性因素在经济主体行为中的作用,“经济人”的一切行为都围绕着市场利益原则,并以此作为行为(包括信用行为)的动机。信用是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信用行为作为“经济人”的市场行为,其出发点是利益预期,利益成为信用行为的经济杠杆,“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则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信用问题,特别是行为主体优选守信还是失信行为,从理论上归纳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信用的成本收益核算。行为主体(个人、企业和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恪守信用契约,关键在于守信或失信可能给他带来的成本收益预期,当经济主体守信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则优选守信,反之,则失信;当经济主体失信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成本(包括受到惩处的成本),则优选失信,反之,则宁愿守信。如医疗行业中,正规大型医疗机构中的少数医务人员做“医托”,把来就诊的病人介绍到私人机构就诊,从中提取回扣,这种现象一经发现,在西方国家则是吊销医疗执业资格而永不能从事医疗职业,失信成本远大于收益;但在中国则是通过一番教育或罚款惩处后,仍继续原医疗职业,失信成本小于收益,并有机会在以后的继续失信中弥补失信成本。这就是同一事件采取不同的惩处方式,导致行为主体选择守信或失信的不同行为取向。二是信用行为的“劣币驱逐良币”(又称二手车市场或柠檬市场)现象。“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上“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结果,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采取“舍优取劣”的行为取向以保证经济交易时收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在实际经济交易时,假设有甲、乙两方,尽管双方均深知守信是一种美德,若双方守信都会带来各自效益最大化,但因信息不对称而不知对方会采取守信还是失信的行为取向,为防止对方失信并规避己方守信可能带来的损失,而采取失信的行为取向是己方的较优选择;假如甲方决定采用失信行为,交易的可能性是:乙方若守信,则损失;若失信程度与甲方一致,则双方各不沾对方便宜;若乙方失信比甲方更甚,则甲方损失。此后,甲方再与乙方或其他人交易,则会以失信行为为优选。市场交易的结果是失信行为获得较大收益,守信行为遭受损失,其导向是守信者逐渐减少,失信者逐渐增多,失信者逐渐把守信者驱逐出市场。三是信用行为的重复博弈减少。交易主体的重复博弈是诱导人们采取守信行为的有效机制之一,重复博弈机制在相对封闭的农耕自然经济社会是诚信维护的最有效机制;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设过程中,人们的经济活动范围扩大、交

易对象众多,交易主体之间重复博弈次数减少,甚至由重复博弈向一次博弈演变,在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之前,优选失信行为是相对“明智”之举。

二、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诠释

传统主流经济学对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取向的解释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但现实经济活动中,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并非完全理性,常呈有限理性状态。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来解释信用问题是一种新的尝试,能使信用问题的研究更趋完善和全面。

1、确定性效应。

行为经济学中的前景理论认为,人们是厌恶风险的,与可能的结果相比,人们更青睐于确定的结果,既便可能的结果有更好的预期价值。例如在以70%的概率获得300元和100%概率获得150元之间选择,前景理论认为人们会选择后者;又如,纳税人在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之间选择时,预期效益理论认为人们会选择节税最多的结果,而前景理论认为,在风险与安全之间,纳税人更应选择后者,尽管两种都节税,但与标准扣除相比,分项扣除更缺乏保障、更不确定,故更有可能选择标准扣税。对信用问题的分析,也存在确定性效应。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是优选守信还是失信行为,关键在于哪一方的收益更有保障就易于选择哪一方,假如当选择守信时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选择失信时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此时,该交易主体会倾向于选择失信行为,因为守信时有30%被蒙骗的可能性;当选择守信时收益300元的概率是100%,选择失信时收益500元的概率是70%,此时,该交易主体会倾向于选择守信行为,因为失信者有30%被惩罚的可能性。

我们可以推定,假如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制度规范、简明、易于操作,且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惩罚严厉,威慑作用强大,守信或失信的风险和收益易于辨析,使守信者的收益确定性大于其风险,使失信者的风险确定性大于其收益,这样,就促使交易主体优选守信行为取向;反之,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繁琐、难以操作,且对守信行为的保护性差,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力,守信或失信的风险和收益难以辨析,使守信者的风险确定性大于其收益,使失信者的收益确定性大于其风险,甚至守信也会面临一定风险,且失信的风险小,在这种扭曲的情形下,交易主体就会优选失信行为取向。

2、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

人们在最终决策时依赖于信息显示,尽管这些信息对决策并非真正有用。由于人们对信息处理的方法是多样化的,这可能导致其偏好与选择的不一致,即产生所谓的分离效应。如抛硬币就表明了分离效应对决策的影响:在第一次抛硬币打赌的结果出来以后,问所有参赌的人是否愿意再赌一次,大部分的回答是“第二次赌取决于是否赢了第一次赌”,尽管第一次赌的输赢与第二次赌的实际结果的影响不大;若第一次赌赢了,大多数人愿意再赌一把,否则,大都不愿再赌。

当期的风险态度和决策受前期决策实际结果的影响,前期盈利增强人们的风险偏好,以平滑当期的损失;前期损失会加剧以后损失的痛苦,人们的风险厌恶会增强。如果失信者在前期的收益经常大于成本,会助长其失信偏好,不断重复失信行为。如股市中的“黑幕”,就是因为违规者造假获得的收益远大于违规成本,利润颇丰,且每次违规后所受到的处罚很轻,所以,股市上存在不少职业造假违规的专业人士。股市中因不诚信而造假的触目惊心的案件,在初期只是小规模的造假失信行为,但因屡次造假成功而受到激励,以致愈演愈烈,演化成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造假案例;相反,若伸手必捉、严惩不怠,失信者就会被强化为风险厌恶者,失信行为就会受到抑制,守信行为就会受到弘扬。

3、从众行为。

不守信用的从众行为源于行为主体的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从内因看,行为经济学由心理角度分析得出,人们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往往受到身边因素的影响,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从众行为。我们可用下面的例子来具体说明。有两家饭馆相互紧挨着,每个顾客都要从中选择一家来就餐。第一位顾客选择在哪家就餐是完全根据他自己的意愿,而下一位顾客除了按他自己的喜好来做决定之外,还可能受第一个顾客的影响,如果前两个顾客的选择相同,则第三个人看到其中一家饭馆有两个人在用餐,而另外一家却没有顾客,也可能会选择人多的饭馆。最终的结果是,很可能所有的顾客都会选择同一家饭馆就餐。但是实际上,选中的那家饭馆很可能是差的。上述理论可用来分析信用问题,失信者通过观察别人的信用选择行为,或通过不合理的推理认为他人选择失信行为而获得了利益,并且看到失信后被惩处的代价低于失信所获得的收益,即使被惩处,大多只是被要求弥补对方成本或罚点款了事,个人受到制裁甚少,这样,无形中诱发和刺激了消费者个人或企业管理者们产生了“法不责众”、“跟风无过”的心理,这种从众心理所导致的行为,不是其他失信者的简单复制和添加,而是不断总结和提高失信的技巧,后果更严重。人总是处于一定社会经济活动之中的,周围环境对自身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从众心理在很多人的脑海中根深蒂固。根据行为经济学家的观点,人的行为不仅仅受到自私心理的支配,而且受到社会价值观的制约。价值观是用以指导人们行为的心理倾向系统,是浸透于个性之中支配人的行为、态度、观点、信念、理想的内心尺度。市场经济下,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各种诱惑随之产生,相应地,一些丑陋现象也相伴而生。一部分人以个人的利益为核心,直接或间接不守信用而欺骗另一方交易者。

从外因看,产生这种从众行为的外部原因在于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太小。行为经济学家指出,人们作决策、作判断时并非完全理性,而是有限理性的。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违法必定要受到惩罚。如果在完全理性的情况下,人们不会选择触犯法律。失信者之所以“以身试法”,在于他们觉得失信带来的收益可能大于所付出的成本。正是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使得交易主体在作决策判断时,不会是完全理性的。正如一个小偷在他第一次行窃“成功”后,发现获得的“收益”远大于所付出的成本,那么尝到甜头后胆子会越来越大,罪行也会越来越严重。同理,当交易一方发现不守信用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失信行为暴露后所付出的成本,那么非完全理性的一方交易者会为了收益而放弃诚信操守。另外,监督成本过高,违规成本、诉讼收益太低,这就诱致众多行为人选择失信,失信案例层出不穷,社会信用普遍较差。三、基于行为经济学的信用问题治理

信用问题治理是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索并力求予以解决的课题,构建合理的信用制度是解决信用问题的主题。笔者根据以上对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分析,从三个层面提出信用问题治理思路。

1、第一层面是根据确定性效应,构建规范、简明、易于操作的信用体系,交易主体易于辨析守信或失信的风险和收益,把自己规范在自觉守信行为层面。按照前景理论中的确定性效应,人们面临“获得”,倾向于“风险规避”,所以,应创造条件,增加人们面临“获得”的概率。为使守信的“获得”概率增加,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社会征信机制,使人们易于获得全社会的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降低单一行为主体之间的信用信息获取成本;二是在操作上,尽量使社会征信机制和信用交换机制在规范的基础上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三是引导尽量多的大众在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尽量通过正式规范信用体系渠道获取各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减少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信用信息,如通过亲朋好友打听或道听途说。

2、第二层面是根据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使交易主体之间一对一的失信行为演变为失信者与整个社会的信用对抗,通过与整个社会的信用对抗机制把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强化为守信行为,使介于失信后至法律惩罚之间的灰色地带的失信行为得以递减。培育发达的信用信息交换和扩散机制,是这种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能够中断的关键,也就是在征信制度基础上,生产出可以交换的市场能够接受的信用产品,同时建立规范的信用产品交易市场。这样,一旦某一交易行为主体不守信用,其失信行为很快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和扩散机制,也即通过信用产品在信用交易市场上交换并扩散出去,导致失信者对交易另一方的失信行为转化为对整个社会的失信行为,失信者将会丧失与社会中任一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机会,作为他不守信用的代价,这种代价会伴随他较长时间甚至一生,其惩罚和威慑作用是很显著的。这样就能中断失信者的这种分离效应及对前期决策的依赖。

3、第三层面是根据从众行为特性,完善失信行为的法律机制,强化失信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弱化失信行为的示范作用,使失信的跟随者摄于法律的严惩,而由失信行为取向转变为守信行为取向。行为经济学家们研究发现,在非理性的情况下,人们面临“获得”,倾向于“风险规避”,故处罚比奖励对人的“刺激”更大。根据该理论,让失信者彻底放弃侥幸心理的最根本措施就是要加大惩罚力度,让违法者们意识到不守信用必将付出沉重代价。为此,一是要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执业监管,加大惩罚力度,以解决行业中的“劣币驱逐良币”问题。二是要加强执法机关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促使他们在工作中做到“执法必严”,对违反法律的失信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目前国内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如上海、北京、深圳的个人征信系统运行,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的区域信用体系构建等,随着信用制度的完善,失信所获收益的成功率逐渐变得更为不确定,客观上强化了交易主体守信收益的稳定性,引致社会交往、经济交易中个人、企业守信行为趋于强化。

【参考文献】

邱曙东《灰色经济造成信用缺失潮汕背上假货标签》新华社通稿2001年11月7日

[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75页

阮德信《区域信用体系与和谐社会构建路径》《求实》2005年第6期

薛求知黄佩燕《行为经济学—理论与应用》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71-79页

经济学分析论文第6篇

关键词:未婚同居;婚姻;理性的选择

前言

所谓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而在一定时间内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用合同法而不是婚姻家庭法来调整未婚同居关系,如果未婚同居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前协议,因同居而发生的纠纷很有可能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值得关注的是为什么男女双方愿意采用这种担负较少义务的形式?我们应该如何理性地对待愈演愈烈的未婚同居?

一、未婚同居——理性的选择

自上世纪60年代,未婚同居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开来,以英格兰为例,1960—2000年,每1000名男性中,首次结婚的人数由70人降到30人。人们新婚的年龄明显上升,例如,在英格兰,男女结婚年龄比以前大三岁。在出生人口中,未婚生育由原来的5%增加到35%。此外,20—50岁的女性中,同居的比例是原来的三倍。[1]在我国正如婚姻法学者巫昌祯教授指出:“从古到今,都不是每个人都会老老实实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地过完一生。……(同居)在国内随着观念的开放也越来越多。”[2]由下图可以看出,在我国人口增长的情况下,1994年以来结婚人数在减少。[3]依据中国人口年鉴记载,我国离婚总对数从1979年的31.9万对上升到1993年的90.9万对,15年里增加了59万对,平均每年增长7.8%;与此同时,我国的粗离婚率从1979年的0.33%提高到1993年的0.79%,平均每年增长6.4%;结婚离婚比从1979年的5.04%提高到9.9%,平均每年增长5%。90年代中国平均每10对结婚的就有1对离婚。[4]另椐笔者的调查,长沙地区法院2003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107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048件;2004年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921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1168件,近年来长沙地区离婚率持续上升。[5]据新快报报道,按照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的调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6]仅广东省就是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这种趋势说明人们的行为已经不同于以往,正远离婚姻。其主要表现是结婚率下降,而离婚率上升,未婚同居现象蔓延。

结婚注册统计人数图

要分析人们为何选择未婚同居,必须将未婚同居与婚姻对比。笔者一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在婚姻契约观下用经济分析法对比婚姻和未婚同居,着实更为有说服力。经济分析将婚姻和未婚同居视为当事人理性选择的结果。

在婚姻市场,男女缔结婚姻契约的第一步是寻找,但在一个人到达了寻找过程的约会阶段之前,他还需克服两大主要障碍。第一,向条件合适的大量市场参与者传递自身的信号,并且或者得到对方的信号;第二,该市场参与者必须寻找一个途径,使自己从陌生人的地位转变成熟人。想像中,这些行为似乎很直接、成本很低,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些行为常使人们内心感到不安、不确定、困窘甚至痛苦。在现代社会,一个人基本上可以用自己喜欢的任何方式向整个市场或特定个体传递信号。可矛盾的是,信号传递的方式的多样化不但没有降低交易成本,反而导致了交易成本惊人的增长水平。微弱的信号常会丧失或被误解,而明显的信号又经常使信号接受者认为信号发送者缺少应有的社会教养,甚至更糟。对暗示的信号做出反应是极大的冒险行为,最常见的就是使自己陷入窘境。当我想买某物品被拒绝时,我并不觉得丢脸,因为这只是我的要约报价不足而已。但是,如果我对爱情的“要约”被拒绝时,这说明我配不上对方。可见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很高。由于婚姻契约的长期性,离婚成本之高,使得婚姻市场参与者在寻找结婚对象更加慎重,这又增加了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未婚同居,由于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一方可以将另一方驱逐出门,但被驱逐方无权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寻找同居对象的成本较寻找结婚对象的成本低。

婚姻和未婚同居都要求双方承诺互相扶持。在婚姻中,夫妻的利益紧密相连,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这种扶持比未婚同居更有价值。由于婚姻、生育子女和年龄增长,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价值遭受损失在许多国家里都是明摆着的事实。以同居代替婚姻实际上对女性更为不利。由于法定义务的存在,可以说婚姻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险,特别是对家庭投资较多的妻子更是如此。

在未婚同居下,双方只能依靠同居关系中的自然“抵押”,以避免或限制因未婚同居而带来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抵押’’可能是孩子,有了孩子,同居中的一方可能希望保持这种契约关系。而且寻找新的同居伴侣的成本或单身生活所受的非议,可能会使人们长期居住在一起。在婚姻状态下,这种“抵押”包括子女及配偶的扶养费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未婚同居解体和婚姻破裂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没有区别。但对那些希望在关系终结时避免承担义务或减轻义务的人来说,选择未婚同居更明智一些。

表面看离婚诉讼成本的增加,婚姻法定义务的存在,类婚姻状态的未婚同居确实是理想的选择。但未婚同居由于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权威的、统一的行为规范指引、规范,这使未婚同居产生的纠纷可能得不到合理合情的解决。因此,笔者认为,未婚同居应有一个理想的水平。

理想的未婚同居状况是什么样的?从同居者的角度来看,当双方彼此了解,知道未婚同居的预期利益,这些预期利益正是自己所需要的,并且都不愿意受长期的法定婚姻义务约束时,此时未婚同居达到最佳效果。而在存在欺诈时,如一方谎称不能结婚,则同居不是最佳的。同样,如果一方错误地认为婚姻法规定了长期的财产分享义务,而采用未婚同居方式,这时,同居也不是最佳的。因此,借用合同法上的术语,至少有些未婚同居是基于重大误解,这时,未婚同居对双方来说并不是最佳选择。为了避免未婚同居纠纷的发生,为了使未婚同居纠纷能较好地解决,当事人应在未婚同居前,就同居签订协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初步得出结论,从理性人的角度来看,未婚同居并不是结婚的前奏。确切地说,未婚同居是由于各种原因,个体回避婚姻而选择的一种结合方式。因此,可以说,未婚同居是当事人的理性选择。

二、未婚同居——对经济状况变化的反应

关于未婚同居理性选择的另一个问题是,同居的急剧增长是否是对社会状况变化的一种理性反应。明显的社会变化是,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男性进入经济成熟期步伐的减缓以及女性经济上的独立性,推迟了结婚时间。这时,未婚同居变得更有吸引力。

笔者对有关资料分析后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起,25岁左右的年轻男性的平均收入相对于45岁左右的男性的平均收入来说有所下降。因此,年轻男性需要更多的时间达到经济成熟期。他们对渴望婚姻的女性不具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失业的几率较大,而找到一份高薪工作却很难。现在的工作比二十年前需要更多的人力资本的投入。

大约从20世纪50年代起,25—40岁的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与同年龄段的男性相比,从40%增长到80%。女性实际工资在同时期也有所增长,尽管仍比男性工资低。女性积极参与到工作中来,尽管她们并未完全意识到这种现象的价值。

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和男性经济成熟期的减缓,增加了过早结婚的不确定性。根据贝克尔[7]的寻找理论,这种情形会引起两种理性反应:其一,人们将更认真更广泛地寻找一个长期的,因此,将结婚推迟了。其二,人们需要更深入地了解和评价未来的伴侣,这样,未婚同居为减少婚姻的不稳定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此外,由于现代避孕方法的使用,意外怀孕的风险大大降低。可以说,即使同居关系终结,但某种意义上,这其实是避免了一场失败的婚姻。

如果上述分析说明了未婚同居是降低婚姻不确定性的理性选择,下面的分析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为什么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未婚同居现象的蔓延。

男女两性生物学意义的差异,使他们向婚姻市场提供的服务——丈夫和妻子——也大相径庭。在传统的婚姻里,女性是用家庭服务换取长期的经济扶养。由于女性的生育和扶养功能的不可替代性,其对婚姻的投资更大,主要是对子女的投资,投资于子女的成本及从中的收益需要一生的时间,这种长期投资的质量取决于其特定性,因为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投资的成本和收益会发生变化。在过去(或现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子女是一种投资产品,因为父母期望对他们的投资可以得到经济上或至少是物质上的回报(如养儿防老),而在现代社会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子女主要是一种高成本的消费品。当作为一种投资品时,子女的出现可以维系其父母的婚姻,或在一方抛弃另一方时,减轻这种行为的损害。另一方面,抚养子女可能对父母特别是母亲来说是沉重的负担(高成本),一旦婚姻破裂,对子女的投资变为成没成本。因此,随着女性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女性对婚姻和家庭的依赖减低,类婚姻的未婚同居当然是婚姻的最好的替代品。

三、结语

对婚姻法与个人选择之间相互作用的分析表明,未婚同居是双方为减少对彼此承担的义务或为寻找理想的结婚对象的一种高度理性的选择。我们承认未婚同居合理,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会被无节制的滥用,从而导致社会的堕落。虽然未婚同居的选择可能比较符合经济学原则,但人类的行为动机显然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而是更复杂的众多因素(包括道德的、伦理的、法律的等等)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理想状态的未婚同居以合意开始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生活,它将会成为一种新的两性关系形式并与婚姻关系并行不悖越来越普遍存在。当然笔者也并不否认婚姻仍然是当今社会两性结合的一种基本形式,法律应该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这是不容置疑的。但笔者也认为,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同样应该给子未婚同居以理性的、清醒的认识和认可,不管它是双方最终的选择还是只是婚姻的前奏。法律应该是社会的产物,相信会有相应的法律来回应这一社会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应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8]

【参考文献】

[1][英]安东尼.W.丹尼斯编,离婚与结婚的法经济学分析[M],王世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2]新浪网2003年6月3日报道: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同居女性请三思而后行。

[3]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所,中国人口年鉴(1982—2001)[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4]同[3]

[5]王琪主持湖南省教育厅课题《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之经济分析》调查资料,课题批准序号04C040。

[6]新华网广东频道2003年6月13日转载新快报的报道:“粤200万对夫妇无结婚证(上)”,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摸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不被法律所承认。

经济学分析论文第7篇

关键词语:交易成本规模经济合作组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废除了制度,,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框架。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农户为单位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如何与国内外市场衔接,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民进入市场,使农业和农村经济真正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对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为贯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早日实现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规模化,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建设合作经济的合理性、必要性,并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阐述建设合作经济组织的途径。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农业经营规模与成本费用的角度探讨我国农村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必要性。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总成本构成为转型成本和交易成本(或称交易费用)。转型成本它具体又由三部分组成:活劳动消耗,流动资本消耗,固定资本消耗。

交易成本的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行为所引起的成本支出:完成交易本身所需的成本,如时间﹑精力。交易成本可分为事前成本与事后成本,事前成本包括搜寻信息成本、谈判成本、契约成本;事后成本包括监督成本、突发状况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总成本构成也应该由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两部分构成。他们的大小都同样与农业经营规模相关。

生产成本的活劳动的消耗,对于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而言,由于家庭成员是以血缘为基础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激励效果比较显著,同时在生产时间安排上也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相反,大规模经营的农场一般采用雇工经营或集体经营方式,不仅存在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而且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并且随着农场雇工人数的增加或集体成员数量的增加,管理费用也要相应地增加。

流动资本的消耗与农业规模大小没有直接关系。农业流动资本主要体现在化肥、农药、良种和其它原材料等流动资产上。一般说,可以在较小面积的农地上投入更多的流动资产,也可以在较大面积的土地上投入更少的流动资产。因而流动资本的消耗与农业规模没有直接关系。

对固定资本的消耗,农业经营规模大小与单位产品所分摊到的成本有直接的关系。固定资本主要体现在机械、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上,在购买和使用上具有不可分的特点。一般地说,农业经营规模越大,固定资本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更加充分有效地利用。在其生产能力允许的范围内,随着产量的扩大,单位产量所分摊的成本就会降低;而小规模经营的农产,不仅购买固定资本比较困难,而且利用也不充分,因而单位产品分摊的成本就比较高。

由于以上特点,在使用机械耕作的条件下,大规模农场的成本费用比较小,而小农户的成本费用则比较大。

交易成本,具有不可分的特点,无论农户经营规模大小,其交易成本大体相近。因此,农户经营规模越小,单位农产品所要分摊的交易成本就越高。近年我国出现农产品卖难的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户对农产品信息掌握不完全,而农户要掌握农产品的完全信息,就要花费比较高的信息成本。对小农户而言,他根本无法支付高额的信息费用。

而在以机械耕作为主的情况下,农业小规模经营不但生产成本高于大农场经营,而且交易成本也远远高于大农场经营,因此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总成本也高出大农场经营总成本。

如上所述,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成本要高于大规模经营的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居于不利的地位。要改变小规模经营农户的不利地位,就要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因此,在当前应当重点推进农户外部的合作,即建立农业合作组织,通过农户之间的合作,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

(二)、交易成本和经济规模大小影响农村经济发展迟缓的表现。

1、从事家庭经营的单个农民可以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但一家一户的生产主体不可能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指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单个、分散的农户既不能接收到全面准确的市场供求信息,又不熟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运作方式,进入市场风险增大,既不能有效规避风险,又无法独自承担由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引发的生产经营后果,由此必然导致整个农业竞争能力的弱化。

2、农业现代化建设必然要先经历农业的“工业化”发展,即用现代工业化的理念来发展现代农业,包括用现代工业来装备农业,用现代工业的生产方式来运作农业,用现代管理方式来管理农业,改变农业只生产初级产品的现状,实现农副产品的加工开发增值。而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很难整合信息、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无法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

3、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逐步联成一体。我国的小规模经营农户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就要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就要实行大批量、标准化生产,培育品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否则就很难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而我国人多地少,农户经营规模很小,每户农民平均耕种五六亩地。这样小的经营规模,很难实现产品的标准化和大批量生产,从而也就难以扩展国内外市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实现中国农业大的发展,就需要实现规模经营,创新经济组织,让农民走新的合作道路。

4、从农村工作实际看,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滞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户经营规模较小,城乡经济分离,农业和工业脱节。这使农业生产中效益较高的加工和运销环节基本被排斥在农业之外,农业内部只剩下盈利较少的生产环节。这造成了农业发展过程中投入不足与利益流失、效益低下并存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就要紧密结合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多种经营,把农民从分散的领域和地域中组织起来,通过规模化生产,牵动农业向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发展,使新经济组织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联合体。因此,在坚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长期不变的体制背景下,创新农村经济组织,建立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以正确的方式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扩大产业链条,促进专业化、提高区域化,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实力增强,加快农业第二次飞跃,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必然选择。

农村经济组织的创新,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是新形势下对农村改革的深化,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内在要求。1985年,邓小平提出了“两个飞跃”的重要思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这一科学论断,深刻地揭示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规律,为农村经济组织结构创新、完善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决定了建立农村合作组织的路径

制度变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诺思直接把西方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制度创新和变迁,它指出技术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积累等不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北大的林毅夫教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于个体或群体在寻求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它具有盈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农民是实施制度变迁的主体,它较符合农民群体的利益需求,因而其内部合作成本较低;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凭借其控制的资源组织实施的制度变迁。政府是实施变迁的主体,它必然要符合国家或政府的意志,体现国家或政府的意图。当前土地制度非均衡情况下,较高的交易费用使得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同时存在。

根据这种理论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鼓励农民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通过农民自办、官民合办、能人领办、嫁接联办等多种形式改造传统组织,发展民间组织。同时,充分发挥新型经济组织的积累效能,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以此来增强凝聚力,维护合法性,保持农村社会政治稳定。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组建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另一方面要发挥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作用。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引导和宣传发动,在政策上多方面给予帮助和扶持。

三、制度变迁理论决定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原则和模式

1、坚持合作组织的建立由农民自己组织的原则。政府在农村经济组织建立中应坚持“监控、引导、扶持”的基本原则,减少行政介入,政府不再作为创建主体,政府人员也不再兼任经济组织领导,政府与经济的关系由上下级行政等级关系转变为政府对社团组织的调控行为,逐步退出对农村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还权于民。农村经济组织的组建应充分尊重农民的平等主体地位与合作意愿,坚持自由进出。只有坚持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由农民自己组织的原则,让农民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自发组织起来,其才可能获得发展,才有凝聚力、生命力。ƒ在实际运行中,必须坚持民主原则,使每一个成员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表达和尊重,一切决策行为,利益相关者均可参与,而且保证每一个成员在组织内能获得与其成本和风险对等的收益,这是一个经济组织良性运转的条件。无论是服务型专业合作组织还是利益代表型组织,其组织宗旨必须坚持为内部成员服务,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使成员获得实惠,维护成员和本行业利益。

2、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这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不能与过去的生产合作社混为一谈,它可以是农民生产上的联合如农民组织的土地股份制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在经营服务领域中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也是现阶段农民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的联合或生产资料的采购,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合作组织可以采用企业的形式,也可以与其他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产品批发市场挂钩,把产加销连为一体,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体制。管理制度上国家可赋予农村现有的村委肩负引导宣传合作组织的任务.也可直接从村委会分离出纯粹经济意义上的合作组织.农民的组织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给予其法人地位。总之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为契机,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来一个时期将得到较大发展,从而大大提高我国农业组织化程度。

四、由新制度经济学得出要尽快建立农村合作组织的相关措施。

第一、清晰产权,变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债权性质为物权性质,赋予农民对农地拥有完整的经济所有权。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界定越完整越能提高效率。因为市场交易过程存在交易费用,如果所要交换的物品没有明晰和专一的可以自由转让的产权,那么为交换的顺利进行所需的各种费用支出就非常高,甚至高到交易无利可图的程度,所以必须首先明晰产权、④优化产权配置是降低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费用,优化资源配置的首要前提。农地产权制度作为正式规则,通过其强有力的实施机制的建立并充分发挥作用,能有效地增强农民交易谈判能力。它能有效遏制利益集团通过重构产权而对收益进行再分配的谋利行为。农民因有独立的经济所有权,而具有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土地权利基础和组织法律保障。所以要从法律上使农民得到了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把土地使用权物权化。

第二、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继续把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起来。我国农民数量多、规模小,近些年发展了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但生产规模也就相当于加拿大的一个家庭农场,迫切需要进行再合作、再联合,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推动贸工农一体的农业产业化。

第三、推进金融改革,搞好资金保障。当前,农村资金供求矛盾突出,制约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解决这一矛盾,就要建立“以龙头企业和农户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政府投入为导向”的投资新机制。发放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财政贴息贷款,制定统一的财政贷款贴息标准,实行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参与贴息贷款的发放;加大对农户小额信贷的发放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户信用等级和生产经营情况档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小额信贷的发放,充分依靠农村基层组织和入股社员参与信用社评估,实行农户信息公开和贷款信息公开,有效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制定小额信贷相关法律和法规,确立民间专业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机构地位,逐步建立由商业银行以外的专业小额信贷机构为主的小额信贷发放体系。

第四、完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农村经济组织创新要求政府必须从全局出发,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首先搞好引导,结合国家规划指导各地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落实有关政策、法规,为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提供政策指导和法律依据。搞好协调。协调地区之间的产业布局,合理调节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单位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民等内部各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合理调节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主导项目通过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方式,大力培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发展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农业一体化经营企业或企业集团给予鼓励,财政的支农资金应重点支持产业化经营重点项目,扶持龙头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龙头企业。搞好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使主导产业覆盖地区交通便利,信息畅通,从而为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健全和完善包括市场流通组织、市场调节组织和市场管理组织的市场组织第五.推行普惠性的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对合作社的扶持也应考虑这个问题,应对所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合作社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让它们处于平等的发展起点上;对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照顾;对市场开拓力强的外向型企业,在出口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⑤积极为新型经济组织在农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并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技术信息;执法部门和金融部门对农村经济组织创新,要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支持,使它们能够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快速发育。

第六、成立地方各级协调合作社工作的综合领导小组。

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培训引导。领导小组应包括农业局、供销社、科协、妇联等与合作社有关的机构组成,由当地分管农业的领导来抓。领导小组的工作重点应是政策导向,为当地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它应负责整合与合作社相关的各个部门的资源,协调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普及性的合作社知识、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合作社干部的能力培养。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职,并按贡献参与合作社的分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参与组建农村合作组织。⑥对到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县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经县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鼓励人才落户。

参考文献:、

1、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2、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211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3、詹晶《从交易成本角度论我国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必要性》载《农村经济》2004.8

34-36页。

4、傅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及问题》载《经济学家》2004.5101

一109页。

5、路剑、李小北《关于农户信息化问题的思考》载《农业经济问题》2005.553

-56页。

经济学分析论文第8篇

关键词:农村宗教;宗教活动场所;经济学分析;私建滥建

一、现状及影响。

宗教活动场所[1]是宗教信徒举行宗教仪式,参加宗教活动,实施的地方。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建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由宗教团体向拟建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然后逐级上报,直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2]。未经批准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属于违法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当前农村私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现象较为严重,由于这属于负面信息,无法直接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获得确切的数据,但从政府治理整顿这一现象所取得的成果可见一斑。如河南新乡市2006年治理整顿私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1119处[3];安徽巢湖市2006年治理整顿滥建寺庙和露天佛像240处(是佛教活动场所)[4];湖南湘西自治州2002年集中整治滥建庙宇172处(是佛教活动场所)[5]等等,这些场所绝大部分在农村。以上是笔者通过网络搜集的信息,如果我们到农村实地走走,可能发现情况更为严重。笔者利用农村调查的机会注意了这一现象,发现农村私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些地方真的出现了“村村有寺庙,见神就祷告”的现象。通过调查,笔者发现这些私建滥建的宗教活动场大小规模不一,大的超过当地正规宗教活动场所,小的就是一间民房,非常简陋;资金来源各异,有信徒自己掏钱的,有通过外面化缘的,甚至还有暗中接受境外组织资助的;管理形式多样,有信徒本人管理的,有信徒家庭管理的,有几个信徒合伙管理的,还有接受境外组织遥控指挥的[6];活动形式不同,有完全公开的,有半公开的,有隐蔽的。

这些在农村私建滥建的宗教活动场所由于游离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的管理之外,对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带来诸多不良地影响:一是扰乱了当地正常的宗教管理工作秩序。这些未经批准[7]的宗教活动场所到底宣传何种教规教义,举行什么样的宗教活动,对信徒进行了怎样的精神灌输和误导,作为管理者不得而知。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非正规宗教活动场所对正规宗教活动场所的负面影响,非正规信徒对正规信徒的反示范作用,将造成农村宗教管理工作非常被动。二是加重了农民的精神负担和物质负担。

调查发现大部分私自建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与迷信为伴,与巫术为伍。农民本来想通过宗教寻求精神慰藉和解脱,但他们在这里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加重了他们的精神苦闷和迷茫。更为严重的是,这些非正规的宗教活动场所利用各种名义骗取农民的钱财,如奉献钱、布施、贡钱等等。一些老实巴交的农民辛辛苦苦赚的一点钱都双手拱送给了这些私自建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三是有削弱农村基层政权的危险。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当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信仰伪宗教、非法宗教时,基层政权的组织号召力将会削弱。

另一个方面是随着这些伪宗教、非法宗教力量的慢慢集聚,有可能会形成一股与农村基层政权相抗衡的政治力量。在现实中,也出现了这样的苗头,据报道某村村支两委发动农民出钱出力办一件事,没有结果,而当该村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出面号召时,村民踊跃,事情也很快办成。这种现象确实值得我们警惕。四是危害到农村的稳定和长治久安。自1999年国家对以“”为代表的组织实行严厉打击以来,我国组织受到重创,个别组织已灭亡。但是近几年来,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组织又有死灰复燃的迹象,如门徒会、东方闪电等组织相继出现[8]。这些主要利用非正规的宗教活动场所发展自己的信徒和组织,计划和实施各种针对我党我政府的破坏活动。另外,国外的非法宗教组织也在利用这些非正规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渗透,通过金钱引诱来培植他们在中国的人,像前几年凡蒂冈未经我国政府允许,擅自在我国培植地下主教为之服务就是一例。

二、经济学原因分析。

对于农村私建滥建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部门一般采取两种办法处理:一是对于一般私自建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批评教育,由不合法转为合法;二是对于那些经批评教育无效而又无法转化,甚至已有违法行为的宗教活动场所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这两种办法在短期内,通常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存在三个弊端:一是无论对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还是对于这些非正规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立者,这种治理方式成本太高昂,是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二是运动式打击过后,容易反弹;三是人为因素影响大,领导重视,可能打击得比较彻底,领导不太重视,工作可能就流于形式。

因此,笔者想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当前农村私建滥建宗教活动场存在的原因及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

按照恩格斯的解释,“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9]。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宗教只不过是为人们提供一种精神产品,通过消费宗教这种精神产品来获得平安快乐的效用。当前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宗教活动场可以当作宗教这种精神产品的供给方,按照供求法则,既然存在大量的供给,一定存在大量的需求。根据政府公布的数据,我国宗教信徒达1亿多人,那么根据人口比例,农村宗教信徒应该接近1亿。

但笔者认为实际农村宗教信徒应该更多。前不久,华东师范大学两位教授经抽样调查后认为中国目前宗教信徒约为三亿[10]。根据这个数据,那么农村宗教信徒应该超过二亿。而且大多数人都有宗教心理,他们中间许多人又很容易转化成宗教信徒。因此,如此巨大的农村市场必然需要大量宗教精神产品,这样农村冒出大量的非正规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我国上亿的宗教信徒中,其实纯粹的无功利目的的宗教信徒是凤毛麟角。林语堂先生曾说,中国人的宗教心是淡薄的??[11]。人们拜观音是为了生个健康的小孩,拜龙王是为了祁求风调雨顺,拜关公是为了保佑自己及家人出入平安等等。那么是什么样的功利目的、世俗原因、客观现实使得农民大量供给宗教精神产品、大量需求宗教精神产品呢?

笔者认为,当前农村存在大量非正规宗教活动场所供给宗教精神产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供给者本身存在强烈的需求,通过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能较好地实施,满足自身的需求。二是供给者有强烈的利益动机。宗教信徒在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仪式,参加宗教活动,即消费这种精神产品时,虽然名义上不需要支付价格,但实际上是支付了成本的。如购买各种敬神的物品和奉献的钱财,这些就构成了宗教活动场所供给者的收入,据笔者调查,有近50%的非正规宗教活动场所的利润较为丰厚,少数地方甚至出现全家都投入进来进行商业化动作、公司化经营的现象,纯粹成了谋利的手段和工具;三是进入门槛和平时的运营成本都很低。有钱的可以修建大的场所,无钱的可以修建小的场所,或者干脆将自己的住房进行改造。场所建立起来后,平时几乎不需要什么成本和流动资金,因为宗教信徒都会自带或在该场所内购买信仰物品。四是正规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层次太高,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这样势必影响农村地区正规宗教活动场所的供给。据笔者了解,有些县已经有几年没有审批宗教活动场所了。五是部分地方的正规宗教活动场所区域分布不合理,造成信徒实施不方便、成本太大。同时,这些场所所供给的精神产品质量不高,服务不好,不能较好的满足信徒的需求。

当前农民存在大量宗教精神产品需求也有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前科学技术不够发达,生产力不够先进,自然界还有许多现象不能为人们所认知,于是人们很容易到宗教中去寻求答案。这是人们信仰宗教的自然原因。农民相对来说,科技文化素质要低一些,他们更容易去信仰宗教,更容易通过宗教来解释令他们困惑的事物。二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二元结构和城乡分割,农民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比较低。和城市居民比起来,农民自卑感要强,自我评价要差,于是他们更容易到宗教中去寻求心理的平衡和做人的尊严。三是在国家对农村实行新政即免去农业税、给农民各种补贴和加大农村公共投资以前,农民负担较重,农民收入较低,加之医疗实施市场化改革,教育实行产业化,农民在无其他社会保障的情况下,普遍感到生存压力巨大。严峻的现实促使农民到宗教中去寻求慰藉和解脱。四是改革开往以来,上亿农民的跨区域流动造就了上千万的留守老人、留守妻子或丈夫,精神的孤寂和凄苦促使他们到宗教中去寻求精神的寄托。五是当前农村文化阵地和娱乐形式的缺乏,也让农民逃遁到宗教中去寻求精神娱乐。

三、对策及建议。

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可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12]。但由于这些农村私建滥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具有上述分析的许多弊端,必须想办法对其治理。笔者想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分别提出短期治理之道和长期治理之道。

短期治理主要从供给入手:一方面要改善政府批准的正规宗教活动场所的供给。首先要做到数量合适、布局合理,使宗教信徒能有地方实施信仰,而且较为方便,无需为此付出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其次要改善供给的质量,能较好地满足宗教信徒的信仰需求,使他们愿意到这些正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另一方面是加大这些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供给方的成本,打消他们的利益动机。首先要切实完善县、乡、村宗教工作网络,使这些私自建立宗教场所的信息能较为顺畅、及时地传达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其次是以县为单位,由宗教事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民政、文化、安全、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定期对农村地区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和处理;最后是对于从事违法活动的供给主体,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对触犯刑律的当事人要提起刑事诉讼。

长期治理主要是从需求入手,需求减少了,这些私自建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必然也随之减少。一是要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知识水平,减少由于愚昧无知而信仰宗教的比例;二是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使农民具有比较积极向上的精神寄托;三是切实提高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使他们过上比较体面的生活,得到起码的社会尊重。

注释:

[1]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分别属于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的活动场所。

[2]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3]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我市召开依法治理乱建寺庙和私设宗教活动场所工作总结会》,/html/4028815814acaf060114acb4d476001e/2007091613330326.html。

[4]政协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省政协宗教界委员赴巢湖市考察宗教工作的情况报告》,/html/zxyw_4/2007-09/1190333986.html。

[5]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秘书处。正确认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develop/73.html。

[6]他们对此问题基本没有意识,也不认为自己在接受境外组织的遥控指挥。

[7]这里的“未经批准”与“私建滥建”及后面提到的“非正规”在本文中都属于同一概念。

[8]黄幸平:《西部农村“信仰流失”警示》,《瞭望新闻周刊》2007年06期。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10]renren2b《:中国宗教教徒知多少》,/thread-130441-1-1.html。